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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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布登学派在总的观点上既属于天赋权利学说又属于边沁学说。它和边沁主义者同样具有英国人钟爱的那种彻底的实干态度。它关于天赋权利说法远远不及法国理论家们来得多。另一方面,它满怀信心地认为个人行为不受束缚是一切进步的主要动力。 【1】 它的出发点是经济方面的。贸易依然受到重重束缚。最恶劣的老的内部限制确实已经取消了。但是即使在这一点上,科布登也力求把曼彻斯特从领主权利中最终解放出来,这种权利在19世纪是没有地位的。然而,主要的工作是解放对外贸易。谷物法的着眼点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就连我们当代的关税改革者也不否认。统治阶级为了地主的利益悍然对人民大众的食物征税,而随着1760年以来发生的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人民大众在经济上已处于一蹶不振的地位。科布登主义者认为,只要给每个人从最低廉的市场上买进和在最昂贵的市场上卖出的权利,贸易就自然而然会蓬勃发展。商业应向有才能者开放。优秀的工人应要求从他的工作获得充分的金钱酬报,并且应能用这笔钱从世界市场以最低的价格买到食物和衣服。只有这样,工人的工作才能获得充分价值。为了维持政府的运转,税是非收不可的,但是我们如果研究一下政府的开支,就会发现它主要用于军队。我们要军队干什么?首先是因为保护关税制所引起和维持的各国间的对立。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往来会产生相互了解,并以无数工商利益的纽带使本来隔离的各国人民团结起来。自由贸易意味着和平,其他国家一旦受到英国繁荣富强范例的教导,就会群起仿效,自由贸易将成为全球性的。国家危机的另外一个根源是干涉。我们挑起使其他国家走上正途的担子。我们怎么可以为其他国家判断呢?武力不是办法。应该让每个国家自己去拯救自己。我们自己处境不妙,应该放手让其他国家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妥当。要使个人自由臻于完美,必须有国家自由,另外还得有殖民地自由。殖民地不能再按照母国的利益来统治,也不应当有一支由母国维持的常驻军队。殖民地都在遥远的地方,只要我们给它们自由,每个殖民地都有它自己远大的未来,能够自卫,并逐渐自由发展成为真正的国家。个人自由、殖民地自由、国际自由是一个整体的三个部分。不干涉、和平、军备限制、紧缩经费、减税,这些都是与之相关的实际结果。从浪费的军事支出节省下来的钱不必全部还给纳税者。一部分钱可用于教育——免费、非宗教和普及的教育——这样获得的好处就和把钱用在枪炮和兵舰上产生的害处一样多。因为教育对于提高智力水准是必不可少的,教育能提供至关重要的机会均等,没有机会均等,人民大众就无法利用由于撤消立法限制而获得的自由。这里包含着一个更建设性观点的因素,对此科布登和他的朋友们并不总是获得充分的赞扬。

但是,曼彻斯特学派的理论,无论在内部事务上还是外部事务上,主要都倾向于对政府的功能抱一种有限的观点。政府必须维持和平,制止人们实行暴力和欺骗,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不受内外敌人侵犯。人民受损害应给予赔偿,以使人民从播种得到收获,能享受他们的劳动成果,能够为了相互的利益而自由自在地作出各种约定。我们来看看科布登的同时代人以及事实本身是如何对这种观点进行批评的。在整个18世纪,旧的经济体制已经衰退。当反谷物法联盟形成时,工人已彻底同土地分离。绝大多数英国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工人,每周挣10或12先令的工资,往往比这个数目还要少得多。1760年以来机器工业的兴起破坏了老的家庭制度,使城镇工人沦为雇主手下的一名职工,雇主由于英国在拿破仑战争后两个世代内享有生产垄断权而大发其财。工厂早就一贯在恶劣条件下使用女工和童工,人民群众知道后极为愤怒,从而使问题趋于白热化。就童工而言,就连科布登本人也强调说,自由契约的原则早就被认为是不适用的。为了论证起见,姑且承认成年人能够最好地为自己讲条件,但没有人能说被贫民救济委员送往工厂当学徒的穷苦孩子能对规定他做的工作有发言权或作出判断。儿童必须受到保护,经验表明他们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由契约并不解决无助的儿童的问题。它听任儿童被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加以“剥削”,个人对儿童的健康和幸福的任何关怀只是一个个人行善的问题,而并非是自由制度必要运行所争取到的权利。

