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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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卷目录

 日异部汇考二

  夏后氏〈仲康一则 帝廑一则 帝桀一则〉

  商〈帝辛一则〉

  周〈幽王一则 平王一则 桓王一则 庄王一则 惠王五则 襄王三则 匡王一则 定王三则 简王二则 灵王七则 景王五则 敬王六则 贞定王一则 考王一则 威烈王一则 安王一则 烈王二则 赧王一则〉

  秦〈庄襄王一则〉

  汉〈高帝二则 惠帝一则 高后二则 文帝四则 景帝十则 武帝建元三则 元光一则 元朔二则 元狩一则 元鼎一则 元封一则 太始二则 征和一则 昭帝始元一则 元凤一则 宣帝地节一则 五凤二则 元帝永光三则 建昭一则 成帝建始一则 河平三则 阳朔一则 永始四则 元延一则 哀帝元寿二则 平帝元始二则 附王莽天凤二则 地皇一则〉

庶徵典第十九卷

日异部汇考二

夏后氏

仲康五年秋九月朔,辰弗集于房。〈一作元年〉

按《书经·引征》:惟仲康肇位四海,引侯命掌六师,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引后承王命徂征,告于众曰:嗟予有众,圣有谟训,明徵定保,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惟时羲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羲和尸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尔众士,同力王室,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火炎昆冈,玉石俱焚,天吏逸德,烈于猛火,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旧染污俗,咸与维新。呜呼。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其尔众士,懋戒哉。

〈蔡注〉日蚀者,君弱臣强之象。后羿专政之戒也。羲和掌日月之官也。党羿而不言,是可赦乎。 按《唐志》:日蚀在仲康即位之五年,〈大全〉新安陈氏曰:观胁从之语,羲和聚党助逆明矣。仲康乘日蚀之变,正其昏迷之罪,名正言顺,羿亦不得而庇之也。使非聚党助逆,则禠职夺邑,司寇行戮足矣。何至劳大司马兴师誓众,如临大敌哉。纲目刘炫曰:房所舍之次也集,会也。会合也。不合则日蚀可知,或以房为房星,知不然者且日之所在正可推而知之。君子谨疑,宁当以日在之宿为文,近代考历者推仲康时九月合朔,巳在房星北矣。 按《古文集》与辑义同日月嘉会而阴阳辑睦则阳不疚乎位以常,其明阴亦含章,示冲以隐其形,若变而相伤,则不辑矣。房者,辰之所次。星者,所次之名,其揆一也。

前编曰:按虞𠠎,以季秋日蚀为仲康元年,而唐傅仁均等新历以为仲康五年,癸巳之岁,九月庚戌朔日蚀在房二度,夫以历术求之,则鲁历殷历周历已自不同,凭此却求,岂无抵忤。故以历较之经世纪年夏殷之年盈缩者,二十有八岁焉。盖历家之说有岁差之法,久近各殊新历以五十馀年而差一度,虞𠠎以百八十有六年而差一度,盈缩之原,其大致盖由于此。古者天官氏因时以治历,而后世言天者,执历以求天,执历以求天者,既有差于将来,岂无迷于既往哉。今从新历之说,则仲康五年岁非癸巳,从虞𠠎之说,则合于经世之言。且以经世之言、五年之说于经不同而元年之说于经为合,以经为正,固无假于历,以历而论,则元年之说为有合于经,今从之系于元年之下。

按《竹书纪年》:帝仲康五年秋九月庚戌朔,日有蚀之。

帝廑八年,十日并出。

按《竹书纪年》:八年,天有妖孽,十日并出,其年陟。

帝桀二十九年,三日并出。

按《竹书纪年》云云。 按《通志》:大费之裔曰:费昌见二日东出,焰西沈,问冯夷。夷曰:西夏东商。费昌乃归商。

商帝辛四十八年,二日并出。

按《竹书纪年》云云。

幽王六年十月朔,日有蚀之。〈按《文献通考》作幽王六年事。〉按《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蚀之,亦孔之丑。平王五十一年春二月己巳,日有蚀之。

按《春秋·鲁隐公三年》云云。 按《公羊传》:隐公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蚀之,何以书,纪异也。日蚀,则曷为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蚀之者,蚀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后者,朔在后也。 按《谷梁传》:言日不言朔,蚀晦日也。其日有蚀之何也。吐者外壤,蚀者内壤。阙然不见其壤,有蚀之者也。有,内辞也。或,外辞也。有蚀之者,内于日也。其不言蚀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 按《汉书·五行志》:隐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其后戎执天子之使,郑获鲁隐,灭戴,卫、鲁、宋咸杀君。左氏刘歆以为正月二日,燕、越之分野也。凡日所躔而有变,则分野之国失政者受之。人君能修政,共御厥罚,则灾消而福至;不能,则灾息而祸生。故经书灾而不记其故,盖吉凶亡常,随行而成祸福也。周衰,天子不班朔,鲁历不正,置闰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史记日蚀,或言朔而实非朔,或不言朔而实朔,或脱不书朔与日,皆官失之也。推隐三年之蚀,贯中央,上下竟而黑,臣弑从中成之形也。后卫州吁弑君而立。 按《胡传·经书》:日蚀三十六,去之千有馀岁,而精历算者所能考也。其行有常度矣。然每日必书,示后世治历明时之法也。有常度则灾而非异矣,然每蚀必书,示后世遇灾而惧之意也。日者,众阳之宗,人君之表。而有蚀之,灾咎象也。克谨天戒则虽有其象而无其应,勿克畏天,灾咎之来必矣,凡经所书者,或妾妇乘其夫,或臣子背其君父,或外国侵中国,皆阳微阴盛之证也。是故十月之交,诗人以刺日有蚀之,春秋必书以戒人君不可忽天象也。

桓王十一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蚀之既。

按《春秋·桓公三年》云云。 按《公羊传》:既者何,尽也。按《谷梁传》:言日言朔,蚀正朔也。既者尽也。有继之辞也。

〈大全〉汪氏曰:日蚀三十六,蚀既者三,此年而后,荆楚僭王郑败王师射王中肩。宣八年而后,楚庄围宋,析骸易子伐郑,郑伯肉袒,晋大败于邲屈服荆。楚襄二十四年而后齐崔杼卫宁喜弑君,吴楚横行中国,皆臣子僭逆,外国暴横之应,变既大,则其应亦僭矣。

按《汉书·五行志》:桓公三年七月壬辰朔,日有蚀之,既。董仲舒、刘向以为前事已大,后事将至者又大,则既。先是鲁、宋弑君,鲁又成宋乱,易许田,亡事天子之心;楚僭称王。后郑岠王师,射桓王,又二君相篡。刘歆以为六月,赵与晋分。先是,晋曲沃伯再弑晋侯,是岁晋大乱,灭其宗国。京房易传以为桓三年日蚀贯中央,上下竟而黄,臣弑而不卒之形也。后楚庄称王,兼地千里。

