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魁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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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自然秩序

魁奈是重农学派的创始人,这个学派,法国人和亚当·斯密都称为“唯一的经济学家”。他是由理性指导的物质类比的倡议者——比洛克还更胜一筹。洛克曾用“劳动”、“自然的恩惠”以及“金属货币的积累”作为他的经济学的基础。魁奈去掉“劳动”,用“自然的恩惠”和“货币的流通”作为他的经济学的基础。斯密后来以“分工”作为他的经济学的基础。现代经济学回到货币,不是作为一种物质的商品,也不是作为一种流通,而是作为一种交易的反复 [1] 。压低一种人的物价,以便另一种人发财,在国外廉价和外国人竞争,从而把不断地积累起来的金属货币输入国内,这一种所谓贸易顺差是重商主义的货币谬论。休谟在1752年已经揭穿了这种谬误的见解,魁奈在1758年继续这方面的工作,使货币成为一种流通,而不是一种积累。

洛克在1692年从“个人”出发,魁奈在1758年从“商品”出发。个人现在成了对“商品”的一种舵轮,引导它沿着“上帝”、“自然”、“理性”和“丰裕”那条同样有益于人的大路前进。可是,魁奈发现了一种妨害这种天意注定的“幸福”的原因,和洛克所发现的不同。他所谴责的不是洛克的专制君主,而是洛克的重商主义。君主应该专制——魁奈和费尔默一样地认为这是合乎自然和神意的。可是,他们应该遵守上帝安排在“人类理性”中的自然秩序,服从它的指导;不应该用税则、奖励金、公司组织和其他特权,为了商人和厂主的利益而损害农业。

魁奈的著作《经济表》对于1758年以后二十年中法国知识界的惊人影响,只能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对1859年以后科学界的影响来比拟。老米拉波赞扬魁奈的发现,说它可以媲美世界文明的其他两项最重大的发明,文字和货币 [2] 。它的独到之处是把机械论引进了经济学。达尔文后来用遗传、变化、生存竞争、天然淘汰和适者生存那一种盲目的机械论代替上帝的意志;魁奈却使专制的君主服从一种自然、理性和上帝的慷慨宽厚的机械作用。重商主义想要任意控制价格,以便积累金属货币;魁奈代以货币在一个方向的自然流转和商品在相反方向的流转,让价格由“自然”调节。

魁奈是地主并且是路易十五的宫廷侍医。他相信君主专制,他的理论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课程,针对着一个不遵守“自然法则”的无能的专制政权而讲的。 [3] 魁奈所可能应用的唯一的科学是哈维在1628年证明血液循环时所创立的一种生理科学。这血液循环现在能解说财富的生产和流通,作为物理学的一个部门。因为财富对于社会有机体,正如血液对于动物有机体。社会有机体——就是,一个农业的王国——像动物有机体那样,从土壤、空气、日光和雨水中吸取食物、织物原料、木材、矿物;处理它们,消化它们,然后把它们流通到社会躯体所有的部分。躯体的各部分吸取生活所需,全部的东西不断地从大地得到补充。魁奈的理论被庞·巴维克很适当地称为“果实论” [4] 。那是一种“生命力”理论,在这种理论里,财富的生产是生命力的量 的增加,并且在这种理论里,“流通”不是生产的,因为它只是把能量传送到系统的各个部分,在传送的过程中消耗掉很多。商人和制造家也不是生产的,因为他们或者立刻消费商品,使它们再去参加流通,或者以制成品的形式,只送回一些和他们所消费的东西等量的东西。他们不能送出更多的东西,因此不能生产一种剩余。

魁奈认为只有生命力是生产的,因为由于它的能力;一样东西再生产 出来时不仅和原来的同量,而且量会增加 。这种增加是一种剩余,一种纯产物 ;这种增加是生产的,而同量的再生产 是不生产的。其他的力量,包括人的劳动在内,只是以不同的形式,再生产和它们所消费的等量的东西。生命力也是那样,可是它还额外生产一部分它自己那种“能力”的剩余。其他力量都是再生产的。生命力是生产的。因此,再生产是不结果实;生产是活力。所以,只有耕种土地的人是生产的;所有的商人、工匠、制造业工人和知识分子都是不生产的;不是因为只有耕种者生产使用价值 ——魁奈承认其他的人也生产使用价值——不过这种使用价值只是东西的形式 的改变,不是量的扩大。量的扩大是交换价值的扩大。

