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西方哲学中之唯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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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唯心论与理想主义之意义

广义之唯心论或理想主义,可说是在东西哲学史中,占最重要地位之一哲学传统。此广义之唯心论或理想主义,即一看重精神在宇宙中之地位,并以心灵为身体之主,而以内在之精神、心灵、人格本身之价值,与一切伦理道德价值,高于其他外在的物质事物之价值,与世俗之权力、财富、名誉之价值,并注重理想之必可实现于事实之一种思想。此种思想,自始为人类之能在黑暗中看见光明,于光明中,求保有此光明,开拓其光明,而使人类之社会文化,能不断向上进步之核心思想。

但此广义之唯心论,或理想主义,可以只是一人生哲学上之主张,持此主张者,在理论上或必须归于一形上学之唯心论;然在实际上,则他在形上学上,尽可不信唯心论,而尽可主张此一切精神价值,人生理想之最后根本在神,而初不在人心,或其最后根原在自然,而不在人心。

但是我们即限唯心论于形上学之唯心论,唯心论仍为一东西哲学中之一主潮。此种形上学之唯心论之一简单之定义,即直接以心灵或精神,为宇宙人生中最真实之存在,或一切价值与德性之根原所在之思想。由此种思想,可最后发展为:肯定一超自然之上帝心,而肯定上帝之存在,亦可肯定内在于自然之一宇宙心灵,或心灵质素之遍在,而成为前文所谓泛心论。亦可于肯定此心灵或精神,在宇宙人生中之最重要之中枢地位外,兼肯定其他非心灵性之存在,如生命之存在,物质之存在。然而为别于其他之唯神论,自然主义之哲学等,则唯心论之第一概念,必当为内在于吾人之自身之心灵或精神。唯心论之思想,由此心灵或精神出发,即上通至上帝,或外通至自然之后,最后仍当再归宿于吾人之自身之心灵或精神之活动,然后能成为典型之唯心论。由此而唯心论者之思想,虽不能限于论人心,然必始于人心,终于人心。其始于人心,恒是由人心以透视神心天心,或涵摄自然,即以人观天。其终于人心,则或是以人心代天心,或是以人心上承天心,而裁成自然。然东西哲学之唯心论,于此仍有种种不同之思想路数。即所谓人心,果何所指?吾人毕竟重此心之认识方面,或情感意志方面?毕竟除一般所谓表面之人心外,是否尚有更高或更深一层之人心?吾人之认识此心,是否只赖思辨之理性即足,或尚有待于超思辨之直觉,或德性修养上之工夫?此皆有种种问题。粗略言之,则西方哲学之唯心论,大皆主要由心之认识上讲心,其唯心论之发展,恒归于肯定一超越意识,或上帝心、绝对心,为更高一层之意义之心之存在。而印度哲学中之唯心论,则归于肯定一在一般人心以外之更深之心。如梵我不二之心,如来藏心。而此更深之心之昭显,则必赖于修养上下工夫。中国哲学中之唯心思想,则恒以道心,本心、真心,为更高或更深一层意义之心,而亦重由工夫以昭显此心;并更重在以此心主宰身物,裁成世界,而由澈上以澈下,澈内以澈外者。此为中西印传统唯心论哲学之大别。本章略论西方之唯心论。下二章再各以中印之一唯心论之思想为代表,加以论列。

第二节 西方唯心论思想之渊原

在西方哲学中唯心论之传统,可说始于普洛太各拉及苏格拉底。普氏之思想虽为感觉主义,然其以人为万事万物之权衡,而重感觉,即西方哲学中别人与神及自然,而自觉重人心之始。苏氏之思想,虽主要为属于人生哲学方面者,然其不直接以神之教条为道德标准,亦不重对自然之认识,而重人之凭其理性,以求真知真德,亦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降之西方一切形上学之唯心论之所由生。柏亚二氏之论宇宙,多由人之知识概念之反省以透入,此为一入路上之唯心论。然其归宿点,则在超越之理型,或上帝心中之形式。二哲皆不特重人心之裁成自然,而赞天地之化育一面,而归于将人心隶属于理型世界上帝心之下,故尚不能成为唯心主义之正宗。吾人谓之为唯心论者固可,只谓之为理型主义者亦可。而西方 Idealism 一名用以指柏亚二氏时,亦重在指二氏之重超心理意义之理型或形式之处 [74] 。至于后期希腊哲学中之斯多噶伊壁鸠鲁之重人生之安心立命,亦为一人生哲学上之唯心思想。然其溯人性于自然之性,而归于自然之顺从,则又非归于人心之哲学。

西方中古之哲学思想,原于耶稣之宗教道德思想,与希腊之思想之结合。耶稣反对犹太教之重向外祀神,奉行律法,而欲人以其内心为神殿,此本为由超越外在之神,以回向人心之思想。而奥古斯丁之神学,亦纯从人心之反省入。然彼与其他之基督教思想家,无论其最初之思想之入路如何,其最后皆归于以神心,为人心之所托命,人心赖之以得救者。人心之参赞化育,蔚成人文之义,亦非中世思想之所重,故终不免神重而人轻。

近代之初,笛卡儿之以“我思故我在”,为哲学之出发点。此亦为一以心之“思想”,为第一义之真实之哲学。然其归宿,则为二元论。在欧洲大陆之理性主义之哲学家,唯来布尼兹通常被归入多元的唯心论者。然其所谓单子(Monad)实为一中性之概念,乃兼指上帝与人心及自然之一切实体者。其哲学之中心问题,乃在宇宙之形式结构方面,而较不重在决定存在事物之本性。自其哲学以一切单子皆有知觉,足包涵一整个之世界言,谓为唯心论者固可;然自其以每一单子之世界皆为一封闭之系统言,则人心之世界,亦为一封闭之系统,而为原则上可使上帝自然,皆在其外,而不称之为唯心论亦可。至于英国经验主义之潮流,固皆自人之主观经验出发。然霍布士归于唯物论,洛克归于二元论,休谟归于无物无我论。其中唯巴克来之以心统一切念,可称为纯粹唯心论者。然巴氏为一教士,其论唯心论之归宿,乃在证明自然之存在于上帝心。其唯心论,亦乃重在说明唯具体之观念为真实,而不重在说明心本身之统体性。故其唯心论,乃以观念(Idea)为语根之观念论(Idealism)。

