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俗兼具的巴黎大学;以同乡会和教授会为单位的内部组织
在上一讲里,我们看到了巴黎大学最初的一些表现。某些史学家试图把这些表现归为极少数天才人物的个人影响,但这是很不可能的事情。在我们眼里,巴黎大学是由一些更具一般性的因素所造成的,是一种演进过程组合的结果。这种演进过程持续得如此长久而不曾中断,以至不可能确切地说出巴黎大学是何时出现的,或者说不可能确定它开始存在的日期。一旦有一批学校在教堂辖界之外建立起来,就会有形形色色的因素组合在一起,促成正在那里教书的教师们组织起来,组成一个能够日益有效地相互协作的教师联合会。但是这种团结一致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让人有根有据地认为,这里面有某种类似于日后被称为大学的东西?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可以一刀切的答案。直到1210年,教师社团才有了成文的规章条令,但在此之前,可以非常肯定地讲,他们就已经有了规章,只是并没有变为法典,而是受习俗约束;纵然没有一套清晰的规章条令,他们也有一些传统需要依循。事实上,我们知道,大约在1170—1180年,让·德塞拉(Jean de Cella),就是日后的圣阿尔拜恩修道院院长(abbé of Saint-Albain),在巴黎期间,曾经被接纳为巴黎教师社团(ad electorum consortium magistrorum meruit attingere)的成员。另一方面,当时的一位作者,就是索尔斯伯里的约翰, 注86 他在1149年之前还在法国,但未曾提到过半点有关此类群体的事情。因此我们势必得出这样的结论:在1150—1180年(也就是说,在12世纪趋于结束时),这个团体开始呈现出比较明确的形貌,并且开始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足以使观察者注意到它的存在。
巴黎大学创建伊始,无非是各方面的教师所组成的一个法团。而今天,我们习惯于把大学想作一个特定的学术建制,具有明确的界定和具体的位置,就像是一所单一的学校,其中有各个方面的教师讲授着人类知识的整个内容。但是在中世纪,根本不可能像我们这样,把某种机构,或者是由相类似的一些机构组成的群体当作是巴黎大学的外在象征,当作是它的物质体现。不管是在学术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没有哪一座特定的建筑物是属于整个巴黎大学共用的。集会是在教堂或修道院里举行的,教学团体在这些地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不管怎么说,也不曾永远固定在一处,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地方。只是到了14世纪初,这种处境才有所改变。在这段时期,我们看到,有一些组成巴黎大学的同乡会 注87 群体开始以集体的名义租用学校。至于各个教授会 注88 开始作为独立的实体确立下来,则要等到15世纪了。即便到了这个时期,我们也不曾知道有任何为整个大学所共有的财产。即使是坐落在大学街(rue de l’Université)现址上的Pré-aux-Clercs,也只是专属于艺学院(Faculté des arts)。 注89 所以说,中世纪时期的巴黎大学多少可以说是两手空空地来到这个世界上。它毫无根基,完全是由一群根本没有共同财产的人组成的。但这种贫困却给了大学以道德的力量,大大促进了它们的发展。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巴黎大学发现自己与教会当局或世俗当局产生了冲突,要想战胜对手,手里最好的武器也就是罢课。它暂时取消所有的讲课,移到别的地方,要不就自行遣散。有好几次它祭出了这最后一招,从而使自己始终保持着激起忧惧的威慑力。 注90 比如在1259年,它不想听从一道教皇敕令,于是宣告自行解散。它之所以有能力采取这种极端举措,而且不费太多气力,正是因为它一无所有。它所包括的只不过是这样一群人,他们能够多容易地聚集起来,就能够多容易地解散开去,只要他们觉得有必要如此。教师们真正拥有的共同财产可怜巴巴,很容易就能点清分光,然后去到任何一处适于用作学校的场所,再重开讲坛。并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把他们拴在巴黎。他们人走了,也不会留下任何物质财富可供王室税务官或教堂侵夺。当时的确有些具体情势,让贫困赋予这些群体以力量,让他们可以四处流动,增强了他们的抵抗能力。
