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利己和互利
休谟以“稀少”和“公共效用”代替了洛克的“丰裕”和“公共财富”,亚当·斯密对休谟的“效用”的理解,就是这种公共利益或社会效用的意思。可是,一方面斯密作为一个哲学家,同意休谟的公共效用的观念,另一方面,在所著《道德情操论》(1759年出版)里却认为它作为一种人类所共有的“情操”,不能对个人起什么作用。他说,这种观念是从“哲学家的反省”中得来,不是个人要维护公道的直接动机。“我们赞许一件事,第一个原因很少是由于心里认为有用,”不管是对我们自己还是对社会有用,我们往往是直觉地、不需要反省就欣赏我们自己和别人具有的人类优良品质,例如合理、聪明、克己、仁爱、公道、慷慨、公德心,“并不想到它们对社会的效用”;我们直接地不赞成和憎恨那些相反的品质,例如贪婪、自私和邪恶,并不查考它们对社会全体的影响。所谓一切优良品质对公众有益的观念,“显然是一种回想,不是最初使它们获得我们赞许的东西。” [1]
因此,斯密以内在的情绪替代了洛克的内在的观念。他把洛克的从反省中得来的“复杂观念”变成了不是从反省中得来的一种复杂的、同情和反感的感觉。这种复杂的感觉他称为“情操”,不是“反省”。反省是“哲学家的回想”。
一切情绪的最高的合成品是“是非的意识”,也许等于我们的“是否合宜”或者“洞察”的观念。这种是非的意识是我们本性里生来就有的,是一切情操的总和,它的特殊的例子是同情、反感、良心和责任感这些感觉。斯密仿效休谟的“生动的观念”,而用一种“生动的想象”代替洛克的冷静的推理。他说,当然我们并不真正地感觉到和别人完全相同的情绪,实际上是我们通过一种“生动的想象”把自己放在别人的地位,从而判断他们的或是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这种是否正当的意识,然后可以加以人格化,作为“公平的旁观者”,“心灵内部的人”,“我们的行为的伟大的评判员和仲裁人”,“神意的代理人”,他使我们的行为服从我们所同情的美德,并且使我们反对我们所厌恶的邪恶。
因此,斯密在1759年保卫了“国家的道德”以后,又在1776年从事于保卫“国家的财富”。这里也有一个神意的代理人,他不需要教会,或国家或任何集体行动的帮助。这是“人性中一种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这种天赋的倾向潜放在那里成为一种原因 ;它不是分工的结果 ,像人们假定的那样。
“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进,”他说,“和劳动运用于任何地方时,大部分的技巧、熟练程度和判断能力以及大部分的机器都似乎是分工的结果。……在管理完善的社会,一般富裕程度,将普及于最下等阶级的人民,但招致这一般富裕的根本原因,不外是各种工艺产物的大增,但这又是分工发达的结果。……引出上述那许多利益的分工,原本不是任何人类智慧的结果,不是人类想求一般富裕的结果……而是由于人性中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是理性言语那诸种能力的必然结果”。 [2]
斯密有时候受到人们责备,认为他赞扬利己心不顾后果,然而他的利己观念,跟洛克和魁奈的一样,是附属于他的天赐恩惠的观念的。这天赐恩惠的观念,在人类心灵里种下了互利的本性,这种本性他称为“是非的意识”,这又引起分工、交换和世间的丰裕。在上帝的意旨中,利己是以自我牺牲为主体的。个人有意识地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可是在这种天赋本性的指导下,他像蜂巢里的蜜蜂一样,不知不觉地同时促进了全体的福利。如果他后来想到这一点,那么,和哲学家的回想一样,那只是一种托词,只是给他的出于有意识的自私心的行为作一种伪善的辩解。斯密说:
“由于每一个人定然会竭力投资维持国内的产业,从而指导这类产业,使其产品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每一个人定然各尽所能,尽量使社会的岁入加大。固然,他们通例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心思。他们亦不知道他们自己曾怎样促进社会利益。他们所以宁愿投资维持国内产业,而不愿投资维持国外产业,完全为的他们自己的安全;他们所以会如此指导产业,使其产品价值达到最大限度,亦只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促进了他们全不放在心上的目的。他们不把这目的放在心上,不必是社会之害。他们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往往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他们如真想促进社会的利益,还往往不能那样有效。一般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据我所知,并不曾成就多少善事。但这种假装的商人既然不多,所以用不着多费口舌,来谏止他们这种假装。” [3]
这种有意识的利己的意图,一般动物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无意识的本能行动。可是在人类,“理解和语言的能力”造成私有财产的本性和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这些是
“人类所共有,亦人类所特有,在其他各种动物中,是发现不出来的。无论哪种动物,都不知物物交换,更不能了解任何其他种类合约的作用。……也从未见一种动物,以姿势或自然呼声向其他动物示意,说:此为我有,那为你有,我希望以此易彼。……但人类几乎经常需要同胞的协助,所以假使他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一定不行。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自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替他做事,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不论是谁,不论他要与旁人做何种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日常必要的东西,几乎全是依照这个方法从他人手上取得。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面包师的恩惠,那仅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社会上,除乞丐外,没有一个人的生活,是全然仰给于别人的恩惠。” [4]
因此,不管是同情心或是利己心,总是相互的关系,发源于上帝赋予的是非的意识。那些认为斯密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和《道德情操论》里自相矛盾的人,忽略他的天赐恩惠的神学;这天赐恩惠,等于洛克和魁奈的学说里所讲的世间的丰裕。休谟从“稀少”推论出利己心和公道,可是斯密、洛克和魁奈从“丰裕”出发。如果自然的资源是丰裕的,一个人取得他所能取得的东西就不会损害任何其他的人,只要他是以自己的劳动交换别人的劳动。对方若是不满意于他所提供的交换条件,尽可以向很多的其他对象去交换。原来提供条件的人也不因对方不接受而有所损失,因为他也有很多的其他出路。总有足够的东西可以留下来,让别人用同样的方法取得他们所能取得的一份。在一个丰裕的世界里,利己心并不损害任何人,像洛克说明的那样;虽然在一个“稀少”的世界里利己心确实损害别人,像休谟说明的那样。可是,斯密的世界不是“稀少”的世界。
现代经济社会给了我们一种工具,对休谟和斯密都可以加以检验。繁荣的周期是斯密的“丰裕”;萧条的周期是休谟的“稀少”。
所以,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和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里并不矛盾。在前一部书里,他讨论个人因为 别人的美德,而对别人的需要牺牲自己,这是在一个丰裕的世界里。在后一部书里,他讨论对别人的需要牺牲自己而不管 对方的善恶,这也是在一个丰裕的世界里。因为,同情心和买卖交换的倾向都服从一个高级代理人——“是非的意识”,这是丰裕的世界里一种认为合宜的意识、良心和协调。同情心以自我牺牲来促进那些德行获得赞许的人们的福利。可是,交换的倾向对于那些即使我们所厌恶的邪恶的人,也让他们受益。两者相互补充,并不矛盾。两者都需要自我牺牲,可是在一个天生丰裕的世界里,这两种情况下的牺牲都无关紧要。 [5]
可是,这种天生的丰裕不符合历史事实。假使斯密研究像库克和布莱克斯顿所讲的那样的英国习惯法的发展,假使他采用休谟的“稀少”原则作为解释,代替那流行的自然神教的恩惠和丰裕的原则,他也许会发现他的“理解和语言的能力”产生了一种不同的结果。他一定会发现,互利不是一种天赋的本性,而是一种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集体行动实际从利益冲突中创造利益的相互关系的产物。他一定会发现,不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个人的利己心走向公共的福利,而是那看得见的普通法庭的手在采取当时和当地的良好习俗,使一些顽强不驯的个人必须遵守,符合休谟所谓“公共效用”。在这种集体行动控制而又同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的制度的历史范围内,他一定会发现为什么在他的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类会达到那个阶段,能够说,“这是我的,那是你的;我愿意拿这个换那个。”
可是,斯密没有求助于习惯法。他无意识地人格化和永久化了他当时的习惯法,作为一种是非的意识,作为这样适宜于在社会生活中的生存。他一心所注意的是成文法规。他在用上帝的法规替代重商主义的法规。和洛克一样,他熟悉习惯法的当时的习惯,因而就把这些习惯看成等于神的法则。
Ⅱ 自由、安全、平等、财产
根据斯密的理解,重商主义政策的运行,直接地通过它所采取的措施,间接地通过它所容许的一切。在直接的方面,它是一种政府帮助私营企业的政策,利用保护税则、奖励金、殖民和航海条例、公司组织特权等予以扶助;在间接方面,它是容许个人通过私人的集体措施,采用规则或遵守风俗习惯,束缚个人的充分自由,使他们不能从事于无限制的竞争。斯密认为,政府在维持一种自然自由的制度方面所负的责任,不过是“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行为和侵害”;保护“社会的每个成员,使他不受任何其他成员的欺负或压迫,或是建立精密的司法行政的义务,”包括个人的(不是集体的)契约的执行;“建立和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机关……因为利润决不能抵偿任何个人或少数个人经营这种事业的费用。” [6] 这就否定了一切奖励金、保护税则、公司组织的特权、贸易的限制、劳动立法、童工法律等等。
然而,他的政府的观念不是完全放任主义,像后来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他的意思是政府主动地使各个人和其他的个人隔开。每个人,用人类学的语言来说,是不许接近的“禁忌”,可是,每个人可以自愿地暂时取消禁忌 [7] ,可以自愿地授权政府要他自己履行自己的诺言,保障别人的利益。如果做到这样,各个人就有“完全的自由”。这种完全的自由意味着他可以用任何方法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可以任意处置他自己的身体,或者他所有的自然物,或者他的劳动的产品,或者他从交换中得来的别人的劳动的产品;借助于国家的实力,来实现他个人的意志。天赋的“是非的意识”足以防止自由的滥用,虽然这种自由得到国家的力量帮助它实现。
这种自由的利己主义的概念,以法律为后盾,是和“安全”的概念分不开的,因为,假使不能有把握地预期别人在未来以及目前不会有不利于我的举动,或者别人一定会实行他们的诺言,那么像人类这样一种靠“预期”生活的家伙,就会不肯生产、储蓄或交换。
这种概念也意味着机会“平等”,因为,假使某些人不许有不利于别人的举动,而后者对前者却不受同样的限制,那么前者就不自由,而后者是自由的。如果这是逻辑上必然的结果,那么我们所得到的正是斯密所谴责的重商主义或地主特权主义的结果,因为它授权或容许特权阶级侵害那些勤劳和节俭的商人、制造家和农人的自由,这些人他认为正是生产力、节约和交换所依赖的。
总之,个人的私利的取得是由于既把别人隔开,不许有对他不利的举动,又把他们用契约结合在一起,使两方面都可以发生对他最有利的作用。斯密的利己主义的意义不完全是一种放任主义的政府;它是一种习惯法的自由、安全、平等和财产的意义,由洛克的独立的司法使其实现。实际上,这意味着司法的统治权,不是立法的统治权。
可是,不仅立法是妨碍自由平等的集体行动。斯密认为,凡是限制个人竞争的一切风俗习惯和规定种种办法、规章或君子协定的一切私人联合,都同样应该禁止。他说,“同一行业的人聚在一起,即使为了娱乐消遣,他们谈话的结果很少不是图谋不利于公众的勾当或者想法抬高价格。”因此,他谴责同业协会以及现代商业伦理的那种“自己生存、让人生存”的谅解。这些都违反一种“完全自由”状态。对这种聚会加以阻止,虽然不合于“自由和公道”,但是,法律应该“决不以任何方式便利这种集合;更不应该使它们成为必需的”。他认为最好在现代生活中,取消所有的城市居民住址录和电话簿,因为,不应该有这种登载他们姓名的“公开记录”,把“那些否则可能决不会相识的个人联系起来”。有了住址录和电话簿的帮助,他们可能彼此同意放弃他们的完全自由,接受规章的束缚。同样地,有些规定,“使同业的人能要他们自己出钱,照顾他们的贫、病、孤、寡,使他们管理一种共同的利益,使这种集合成为必需的 [8] 。”因此,连慈善组织和互助保险也侵犯自由。
雇主和他们的工人也是同样的情况。“雇主们人数较少,联合起来比较容易得多;……我们实际上很少听到说起这种联合,因为这是事物的普通状态,也可以说是自然状态,所以没有人说起。”这些联合“把劳动的工资甚至压低到自然率以下 [9] ”,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假使雇主们不放弃他们的完全自由,遵守他们自己作出的规定。
可是,对利己的完全自由所有的限制中,最讨厌的是那“使全体服从多数”的规定。在一种自由的行业里,除非每一个从业者的一致同意,不能建立有效的联合,而且必须每一个从业者继续意见相同,联合才可能保持。可是,一个公司组织的多数能够制定细则,规定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比任何自愿的联合更有效地和更长久地限制竞争。“所谓公司组织对于更好地管理业务是必要的,这种说法完全没有根据。对工人的真正的和有效的纪律,不是他的公司组织的纪律,而是他的顾客们的纪律 [10] 。”
因此,斯密在主张恢复一切个人的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神圣自然权利时,没有误解习俗,或者公司的细则,或者现行组织的运行规则,或者我们近年来所谓“商业伦理”的强制力,或者商业中有稳定作用的惯例、公平竞争的“自己生存、让人生存”政策、现代在规定价格上“服从领袖”的办法,或者工会的工厂委员会规则:这一切,斯密没有误解它们的性质。这一切通过集体控制个人任意行动的自由,对个人的产量强加限制。因此,斯密的自由的意义不仅没有立法所造成的法规的强制,而且没有任何道德的或经济的强制,例如习俗,或者同业惯例,或者商业伦理,或者集体压力,或者集体谈判,这些在今天都谴责减价竞争者,或破坏同业规定的破坏者,他们非分地从有限的资源或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中攫取自己的利益。斯密的所谓劳动是世界上从未有过的自由劳动。
