●卷四 田赋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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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田赋之制

  晋天福四年,敕:"应诸道节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於县邑别立监徵。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概。"

  吴越王钱弘佐年十四即位,问仓吏:"今畜积几何?"对曰:"十年。"王曰:"然则军食足矣,可以宽吾民。"乃令复其境内税三年。

  致堂胡氏曰:"钱氏当五代时,不废中国贡献,又有四邻之交,史氏乃谓:'自武穆王鏐常理重斂以事奢侈下至魚雞卵鷇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責其負,则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负,唱其多少,量为笞数,已,则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犹积数十,多至百馀,人不堪其苦。'信斯言也,是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安得仓廪有十年之积,而又复境内三年之税,则其养民亦厚矣。故以史所载,则钱氏宜先亡,而享国最久,何也?是故司马氏记弘佐复税之事,而《五代史》不载;欧阳公记钱氏重敛之虐,而《通鉴》不取,其虚实有证矣。"

  吴徐知诰用歙人汪台符之策,括定田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二斤,谓之"盐米"。入仓则有"{艹廢}米"。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所在输秋苗,一斛之外,则别纳'盐米'三斗,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产,自正斛上别输三斗,於官廪受盐二斤,谓之'盐米',百姓便之。及周世宗克淮南,盐货遂艰,官无可支,至今输之,犹有定制,此事与太宗朝和买绢无异。"余考《东齐记事》载夏秋沿纳之物,如盐钞之类,名件颇碎,庆历中有司建议并合归一名,以省帙钞。程文简公为三司使,独以为仍旧为便,若没其旧名,异日不知,或再敷盐麴,则致重复。此亦善虑者也。

  宋咸淳六年,江东饶州乐平县士民白劄子陈:"恭惟公朝勤恤民隐,比年以来,宽恩屡下,有如郊禋则预放明年之租,秋苗则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条贯,诚前所无,惠至渥也。今有五代以来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内所未有之暴赋,而独於小邑不得免焉。倘不引首一鸣,是疲民永无苏醒之期矣。窃见五季暴政所兴,江东、西酿酒则有'麴引钱',食盐则输'盐米',供军须则有'鞋钱',入仓库则有'{艹廢}钱'。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饶,麴、盐、鞋、{艹廢}之征,一切削去。独盐、{艹廢}米一项,诸路皆无,而江东独有之;江东诸郡皆无,而饶州独有之;饶州六邑皆无,而乐平独有之。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额十有八万,此正数也。乐平正苗二万七千五百馀石,每石加'盐米'四斗、'{艹廢}米'二斗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纳。夫所谓正苗者,隶之上供,籍之纲解,颗粒不敢言蠲减者也。加盐、{艹廢}米者,上供纲解未尝取诸此,徒以利郡县而已。夫均为王土,而使此邑独受横敛,岂理也哉!士民怀此,欲陈久矣。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额失陷,政复哀籲,必遭沮格。今推排成矣,租额登矣,正赋之毫髪不遗者,民既不敢亏官,则加赋之苦乐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无不可。且此项重敛,利归州郡,害在闾阎,其於朝廷纲解,曾无损益。用敢合词控告,欲望特赐指挥,行下本州,契勘乐平每年输纳盐、{艹廢}米一项,诣实供申,从朝廷斟酌蠲减施行。"

  右盐、{艹廢}米为南唐横赋,艺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将漕江南,访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讫不能建明蠲除。继而运使陈靖言之於祥符间,提举刘谊言之於元丰间,盖南唐正赋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纳",盐、{艹廢}米其一也。在後沿纳之赋多从蠲减,至中兴後,内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尝言之,则专指盐、{艹廢}米而言。而此米独饶州有之,而饶州所徵,则乐平独重。洪、魏以乡寓公知之为详,言之亦恳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复行。先公丁卯居忧,时与郡士李君士会讨究本末,戊辰入觐,继登揆席,讽李拉邑之士友请於郡,俾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发喙者。先公乃自草白劄子,作士民所陈,径自朝省下本州契勘。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责。盖此米虽不系上供纲解,而州县经费所仰,故郡难其事。先公却回元奏,俾从实再申。守知不可拒,乃再诣实申上,即进呈,奉旨蠲除。盖自晋天福时创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云(据吴虎臣《能改斋谩录》称,今所在有之。虎臣此书,作於绍兴间,则知南渡後此赋之未减者,非独饶州而已。而洪、魏二公则谓独饶有此,当考)。此宋咸淳年间事,《通考》所载,本不及咸淳,但欲见此项蠲除之难,故述其本末,附创法之後。