对于所有将“universitas”视作一种集体性学术建制的观念,我们必须一概放弃;同样,我们也得注意,不要认为这个词意味着彼此联合的这些教师所讲授的东西必然是百科全书式的,涵括了人类学问的所有分支领域。事实上,这个词取自法律用语,意思不过是一个具有某种一体性的团体,其实就是一种法团。它和“societas”“consortium”这两个词同义,这些不同的表述经常可以互换使用。而“collegium”这个词最初也是这样,尽管它日后逐渐被用来更专门地指一种特定的机构,隶属于我们行将探讨其形成的大学。同时,“universitas”这个词之所以指称法团,并不只是指教师法团。我们发现它也在同样的程度上指各种行业法团,甚至包括任何拥有一定程度一致性和道德一体性的集合,比如由所有基督徒组成的那个整体。就其本身而言,这个词没有丝毫的学术和教育方面的关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如果要传达这个特定的意涵,就必须使用其他的表述来具体指明。因此,人们会说“universitas magistrorum”(教师法团),甚至“universitas studii”(学术法团)。“学术”这个词最常用的意思,实际上是指在法团的怀抱里培养出来的教育生活。
在少数情况下,“universitas”这个词可以指知识的整全,指人类学问的总体。而这个词更多的用法,还是专指更适于说成大学的东西当中的一部分。同样一个词既用来指整体,也用来指整体当中的部分。因此,我们很快便会看到,教授自由技艺的教师群体不久便在法团整体当中又组建了一个专门的法团,也就是艺学教师法团。人们在提及这个群体的时候,常常用的是“universitas”这个词,说艺学教师法团(universitas artistorum)。实际上,即便“universitas”这个词确实意味着百科全书式的教学,也只有很少几所大学可以适用。不只一所大学只限于教授一门科目:在蒙彼利埃 注91 只教授医学;在博洛尼亚 注92 ,很长一段时期内只教授法学。甚至在巴黎大学,作为其他大学的母体,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根本就不讲授民法。 注93 这样的实例还可以举下去。对于我们来说,一想到大学,首先意味着一群讲课者从事着同样的教育工作,可是在中世纪的有些大学里,根本就没有什么教师,组成大学的完全是学生。比如博洛尼亚大学的情况就是这样。在博洛尼亚,只教授法学。学法律的学生都是些成年男子,经常是些已经生计无忧的神职人员。这类学生可以不服从任何人的发号施令。所以,他们组成一个法团,一个“universitas”,与教师的“collège”保持区别和独立。他们的法团由于组织有力,能够为教师们制定规章,把自己的意志加到教师头上,让教师不得不一切听命于自己的学生。也许在我们看来,这种类型的学术组织颇有些奇怪,但是不管怎么说,它的存在并非只此一家。
因此,巴黎大学创建伊始,就是一群人的集合,而不是一组讲授科目的集合。它起初所表现出来的教师之间的连带关系,要远远高于他们所教授的科目之间的连带关系,后者只是最终从前者中派生出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联合,导致了研究与研究之间的联合。教师们之所以不得不聚在一起,合为一体,说到底是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当时社会的特定情势,使法团生活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尤其是因为他们需要抵抗圣母院主事。即便是这样,人们也不敢确信,这种学术机构对中世纪乃至此后各个时期都产生了非常有力的影响,其本身却是一些暂时的、局部的因素所造成的,而这些因素与它们所产生的效果之间一点逻辑关联都没有。学问的各个分支领域集中到一起,人的学问的所有方面尽可能多地集中到一起,而无论是过去的大学还是现在的大学,真正有价值的功能就是这种集中。但这种集中似乎是面对一些历史偶然所产生的不可预料、不曾预见并且颇有些迟缓的反应。此处的历史偶然,也就是在一个特别的时间,一个单一的地点,一些特定的偶然事件凑合在一起。可以肯定,这样来解释这些事实倒也颇有些道理。然而,一旦人们认识到,巴黎大学并非专属于一个特定时间或一个特定国家的机构,相反,它一直延续到我们自己所处的这个时代,足以概括它特色的那种组织方式传遍了整个欧洲,适应了形形色色的社会环境(众所周知,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提供了两种原型,前者的这种作用尤其明显,其他所有大学都真正是亦步亦趋地以它们为自己的典范),当人们想起了这一切,似乎就不可能认为,它的起因纯粹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及其首都的历史上的一些偶然因素了。
人的聚合,教师的聚合,这当然是首要的事实。先有了这一点,才进一步导致人们想到要将所教所学的各种科目聚合起来、集中一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这种观念不是已经流传于世,如果它不是已经回应了中世纪及其后各个时代的渴望,那么,这种观念想必也就永远不会这般走运,永远不会迅速走红,也不会一以贯之地延续下来。其实,我们不是已经发现,这种观念是所有我们有机会谈论过的教育体系的基础吗?事实上,我们不是已经多少有些自觉地肯定,这种观念是所谓起教育作用的教学这一观念本身所固有的,而后者与基督教相伴而生,此后的一切都只是某种发展?这种观念认为,如果要想让教学产生教育效果,就不能漫无头绪;所讲授的各个学问分支应该本着单一的目标来加以严格的组合,应该贯穿着同一种精神。