除巴克来之唯心论外,西方哲学中复有所谓泛心论(Panpsychism)。此与原始之精灵主义(Animism),亦可称为形上学之唯心论之一支。但此乃视心灵为自然之一成分,亦不得为标准之唯心论。此在本部第十章中亦尝附及之,兹不复赘。

第三节 西方近代之唯心论

在西方哲学中之标准之唯心论,乃康德之超越的唯心论,及其所开启之后康德派之客观唯心论,绝对唯心论,新康德派之唯心论、十九世纪以来德之洛慈翁德及英美之人格唯心论、与意大利之新唯心论等。此种种形态之唯心论,立说不必同。其中或以自然只为人之超越的统觉之所摄,如康德。或以自然为精神之客观化或外在的表现,如绝对唯心论客观唯心论者。或重确立自然与精神及历史之分,以确立精神与历史之地位于自然之上,如新康德派之西南学派。或以自然为成就人格之工具,如人格唯心论者。或以自然对人之现实精神经验言,乃潜能而非现实,如意大利新唯心论者。或以上帝之存在,为由人道德意志之要求以建立,如康德。或以上帝即人之大我,如菲希特格林。或以上帝即绝对精神,客观精神,此绝对精神客观精神,即表现为人之哲学、宗教、艺术、国家、伦理、法律中之精神中,如黑格尔。或以人之人格能辅助“至善而力有限之上帝之人格”之所不及,如人格唯心论。或以人当下之新新不已之精神,即具神明性,如意大利之新唯心论者。此皆为将人之心灵与精神之地位,特别加以凸出,以一方涵盖昭临于自然之上,一方见天心帝德之皆未尝真超越人心而外在,与人心相隔离者。此乃与中古宗教思想中之神本论,特重神之超越性;及希腊与近代之自然主义唯物主义之观人心,只为一自然中之存在,与其他自然中存在并立之说,皆不同者。大体而言,则此诸派之哲学,皆能始于人心之反省,而终于人心之地位及其责任之确认,以使人成为一上天(上帝)下地(自然)中之一存在,即三才之一者。在此义上,此诸派之哲学,皆可称为西方合标准之唯心论者。

综上所论,西方之唯心论者,可分为下列数者,兹分列复述其特色如下:

(一)柏拉图式之理型主义之唯心论——注重心所向之理型者。

(二)来布尼兹之多元之单子论之唯心论——注重心之自成一封闭的系统者——此说归于以神心,为人心之单子及自然之单子之外在的配合者。

(三)巴克来之主观观念论之唯心论——重心之观念者——归于自然之存于神心。

(四)泛心论——归心于自然者。

(五)康德式之超越主义批判主义之唯心论。以自然为人心所对,而由道德意志之要求,以建立上帝之存在者。

(六)菲希特黑格尔式以降之绝对唯心论。自然为精神表现,上帝为大我或绝对精神。

(七)人格唯心论。自然为成就人格之工具,上帝为一至善而能力有限之人格精神。此可概括德法之重个人之人格意志或精神之新唯心论者,如德之洛慈(R.H.Lotze),倭铿(R.Euckin),法之勒鲁维(C.Renouvier)、拉西列(I.Lachelier)及英美之人格唯心论者。如塞斯(A. Seth)、霍维孙(G.H.Howison)等。

(八)意大利之新唯心论。以自然对现实经验言只为潜能,另无神。人之精神即具神明性。

对以上各派之唯心论,除前四者,非标准之唯心论,且多已于上列各章中述及之外;对由五至八之各派,吾人可指出,其所以必归于以人心或精神在自然之上,而又以天心天德,皆不外于人心或神心之大体上之理由如下。

第四节 康德之超越唯心论中之认识的主体观

西方唯心论者之以心灵在自然世界之上之一根本理由,是从我们之对外物自然物之知识之形成上说,心灵实供给此知识所由构成之主要成分。即此种知识之有客观性、普遍性,其根据亦在此内在的心灵,而非外界之物之自身。此即康德之《纯理批判》一书之一主题。而亦大体上为其他唯心论者所共认者。

在康德之唯心论,我们要先注意二点:一点是他不否认物自身之存在。如我们前论康德对知识对象问题之主张时所说。另一点是为一切知识所由形成之真正根据之心,并非常识或科学的心理学,以及一些经验主义者所谓心之经验,如感觉、印象、情感、欲望、或意志等,可由我们之一般反省所得,或可由他人之所观察者 [75] 。此为一切知识所由形成之真正之根据之“心”,乃超越于一般所谓心之经验,及一般所谓外物之上,而同时加以认识之主体。此即其所谓超越的统觉,超越自我意识之超越的统一。这些名词,初学者恒感到玄妙,配在康德大套范畴论中看,尤易使初学者感到惶惑。但此中有一较简单之求迫近的了解的方法。而我们亦无妨由此法,并对照以前所已论之他派哲学,以指出康德之所谓超越意识、超越统觉之涵义。

此简单的求迫近了解之方法,即试想我们在此岂非一面看见外界,有种种形形色色之物,布列于空间;一面又可反省到,我之内界有种种起伏之感觉、印象、情感、欲望等,在一心理之时间中相续生起?我在如此想时,我岂非即已同时统摄此一切对外界之所知,及对内界之所知?此对内外界之所知,岂非明属于一统一的我之统觉?此统一之我之此统觉,既然兼知此内外界之时空中事物,而统摄之;则此我即为超越此一切内外界之时空中事物上之一认识主体,而不与其所认识之一切,居于同一之层次,而可称为超越之统觉,超越之我,意识之超越的统一,以别于通常之经验统觉,经验的我,经验意识。