庄王二年冬十月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桓公十七年》云云。 按《左传》: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按《谷梁传》:言朔不言日,既朔也。 按《汉书·五行志》:桓公十七年十月朔,日有蚀之。《谷梁传》曰:言朔不言日,蚀二日也。刘向以为是时卫侯朔有罪出奔齐,天子更立卫君。朔藉助五国,举兵伐之而自立,王命遂坏。鲁夫人淫佚于齐,卒杀桓公。董仲舒以为言朔不言日,恶鲁桓且有夫人之祸,将不终日也。刘歆以为楚、郑分。

惠王元年春三月,日有蚀之。

按《春秋·庄公十八年》云云。 按《谷梁传》:不言日,不言朔,夜蚀也。何以知其夜蚀也。曰:王者朝日,故虽为天子,必有尊也。贵为诸侯,必有长也。故天子朝日,诸侯朝朔。 按《汉书·五行志》:庄公十八年三月,日有蚀之。《谷梁传》曰:不言日,不言朔,夜蚀。史推合朔在夜,明旦日蚀而出,出而解,是为夜蚀。刘向以为夜蚀者,阴因日明之衰而夺其光,象周天子不明,齐桓将夺其威,专会诸侯而行伯道。其后遂九合诸侯,天子使世子会之,此其效也。《公羊传》曰蚀晦。董仲舒以为宿在东壁,鲁象也。后公子庆父、叔牙果通于夫人以弑公。刘歆以为晦鲁、卫分。

惠王八年六月辛未朔,日有蚀之,鼓用牲于社。按《春秋·庄公二十五年》云云。 按《左传》: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蚀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 按《公羊传》:日蚀则曷为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以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闇。恐人犯之,故营之。 按《谷梁传》:言日言朔,蚀正朔也。鼓,礼也。用牲,非礼也。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诸侯置三麾,陈三鼓、三兵;大夫击门,士击柝。言克其阳也。 按《汉书·五行志》: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毕,主边兵外国象也。后狄灭邢、卫。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赵分。

惠王九年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庄公二十六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庄公二十六年十二月癸亥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心,心为明堂,文武之道废,中国不绝若线之象也。刘向以为时戎侵曹,鲁夫人淫于庆父、叔牙,将以弑君,故比年再蚀以见戒。刘歆以为十月二日楚、郑分。惠王十三年九月庚午朔,日有蚀之。鼓用牲于社。按《春秋·庄公三十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庄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鲁二君弑,夫人诛,两弟死,狄灭邢,徐取舒,晋杀世子,楚灭弦。刘歆以为八月秦、周分。

惠王二十二年九月戊申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僖公五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僖公五年九月戊申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齐桓行伯,江、黄自至,南服强楚。其后不内自正,而外执陈大夫,则陈、楚不附,郑伯逃盟,诸侯将不从桓政,故天见戒。其后晋灭虢,楚围许,诸侯伐郑,晋弑二君,狄灭温,楚伐黄,桓不能救。刘歆以为七月秦、晋分。

襄王四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蚀之。

按《春秋·僖公十有二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是时楚灭黄,狄侵卫、郑,莒灭杞。刘歆以为三月齐、卫分。襄王七年夏五月,日有蚀之。

按《春秋·僖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传》: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 按《汉书·五行志》: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蚀之。刘向以为象晋文公将行伯道,后遂伐卫,执曹伯,败楚城濮,再会诸侯,召天王而朝之,此其效也。日蚀者臣之恶也,夜蚀者掩其罪也,以为上亡明王,桓、文能行伯道,攘外国,安中国,虽不正犹可,盖春秋实与而文不与之义也。董仲舒以为后秦获晋侯,齐灭项,楚败徐于娄林。刘歆以为二月朔齐、越分。

襄王二十六年二月癸亥,日有蚀之。

按《春秋·文公元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文公元年二月癸亥,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大夫始执国政,公子遂如京师,后楚世子商臣杀父,齐公子商人弑君,皆自立,宋子哀出奔,晋灭江,楚灭六,大夫公孙敖、叔彭生并专会盟。刘歆以为正月朔燕、越分。

匡王元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蚀之。鼓用牲于社。

按《春秋·文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传》:非礼也。日有蚀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以昭事神训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

〈注〉高氏曰:庄公两以日蚀鼓用牲于社,非礼妄作,义已著矣。今文公亦复如此,必以为先朝故事可举而行之也。后世人君有举行先朝故事,不顾义之可否,皆因陋承误,不知春秋之义者也。

按《汉书·五行志》: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宋、齐、莒、晋、郑八年之间五君杀死,楚灭舒蓼。刘歆以为四月二日鲁、卫分。

定王六年秋七月甲子,日有蚀之,既。

按《春秋·宣公八年》云云。

〈大全〉茅堂胡氏曰:先是中华大国齐晋皆乱,楚庄始强肆,行侵伐观兵周室郑伯肉袒北败,晋师流血色水围宋,九月析骸易子,此蚀既之应。而五行志以为楚郑分也。

按《汉书·五行志》:宣公八年七月甲子,日有蚀之,既。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楚商臣弑父而立,至于庄王遂彊。诸夏大国唯有齐、晋,齐、晋新有篡弑之祸,内皆未安,故楚乘弱横行,八年之间六侵伐而一灭国;伐陆浑戎,观兵周室;后又入郑,郑伯肉袒谢罪;北败晋师于邲,流血色水;围宋九月,析骸而炊之。刘歆以为十月二日楚、郑分。

定王八年夏四月丙辰,日有蚀之。

按《春秋·宣公十年》云云。

〈大全〉何氏曰:与八年蚀,既应同事重故累蚀。

按《汉书·五行志》:宣公十年四月丙辰,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陈夏徵舒弑其君,楚灭萧,晋灭二国,王札子杀召伯、毛伯。刘歆以为二月鲁、卫分。

定王十五年六月癸卯,日有蚀之。

按《春秋·鲁宣公十七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卯,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邾支解鄫子,晋败王师于贸戎,败齐于鞍。刘歆以为三月晦朓鲁、卫分。

简王十一年夏六月丙寅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鲁成公十六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成公十六年六月丙寅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晋败楚、郑于鄢陵,执鲁侯。刘歆以为四月二日鲁、卫分。

简王十二年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鲁成公十七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成公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楚灭舒庸,晋弑其君,宋鱼石因楚夺君邑,莒灭鄫,齐灭莱,郑伯弑死。刘歆以为九月周、楚分。

灵王十三年三月乙未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襄公十四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十四年二月乙未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卫大夫孙、宁共逐献公,立孙剽。刘歆以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灵王十四年秋八月丁巳,日有蚀之。

按《春秋·襄公十五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十五年八月丁巳,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晋为鸡泽之会,诸侯盟,又大夫盟,后为溴梁之会,诸侯在而大夫独相与盟,君若缀斿,不得举手。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赵分。

灵王十九年冬十月丙辰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襄公二十年》云云。

〈大全〉张氏曰:悼公卒政逮大夫之徵也。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二十年十月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陈庆虎、庆寅蔽君之明,邾庶其有叛心,后庶其以漆、闾丘来奔,陈杀二庆。刘歆以为八月秦、周分。灵王二十年九月庚戌朔,日有蚀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襄公二十一年》云云。