而我们在此处所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观念,只不过有些放大,和过去相比较,所蔓延的领域已经要广泛得多。我们所探讨的已经不再只是有那么一批教师,由于他们共同从事一种教育事业,决定了他们的结社,主教座堂学校才属于这种情况;我们探讨的已经是数以百计的教师,以协调一致的努力,共同组织一种以满足数以千计学生的需要为宗旨的教育体系。当然,假如不曾有方方面面的因素组合在一起,让一大批教师聚集到欧洲的某个特定地方,在环境的推动下相互结为群体,那么,这种观念也就永远不会获得如此富于戏剧性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学术有机体的观念事先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虽然表现得还不那么雄心勃勃,但一旦环境有所催发,它也做好了广泛蔓延的准备,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光凭这种结社的存在,也就不足以产生这种既错综复杂又四处蔓延的观念。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当时的环境并不令人鼓舞,这种观念依然能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已经揭示了,在最初的“universitas”观念中,如何并不必然隐含着对一种百科全书式课程体系的需要,而在最初的大学中,大多数也并不以这样一种课程体系为典型特征。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大学也有一种天然的、自发的倾向要获得这种特征。如果它们确实发现自己只包括了一门学问分支,它们就会本能地努力要变得更为全面。有一位历史学家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的著作堪称最出色地揭示了狭义上的“universltas”这个词。他说:“萨维尼 注94 认为,中世纪的一所大学,其主要任务并不是要涵括人的学问的总体。但这样的学说只能导向谬误。尽管不能把这种百科全书性质看作是大学的本质,但它却是一种绝对值得向往的目标。”早在1224年,腓特烈二世 注95 就曾希望,在他于那不勒斯创建的“studium generale”(广学院)中,能有来自人类知识所有领域的代表(doctores et magistri in qualibet facultate)。而在创立大学的许多敕令和教皇诏书中,我们也无一例外地读到同样的语句,声明由此授予的种种特权均须所有院系一概适用(in quavis licet facultate)。大学并没有在明确的界限内画地为牢,正相反,它受到了鼓励,把眼光尽量放得更远。所以,自此之后,就有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情感,觉得如果大学不包含人的学问的多种分支甚至是所有分支,那么,它将永远不会完成它真正的使命,永远不会实现它真正的特性。它固然只是一种很少能够实现的理念,但也是大学努力追求、也被期望去追求的理念。如果我们希望准确地理解大学的形成和发展,就绝不能忽略这一点。除了促成它的种种外部因素,不管这些偶然因素对它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正如它们确实对大学的组织产生了影响——也还有某种内部迹象,如果没有这种内部迹象,那么,从教育的角度来看,这些外部因素就多少还不会产生效果。这是用一种基督教社会典型的自成一类的观念来看待教育和教学,这种观念在时间上早于教师法团所执行的功能,但也在这种功能中找到了一种手段,能够以所能想到的最富有活力的方式实现自己。
说明了确定大学形成的种种因素,我们现在必须来更贴近地看看,大学法团究竟是什么。
我们首先得问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激烈的争论,我们也无法不予置评,因为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对大学本身的看法也会相当不同。大学是一个世俗的团体,还是教会的团体?17世纪的法学家们对此多有争论,因为它触及了法律事务,但也具有道德和历史方面的意涵。
有一种观念认为,巴黎大学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教会团体。但巴黎大学具体的形成方式本身几乎不能支持这种看法。实际上,它是在宗教势力范围之外形成的。只有当学校开始建造在教堂辖地之外时,巴黎大学才有可能形成。它从创建伊始,就发现在修士(包括在俗修士和修院修士)中存在两股不可调和的敌对势力。一开始针对主事发生了漫长的斗争,至少到最后取得了圆满成功。稍后,在1250年左右,又发生了另一场斗争,这次持续的时间不那么长,不过其结局也不那么圆满。这次斗争的对象是两大隐修院修会,方济各会和多明我会。 注96 它们表面上声称有权不受巴黎大学规章和惯例的约束,其实是暗中试图垄断神学教学。罗马教廷这次对这两个有势力的修会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要比此前对主教权威的态度更为纵容。教廷站到了修会弟兄一边,巴黎大学只好在几个方面做出妥协。这场斗争的结果是,巴黎大学不仅继续厌恶修院修士——不管怎么说这是一种以前就有的态度,而且还对它昔日的盟友宗座产生了某种不信任,后者在这场斗争中倒向了敌方。 注97 日后始终作为巴黎大学神学标志的高卢主义, 注98 我们可以一直将它的起源追溯到这个时刻。
