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是美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约翰·康芒斯(1862—1945年)的主要著作之一。除了这部著作,他还写了《财富的分配》(1893年)、《美国产业社会史料》(1910年)《美国劳工史》(1918年)、《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及《集体行动经济学》等书。《制度经济学》集中地反映了康芒斯公开地为垄断资本主义辩护的错误思想,是制度学派的一部重要代表作。
制度学派出现在二十世纪初叶的美国。这时美国在世界工业产量上已占首位,并且成为垄断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同时,正是在美国,资本主义的矛盾表现得最为露骨,工人运动日益展开。为了欺骗人民,垄断资本家需要为垄断资本主义进行粉饰,并寻找医治资本主义的灵丹妙药。制度学派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康芒斯和制度学派的其他代表一样,认为“制度”乃是经济制度进化的动力。按照他的解释,“制度”就是所谓“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而集体行动牵扯的范围很广,种类也是五花八门的,其中包括“无组织的习俗”,也包括家庭、股份公司、同业协会等等,最主要的则是法制。康芒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制度的变化所起的作用。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归功于法院:法院保证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制度,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和“管理的资本主义”(他有时称之为“合理的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为“管理的资本主义”,也是由于法制的作用,由于国家法律加强了对于私人企业活动的干预。这就是他所谓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论断。
康芒斯提出这种“理论”的目的是十分明显的。他企图证明:资本主义既然是法制所促成的经济制度进化的结果,因此它也就是一种永恒的自然的社会形态,这个制度所暴露出来的缺点,通过法律对私人企业的干涉就可以克服,不需要进行根本的改革。例如,他认为美国1848年的公司法“消除”了旧的经济制度的缺点,从而产生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缺点”则受到美国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它是在工人群众和小农场主的压力下通过的)的最有效的“限制”。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举出了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解散了垄断资本家洛克菲勒的美孚石油公司的事例。
我们知道,法制是一种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改变引起法制方面相应的变化。资产阶级法制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并为这个基础服务的。垄断资产阶级之所以创立他们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正是要用它来为垄断资本服务。美国最高法院是和立法机关密切地配合起来,一致钳制和压迫人民的。不可能设想资产阶级法制,不去维护垄断资本的利益反来限制垄断资本组织。上层建筑对于社会发展可以起一定的影响,这个影响或者是促进基础的发展或者是阻碍它的发展,不管是什么结果,归根结底,法制这种上层建筑是决定于经济基础的。
康芒斯宣扬反托拉斯法的作用是经不起事实对证的。反托拉斯法颁布后,仅仅十年,美国的托拉斯组织就比颁布前的三十年增加了五倍多。美国最高法院即使偶尔判决一个公司违犯了反托拉斯法,顶多不过判处五千美元的罚款,这对任何一个大公司说来都算不了什么(美国通用公司一年的纯利即达十亿美元)。至于康芒斯举出的法院解散美孚石油公司案,更是欺骗人民的把戏。这个托拉斯不过在表面上分散了一下,变成三十四个分公司,实际上各公司的股票照旧由洛克菲勒控制。由此可见,美国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妨碍垄断资本的发展。至于康芒斯说资产阶级法制的作用使资本主义变成了“管理的”或者“合理的”,更是无稽之谈。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同任何形式的资本主义一样,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它的经济发展因而必然具有自发性,资产阶级国家、法制绝不可能改变这种自发性。事实上,由于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利用国家机器大规模地横征暴敛,实行积累,一方面使生产社会化进一步提高了,另一方面却使资本主义矛盾进一步加深和尖锐化了,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也进一步加剧了。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发生作用的一种客观的经济规律。康芒斯说什么法律使美国的资本主义变成了可以调节的经济制度,只不过是想掩盖垄断资本的实质。
“阶级利益调和论”是康芒斯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理论的核心。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利益的对立极其明显,康芒斯被迫承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利益的冲突”,但是他认为借助于各种措施,首先是国家法制,各种不同的利益可以得到调和。
康芒斯认为社会关系包括三层,一是冲突,二是依赖,三是秩序。“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交易的冲突,因为每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的取多予少,然而每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存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建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由于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得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来判断纠纷。”康芒斯的意思是,虽然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利益相互冲突,但他们也相互依赖、相互维系。冲突、依赖互相制约,社会秩序赖以维持。这三大因素通过“交易”“结合在一起”。所以,他承认只有可以调和的“交易”冲突,没有什么对抗性的矛盾。“交易”中的冲突可以通过“公正”的仲裁人进行和平的调节,而调节一切“交易”冲突的“公正”仲裁人,他认为就是资产阶级国家(首先是法院)。康芒斯的这种论调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无数事实说明了这样一点,法院是维护垄断资本利益的工具,“法院调节利益冲突”是使垄断组织的巨额利润合法化的同义语,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国家和垄断组织结合在一起,为垄断组织攫取最大利润的一种手段。
康芒斯甚至认为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也不存在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他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解释出发,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把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也说成是具有平等权利的缔约双方的法律上的“交易”。按照他的说法,“社会里所有的不是一个阶级或两个阶级,而是许多阶级”,许多集团,许多由各种“交易”构成的有机机构。这种有机机构是每个企业的基础,它把该企业的全体人员,特别是劳动者和资本家团结起来。这样一来,他就把资本主义社会中两个基本阶级,“融化”到各种有机机构中去,一笔抹杀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现实意义。
为了掩盖垄断资本的矛盾,康芒斯还不遗余力地歌颂和粉饰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硬说现代的资本主义同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是不一样的,它能够“免除”过去的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缺点”和矛盾。他说美国的法律已使资本的所有权分散。“这种所有权的扩大,可以称为投资者的好感的扩大,它使千百万的美国人对于保存资本主义感到兴趣,……美国已由‘个人主义’变成公司主义,私人财产变成法人财产。”谎言掩盖不了事实,发行小额股票不过是加强垄断资本统治的办法,是垄断资产阶级欺骗、分化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一种策略,阶级斗争决不会像康芒斯所期望的那样,由于少数工人持有少数小额股票而消灭。他还说,随着公司的发展,不但在所有权方面产生了分散现象,而且在垄断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还发生了什么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现象。他说:“美国资本主义的另一种力量是人们可以白手起家,从最低的地位升到最高的地位。……最低级的计日的散工,出身于最穷的家庭,可以成为工头、厂长、总经理,然后董事长。……公司的行政首长,尽管他自己不是一个股份所有人,却对那傀儡董事会发号施令。”这种论调也是错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不过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它的寄生阶段的产物,而不是康芒斯所说的什么社会分工的结果,经理则不过是握有控制数股票的股东所任命的代理人,资本主义决不会因经理代行资本家的命令,而有丝毫的改变。
由于制度学派对美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现在的“人民资本主义”鼓吹者还在重弹它的某些旧调,商务印书馆把康芒斯的这一本书翻译出来,供学术界研究参考,是有意义的。
王运成
196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