但是这种论证还可以大加引伸。如果儿童是无助的,那末,成年男女的处境是否就好得多呢?我们假定,一个雇用了500个工人的工厂老板同一个没有其他谋生手段的工人在讲条件。如果条件没讲成功,老板失去了一个工人,还有499个工人为他的工厂干活。在另一个工人来到之前,他最多不过有一、两天在一台机器上遇到一点麻烦。而在同一些日子里,那位失业的工人却可能没有饭吃,只好眼睁睁地看他的孩子挨饿。在这种情况下,还谈得到什么有效的自由呢?工人们很快就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自由,所以从机器工业崛起一开始就力求组织工会来补救。老板当然是不喜欢工会的,信仰自由的人由于工会对个人施加限制也对它深表怀疑。但是工会通过1824年普莱斯和激进分子的行动获得了初步解放,这更多地也许是因为这些人把工会当作工人对一些被真正的竞争自由视为多余的压制性法律的回答,而不是因为他们把任何永久性的社会进步的希望寄托于工会主义本身。事实上,这种批判态度不是没有道理的。工会在精神上可以是保护性的,行动上却可以是压迫性的。尽管如此,工会对工匠阶级保持工艺标准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缺乏严厉立法保护的情况下,只有工会能够做些事情来纠正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不平等。总的来说,工会给予工人的自由远比它夺去的自由来得多,在这一点上,我们学会了一个具有远为广泛的用途的重要教训。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双方之间大体上平等。如果一方处于优越地位,他就能够强制规定条件。如果另一方处于软弱地位,他就只好接受不利的条件。这就产生了华尔克的一句至理名言,即经济上的损害倾向于使损害本身永存。一个阶级的地位越是被压得低,它在没有援助的情况下再度崛起的困难也越大。在立法方面,国家接受这个观点特别缓慢。就童工而言,直到情况十分严重时,国家才出面干涉。它把“少年”及妇女包括在内——此举受到那些拥护女权的人的批评,把这种保护的扩大视为男性统治的扩大。尽管如此,舆论却相信国家是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出面干涉,以保护一个不够强大得为自己讨价还价的阶级。开头只以成年男子为限;只有到我们今天,作为工会内部进行多年争论的结果,立法才开始担负起控制工厂条件和工作时间的任务,最后并通过在“血汗工业” 【2】 设立工资委员会控制工人的实际报酬,年龄和性别不加限制。之所以能做到这点,是因为经验明白地告诉人们:自由而无平等,名义上好听,结果却悲惨可怜。

代替科布登学派提倡的个人与个人之间自由协议制度,真正发展起来并正在继续发展的工业制度,是以国家规定的条件为基础,并在那些条件的范围内极大程度地受雇主和雇员的联合组织之间的集体协议支配。法律规定工人的安全以及工作的卫生条件。法律规定妇女和儿童在工厂和工场的工作时间以及男子在矿山和铁路的工作时间。 【3】 将来,法律也许会直接规定男子的工作时间。法律使工资委员会能够为其数目无疑将增加的列入计划的工业规定最低工资。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对工人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一切伤害负责,禁止任何人正式保证不受该项义务的约束。在这些范围内,法律允许契约自由。但是,在比较高度发达的行业内,这项工作是由自愿协议承担的。工人的联合同雇主的联合对抗,工资、工时以及劳资协议的每一细节都经由联合委员会以集体协议解决,逢到有关全地区甚至全行业的问题,则由联合委员会一位公正的主席或仲裁来解决。我们同各个孤立的个人的自由竞争已十分遥远。