  汉隐帝时,三司使王章聚敛刻急。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斗,谓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旧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

  致堂胡氏曰:"百姓输税足,雀鼠耗蠹仓廪,乃有司之责,而亦使百姓偿之,敛税重矣。然称之曰'雀鼠耗',尚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偿。十、百、千、万,有定数矣。以八十为百,既非定数,然出入皆然,尚为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税,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头子者。故曰作法於贪,敝将若何!章以此佐国用於一时,信号为能臣,然国所以兴而遂亡,身所以贵而遂杀者,乃自於此。故言利之臣,自以谓时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广顺二年,敕:"约每岁民间所收牛皮,三分减二,计田十顷,税取一皮,馀听民自用及买卖,惟禁卖於邻国。"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卖牛皮,悉令输国受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晋天福中,并盐不给。汉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间日用,实不可无,帝素知其弊,至是,李榖建议均於田亩,公私便之。

  显德二年,敕:"应自前及今後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园交还一半;五周年後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其承佃户自出力盖造到屋舍,及栽种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後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祇仰交割与归业户佃莳。其近北诸州陷番人户来归业者:五周年内,三分交还二分;十周年内,还一半;十五周年内,三分还一分;此外不在交还之限。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总认。"

  洪氏《容斋随笔》曰:"国朝当五季衰乱之後,随宜损益,然一时设施,固亦有可采取。"今观周世宗显德二年射佃逃田诏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晓,非若今之令式文书盈几阁,为猾吏舞文之具,故有舍去物业三五十年,妄人诈称逃户子孙,以钱买吏,而夺见佃者,为可叹也。

  三年,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後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徵,永为定例。又敕:"旧制,织造絁、紬、绢、布、绫、罗、锦、绮、纱、縠等,幅阔二尺。起来年後,并须及二尺五分,不得夹带粉药。宜令诸道州府,来年所纳官绢,每匹须及十二两;其絁、紬只要夹密停匀,不定斤两;其纳官紬、绢,依旧长四十二尺。"

  洪氏《容斋随笔》曰:"今之税绢,尺度长短阔狭、斤两轻重,颇本於此。"

  显德四年,敕节文:"诸道州府所管属县,每年夏税徵科了毕,多是却追县典上州会末文钞,因兹科配敛掠。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仓场库务纳欠文钞,如无异同,不在更追官典。诸道州官管内县镇,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职员及散从、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祇令府望知後承受递送,不得更差专人,若要切公事及军期,不在此限。"

  按:五季离乱之时,世主所尚者,用兵争强而已。其间唐明宗、周世宗粗为有志於爱民重农者。有如农务未开而受理词讼,徵科既足而追会科敛,皆官吏奸贪之情,为闾里隐微之害。而天成、显德之诏敕,丁宁禁切之,於倥偬日不暇给之时,而能及此,可谓仁矣。

  显德五年,赐诸道均田诏,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渐宁,言念地征,罕臻艺极,须议并行均定,所冀求適轻重。卿受任方隅,深穷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乡闾致弊之源,明示条章,用分寄任。伫聆集事,允属惟公。"乃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使诸州检定民租。

  先时,上因览元稹《长庆集》,见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图,直考其事,以便观览,遍赐诸道,议均定民租。至是,乃诏行之。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实,至是,上精择其人,仍加戒饬。未几,馆陶令坐括田不实,杖流海岛,人始知畏。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適,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

  止斋陈氏曰:"按孔氏《阙里志》云:先是,历代以圣人之後,不预庸调,至周显德中遣使均田,遂抑为编户。又按: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馀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为编户,本朝至蠲伪闽之敛以数千万计,以其政之宽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长短矣。"

  又命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宣州言州境无隙地种莳,虑不应诏旨。乃令诸州随风土广狭,不宜课艺者,不须责课。太平兴国二年,又禁伐桑枣为薪。