可是,实际的结果是,土地耕种者本身算作生产的,还是对他们客气。他们不过帮助那真正生产的自然的生命力,只有这种生命力才有能力扩大东西的体积和量。耕种者实际上是不产生果实的,因为他们不增加东西的体积和量。他们仅仅把种子放在地里,饲养动物,把食料送给牲畜。其他都靠自然,他们自己的食物和生活资料是生产的,可是,他们的劳动 不是生产的。不管是在人类或是在自然里面,只有那种我们称为“生命”的力量是生产的,因为只有它能把一粒小麦种子扩充到50粒,把一头小牛扩大成一头母牛,把一个婴儿扩大成一个农民。这种量的扩大,构成魁奈的著名的所谓农业的“纯产物”。

可是,很奇怪,魁奈的这种纯产物不是使用价值的产物;它是交换价值的产物。

这里出现了“财富”和“资产”的混淆,以及物资和物资所有权的混淆,这一点在两百年来很多的经济学说中普遍存在。几乎可以说,假如魁奈和早期的经济学家懂得公司财政那种有关制度的科学——这种科学讲资产和负债的相等,讲资产减去负债以后的净值——很多的混淆和意见冲突一定是可能避免的。对我们来说,财富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随着量的丰裕而增加 。资产是对稀少性价值的所有权,稀少性价值随着量的丰裕而减少 。我们将看到这一点混淆在一百五十年的理论中普遍存在;魁奈使我们第一次有机会可以发现这种混淆是怎样发生的,并且可以研究财富和财富所有权这两种绝对相反的概念被混为一谈的一些方法。

为了说明这种情况的来由,我们必须注意,不仅在魁奈的时代,甚至从上古到现在,流行的“价值”的概念是“能力”、“实力”、“胆力”、“精力”、“重要性”、“影响”、“势力”、“效力”等等概念。因此“交换价值”这个名词是这种意义被扩充到商业上去。交换价值是“交换能力”、“购买力”和“支配的能力”——支配别人的商品和服务。当买卖人或是普通人说“我的汽车值多少?它的实际价值怎样?”,他所想的是汽车在交换中的支配力,特别是能得到多少钱。在商业化的国家里,所有的人都是直觉的重商主义者。魁奈和他的信徒们这一派重农主义经济学家,能追究这种常识的、经验的、直觉的思想的真相,说明真正的交换价值的实质不是“支配货币的能力”,而是“支配商品和服务的能力”,用一个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换到若干商品和服务的能力,这真是他们的一种重大的贡献,真是最困难的永远不会完的对经济理论的贡献。在魁奈以前,从来没有人能对交换价值提出一种物质的 解释。教会和道德主义者攻击“钱”;人们对于做钱的买卖的人和孜孜求利的人有一种成见;树立了有益、使用价值、福利或服务这些概念,作为在伦理上和金钱对立的东西。可是,从来没有人能够用物质的可以计量的根据,说明所需要的方法,从而推论出交换价值的隐藏的性质。所以,当时对魁奈的经济表那样地热烈欢迎。

魁奈丢开使用价值不谈,认为那不过是个人对于他们从流通中取出来的物质东西的利用。他集中注意力在交换价值上,作为在交换中支配商品(不是货币)的能力:一个国家的“财富”,由于增加具有这种“交换能力”的物质东西的数量,而获得增加。

这种“能力”的增加从哪里来呢?魁奈说,它来自丰裕的自然力,这种力量增加那可以用来制造衣、食、住的物资的数量。这种由于自然力的物资的增加,增加了交换价值的量,因而增加国家的力量。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同一的,也就是每个人的常识所同意的“交换能力”。可是这种能力的来源是农业,不是制造业或者商业。