〈大全〉襄陵许氏曰:比年蚀,又比月蚀,自是八年之间而日七蚀,祸变重矣。石氏曰:日蚀之变,起于交也。有虽交而不蚀者,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而蚀才三十六,有频交而蚀者,此年及二十四年三年之内连月而蚀者再也。诸儒以为历无此法,或传写之误,然汉之时,亦有频蚀者。高帝三年及文帝前三年十月晦,十一月晦是也。天道至远,不可得而知,后世执推步之术,按交会之度,而求之,亦已难矣。高氏曰:历家推步之术,皆一百七十二日始一交会。去交远则日蚀渐少,无频蚀之理。此五年及二十四年频蚀,古今术者,不能考知。故曰:蚀虽天数之常,圣人必以为谴异而书之,以警人君之自怠也。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晋乐盈将犯君,后入于曲沃。刘歆以为七月秦、晋分。十月庚辰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轸、角,楚大国象也。后楚屈氏谮杀公子追舒,齐庆封胁君乱国。刘歆以为八月秦、周分。

灵王二十二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襄公二十有三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二十三年二月癸酉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后卫侯入陈仪,宁喜弑其君剽。刘歆以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灵王二十三年秋七月甲子朔,日有蚀之,既。八月癸巳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襄公二十有四年》云云。

〈大全〉襄陵许氏曰:春秋三书日蚀既。桓三年以周桓败宣八年以楚庄兴,是后而中国诸侯皆受盟于楚矣。庐陵李氏曰:频月蚀者,惟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及此年七月八月二条,刘炫云汉末以来八百馀,载考其注疏,莫不皆尔都无频,月日蚀之事盖多,历世代或传写失其本真,先儒因循,莫敢改易也。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日有蚀之,既。刘歆以为五月鲁、赵分。八月癸巳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比蚀又既,象阳将绝,外国侵中国之象也。后六君弑,楚子果从诸侯伐郑,灭舒鸠,鲁往朝之,卒主中国,伐吴讨庆封。刘歆以为六月晋、赵分。灵王二十六年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蚀之。按《春秋·襄公二十七年》云云。 按《左传》:十一月,乙亥,朔,日有蚀之,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

〈大全〉杜氏曰:周十一月今九月,斗当建戌而在申,故知再失闰也。文十一年三月甲子至今年七十一岁,应有二十六闰。今长历推之,得二十四闰,通计少再闰。啖氏曰:按《经言》:十二月传言十一月依经当云三失闰。进退不同,不可得而考。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二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礼义将大灭绝之象也。时吴子好勇,使刑人守门;蔡侯通于世子之妻;莒不早立嗣。后阍戕吴子,蔡世子般弑其父,莒人亦弑君而庶子争。刘向以为自二十年至此岁,八年间日蚀七作,祸乱将重起,故天仍见戒也。后齐崔杼弑君,宋杀世子,北燕伯出奔,郑大夫自外入而篡位,指略如董仲舒。刘歆以为九月周、楚分。

景王十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昭公七年》云云。 按《左传》:晋侯问于士文伯曰:谁将当日蚀。对曰:鲁卫恶之,卫大鲁小。公曰:何故。对曰:去卫地,如鲁地,于是有灾,鲁实受之,其大咎,其卫君乎。鲁将上卿。公曰:诗所谓彼日而蚀,于何不臧者,何也。对曰:不善政之谓也。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谪于日月之灾,故政不可不慎也。务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又按《左传》:十一月,季武子卒,晋侯谓伯瑕曰:吾所问日蚀从矣。可常乎。对曰:不可,六物不同,民心不一,事序不类,官职不则,同始异终,胡可常也。诗曰:或燕燕居息,或憔悴事国。其异终也如是。公曰:何谓六物。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也。按《汉书·五行志》: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楚灵王弑君而立,会诸侯,执徐子,灭赖,后陈公子招杀世子,楚因而灭之,又灭蔡,后灵王亦弑死。刘歆以为二月鲁、卫分。

景王十八年六月丁巳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昭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传》: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蚀之。刘歆以为三月,鲁卫分。

景王二十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昭公十七年》云云。 按《左传》:祝史请所用币,昭子曰:日有蚀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礼也。平子禦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蚀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举避,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故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平子弗从,昭子退曰: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时宿在毕,晋国象也。晋厉公诛四大夫,失众心,以弑死。后莫敢复责大夫,六卿遂相与比周,专晋国,君还事之。日比再蚀,其事在春秋后,故不载于经。刘歆以为鲁、赵分。左氏传平子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蚀之,于是乎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礼也。其馀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百官降物,君不举,避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说曰:正月谓周六月,夏四月,正阳纯乾之月也。慝谓阴爻也,冬至阳爻起初,故曰复。至建巳之月为纯乾,亡阴爻,而阴侵阳,为灾重,故伐鼓用币,责阴之礼。降物,素服也。不举,去乐也。避移时,避正堂,须时移灾复也。啬夫,掌币吏。庶人,其徒役也。刘歆以为六月二日鲁、赵分。

景王二十四年七月壬午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昭公二十有一年》云云。 按《左传》:公问于梓慎曰:是何物也。祸福何为。对曰:二至二分,日有蚀之。不为灾,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过也。

〈注〉二分,日夜等,故言同道。二至,长短极,故相过。

其他月则为灾阳不克也,故常为水。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二十一年七月壬午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周景王老,刘子、单子专权,蔡侯朱骄,君臣不说之象也。后蔡侯朱果出奔,刘子、单子立王猛。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赵分。

景王二十五年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蚀之。按《春秋·鲁昭公二十有二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心,天子之象也。后尹氏立王子朝,天王居于狄泉。刘歆以为十月楚、郑分。

敬王二年夏五月乙未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昭公二十四年》云云。 按《左传》:梓慎曰:将水。昭子曰:旱也。日过分,而阳犹不克,克必甚,能无旱乎。阳不克莫,将积聚也。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胃,鲁象也。后昭公为季氏所逐。刘向以为自十五年至此岁,十年间天戒七见,人君犹不寤。后楚杀戎蛮子,晋灭陆浑戎,盗杀卫侯兄,蔡、莒之君出奔,吴灭巢,公子光杀王僚,宋三臣以邑叛其君。它如仲舒。刘歆以为二日鲁、赵分。是月斗建辰。左氏传梓慎曰:将大水。昭子曰:旱也。日过分而阳犹不克,克必甚,能无旱乎。阳不克,莫将积聚也。是岁秋,大雩,旱也。二至二分,日有蚀之,不为灾。日月之行也,春秋分日夜等,故同道;冬夏至长短极,故相过。相过同道而蚀轻,不为大灾,水旱而已。

敬王九年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昭公三十一年》云云。 按《左传》:是夜也。赵简子梦童子裸而转以歌,旦占诸史墨曰:吾梦如是,今而日蚀,何也。对曰:六年,及此月也。吴其入郢乎,终亦弗克,入郢必以庚辰,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谪,火胜金,故弗克。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心,天子象也。时京师微弱,后诸侯果相率而城周,宋仲几亡尊天子之心,而不衰城。刘向以为时吴灭徐,而蔡灭沈,楚围蔡,吴败楚入郢,昭王走出。刘歆以为二日宋、燕分。