这是由于他的理论是神赐恩惠、普遍丰裕、理性的时代和明辨是非的意识等等理想主义。因此,不会有不平衡的生产过剩,没有公司组织或其他集体活动所造成的人为的稀少。他以这种丰裕、恩惠和明辨是非的理论,像魁奈那样,反对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规章则、一切税则、一切习俗的束缚,甚至怀疑用租税维持义务教育以及结果的教育服从政治。 [11] 他要废弃那束缚个人的习俗和业务规则,从而树立一种纯粹个人主义利己心的神圣法则;他用一位慷慨的上帝的指导和他的代理人“是非的意识”替代欧洲的全部管理的政策,甚至公然反对那公共的同情心,尽管它把人们结合成团体,照顾他们的贫、病、孤、寡。在这方面他表现了时代的心情,法国革命实现了他的主张,废除教会、地主、协会和公会。 [12] 斯密差不多造成了拿破仑的独裁政治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的“无政府时代”。
斯密的理想主义不能不是那样,假使他废除经济事务方面的一切集体行动。废除了集体行动,理论家就必须在个人的心里找到一套维持社会运行的本性。这种本性必须是由一种关心人类幸福的外界的力量放在那里的。这外界的力量是上帝。完成他的目的只需要三种本性——同情、交换和明辨是非的意识。这三者替代经济上的一切集体行动。
财产,在斯密看来,和洛克的看法一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使他可以保有他劳动的物质成果,供他自己使用,不受他人的侵犯。这是那种物质的、殖民地时代的或者农业的“有形体财产”的概念,这种概念洛克和魁奈都有,它的基础不是“稀少性”的概念,而是实际持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斯密不可能用稀少的原则为“财产”的基础,像休谟提出的那样,因为那一来结果就会否定上帝,并且给重商主义的垄断性的或特别优待的办法找到理由,它的借口正是限制供给可以有利于大众。可是,他的自由的定义没有包括个人财产的全部意义。自由包括为了自己使用而占有物质的东西,听他自己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不出卖那个财产的自由、规定价格的自由、未来的安全以及在法律面前和一切其他的个人平等。
可是,这种私有财产完全是个人财产,他的意思和一切法人组织的财产,或者联合的财产,或者所有人的意志必须服从任何习俗、同业行规或细则,是有精细的区别的。因此,我们若是用“个人财产”这个名词,就符合斯密的主要观念,尽管他用了一些表面上不同的名词,例如“劳动”、“个人”、“私利”、“交换”、“生产力”、“节俭”、“商品”甚至“国富”。他所谓“劳动者”总是有形体财产的个人所有者。他所谓“商品”总是由个人所有的商品。他所谓“国富”是个人财富的总和。因此,他所谓财富就具有双重意义,既作为物资又作为物资的所有权。他所谓利己心是一个不受到任何管理的个人所有者的自由意志。总之,斯密所谓个人愿意生产财富并且和别人交换的观念,指的是“个人的有形体财产”,而不仅是可能属于团体所有的私有财产。
这种财产的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中采用了,可是不像斯密那样只限于个人的财产,或者不包括团体的财产。 [13] 后来,最高法院为了要把现代商业惯例归入财产和自由的意义的范围,不致受到立法的限制,就进一步对交易和定价的自由给予财产的意义。法院采取洛克和斯密的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观念;可是,它扩充了财产的意义,包括法人组织、交易甚至没有成为法人组织的组合以及按照当事人在交易中所规定的价格进行买卖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扩充是无形财产的基础,无形财产又是“运行中的机构”的观念的基础,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有利的买卖的预期。我们可以说这是美国目前宪法上的财产的意义,1890年以后才达到这个程度。它不仅包括斯密的个人的私利,而且由于包括了斯密所不包括的组合权,财产的意义成为一种人格化的组合(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的组合)在有关占有和使用一切稀少的东西方面的团体的私利。这样,财产的意义就包括团体的占有的自由,团体的让与的自由,团体的取得的自由,以及团体的和别人联合的自由。这些权利的对象都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东西的所有权;财产的意义成为个人和团体之间的交易的预期。
因此,财产的意义从具体的东西扩充到交易和预期的交易的重复,并且从使用价值扩充到稀少性价值(表现为价格)。斯密在他的财产和自由的意义里既不包括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它的稀少性价值。后者是重商主义的弊病。前者已经包括在自由里面。重商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摆在他面前,需要对付,它们完全以稀少性的事实和公共效用的托词为根据。他说,这种托辞,用来辩护联合组织对个人买卖的控制,是伪善的;另一方面,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劳动和积累,却是照顾公共福利的老老实实的方法。他认为,稀少的原则使经济学说不得不受物质自然,或者政府的政治控制,或者行会和公司的垄断行为的支配——这一切都包含在他的“重商主义”的意义之内。
针对着这种我们可以叫做“集体的稀少”或者“协定的稀少”的虚妄的理论,他创立了一种个人生产力的理论,这种个人生产力的发挥,不是通过个人财产的制度,而是通过个人财产的自然法则,不受到政府、公司组织、习俗或者任何其他联合行动的控制。因此,他的三个主要论题,生产力、节约和有效的需求,关键都在于他的一种个人意志的观念,这个人意志,由于完全自由的诱发,在一个丰裕的世界中从事于生产、积累和交换。这就成为个人的有形体财产,和重商主义或公司主义的政策在一种人为的稀少的世界中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团体的、集体的或政府的财产或控制,完全相反。
这样,斯密以个人财产代替法人团体财产或集体控制,抛弃了休谟用稀少性作为财产的基础那种现实主义的说法,而像洛克那样,用自然秩序、上帝恩惠和丰裕为基础。因此,他实际上是用发源于财产的习惯法的“个人的稀少”代替一种由政府、协会或公司组织利用成文法赋予的权力,订立规章和实行限制所造成的“集体的稀少”。他认为财产的基础不是“稀少”的事实 ,也不是习俗的事实 ,而是他所讲的个人对自己劳动的产品应该享有 所有权。和洛克一样,他把事实和对事实的辩解混合在一起了。
可是,我们对财产物、财产权和认为财产是正当的理由,加以分别;这种分别斯密是没有的,他必然没有,因为他的社会哲学是一种道德秩序的哲学,在这种哲学里一种习俗和对它的辩解肯定是分不开的。总之,他的理性的观念,和洛克的一样,是把“快乐”和“认为快乐是正当的理由”结合在一起。
如果我们要分出这些区别,那么,财产作为一种有形体的事实就是物质的东西的占有,因为它们是稀少的;财产权利是跟着这种占有而发生的集体的安全、强制、自由和暴露。这些财产的权利,斯密在劳动的基础上认为正当。可是,财产本身——或者不如说是资产,包括有形体的、无形的和无形体的财产,并且有别于财产的权利和理由——不过是个人的稀少性的情况,按照当时通行的规则,在决定他们和其他个人的交易。斯密不可能想到后来任何形式的集体财产的发展,无论是公司组织或是联合行动——它们使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服从机构的集体规则。休谟所理解的稀少性是衣、食、住和土地的稀少,可是,对于买卖人、工人、债权人、债务人、地主、佃户来说,稀少性是所有人的稀少。这种所有人是占有或者有希望占有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买户、卖户、贷款人、借款人、地主、佃户。人们付出代价是因为这种所有权的稀少;这代价不是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代价——而是如麦克劳德后来在1856年所说的那样 [14] ,是为了换取一种权利,使政府不许任何别人占有和使用这有关的食物、衣服、住所或土地。稀少性,作为一种买卖中的直接事实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合法控制权的人的稀少,不是物品的稀少。只有对野兽的欲望而言,这稀少性才是食物的稀少。就人类的欲望来说,稀少性是实际的和可能的“食物所有人”的稀少,愿意命令代理人转移所有权和命令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的所有人的稀少。
这种分别是和亚当·斯密时代的常识相反的。可是,现代的“在外”所有人、公司、辛迪加、联合组织、大企业的资金供给以及批发买卖,已经改变了斯密时代的常识。物品有物质的形体,由工人处理;可是所有权有稀少性方面的问题,由买卖人谈判交涉。买卖人是稀少性专家。在小制造者、小商人和小农人的时代,他们自己工作、自己积累和自己交换,这种区别不明显也不很重要。
Ⅲ 劳动痛苦、劳动力、省免的劳动
在关于“劳动”的重要性方面,斯密比洛克前进了一步。他不仅说财产的权利是由自由劳动者对自己的产品的权利而来,像洛克那样,而且他给了劳动三种他认为相等的意义,可是,这些意义后来把经济学家分成三派,讲“劳动力”的李嘉图—马克思派、讲“省免的劳动”的凯雷—巴斯夏派和讲劳动痛苦的新古典派。
这三种意义在他讨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那有名的一章里,可以看到:
“一切物的真实价格,即欲得此物的人真实负担的费用,亦即获得此物的辛苦勤劳。一切物,对于已得此物但愿以之出售或交换他物者,真正值得多少呢,那等于因占有其物而能自己省免、转嫁在别人身上的辛苦勤劳。自身做成的货物,固由我们自身的辛苦而得;以货币或货物购得的物品,亦由劳动购买。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这种辛苦。它们含有一定量劳动的价值,依此价值,我们可与其他在想象上含有同量价值的物品交换。劳动是第一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由劳动购买,非由金银。所以,一物,对于已有此物但愿以之交换新物者,所值恰等于这物所能购得的劳动量。” [15]
既然劳动的痛苦(辛苦勤劳)、劳动力和省免的劳动这三种意义,斯密认为是相等的,其中的任何一种可以用作他的价值的尺度。斯密没有接受休谟根据稀少性的对财产的解释,又否定了一切形式的对供给的集体控制,认为那是重商主义的人为的价值,于是他在劳动的痛苦中找到了一种限制产量的自动的原则。痛苦是他对稀少性的人格化。
伊利·哈勒威提出一种伦理的原因,说明斯密何以把价值解释为劳动的作用,而不是稀少性的作用。 [16] 他说:布芬道夫说过,一件东西的价值是由于它能满足欲望,它的价格却是由于稀少性的作用。斯密的老师赫契森教授说过,价值是由于产生快乐的能力和取得的困难,后者他认为和稀少性相同。我们注意到,假如用后来边沁派经济学家的精确的名词来说,这些意义一定会被说成效用和稀少性。可是,我们也注意到斯密所仿效的是洛克。洛克心目中有着一种“财产是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上的财产论,和1689年革命以前英国君主的专制权对立。他用劳动力的生产力学说为这种权利辩护,又用劳动痛苦的理论作为对罪孽的惩罚。
斯密同意这种“自然的和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可是我们应该注意,他把价值解释为劳动痛苦的作用而不是稀少性的作用,就是把稀少性人格化为这个劳动的痛苦,等于赫契森的“取得的困难”。劳动痛苦是一种能使那感到痛苦的劳动者立刻了解的东西——他感觉不到稀少性,也感觉不到他的劳动力——他感觉到劳动的痛苦,这痛苦随着天然资源的稀少而加重,随着丰裕而减轻。如果稀少性是哲学家的回想,痛苦却是人类的感觉。
斯密的劳动的两种意义 [17] ,“痛苦”和“力”,后来成为马尔萨斯和李嘉图两人分歧的根据。马尔萨斯采用斯密的“劳动痛苦”,李嘉图采用斯密的“劳动力”。 [18] 它们是同一个稀少性的人格化的两种意义——主观的和唯物的意义。可是,这种分歧在马尔萨斯和李嘉图以后的一百年中大大地发展了。那“力”的唯物的意义变成控制自然的“力”,后来被马克思采用了,结果引起俄国的革命;另一方面,我们将发现它只产生那没有被人格化的“效率”原则。那主观的意义“痛苦”,在斯密和马尔萨斯手里,是价格的人格化;后来的经济学家用货币——斯密的“名义”价值——代替“劳动”时,货币变成不是付给自然的代价,而只是一种被解除了人的关系的购买力,支配和换取别人的服务,最后归于制度的原则,作为稀少性的尺度。
既然斯密在他对劳动的人格化中差不多包括了后来一些学派据以各树一帜的各种概念和原则,我们在分析斯密的“劳动”的意义的时候,就必然要预先说到他们的理论。惠特克曾指出,早期的“劳动”经济学家混淆了价值的根源、价值的调节者和价值的尺度这三种观念;他所作的区别一部分是根据维塞尔的意见,认为亚当·斯密把两种相反的理论,一种哲学的和一种经验主义的理论,放在一起。 [19] 然而,斯密的“哲学的”见解并不是哲学,而是人格化。它的实质是人格化劳动和自然;这种人格化支配了他的经验主义的见解,认为欧洲经济政策的实际历史的发展完全和“自然秩序”相反。那人格化的自然秩序,一定会在历史上依照一种神圣理性的原则,完成它的任务,这神圣理性的意旨是物资丰裕和人类幸福;他的著作中所谓经验主义的和历史的部分,是为了要说明人类怎样由于集体的行动,颠倒了自然秩序。他的所谓“归纳”法不是归纳的。那是搜集若干证明来表示人类违反了事态发展的自然顺序。“自然”从自由、安全、平等、财产开始。可是,人类从奴役、不安全、不平等和个人受集体行动的控制开始。
斯密对劳动的人格化也是这样。劳动被想象为和仁爱的自然进行一种交换,自然跟人类在一起工作;然后劳动者彼此交换他们的产物,不是按照自然秩序,而是在集体行动的规则下进行,破坏自然秩序。因此,他对劳动和自然的人格化,是把我们所讲的买卖、管理和限额的行为都人格化了,可是不包括任何的集体行动,他认为集体行动是人为的,和自然相反的。这些人格化就使他的理论成为一种人对自然的关系的经济学,而不是人对人的关系。
因此,斯密的“价值的根源”是个人的人的意志在处理一个慷慨的神的意志所供给的物资;他的价值的“调节者”是神的统治规定一种处理自然和人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这种法则一定会实现的,假如不是集体行动用它的业务规则代替了自然秩序;他的劳动,作为价值的“尺度”,是一种本来可以稳定的尺度的人格化,假如不受到货币和集体行动的干扰。
根源、调节者和尺度这三种观念不可能分开,因为,如果要对一种根源或调节者从数量上加以说明,只能用计量的标准来说。现代自然科学已经放弃了根源和调节者的观念,只讲重复和测量的标准。在数学的影响下,这也渐渐地成为经济学里的态度,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因为,根源和调节显然不能从经济学里去掉,如果还要认为它是一种人类意志的科学。根源、调节甚至计量的标准,都是由人类的目的产生出来的观念,自然科学不妨想要去掉它们。可是,如果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人类的买卖行为,这些指向未来的目的就是研究的对象。洛克、魁奈和斯密要寻求原因,那并不错——他们的错误在于人化自然和劳动,作为根源、调节者和量度者,实际上他们应该向交易、习俗和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中去找。他们把因果作用 放在上帝的意旨里,实际上应该像休谟和皮亚斯那样,把它放在人类的目的里。他们要找一种终极的或根本的原因作为他们的“调节者”,在洛克、魁奈和斯密看来,这是仁爱的宇宙的自然法则。他们要根据这个终极的、自然的原因找一种尺度 ,就是劳动和自然,受着神的恩惠的指导;其实量度的方法是一种习惯和法律的纯粹人为的和集体的手段,任意创立一些单位,以便把宇宙和人类活动说成数字。
1. 价值的根源
“价值一词,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因占有其物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其交换价值往往极小甚或绝无;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其使用价值往往极小甚或绝无。例如,物类中,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虽无多大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多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20]