那么,既然只有通过农业才可能为人类产生丰裕的物资和衣、食、住,为什么法国的农业弄得那样萧条呢?魁奈的答复是:由于重商主义政策强行造成的人为的稀少,这种政策不容许交换价值符合于天赐的价值的增加。农业受到法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抑制。政府赐予商人和制造家的独占事业和行会种种买卖上的特殊权利,错误地认为应该供给他们廉价的农产品,让他们可能在国外出售工业制成品,把交换得来的金钱运回国内。自然是仁爱的力量,扩大全国的生命。她增加她的产物,耕种者的工作只是把他自己的生命和她的结合在一起,把他取诸自然的一份还给自然。因此,那仅仅运输和改造物资并不增加它们的量的商人和制造家,他们从耕种者手里取来和消费掉的东西,完全是损失;虽然他们在那一番行动中,由于改变物资的种类、形式和地点,也增加了物资的功用。不错,商人和制造家送回工具、肥料和食品帮助耕种者,就这方面来说,他们也是生产的;可是他们是不生产的,就他们所消费的或是他们送给别人(同样不生产的人)去消费的东西来说。

耕种者、商人和制造业工人都必须有一种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实际上这是魁奈时代一切耕种者(农民)所得的生活;可是那些不生产的阶级的生活资料没有一点贡献可以使土壤恢复力量,而耕种者的生活资料却有贡献,因此是生产的。这样,所谓生产的东西,就是那种以流动财富 [5] 和固定财富的形式回到农业上去的东西。流动财富(年垫支)是种子、粪肥、机器损坏的修理以及农民的生活资料。固定财富有两种,自耕农的“原垫支”,例如机器和设备,以及“土地垫支”,或者地主的固定设备和改良,例如围篱、排水渠、建筑物和改进了的地力。

这些固定财富的所有人诚然应该取得利息,但不是因为他们的设备整个是生产的。固定设备中能创造纯产物的部分,只有作为损耗、折旧或消耗的那一部分,因此这一部分,根据定义,应该和种子、肥料以及耕种者的生活资料一起列为流动财富。只有这些流动的东西,用在土地的耕种上,能生产一种超过它们自己的数量的纯产物,从这种纯产物里所有人和君主取得他们的收入。不生产阶级的人数增加,会相应地减少以后每年的纯产物,因为它使那本来可以作为流动财富回到土壤里去的一部分东西不能参加流动。 [6] 总而言之,魁奈的经济表正是美国农民的观点,他们抱怨中间人、工厂和城市居民用掉那么多他们的产物,弄得他们不能维持土壤的改良和地力,最后不得不抛弃他们的田地,迁往城市。魁奈是最初的农业经济学家。

魁奈的困难在于他运用这些物质的概念(关于天然资源的保持),作为和稀少性的概念(关于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同一的。他使“财富”成为财富的交换价值,或者在交换中支配商品的能力,那是资产而不是财富。他这一下排斥了相对稀少性的观念,并且因此肯定了经济理论中那种排除货币(量度稀少性的工具)的观念。他回到一种物质的物物交换经济,在这种经济下,据他的说法,国家的财富是货物丰裕,具有很高的用其他货物计算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一种重商主义的很高的以货币计算的稀少性价值和很低的以商品计算的稀少性价值。重农主义者要商品,只有人们自己的商品又多又有很高的交换价值时,这些商品才可能大量取得。货币只是名义价值——它是交换和计量的工具,用这种工具我们可以知道我们自己的商品是否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必须注意,当魁奈说到“价格”时,他意思是说以其他商品计算的交换价值,不是以货币计算的交换价值。

那么,货币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计量标准。可是,在魁奈看来,计量和流通并不生产财富——它们只是便利商品的流通,按照早已决定的、以商品计算的交换价值来流通。因此,他说财富不是货物的丰裕,而是好价格的货物的丰裕——就是,不是使用价值的丰裕,而是交换价值的丰裕。路易西安纳的野蛮人有很多的货物,像水、木材、猎物、农作物等等,可是,这些东西在它们取得对法国、英国、西班牙等国家的交换价值以前,不成为财富,就是说,一定要它们流通了并且换回了别的商品,才成为财富。 [7]