敬王十五年春三月辛亥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定公五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鲁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郑灭许,鲁阳虎作乱,窃宝玉大弓,季桓子退仲尼,宋三臣以邑叛。刘歆以为正月二日燕、赵分。

敬王二十二年十有一月丙寅朔,日有蚀之。按《春秋·定公十二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定公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朔,日有蚀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晋三大夫以邑叛,薛弑其君,楚灭顿、胡,越败吴,卫逐世子。刘歆以为十二月二日楚、郑分。

敬王二十五年八月庚辰朔,日有蚀之。

按《春秋·定公十五年》云云。 按《汉书·五行志》:定公十五年八月庚辰朔,日有蚀之。董仲舒以为宿在柳,周室大坏,外国主诸夏之象也。明年,中国诸侯果累累从楚而围蔡,蔡恐,迁于州来。晋人执戎蛮子归于楚,京师楚也。刘向以为盗杀蔡侯,齐陈乞弑其君而立阳生,孔子终不用。刘歆以为六月晋、赵分。

敬王三十九年五月庚申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五行志》: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有蚀之。在获麟后。刘歆以为三月二日齐、卫分。凡春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日蚀三十六。谷梁以为朔二十六,晦七,夜二,二日一。公羊以为朔二十七,二日七,晦二。左氏以为朔十六,二日十八,晦一,不书日者二。

定王二十六年,日有蚀之,昼晦星见。

按《史记·年表》:秦厉公三十四年。

考王六年夏六月,日有蚀之。

按《史记·年表》:秦躁公八年。

威烈王十六年,日有蚀之。

按《史记·年表》:秦简公五年。

安王二十年,日蚀昼晦。

按《史记·年表》:秦献公三年。

烈王元年,日蚀。

按《史记·年表》:秦献公十年。

烈王七年,日蚀。

按《史纪·年表》:秦献公十六年。

赧王十四年,日蚀昼晦。

按《史记·年表》:秦昭王元年。

秦庄襄王三年四月,日蚀。

按《史记·秦本纪》云云。

高帝三年十月甲戌晦,日有蚀之。十一月癸卯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高祖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高帝三年十月甲戌晦,日有蚀之,在斗二十度,燕地也。后二年,燕王臧荼反,诛,立卢绾为燕王,后又反,败。十一月癸卯晦,日有蚀之,在虚三度,齐地也。后二年,齐王韩信徙为楚王,明年废为列侯,后又反,诛。

九年六月乙未晦,日有蚀之,既。

按《汉书·高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张十三度。

惠帝七年正月辛丑朔,日有蚀之。五月丁卯,先晦一日,日有蚀之。

按《汉书·惠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正月,日蚀,在危十三度。谷永以为岁首正月朔日,是为三朝,尊者恶之。五月,日蚀,几尽,在七星初。刘向以为五月微阴始起而犯至阳,其占重。至其八月,宫车晏驾,有吕氏诈置嗣君之害。京房《易传》曰:凡日蚀不以晦朔者,名曰薄。人君诛将不以理,或贼臣将暴起,日月虽不同宿,阴气盛,薄日光也。

高后二年六月丙戌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高后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同。

高后七年正月己丑晦,日有蚀之,既。

按《汉书·高后本纪》云云。 按《史记·吕后本纪》:七年正月,日蚀,昼晦。太后恶之,心不乐,乃谓左右曰:此为我也。按《汉书·五行志》:在营室九度,为宫室中。时高后恶之,曰:此为我也。明年应。

〈注〉师古曰:谓高后崩也。

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蚀之。下诏修省。

按《汉书·文帝本纪》: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蚀之。诏曰:朕闻之,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蚀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朕保宗庙,以微眇之身托于士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丐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职任,务省繇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憪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边屯戍,又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遗财足,馀皆以给传置。按《五行志》:十一月癸卯晦,日有蚀之,在婺女一度。

文帝三年十月丁酉晦,日有蚀之。十一月丁卯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十月丁酉晦,日有蚀之,在斗二十三度。十一月丁卯晦,日有蚀之,在虚八度。

后四年四月丙辰晦,日有蚀之。按《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四月丙辰晦,日有蚀之,在东井十三度。

后七年正月辛未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景帝三年二月壬午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二月壬午晦,日有蚀之,在胃二度。

四年十月戌戌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七年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蚀之,在虚九度。

中元年十二月甲寅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中二年九月甲戌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同。

中三年九月戊戌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九月戊戌晦,日有蚀之,蚀几尽,在尾九度。

中四年十月戊午,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中六年七月辛亥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七月辛亥晦,日有蚀之,在轸七度。

后元年七月乙巳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先晦一日,日有蚀之,在翼十七度。

后三年,日月皆蚀赤五日。十二月,日如紫。

按《史记·景帝本纪》云云。 按《汉书·纪志》皆不载。

武帝建元二年春二月丙戌朔,日有蚀之。夏四月戊申,有如日夜出。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奎十四度。刘向以为奎卑贱妇人,后有卫皇后自至微兴,卒有不终之害。

〈注〉师古曰:皇后自杀,不终位也。

建元三年九月丙子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尾二度。建元五年正月乙巳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元光元年二月丙辰晦,日有蚀之。七月癸未,先晦一日,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二月,但载七月〉 按《五行志》:七月,在翼八度。刘向以为高园便殿灾,与春秋御廪灾后日蚀于翼、轸同。占,内有女变,外为诸侯。后陈皇后废,江都、淮南、衡山王谋反,诛。日中时食从东北,过半,晡时复。

元朔二年三月乙亥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作二月乙巳晦,日有食之,在胃三度。

元朔六年十一月癸丑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元狩元年五月乙巳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柳六度。京房易传推以为是时日蚀从旁,右法曰君失臣。明年,丞相公孙弘薨。日蚀从旁左者,亦君失臣;从上者,臣失君;从下者,君失民。

元鼎五年四月丁丑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东井二十三度。

元封四年六月己酉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太始元年正月乙巳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太始四年十月甲寅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斗十九度。

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不尽如钩,在亢二度。晡时从西北,日下晡时复。

昭帝始元三年十一月壬辰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昭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斗九度,燕地也。后四年,燕剌王谋反,诛。

元凤元年七月己亥晦,日有蚀之,既。

按《汉书·昭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蚀几尽,在张十二度。刘向以为己亥而既,其占重。后六年,宫车晏驾,卒以亡嗣。〈按《志》作己亥,而《纪》作乙亥,疑《纪》有讹。〉

〈注〉孟康曰:己,土;亥,水也。纯阴,故蚀为最重也。

宣帝地节元年十二月癸亥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营室十五度。

五凤元年十二月乙酉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婺女十度。五凤四年四月辛丑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宣帝本纪》: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蚀之。诏曰:皇天见异,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称也。以前使使者问民所疾苦,复遣丞相、御史掾一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按《五行志》:在毕十九度。是为正月朔,慝未作,左氏以为重异。