因为这些理由,斯密和他的后继者在经济学说里摒弃了使用价值,认为经济科学只和交换价值发生关系。可是,现代的科学管理又把使用价值带回了经济学,斯密一定当时有一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的意义,使他加以否定。实际上,我们发现斯密在他的一切论证中实地运用了使用价值的观念。实际上,他的整个哲学是根据一种使用价值的理论,我们将按照他陈述的各种方法进行分析。
正如我们已经暗示的那样,这需要把他的“价值”这个名词分析为它的两个组成部分,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 [21] 。因为,根据现代统计的需要,我们知道,价值是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用它本身的物质单位计数,乘 每单位的以货币计量的稀少性价值。例如,一定数量的叫做小麦的那种使用价值 的价值 ,是蒲式耳的数目乘 每蒲式耳的价格或稀少性价值 [22] 。既然斯密从天赐丰裕和人类罪孽的假设出发,进行他的分析,我们将在这些假设里,发现他的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的意义。
(1)使用价值的根源——我们已经用“劳动痛苦”这个名词作为等于斯密的“辛苦勤劳”,并且有别于“劳动力”。斯密没有单独地作成一种劳动力学说,或者使用价值学说,因为,他的发源于自然恩惠的丰裕论以及他的作为和洛克所谓对罪孽的惩罚意义相等的劳动痛苦论,不需要一种克服自然阻力的力量的学说,像李嘉图后来考虑到自然的吝啬时所需要的那样。然而,我们细察斯密的生产和交换学说,就可以推断他把劳动力作为使用价值的根源是什么意思。这样推论起来,他的使用价值的观念是洛克的那种二元论的观念,所谓内部的心灵模仿外部的世界。外部的物质世界是使用价值。内部的心理世界是快乐。
可是,斯密的劳动痛苦量,在他看来,等于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因而,劳动力所创造的若干数量的产品必然在内部引起等量的痛苦。我们可以把这种相等(这是洛克的模仿论)叫做“心理平行论”,跟我们将叫做“机能心理学”和“交易心理学”的东西,有所区别。“心理平行论”仿效洛克的“内部心灵摹仿外部世界”的观念。
我们画了四种图解(图2、图3、图4、图5),说明我们所想象的亚当·斯密原始的价值公式,以及后来某些派别的经济学家的公式。每一种图解我们将在适当的地方加以详细的说明,可是,它们的基础全是同一个经济概念——“稀少—丰裕”。为了便于说明,这个基线可以说是商品小麦的稀少或丰裕,用蒲式耳为计量的标准。基线上的点向右移动时(由箭头记号表示),小麦量增加,趋向丰裕;向左移动时,小麦量趋向稀少。向右,丰裕增加;向左,稀少“增加”;这样,丰裕是递减的稀少,稀少是递减的丰裕。
根据斯密和李嘉图的说法(图2),产品量的增加就是使用价值量的增加,同时也就是人类快乐或福利的增加。它背后的假设是,人类的欲望一般是无限的,斯密否定使用价值,因为,在他看来,那是指无限制的主观的 快乐,不是和它平行的客观的 使用价值。
可是,这客观的 使用价值和产品的量是同一的,因为产品就是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产品量的增加(在他看来,这是劳动痛苦或劳动力的等量的增加)也就是使用价值数量的增加,从它的主观的 “快乐”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心理平行论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行的,因为快乐也由神的恩惠无代价地予以增加。
图2的目的是说明李嘉图在斯密的四十年后多么简单地就抛弃了斯密的劳动痛苦,只采用斯密的劳动力。实际上,这种改变包含一种有关“自然”的根本哲学方面深刻的变化,从自然的天赐丰裕转变到自然的吝啬和人口过剩,像马尔萨斯于1798年提出的那样。可是,这种变化并不改变使用价值和快乐的连带关系。丰裕增加,就是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的数量增加;这等于物质产品的数量增加,它的属性(即小麦的使用价值)以同样的程度增加,也就是人类的快乐或福利增加的程度。
这种平行论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和图3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斯密和李嘉图都没有每单位的效用递减的概念,这种效用递减我们称为机能的心理,因为它决定于稀少和丰裕。这种心理的状态是世纪中叶以后由戈森、哲逢斯、瓦尔拉和门格尔各自发现的。现在人们知道了主观的福利(快乐)不是无限的(在某一样物品上),而是随着丰裕的增加而每单位 递减,随着稀少的“增加”而每单位 递增。向着丰裕的一面发展,它可能成为一种使人“厌烦”的甚至害人的东西,像那会淹死人的一股洪水。向着稀少的一面发展,水可能成为有关生死的“无限量”的效用。
这种机能心理学斯密或李嘉图都不懂,因此对使用价值,除了解作一般福利而外,不能给予其他的意义。然而斯密对于使用价值和与它平行的快乐却有一种解释,就是他所谓“国家的财富”。为了证实这使用价值的意义,我们引证埃德温·卡南的话。
卡南指出“wealth”(财富)这个名词在文字学上不过是“weal”(福利)这个字 [23] 的一种较长的形式,并且“wealth”的比较老的意义是指那种福利,它“完全依赖占有或者按期收入某些外界的东西,例如面包、肉、衣服或是钱,以致这个字渐渐地被用于那些东西本身,以及因获得这些东西而产生的那种身心的状态”。亚当·斯密采用wealth这个字的时候,它的意义已经变成这种外界的东西,不是那主观的福利,而且“已经是非常普通,以致辞典编辑者忘记提起从前的意义”。 [24]
这符合我们看到的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中的情况,而以洛克为最高峰。公共福利(Common weal)和公共财富(Common wealth)当时是可以同样地用作经济数量的表示,并且都还有一种政治上的政府的意义。 [25] 到斯密的时候,他所不谈的那个名词“使用价值”具有同样的意义,福利和财富——福利,指快乐或幸福那种主观的使用价值,和客观的使用价值或财富平行,像我们的图2所表示的那样。
可是,卡南也指出,到了亚当·斯密、李嘉图和所有的自然经济学家(除了罗德戴尔)的时代,“财富”已经也包括交换价值的意义 [26] ,——这种意义的扩大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为价值的这三重意义,作为福利、财富和交换,变成了普鲁东、马克思、美国绿背纸币主义者以及实际上一切纸币论者所理解的那种诡辩的意义,这些纸币论者主张货币的供给要和人们所生产的或是所有的价值(使用价值)的数量相等。
根据以上所说的,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跟斯密和李嘉图的心理的使用价值平行的,还有一种物质的使用价值,用蒲式耳、加仑等物质单位为计量标准,相当于他的“社会财富”或“国家的财富”的意义。它的特性是不随着丰裕而每单位 的使用价值减少,也不随着稀少而每单位 的使用价值增多,和后来效用递减的意义相反,递减的效用是随着丰裕而每单位 的效用减少,随着稀少而每单位 的效用增加。使用价值是“丰裕”价值,可是机能价值是“稀少”价值。简单地说,使用价值是斯密对他客观地所谓物品和财富的一种主观的意义,它随着丰裕而增多。
若是这样的话,使用价值或者物品就可以说是一种价值,它随着物质的和文化的不同而变动,而不是随着供求的关系。物质的不同是种类上的不同,例如鞋或小麦;质量上的不同,例如春小麦或冬小麦,一级,二级;变质、损坏或消耗程度的不同。文化上的变动我们区别为“文明价值”,因为那不是供求上的变动,而是风格或时尚、宗教或道德以及新发明或新发现等等文明上的变动,这种变动改变人们欲望的目的物,从弓箭变到炸药、从马变到汽车、从图画变到电影。这些文明价值的递减的使用价值应该加以区别,称为“废弃”,其递增的使用价值称为“发明”。 [27]
换一句话说,使用价值是物或人的一种物质的和文明的属性,不是一种稀少性的特质;可是,和稀少性一样,它也有一种心理的说法。现代经济学家,受了快乐论经济学家的影响,通常硬说早期的使用价值的意义中含有他们自己的递减效用的意义。这一来,他们给了效用一种双重的意义,一方面是那早期的意义,每单位的效用不随着数量的增多而减少,另一方面是后来的意义,每单位的效用随着数量的增多而减少。后一种意义,我们认为,古典派经济学家以及他们的仿效者马克思都没有。它的心理的价值决定于它的物质的特性,而不是决定于数量;决定于快乐,不是决定于稀少性;决定于当时的文明,不是决定于供求。因此,使用价值应该和物体的颜色、形状、重量、体积或容积同样地来解释。使用价值确有数量的关系,可是,这是物质的数量,有它们自己的物质的计量单位,例如布以码为单位,木材以一百二十八立方英尺为单位,电力以千瓦时为单位。 [28]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物质的使用价值的意义,尽管它有客观的和心理的两种说法,因而是满足人类欲望的东西和欲望本身之间的一种关系的观念,其中并没有一种观念,认为个人真正依赖拥有多少数量的某一种特殊使用价值。那是洛克的二元论的观念,我们称为“心理平行论”,不过它同样地也是那种“福利和财富”的双重说法的假设——福利,是“快乐”的心理学的说法,经济学的说法是财富的丰裕。
斯密所研究的是不同 商品的交换价值上的不同,而不是在不同条件或不同数量下生产同一 商品所需要增加的痛苦。生产一蒲式耳小麦所需要的痛苦(或等量的力),多于生产一蒲式耳马铃薯所需要的痛苦。所以,两三蒲式耳马铃薯交换一蒲式耳小麦。李嘉图从劳动痛苦改变到斯密的意义相等的劳动力时,他的意思也是指这种交换价值。小麦所包含的劳动力两三倍于马铃薯,这说明了小麦和马铃薯的交换率。
快乐论经济学家注意到同一 商品数量增多时每单位 的效用递减(图3)以后,发生了一个不同的问题。如果供给增多时每单位 的效用减少,那么,每单位的“负效用”或痛苦是不是也随着生产的增加必然会引起的疲劳的增加而增加呢?这一漏洞是快乐论奥国学派的缺点。他们说,机器代替劳动以后,我们已经脱离了斯密所写的那种原始时代的“痛苦经济”,进入一种“快乐经济”。可是,痛苦仍然存在,并且随着增加同一 商品的产量所需要增加的努力而增加。这样,古典派经济学重新出现,作为新古典派,他们的公式大致可以用图4来表示。假如根本没有供给,拿某些东西,例如水来说,效用(不是使用价值)就可以增高到无限量,并且显然没有生产它的劳动痛苦。可是,如果劳动增加,每单位 的劳动痛苦的强度就增加,同时每单位 的快乐减少。
可是,树并不长到天空里去。在某一点,假定是边际效用点,供给就停止增加,因为递减的快乐等于递增的痛苦。
因此,有两种边际效用的说法——奥国快乐论派和新古典派。在前者的不讲痛苦的经济学里,一种商品的快乐在下降中达到一点,在这里另一种商品的快乐超过它;结果在各种商品的递减的效用中进行选择,从而达到一种平衡(图3)。在各种对象之间进行选择的那一点同样地决定大家的边际,成为平衡点。这一种说法,1890年在庞·巴维克手里,作为“效用成本”论出现,也就是在可以任意选择的对象中择善而取,所获得的边际利益。 [29]
可是,新古典派所说的边际效用是苦与乐的平衡点,在这里同一商品继续生产的痛苦等于继续消费的快乐(图4)。
这样,在十九世纪末斯密的平行论已经成为机能心理学,由于把使用价值的意义变成递减的效用,把痛苦的意义变成递增的“负效用”。价值的概念仍旧像从前那样,是一种两面的概念,这一次是边际效用或稀少性价值乘 物品的数量或使用价值,从前是劳动痛苦乘 使用价值的数量。
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使得斯密在他的经济理论中没法安排使用价值,就是,个人的服务。这种服务显然是无形的,一经完成马上就不见了。可是,它们确实是有用的,而且它们的用处在服务完成以后还继续下去。斯密和他的信徒们只能分别“生产的”和“不生产的”劳动。医生、律师、政治家、牧师、教师、音乐家或演员、科学家、家庭仆役、主妇,都是“不生产的”,因为他们的劳动的功用不出现在一种商品里,这种商品可以贮存起来和在市场上出卖,或者直接交换别种商品或别人的劳动。这种服务的价值 只能用货币来计量,例如工资和薪俸,或者用它们直接交换得来的商品来计量。因此劳动本身只能当作一种商品看待,它的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个人的服务有交换价值,可是它们的使用价值只出现在别人的快乐里,并且没有像“吨”和“码”那样的计量标准,可以用来量度快乐。
“包含”在商品里的劳动,情况就不同了。劳动给了那个商品一种外加的价值,可是,既然连它的“使用价值”都被看作心理的,这外加的价值只能作为一种外加的交换价值来计量。
一百五十年的经济理论工作对于怎样适当地处置这些个人服务的问题,大费踌躇。如果它们是使用价值,我们除了用货币以外怎样能量度它们?可是,货币量度它们的稀少性价值,不是它们的使用价值。货币量度它们的供求,或者它们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或者习俗的力量,而不是它们的功用。这一个半世纪的理论研究采取了各种概念和方法,要使个人服务的功用成为和“生产的”劳动的功用一样,包括在一般的使用价值的概念之内。这些概念之一是“平均工时”,由马克思首先采用并且在科学管理的理论中取得精确的意义。另一种是“总”劳动的概念,用“工时”计量,它不把使用价值加在某一件商品上,而加在一个团体所生产的全部商品上。这“总”的概念是现代“部分—全体”关系的公式的一种特殊的例子。另一种是科学家、发明家和工程师的脑力劳动的概念,这种劳动被看作某一个事业单位的“总”劳动,结果是各种劳动中最生产的,因为它扩大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所造成的一种产量超过所有其他全体人的能力的产量。这种劳动还包括那可以叫做国家的“总”劳动的教师、牧师、政治家、政客、警察等等,他们总的工作扩大整个国家增加使用价值的产量的能力,不管他们所得的报酬是出于税收或任何其他来源。
另一种概念是把使用价值这个名词本身分析为四重意义,作为基本的、形态的、时间的和地点的“效用”。 [30] 基本的效用是必须利用的自然力。利用自然力是改变它们的形态、时间或地点——怎么样、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需要它们——不管它们的交换价值、价格或者工资。医生、家庭仆役、主妇甚至音乐家和演员的所谓个人服务,是把形态、时间和时间效用加在那不然就无用的自然力上面。这种服务直接增加东西的物质的使用价值,可是所得的报酬属于完全不同的范围,决定于讨价还价的能力、习俗、稀少性、机会、选择的可能性以及进行服务时服务者的经济条件等一切情况。
正是这种对别人的服务和对别人的控制之间的矛盾、生产和营利的矛盾、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的矛盾,使经济学家分成各种派别,可是斯密不谈这些,因为他一心一意地致力于“个人主义对重商主义”一个问题。
没有下一世纪中经济学家们作出的这些精细的区别,亚当·斯密的使用价值的根源的概念是什么呢?就是任何增加丰裕的东西。斯密认为有五项因素,能增加丰裕,它们和限制丰裕的劳动痛苦不同;这五项因素是,劳动力、分工、交换、节约以及农业中的“自然的恩惠”。
马克思后来把洛克和斯密所指的那种劳动力更精细地分为体力的、脑力的和管理的能力。假使我们要说得更精确一些,就应该用“运动”的说法来表示,这样,体力的意思是用神经、筋肉和骨头移动自己的身体或者其他物质的体。那应该说是物质的力,而不是“体”力。那是用直接撞击来推动外物、自身或别人的物质力。那是物质的力量,并且可能是暴力。
可是,脑力是间接推动事物的能力,在空间上隔着一段距离或者在时间上是将来;它的方法是直接推动其他物体,使其他物体发动它们自己的物质力量。工具、机器、发动机、飞机,都是起源于脑力。
管理的能力,同样地用运动的说法来说明,就是推动别人用他们的体力、脑力和人格的力量去推动物和人的能力。
放在一起来说,这三方面的力可以更恰当地统称为人力,实际上这是洛克、斯密和马克思所用的“劳动”的意义,因为他们的劳动者显然是体力、脑力和管理性的劳动者。增多使用价值和国家财富的是人力。