国家所需要的是大量的商品,具有很高的单位交换价值,能换得其他国家的其他商品。国家的纯产物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丰裕的商品的交换价值。重商主义者相信国家的实力在于有大量的现钱,这就需要原料的交换价值低,以便促进工业制成品的输出,通过国外贸易,为本国取得货币。这意味着货币的交换价值高,而农产品的交换价值低。可是,魁奈认为国家的实力在于大量的原料在国内贸易和国外贸易中具有高的交换价值,从而增多纯产物,因为从这里面可以付出捐税。

在流通的过程中,这种交换价值愈遵守“自然秩序”(这是丰裕的秩序),没有人为的束缚和政府特许的权利的干扰(这种束缚和特权有利于制造业和商人而压低农产品的价格),国家的农产品在国外和国内贸易中就更有利润,更能使农民可以恢复地力,使农业获得成功,全国人口以及各种阶级的工资有所依赖。

可是,法国的政策恰恰相反。商人和制造家增加他们的实力,用低价购买农产品,以便利用结果的廉价输出品,换回金银。魁奈主张用高价出售农产品来增加国家的实力。商人阶级用低价从农民那里买进而高价售出——他们的利益和一个农业国家的利益是对立的,农业国家的物资所有人应该以高价售出,以便扩大农业,从而扩大产品的流通,这正是商业本身的长远利益所依靠的。 [8] 人们不应该压低食粮在国内的交换价值,以便供给输出品所需的廉价原料,因为在和外国人贸易中这样做根本上是不利的。如果交换价值高,收入也高。这种说法引起魁奈的反论:“丰裕而没有交换价值,不是财富。稀少而价格高,是贫乏。丰裕而价格高,是富裕。 [9] ”这不是一种反论,如果自然是慷慨的,如果稀少是政府硬造成的人为的稀少。

自然,或者不如说“自然秩序”(仁爱的丰裕的秩序),若是人们不加干涉,将产生高的交换价值,因为“自然秩序”包含每个人自己的利益,由那指导农业的同一仁爱的秩序所指导,这意味着每个人自会选择自然预先准备的行动路线,获得高的交换价值和丰裕的物产。

终于魁奈看出了为难的处境。他曾排斥重商主义者关于运用国外贸易顺差来增加国家金银输入的那种谬论,可是自己却陷入另一种错误——增加农产品的供给而不减低它们的交换价值。这种困难使得他在1765年,就是他的《经济表》问世七年以后,实际上放弃了他早年对生产的和不生产的阶级的区别。 [10]

因为,从保持物资的观点来说,显然农产品的绝对的 数量越大,国家的财富越大;可是,从商业和买卖的观点来说,农产品的相对的 数量越大,它们的交换价值越小,因此国家的财富越少。所以在1765年魁奈处理这个困难问题时,他改变了他对于不生产的和生产的阶级的区别。现在他说,“不生产的”阶级不是不生产的,除非他生产太多,超过农民会在交换中以善价吸取的程度。假使那样,那过剩的产品是一种“虚幻的财富”。换句话说,不把财富解释为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解释为它们的交换价值,结果就是那些不生产的阶级也生产财富,如果他们生产的东西不太多。他所谓“虚幻的财富”是资产,不是财富。

魁奈在他的新的分析里接下去又说,对农民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他们生产太多的原料,国内其他的人不能以对农民自己有利的交换价值去买,那么,他们所生产的就不是财富,而是“虚幻的财富”。因此,根据魁奈现在1765年的说法,不生产的阶级只是相对地 不生产而不是绝对地不生产,生产的阶级只是相对地生产,决定于每一种人生产出来跟别人交换的相对的数量。两种人都是生产的,只要他们所生产的不超过他们对全部生产的适当的比例。他强调这一点:“我说要和全国的财富成适当的比例” [11] 。