此所谓超越统觉,亦可从康德所谓纯意识(Pure Consciousness)去了解。所谓纯意识,即把我们之意识中特殊对象之内容,抽掉后之原始的纯一的意识之能,或一纯粹之能觉。而此纯粹意识亦即一般意识(Consciousness in general)。此一般,乃就其能普遍运行于一切特殊对象,而形成种种可能的普遍概念上说。而说其为超越统觉,则一方是自其位于通常之所谓意识经验及其所对现象之上一层次,而加以统摄处说,一方则是就其能兼统摄各种感性范畴,理解范畴,以成就吾人对整个自然世界之种种知识上说。故此超越统觉,有其更复杂的关联。然而我们可暂不管此复杂之关联,而可只就此超越统觉之为一原始的纯粹意识,一般意识上,去了解其普遍运行于一切特殊对象之上,而加以统摄之一根本义。

我们今试将此说之根本义与他派之哲学,如前述唯物论者以及亚力山大、怀特海之说相比较,便可明白此说之根本义,至少从一面来看,是不可动摇的。譬如依此其他诸说,都可说世界除我们人之经验外,还有外面之日月星辰土石动植等,林林总总之事物。这许多事物,都可在我们自己未生之前,早已存在。由我们自己之父母祖宗,一直推至人类存在以前,生物存在以前,及地球存在以前,亦早有天空中之星云存在。而此存在之世界之空间时间,亦尽可是无定限的广大,无定限的长久,由过去经现在,直伸至未来,以新新不已者。如依康德哲学说,则这些亦都可是真的。康德本人在初年,亦对于太阳系之生成,提出星云学说。但是康德于此,只须转问一句:谁是知道此一切者?或你如何知道这些?这些知识如何可能成立的?则此全部人所知之世界,即全部如被抛回于人之有此知识,能形成此知识之能知之心灵。依康德说,我们之能知之心灵,其形成此一切知识之第一开始之条件,即我们在受外物之影响,而生感觉知觉时,即同路将感觉知觉所得者,安排于一时空之范畴或形式中。此时空形式,却非感觉知觉之对象,而是我们去感觉知觉事物,及安排感觉知觉所得者之一先验之形式。此在本书第三部第十章第十一节已论及。这我们只须试把方才所说对自然之一切知识,再回头一想,便可更反证康德所说。即如方才所说日月星辰,土石动植等,林林总总之事物,我们都承认其在空间中,而自古及今之一切事变,我们皆承认其在时间中。则我们如不将此一切,安排于空间时间之秩序中,或不透过时间空间之格局,去看他们,我们明不能有知识。然而我们有无理由说,时空是外在于我们自己的?如所谓“我们自己”,是指我们之身体,及视为只与此身体相连之我们个人已有之主观经验,我们是可以如此说的。因我们可以说在我们之身体外有空间,我们已成之经验外,尚有未来时间中之种种经验。但是如所谓我们自己,是指此能认识一切之主体,则不能说。因此认识主体,乃超越于我之此身体之上者。我之此身体与其外之事物同是此认识之主体所涵盖,而加以认识者。我乃同时认识我之身体之在某空间,与其外空间中之事物。则在身体外之空间,并不在我之认识之主体的涵盖之量之外。而我们无论如何去想象此空间之无定限的伸大,我们都不能证明此所想象的空间,能较想象此空间之心灵为大,而在此心灵之外。对于时间,亦复如是。我们虽可想象时间之能无定限的伸长,以溢出于我之一切已成之经验之外,然而他仍不能溢出于此能想象时间之无限之伸长的心灵之外。由此,而我们纵然假定时间空间,乃合为一无限之时空之整体,如亚力山大所说,或时空之秩序,皆依于宇宙之扩延连续体中之基本秩序而来,如怀特海之说;依康德之思想来看,此皆同不能证明时间空间,在我们之能认识之心灵之外。因我们在知此所谓无限的时空之整体,或扩延连续体中之秩序时,我们之认识的心灵,亦即同时体现此整体之秩序。至于说我们认识时空之整体,只是以我们在此时此地之观点上,所构成之一时空观景,此外尚有无数之观点之观景,在我们之观点之观景外,此话依康德思想来看,是可说的。然此仍不能证明此外之无数观点之观景,在此能认识之心灵主体外 [76] 。此理由仍甚简单,即因此心灵亦知道:此外可能有无数之观点。说我们之心灵之当下认识,只是一现实存在之事,此事虽以整个宇宙之扩延连续体为其背景,然此外尚有无限之事,在我们当下之认识外,此话依康德之思想来看,亦是可说的。然亦不证明有当下认识以外之事,在此心灵之主体外。此理由亦复简单,即此心灵之主体,亦知道此外有无数之事。此心灵之能知此外之可能有无数观点,及无数之事,则有此知之之心灵,并非限于其当下之观点,所认识之事之“知”中之心灵。有此知之心灵,乃是一能兼取一切可能之观点,兼知此一切可能之事,而超越其上之一心灵。由是而依康德之哲学,以看此时空中世界,无论其如何广大复杂,皆是在此心灵之主体之所涵盖之下,而属于康德所谓可能经验之世界,而永不能溢出其涵盖之范围之外,而亦永为其所统率者。此心灵之主体,亦即一超越的主体,其意识即一具超越的统觉之意识。

对于康德之此种以人之心灵主体,涵盖统率一切所知之一切对象之义,一般人所以觉到不易了解之一种心理之障碍,是一般人看知识,皆只自其开始处看,而不自其成就处看。在人开始求知识时,人总是想所知之对象是外在的,我们是不断自内向外追求,又如自下向上遥望。但是我们之求知之目的,乃以知识之成就为归宿。我们试去想,在知识成就时,我们之能知之心灵,与所知之对象之关系,便知此心灵,总是超越于对象之上,而将对象加以涵盖者。由此而一切可知者,亦即我们之心灵,所可能经验可能知,而在其所能涵盖之量之内者。若真有在其外者,则吾人对之之知识,亦永无成就之可能,而吾人亦永不能确知其是如何存在的。因而一切吾人所能确知为如何存在者,吾人亦即能同时确知,其必在此能知之心灵所能涵盖之量之内者。由此而一切人对自然之知识,皆统摄于人之能知之心灵之下之义,即可在原则上成立。然此能知之心灵,并非限于现在之一特定之知之活动之心灵,而是能无定限的超越其特定之知之活动,以普遍运行于一切对象可能经验者,而能加以涵盖并对之作种种超越的规定之能知心灵。此种唯心论,康德即自称为超越之唯心论。