可是,这种人力的最大的生产力起因于分工,分工使人们可能专业化并且需要交换。斯密的全部工作是论述多种多样的分工所造成的生产力增加,从工场的分工说起,然后继续说到产业的、地区的和国际的分工,这一切全需要交换产品。
因此,斯密认为“交换价值”是劳动力必须采取的“形式”,如果它通过专业化来生产最大数量的使用价值。劳动力既然是使用价值的根源,就只能在一种文明的环境以内发生作用,那环境决定它造成的使用价值所采取的种类和形式。
后来,马克思把斯密的使用价值的观念里所有这些根源、种类和形式的含义,有系统地陈述出来(参阅图5)。根源 或“实体”,按照洛克和马克思的说法,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种类 决定于物质的和文明的情况,例如帽和鞋。斯密认为,价值的形式 有两种,生产的和不生产的劳动,前者是为了交换的产品的根源,后者是为了立刻消费的产品的根源。两者都有用,可是生产的劳动以交换价值的形式创造使用价值,不生产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采取为了立刻消费的形式。
因此,从马克思说回去,生产的劳动所采取的形式是分工所造成的交换价值的形式,不生产的劳动所采取的形式是没有交换价值的那种消费品的形式。前者是所谓“商品”的意思。商品是一种采取交换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 [31] 任何助长交换价值而不加成本的东西,增加生产;因此,银行制度和纸币,以一种没有成本的媒介替代成本很大的黄金,从而增加生产。 [32]
在这里斯密和魁奈不同。魁奈生在一个农业社会里,这个社会的繁荣,他认为,系于农产品丰裕而交换价值高。可是,斯密和洛克一样,生于一个农业和工业都发达的国家,它的繁荣系于农产品和工业品的交换。魁奈把情况描写为商品的流转;斯密把它作为一种地区的和职业的分工。
斯密说,“即令一国居民的收入,全然是其居民勤劳所能获取的生活资料量,”然而,“一国以商业及制造业为媒介,得比较其国土地在现耕作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数量,每年从外国输入较大量的生活资料。都市居民,虽往往毫无土地,亦得赖自身之勤劳,吸取他人土地原生产物。不仅工作的原料,他们的生活资料亦可从此取得。都市与其邻近诸农村之关系,往往即是一独立国与其他诸独立国之关系。……小量的制造品,得购买大量的原生产物。……反之,无工商业的国家,就大都不得不费去大部分本国原生产物,来购买极小部分的外国制造品。” [33]
然而,像魁奈所说的那样,这些农产品的低交换价值和工业品的高交换价值并不使农民受到压迫,若是没有人为的稀少现象从中妨害。那是自动的、因而也是自然的交换价值,是分工和专业化以及交换使劳动生产力增加的结果。假使农人必须自己制造,他们的农作物的产量就一定会减少。由于地区的分工,他们的生产力提高了,所以他们农产品的低交换价格对农人自己有利。他们从扩大了的生产力中获得的补偿,超过他们因低价格所受的损失。斯密在城乡贸易、国际贸易以及国家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方面所作的卓越的研究,是为了证明交换价值符合劳动生产力的差别时双方所得的利益。
可是,这是生产力的意义上的一种改变。魁奈使生产力系于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的数量 ——并且只有自然的活力能增加那数量。可是,斯密使生产力的意义系于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的使用价值 ——并且劳动力把使用价值加到自然所生产的原料上去,不需扩大数量。因此,他们对于财富是在于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的数量,还是在于数量上增添的使用价值,意见不同;这一点意见不同实际上使斯密和魁奈在生产的和不生产的劳动的意义上部分地一致,可是分歧的地方很大。对斯密来说,生产的劳动者是那些为了和别人交换而生产的人;魁奈的“自然”的生产力也是为了交换的生产。不生产的劳动者是那些为了自己或别人消费 而生产的人,对魁奈来说,这使得自然也变成了不生产的。照魁奈的说法,自然必须增加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的数量,才是生产的;可是,照斯密的说法,劳动力必须增加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的功用 ,才是生产的。 [34]
因此,斯密认为生产的劳动是以交换价值的形式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他认为,只有交换价值构成国家的财富,因为,这种价值只有在分工增加了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的地方才存在。
可是,交换价值的形式 ,除了作为一种形式用来增加使用价值而外,没有重要意义。斯密的交换价值的观念给他提供了对重商主义斗争中最重要的发现:有效需求和货币需求的区别。有效需求在于“交换的物品”的生产,不在于货币的占有,而且这种生产,只有采取交换价值的形式,才能作为有效的需求。重商主义者曾辩说,增加货币的供给就能增加需求。可是,斯密说明了货币分配到各个国家和各方面,只根据“交换的物品”(使用价值)的生产多寡。创造对劳动和商品的有效需求的,不是货币——是商品。创造商品的,不是货币,而是劳动。那么,以交换价值的形式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的劳动,才是对其他生产的劳动的有效需求;因此交换价值不仅是物质的东西的形式——它是各种生产的劳动者相互提供的诱因,促使他们增加生产力。可是,我们讲到诱因这种意义,就已经把意思转移到货币价格上去了,那是斯密所不讲的 [35] 。
斯密的有效需求的观念关键在于他的“分工”,它排除了货币和递减的效用。分工把魁奈的流转观念改变为一种“有效需求”的关系。魁奈以自然为根据,不可能构成这样的观念。他有两种流转——货币的流转是一个方向,货物的流转是相反的方向。可是,斯密在他的交换价值的意义里排除了货币。照魁奈的说法,商人和制造家,由于重商主义的特殊权利,只是从货物的流转过程中任意抽取若干。可是,照斯密的说法,制造家积累而不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创造一种有效的需求,就是,在交换中不仅支配其他商品而且也支配劳动的一种能力。劳动所增加的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成为一种对劳动本身和劳动所生产的其他使用价值的需求。既然消费者所需要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一堆一堆的物质,那么,对劳动的总需求就是使用价值的总增加,由资本家积累起来并且给予劳动者作为维持生活的资料,交换他们所生产的更多的使用价值。对劳动的有效需求以及对其他产品(当然包括国外输入的产品)的有效需求,受资本家所积累的并且可以提供交换的使用价值的数量的限制。生产出来立刻就消费掉的使用价值不能留下这种支配的能力,或者有效的需求,用斯密给它的另一种名称来说。这种使用价值已经不存在,当然它的交换价值,或者诱致别人去生产商品的能力,也跟着一起消灭了。可是,所有可以移动的和可以积累的形式的使用价值,都成为对劳动和其他商品的有效需求。这种使用价值实际来到市场上,显而易见地起着一种需求的作用;另一方面,那消费了的东西,不留下等量的再生产在市场上出现,是不生产的。
因此,斯密所用的“生产的”一词等于有效需求,“不生产的”一词的意思是不能创造有效需求。因此,创造商品和劳动的有效需求的,不是货币而是商品;不是稀少而是丰裕;不是分配而是生产;而且只能以交换价值的形式来创造。 [36]
从斯密的有效需求的观念产生了所谓不会有“生产过剩”那种事的结论,后来由詹姆士·穆勒更加以详尽的陈述 [37] 。那是每单位使用价值不随着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概念的一种逻辑的结论。对斯密来说,倘若在一个注定了协调和丰裕的世界里会有生产过剩,那岂不是一种违反神的恩惠的想法。必须到效用递减已经发现以及货币在经济理论中恢复了它的地位以后,实际上,必须到马尔萨斯已经创造了一种对上帝的新观念以后,才可能对于在丰裕中因失业而挨饿的现象提出一种合理的解释。
正是这有效需求的观念,通过交换价值、分工和生产的劳动,对斯密提供了他的使用价值的丰裕的另一种重要根源——节约、避免浪费、储蓄。在这里斯密承受了杜阁的理论 [38] ,为一百五十年的经济科学树立了储蓄程序在物质上和法律上的同义的说法 [39] 。
储蓄的法律上的意义是私有财产。物质上的意义,照斯密的说法,在于保存劳动和农业的出产品,即使只保存几天。储蓄不是储蓄货币,而是储蓄使用价值。商人以商品的形式储蓄。农人以蔬菜、谷物和牲畜的形式储蓄。制造家以机器和商品的形式储蓄。储蓄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所有权,在物质上的意义不是货币,而是商品、各种改良和机器。这些东西节蓄下来,因为它们或者它们将来的产品有交换价值,并且因此具有对其他使用价值(货物和服务)的有效需求。
李嘉图以后,经济学家把生产看作克服自然阻力、产生任何满足欲望的服务的努力。可是,斯密的那种“为了财产而愿意”的概念,已经包含了这种意思。因此,他的“生产的”劳动是那创造一种能卖的商品的劳动,这种商品能储蓄起来,以后能构成一种有效的需求,相当于它的使用价值。另一种劳动力是“不生产的”,因为它所创造的只是一种立刻消灭掉的服务;或者,如果那是一种物质的产品,它在家里就消灭了,没有出来在市场上起作用。他所谓使用价值是为了将来交换的商品存货,其中没有货币的关系。因此,对他来说,生产不是仅仅使用价值的生产。他所谓使用价值是一种具体存在的特质,能积累起来,并且能在交换中转手。生产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也许似乎是一种诡辩,然而不是诡辩,如果我们考虑到对斯密最有关系的不是稀少性,也不是货币。对他最有关系的是“愿意”创造丰裕的使用价值,为了它们对其他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有效需求 [40] 。这需要通过生产力、节约和交换来实现,不是仅仅凭空洞的愿望或者货币的购买力。对斯密来说,商品是用商品购买的,不是用货币。
生产的劳动因此是有效需求的生产,而不生产的劳动消灭掉,不留下任何东西可以由资本家为了它的有效需求而节约和储蓄起来。因此,所有生产、效率、劳动力的技术问题,像后来的报酬递减和递增、各种要素的斟酌比较、劳动管理、通货膨胀和通货收缩的信用和货币问题,对斯密都不存在。对斯密来说,生产和积累完全是由于愿意工作、储蓄、交换、因而增加使用价值的数量——货币只作为一种无声无臭的媒介。
这“节约”的理论是魁奈和斯密的主要区别。对于魁奈,积累是自然所生产的物质东西的积累,可是,对于斯密,积累是劳动加到这些物质东西上的使用价值的积累。一个是天然资源的保存,另一个是节约。因此,斯密虽然和魁奈都认为一切家庭仆役、政府、官吏、君王、专门职业阶级、音乐家、陆军、海军等等他们的工作尽管有用并且有交换价值,他们却是“不生产的”;但是,斯密认为他们不生产的理由和魁奈的理由不同。斯密认为,这种人的工作“就在做的时候马上就消灭了”,“因此没法储蓄。”魁奈认为,他们的工作不增加物质的东西的总量,而是实际上从总量里减去他们的交换价值的数量。魁奈把同样的理论应用到“工匠、制造家和商人”。他们是不生产的,因为他们不增加物质的总量,反而减少它。可是,斯密认为他们的工作是生产的,因为它没有在做的时候消灭掉,并且因为它生产了一种外加的使用价值,具有一种外加的交换价值,等于他们所消费的使用价值。积累在于以商品的形式储蓄这种使用价值,这种商品可以交换,取回相等的使用价值 [41] 。
例如,自然从一蒲式耳种子生产出五十蒲式耳小麦,可是,当这小麦变成面粉状态从磨坊运回时,农人发现他用几蒲式耳小麦交换一蒲式耳小麦磨成的面粉。魁奈把农人的小麦上这种减少,作为磨坊工人的“不生产的”劳动的交换价值,加以谴责。斯密却说得好听,把它作为磨坊工人的“生产的”劳动所造成的额外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魁奈认为磨坊工人是不生产的,因为他所消费的小麦减少了市场上小麦的总量。斯密认为,磨坊工人是生产的,因为交给农人换取他的小麦的那面粉的提高了的使用价值,等于农人交给磨坊的小麦的低级使用价值。磨坊工人储蓄了面粉使用价值超过小麦使用价值的那额外部分,自己不消费它,而把它卖给农人。因此,他的劳动是生产的,如果它生产使用价值和那农人交换。
因此,斯密的储蓄的理论和他的劳动力、分工、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等理论是分不开的。魁奈的流通过程,照斯密的说法,就是一种储蓄过程,而不是一种减少物资总量的过程,因为它是一种以增加交换价值的形式增加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使用价值增加了以后,就被“储存起来,准备于必要时运用”。所储蓄的不是东西的躯体——而是增加的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
因此,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的储蓄,不仅区别生产的和不生产的劳动,而且也区别生产的消费和不生产的消费,区别积累和消费,区别财富和贫穷,区别有效需求和愿望或货币。生产的劳动是那种劳动,它通过储蓄,积累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生产的消费是那种消费,它至少由一种等量的从生产的劳动中得来的使用价值的积累加以补充。这种积累只是储蓄;财富却不仅是使用价值的丰裕,而且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的丰裕,其表现的形式是储蓄起来的商品、改良和机器。愿望必须得到有交换价值的商品的支持,才能发生有效的需求,这是斯密的“生产的劳动”的意义。
必须假设,最后这些商品的积累自会产生可供消费的使用价值,这些改良和机器自会扩大使用价值的量,并从而扩大交换价值的量。这些最后的使用价值的丰裕带来快乐,可是,这种使用价值实现的时候将是心理的、随着消费者的爱好而彼此大不相同。因此,斯密在经济学里不谈使用价值。同时,重要的价值是它们所贮存的具有交换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就是,它们的持久的有效需求的能力。人们只要增加具有交换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的数量,最后消费者的使用价值可以让个人的心理去衡量。
这种概念很像现在仍然流行的一些常识的想法。甚至到今天,还有人认为一个国家的“生产的”劳动是那生产具有市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劳动,为家庭或田地而生产的劳动是不生产的。
可是,有一点和斯密的交换的观念不同。斯密,和魁奈一样,不把货币包括在他的交换价值的意义里。货币只是一种不稳定的价值的尺度。可是,现代生活和债务的关键在于售出货物收进货币。它是资产和负债的膨胀和收缩。它的变化不管什么使用价值、劳动痛苦或者劳动力。把货币作为一种表面的东西而排除出去,使得正统派经济学不能处理现代的经济。
然而,斯密保留了一点奇怪的、魁奈的遗迹,一种现代常识和“农业经济学家”也保留的遗迹,这是洛克的更深邃的认识的一种退步。洛克曾想象在农业里劳动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九十九,自然只生产百分之一。魁奈曾想象在农业里自然生产国家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百,劳动不生产任何东西。斯密在他的经济理论里不包括使用价值(后来李嘉图包括了 [42] ),所以没有看到完全是劳动(或者不如说人力)生产使用价值。同样地,因为他继承了自然恩惠和丰裕的假设,跟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相反,所以他没有充分地区别人力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和自然所生产的物质躯体。
