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论军饷的支付

尼扎姆·穆尔克Ctrl+D 收藏本站

1. 部队官兵必须按时领取薪饷。封主的薪饷当然完全由封地自己支付,对于不适合分配封地的那些侍卫,必须发给他们薪饷。根据部队人数制定出所需薪饷的数目,此后,应当把钱作为专款拨出,直到凑足全部军饷。军饷一定要严格定时发放,要么国王每年两次把军人召集到御前,要么下旨给他们发薪金,而不是采取委托国库发放军饷,这样,军人未见到国王的面就直接从国库把薪金领走了。更好的是,国王应当亲自将钱发到军人手中,这会增强他们的效忠和依附之情,这样,他们在战时与和平时都会更加热情、更为坚定地履行职责。

2. 以往的国王有这样的制度,他们不授封地给军人,而是根据每位军人的军阶,每年4次从国库领取现金,并随时补充足够的给养。一旦有突发事件,立即就有2千或2万名骑兵骑马上阵,前往应对。税官征收到的税款送到国王的国库,这些钱每3个月一次发给侍卫和部队,它们被称为“比斯特嘎尼”(bīstgānī )。 [73] 现在马合木王室仍然采用这种制度和习俗。

3. 必须告之封主,一个军人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离开了部队,无论什么时候,[部队首领]应该马上通报实情,不能隐瞒真相。应该命令部队首领,一旦领取了薪金他们应该随时整装待命,以应付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如果有人离职,他们要立即上报,这样,空缺可以补上。否则,他们就要受到惩罚,就要被停发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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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词(阿拉伯文是:al-‘ashrīniyya ;见Mafātīh al-‘ulūm )还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波斯文形式是“以20支付”。巴托尔德的《突厥斯坦》(第230页注11)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事实,即在萨曼王朝时期,付给呼罗珊部队的工资总数是20百万第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