这种发展情况往往被认为是意味着老的自由主义的衰亡。在开始时,工厂立法确实受到保守党的大力支持。工厂法在那个时期与家长式统治的最佳传统一致,被一帮以谢夫茨布莱勋爵为典型的人的宗教信念所接受。但是它确实也受到科布登和布赖特的猛烈反对。另一方面,像卡姆·霍布豪斯那样的激进分子,在早期的立法中起了领导作用,辉格党政府通过了1833年和1847年两项极其重要的法令。事实上,意见的分歧超越一般的党派倾轧。更中肯的是,随着经验的成熟,新的立法的含义变得更清楚,人们开始懂得,通过工业控制,他们并不是在破坏自由,相反是使自由更加坚固。一种新的、更具体的自由观念诞生了,许多老的不实之词都被推翻。

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些不实之词。我们已经知道,自由放任理论认为国家应不介入冲突。这就是说,国家必须制止暴力和欺骗,保障财产安全,并帮助人们履行契约。自由放任理论认为,根据这些条件,人应该绝对自由地互相竞争,以便他们最好的能力得以发挥,每个人得以感到必须为指引自己的生活负责,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丈夫气概。但是,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根据这些条件,唯独这些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国家为什么必须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当时的情况是,强者用武力占有他的财产,如果他能占有邻人的财产的话,他同样也要占有。国家为什么要出来为一个人做他的老祖宗为自己做的事?一个在肉体搏斗中惨败的人为什么要向一个公家机关乞求帮助?自己来搏斗岂不男子汉大丈夫得多?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让他们自己出力气,却让一个国家机构在他们头顶上活动,这岂不是存心把他们弄穷吗?真正的个人主义难道不应该把这个机构彻底打倒吗?“但是,”拥护自由放任主义的人可能会回答,“使用暴力是犯罪的,国家必须制止犯罪行为。”19世纪的人们就是抱这种看法。但是在早些时候他们并不抱这种看法,而是让个人及其亲属靠自己力量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报仇雪恨。这个时期岂不是更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时期吗?但是,19世纪的人们却正确地把它看作是野蛮时期。我们可以反过来问,罪行的本质是什么?可不可以说,任何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应由一个公家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强迫一个孩子每天干12小时活可不可以说是一种比偷钱包更严重的伤害行为(一个世纪前,一个人偷了钱包是要被绞死的)?那末,界线究竟按什么原则来划分,以详细说明哪些伤害行为应由国家禁止,哪些伤害应听其自然?可以说,Volenti non fit injuria. 【4】 一种交易,只要是一个人自愿参与的,就不算对他不公正。也许是这样,尽管也有值得怀疑的例子。但是现在问题是,一方并非自愿。交易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进深渊的人同意把他的全部财产送给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扔一根绳子给他的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真正的同意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正如政府通过禁止身体较强壮的人杀害、殴打、掠夺邻人从而为所有人争得初步自由一样,它也通过为了防止一个人利用其有利条件损害他人而实施的每一种限制使所有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非社会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有一个不同。非社会的自由是一个人只顾自己愿望或利益而行使其权力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个人可能实现的。它是与一切公共控制对立的。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生活在相互交往条件下的众人不可能实现的。从社会意义讲,它是个矛盾,除非一切人的愿望都自动向社会目的看齐。因此,任何时代的社会自由都以限制为基础。它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的自由,也是一种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随着行为的社会效果的经验趋于成熟,由于社会良知被唤醒,伤害的概念扩大了,对伤害原因的看法也加深了。因此限制的范围也扩大了。但是,由于施加的伤害使受害者变成了残废,损害他的健康,影响他的生活,束缚他的力量,因此防止这种伤害就能使他获得自由。限制侵犯者就是给受害者自由,只有对人们相互伤害的行为施加限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在一切不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行为中获得自由。