  遣使监输民租,惩五代藩镇重敛之弊。阎式等坐监输增羡贬杖,常盈仓吏以多入民租弃市。

  建隆四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於限内前半月了足(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雍熙四年,又诏形势户纳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诏诸州勿得追县吏会末(即周显德四年所禁)。

  令诸州受民租籍,不得称分、毫、合、勺、铢、釐、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

  乾德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於羡馀,必深务於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止绝。"

  大中祥符八年,复诏禁诸仓羡馀。

  开宝三年,诏诸州府两税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头子钱纳官始於此。

  止斋陈氏曰:"是岁,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数始略见於此。"

  谨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权判孙冕等奏:"天下诸夏秋税斛斗收仓耗例,并夏秋税斛斗、匹帛诸般物色等收头子钱,遍令检寻,不见元定宣敕。"又按:後唐天成二年,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三文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盘缠,其所收与开宝数同,则头子旧有之,至此稍条约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劄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馀路自今头子钱并令纳官。头子钱尽纳官始於此。熙宁二年十月,提举河北常平广惠仓皮公弼请今来给纳,欲每贯、石收五文足。诸路依此。则给纳并收头子钱始於此。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转运司奏,应给应系省钱物,许每贯、石、匹、两各收头子钱五文,乞专充补助。直达纲之费增收钱始於此。自增收之请,起宣和六年闰三月,发运判官卢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广、福九路应出纳钱物,每一月交收头子钱一文,充籴本。靖康元年罢。绍兴五年四月,总制司状:"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茶盐出纳之间,若每贯增头子钱五文,有益於国计。"专切措置财用所看详:"系省钱物,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经制起发。今相度将杂税出纳每贯收见钱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县旧得一十三文省,经制一十文省,馀入总制窠名。"十年七月,应官司收支钱物,量添头子钱每贯一十文足。至绍兴十年,诸司钱物不复分别,并每贯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复添收一十文足,至今为定制。

  八年,诏今後民输税紬不满半匹,绢不满匹者,许计丈尺纳价钱,毋得以三户五户聚合成匹送纳烦扰。

  三月,诏曰:"中国每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千钱。西川尚存伪制,牛驴死者,革尽输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太平兴国二年,江南西路转运使上言:"诸州蚕桑素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馀以次增损。"从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税请以金折纳。上曰:"若是,则尽废耕农矣。"不许。

  端拱元年,诏纳二税於各路元限外,可并加一月限(元限见後唐天成四年)。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令有司临时奏裁。纳租,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

  淳化元年,诏江南、两浙承伪制重赋流亡田废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州县厚慰抚之。

  淳化四年,诏曰:"户口之数,悉载於版图;军国所资,咸出於租调。近年赋税减耗。簿书纠纷,州县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尽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缘而为奸,乃有匿比舍而称逃亡,挟他名而冒耕垦,征役不均於苦乐,收敛未適於轻重。宜示询求,以究情伪。今诸路知州、通判,限诏到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鳏穷,窒塞奸幸,及民间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

  先时,知封邱县窦玭上言:"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於一家即弃去。县案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愿一切勘责。"上颇闻其弊,乃赏擢玭,俾案察京畿诸县田租。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於邻里亲戚家,益造新籍,甚为烦扰,凡数月,罢之。

  五年,宋、亳诸州牛多死,官借钱令市牛。有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不用牛,以人力运之。诏依其制造成以给,民甚赖之。

  五月,诏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岁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杀耕牛供官,非务农重榖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马筋代之。"

  至道元年,除兖州岁课民输黄{艹剖}、荆子、茭芟十六万四千八百围,因令诸道转运使,检案部内无名配率如此类者以闻,当悉蠲之。

  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汙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於印纸,以俟旌赏。"

  开封府言:"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遥佃,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诏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检视,限一月,许其首露,不复收所隐之税。诏下,归业者甚众。