“在农业上,”他说,“自然与人同劳动;自然的劳动虽无需代价,它的生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的生产物一样,有它的价值。……地租……可以说是自然力的产物。地主把这种自然力借给农业家用了……用在制造业上的生产劳动,不能引出这样大的再生产。在制造业上,自然没有作业,人做了一切;……和投在制造业上的等量资本比较,投在农业上的资本,不仅可以推动较大量的生产劳动,而且,按照比例于它所雇用的生产劳动量,它对于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所附加的价值,既然更大得多,对于国内居民的实富与收入,所增加的价值,亦是更大得多。” [43]
这样,斯密对魁奈让步,承认农业的生产力较大,就是抛弃了洛克。洛克曾说过,劳动生产全部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九。斯密承认农业的劳动比制造业的劳动更生产,可是不肯像魁奈那样说,前者是全部“生产的”而后者是全部“不生产的”。他说,“生了三个孩子的结婚生活当然比生了两个孩子的结婚生活的生产力较大;同样地农人和乡村劳动者的劳动当然比商人、工匠和制造家的劳动的生产力较大。但是,一种劳动的生产力高,并不使另一种成为完全不生产的。” [44]
然而,我们跟魁奈和斯密两人都相反,我们说劳动所生产的不是躯体——而是那躯体的功用。自然增加躯体,可是她也许喜欢增加莠草而不增加食粮。还是自然产生小麦的收成呢,还是人利用自然的某些力量同时芟除另一些力量,从而产生小麦的收成呢?自然在生产小麦中的力量比自然在推动一艘海轮每小时三十英里,或者比自然推动一架飞机每小时二百英里中的力量,是不是更生产一些呢?或者,生产是不是人类的智慧对自然作了她本身决不会想到的某种处理呢?需要李嘉图从自然的丰裕改变到自然的阻力(即使在农业里也有自然的阻力),才可以驳倒斯密所谓自然的生产力在农业里比在制造业里较大的那种谬论,因而回到洛克的学说。斯密的错误在于混淆了自然增加物质的躯体,和人类引导自然资源趋向使用价值的增加。
在斯密以后七十余年,马克思循着李嘉图的理论作出他的对劳动力和使用价值的唯物主义的分析。可是,即使在今天,物质躯体和使用价值的混淆还没有完全澄清,而只是正在澄清的过程中,由于“效率”的社会意义在代替自然力量的生产力的概念 [45] 。
通过他的分工和结果产品的交换,斯密获得了进一步的伦理的理由,可以为财产辩解。洛克的辩解只做到了说明劳动者对于他个人所生产的东西应该有所有权,同时洛克对于通过货币交换得来的别人 的产品的所有权却难以辩解。斯密以他的分工提供了理由,而根本不谈货币:如果有完全自由可以交换产品,那么,劳动者一定会注意他们给出的劳动量一定要完全等于,或者“想象上等于”他们在交换中收进的劳动量。因此,凡是有财富的人就会使得别人有等量的财富,因为一个人的劳动的积累,拿去交换,一定是等于在交换中收进的别人的劳动的积累。这里斯密的理论又是错误的,因为他漏掉了货币、信用和讨价还价的能力,通过这些因素某些人可以榨取别人的财富而使自己变得富有。可是,由于撇开了货币,他的分工和完全自由,加上洛克的丰裕和神的恩惠,不仅辩护了个人在自己的产品上的私有财产,而且也辩护了私有财产中用交换的方法取得的别人的产品。
对于休谟的稀少性和公共效用的概念,也是这样。丰裕代替稀少以后,休谟的“公共效用”或者公共福利,作为个人行动的一种动机,完全不存在了。没有集体行动的干预,个人完全自由的结果是只有使别人获得相等的财富自己才能取得财富,那么,除非在极其例外和紧急的时候不应该让国家干涉。 [46] 若是处于这种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丰裕的条件下,各个人就只有用他自己的辛苦和勤劳作为量度他自己的产品和别人的相等产品的标准。这就不需要什么公共效用或公共福利的概念,因为上帝那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丰裕和物物交换的本能,已经足以照顾公共的利益。斯密的是一种“丰裕”的哲学,不是休谟的那种“稀少”的哲学。
(2)稀少性价值的根源:a.心理的和所有权的稀少性 ——我们详细地讲了劳动作为“痛苦”和“力”的双重意义,这双重意义后来造成了李嘉图和他的后继者马克思跟斯密和马尔萨斯的分歧。李嘉图的一派通常称为唯物主义的经济学家,斯密和马尔萨斯却属于一般的心理派经济学家。可是,我们对这两派作更适当的区别,称他们为心理的和所有权的经济学家。作为劳动痛苦来说,那“真实价格”是所牺牲的辛苦和勤劳的量。作为劳动力来说,“真实价格”是劳动者所有 而出卖 给一个雇主的劳动力的量。前者是心理的,后者是所有权的。
斯密的所谓劳动者被想象为本身具有一定限度的“安闲、自由、快乐”,其中一部分他予以“放弃”,为了和自然进行的一种人格化的交换。这是必须付给自然的“真实价格”、“原始价格”、“真正成本”,它造成各种东西的价值。在斯密看来,这不是人格化——而是“真实的”。
可是,李嘉图和马克思后来对劳动者的看法跟习惯法对他的看法一样——作为自由的劳动者,他有着自己的身体,或者不如说是有着自己的体力、脑力和管理的能力,这些能力的使用他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种劳动力也是一种有限的存货,所存的不是快乐(它的牺牲是痛苦),而是生产物品和服务的力,它的牺牲是所有权的割让。这也是洛克的观念,是他从习惯法里吸收得来的。他的劳动者是一个自由劳动者,拥有他的劳动力,当这个劳动者把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混合”在一起的时候,结果的产品是他的私有财产,他可以任意卖给别人。
从斯密到李嘉图和马克思,所有意义上的变动,是由于一种跟斯密和洛克不同的关于自然的哲学而来。那是从仁爱的自然变到吝啬的自然,起因于马尔萨斯的人口过剩学说。 [47] 在李嘉图和马克思手里这是一种从神学到唯物论的变动,而奥古斯特·孔德一定会把它说成一种从神学到形而上学的变动。 [48] 它牵涉到稀少性价值的自然根源的意义上的一种变动。李嘉图发现这自然根源客观地在于自然对劳动力的抗拒;可是,斯密认为自然的目的是丰裕,因而发现稀少性价值的根源主观地在于人性对辛苦勤劳的抗拒。
到了马克思手里,李嘉图所暗示的意思变得明确了:劳动者是自由的,因而他的劳动力归他自己所有。可是,他不是卖给被斯密人化了的自然,而是卖给一个雇主,像李嘉图所理解的那样。
这实在就是习惯法的财产的概念。习惯法在处理所有权的移转时,不管什么痛苦或快乐。法律只注意意志。那劳动者曾否有意 要把他的劳动力卖给雇主,他当初期望得到多少代价作为交换?意向的推论不是根据痛苦或快乐,而是根据当时当地的习俗和惯例,按照早已有的契约 和等值交换 的原则。
这种稀少性价值我们称为所有权的稀少性, [49] 并且在稀少性的意义上我们有三个历史阶段:斯密的心理的阶段,所谓劳动者对劳动痛苦的抗拒;李嘉图的唯物主义的所谓自然对劳动力的抗拒;马克思的有关所有权的所谓自由劳动者不愿出卖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低微的工资。
在各个阶段的背后,实际上各个阶段从而产生的根源,是十八世纪习惯法对自由劳动者的概念——一个自由工资劳动者,不完全无产,而是拥有他自己的“人力”,在当时当地的市场上以可能获得的不管什么价格出卖。再远一些,还有孔德所想象的种种观念本身发展所经过的历史上的阶段,这些阶段我们加以修正,作为斯密的人格化阶段,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阶段,以及关于制度怎样实际运行的交易行为的阶段。
亚当·斯密不加研究就采取了常识的见解,认为人类欲望是无限的,因此人类快乐所受的限制,只在于为了满足这些欲望而生产的一切使用价值的总量。可是,斯密把使用价值作为和“某一种东西的效用”的意义相等,而不区别一切 有用的东西的丰裕和单独 一种东西的丰裕,也不区别使用价值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意义。
然而,斯密的见解又是一种常识的见解,所有的自然经济学家当然都知道,可是没有包括在他们的分析里,完全因为他们没有区别整体和那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直到斯密以后将近一百年,才由后来的心理派经济学家作出这种区别。人人也知道这种对某一样东西的欲望的主观强度,随着当时可以得到的数量的减少 而增加,最后可能达到有关生死的地步。这种个人对某一种东西的依赖——我们称为稀少性价值——被适当地区别为机能的心理,这是洛克所谓内心模仿外界那种流行的二元论所没有注意到的。因此,自然经济学家或者完全不顾这种机能的事实,或者尽量加以低估——像魁奈对他所谓“虚幻的财富”那样——或者代以人格化或唯物主义。
但是,斯密的见解,从常识来说,也能动听。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根源,趋向于丰裕和较低价格;劳动痛苦限制使用价值的供给,趋向于稀少和较高价格。劳动力和劳动痛苦之间的区别,就是一种随着丰裕而增加的价值的根源和一种随着稀少而增加的价值的根源之间的区别;劳动力引起使用价值,劳动痛苦引起稀少性价值。如果任何增加丰裕的东西是使用价值的根源,那么,任何限制丰裕的东西就是稀少性价值的根源。
因此,斯密的稀少性价值一部分是明说的,一部分是暗示的。他的明说的 稀少性价值是限制生产的人为的垄断,垄断的起因是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使个人不能参加享有特权的职业。他的暗示的 稀少性价值是在没有集体行动的自然状态中个人对产量的限制,这种自然的稀少性价值的根源是劳动痛苦。
他认为,他的明说的稀少性价值就是垄断,垄断就是集体行动,不管是国家或是私人的联合。这是他的重商主义的意义。“实际上,这一种或那一种垄断似乎是重商主义制度唯一的机器。” [50] 因此斯密不能像休谟那样认为稀少性是私有财产的原因,既然他已经把稀少性和重商主义的集体行动说成了同一回事。集体行动是稀少性的一种人为的原因,因为它限制了个人的产量。但是,稀少性是一种显明的事实,所以他必须认为它的根源是由上帝种植在各个人的心里。
在这方面斯密只是按照常识来说。稀少性,在通俗的和经验的想法,就等于取得的困难,不管这困难是由于什么原因;因此稀少的程度越高劳动的痛苦就越大,或是费力较多或是工作时间较长。交换价值也是这种情况。生产一种丰裕的东西以便交换一种稀少的东西,其生产的痛苦必须和所要换取的稀少物品的生产痛苦等量。因此,劳动——作为痛苦、努力、辛苦、勤劳、取得的困难来了解——随着自然的稀少而增加,又随着自然的丰裕而减少。如果那种东西是丰裕的,像空气或水,人们只受很少的痛苦或者完全没有痛苦就能取得,因此它的价值小。如果是稀少的东西,像鞋或帽,就需要相当的痛苦,或是劳动强度高或是工作时间长,因此它的价值大。结果,倘使我们能去掉一切人为的稀少性,像去掉集体行动以后那样(不管这集体行动是私人的或是政府的),那么,所要取得的东西的自然稀少性的程度就等于由直接或间接交换取得那样东西所需要的劳动痛苦量。稀少性越大,劳动痛苦越大;丰裕的程度越高,劳动痛苦越少。劳动痛苦是稀少性人格化的一种常识上的说法,也是稀少性价值的根源。这种说法使各个人立刻就能感觉到;因此,斯密以稀少性的人格化替代休谟的稀少性的“哲学的回想”。
可是,休谟的“回想”不是心理的稀少性——而是所有权的稀少性。从所有权的观点和从心理的观点显然可以推论出一种相同的收入对支出的稀少性比率。如果把劳动者看作一个自由劳动者,自己占有他的身体,包括体力、脑力和管理能力在内,那么他所有的是一笔很有限的、稀少的劳动力资源。他现在的支出(不是他所受的劳动痛苦,而是他让与的劳动力)是从他的有限的人力供给中扣除出来的,这种人力,因为是稀少的,就应该和人们占有的一切稀少的东西一样,称为财产。这是洛克的观念。洛克的劳动者是一个自由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力归自己所有,当他把劳动力和自然的丰裕资源混合起来的时候,结果所得的使用价值成为他的财产的增加,补偿他在劳动力上相等的财产支出。然而,洛克没有把稀少性观念加入他的财产的意义,像那比较现实的休谟那样,因为他集中注意于神赐丰裕和人类的根本罪孽。可是,他也没有推论到心理的根源,像斯密那样。
休谟的理解是比较正确的。他用简单的“稀少性”的观念把所有可以区别为财产、法律和伦理的东西都结合在一起。斯密把它们分开,成为他的三个观念:(一)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质的东西,(二)自然的人格化,作为恩惠和丰裕,像洛克那样,还是(三)洛克那种伦理的辩解。
但是,如果我们把财产(私人财产或是联合的财产)看作一种预期的交易的重复,那么,财产就完全是稀少性的作用,像休谟所说的那样。除了就稀少的或预期是稀少的东西而言,财产的权利并不存在。 [51] 财产的价值总是一种稀少性价值。人类在稀少性的推动下努力(个别地或集体地)取得所有权,完全是出于本能的,和生命本身一样;它的三重的意义可以分别为财产的“目的物”,财产的“本能”和财产的“习惯法”。那本能也许会破坏别人,和它会保存自己一样。“本能”这个名词是极其恰当的,因为可以理解为指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不管是畜生或是人类),由于资源的稀少而发生的行为。财产的本能是稀少性的本能,财产的目的物是稀少的东西。
因此,每一个持久的人类社会都建立规则,管理个人这种追求稀少的东西加以绝对占有的行为;这些规则,直接产生于人们反复的实践和纠纷的判断,这样得到权威方面的判决以后,就成为财产的习惯法。斯密,跟洛克和魁奈一样,不能区别一位仁爱的上帝主观地要给予劳动一种神圣的财产权,和习惯或法律造成财产权的历史事实。休谟却区别了事实和事实存在的理由:事实是稀少性的结果,理由是人类自己的公共效用、公共福利或公共需要的观念。然而,事实和事实存在的理由,必须等到人们对科学和神学有了区别以后,才能加以区别。这种区别,在今天还是和在洛克、魁奈和斯密的时代一样,没有分辨清楚。对事实的辩解被当作事实来说,亚当·斯密的例子使我们看出那是怎样做到的。
根据洛克的说法,事实不过是一种心理的解释用词语表达出来,目的在于使别人知道所发生的情况。既然是这样,说服力这个要素就是事实的组成部分。事实的说服力在于能引得别人接受。因此,既然事实是人们从非常复杂的经验中选择某些特质所构成的一种心理的解释,要造成事实的这种说服力,就必须选择一些会使人相信的特质。斯密选择了劳动痛苦作为他自己对于财富的取得和积累的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劳动痛苦是非常含糊的说法,可以包括一切经济、法律和伦理的意义,同时又非常动听,可以获得人们同意。它能使每个人承认它作为人性的一种根本事实,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它有一种伦理上的道理,和许多物质的、稀少性的、所有权的意义分不开。总之,劳动痛苦是一种事实,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并且是一种理由,证明斯密以个人劳动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行为是对的。
前面所说的那种习惯法的“所有权的稀少性”,我们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斯密本人也注意到: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承继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了或承继了民政上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即令可以提供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单有财产,不一定就会有政权在握。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 [52]
斯密这样评论的这种所有权的稀少性,向来是重要的问题。人们自然地发生疑问,为什么从斯密和最初的“古典”经济学家到现在的新古典派这百余年来,他把稀少性人化为痛苦那种说法会始终是经济理论的基础呢?答案必须在重商主义的问题以及个人主义对 集体主义的一切问题中去找。集体行为引起人为的稀少性。劳动痛苦引起自然的稀少性。斯密的劳动痛苦,通过分工和完全的个人自由发生作用,替代重商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一切集体行动。重商主义,无论是政治的或是通过私人的联合,人为地限制供给;劳动痛苦自然地限制。