因此,嘲笑当代自由主义反对给工人经济保护而赞成为工人制定保护性立法是自相矛盾,这实在是目光短浅。两者除了都是旨在为某些人的利益服务的限制以外,毫无共同之处。在自由主义者眼里,经济保护是一种有利于某些行业和利益而不利于其他行业和利益的限制,总的来说,是有利于那些已经处于得天独厚地位的人而不利于贫苦阶级。保护性立法则是一种主要为贫苦阶级利益着想的限制,目的在于使他们在工业关系中获得更有效的自由和更接近平等的条件。只有那些认为自由对立于限制的人,才认为这种嘲笑有道理。对于那些懂得全部社会自由都立足于限制,懂得在一个方面对一个人施加限制是其他人在该方面获得自由的条件的人来说,这种嘲笑是毫无意义的。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获得的自由不是好的自由,所有生活在一起的人都能享有的自由才是好的自由,这种自由取决于法律、习俗或他们的感情使他们防止互相伤害的圆满性并用这种圆满性来衡量。

自由主义,如通常所了解的,不仅把警察和法院视为理所当然,而且也认为财产权利是理所当然。但是,财产权利指的是什么?按照一般用法,这个词指的是那种由于长期实行已使我们习以为常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地运用任何生产或交换方法尽他所能获得土地、消费品或资本,他可以随自己意愿将它们处置、销毁、赠送或出售,死后并可任意将它们遗赠给任何一个人。国家可以通过征税取得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因为国家是必不可少的,人必须为安全付出一笔代价;但是,按照这种观点,就一切税收而言,国家是从个人那里拿走一点属于“他的”东西,国家这样做只有出于迫切需要才是正当合理的。国家没有“权利”为了达到自己的、并不为公共秩序急需的目的而夺取个人的任何一样东西。这样做是侵犯个人权利,是用暴力强迫一个人去对一些他表示冷淡甚至不喜欢的事情作出贡献。“社会主义”税收是侵犯个人自由,亦即保持并任意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通常的看法似乎就是如此。

但是,一种坚定不移的自由理论不能完全满足于财产赖以保持的实际制度。科布登的信徒们已经强调的第一个攻击点,是自由交换土地的障碍。无地的人要获得土地,过去不容易,现在仍然不容易,科布登及其信徒们以自由契约的名义竭力主张廉价和不受妨碍的转让。但是可以提出一个更严厉的批评。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土地更加有限。只要供应有限,垄断就总是有可能,自由竞争原则就是要向垄断开战。在科布登本人看来,土地自由买卖是商品自由买卖的补充。但是对土地垄断的攻击可以走得更远,可能使热衷于原则的个人主义者同社会主义敌人在并行线上走相当一段距离。事实上,亨利·乔治学派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个学派主张竞争,但是只能在一切人真正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要获得这个基础,必须把社会制度中的垄断因素全部肃清,其中土地私有制是最重要的。它认为,这个目标只有通过国家吸收垄断价值的一切因素才能实现。只要一样供应有限的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落入私人之手,垄断价值就会自然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失败了。除非需求受到限制,物主是不受约束的。物主可以索取一个与他自己付出的劳力毫不相干的价格。除正常的工资和利润外,他可以从他人的需要中榨取一种剩余,这有一个名称叫经济收益。物主还可以保持他的财产,不让别人使用,直到这样财产充分增值,从而提高他最后获得的利益,使社会蒙受重大损失。