  二年,以陈靖为劝农使。

  靖时为直史馆,上言曰:"谨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浙右、陇蜀、河东等处,地里夐远,虽加劝督,未能遽获其利。古者强榦弱枝之法,必先富实於内。今京畿周环三二十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一二,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逃亡既众,则赋税岁减而国用不充,敛收科率,无所不行矣。游惰既众,则地利岁削而民食不足,寇盗杀伤,无所不至矣。臣望择大臣一人有深识远略者,兼领大司农事,典领於中,又於郎官中选才智通明,能抚字役众者为副,执事於外,皆自京东、京西择其膏腴未耕之处,申以劝课。臣又尝奉使四方,深见民田之利害,汙莱极目,膏腴坐废,亦加询问,颇得其由,皆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然乡县之间,扰之尤甚。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於损益。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既亡遯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如授臣斯任,则望备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之辈,诱之耕垦,未计赋税,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耕桑之外,更课令益种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馈之资,咸俾经营,并令条制。俟至三五年间,生计成立,恋家怀土,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以司农新附之名籍,合计府旧收之簿书,斯实敦本化人之宏量也。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受,委於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估,纳之於仓,以成数开白户部。"上览之喜,谓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举而行之,正朕之本意。"因召对奖谕,令条对以闻。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其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验肥瘠为三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二。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及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七十亩,三丁五十亩,二丁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後计其租,馀悉蠲。令常参官於幕职州县中各举所知一人堪任司农丞者,分授诸州通判,即领农田之务。又虑司农官属分下诸州,或张皇纷扰,其事难成,望许臣领三五官吏於近甸宽乡设法招携,俟规画既定,四方游民必尽麇至,乃可推而行之。"吕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望以其状付有司详议。"乃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之奏。乃诏以靖为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上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几,三司以为费官钱多,万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

  按靖所言,与元魏孝文时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闲无主之田以授民。但安世则仿井田,立还授之法,而此则有授无还,又欲官给牛、种等物贷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责其偿,此所以费多而难行。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诏;後乎此,咸平二年之诏。至道之诏,劝诱之词意恳切;咸平之诏,关防之规画详明。虽不必如靖所言张官置吏,计口给田,多费官钱,而自足以收劝农之效矣。

  真宗咸平二年,诏曰:"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赋税,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内定税二分为永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於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後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州县别置籍钞上,逐季闻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如抛本业,抱税东西,改易姓名,妄求请射者,即押归本贯勘断。请田户吏长常切安抚,不得搅扰。"

  咸平六年,广西转运使冯琏上言:"廉、横、宾、白州民田虽耕垦,未尝输送,已命官检括,令尽出常租。"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赋。"亟命停罢。

  大中祥符元年,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稼穑之屡登,宜庶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於本州军输纳。"又诏:"河北罢兵,其诸州赋税,止於本处送纳。"

  诏:"夏税,诸州军所纳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秋色斛斗折纳。"

  四年,诏诸州所须繁碎物折便以正税折斛者皆罢。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两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之高仰者莳之。盖旱稻也。内出种法,令转运司揭榜示民。其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

  六年,知滨州吕夷简请免税河北农器,诸路农器悉免输算。

  天禧四年,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自景德中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至是,始置局案,铸印给之。

  开宝末,天下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

  至道二年,垦田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

  天禧五年,垦田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

  大凡租税有榖、帛、金铁、物产四类。榖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榖、硷、〈广禾〉粟、秫米、黄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榖、旱稻。麦之品七:曰小麦、大麦、青稞麦、〈麥廣〉麦、青麦、白麦、荞麦。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麻黍}穄。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黄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杂豆。杂子之品九:曰脂麻〈广禾〉子、稗子、黄麻子、苏子、苜蓿子、莱子、荏子、草子)。布帛丝绵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紬,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鑞,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六畜之品三:曰马、羊、猪。齿、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鹅翎、杂翎。竹之品四:曰{竹冉}竹、箭簳竹、箬叶、芦{艹廢}。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黄麻、冬、苎麻。草之品五:曰紫苏、茭、紫草、红花、杂草。刍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鱼油。纸之品五:曰大灰纸、三钞纸、刍纸、小纸、皮纸。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杂物之品十:曰白胶、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甆器、苕帚、麻翦、蓝淀、草荐)。至道末,岁收榖三千一百七十万七千馀石,钱四百六十五万六千馀贯,绢一百六十二万五千馀匹,絁、紬二十七万三千馀匹,布二十八万二千馀匹,丝线一百四十一万馀两,绵五百一十七万馀两,茶四十九万馀斤,刍茭三千馀万围,蒿二百六十八万馀围,薪二十八万馀束,炭五十三万馀秤,鹅翎、杂翎六十二万馀茎,箭簳八十九万馀只,黄铁三十万馀斤,此皆逾十万之数者,他物不复纪。天禧末所收:榖增一百七万五千馀石,钱增二百七十万八千馀贯,绢减一万馀匹,絁、紬减九万二千馀匹,丝线减五十万五千馀两,布增五万六千馀匹,绵减一百一十七万五千馀两,茶增一百一十七万八千馀斤,刍茭减一千一百万五十馀围,蒿减一百万馀围,炭减五十万四千馀秤,鹅翎、杂翎增一十二万九千馀茎,箭簳增四十七万馀只,黄铁增五万馀斤。又鞋八十一万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万七千馀斤,盐五十七万七千馀石,纸十二万三千馀幅,芦{艹廢}二十六万馀张。大率名物约此,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视当时所须焉。

