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暴力的短句汇总90句

时间: 2022-11-27 句子 我要投稿 人气:

关于网络暴力的短句汇总90句

网聚正能量 让网络空间少些暴力、多些阳光

由国家网信办指导,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主办,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新闻网、中国青年网、环球网五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承办,部分主要商业网站参与协办的2016年度“五个一百”网络正能量精品评选活动近期持续引发关注。

“五个一百”网络正能量精品评选活动设置“百名网络正能量榜样”、“百篇网络正能量文字作品”、“百幅网络正能量图片”、“百部网络正能量动漫音视频作品”、“百项网络正能量专题活动”五个评选项目。

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民数量达7.31亿人,其中手机网民数达6.95亿人,而2017年,预计中国网民规模将接近7.6亿人。中国已稳坐互联网第一大国位置。

伴随越来越多网民参与,互联网空间一方面变得更加活跃、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多不和谐音符。

网络谣言丛生、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网络诈骗防不胜防……原本应该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平台,却也成为最让人缺乏信任与安全感的地方。近几年,坐在屏幕后的“键盘侠”,更是肆意在这一空间播撒网络暴力的'“种子”。

例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中,幸运存活下来的女子一度被舆论推至风口浪尖。“活该”、“脑残”、“不作死就不会死”等冷血评论受到了不少网民追捧,“键盘侠”成了又一只咬人的“老虎”。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人人可以站在旁观者角度对他人的遭遇“冷静”评判、求口舌之快,而这种行为却是对当事人的无情伤害,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的无形暴力杀伤力更大。

网络暴力一旦成为常态,非理性狂欢成为主流和主导,理性的判断力就会远离我们,互联网将沦为人们宣泄不满、极端情绪的“垃圾场”,最终影响整个社会价值导向。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管理网络舆论,净化网络环境。

从国家层面看,相关的制度约束越发完善,然而要想真正抵制网络暴力,还需要网络平台经营者、媒体、以及每一个网民共同努力,用负责任的态度、客观的视角、理性的声音传播每一条网络信息。

相信本届“五个一百”网络正能量精品评选活动将成为传递弘扬正确价值观的平台,让网络空间少一些暴力,多一些阳光。

导语:同学们知道关于网络暴力的

网络暴力议论文素材(一)

专家表示,女儿举报的行为看起来是“忤逆”,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尊重与维护

查看网友给@爱心菇娘的留言可以发现,多数人认为此事罔顾亲情,对于高中生来说造成了很大困扰。

冯晶晶说,警方已经按作文要求写了一篇《致“明华”的一封信》,其中详细说明了高速公路上接打电话的违法原因与处罚规定,并提到,虽然有人会认为出于亲情,不应该举报自己的父亲,但由于“每一次违法行为都犹如在刀锋上行走,是拿生命在铤而走险”,所以女儿举报父亲既是纠正其错误行为,也是出自担心父亲生命安全的另一种爱。

“背后是对父亲和整个社会安全的大爱。”冯晶晶表示,从法理上讲,对违法行为的视而不见,严重者可视作从犯,所以举报父亲的女儿实际上维护了整个公共秩序的安全,也是对家庭和父亲的“大爱”,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分析称,女儿的做法实际上是伦理和法理之中的选择,“按传统文化的‘父慈子孝’,女儿不应该举报父亲。但前提是父亲慈爱,以身作则。”此事中,女儿反复劝阻无效,且其父行为确实违了法并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女儿的举报是从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做出的,“看起来是‘忤逆’,实际上却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维护父亲生命安全的‘孝顺’”。

网络暴力议论文素材(二)

新闻报道中的“陈先生”和“爱心菇娘”均为警方虚拟;警方表示不会透露任何与真实当事人有关的信息

5月7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的官微“@湖北高速交警”收到了一条网友的私信举报,称其父亲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因反复劝说无效只好向警方举报。

“对方是个女孩子,正在读研三。”昨日,全程跟踪处理此事的湖北高速公路警察总队警官冯晶晶回忆,报警当事人称学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父亲已经违法并危害自身安全,自己是反复劝说无效之下才决定报警的。随后,冯晶晶等人与该女生的父亲取得了联系,“最初听说被女儿举报了,父亲还不太理解”。他说,经警方说明后,父亲理解了女儿的意图并与之和解。

按规定,父亲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元至200元的罚款,记2分,“他的`态度较好,也保证今后遵守交通法规”,最终仅受到了警告处罚,对“大义灭亲”的女儿则予以100元奖励,“不过她拒收了”。

考虑到这一事件的特殊性,冯晶晶将主人公化名后,把该事件提供给媒体报道,新闻中的“陈先生”和“爱心菇娘”都是警方虚拟的。“报道时就说了是化名。”冯晶晶称,考虑到举报人是女生,此举体现了她对家人的爱心,再加上网络语言常称女性为“菇娘”,他们最终选定了这个名字,“当时在微博搜索时,也没有查到同名用户。”

没想到,这一报道成为了今年高考全国卷一的作文材料,考生被要求以“明华”的名义,给材料中的老陈、小陈或警方写信,该题目还遭到网友吐槽,“围攻”事件中的同名主人公“爱心菇娘”。

“网友骂错人了。”冯晶晶说,真实当事人已经知道了这一情况。为了保护其隐私与个人生活,警方不会透露任何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而当事人也曾跟警方沟通,称不会就此事回应。

一、言论自由权概念

有关言论自由权含义的探讨由来已久,包括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具体指公民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走路、逛街、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两种:

一是政治自由说强调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

二是精神自由说则更倾向于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

两种观点都有其忠实的拥护者,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休。广为大众所普遍接纳的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也有相关规定。《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但除宪法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利予以规定、进行保护。

二、我国言论自由权的发展

回顾我国古代几千年封建统治时期,“言禁”、“报禁”等社会现象几乎贯穿整个历史。封建社会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被压制,言论自由权也从未得到声张。直到近代,封建制度的彻底瓦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迅速传播,才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渴望正式唤醒。自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全面展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三、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权

随着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传播媒介的迅速普及,人与人交流的言论自由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由现实空间向虚拟化空间延展。开放性的空间与实时的互动性使得网络交流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世界。网络的普及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畅所欲言表达个人想法的平台。然而,在网络平台上部分网名逾越法律界限,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现实正常生活,酿造了许多的现实悲剧。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平台损害国家社会的公众利益。

四、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现实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人们正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无限便利,同时也经历着互联网高度发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暴力”的蔓延。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极大,所侵害的法律实体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本文主要讨论的网络暴力主要围绕公民私人利益展开,即指“基于互联网,部分网民针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损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侵犯其名誉权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

网络暴力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而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冲击了或碰触着法律的底线。与现实中的传统暴力方式相相比较,网络暴力具有自己典型的特征,即网络暴力是虚拟的,但其所带来的伤害是真实的,并且这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远比传统暴力要严重得多。

1.网络暴力可能会助长现实暴力:

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其影响力并不仅仅止步与虚拟空间。部分网民在网络中无所顾忌的表达自己的想法,甚至利用网络超越时空的便捷性对其他个体进行无中生有的指责与谩骂。久而久之,这种行为也会带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也可能转化成现实暴力。

2.威胁法治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网络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所谓的“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并不了解,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不用被追究责任。没有了现实生活中各种规则的限制,人们的言论也容易失去理智,甚至会触犯现实法律。这样的行为会扰乱虚实社会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3. 挑战公民道德底线: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约定俗成的衡量行为正当性的意识形态。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使得人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这种自由之下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权利的滥用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公民道德的缺失。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不单单是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一般情况下,还涉及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其造成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还会危害其正常的现实生活。

5.引发社会群体漠视:

在心理学中存在着一种称作“责任分散效应”的心理现象。

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但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

网络虚拟社会也正是这样,当人们针对某个网民或网络事件集体展开负面言行时,往往会忽略其个体不良言论应负的责任。导致群体性的冷漠。   五、区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孟德斯坞曾经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也并不是指的'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网络暴力” 属于权利的滥用,因为它超越了言论自由权的应有范围,在外观上虽是言论自由权权利的行使,但该权利之行使并非为达到设立该权利之原始目的,而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网络暴力”也可谓是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畸变。

六、解决网络暴力现象

“网络暴力”已不是个例,其影响力波及全球,大多数网民或多或少都曾见证过“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为了防止自由言论权的肆意滥用,遏制公共与个人利益遭受权利侵犯的现象。我们都应该着手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将“网络暴力”的危害减至最低。

(一)政府方面

1.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全面落实我国宪法中所提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的明确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修改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只为政治权利这一权利属性,还原其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

网络立法可以调整、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针对虚拟社会立法是对网络暴力有效治理必不可少的首要工作。

2.引导树立正确的行业规范制度,全面构建实名制上网制度:

追究网络不良言行,明确责任,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对暴力信息查堵,营造一个清洁网络空间,对网民不当的言行进行相应的处罚。

3.构建透明政府,公开“网络暴力”治理方案:

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了解网民的现实需求,吸纳民众中好的建议或意见,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管理模式。

4.利用政府权威,构建网络文明的主流意识:

对公民进行网络道德规范教育。网络道德规范以明确的赞同、鼓励、禁止、惩罚等规定,来约束公民的言行,倡导网络社会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让民众都参与到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的浪潮中来。

(二)网络行业方面

合理借鉴国外网络行业较成熟的发展理论与

(三)大众传媒方面

新闻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肩负着宣传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重要使命,其舆论导向作用越来越突出。在解决“网络暴力”这个社会老大难问题中,新闻媒体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及时引导网络非理性情绪。

2.开辟多元意见表达渠道,及时反映各界的需求。

3.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健康文明上网教育普及。

4.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引导舆论的功能。

5.准确及时解析政府相关政策,起到宣传作用。

(四)网民道德方面

一方面,网民应积极主动

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对他人使用“网络暴力”。另一方面,当遭遇“网络暴力”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七、总结

在本文中,首先应明确一点,即“网络暴力”并不是公民对于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网络暴力”是部分网友利用网络平台的便利,逾越了道德,甚至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对其他个体、社会、国家采取辱骂、诽谤等不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肆意攻击,对个体、社会、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迅速普及后的负面现象,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有互联网企业技术控制的不到位,以及部分网民滥用言论自由权。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定和谐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事件,而是一种已经在社会中频繁显现的社会现象。这种恶劣的社会风气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政府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在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掌控着绝对的话语权。

“网络暴力”所涉及的范围已波及全球,西方国家已被荼毒多年。网络暴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它需要政府、相关企业、全体网民共同努力,各司其职。政府立法引导,构建一个严谨完善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并用行政手段予以保证;企业技术控制,清洁网络空间,杜绝不良信息的出现;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网民文明上网。只有这四方面相互配合,才能彻底的使“网络暴力”无处遁形;才能充分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添姿加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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