然而,事实的发展是,斯密的重商主义,通过集体控制的各种形式,例如政党、税则、私营公司、辛迪加或联合会,已经成为支配的势力,超过了斯密所能想象的程度。种种政治的和所有权的集体行动,他曾斥为重商主义的人为的垄断。造成稀少性的正是这种集体行动,而不是他的所谓劳动痛苦。今天的经济学是一个相对稀少的世界里以所有权稀少性为基础的修正的重商主义,不是一个丰裕的世界里把稀少性人格化为劳动痛苦那种含糊的说法。
b.自由和丰裕 ——斯密的缺点在于他的语词的双重意义——一种伦理的和一种经济的意义。他的伦理的意义是,假如没有集体行动就一定会有公道 ,以及由于集体行动实际上已经有了不公道 。他的经济的意义是,没有集体行动就一定会有自然的丰裕, 以及集体行动实际上硬造成人为的稀少。
这样,他的“自由”一词具有经济的和伦理的两种意义。经济的自由是丰裕,伦理的自由是不受集体的强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因为它是丰裕的状态而不是集体行动。他的稀少性的意义也是如此。他的稀少性的伦理意义是劳动痛苦作为合理价值的调节者。他的经济意义是集体行动的种种人为的稀少。
因此,对斯密来说,痛苦的对立面不是快乐而是自由。痛苦减少,自由就增加,因为自由的意思是可供选择的东西丰裕。痛苦增加,自由就减少,因为痛苦的意思是可供选择的东西稀少。很对,这是自由的经济意义。可是在斯密看来,这自由又是集体行动的对立面:集体行动增加,自由就减少,或者集体行动减少,自由就增加,因为自由是不受集体的强制。这是自由的伦理意义。
斯密的根本缺点在于他把所有权的稀少性人化为心理的稀少性。所有权的稀少性是习惯法和成文法,它们规定财产所有人的安全和自由,包括仅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人的那种自由劳动者。个人可以选择的对象不是自然所提供的东西——而是所有人提供的东西。你不能在街上一路走去,按照你所需要的各种东西对你的边际效用任意取为己有。所有人和警察在那里警戒着。工人们不能根据痛苦的多少来选择工作。他们必须按照习惯和法律容许财产所有人提出的条件决定工作或不工作。财产的价值在于它的稀少性价值。因此,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所有人有自由可以不生产一种商品,或者可以在商品已经生产以后不拿出来给别人使用。这是他在交换程序中,能够维持商品的稀少性价值的唯一方法。
因此,即使在一切集体的强制都去掉、因而习惯法上的所有权的自由十分完全的时候,仍然是所有权的稀少性支配一切,由于所有人可以自由地提供和接受机会,一方面能通过生产创造丰裕,另一方面又能限制过度的丰裕。可是,可供选择的卖户 多,构成买户的所有权的自由;可供选择的卖户 多,构成卖户的所有权的自由。工人和雇主有相等的所有权 的自由,因为双方有相等的自由,一个有工作或不工作的自由,一个有雇用或不雇用的自由——政府的官吏应该自己不加干涉,并且不许别人干涉。可是,双方也许没有相等的经济的 自由,因为工人如果不接受这种工作,他的另一条路也许是增加他的劳动痛苦总量,作为他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对于雇主却无关紧要,也许只是在他的企业所要雇用的成百成千的工人中放弃掉一个而已。 [53]
在一切买户和卖户、地主和佃户、金融家和实业家的交易中,可以举出其他类似的例子。要可能有“完全自由”,不仅必须没有法律的义务,而且必须有丰裕的经济机会。
这许多所有权稀少性的情况都不在亚当·斯密的私有财产的概念范围以内,因为他假设:所有依赖重商主义的法律来维持的稀少性已经去掉,所有联合财产连同它的经济压力已经去掉,以及一切不平等的情况消除了以后,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分工,通过生产、节约和交换,一定会造成极大程度的丰裕,使任何人都不需要再作痛苦的选择。在斯密以后七十五年,乐观主义者凯雷和巴斯夏承受了这个观念 [54] 。
因此,斯密和魁奈一样,心目中只有那用集体行动造成稀少性的重商主义立法政策,并且在这方面斯密的对比的自动稀少性的概念,是他不能区别丧失自由在立法上的意义和在习惯法上的意义。就立法所造成的稀少性来说,未能如愿的竞争者的选择的自由,因为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竞争而受到限制;未能如愿的消费者或生产者的选择的自由,因为以前的生产者所供给的物品或原料结果减少而受到限制。斯密假设这种立法的稀少性一经消除,一切稀少性就会消除,就变成和劳动痛苦量完全一致,因此,当立法上的自由取得的时候,经济上的自由就会取得。
但是,私有财产的习惯法本身是以资源的稀少性为基础的,而斯密认为它的基础是人们应该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自然权利。财产的稀少性的意义仍然存在,作为把那种根据别人的需要来说算是稀少的东西抓在自己手里不放。自由和稀少性成反比例,如果自由的意义是在经济上有数量丰裕的各种东西可以供人选择,不管这种丰裕是由于没有上级权力的强制或是由于自动的分工。若是有选择的完全自由,就没有稀少性,因为人们所想望的东西是非常丰裕的,像空气那样,在供给丰裕的情况下所有选择的意识都消失了。若是完全稀少,完全没有供给,那就没有自由。这是休谟的“回想”。
然而斯密的看法是常识的、经验的看法。当工人发现除了接受苛刻的条件找不到工作的时候,他不去分别工作的稀少和自由的丧失。实际上,他有所有权的自由,可以拒绝工作,因为他是他的劳动力的所有人。机会的所有人有相等的所有权的自由,可以拒绝雇用他。双方各有伦理意义的自由。相反地,正是根据这种分别,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发明了“工资奴隶制度”这个名词。
可是,在所有权的自由的背后,还有经济意义的自由。工人的选择的自由随着工作机会的丰裕而增加,随着工作机会的稀少而减少;相反地,他结果所受的劳动痛苦,却随着机会的丰裕而减少,随着机会的稀少而增加。可是,从中调节的是财产的习惯法,而不是自然恩惠的丰裕。那调节或管理也许好也许不好,也许聪明也许糊涂,也许公道也许不公道。它也许扩张自由,甚至超过它束缚自由的程度。可是调节者不是痛苦,而是现行组织的集体行动。
2. 价值的调节
人们称为“重商主义”的各种经验的政策,是跟着在封建制度的反对下发展起来的君主政体和市场一道逐渐形成的,同时也由于从经验中认识到,交换价值,作为制造家和商人维持生活的手段,决定于对供给或需求的控制。英国的中央政府为国外和殖民地市场以及国内市场上制造家和商人的当地行会供给了这种控制。这种管理或调节,人们根据公共福利来说,总认为是正当的——斯密却认为这是一种伪善的辩解,因为它总是偏袒少数特权阶级,他们的私人利益被说成好像跟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洛克用议会代替君主来行使这种集体的控制,而斯密实际上用司法代替君主和议会,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谈起。
他们的理论的基础都是回到神的恩惠的自然法则,而不是由国王(洛克的说法)或者议会和行会(斯密的说法)对供给与需求加以任意的调节。因此,斯密需要一种自然的供求调节者来代替集体的调节,他认为这种调节者不在普通法庭,而在每一个勤劳节俭的制造家和商人的心里。
“……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投资于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倾向,而致此等用途的资本过多,则其利润必降落,其他各用途的利润必提高,从而立即使他改变这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已经自然会引导人们把每个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而分配于国内一切不同的用途。” [55]
这样,斯密在“虚幻的财富”这个问题上和魁奈的意见相同。“虚幻的财富”会自动改正的,因为个人在必要时会不顾他们的自然爱好,不得不改变他们劳动的对象,从生产跌价的东西改变到生产涨价的东西。可是,魁奈因为自然生产财富,就认为这个问题是矛盾的,不加讨论;斯密却说明了在劳动生产财富的情况下这一点怎样会做到。
斯密说,第一,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安全、平等、有财产、有流动性的状态,不受任何货币和债务的干扰。各个人能够迅速地从一种职业移转到另一种职业;他不被风俗、习惯、忧虑或者任何集体的限制所束缚。像巴雷陀后来所说的,这是一种“分子的”社会的概念。
第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它的需要是无限的。这种假设可以两方面利用,或者从需求方面或者从供给方面。斯密两面都运用了。需求方面以他的有效需求的观念为基础,供给方面以劳动痛苦的观念为基础。两方面合在一起,结果趋向平衡,用不着集体行动。
需求和供给的相等后来由詹姆士·穆勒详细陈述, [56] 又有李嘉图继承其说,虽然穆勒不过是把斯密的意思说得明白透辟一些,并没有加上什么新的东西。用我们自己的话加以复述,如果人类的需要或欲望是无限的,那就可以通过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把人类的快乐扩大到想象不到的程度。因此,交换价值是不会低落的,如果在新需要发生时适当地增加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每种东西增加对所有的别种东西的需求,如果让生产扩张到最大限度,就不可能有生产过剩。例如,如果由于分工(假设有完全的流动性,并且不管时间因素),生产力增加一倍就能使每种物质产品的产量增加一倍,那么每种数量增加了一倍的东西就使对其他各种东西的有效需求增加一倍,而其他各种东西的数量也增加了一倍,因此每单位的交换价值不会有什么改变。
可是,即使这种无限需求的理论也需要一种因素能在某种物品太多时限制供给,太少时增加供给,使一切价格得到调节,符合于各种东西所包含的这种调节因素的多寡。李嘉图后来发现这种因素是边际劳动者。斯密发现它是一切劳动者的辛苦和勤劳。他所谓劳动痛苦,作为稀少性价值的根源 ,其作用在于限制出产量;他所谓劳动痛苦,作为稀少性价值的调节者 ,其作用在于把出产量适当地分派在各种职业当中,使各种工作中的劳动痛苦均等。作为稀少性价值的根源 ,当人们认为所得不足以补偿痛苦时,产量就受到限制。作为稀少性价值的调节者 ,在所得大于痛苦的职业里产量就扩大,在另一些所得不足以补偿痛苦的职业里产量就缩小,便每单位所得的痛苦平均化。因此,痛苦作为稀少性的根源 只影响某些特殊职业,痛苦作为调节者 影响所有的职业。
李嘉图认为调节价值的边际劳动者是生产最少的劳动者,这适合他的“自然的吝啬”的理论。边际劳动者是一个在最大的自然阻力下工作的劳动者。这个劳动者,在自由市场里以及在劳动可以流动的条件下,通过竞争,调节其他自然较为慷慨的地方其他劳动者的产品的交换价值,同时又调节一切产品的交换价值,因为所有的劳动者都从报酬低的职业转移到报酬高的职业。效率最差的劳动者的生产力调节所有的劳动者的产品的交换价值。
可是,斯密的价值的调节者不是效率最差的劳动——而是最痛苦的劳动。人类注定了要劳动——这是由于最初的罪孽。他不得不放弃一部分安闲、自由和快乐,以便物品可以被生产出来。但是,这应该做得公平。人们不应该使任何一个人在他为了大家的利益而从事于生产、积累以及交换使用价值的活动中,比任何其他的人受到更大的痛苦。当时的重商主义状态不仅是效率差,而且也不公道,因为它武断地用集体行动管理个人,不让他们听任那只看不见的手自然地加以调节,那只手在各人心里安放了一种按照痛苦分配的公道原则。
这个原则是使用价值收入和劳动痛苦支出的比率。人们的私利和财产使他们能把自己的劳动适当地支配在各种工作中,结果这种收入和痛苦的比率基本上大家相等。他们不需要集体行动的帮助。
然而,为了达到这调节的目的,斯密不得不抛弃他最初所说的那种孤立的个人,而代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一切个人的平均劳动痛苦。这样一来,他的平均 劳动痛苦成为既是价值的调节者,又是价值的尺度,他说:
“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都有同等的价值 [57] 。劳动者如果健康、体力、精神如常,熟练程度技巧程度如常,那要提供等量劳动,就非牺牲等量的安乐、自由与幸福不可。他所受得的报答品不论多少,他所支出的代价,总归一样。他的劳动,虽有时能购得多量货物,有时只能购得少量货物,但这是货物价值变动,不是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变动。不拘何时何地,凡在生产上已增加困难而需要多量劳动的货物,必然腾贵(稀少);生产已较便宜而必需劳动已较少的货物,必然低落(丰裕)。从而,只有劳动本身的价值绝不变动,只有劳动可以随时随地较量各种商品价值,只有劳动是最后的、真实的价值标准。所以,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58]
这里,在一种没有集体行动的自然状态中,价值的调节者和价值的尺度都变成平均劳动痛苦。斯密不管那由于各人特性不同而引起的人的不同,和反复工作中疲劳程度的差别。历史时代的不同也不影响他的平均痛苦。在中古时代和在十八世纪完全一样。无论在什么时代和什么地方,平均劳动者在相同的时间单位里牺牲同量的安闲、自由和快乐。它是平均痛苦,不管人的区别、劳动钟点的多少、疲劳的程度、时代、地点或种族。因此,它既是自然状态中价值的调节者,又是一种稳定的单位,可以用来在任何状态的社会里量度价值。劳动痛苦不是某一个特殊的人的特殊痛苦——而是辛苦与勤劳的一种数学公式。
必须注意,斯密没有李嘉图那种“级差”的观念,而只讲这种“平均”。可是,即使他有李嘉图的级差观念,也许还是得到同样的结果。李嘉图所讲的劳动力(价值的根源、调节者的尺度)是效率最低的劳动力——边际劳动者。这也许应该等于最痛苦的劳动痛苦。可是,斯密不用级差进行他的理论——他用平均,这种平均同时适用于劳动痛苦和劳动力。若是这样,就可以认为每单位劳动痛苦(平均)等于每单位劳动力(平均)。这似乎是他的看法——每个平均单位的劳动力连带地就有一个相等的平均单位的劳动痛苦。换一句话说,增加使用价值数量的每单位劳动力连带地有一个相等单位的痛苦,它抗拒那“力”的运用。这既是人格化,又是唯物论。
当然,假如问题只讲这一点为止,一切事物就会停顿,生产就会没法进行。可是,问题不是只到这里为止,除了对那种懒惰的劳动者以及年老和年幼的人。斯密的典型的劳动者,在私有财产的刺激下,有从事于工作、积累和交换的野心或愿望,这种力量超过了痛苦的阻力。因此,斯密能从劳动力说到劳动痛苦而不破坏他的理论体系,因为私有财产造成了一种愿意工作的心情,这种心情克服了工作的痛苦。但是,这种“愿意”不是没有限度的。痛苦最后会显出它的力量,反对增加安闲、自由和快乐的支出。
斯密对于他平均劳动痛苦的方法非常细心地陈说,这实在是必要的,因为准备用它作为合理价值的调节者和真正价值的稳定的尺度。这种平均劳动痛苦,使普通劳动者在“健康、体力、精神如常”时能从一种职业迅速地移转到另一种职业,因而有助于减少职业不同所带来的痛苦上的差别。这使得不同职业中的不平等趋于平等,“补偿某些职业中微小的金钱利益,又抵冲其他一些职业中巨大的金钱利益。” [59] 他提到的职业上的差别是工作的辛苦或轻松、干净或肮脏、体面或不体面、业务学起来的难易、职业的安定或不安定、对工人的信任或不信任以及成功的机会大或机会小。这一切都连带地引起金钱收益上的差别,或者作为工资或者作为利润,但是,斯密不管这些金钱上的差别,因为他不管货币,而代以商品与商品之间直接的交换价值。然而,这些交换价值是有理由的,如果符合平均劳动痛苦上的差别。这平均劳动痛苦,一方面限制痛苦较大的职业中劳动的供给,另一方面扩大痛苦较小的职业中劳动的供给,从而调节交换上的差别,使其符合痛苦上的差别。
因此,他的价值的调节就是一种“真实价值”的调节者,只要不让集体行动和货币从中干涉。如果这种集体行动去掉,就会出现神的恩惠、丰裕、完全的自由、完全的平等和安全,因而交换价值将按照它们的真实价值获得适当的调节。