  岁时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食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计丁率米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剗革几尽,尺缣斗粟,无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後或岁凶,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盖谓此也。

  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於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详见《差役门》)。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毋得市田。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後收赋,减旧额之半。後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司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时天下生齿日蕃,田野多辟,独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唐州闲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以卒屯田,或请废为县。嘉祐中,赵尚宽守唐州,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户,引水溉田或数万顷。诏增秩赐钱,留再任。

  宝元中,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

  皇祐中,作宝岐殿於苑中,每岁诏辅臣观刈榖麦,罕复出郊矣。

  皇祐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万顷。

  皇祐、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为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矣。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姑著其可见者如此。治平中,废田见於籍者,犹四十八万馀顷。景祐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洺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於亳、寿、蔡、汝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谘蔡州。谘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於民。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自郭谘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祐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榖乃减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赋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岁增赋榖帛之类,无棣总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沧州民以为不便,诏如旧。嘉祐时,复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与吕居简、吴中复总之,继以命张掞、吕公弼,乃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已而复罢,才均数郡田而已。

  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请除之。"诏可。自是州县有言税之无名若苛细者,所蠲甚众。

  自唐以来,民计日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也,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道中,因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於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凡岁赋,榖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皇祐中比景德之数,增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减者,又不在此,盖不可悉数云。

  神宗熙宁元年,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县,如有客户不过一二年,便为旧户纠决,与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窜,田土多荒,乞仍旧法五年内无差科。"从之。

  初,赵尚宽、高赋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无旷土。至是,转运司以土辟税百亩增至二十亩。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转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诏从之。

  唐、邓、襄、汝州,自治平以後,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乃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元祐元年罢之,大观三年复元丰法,俄又罢之。

  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事。应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沟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六年,司农寺请立劝民种桑法,天下民种桑柘,毋得增赋。先时,河东等户以桑之多寡为高下,故植桑者少,蚕织益微。至和中,诏罢之。时又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民以为病。既而诏罢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拘以五。七年,诏从邓润甫之请,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各以三年为任。又诏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各勒甲头、方户同定。诏灾伤路分权罢。司农寺言:"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外,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言,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及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後必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骚扰,诏罢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见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渊奏:"自大明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植。"从之。先是,中书言:"黄河北流,今已淤断,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顷亩必多。深虑权豪横占,及旧地主未归,乞诏河北转运司,候朝廷专差朝臣同司职官同立标识,方许受状,定租给授。"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

  右此元丰间天下垦田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按:前代混一之时,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唐天宝时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八千馀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未应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则其故何也?按:《治平会计录》谓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又按:《食货志》言天下荒田未垦者多,京襄唐、邓尤甚,至治平、熙宁间,相继开垦,然凡百亩之田,起税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间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增。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於前代,而遗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泽所以度汉唐欤!