所以,魁奈起先把生产的阶级解释为那些由于自然的恩惠,增加一笔纯产物到商品流通的总额的人,而不生产的阶级是那些不增加物资的人;后来他严肃地研究物质的东西(我们称为“使用价值”或财富)和私人所有权的“稀少性价值”(我们称为资产)之间的区别,才发觉他真正的意思是说,所有的人都是生产的,只要他们的使用价值的数量彼此有适当的比例,符合它们的相对的稀少性。若是比例适当,他们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是真正的财富,因为能获得有利的交换价值;可是,假如一种商品的供给过多,就成为“虚幻的财富”,因为只有很少的交换价值或是完全没有。他从物质的概念——增加物资的使用价值来增加具体物资或财富的流通,转移到稀少性的概念,所谓各种使用价值的数量要构成最适当的比例,防止某些产品过多以致减低价格,或另一些产品太少以致抬高价格,以便稳定稀少性价值。他的“虚幻的财富”是资产。

然而,魁奈坚持他原来对不生产阶级的定义,他的信徒们又遵守这个定义,以致他的1765年的修正似乎被后来的批评家忽略了。他企图调和农产丰裕那种物质的概念和农产品的高交换价值的概念,他说,不生产的阶级所起的“自然的”作用反正是非常之小,在宇宙的一种自然的、丰裕的秩序里,政府对不生产的阶级不给予任何特殊权利,他们对交换价值只有很小的影响,可以不去管它。好像坏事若是小,就不算坏事似的!

据魁奈说,自然生产力的天然的稀少性可以认为是当然的,并且可以不加考虑,认为它对于决定其他价值没有重要作用,如果把重商主义的人为的或集体的稀少性给去掉。这是由于,按照“自然秩序”,凡是有自由可以取得财产的人总是喜欢从事于制造业而不喜欢农业,因为制造业的困难较少,城市生活又比乡村生活较好。结果个人一定会“自然地”分配得合于适当的比例,农产品尽管丰裕,交换价值还是会高的,假如没有政府造成的妨碍和特权使农业受到损害的话。 [12] 再则,他为了调和前后的说法,在1765年又说所谓不生产的阶级只是指这种阶级中经营奢侈品的那一部分。

然而,物质的概念和稀少性的概念是矛盾的。一种是财富,另一种是资产。使用价值的物质的概念是说,一种商品的每一个单位所含的有价值的能量不随着供给的增多而减少。水能止渴,一千加仑水所能止的渴是一加仑水的一千倍。这是使用价值,每单位的使用价值不因数量增多而减少。魁奈的交换价值也像这样。照他的说法,除非受到人为的或者政府造成的稀少性的扰乱,交换价值是商品所含的一种预定的自然物力的物质的流通,具有支配或换取其他商品的能力;这就是说,一百万蒲式耳小麦所有的交换价值应该是一蒲式耳的一百万倍。这个极端的例子使得这种说法不合理,可是魁奈的“自然秩序”不容许不合理的事情。

魁奈的哲学受了他的“不生产的阶级”这个名词的损害,这一点由亚当·斯密稍微加以纠正,他部分地用“劳动”代替了“自然”。但是魁奈的“流通”和交换价值这两种物质的概念后来被马克思吸收了,而斯密的“分工”没有被吸收。有两种流通系统,货币的流通和商品的流通。后者把商品(这是从自然得来的)送到整体的各部分。前者把各人早先传递给别人的交换价值送还各人。流通不增加任何东西,它仅仅把自然早先已经创造的东西传送给别人。这种早先的创造是价值,意思就是“力”,就是自然的丰裕的可是看不见的力量。流通,若是任它自然发展,不过是把以前作为包含在自然恩惠里的东西,作为交换价值表现出来。

杜阁、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对于魁奈所谓“年垫支”和“土地垫支”,给了“资本”的名称:资本是储蓄,采取流动的和固定的物品这两种形式,就是,能卖的商品;同时这些商品的流通和能卖性,在李嘉图和马克思的理论里,又产生一种物质的概念,交换价值,可是相等于另一种对象化的“能力”——劳动的力,而不是魁奈的自然的力。