斯密的这种“真实价值”是“合理价值”,可是没有合理价值的主要成分,就是,集体行动、稀少性、货币、风俗习惯和集体意见。法庭、陪审员、委员会、仲裁机构等等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合理价值,是一种以货币表示的集体行动的概念,基于合理的人们的一致意见——这里所谓“合理的”,意思是说他们是一些遵守当时最有势力的习惯的人。合理价值随着环境情况和集体控制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通过效率、稀少性、习俗、政治和最占优势的利益等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地演变。可是,斯密的以劳动痛苦计量的真实价值是一种永远适用的自动的原则,能调节行为,有助于人类的利益,而不需要集体行动。这是斯密把托马斯·亚奎纳的“公平价格”以及法庭和仲裁的集体行动,加以人格化而构成的同义的说法。
合理价值的两种意义的分别关键在于两种“愿意”的概念,现行组织的集体意志和私有财产的个人意志。斯密想象得很对,在一个丰裕的世界里,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保障,不会受到侵犯,不可能发生有关稀少性的冲突。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里,只要靠个人的愿意和神的恩惠,就能在丰裕物资的分配中得到合理的价格。
斯密认为劳动痛苦量就是稀少性价值的自动调节者以后,进一步研究为什么在现今的情况下劳动市场上劳动的价格(交换价值)不符合在交换产品中所付出的劳动痛苦量。这一切的矛盾,我们将发现,是风俗习惯、国家权力或其他集体行动所控制的人为的稀少性在各方面的表现,而不是由劳动痛苦量自动地加以调节。诚如我们已经提过,这是国家权力硬造成的人为的或集体的稀少性,这种权力发源于集体主义的原则,和完全自由的原则是矛盾的。在这些限制当中,有公司(行会)独享的特权、长久的学徒时期、竞争者之间的谅解、由公众负担的义务教育、国家管理的工资、物价规定、税则、为了保持贸易顺差而发给的奖励金以及由于济贫法而阻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60]
可是,即使这些重商主义对自由的妨碍都消除,仍然有两种其他的有产权的人——地主和资本家雇主——即使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也使得劳动痛苦和工资之间的恰当比例不能实现。这两种人,他们引进了所有权稀少性的因素,是私有财产的习惯法的实例。“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便爱在别人播种的土地上取得生产物,甚至对于土地的自然生产物,要求地租。”“地租,若被视为使用土地的价格,那自然是垄断价格 [61] 。”因此,凡是有地租的地方,地租就足以证明价格由所有权的稀少性规定,不管劳动痛苦。
斯密的利润的概念也有同样的情况。利润完全决定于一些所有人对资本的供给和需求。这里没有劳动痛苦或劳动力的问题,甚至所谓“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的问题也完全没有。利润“跟这种所谓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的多少、难易和技巧毫无关系 [62] ”。它受两方面的影响,这两者都是特殊的所有权的稀少性。第一,决定于所使用的资本的价值;第二,决定于雇主们关于压低工资的联合行动。 [63]
资本的价值是原料和工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就是,“流动物资”,所需要的数量决定于工人的人数,在斯密的举例中一种是每人三十五镑,另一种是每人三百六十镑。 [64] 显然后者的利润一定是前者的十倍以上,如果利润率 相同的话。
决定利润的第二种稀少性因素是集体的稀少性。雇主们在他们财产的联合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愿意的程度,也影响利润率——他们在这方面的能力和愿意的程度通常高于工人。 [65]
然而,关于工资问题,还有一项第三种原则,可以使工资常常高于自然的价格。这是由于自然资源和人口比起来总是丰裕的,因而财富日益增多,所需要的劳动也日益增多,像在北美那样,那里是非常的“人手稀少”,如果和一个几乎不进步的国家(像中国)比较起来的话。 [66]
因此,即使在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交换价值也不会和劳动痛苦相当的,因为地租和利润,起因于私有财产,并不投入劳动,也能从交换价值中取得一份;另一方面,工资本身的不同,是由于人口多少的压力不同,不是由于劳动痛苦的不同。
可是,这些还只是一部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完全的自由,交换价值还是决定于所有权的稀少性,而不决定于劳动痛苦的数量。要使商品的价格可以等于各种工作的劳动痛苦量,必须在这些以外再具备三项比较一般的条件。“第一,各种职业均须为邻近所周知,且已在当地确定甚久;第二,各种职业,均须在普通状态或所谓自然状态下;第三,各种职业,均须为从事者的唯一职业或主要职业。” [67] 就是,即使在所有权的地租和利润以及人口的压力都去掉以后,要使工资可以等于辛苦和勤劳,必须具备公开状态、正常状态和独立状态这几种条件,以便假借习惯或行规的名义,实行集体对稀少性的支配或调节。
斯密说,没有公开性(就是,“秘密性”),使竞争者不能移动到工资或利润高的地方去,尽管他们有移动的完全自由。正常状态或“自然状态”,是消除由于自然力而发生的生物学的稀少性方面的变动,因为,照斯密的说法,“正常状态”是没有那种季节性的需求的变动,以及农业上丰收和歉收的变动。
“独立状态”的意思是不包括一切补助的产品或一些互有关系的作业,这种产品或作业,劳动者用以维持生活,而不把他的劳动算在他的主要产品上,例如在家里工作的人的产品、佃农的产品、有房客的人家所收的房租以及地主的户外雇役的劳动。换一句话说,尽管法律保障个人的完全自由,但是工资决定于稀少性而与劳动痛苦无关,凡是不公开的工作、有季节性变动的工作以及互有关系的作业的补助产品,都是如此。 [68]
那么,即使斯密把这许多条件都取消,问题仍然存在:劳动本身的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毕竟是不是由包括习俗在内的集体行动决定的呢?斯密把集体行动除外,只是一种“假设”。他的完全自由的条件,“假设”没有干涉、没有例外、没有种种义务、没有行规、没有风俗、没有习惯、没有保守秘密、没有季节性的变动、没有补助的产品或者互相关系的作业、没有货币或是没有集体的对契约的执行,以致各个劳动者只是一个物质的单位,受着痛苦的增减的指导。这样的一套劳动原子会像水流一样地准确,迅速地转移他们的劳动力,从一些价格低的产品(以痛苦为标准)转移到价格较高的产品,因而会提高前者的价格和减低后者的价格,造成一种平衡状态,使各种产品的供给量得到调节,从而使投入一种产品的每单位平均劳动痛苦,和投入其他任何产品的每单位劳动痛苦,获得相同的报酬。
这种人格化把人性变成物质的分子,替无政府主义者以及边沁、李嘉图和十九世纪的快乐主义经济学家作了准备。
3. 价值的尺度
可是,斯密心目中有一种很真实的东西——那是集体行动消除以后一种稳定的价值的尺度。“他所受得的报答品不论多少,他所支出的代价(辛苦勤劳)总归一样。他的劳动,虽有时能购得多量货物,有时只能购得少量货物;但这是货物价值变动,不是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变动。” [69]
因此,一方面劳动痛苦是斯密应用于自然状态的价值的调节者 ,现在,作为价值的尺度 ,他把它应用于包括种种集体行动和现行货币价格的实际状态。他用这种稳定的平均劳动痛苦,不仅量度实际社会的不平等、不公道和种种事故,而且也量度那隐藏在货币价格背后的地租、利润和工资。
“价格的这三个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如何呢,那须取决于各自所能购买 或所能支配 的劳动量。就是说,价格中分解为劳动部分的价值,固然由劳动测定,分解为地租部分和利润部分的价值,亦由劳动测定。” [70]
一切货币价格可能不断地下落,如果一切劳动的效率提高或是货币变得稀少。一切货币价格可能上涨,如果劳动的效率降低或是货币增多或是用纸币替代。有些价格可能上涨,另一些价格可能下落。垄断会造成高价,竞争会造成低价。价格可能非常的高或者合理。劳动痛苦将作为标准,测定价格是否与合理价值吻合。这是货币的 价值分歧,不是劳动痛苦的价值;购买货币所需要的痛苦量的大小,测定分歧的程度。
因此,斯密的价值的尺度关键在于他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别。真实价格是痛苦的支出额,名义价格是货币的支出额。一个是各个人的感觉,一个是人们集体同意的人为的计量单位。
我们如果仔细研究这些人为的单位,就看出它们是由习俗和法律加以标准化,为了把经济科学中所讲的各种需要量度的部分变成数字,例如使用价值的数量、稀少性的程度、生产率、时间的经过等等。固然,这一切的背后有着强烈的人类的感觉——幸福、不幸、快乐、痛苦、希望、忧虑、公道、不公道,并且这些是对人类的真实价值。可是对于这种种感觉,我们没有经过习俗或法律认可的标准化的计量单位。
因此,一切计量和货币同样是名义的,正如一切计量单位都是人为的。它们是一种语言的形式——数字的语言。固然,它们也许是一些符号,说明强烈的感觉正在发生,可是并不量度那感觉——只量度表面的行为。斯密想要创造一种情绪的单位,能量度经济生活上的公道和不公道。当他接触到生活中实际的事情,他发现自己在用长度、面积、重量、稀少性、生产力和时间的单位,量度交易。这一切都是名义的——没有一项是真实的。
可是,必须冲突和合作的经济行为都是名义的,而只有个人感觉是真实的,这种说法才正确。经济学上的计量单位是集体的方法,用来量度交易,为了三项重要的社会理由:准确、安全和公道。如果社会和交易是真实的,这些计量就是真实的。
每一件交易使用三种度量,一种物质的度量、一种稀少性的度量和一种时间的度量。物质的度量有两种,货物的数量和生产率或所得率。稀少性的度量分别两种时间,现在和未来时间的经过。有了马克思和科学管理以后,生产率才被变成可以计量的部分;有了庞·巴维克以后,未来时间的经过才被作为一种可以量度的部分,另外分开。
各种计量单位必须和被量度的对象属于同一性质。使用价值是“物品”会有的功用,用吨、码、蒲式耳这种物质的单位计量。稀少性价值是货物的价格,用稀少性的单位“元”计量。这两种单位在一切交易里总是用在一起的。小麦每蒲式耳二元。棉布每码一角。生铁每吨三十美元。蒲式耳、码、吨,量度使用价值的数量。美元和美分量度它们的稀少性价值。我们不用物体的单位来量度稀少性。小麦的价格,只是小麦的稀少性程度,用稀少性的价值标准“美元”表示出来;而小麦的有用的特性却用容积的标准“蒲式耳”和质量的标准“某级小麦”来表示。
各种单位由习俗或法律加以标准化,作为交易中准确、安全和公道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倘使发生争执,需要由法庭决断,法庭就根据一般认为合法的物质单位和法定的稀少性单位,进行判决。这种合法的单位是法律上的偿付和法律上的履行的计量标准。法律上的小麦的买卖成交是若干合法的蒲式耳。法律上的偿付手段是若干合法的元或者法庭认为等值的东西。斯密的自然状态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货币和法律上的计量单位,因为这些是人为的单位。
有一种商品,黄金,在物质方面已经由习惯和法律加以标准化,但是在稀少性方面并没有。它的物质方面的标准是纯金二十三点二二厘,值美元一元。它的稀少性程度是它在市场上的一般购买力。这两方面是可以分开的,并且往往由宣布法定货币的法律把它们分开。法定的纸币代替了黄金作为相对稀少性的尺度。可是,纸币的票面金额或黄金的厘数,按照斯密所谓个人的感觉那种意义来说,都不是真实价值或名义价值的尺度——只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的计量标准,因为在经济行为中人们需要准确、安全和公道。它们所量度的,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和自然力打交道那种状态下的真实价值。纸币或黄金是量度物质和稀少性的人为的单位,由习俗、法律和法庭的集体行动强制实行的。斯密以劳动痛苦为合理价值的尺度,他所量度的是心理的稀少性;可是货币所量度的是所有权的稀少性。痛苦的单位也许可以在自然状态中量度主观的感觉;可是货币在政治、法律或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的状态中,量度经济能力、机会均等、公平和不公平的竞争、合理和不合理的价值。合理价值是以货币计量的合理的稀少性价值。
斯密的错误是由于他无论在时间上或者根本问题上,都从事物的起源出发,而不首先剖析现行组织所有的复杂情况,从时间的一点开始,这一点已经有了基础,不管这基础打得怎样,总是来自过去的积累,正走向一种还没有到头但是变化多端的未来。
斯密的努力,像洛克和魁奈的努力一样,是想要在事物的自然之理和神的理性中,找到一种已经具有永远不变的稳定性的根本的东西。可是,就我们所知道的来说,关于人类的事,没有这样的稳定性。周围的一切变化很大,不管人们的安全和预期。我们知道的唯一的稳定性是人类自己以集体行动造成的。计量单位是稳定性的工具之一,可是这种单位在自然中并不存在。它们是人类为了准确和安全而设计出来的人为的方法。斯密不能找到他的痛苦的单位,因为人类还没有人为地创立这样一种单位。然而,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已经由集体行动创立了一种稀少性的单位——法定货币或者法庭认为和它相等的东西。在斯密以后经过一百多年,经济学家们才看出其中的重要性,然后才设法稳定那纯粹人为的、集体的和“名义的”计量单位——货币的稀少性价值。这种稳定货币工作的理由是社会的理由,为了使现在的和预期的交易比较准确、比较安全和比较公道。黄金的物质方面早已由洛克和牛顿用重量使它归入一种稳定的计量单位,将近二百年后人们才想法根据购买力来稳定黄金的稀少性一面。实际发生的情况是,人们发现斯密所谓表面的名义价值的尺度,在集体行动管理个人行动的世界里,正是时刻变化的稀少性的非常重要的尺度。
这种情况使人们了解到,交易中所应用的这些稀少性价值,必须认为是为了一个已经在运行中的机构而创立的,经历了千百年的风俗习惯、财产制度和国家权力;这些稀少性价值试行的结果或是有利或是有害,但是能够人为地加以量度,然后也许还可以由集体行动使它稳定。
因此,不能说斯密的劳动痛苦的平均 是不合理的。它是平均购买力的人格化。作为这样来说,现代人们编制平均价格变动的“指数”,所仿效的正是这种平均 的方法,不管所编的价格是物价、工资、还是股票、债券等等的价格。这种指数里的单位,不是劳动的痛苦,而是那不经过人格化的“美元”的购买力。现代这种指数里所编的平均数,是以商品、工资或证券各种稀少性为标准的货币的稀少性。按斯密的说法,那是商品的平均稀少性,用生产的平均痛苦来表示。平均的原则本身,仅仅作为一种工作方式,是非常合理的。他的错误在于把货币人格化为平均劳动痛苦。
这种错误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他企图获得一种稳定的、以人类的辛苦勤劳为标准的真实价值的尺度,而不是一种稳定的、以货币计量的稀少性的尺度。他想要避免“金钱的”经济,代以“自然的”或“福利的”经济。用意是很好的,可是过分牵涉到根本问题。一种比较浅近而实用的方法,是继续历史上的试验,设法在金钱的经济制度中稳定稀少性的尺度,从而获得合理的价值。因为,归根结底,合理价值才是“福利经济”。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维塞尔和惠特克对价值的根源、调节者和尺度的分析,就可以看出这三者是怎样分不开的。量度和调节分不开,因为调节必须根据量度的结果来实行。价值的根源不是预定的;它是人的目的,通过量度和调节使其实现。斯密想象价值的根源起于一个仁爱的和公道的意志,这个意志支配着人类和自然的行动,他的所谓根源实在是他自己的意思,移转到自然身上。他的调节者是他理想的一种公道的对价值的调节,其中没有集体行动,而有自由、安全、平等和财产。他的价值的尺度是他那种合理价值的尺度,用来替代他所反对的当时那种人为的任意决定的重商主义的价值以及金、银和纸币的变幻无常。
Ⅳ 社会效用
斯密认为休谟的公共效用的观念是一种哲学家的回想,不是个人要拥护公道的一种直接动机。因此他必须在各个人的心里找到一种会自动地促进公共福利的东西,而且是一种不是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所能放在那里的东西,因为他的道德和经济学说里实际上必须排除一切集体行动。