巴黎大学的思想倾向根本上不是教士型的,不仅如此,甚至多少还容纳了一大批教外人士,具体数目还难以确定。除了神学,教外人士可以教授任何科目。而神学在整个大学里所占的分量非常之小,曾经一度只有八位神学教师。更有甚者,至少有一门学问分支,不允许任何教士涉足,不管是在俗教士还是修院教士。另有两门分支(其中一门是整个大学里地位最重要的)不允许修院修士涉足,就是法律和艺学。教师们在发愿时,必须起誓不让任何宗教性的成分介入任何考试(Nullum religiosum cujuscumque fuerit professionis recipietis in aliqua examinatione)。
另一方面,尽管巴黎大学与教会相互对立,却是从后者中演变出来的。归根结底,它来自于某种从圣母院开始的大规模外撤。尽管它建造在教堂之外,但在很长时间里还依然处在后者的阴影之下。只是到了很久以后,它才有足够的勇气离开原址,越过河桥,在塞纳河左岸重新安家。因此,它不可能不继续在骨子里渗透着此前一直主宰整个学术界的那种精神。甚至是针对《圣母院教规》(the Canon of Notre-Dame )的斗争,即便最终将教师们从他们最直接的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但要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也使得他们依赖于宗座。这是因为,他们求助于罗马教廷的权威,也等于是默认了它的领导;而仰赖教皇力量来保护自己,这本身也就使他们听命于前者。当然,他们发现自己通过这种方式所依赖的力量相当遥远,臣服的状态也不那么严格,他们还是有着比较大的自由。但是,他们却成了整个教会下的一个机构,在这一点上与隐修院修会不相上下,虽说是出于不同的原因,通过不同的方式。教师们和学生一样,有着共同的既得利益:不想彻底断绝那把他们和教会维系在一起的种种纽带。这是因为,教会以及属于教会的任何一员,不管具体地位如何,都享有某些重要的特权。任何人只要身处教会之中,只要甘居神仆,无论他是否位列神品,都将免于世俗司法,只能接受教会法庭的审判。不难想见,要一个新兴的法团放弃如此宝贵的豁免权,会是多么的不情愿。这便可以说明,教师法团为什么会渴求从教会背景中保留一点儿东西。因此,才会有学位服和削发礼(tonsura clericalis)的采用,但不管怎么说,这也绝不意味着那些如此装扮的人已经被授予小品神职。 注99 因此,才会首先规定独身生活的强制义务。在巴黎大学,起初这是不容置疑、普遍遵行的;直到15世纪中叶,它还发挥着效力,即便到了此时,也还只有医学院的一些成员不再坚持这项义务。这是因为,教会的非神职仆役或雇工一旦成婚,就不再能够享受教会豁免权。
这些相互冲突的现象,加到一起又造成了怎样的后果?这个问题可没有什么非此即彼的简单回答。巴黎大学既不是一个完全世俗性的团体,也不是一个完全教会性的团体。它同时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既包括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有神职人员面目的教外俗人,也包括已经世俗化了的神职人员。从此以后,教会的团体面临着另一种不同的团体,但后者却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前者的形象来塑造自己的,并且还与它相对抗。这也可以说明,关于巴黎大学,为什么会众说纷纭,尽管它们相互矛盾,却无所谓哪一种更正确一些。巴黎大学机体构成的这种复杂性,正是作为其灵魂的观念体系的绝妙体现。有些东西其实我们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下面我们将会更清楚地看到:正是在巴黎大学这个机构里,被称作经院哲学的那套特定的哲学取得了繁荣。而经院哲学的独特之处,便是在同一套观念体系里,理性与信仰相互渗透,这套体系使它们相互之间无法分离。我之所以用“相互渗透”这个词,是因为它能使我们非常清晰地区分经院哲学与17世纪哲学,17世纪哲学也力图将理性与信仰融合在一起,在方式上却截然不同。这是因为,17世纪的宗教并不是排斥哲学,而是与哲学有着相当明确的区别。理性并不与信仰相矛盾,可这两个领域之间却可以完全独立。理性固然是信仰的延续,但绝无可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但对于主宰着中世纪大学的哲学也就是经院哲学来说,情况刚好相反,这两者就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它的意思不是说把理性和教义相提并论,而是将理性引入教义,是用理性的形式表现教义。正是这种牵扯不清的混合,极其精确地反映了世俗的成分与教会的成分之间与此类似的混合,我们已经发现,后者是巴黎大学外在组织结构的典型特征。