Ⅱ 道德秩序

魁奈承认了物质的概念和稀少性的概念之间的矛盾以后,于是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运用他的“自然秩序”的观念来弥缝,这种自然秩序不容许发生矛盾。它是这“自然秩序”的另一部分,魁奈用来给地主和君主的收入辩护的。亚当·斯密整个地吸收了魁奈的“自然秩序”的这一部分,可是,他不给地主和君主辩护,而是用来给资本家辩护。因为,魁奈说,既然产生剩余的不是地主和君主的全部固定资本,而只是其中“流动的”一部分,固定资本的损耗、折旧或消耗 [13] ,包括耕种者的生活资料在内,那么,怎么可以说他们应该根据他们的固定资本(土地垫支)收取利息,并且实际上取得全部纯产物呢?他们有权利取出他们所投入的部分,就是相等于像上面所讲的他们的流动的物品的部分,正如现在的耕种者和不生产的阶级所得的一样。可是,对于固定资本中仍然留在他们手里没有用掉、没有增加到自然里去、也没有参加流通进行再生产的那一部分,为什么他们也要取得利息和纯产物呢?生产纯产物的既然是耕种者的生活资料而不是地主的所有权,为什么不应该由耕种者取得全部纯产物而去掉地主呢——像法国革命中农民接收田产的时候那样?

魁奈用“自然秩序”和“自然权利”给耕种者和不生产的阶级辩护。耕种者和不生产的阶级从地主和君主手里取得他们生活必需的资料。他们取得和他们所投入的相等的一份——这和物理学的任何定律同样的自然。 [14]

可是,还有自然秩序的另一部分,“道德秩序”,它天然地使人类必须遵守和物质秩序一样。这道德秩序成为地主和君主的辩护者,认为他们应该取得地租、利息和捐税种种形式的纯产物。

然而,这道德秩序完全就是1758年当时法国地主和君主的惯例。重农主义者对国家的看法是大地主的看法,这些大地主享有君主赐予的特权,他们像他们的君主一样,设置自己的采邑小朝廷,自为统治者,统治他们的臣民。魁奈并不区别统治权和私有财产。他心目中的对象是1758年的法国和德国,它们的封建采邑也就是统治权单位,各自设置领主法庭和武装兵将。领主就是统治者,通过一些执行他的权力的官员来行动。 [15] 他的臣民十分之九是农业工人和小自耕农;其余的是手工工人,在小作场里处理农业工人转移过来的羊毛、皮革、猪肉;或者他们是家庭仆役,是真正的手工 制造者,用手精巧地处理主人交给他们的产品。他们不是国家的公民。享有主权的所有人取得一份,不是因为他们参加生产,而是因为他们在魁奈所熟悉的道德秩序中的地位。他们是贵族,仅仅因为是贵族,由于道德上的权利,就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他们,什么也干不了;因为他们的祖先最初供给了土地,他们本身也给了耕种者以及不生产的阶级安全和衣食。

魁奈所希望的并不是推翻地主和君主或是由宪法上或所有权上的限制加以约束。他只希望地主和君主在行使他们的主权时要遵守“自然秩序”,不要把他们无知的命令强加在财富的生产和流通上。他们靠道德秩序保持他们的地位,可是不服从自然秩序。

因为,自然是聪明的、仁爱的和慷慨的,像洛克所说的那种“自然”。因此,照魁奈的说法,物质规律,是那显然对人类最有利的 自然秩序中一切物质事情的规定的路线。“道德法则,来自同一仁爱的根源,是道德秩序中一切人类行动的规则,符合于那显然对人类最有利的 自然秩序”。从这种自然法则中产生自然权利。魁奈说,自然权利是“一个人享受适合他的幸福的事物的权利”;公道——决定自然权利的自然法则的标准——是“一种自然的和最高的标准,为理性所承认,这个标准显明地决定什么属于自己,什么属于别人 [16] ”。