这一种东西因此就必须由一位外在的神圣的上帝放在人的心里,上帝的目的是人类的协调和幸福。可是必须不知不觉地放在那里,要使个人自己不知道心里有了这种东西和为的是这种目的,因而他可以有意识地随着自己的意思喜爱什么或厌恶什么,或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说得别人相信他所提出的买卖会增进他们的利益,超过增进他自己的利益的程度。
我们发现斯密所谓上帝在人们心里种下的这些动机,大概有六种:同情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识,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倾向,为了调节产量防止生产过剩的劳动痛苦,以及一种神意的或自然的权利,不受任何集体行动的限制,除了对诈欺行为和暴力行为的惩罚或是为了国家的自卫。
这些天赋的本性或动机的具体表现,是各个人在和别人打交道的时候心里有一种相当清楚的意见或假设,对方的别人也有同样的假设。且看斯密关于劳动痛苦的想象:
他说,货币和物品,“含有一定量劳动的价值,依此价值,我们可与其他在想象上含有同量价值的物品交换。……劳动虽为一切商品交换价值之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价值,通常非由劳动评定。要确定两个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困难。两种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此种比例的唯一因数。测定比例者,不应忘记它们的困难程度精巧程度,极不相等。困难工作一点钟,比容易工作二点钟,尽可以包含较多劳动;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一小时,比较普通业务一月,所含劳动,亦可较多。困难程度如何,精巧程度如何,不易寻出准确尺度。但劳动生产物互相交换时,对于这两点,又不得不有相当的斟酌。调节这种交换的,不是任何准确的尺度,却是市场上两不相亏的协议。这虽不甚准确,但日常实用,亦就够了。” [71]
那么,决定交换价值的,毕竟不是劳动痛苦——而是交易,交易作成,也许由于劝诱也许由于强压,这又要决定于是否一方比另一方较为穷迫或者不及另一方聪明,能力较强或较弱,或是在这笔交易以外没有其他较好的机会,或是本身所受到的竞争比对方较为严重。然而,这些不平等的情况自然状态中都不存在;在自然状态中各方都是完全自由,完全平等。斯密在陈述自然状态时放弃了他的劳动痛苦这个标准。劳动痛苦只是一种个人的意见。休谟所谓主观的公共效用或者斯密所谓同情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识、交换和买卖的倾向或自然权利,都只有在交易中才能研究,不管是买卖的、管理的或是限额的交易;只有在法律、习俗、政党、商业组织、工会、农业合作社、银行以及一切联合组织的集体行动中才能研究,这些联合组织提供种种社会条件,个人在条件的范围以内行动,处理商品的生产、定价和消费。
斯密和一百五十年来他的模仿者的理论,我们可以称为“原教旨主义”。他们的说法以“人”和“神”的情感为基础。交易和习惯太表面、太行为主义、太普通、太平凡。在他们看来,经济学必须回到一种比较根本的东西上去——上帝、自然、理性、本能、物理学、生物学的一种终极的本质。最普通的和最熟悉的事物不必研究。
然而正是这些由集体行动控制的普通的交易,关系国家和个人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就业、失业、幸福或苦难。
只有在这各种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范围内,休谟的公共效用才能以具体的和可以量度的行为出现,或者斯密的种种替代公共效用的东西才能摆脱原教旨主义,走向交易主义。
同时,在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的同一年,边沁为后来的一百余年树立了一种方法论,经济学家因而可能排除法律和习惯,把斯密所讲的一些动机统一起来,变成单独的一项——快乐,用以替代集体行动。
* * *
[1]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1759年版,引文根据1822年版本,第205、216、217页。
[2]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版,本书引文根据卡南校编本1904年版,第1、5、12、15页。
[3]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421页。
[4]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5、16页。
[5] 詹姆士·邦纳对斯密的思想,追溯到孟德维尔:《私人的恶,公共的美德》。参看邦纳:《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中的历史关系》,1893年版,第154页。詹姆士·邦纳追寻的根据只有表面上的道理。因为斯密的交换的倾向胜于对别人的恶习的厌恶,正像在丰裕的世界里这种倾向不管对别人的美德的同情心一样。雅各布·魏纳认为,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使“德行”在经济事务中仅占一“不重要的地位”。参看魏纳:《亚当·斯密与放任主义》,《政治经济杂志》,1927年第35号,第198、206页。但是,如上文指出的,斯密的理论实际上是轻视德行的,甚至使它在经济事务中只充当一个伪善的角色。他可以始终不变地这样做,因为个人的德行和个人的私利都不能促进“公共的效用”。
[6]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篇,第185页。
[7] 弗兰克,劳伦斯:《经济学的解放》,《美国经济评论》,1924年第14号,第17—38页。
[8]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30页。
[9]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68、69页。所谓公司组织,斯密包括行会和类似的同业协会以及股份公司。
[10]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30、131页。
[11]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31—136、437—462页;第2篇,第249—299页。
[12] 制帽商及贩卖人法规,1791年;和其他法规。
[13]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版,第11页。
[14]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Ⅰ),第3节,关于《麦克劳德》部分。
[15]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2—33页。很有意义的是乔治·西默(《货币的哲学》,1900年版)也依据与自然“交换”的同一思想。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的威廉·配第;参阅帕尔格雷夫:《政治经济学词典》。
[16] 伊利·哈勒威:《哲学中激进主义的形成》,共三卷,1901年版,第1卷,第172页。
[17] 斯密的第三种意义“省免的劳动”,在1837年变成凯雷对稀少性的人格化。参阅本书第八章(Ⅵ),第3(2)节,《服务的价值》。
[18] 参阅本书第八章(Ⅶ),《李嘉图和马尔萨斯》。
[19] 惠特克:《英国政治经济学中劳动价值学说史与评述》,《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经济、公法研究杂志》,1904年第19卷第2号;维塞尔,弗里德里克:《自然价值》英译本,1893年版,第ⅩⅩⅤⅠⅠ页。
[2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0页。
[21] 参阅本书下册第9章,《未来性》,第三种组成部分。
[22] 费希尔,欧文:《资本和收益的性质》,1906年版,第13页。
[23] 参阅本书图2。
[24] 埃德温·卡南:《1776—1848年英国政治经济学中生产与分配学说史》,1894年版,第1卷,第2页。
[25] 在下面这书中,对这些意义的可以互相交换性写得很明显。《关于英国福利对话集》大约系1549年所著,1581年出版。1893年,伊丽莎白·拉蒙德根据手稿校订再版。一般认为作者系W.S,至于W.S.为谁则无从考。
[26] 卡南:《1776—1848年英国政治经济学中生产与分配学说史》,1894年版,第1卷,第5页;罗德戴尔:《公共财富的性质与起源之研究》,1804年版。
[27]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Ⅷ),《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28]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英译本1891年版,把这些“技术”关系排除于政治经济学之外,其实在这些关系中,它们倒可以看见效率、经理事务等观念。
[29] 参阅本书第八章(Ⅵ),第3(1)节,《服务的成本和产品的成本》。
[30] 就是使用价值。
[31]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章。又本书上册第8章,《效率和稀少性》。
[3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279—283页。
[33]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篇,第175页。
[34]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0页;第2篇,第161页。
[35]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VII),第4(2)节,《商业的供求法则》。
[3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13页。
[37] 参阅本书第八章(VII),《李嘉图和马尔萨斯》。
[38]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IV),第2节,《资本和资本物品》。
[39] 这种理论根本丢掉货币不谈。它是一种物质储蓄的概念,不是货币的投资或债务。后来对于物质储蓄和货币投资的相同性的假设,受到威克塞尔的信徒的怀疑。参阅下册第九章(VIII),第3节,《从边际生产力到资本的收益》。
[40] 这种诡辩引起了普鲁东和马克思的争论。参阅第八章(Ⅷ),《马克思和普鲁东》。
[4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14页;第2篇,第173—175页。
像以前说过的那样,我们用“使用价值”这个名词作为和斯密的“财富”意义相等。
[42] 麦卡洛克编:《李嘉图著作集》,1888年版,第169页;并参阅本书第八章,《效率和稀少性》。
[43]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43、344页。
[44]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73页。
[45] 参阅本书第八章,《效率和稀少性》。
[4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篇,第32、43、83、184—185页,战争、公路等。
[47] 参阅本书第七章,《马尔萨斯》。
[48] 参阅本书第二章(IV),关于《孔德》的几节。
[49] 卢埃林:《法律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美国经济评论》,1925年第15号,第665—683页;卢埃林像休谟一样,使所有权的稀少性成为联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基础。克内斯和伊利在以前也曾发表同样的观点。
[5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卷,第129页。
[51] 这种区别在斯密以后八十年,直到麦克劳德才指出。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I),第3节,《财产和财产权》。
[5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3页。
[53]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8页;参阅第八章(Ⅵ),第3(6)节,《强迫的限度》。
[54] 参阅本书第八章(Ⅵ),第3(2)节,《服务的价值和产品的价值》。
[55]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篇,第129页。
[56] 参阅詹姆士·穆勒:《为商业辩护》,1807年版;重述于另一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要》中,1821年版,第186—195页。约翰·萨依:《政治经济学》,1803年版,英译本,第4版,第76页,前曾述及。
[57] 卡南注释指出,此句在斯密第1版为:“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必须……”
[58]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5页。
[59]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02页。
[6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20、437页;第2篇,第141页。
[6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1、146页。
[6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0页。
[63]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68、69页。
[64]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0页。
[65]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68、69页。
[6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73页。
[67]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16—118页。
[68]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16—120页。魏纳认为斯密把这些例外大多包括进“自然秩序”,而我认为斯密未把它们包括进去。我以为斯密排除了习俗、一切集体行动及不用劳动痛苦去解释的一切例外。这些都是“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
[69]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5页。
[7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2页及注释。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
[7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