第五节 康德论自然之合目的性与美感及心灵之超越性

康德此种超越唯心论,方才已说其并不否认物之自身之存在,亦不否认自然之本身之存在。其所争者,唯是从人对自然知识之成就上看,自然只是人之能知之心灵主体之所知,而为其所统摄。此外,人对于自然,除纯粹之认知之态度外,尚有一态度,即康德之《判断力批判》,所谓审美的态度,于自然中感识某种目的性的趋向之态度。

关于自然之活动,有一目的性趋向,可以为自然中有理性之证明,如在斯多噶派。亦可为自然由上帝依计划目的而造之证明,如在若干中古哲学家。亦可为有目的性之活动之人,与有目的活动之自然界之生物,在进化上之相连续之证明,如在进化论者。然依康德,则自然之表现有目的性之活动,乃人之美感之一主要泉原。如动物植物之各方面配合和谐的生长,所成之形态,即为人之优美感之一主要之泉原。在人有此优美感时,即更易觉到人之心灵与自然之合一。

在此人对自然之美感中,包涵一美的判断,即判断自然为美。此美的判断,根于客观自然之形式,与人之目的之有一种应合,与一种统一,是康德哲学所承认的。但是人对自然之合目的性的判断,其最后根据,唯在人之为一有目的之存在。人必须以其目的为背景,然后乃能判断自然之合目的性,而生出美感。人之自觉的目的之具普遍性者,皆依于人之道德理性而建立,而人之道德理性,则为一超自然之情欲之理性。由此而人之判断自然之合目的性,及人之真正之美感,亦间接根于人之道德理性;而人之判断自然之合目的性,此目的性,亦实为超越于自然之上之理念。纯依人之求知识眼光看,一切自然之合目的性现象,亦未尝不可依因果之原理,作一解释。吾人之如目的之原理,解释自然,亦并不能解释自然中之种种至少在表面上不合目的之原理之现象。如动物植物之环境,对于动物植物之生存之种种妨碍灾害等,皆不能直接依目的原则,加以解释。由此而人之所视为自然之目的者,皆只能为自然现象之变化发展之一超越的目的。而此超越之目的之理念,乃不能落下,而隶属于外在之自然,以对自然作规定的判断者。唯依于人之道德理性心灵之提挈、悬起,此超越的目的理念,并依之以对自然作反省的判断,然后能应用之于自然者。故其成立之根据,亦在人之道德理性心灵,而不在自然。

此外,人依其目的原理以看自然所生之美感,在康德亦以为有二种。一种为优美感(Sense of beauty),上已提及。一种为壮美感(Sense of sublime)。此优美感,或可直接由见自然物之各部之配合和谐,以适合一特定之目的而生。而壮美感,则依于自然之表现一超越一特定有限形式之目的,之不可限量的广度量或强度量而有。而自然之种种对生物为灾害之现象,如火山、洪水,亦未尝不可引起人之壮美感。此壮美感,由自然所表现之不可限量而引起,尤不能以自然物之特定的形式目的,加以说明者。然则此壮美感由何而生?康德则谓此乃依于人之道德理性之具无限性,而原超越一切特定形式目的之限制而来。由此而自然所表现之壮美,乃唯对具道德理性之心灵而表现。此美虽似呈现于自然,而其根据,则纯在人之超自然之道德理性。人亦唯有此道德理性,乃能将自然合目的的现象,与表面不合目的之现象,统一于变化发展之历程中,而视之为达一超越的目的理念者。

对于康德之自然之合目的性及美学之理论,乃康德哲学之一最后成果。其详非通过其道德哲学,不能了解。吾人此上之所说,重要者只是指出自然之被判断为合目的性,及自然之美感之根据,乃在超自然之心灵中,超越的目的理念之存在。由此而凡人之由自然有合目的性之现象,及对自然之美感,以证心灵与自然,属于一层级,而为一具直接之连续性之理论,则皆依此哲学,而成为无效。至于人之心灵如何可说由自然中进化而出,又如何不妨碍其真实性之高于其他之自然物,则在康德哲学中,尚无此问题。至在进化论兴起后,西方唯心论者于此问题,则另有答复。

第六节 康德论上帝之存在与人之道德理性

至于对人以上之上帝之地位问题,依康德之唯心论,则一切传统之以纯粹理性论证上帝之存在者,亦皆为无效。此在康德之《纯理批判》(或《纯粹理性批判》)一书,超越的辩证论第二卷第三章,有极详尽之讨论。今吾人自不能一一于此加以分析介绍。但此一切详尽之讨论中,可说有一极简单之逻辑原理贯注,此即:吾人之据任何前提,以推断一结论,此结论中之所包涵者,皆不能超出前题之所包涵。吾人欲论证上帝之存在,吾人所能有之前提根据,只有二来源。一是吾人之上帝之观念,一是吾人之所见之世界上之存在事物。由吾人之上帝之观念,以推证上帝之存在,乃传统之本体论论证。然吾人如由一观念推证其存在,此乃对此一观念有所增加,而形成一综合命题。依上帝之观念为前提,吾人只能分析此观念,以成一分析命题。而此分析命题,皆为只关于上帝之观念者。故由上帝之观念,只能推知上帝之观念,或此观念之存在,而永不能得上帝之观念,代表一存在,或上帝实际存在之结论。此结论如由上帝之观念推得,即必然为一不合法之结论。