“自然秩序”的这些定义,包括“道德秩序”在内,使得魁奈能调和哲学家关于自然法则、自然权利和自然公道的一切矛盾的观念;因为他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是一种有伸缩性的观念,要适合任何时间和地点的情况,可是这一下把“自然权利”弄成自然的不合理。这样,一切哲学家所说的各种明明矛盾的自然权利,如果以它们显然是真实的那种时间和地点为标准,就都是真实的了。杰斯提尼安说得对,自然权利是自然对动物默示的一切,如果 它们是动物。因此,在孤立的状态中,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他凭自己的力量和智慧所能取得的不管什么东西,如果 他是孤立的。甚至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限制的权利也是对的,如果 那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同样地,有些人说自然权利是普遍的和最高的权利,也是对的,如果 我们是在说一个具有最高权力可以管理一切人的国家。同样地,有些人说自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默认的和明确的契约的限制,也是对的,如果 这种契约是合乎习惯的。甚至那些完全否认自然权利的人也是对的,如果 他们所说的是对于自然权利没有认识的人。认识是“光明”,没有它理性就看不清事物,在一个像法国那样的国家里,只有对那些既有理性又有认识的人,自然秩序才存在。

因此,在魁奈和重农主义者看来,君主应该明文制定的根本法律是国家和私人怎样进行关于“自然秩序的法则”的教育的一种法律,这是“引向理性的光明”。最大的罪行是使得人民愚昧无知,因为指导理性的是对自然法则的认识,这种认识把理性引向维持权威、财产、丰裕以及地主和波旁王朝的安全。

总之,魁奈的自然法则、自然权利和自然秩序的观念完全是当时和当地的习俗。习俗是自然;统治权是重商主义。可是对于魁奈,习俗成为一种认为现状是合宜的意识,一种经过教育的常识,一种明显的制度,使合乎习俗的事物显得自然,一经国家干涉就不自然了。习俗是利益的协调,是劳动与资源的适当调和。这种适当的调和是自然恩惠的结果,倘若统治权不加干涉,它会使个人流入自然的最慷慨的途径,而不流入其他的途径,以致他们从流通中勉强榨取,超出自然本身对自己的恩惠的适当分配。如果他们遵守这种自然秩序,政府就不会在自然吝啬的地方鼓励太多的出产,害得在自然本来慷慨的地方其他的出产太少。总而言之,自然秩序是魁奈认为好的经济,人为的秩序是重商主义者和路易十五所支持的坏的经济。

魁奈认为,这种自然法则,像这样作为理性来了解,具有创造丰裕所需要的智慧和仁爱这两种特性,因为这种法则是一位聪明的上帝为了人类的幸福而制定的。所以,它们是“改不了、打不破的、最最好的法则”。魁奈心目中所对比的反面事物,就是当时欧洲的君主们任意制定的、因而是人为的法律。这些成文法和自然法则不同,因为它们造成稀少,而自然产生丰裕。这种区别是由于成文法可能发生误解、腐化、强迫、反复无常,因而违反自然法则,后者却是不能改变的、有理性的、仁爱的、慷慨的。因此,这种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的自然法则,根据像魁奈这样一个1758年路易宫廷里的聪明的仁爱的地主的了解,应该作为成文法的最有效力的公式。

这样,洛克认为自然法则可以为制造家和商人辩解,反对君王和地主;魁奈却认为它可以为君王和地主辩解,反对制造家和商人。他们都认为上帝、自然、理性和丰裕是同一的。他们的区别在于受益人不同。

似乎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话,魁奈一方面用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给地主的地租辩解,另一方面却又得到那实际的结论,认为所有的捐税应该在地主的地租上征收,一切其他捐税全部取消。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他的可以征税的“纯产物”不包括地主对地力的维持 ,也不包括地力的改良 。这些是地主的“垫支”,如果希望地主恢复原有的地力,就不能对这些垫支征税。应该征税的部分只是从原始 地力得来的纯产物 [17] 。