对于早期巴黎大学中这种混合的局面,其实可以说是矛盾的局面,我们必须注意,它是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表现。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巴黎大学的特征会变得更加专门化;它一开始所具有的那种形式所包含的两种成分当中,只有一种成分得以留存。从16世纪以后,尤其是在17世纪,它就被认为是一个纯粹世俗的团体了。但是,人们完全可以追问,巴黎大学在成为一个专门属于世俗的机构后,实际上是不是变得更加贫乏了呢?因为这种专门化程度的提高,只是在以令人惋惜地缩减巴黎大学的运作领域为代价才获得的。如果说巴黎大学变成纯粹世俗性的,那是因为精神方面的事务已经被彻底清除出它的关注领域,而完全为教会所接管。世俗研究得到了解放,但也与宗教引出的所有问题产生了隔膜,对它们毫无兴趣。我们必须考察,这种脱离是如何发生的。它只是一场序幕,将导向彻底平庸的折中主义,我刚刚说过,通过这场序幕,17世纪认为它只能使理性和信仰彼此保持距离,在它们之间竖起一堵墙,以防止这两个世界之间出现任何形式的沟通,才可以使理性和信仰和谐共处。我们现在考察的这个时期,如果不曾有人试图将人类生活中这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相分离,如果不曾有人尝试疏导这两大思想潮流和道德潮流,在它们之间筑立堤坝,仿佛有可能阻止它们相互混合,那么这个时期会有意思得多!各式各样信念与情感之间这种普遍的、喧嚣的混战,比起接下来几个世纪典型的那种只不过是表面上的人为平静,要充满活力得多!
为了理解巴黎大学都由哪些成分构成,我们不能只是这样惊鸿一瞥,笼统观之,这样只能挑出几个最一般的特性。它是一个复杂的机体,包括了几个相互分离的部分,而这些部分又在一个单一的有机体内取得协调一致。因此,我们必须找出这些部分,考察它们各自的性质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在这样一种考察的过程中,我们将会碰上巴黎大学这个机体中最令我们感兴趣的那个部分,我指的就是与中等教育相对应的那个部分。
当巴黎大学已经成为一个不容怀疑的稳固机构时,此时的观察者眼里,它似乎有着一种双重组织结构。一方面,学生和教师组建了四个独立群体,根据它们研究的性质,分别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这四个群体分别是神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艺学院。而在巴黎大学的师生总体中,与这种划分并行的还有另一种基于完全不同的基础的划分。教师和学生根据他们的民族、根据他们在民族和语言方面的亲和性,分成不同的群体。根据目前所知,有四个同乡会,分别为“法兰西人”,指的是法兰西岛 注100 及周边省份的居民,再就是皮卡第人(les Picards)、诺曼底人(les Normands)和英格兰人(les Anglais)。这些称呼中,每一个都包含了一大堆民族。在法兰西人中,包括所有来自操拉丁语系语言(langue latine)国家的人。 注101 在英格兰人中,也包括了所有来自日耳曼国家的人,这批人为数如此众多,以至到了15世纪中叶,人们用“日耳曼人”(Germanie)的说法取代了“英格兰人”(Angleterre)。 注102 皮卡第人中,则包括有来自低地国家的各个民族。 注103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庞杂的划分又都进一步细分成具体的省份,当时也称为群落(tribes)。但要我们深入这些细分的细节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对我们根本没有研究价值。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事实上,这两类组织并不完全是相互重叠的:第一种以院系划分,覆盖了整个巴黎大学;第二种以同乡会划分,只在艺学院里采用,在神学、法学和医学各系中都没有它的位置。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认为这两类组织对应于巴黎大学校史上的两个前后阶段。人们认为艺学院一开始是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认为“maîtres ès arts”(艺学教师)已经单独将自身组建为一个法团团体。据说他们比其他系的人更多地承受了主事霸主地位的压制。因此,他们有更多的兴趣联合起来以便抵抗。此外,他们的人数还异常众多,绝对是教学人员当中最大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也最有条件组织抵抗。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的法团是最早确立的,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它太过庞杂,很快便又根据其成员的民族,进一步细分成一些群体。因此,在稍晚些时候,其他院系的成员(也就是其他科目的教师)据说也仿效了他们做出的榜样,也组建起联合会和法团(法学、医学和神学),这些群体一旦确立起来,就和最初的艺学教师法团结成联盟。因此,巴黎大学作为一个整体,据说并不是来自于人群的大规模集中,在同一套体系里包容城岛上提供的所有教育成分,教授的所有专业;而是来自于此前业已建立的不同法团之间的结盟。