元帝永光元年夏四月,日色青白,无景。

按《汉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月,日色青白,亡景,正中时有景无光。是夏寒,至九月,日乃有光。京房易传曰:美不上人,兹谓上弱,厥异日白,七日不温。顺亡所制兹谓弱,日白六十日,物亡霜而死。天子亲伐,兹谓不知,日白,体动而寒。弱而有任,兹谓不亡,日白不温,明不动。辟愆公行,兹谓不伸,厥异日黑,大风起,天无云,日光晻。不难上政,兹谓见过,日黑居仄,大如弹丸。按《刘向传》:萧望之自杀。天子甚悼恨之,乃擢周堪为光禄勋,堪弟子张猛光禄大夫给事中,大见信任。弘恭、石显惮之,数谮毁焉。是岁夏寒,日青无光,恭、显及许、史皆言堪、猛用事之咎。上内重堪,又患众口之浸润,无所取信。时长安令杨兴以材能幸,常称誉堪。上欲以为助,乃见问兴:朝臣龂龂不可光禄勋,何邪。兴者倾巧士,谓上疑堪,因顺指曰:堪非独不可于朝廷,自州里亦不可也。臣见众人闻堪前与刘更生等谋毁骨肉,以为当诛,故臣前言堪不可诛伤,为国养恩也。上曰:然此何罪而诛。今宜奈何。兴曰:臣愚以为可赐爵关内侯,食邑三百户,勿令典事。明主不失师傅之恩,此最策之得者也。上于是疑。会城门校尉诸葛丰亦言堪、猛短,上因发怒免丰。语在其传。又曰:丰言堪、猛贞信不立,朕闵而不治,又惜其材能未有所效,其左迁堪为河东太守,猛槐里令。显等专权日甚。

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蚀之,诏求直言。

按《汉书·元帝本纪》: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蚀之。诏曰:朕战战栗栗,夙夜思过失,不敢荒宁。惟阴阳不调,未烛其咎。娄敕公卿,日望有效。至今有司执政,未得其中,施与禁切,未合民心。暴猛之俗弥长,和睦之道日衰,百姓愁苦,靡所错躬。是以氛邪岁增,侵犯太阳,正气湛掩,日久夺光。乃壬戌,日有蚀之。天见大异,以戒朕躬,朕甚悼焉。其令内郡国举茂材异等贤良直言之士各一人。按《五行志》:在娄八度。

永光四年戊寅晦,日有蚀之,诏饬廷臣求直言。按《汉书·元帝本纪》:永光四年六月戊寅晦,日有蚀之。诏曰:盖闻明王在上,忠贤布职,则群生和乐,方外蒙泽。今朕晻于王道,夙夜忧劳,不通其理,靡瞻不眩,靡听不惑,是以政令多还,民心未得,邪说空进,事亡成功。此天下所著闻也。公卿大夫好恶不同,或缘奸作邪,侵削细民,元元安所归命哉。乃六月晦,日有蚀之。诗不云乎。今此下民,亦孔之哀。自今以来,公卿大夫其勉思天戒,慎身修永,以辅朕之不逮。直言尽意,无有所讳。按《五行志》:在张七度。 按《京房传》:房长于灾变,分六十四卦,更直日用事,以风雨寒温为候:各有占验。房用之尤精。以孝廉为郎。永光、建昭间,西羌反,日蚀,又久青亡光,阴雾不精。房数上疏,先言其将然,近数月,远一岁,所言屡中,天子说之。房奏考功课吏法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为奏事,以防雍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元帝于是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居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毋属刺史,得除用他郡人,自第吏千石以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房自知数以论议为大臣所非,不欲远离左右。以建昭三年二月朔拜,上封事曰:辛酉以来,蒙气衰去,太阳精明,臣独欣然,以为陛下有所定也。然少阴倍力而乘消息。臣疑陛下虽行此道,犹不得如意,臣窃悼惧。守阳平侯凤欲见未得,至己卯,臣拜为太守,此言上虽明下犹胜之效也。臣出之后,恐必为用事所蔽,身死而功不成,故愿岁尽乘传奏事,蒙哀见许。乃辛巳,蒙气复乘卦,太阳侵色,此上大夫覆阳而上意疑也。己卯、庚辰之间,必有欲隔绝臣令不得乘传奏事者。房未发,上令阳平侯凤承制诏房,止无乘传奏事。房意愈恐,去至新丰,因邮上封事曰:臣前以六月中言遁卦不效,法曰:道人始去,寒,涌水为灾。至其七月,涌水出。臣弟子姚平谓臣曰:房可谓知道,未可谓信道也。房言灾异,未尝不中,今涌水已出,道人当逐死,尚复何言。臣曰:陛下至仁,于臣尤厚,虽言而死,臣犹言也。平又曰:房可谓小忠,未可谓大忠也。昔秦时赵高用事,有正先者,非刺高而死,高威自此成,故秦之乱,正先趣之。今臣得出守郡,自诡效功,恐未效而死。惟陛下毋使臣塞涌水之异,当正先之死,为姚平所笑。房至陕,复上封事曰:乃丙戌小雨,丁亥蒙气去,然少阴并力而乘消息,戊子益甚,到五十分,蒙气复起。此陛下欲正消息,杂卦之党并力而争,消息之气不胜。彊弱安危之机不可不察。己丑夜,有还风,尽辛卯,太阳复侵色,至癸巳,日月相薄,此邪阴同力而太阳为之疑也。臣前白九年不改,必有星亡之异。臣愿出任良试考功,臣得居内,星亡之异可去。议者知如此于身不利,臣不可蔽,故云使弟子不若试师。臣为刺史又当奏事,故复云为刺史恐太守不与同心,不若以为太守,此其所以隔绝臣也。陛下不违其言而遂听之,此乃蒙气所以不解,太阳亡色者也。臣去朝稍远,太阳侵色益甚,唯陛下毋难还臣而易逆天意。邪说虽安于人,天气必变,故人可欺,天不可欺也。愿陛下察焉。房去月馀,石显告房与张博通谋,非谤政治,皆弃市。

建昭五年夏六月壬申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不尽如钩,因入。

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戊申朔,日有蚀之,诏求直言。按《汉书·成帝本纪》:建始三年冬十二月戊申朔,日有蚀之。夜地震未央宫殿中。诏曰:盖闻天生众民,不能