另一种解释是,他所想到的只有农业地租以及主要地像销售税、进口税和公路税这种税收。当时法国的税收不仅是对国外进口货征税,而且对从农村运到城市的国内输入品征税,对公路上的强迫劳动也征税。这些捐税妨碍货物的流通,压迫农民。它们增加农业生产的成本,减少从农产品销售上所得的纯税收。取消这些捐税以后,农业地租一定会大大地增加,这种增加的地租可以作为增加税收的对象。魁奈是主张(实际上往往有这种情况),一种最有势力的阶级,地主以及垄断工业家和商人的行会,应该放弃他们的特权,相信整个国家的生产力增加也会对他们有益。后来杜阁在一个省区内消除这些对商业的障碍时,证明了魁奈的学说的正确性,增进了那一省的繁荣。可是,当杜阁试图以全国规模实行同样的改革时,贵族竟然能够使他罢官去职(1776年),因为他们有一套他们自己的自然秩序的观念 [18] 。人们常说,杜阁的重农主义的改革也许会防止了法国革命,可是在当时的现状下享受利益的那班人的眼光没这样远。革命把他们的庄园分给了农民,并且废除了商人和制造家的行会。

在魁奈之后四十年,马尔萨斯以自然的稀少代替了自然的丰裕。六十年后,李嘉图以劳动克服“自然资源的自然稀少”的力量,作价值观念的基础。九十年后,马克思吸收了魁奈的流通、李嘉图的劳动、自然的稀少,丢掉了地主、君主和资本家。一百二十年后,亨利·乔治吸收了魁奈的自然权利、自然的恩惠和李嘉图的地租,构成他自己的单一税的主张。在这段时期内,在魁奈之后十八年,亚当·斯密部分地丢弃了他的自然的生产力,回到洛克的劳动论。可是,在斯密甚至在魁奈以前,而他们两人都没有注意到,休谟已经以稀少代替了丰裕,不仅作为经济学的基础,而且作为财产权的起源。

* * *

[1]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Ⅵ),《交易的货币和价值制度》。

[2]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卡南校编本,1904年版,第2篇,第177页。

[3] 魁奈,弗朗斯瓦:《经济表》,1758年版;《农业国政府经济之一般原则》,1763年版。引文根据奥古斯特·翁根编:《魁奈的经济与哲学著作》(以下简称《魁奈》),1888年版。并参阅德莱:《重农学派》,1846年版,和韦尔论重农学派的重要经济论文,载《美国经济评论》,1931年第21号,第607—619页。该文主要针对魁奈的追随者们,而非魁奈本人。经济学家常将杜阁归为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实际上,他的理论在若干重要论点上与重农学派截然不同。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Ⅳ),第2节。

[4] 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英译本1893年版,第63页(论杜阁对魁奈理论的运用)。杜阁以地质过程说明矿山生产力,“土地每年生产果实,矿山却不生产果实,矿山本身只是一种贮藏的果实。”此点系吉德与里斯特:《经济学说史》(英译本1913年第2版,第14页)所引证。

[5] 这里所谓流动财富和固定财富就是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意思,重农主义者当时还没有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这样概括的概念。——译者

[6] 汉尼:《经济思想史》,1911年版,第175、176页。

[7] 《魁奈》,第353页。

[8] 《魁奈》,第322—324、344页。

[9] 《魁奈》,第335页;吉德与里斯特:《经济学说史》,第14页及以下各页。

[10] 《自然权利》部分,《魁奈》,第359页。

[11] 《自然权利》部分,《魁奈》,第391页。

[12] 《自然权利》部分,《魁奈》,第391、392页。

[13] 参阅本书第八章(Ⅲ),《平均》。

[14] 参阅他为不生产的阶级(区别于奢侈阶级)的收益所作的辩护。《魁奈》,第390—391页。

[15] 吉德与里斯特:《经济学说史》,第19页。

[16] 《自然权利》,《魁奈》,第359、365页。着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

[17] 参阅本书第八章(Ⅶ),《李嘉图和马尔萨斯》;下册第10章(Ⅶ),第5节,《课税的警察权力》。

[18]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Ⅳ),第2节,《杜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