在我国,垄断有三类。第一类是土地垄断。例如,城市房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加地皮(如果需求的那种地皮的数量不受限制),它在供不应求情况下还代表地皮的价格,就是说,那里存在着一种垄断因素。地皮价值——一幢取决于其位置的房屋或工厂的实际价格——直接因这种垄断的程度而异。主张土地国有化的人认为这种价值不是地主创造的。它是社会创造的。它一部分应归功于国家因人口增加和城市生活兴起而获得的总的发展,一部分应归功于该地区的发展,也有一部分应归功于把纳税人的钱直接用于卫生和其他改善设施使得人们能在该地区居住、工业能在该地区兴旺发达。社会直接地和间接地创造了地皮价值。地主获得了这种价值,并在获得的同时,能够向任何一个愿意付高额租金以求在这块地上居住和兴办工业的人开价。主张土地国有化的人纯粹从个人观点看待财产权利,他们认为这种局面不公正,认为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把垄断价值归还给创造这种价值的社会。因此,他们赞成对地皮价值征收最高数额的税。第二类垄断产生于不适用竞争的工业——例如煤气和水的供应、电车服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铁路服务。在这些方面,竞争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也是浪费的;另外,按照严格个人主义的路线,如果这些工业被允许落入私人手中,老板就能够榨取比竞争性工业的正常利润更高的收入。他们将会依靠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从垄断获得好处,纠正办法是公共管制或公有制。公有制是更完全、更有效的办法,也是城市社会主义的办法。第三类垄断是国家创造的垄断,例如出售被执照制度限制的酒类。按照竞争观念,用这种方法创造的价值不应落入私人手中,如果垄断是按照社会立场维持的,对有执照场所征收的税就应当这样安排,使垄断价值回归社会。

一直到这一点为止,贯彻始终的个人主义能与社会主义协调一致地工作,事实上,也就是这种局部的同盟为后来的自由党财政确定了方针路线。1909年的大预算案背后有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见联合力量的支持。可以补充说,另外还有第4种会受到同样的双重攻击的垄断,但是在英国比在美国听到得少。这种垄断在容许竞争者达成协议的竞争制度下有可能实现。强的一方可能迫使弱的一方就范,或者若干力量相等的人可能同意一起干。这样竞争可能落空,工业可能逐个变成托拉斯或其他联合,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卡尔·马克思预言这些联合是瓦解竞争制度的特定方法,它们在英国一直是被自由贸易抑制的。在保护贸易政策下,它们构成了当代最紧迫的问题。举例说,甚至在英国,铁路也正在迅速向联合制发展,其经济情况是一目了然的,其直接结果是垄断,其肯定结局则是国有化。

因此,个人主义在解决现实问题时,与社会主义相差无几。我们再一次发现,要维持个人自由和平等,就必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但是,要贯彻自由主义的真正原则,实现社会自由和权利平等,就必须作更深入的探讨。我们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看作不言自明。我们必须看它们的实际作用,并研究它们如何影响社会生活。我们必须问:如果我们能够废除对有限供应品的一切垄断,是否还应该处理造成社会不公和工业失调的一切原因,是否还应该把从事血汗劳动的工人拯救出来,使每一个人从事一天诚实劳动能获得合理的酬报,并防止一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靠牺牲另一人的利益来捞取好处。我们必须问:社会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是否已经具备公正划分的基础,从而充分了解国家的恰当目的以及税收的合理基础。这些问题使我们接近基本原理,要从事那一部分讨论,最好进一步简要叙述自由主义在思想和行为方面的历史性发展。

注释

【1】  “如果有人要我用一句话来概括两个学派之间的异同,我会这样说,曼彻斯特学派是亚当·斯密的信徒,而哲学激进派则是边沁和亚当·斯密和边沁的信徒。”(F·W·赫斯特,《曼彻斯特学派》,绪言第11页。)莫利勋爵在其《科布登传》最后一章中指出,科布登学派与边沁学派的不同在于与社会的经济活动有关的“总政策”观点。

【2】  血汗工业:指残酷剥削工人的工业。——译者

【3】  由于成年男子与女工和童工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法律在一个很长时期内始终间接地限制男子在工厂的工作时间。

【4】  拉丁语: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