相治,为之立君以统理之。君道得,则草木昆虫咸得其所;人君不德,谪见天地,灾异娄发,以告不治。朕涉道日寡,举错不中,乃戊申日蚀地震,朕甚惧焉。公卿其各思朕过失,明白陈之。女无面从,退有后言。丞相、御史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及内郡国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诣公车,朕将览焉。按《谷永传》:永为太常丞,数上疏言得失。建始三年冬,日蚀地震同日俱发,诏举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太常阳城侯刘庆忌举永待诏公车。对曰:陛下秉至圣之纯德,惧天地之戒异,饬身修政,纳问公卿,又下明诏,帅举直言,燕见䌷绎,以求咎愆,使臣等得造明朝,承圣问。臣材朽学浅,不通政事。窃闻明王即位,正五事,建大中,以承天心,则庶徵序于下,日月理于上;如人君淫溺后宫,般乐游田,五事失于躬,大中之道不立,则咎徵降而六极至。凡灾异之发,各象过失,以类告人。乃十二月朔戊申,日蚀婺女之分,地震萧墙之内,二者同日俱发,以丁宁陛下,厥咎不远,宜厚求诸身。意岂陛下志在闺门,未恤政事,不慎举错,娄失中欤。内宠太盛,女不遵道,嫉妒专上,妨继嗣欤。古之王者废五事之中,失夫妇之纪,妻妾得意,谒行于内,势行于外,至覆倾国家,或乱阴阳。昔褒姒用国,宗周以丧;艳妻骄煽,日以不臧。此其效也。经曰:皇极,皇建其有极。传曰:皇之不极,是谓不建,时则有日月乱行。陛下践至尊之祚为天下主,奉帝王之职以统群生,方内之治乱,在陛下所执。诚留意于正身,勉强于力行,损燕私之閒以劳天下,放去淫溺之乐,罢归倡优之笑,绝郤不享之义,慎节游田之虞,起居有常,循礼而动,躬亲政事,致行无倦,安服若性。经曰:继自今嗣王,其毋淫于酒,毋逸于游田,惟正之共。未有身治正而臣下邪者也。夫妻之际,王事纲纪,安危之机,圣王所致慎也。昔舜饬正二女,以崇至德;楚庄忍绝丹姬,以成伯功;幽王惑于褒姒,周德降亡;鲁桓胁于齐女,社稷以倾。诚修后宫之政,明尊卑之序,贵者不得嫉妒专宠,以绝骄嫚之端,抑褒、艳之乱,贱者咸得秩进,各得厥职,以广继嗣之统,息白华之怨,后宫亲属,饶之以财,勿与政事,以远皇父之类,损妻党之权,未有闺门治而天下乱者也。治远自近始,习善在左右。昔龙筦纳言,而帝命惟允;四辅既备,成王靡有过事。诚敕正左右齐栗之臣,戴金貂之饰执常伯之职者皆使学先王之道,知君臣之义,济济谨孚,无敖戏骄恣之过,则左右肃乂,群僚仰法,化流四方。经曰:亦惟先正克左右。未有左右正而百官枉者也。治天下者尊贤考功则治,简贤违功则乱。诚审思治人之术,欢乐得贤之福,论材选士,必试于职,明度量以程能,考功实以定德,无用比周之虚誉,毋听寖润之谮愬,则抱功修职之吏无蔽伤之忧,比周邪伪之徒不得即工,小人日销,俊乂日隆。经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又曰:九德咸事,俊乂在官。未有功赏得于前众贤布于官而不治者也。尧遭洪水之灾,天下分绝为十二州,制远之道微而无乖畔之难者,德厚恩深,无怨于下也。秦居平土,一夫大呼而海内崩析者,刑罚深酷,吏行残贼也。夫违天害德,为上取怨于下,莫甚乎残贼之吏。诚放退残贼酷暴之吏锢废勿用,益选温良上德之士以亲万姓,平刑释冤以理民命,务省繇役,毋夺民时,薄收赋税,毋殚民财,使天下黎元咸安家乐业,不苦踰时之役,不患苛暴之政,不疾酷烈之吏,虽有唐尧之大灾,民无离上之心。经曰:怀保小人,惠于鳏寡。未有德厚吏良而民畔者也。臣闻灾异,皇天所以谴告人君过失,犹严父之明诫。畏惧敬改,则祸销福降;忽然简易,则咎罚不除。经曰:飨用五福,畏用六极。传曰:六沴作见,若不共御,六罚既侵,六极其下。今三年之间,灾异锋起,小大毕具,所行不享上帝,上帝不豫,炳然甚著。不求之身,无所改正,疏举广谋,又不用其言,是循不享之迹,无谢过之实也,天责愈深。此五者,王事之纲纪,南面之急务,唯陛下留神。对奏,天子异焉,特召见永。 按《杜钦传》:日蚀地震之变,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士,合阳侯梁放举钦。钦上对曰:陛下畏天命,悼变异,延见公卿,举直言之士,将以求天心,迹得失也。臣钦愚戆,经术浅薄,不足以奉大对。臣闻日蚀地震,阳微阴盛也。臣者,君之阴也;子者,父之阴也;妻者,夫之阴也;外国者,中国之阴也。春秋日蚀三十六,地震五,或外国侵中国,或政权在臣下,或妇乘夫,或臣子背君父,事虽不同,其类一也。臣窃观人事以考变异,则本朝大臣无不自安之人,外戚亲属无乖刺之心,关东诸侯无强大之国,三垂边裔无逆理之节;殆为后宫。何以言之。日以戊申蚀,时加未。戊未,土也。土者,中宫之部也。其夜地震未央宫殿中,此必适妾将有争宠相害而为患者,唯陛下深戒之。变感以类相应,人事失于下,变象见于上。能应之以德,则异咎消亡;不能应之以善,则祸败至。高宗遭雊雉之戒,饬己正事,享百年之寿,殷道复兴,要在所以应之。应之非诚不立,非信不行。宋景公小国之诸侯耳,有不忍移祸之诚,出人君之言三,荧惑为之退舍。以陛下圣明,内推至诚,深思天变,何应而不感。何摇而不动。孔子曰:仁远乎哉。惟陛下正后妾,抑女宠,防奢泰,去佚游,躬节俭,亲万事,数御安车,由辇道,亲二宫之饔膳,致昏晨之定省。如此,即尧舜不足与比隆,咎异何足消灭。如不留听于庶事,不论材而授位,殚天下之财以奉淫侈,匮万姓之力以从耳目,近谄谀之人而远公方,信谗贼之臣以诛忠良,贤俊失在岩穴,大臣怨于不以,虽无变异,社稷之忧也。天下至大,万事至众,祖业至重,诚不可以佚豫为,不可以奢泰持也。唯陛下忍无益之欲,以全众庶之命。臣钦愚戆,言不足采。

河平元年正月,日赤如血。三月,日出黄,有黑气居中。夏四月己亥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四月,日蚀。诏曰:朕获保宗庙,战战栗栗,未能奉称。传曰:男教不修,阳事不得,则日为之蚀。天著厥异,辜在朕躬。公卿大夫其勉悉心,以辅不逮。百僚各修其职,惇任仁人,退远残贼。陈朕过失,无有所讳。大赦天下。 按《五行志》:正月壬寅朔,日出赤。二月癸未,日朝赤,入又赤。甲申,日出如血,亡光,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烛地赤黄,食后乃复。京房《易传》曰:辟不闻道兹谓亡,厥异日赤。三月乙未,日出黄,有黑气大如钱,居中央。京房《易传》曰:祭天不顺兹谓逆,厥异日赤,其中黑。闻善不予,兹谓失知,厥异日黄。四月,日蚀,不尽如钩,在东井六度。刘向对曰:四月交于五月,月同孝惠,日同孝昭。东井,京师地,且既,其占恐害继嗣。日蚤蚀时,从西南起。