德尼弗尔教父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这样来看待事情是有违于事实的。首先,可以相当肯定地说,这些院系并不是先相互分离地建立起来,稍后才结为联盟的。“facultas”这个词,意思是说致力于教授某个特定主题的学术群体,在13世纪之前还没有出现。即便到了那个时候,“facultas”也只是“scientia”的一个同义词,指某一门特定的学问分支。与此相反,“教师法团”(consortium magistrorum)早在12世纪下半叶就出现了。这种法团在它最初的年月里被人说起时,是作为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团,而不是由特定的、独立的群体组成的联盟。起初存在的是一个庞杂的社团,包括整个教学团体,而不考虑具体的专业。然后,在这种联合体的怀抱之中,逐渐形成了限制性更强的群体,它们的划分基础是围绕着特定研究的兴趣共同体而导致的亲和性。显然,神学教师的观念与兴趣会不同于艺学或法学的教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有所限制的群体渐渐趋于稳定,并且在整个群体当中越来越获得自主性。院系就这么形成了。但它们称不上一种原初的现象,而是在各种教师共同体中发生的分化过程的结果。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把艺学院当作核心,而认为其他院系都是此后围绕着它一个个聚集起来的。艺学院从来也不曾相当于巴黎大学本身,由此,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推出,以同乡会为界的组织形式在时间上并不早于以院系为界的组织形式。今天我们知道,艺学教师分成四个同乡会只是在1219—1221年才有的事情,也就是说,此时巴黎大学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了。
那么,我们又怎样来说明这种双重的组织形式呢?为什么会有这种双重结构化的体系?对于艺学院的师生来说,一方面基于他们的研究共同体而结成同一个法团,与此同时,却又根据他们各自所属的民族而划分成各自独立的群体,我们能说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吗?在那种情况下,为什么其他院系中不曾发生同样的细分呢?为什么从这种角度来看,艺学教师就会与众不同呢?毕竟,在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的成员中,同样的民族亲和性也很强烈。此外,艺学院与包括四个同乡会的那个团体,尽管都是基于同样的成分而形成的,但构成的却是两个殊少关联的有机体,至少一开始是这样的。它们就像两个不同的人。关于这种双重性,德尼弗尔教父举的一个实例很能说明问题:艺学院没有属于自己的印章,而每一个同乡会都有各自的印章。有一次,艺学院不得不要用印章来签发它独立于巴黎大学其他院系而制定的一项条例,它盖了四个同乡会的印章,但只是在后者同意的情况下,须一致同意(consensu earum)。如果说该系被迫请求四个同乡会准许使用印章,那么显然就等于承认了这两种群体不是同一的。它们各自想必都有独立的功能,差别就在于:院系的建立是旨在严格操作学术事务,组织教学,抗御来自圣母院的侵害,但学术之外的生活就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了。不管怎么说,一个学者的生活中,除了他的研究之外,还需要一种结构来支撑他,照管他:他得找一处合适的住处,他得避免被人盘剥。面对巴黎生活的种种风险,他得受到保护。而将学生组织成同乡会,就能够满足这种需求。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只有艺学院会出现这种形式了。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原因就在于,这个系里有些非常年轻的学生,还只是些孩子,可不能对他们放任自流。同乡会的组织形式和巴黎大学的兴起合在一起,表明学生们的来源其实地域相当宽广。只要他们还聚集在主教座堂学校周围,生活起居多半就会在附近地区。那些远道而来的学子当然会比较稀少,也不构成任何麻烦。而现在,他们人多势众了。他们的数量开始以百计了。正是因为这一点,他们不得不组织成同乡会,这是一种新颖的解决办法,而我们也将会看到,它只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