  二税:熙宁十年见催额五千二百一万一千二十九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

  夏税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 内银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两钱 三百八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贯 斛斗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石 匹帛二百五十四万一千三百匹 丝绵五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六十一两 杂色(茶盐 蜜 麴 麸 面 椒 黄蜡 黄蘖 甘草 油子 菜子 蓝 纸 苎麻 楠木 柴 茆铁 地灰 红花 麻皮 鞋 板 瓦)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二斤、两、石、角、筒、秤、张、塌、条、檐、团、束、量、口。

  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四贯、匹等: 内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七两 钱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二贯 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一千四百七十二石 匹帛一十三万一千二十三匹 绵五千四百九十五两 草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四千八百四十四束 杂色(茶 盐 酥 蜜 青盐 麴 油 椒 漆 蜡 枣 苎麻 柿子 木板 瓦 麻皮 柴 炭 蒿 茅 茭 草 蒲席 铁 翎毛 竹 木 芦{艹廢} 鞋)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三百一斤、两、石、口、根、束、领、茎、条、竿、只、檐、量。

  开封府界田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一顷六十七亩,官田五百一十六顷六十四亩,见催额四百五万五千八十七贯、石、匹、两、束、量(夏税九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四贯、石、匹、两、束、量。秋税三百五万六千一百六十三贯、石、束、斤、量、两)。

  京东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八十四顷六十亩,官田八千九百九顷一亩,见催额三百万九百一贯、匹、两、石、束、量(夏税一百五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贯、匹、两、石。秋税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二十一贯、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万五千六百二十六顷三十八亩,官田七千二百八顷八十八亩,见催额四百六万三千八百七十贯、石、匹、两、量、角、束(夏税一百四十四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两、量、角、个。秋税二百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八贯、石、匹、束、量、两、个)。

  河北路田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六十顷八亩,官田九千五百六顷四十八亩,见催额九百一十五万二千贯、石、匹、两、量、斤、束、端(夏税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量、斤。秋税七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七贯、匹、石、斤、束)。

  陕府西路田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顷三十八亩,官田一千八百五顷二十二亩,见催额五百八十万五千一百一十四贯、石、匹、端、两、斗、量、口、斤、根、束(夏税一百一十一万一百五贯、石、匹、端、两、斗、量、口、斤。秋税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贯、石、匹、端、量、束、斤、口、根)。

  河东路田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七顷三十亩,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顷三十亩,见催额二百三十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量、两、斤、束(夏税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五贯、匹、石、两、量。秋税一百九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二贯、石、匹、量、两、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亩,见催额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匹、两、斤、秤、角、量、领(束夏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四十九贯、石、匹、两、斤、秤、角、量。秋税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贯、石、匹、束、领、量)。

  两浙路田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五十六亩,官田九百六十四顷四十二亩,见催额四百七十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贯、石、匹、两、领(夏税二百七十九万七百六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二百万八千三百五十五贯、石、匹、领)。

  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亩,见催额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匹、两、斤、束、领(夏税二百万四千九百四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二十二贯、石、束、匹、领、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万四百六十六顷八十九亩,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顷五十七亩,见催额二百二十二万六百二十五贯、匹、石、两、斤、领(夏税七十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八贯、匹、石、两、斤。秋税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七贯、石、斤、领)。

  荆湖南路田三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九十六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顷五十九亩,见催额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二贯、石、匹、串、斤、束、茎、两(夏税四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贯、石、匹、两、串、斤。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荆湖北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一顷二十九亩,官田九百三顷七十八亩,见催额一百七十五万六千七十八贯、石、匹、两、张、量、塌、条、束、斤、领、竿、只(夏税五十一万五千二百七贯、石、匹、两、张、量、塌、条。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福建路田一十一万九百一十四顷五十三亩,官田五顷三十七亩,见催额一百一万六百五十贯、石、匹、斤(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二贯、石、匹、斤。秋税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五十八贯、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五十八亩,官田六十五顷一十九亩,见催额九十二万六千七百三十二贯、石、匹、两、张、斤、担(夏税七万五千八百贯、石、匹、两、张、斤。秋税八十五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束、斤、担)。

  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见催额八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两、斤、担、束、量(夏税二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斤、担。秋税五十九万三千二百四贯、石、匹、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贯、石、匹、两、斤、束、等(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四贯、石、匹、两、斤。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贯、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匹、两、团、斤、角、束(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匹、两、团、斤、角。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匹、束)。

  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匹、斤、石(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匹、斤。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斤。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右以上系元丰间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投进《中书备对》内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垦田并夏、秋二税见催额数目,《国朝会要》及《四朝食货志》并不曾登载如此详密,故录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