河平三年八月乙卯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房。

河平四年三月癸丑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昴。 按《王商传》:商代匡衡为丞相,天子甚尊任之。大将军王凤怨商,阴求其短,使人上书言商闺门内事。天子以为暗昧之过,不足以伤大臣,凤固争,下其事司隶。先是皇太后常诏问商女,欲以备后宫。时女病,商意亦难之,以病对,不入。及商以闺门事见考,自知为凤所中,惶怖,更欲内女为援,乃因新幸李婕妤家白见其女。会日有蚀之,大中大夫蜀郡张匡,其人佞巧,上书愿对近臣陈日蚀咎。下朝者左将军丹等问匡,对曰:窃见丞相商作威作福,从外制中,取必于上,性残贼不仁,遣票轻吏微求人罪,欲以立威,天下患苦之。前频阳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通,及女弟淫乱,奴杀其私夫,疑商教使。章下有司,商私怨怼。商子俊欲上书告商,俊妻左将军丹女,持其书以示丹,丹恶其父子乖迕,为女求去。商不尽忠纳善以辅至德,知圣主崇孝,远别不亲,后庭之事皆受命皇太后,太后前闻商有女,欲以备后宫,商言有固疾,后有耿定事,更诡道因李贵人家内女。执左道以乱政,诬罔悖大臣节,故应是而日蚀。周书曰:以左道事君者诛。易曰:日中见昧,则折其右肱。往者丞相周勃再建大功,及孝文时纤介怨恨,而日为之蚀,于是退勃使就国,卒无怵悐忧。今商无尺寸之功,而有三世之宠,身位三公,宗族为列侯、吏二千石、侍中诸曹,给事禁门内,连昏诸侯王,权宠至盛。审有内乱杀人怨怼之端,宜穷竟考问。臣闻秦丞相吕不韦见王无子,意欲有秦国,即求好女以为妻,阴知其有身而献之王,产始皇帝。及楚相春申君亦见王无子,心利楚国,即献有身妻而产怀王。自汉兴几遭吕、霍之患,今商有不仁之性,乃因怨以内女,其奸谋未可测度。前孝景世七国反,将军周亚夫以为即得雒阳剧孟,关东非汉之有。今商宗族权势,合赀钜万计,私奴以千数,非徒剧孟匹夫之徒也。且失道之至,亲戚畔之,闺门内乱,父子相吁,而欲使之宣明圣化,调和海内,岂不缪哉。商视事五年,官职陵夷而大恶著于百姓,甚亏盛德,有鼎折足之凶。臣愚以为圣主富于春秋,即位以来,未有惩奸之威,加以继嗣未立,大异并见,犹宜诛讨不忠,以遏未然。行之一人,则海内震动,百奸之路塞矣。于是左将军丹等奏:商位三公,爵列侯,亲受诏策为天下师,不遵法度以翼国家,而回辟下媚以进其私,执左道以乱政,为臣不忠,罔上不道,甫刑之辟,皆为上戮,罪名明白。请诏谒者召商诣若卢诏狱。上素重商,知匡言多险,制曰勿治。凤固争之,乃免相,三日呕血薨,商死后,连年日蚀地震,京兆尹王章上封事,讼商忠直无罪,言凤颛权蔽主。凤竟以法诛章。

阳朔元年二月丁未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在胃。

永始元年九月丁巳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谷永以京房易占对曰:元年九月日蚀,酒亡节之所致也。独使京师知之,四国不见者,若曰,湛湎于酒,君臣不别,祸在内也。

永始二年二月乙酉晦,日有蚀之,诏敕百寮。

按《汉书·成帝本纪》:二月乙酉晦,日有蚀之。诏曰:乃者,龙见于东莱,日有蚀之。天著变异,以显朕邮,朕甚惧焉。公卿申敕百寮,深思天诫,有可省减便安百姓者,条奏。所振贷贫民,勿收。按《五行志》:谷永以京房易占对曰:今年二月日蚀,赋敛不得度,民愁怨之所致也。所以使四方皆见,京师阴蔽者,若曰,人君好治宫室,大营坟墓,赋敛兹重,而百姓屈竭,祸在外也。永始三年正月己卯晦,日有蚀之。诏遣大中大夫嘉等循行天下,问民疾苦,郡举有行义者一人。

按《汉书·成帝本纪》:永始三年正月己卯晦,日有蚀之。诏曰:天灾仍重,朕甚惧焉。惟民之失职,临遣大中大夫嘉等循行天下,存问耆老,民所疾苦。其与部刺史举惇朴逊让有行义者各一人。按《五行志》:同。

永始四年秋七月辛未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元延元年春正月己亥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成帝本纪》:元延元年春正月己亥朔,日有蚀之。七月诏曰:乃者,日蚀星陨,谪见于天,大异重仍。在位默然,罕有忠言。今孛星见于东井,朕甚惧焉。