至于从世界上之存在事物,以推证上帝之存在,如由世界上之事物之为偶然存在,以推有必然存在之上帝,及由各种次完全之物,以推必有最完全之上帝等,(如吾人在有神论哲学中之所论者),则依康德,凡此等等,皆由于将人之理性,作颠倒的误用而来。因此种论证,如真是以世间事物之存在作前提,则所能推出者,只为世间事物之存在,不能为上帝之存在。因上帝之存在之概念,乃不包涵于世间事物之存在之概念中者。则吾人此时推知上帝存在之根据,唯在“偶然者外,有必然”之一理性原则,“次完全者之上必有更完全者,以至最完全者”之理性原则等。然此原则,只是吾人在求知识历程中继续运用之原则。此原则,只引导轨约吾人之求知活动之进行,以求一切偶然者之必然之因。并由对不完全者之知,以向往较完全者之知。此诸原则,乃吾人理性所继续运用之原则,亦永不能完成其运用之事,而永只存在于运用进程中之原则。因而由此原则,吾人只能推论出:吾人可再继续运用之以成一无限伸展之“因复有因之串系”,“较完全者有更较完全者之串系”。然此中之第一因与最完全者,则只为吾人之此求知进程所向往之一理念,而不能外于此求知进程,而悬空自己存在者。于是吾人之由此原则,以推论在吾人之求知进程以外之上帝之存在,亦为一结论溢出于前提所涵之事,而仍为一不合法之推论。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否定一切传统之上帝存在之论证之后,在《实践理性之批判》中,又再由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道德与幸福之必须结合为至善,而由此至善之理想之存在,以论人必须设定上帝之存在,以保证此二者之必然结合。然在此处之上帝之存在,即全为依于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而立。人之道德理性,亦确有一使“善人在永恒世界中得具德亦具福”之超越之要求,此要求为人所不容已的发出,亦无现实存在事物,能阻其不发出,或足使人疑此要求之不正当者。因此要求本身,即一超越现实存在事物之要求,而依于人之定正当不正当之分之道德理性而发。而由此要求之存在,以设定满足此要求之上帝之存在,亦为超越吾人一切依纯粹理性,而生之思辨之事。吾人之有此设定,亦不同于一般科学之假设,可由经验而否证者。此乃一不能由经验证实或否证,而又为人依其道德理性,所不能不设定者。因而此设定,非假然之设定,而为一定然之设定,终则成为人之信仰之所对。依此,而康德谓人必当信仰上帝之存在。然离人之道德理性,则此信仰即无根而发,而其本身,亦可随时动摇。此即建立宗教信仰之根,于人之道德理性之说,并无异于以人之道德理性之心灵,为第一义之实在,而以神为依此实在而被信仰之第二义之实在之哲学。

第七节 后康德派唯心论哲学——菲希特之大我论

在后康德派之菲希特、席林、黑格尔之哲学,与康德之不同,是将康德之超越之唯心论,逐渐发展为客观唯心论、绝对之唯心论。这是更复杂之论题。但简单说,此皆本于辩证法的运用,而将康德哲学中之“相对者皆统一于一绝对”而来。

譬如在康德哲学之知识的世界中,能知的心灵与所知之现象世界,是相对的。所知之现象世界,与物之自身,又是相对的。但此所知之现象世界,既是物自身之表现,其表现又是表现于此能知之心灵之前,则我们何必说物自身为现象世界之后的本体(Noumena)?何不说此现象世界之表现于心灵,所构成之统一体,即物自身之呈现之地,而此即真正之本体之世界 [77] ?康德所谓自然世界,只是指知识中之自然世界,亦即指呈现于感官之现象世界。此是能知之心灵主体,所涵覆统摄之世界。对此现象,我之求认知它,本于我之求知之理性意志,似乎只有我是能动之能知,它只为被动之所知,而为非我,我之能知,为超越于它之上者。但是从另一更客观之立场看,则我之知此世界,亦即是此世界自己向我而呈现,以成为我之能知之所知。即此认知之历程,不只是我之心灵超越于此世界之上,而加以认知之历程,亦是此世界之自己升起,以逐渐内在化于我之心灵、我之知识中,而使非我属于我,以成一统一体之无限历程,如我们前之所说。 [78] 当我只是与视为非我之世界相对时,我只是能知之心,非我只是所知。但当非我之世界内在于我心,而合为一统一体时,则我之心即亦可升进为“同时自觉此所知之内在于此能知者”之心,而我之此自觉心,即为在此所知与此能知之上一层次,而兼统此二者之心。由是而我于知世界时,果再能自觉其“知世界”,则此能自觉之心,即为一“统一我与世界”之一客观的我、绝对的我、或客观心、绝对心。而此即菲希特之唯心论之发展之道路。

依菲希特之此思想,所谓自然,所谓世界,在根本上即一对我而呈现之世界。我之自身为正,则此自然世界为非我、为反。但此为反,乃对我自身而为反,亦即无独立存在之意义。而当我自觉其“为对我自身为反,而内在于我之能知我之此自觉中”时,则他即“非非我,而自反其反”,以入于我之正。此为一反之反,而合正反之合。此即一辩证法之应用。

依此辩证法,一方可将自然与我之能知之心灵或精神之相对,加以统一成一绝对,而另一方,亦可将我们自己之自我,与他人之自我,统一为一绝对我。本来在康德哲学中,论人之道德理性意志之最根本之表现,即在其能处处为自己行为建立普遍之规律。此普遍的规律,必须兼对人与我为有效。由是而人必须视他人,亦为有同一之道德理性意志,而将他人本身视为一目的,对之有一绝对之尊敬,而不能视之为手段或工具。在此,康德之将人与我之意志,视为彼此独立,而如互相外在,亦尚不免有一多元之色彩。然我们试想,我在以他人本身为一目的,对之有一绝对之尊敬时,我岂不亦同时超出我自己对我自己之自尊之限制,而兼去尊敬他人?我在肯定人与我有同一之理性意志时,我岂不亦同时在把人与我平等观,而肯定此同一理性意志之兼存于人与我?而此能超出我自己去兼尊敬他人,并平等肯定人我之有同一理性意志之“我”,岂非即一在人我之相对之上,将人我同一化,而在他人中看出与我同一之我者?则此“我”,岂非即一方能分别人与我之相对,一方亦统一人与我之相对为绝对之绝对我。

此所谓绝对我,乃在人之道德理性意志中呈露之我。唯人在其道德理性意志呈露时,乃能在此非我之他人中,发现一同一于我之我。若离此道德理性意志,人亦无处能真了解:此合“人之我与我之我”所成之为一绝对之大我。此绝对之大我,乃表现于人与人一切真正之伦理关系之中。在国家成为赖人与人真正伦理关系而结成之统一体时,此大我亦即表现于国家。此绝对我,乃通人我以为一我,亦即通人我之精神,以为一客观之绝对精神者。西方传统宗教中所谓上帝,其道是爱,以一切人为其子,亦即一通人我为一我之精神实体。而在菲希特,则此宗教中之上帝,亦即在人与人之有真正伦理关系时,呈现于其中之绝对我。由此而将康德之建宗教上之上帝于人之道德性意志之义,再推进一步。

第八节 席林之自然哲学

至于席林对康德哲学之推进,则除其晚年思想外,主要是对于康德之自然哲学,及美学方面之思想之推进。席林之自然哲学之根本义,在由自觉的精神与不自觉的自然之相对,而互为正反,以指出其根本上之同一。精神乃自然之内在之本质,自然即精神之外在之表现。其与康德之不同,关键在康德之美学所重者,尚在美感,而席林则更重此美感之表现为艺术。美感表现为艺术,则在外面所见者,可只有艺术品之形声色香,而艺术天才之所创造,亦似除此形声色香之种种表现外,更无其他,于是艺术之形色声香,即一新自然。艺术天才之创造,其初为不自觉而后被反省,正如自然之一切表现之初为不自觉而后被反省。故人由艺术眼光去看自然之形色声香,人亦最易直觉其为一潜伏于自然内部之一宇宙性之精神之表现。而康德哲学之所以不能及此,亦尚有一理由可说。

我们说康德哲学之所以不能使自然,整个成一宇宙性精神之表现,此乃由于康德之尚拘拘于其优美与壮美之辩,及自然之合形式目的性的现象,与不合形式目的性的现象之辩。然在席林,则承当时之浪漫主义之潮流,而以无限生命精神与有限形式目的之结合为美感之根原,而重视无限之生命精神表现尤为近代艺术之特征。席林复以合形式目的之自然物之产生,恒通过自然之流行而产生。在此自然之流行中,自然物之特定形式目的,原须不断形成,亦不断超化。而其不断形成,亦即通过其不断超化而后形成。故在此自然之流行中,一切特定之形式目的之达到,原非重要者,而只为一过渡。自然界之万物之形形色色,更迭而生,正所以见自然之生命精神之无限,而使其无限性,正面的昭显于人之心目之前者。而依此眼光以看自然,则一切自然环境与有限之生命精神之目的性活动,其一时之相违反冲突,亦即当只视如一无限的生命精神,在其作各种可能之更迭之表现时,所呈现之浪花。此思想之进于康德者,亦在其依于一辩证法之运用,而将具特定形式目的之有限者,与超特定形式目的之“无限”者,加以统一之结果。

第九节 黑格尔之绝对唯心论

至于黑格尔,则依于辩证法之更广大的应用,而造成一层层叠叠之正反合,所积成之一庞大的唯心论系统。而此系统对于西方唯心论之大贡献,则在依于真理为具体之共相之原则,以论愈为具体之全体者,愈表现真理,亦愈为更高之实在,以证精神之为更高之实在。而成就此结论之道,自浅处言之,有三点可说。

(一)为西方传统形上学之一中心问题,即何者为宇宙之最普遍之原理,或应用最广而及于一切存在之范畴之问题。在西方传统哲学家,于此亦始终有意见提供。康德在知识论中,曾自以为已能将知识中之所应用范畴,配成一完全之系统,更无遗漏。然却无一根线索,以次第引绎出其由感性至理解与理性中一切范畴,则人亦尽可疑其为拼凑而成。而黑格尔之逻辑之大企图,则是欲依一切思想范畴之由内容较抽象贫乏者,至内容更具体丰富者之次序,而以辩证法的思维,展示其内在联系。此在西方哲学史上,乃一空前之事。其所成之系统,虽不能如天衣之无缝 [79] ,然彼之以一切具普遍性,而可应用于存在事物之范畴,皆同时为呈现于人之思想者,则可说为直承柏拉图以来之西方理性主义之传统之一颠扑不破之论。如果此诸范畴间之内在的联系,真可由人之辩证法的思维进程中,次第展现,次第建立;即无异证明此可应用于存在事物之范畴,初乃直接存在于人之思想之自身者。此诸范畴之兼可应用于所谓思想外之存在事物,皆同时为“此诸存在事物,唯是体现此思想中之范畴,以得其存在性”之证明。

譬如我们通常应用有、无、变、一、多、因果,本体属性等概念于存在事物,此皆为具普遍性之范畴。如存在事物不能纳入此诸范畴之下者,则不能存在。如吾人说一物,既非有亦非无,既非一亦非多,则非吾人通常所谓存在事物。由此而吾人即可说,一切存在事物,至少必须具备一可纳于诸范畴之下之性质,而此性质,即一切存在事物之存在所必须具有之性质。然此诸范畴本身,则依其普遍性,乃不能只存在于一一特殊存在事物之内者,而初只能对人之思想而呈现,而直接存在于人之思想中者。由此而一切存在事物,即依于其能纳于此诸思想中之范畴之规定之下,而体现此思想中之范畴,以得其存在性之义,于是可说。

(二)是黑氏之自然哲学,虽被认为其中包涵无数穿凿之论。然其自然哲学与席林之一不同,在其特重自然中之存在事物之高低之层次划分,而此划分所本之原理,仍是其存在之内容性质愈丰富者,则其层次愈高之说。故物质高于空间,动物高于植物,自然人类学中之人类,高于其他动物。而人与其他动物之大界限,则在其由意识而发展为对自己之意识,即自觉。由此自觉,而人乃不只是存在,且自己对其存在有一确定感,进而能自己肯定其自己之存在,把握其自己之存在 [80] 。人能回忆过去,以使消逝者重归于存在,及有其他种种理性之活动;即使人成为纯精神之存在,而可将一切自然之存在之形式内容,化为人之知识内容,而加以自觉者,亦将自然之存在,化为精神活动之表现之凭借(如在艺术及其他人对自然之文化活动中)者。今只就人之得生存养育于自然,而又能自觉其自身之存在,及其他自然之存在一点上看,吾人已可说人之超越于一般自然之上。而人之超越于自然之上,又如自自然中生出,而又有此上之自觉,自自然之眼光观之,亦即同于自然之自求通过人之心灵,而被自觉被肯定为存在。若离此心灵,则自然之存在,亦无由以被肯定而不得称为存在矣。