哀帝元寿元年正月辛丑朔,日有蚀之。诏举能直言者,大赦天下。二月丙戌,白虹贯日。

按《汉书·哀帝本纪》:诏曰:朕获保宗庙,不明不敏,夙夜忧劳,未皇宁息。惟阴阳不调,元元不赡,未睹厥咎。屡敕公卿,庶几有望。至今有司执法,未得其中,或上暴虐,假势获名,温良宽柔,陷于亡灭。是故残贼弥长,和睦日衰,百姓愁怨,靡所错躬。乃正月朔,日有蚀之,厥咎不远,在余一人。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帅百寮,敦任仁人,黜远残贼,期于安民。陈朕之过失,无有所讳。其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举贤良方正能直言者各一人。大赦天下。按《五行志》:日蚀,不尽如钩,在营室十度。二月,白虹贯日。 按《李寻传》:哀帝即位,召寻待诏黄门,使傅喜问寻曰:间者水出地动,日月失度,星辰乱行,灾异仍重,极言毋有所讳。寻对曰:日者,众阳之长,煇光所烛,万里同晷,人君之表也。故日将旦,清风发,群阴伏,君以临朝,不牵于色。日初出,炎以阳,君登朝,佞不行,忠直进,不蔽障。日中煇光,君德盛明,大臣奉公。日将入,专以壹,君就房,有常节。君不修道,则日失其度,晻昧无光。各有云为。其于东方作,日初出时,阴云邪气起者,法为牵于女谒,有所畏难;日出后,为近臣乱政;日中,为大臣欺诬;日且入,为妻妾役使所营。间者日犹不精,光明侵夺失色,邪气珥蜺数作。本起于晨,相连至昏,其日出后至日中差瘉。小臣不知内事,窃以日视陛下志操,衰于始初多矣。其咎恐有以守正直言而得罪者,伤嗣害世,不可不慎也。唯陛下执乾刚之德,强志守度,毋听女谒邪臣之态。诸保阿乳母甘言悲辞之托,断而勿听。勉强大谊,绝小不忍;良有不得已,可赐以财货,不可私以官位,诚皇天之禁也。日失其光,则星辰放流。阳不能制阴,阴桀得作。间者太白正昼经天。宜隆德克躬,以执不轨。按《杜邺传》:邺为凉州刺史,以病免。元寿元年正月朔,上以皇后父孔乡侯傅晏为大司马卫将军,而帝舅阳安侯丁明为大司马骠骑将军。临拜,日蚀,诏举方正直言。扶阳侯韦育举邺方正,邺对曰:臣闻禽息忧国,碎首不恨;卞和献宝,刖足愿之。臣幸得奉直言之诏,无二者之危,敢不极陈。臣闻阳尊阴卑,卑者随尊,尊者兼卑,天之道也。是以男虽贱,各为其家阳;女虽贵,犹为其国阴。故礼明三从之义,虽有文母之德,必系于子。春秋不书纪侯之母,阴义杀也。昔郑伯随姜氏之欲,终有叔段篡国之祸;周襄王内迫惠后之难,而遭居郑之危。汉兴,吕太后权私亲属,又以外孙为孝惠后,是时继嗣不明,凡事多晻,昼昏冬雷之变,不可胜载。窃见陛下行不偏之政,每事约俭,非礼不动,诚欲正身与天下更始也。然嘉瑞未应,而日蚀地震,民讹言行筹,传相惊恐。案春秋灾异,以指象为言语,故在于得一类而达之也。日蚀,明阳为阴所临,坤卦乘离,明夷之象也。坤以法地,为土为母,以安静为德。震,不阴之效也。占象甚明,臣敢不直言其事。昔曾子问从令之义,孔子曰:是何言欤。善闵子骞守礼不苟,从亲所行,无非理者,故无可閒也。前大司马新都侯莽退伏第家,以诏策决,复遣就国。高昌侯宏去蕃自绝,犹受封土。制书侍中驸马都尉迁不忠巧佞,免归故郡,閒未旬月,则有诏还,大臣奏正其罚,卒不得遣,而反兼官奉使,显宠过故。及阳信候业,皆缘私君国,非公义所止。诸外家昆弟无贤不肖,并侍帷幄,布在列位,或典兵卫,或将军屯,宠意并于一家,积贵之势,世所希见所希闻也。至乃并置大司马将军之官。皇甫虽盛,三桓虽隆,鲁为作三军,无以甚此。当拜之日,晻然日蚀,不在前后,临事而发者,明陛下谦逊无专,承指非一,所言辄听,所欲辄随,有罪恶者不坐辜罚,无功能者毕受官爵,流渐积猥,正尤在是,欲令昭昭以觉圣朝。愿陛下加致精诚,思承始初,事稽诸古,以厌下心,则黎庶群生无不说喜,上帝百神收还威怒,祯祥福禄何嫌不报。 按《孔光传》:光上丞相博山侯印绶,罢归。会元寿元年正月朔日有蚀之,后十馀日傅太后崩。是月徵光诣公车,问日蚀事。光对曰:臣闻日者,众阳之宗,人君之表,至尊之象。君德衰微,阴道盛彊,侵蔽阳明,则日蚀应之。书曰:羞用五事,建用皇极。如貌、言、视、听、思失,大中之道不立,则咎徵荐臻,六极屡降。皇之不极,是为大中不立,其传曰时则有日月乱行,谓脁、侧慝,甚则薄蚀是也。又曰六沴之作,岁之朝曰三朝,其应至重。乃正月辛丑朔日有蚀之,变见三朝之会。上天聪明,苟无其事,变不虚生。书曰惟先假王正厥事,言异变之来,起事有不正也。臣闻师曰,天右与王者,故灾异数见,以谴告之,欲其改更。若不畏惧,有以塞除,而轻忽简诬,则凶罚加焉,其至可必。诗曰:敬之敬之,天惟显思,命不易哉。又曰:畏天之威,于时保之。皆谓不惧者凶,惧之则吉也。陛下圣德聪明,兢兢业业,承顺天戒,敬畏变异,勤心虚己,延见群臣,思求其故,然后敕躬自约,总正万事,放远谗说之党,援纳断断之介,退去贪残之徒,进用贤良之吏,平刑罚,薄赋敛,恩泽加于百姓,诚为政之大本,应变之至务也。天下幸甚。书曰天既付命正厥德言,正德以顺天也。又曰天棐谌辞,言有诚道,天辅之也。明承顺天道在于崇德博施,加精致诚,孳孳而已。俗之祈禳小数,终无益于应天塞异,销祸兴福,较然甚明,无可疑惑。书奏,上说,赐光束帛,拜为光禄大夫,秩中二千石,给事中,位次丞相。诏光举可尚书令者封上。按《鲍宣传》:正月朔日蚀,上乃徵孔光,免孙宠、息夫躬,罢侍中诸曹黄门郎数十人。宣复上书言:陛下父事天,母事地,子养黎民,即位已来,父亏明,母震动,子讹言相惊恐。今日蚀于三始,诚可畏惧。小民正月朔日尚恐毁败器物,何况于日亏乎。陛下深内自责,避正殿,举直言,求过失,罢退外亲及旁仄素餐之人,徵拜孔光为光禄大夫,发觉孙宠、息夫躬过恶,免官遣就国,庶众歙然,莫不说喜。天人同心,人心说则天意解矣。乃二月丙戌,白虹虷日,连阴不雨,此天有忧结未解,民有怨望未塞者也。侍中驸马都尉董贤本无葭莩之亲,但以令色谀言自进,赏赐亡度,竭尽府藏,并合三第尚以为小,复坏暴室。贤父子坐使天子使者将作治第,行夜吏卒皆得赏赐。上冢有会,辄太官为供。海内贡献当养一君,今反尽之贤家,岂天意与民意邪。天不可久负,厚之如此,反所以害之也。诚欲哀贤,宜为谢过天地,解雠海内,免遣就国,收乘舆器物,还之县官。如此,可以父子终其性命;不者,海内之所仇,未有得久安者也。孙宠、息夫躬不宜居国,可皆免以视天下。复徵何武、师丹、彭宣、傅喜,旷然使民易视,以应天心,建立大政,以兴太平之端。高门去省户数十步,求见出入,二年未省,欲使海濒仄陋自通,远矣。愿赐数刻之间,极竭毣毣之思,退入三泉,死亡所恨。上感大异,纳宣言,徵何武、彭宣,旬月皆复为三公。拜宣为司隶。

元寿二年四月壬辰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哀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同。

平帝元始元年五月丁巳朔,日有蚀之。

按《汉书·平帝本纪》:大赦天下,公卿、将军中二千石。举敦厚能直言者一人。 按《五行志》:在东井。

元始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蚀之。

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蚀,既。

又按《志》:凡汉著纪十二世,二百一十二年,日蚀五十三,朔十四,晦三十六,先晦一日三。

王莽天凤元年三月壬申晦,日有蚀之。

按《莽传》:大赦天下。策大司马逯并曰:日蚀无光,干戈不戢,其上大司马印韨,就侯氏朝位。太傅平晏勿领尚书事,省侍中诸曹兼官者。按《五行志》不载。

天凤三年七月戊子晦,日有蚀之。

按《莽传》:大赦天下,复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四行各一人。大司马陈茂以日蚀免。

地皇元年二月壬申,日正黑。

按《莽传》:二月壬申,日正黑。莽恶之,下书曰:乃者日中见昧,阴薄阳,黑气为变,百姓莫不惊怪。兆域大将军王匡遣吏考问上变事者,欲蔽上之明,是以适见于天,以正于理,塞大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