至于在精神哲学上,黑氏之说,亦极为复杂。其所谓主观精神,为个人精神;其所谓客观精神,即社会精神;其所谓绝对精神,则为通人与宇宙之精神,如艺术、宗教、哲学中所表现之精神。其客观精神之理论,与菲希特之大我之理论,大体相通。在其绝对精神之理论中,对于艺术与美,黑氏乃确定的主张,自然之美居于较低之层次,而人之艺术居于其较高之层次者。至在论宗教中,则彼谓基督教为绝对之宗教,而其在宗教中之地位所以为最高,则在上帝之必下降化身为人而神之耶稣,与遍运之圣灵,成纯精神,以存在于世界;此即同于谓上帝之必须超越其在人与自然之上之超越性,以兼内在于人及自然。而此义,在宗教上只以图像之语言表达者,在哲学中,则可以黑氏之辩证之理性,加以说明。而宗教上上帝之自身非他,亦即哲学中之绝对理性自己。此理性若欲真为存在,即须成为:存在于似非理性之自然,而表现于自然中;再由自然升起,以自觉其自身,而表现为“精神”者。至于从纵的方面,看此“精神”在地上之行程,即为人类之历史之自身。而黑氏之哲学,最后即归于唯历史为最后之真实,其自身为一理性之表现,亦同时即上帝之显现其自身之行程之说。此即无异于将西方中古哲学中之上帝,全化为透过人类之历史精神而表现者。此乃西方泛神论者之通上帝与自然以外,另一种通上界与下界,而融贯上帝与人于一大精神中之西方哲学。而其所根据之原理,仍为以离人与自然历史之上帝,乃一较抽象之存在;因而不及通人与自然历史及上帝为一“大精神”者,更为具体,而更为真实之原理。

第十节 黑氏以后英美之新唯心论之发展

此种愈具体者愈真实之原则,而以“精神”为最高真实之说,为黑氏以后之英国之柏拉德来、鲍桑奎等所承继,而成彼等之绝对唯心论之哲学。其中柏氏并确立:决定形而上之真实之二原则,一为无所不包(Comprehensiven ss),一为融贯(Coherence)。依此原则,以论吾人通常所视为真实者,如物之第一性质、第二性质、时间、空间、运动、自我、上帝,以及一切有限之精神经验,如道德经验、宗教经验等,皆同为只表现一程度之真实之现象,而不能表现绝对之真实者。绝对之真实为一包涵此一切,而又超化此一切,所成之绝对经验。此绝对经验,即一感通或感摄的经验 [81] 。其哲学为运用一正反相销之辩证法,以由现象透入真实而与黑氏之合正反,以次第迫近更高之真实者不同,以为黑氏以后西方唯心论哲学之一最大成就。

至于鲍氏之哲学,则为正面的承继黑格尔,重在说明无限之绝对,即在一切有限之世间事物之后之上,而为其依据者。 [82] 吾人对其哲学只介绍一点,即其个体性之原理与价值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 and Value一书第一部所陈之人之心灵与精神,在何义上,亦可说是自自然中生长而出之义。

此书之论上述之问题,乃全幅承受进化论者所说之事实。唯心论者之承认进化论者所说之事实者,前在英有格林(T.H.Green),及华德(J.Ward),均论进化论之事实,与唯心论之肯定自觉的心灵之自古固存之根本前提,不相为碍。在鲍氏此书,则根本不先假定自觉的心灵之自古固存,而唯由人之自觉心灵出现前之种种事实上之情势,以论此自觉心灵之必归于出现。故麦克太噶(J.E.M.Mctaggart) 曾以为其言实与唯物论者之论心灵如何由自然长出者无殊别。然此中实有一大殊别;即在鲍氏之衡定真实之原则,为愈能成一系统之全体者,乃愈真实,此乃黑氏以降之唯心论之根本原则。由此而吾人纵肯定太初之只有物质与自然生命,或蒙昧之心灵,然吾人仍不能主张唯物论,或其他自然主义之哲学。此乃因此太初之物质与自然生命之发展进化,既必归于有心灵之存在之人类之出现,唯此心灵最能表现“其所关联及所由构成之成分”之系统的全体性,而为更真实者;则吾人仍可说此自然之发展进化之历程,乃以人类心灵之存在出现,为其归宿与意义之所在。而吾人如通宇宙之前后始终以观,则吾人又当说此整个为一全体。此全体之始,即所以成终,而终亦所以备始。则从人类心灵之出现于自然,乃为后来之事,仍无碍于其为宇宙间之具最高之真实性之存在。此并非谓宇宙间,唯有一心灵,其余存在皆为虚妄之谓。只是谓此心灵之存在,为最表现系统之全体性,而亦为整个宇宙之一切存在所合成之系统——即“绝对”——中之枢极之所在。而此则一可由此心灵之思想中之逻辑秩序,即知识世界之秩序,亦在知识中之存在世界之秩序得其证明;又可由此心灵之美感、道德感之通内与外、人与自然、人与我等、以得其证明。此则由柏拉图以来,至近代之唯心论者,所指证者已多。而鲍氏之学,于此实多所承受,以为其一家之言者也。

在西方现代之唯心论者中,尚有美之罗哀斯,乃与柏鲍二氏大体相近,而同属绝对唯心论者。然罗氏之唯心论之一特色,则在其唯心论之论证,不本于亚氏之逻辑,亦不本于亚氏之辩证法,而是运用一种新形式逻辑中,对于无限数之观念,以论个体心灵与绝对心灵之关系,有如一由无限数之系列,所抽出之一部分之项,所构成之无限数之系列,可与此无限数之系列之全体,有“一与一之对应之关系”者 [83] 。而此亦即同于谓,每一有限之个体心灵,其内涵亦为无限,而可一一直接反映无限之绝对心灵。至各有限之个体心灵,所赖以表现无限之绝对心灵者,则要在各个体心灵,相互之交通了解,以相互反映,所成之群体社会生活。至当个人有对群体社会之忠时,亦即同于此统摄诸个体心灵之绝对心灵之通过群体社会,而为个人之忠之所体现。至当个人更有对此忠之忠时,则此绝对心灵,即同时为人所自觉,而内在于此自觉中。此亦为一种通宗教与道德,使神人之关系,成互相依待之关系之思想。此乃大别于中古之以上帝在其自身外造人,亦未尝不可造之思想;而是以个人之心灵,与超越而又内在其中之绝对心灵,合为一真正之实在之思想也 [84] 。

除罗哀斯外,西方唯心论之再一系统,为麦克太噶(I. M.C. Mctaggart)之系统,彼初亦为治黑格尔哲学者。然彼之释黑格尔哲学之方式,与其自己所提出之唯心论论证,乃自成一型。彼自称其唯心论之为本体论之唯心论 [85] ,美人康宁汉(G.W.Cunningham)以其本体论的唯心论之论证,为唯心论三形态之论证之一 [86] ,余二者一为主观主义之所知不离能知之论证,如巴克来之说,一为部分之存在蕴涵全体之存在之论证,如黑格尔至鲍桑奎一派之说。西哲伯洛特(C.D.Broad),尝推尊麦氏《存在之性质》一书,在唯心论中之地位,在柏拉德来鲍桑奎所著之上,应与斯宾诺萨之《伦理学——黑格尔之逻辑》之地位相比 [87] 。麦氏所谓本体论之论证,乃自存在之概念之分析下手,先指出真正存在,所必须具备之形式之条件,然后指出,唯有心灵乃具此诸形式的条件,故为真正之存在。而此种唯心论之一特色,则为否定时间之真实,而视时间为虚幻。此乃一遥承柏拉图、奥古斯丁,近承来布尼兹、斯宾诺萨之以永恒代流转变化之思想;而与近代之进化论之思想,以及黑格尔之重变化与历史之思路皆不同者。其唯心论肯定有众多心之永恒存在,各有其表面之生死,实则无始无终,又不另肯定上帝心之存在。并以绝对之概念,唯所以表众多心间之以爱为联系,以有形式上的统一,彼并以此解释黑氏之哲学。此乃较来布尼兹更接近真正之多元唯心论者。乃西方哲学中从所未有,而近于印度佛学中之唯识论,只肯定众生各有八识,另无在上之神或绝对普遍心之论者。彼之哲学,后继无人,亦不成一派。故前文论唯心论之派别时,未加以提及。吾人今提及之,亦意在视之为吾人于下章论印度佛学中之唯识论之一过渡。自麦氏以后,西方唯心论,亦几于音沉响绝矣。

除上述诸唯心论者外,二十世纪在西方哲学中,尚有所谓人格唯心论,及意大利之新唯心论。此二派,亦各有所见。人格唯心论之肯定上帝之全善而否定其全能,肯定人格之独立,而又谓其有所依赖于人外之自然与上帝,实为一折衷综合之理论。大体上言之,颇似来布尼兹之哲学之一现代形式之表达。唯人格唯心论者特重道德价值,并不以人格以下之存在事物为有心,亦不以一一人格各为一封闭之系统,则异于来氏。至于意大利之新唯心论,除克罗齐之美学有创见,并其通历史与哲学为一之论,亦尚可取外,其余如其对逻辑及实践哲学之见,实少可取。甄提勒之以“纯动”说心,重当下现实之精神活动,立论有莹净之处。意哲鲁洁诺(G.Ruggiro) 有《近代哲学》(Modern Philosophy)一书,于十九世纪末期之德法之唯心哲学,多加以讥评,而于意之唯心论者外,则盛称此二氏。唯区区之意,仍以为其规模宏阔,则终不足以与唯心论者之前贤并论。今并亦不拟多及。

西方哲学中之唯心论 参考书目

B.Rand: Modern Philosophers.

此书为近代哲学之选集,其中所选之康德、菲希特、席林、黑格尔之文,皆颇得要,而其所选之菲希特之文,乃取自其A.E.Kroeger 所译之The Science of Knowledge。而此书已绝版不易得,其所选席林之超越唯心论,则为Rand所自译,另似无单行本者。

A.C.Ewing:Idealism,A Critical Survey.London Methuen,1936.

The Idealist Tradition,The Free Press,llencoe,Illinois,1957.

本书为近代唯心论著作之一选集,唯割裂过甚,其所选者为只见一斑,不可据以测全豹。此书所附唯心论者著作之目录,可资参考。

G.W.Cunni ngham:The Idealitic Arguments in Recents British and American Philosophy. New York,Century,1933.

本书路近代英美唯心论之三型态之论证。

蒋方震《近世我之自觉史》,此书论近代德国唯心论之发展处,颇简要。

彭基相译(Levy-Bruel原著)《法国哲学史》,由此书可知法国之唯心论大旨。

G.Ruggiero:Modern Philosophy,London:Allen & Unwin,1921.

G.Royce:The Spirit of Modern Philosophy,New York,Houghtpn Mifflim,1892.

Leetures On moderm Idealism,Yale Unversity Press,1923.

前者樊星南译本,后一书有贺麟节译一部分,编入《黑格尔学述》中,商务出版。

R.F.A.Hoenle:Idealism as Philosophy, Harc urt Brace.1927.

此书有传统先译本,名《唯心哲学》,中华书局出版。

I.Passmore:A Hundred Yesrs of Philosophy ,Gerald Duckworth & Co,1955.

此书第三与第四章,论近百年来之英美之绝对唯心论者及人格唯心论者、本体论的唯心论者,所讨论之问题颇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