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理论。保险的实质。相互保险及第三者的保险。按投保对象所分的保险种类。保险的一般经济意义。保险在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地位。
在许多单个经济单位之间,分担因不能预见事件发生的时间而给某一经济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营业务,称为保险。 保险是同偶然发生的不幸进行斗争的特殊方法,偶然不幸的事件不是同时使一大批经济团体受到损害,而是使个别经济团体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单个经济大多数仍然未受不幸事件的触及,因而有能力协助那些因这种不幸而受害的单个经济。保险本身并不能减小不幸事件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程度,但是由于在许多单个经济之间来分担这种损失,所以保险可使这种损失变得更加容易承受,从而最根本地减轻遭受损失的单个经济以及全部单个经济的难以忍受程度。
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保险首先需要把某些受不幸事件的威胁并能彼此之间共同分担由此而造成损失的单个经济团体联合起来。加入这种保险团体以抵补这种损失的每一单个经济的缴款称为保险费 ,而交付保险费的人称为投保人 。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因上述不幸事件而遭到损失承担赔偿一定数额保险金的机构称为保险人 。由保险人所支付的金额称为保险金额 。
为了能够办理保险业务,要求做到使能够预见到的不幸事件仅仅损害某一些单个经济,而不是损害全部经济。所以,在大规模不幸事件的条件下,如水灾、地震、对城市的轰炸,等等,保险就变为全然不能实现的,因为这时剩下能够分担援助蒙难单个经济的而本身没有遭到损失的单个经济已寥寥无几。
另一方面,为了使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发挥较好的作用,保险必须时刻吸收广泛的单个经济组织。保险力图将某些地方因一不幸事件而造成的单个经济的巨大损失,变为正常的、定期重复的小额付款。保险力求从经济中排除偶然性的冒险因素。但是怎样才能排除这种偶然性的因素呢?只有增多能够预见到的事件,才能办到。保险业务涉及单个经济组织的数量越多,保险业务排除的冒险因素就愈充分。
如果保了险的房屋数量譬如仅仅有数千幢,那么本年度因偶然的、个别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将数倍超过下一年度因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的目的即排除偶然性的因素将不能完全做到。反之,如果保了险的房屋数量定为数万幢,那么每年因偶然性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则是一种数量很小的变动值,由此可见,为抵敷火灾损失,摊到每幢保了险的房屋的交费同样也是一种变动的数额。这就是保险组织必须拥有而且实际上已拥有非常广泛的范围的原因所在,因为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行保险,达不到上述目的。
这样或那样偶然事件出现的或然率,可用分数予以表示,其中分母是全部偶然事件的数量,即可能出现的现象,而分子则是实际出现的偶然性现象的数量。但是,这样或那样偶然事件出现的实际数量,任何时候都不与它出现的理论或然率相吻合,而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开理论或然率,然而,这种偏离却是按照众所周知的大数法则 进行的,即可能出现的现象数量愈大,则对数字的依存性就愈小。在偶然情形无穷数的条件下,偶然事件出现的实际情形的数量,必然与其数学或然率相符。但是,当该偶然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形愈少,则该事件实际出现情形偏离其数学或然率则愈大。
就保险组织而言,保险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或体系,即相互 保险和第三者 保险。在相互保险的条件下,投保人就是保险承办人自己,因为这一组人员组成保险公司以抵补因某些不幸而造成的损失,并通过在本组范围内分担损失的办法来达到保险的目的。相互保险也可能再分为局部 的相互保险和公共 相互保险。前者保险公司是根据私人的愿望组成的,而后者相互保险组织则是建立在公共的法律原则之上的。
第三者保险的存在则与投保人相对立的,即第三者投保承办人与投保人没有关系,前者收保险金并在不幸事件出现的情形下,负责向投保人支付契约规定的保险款。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企业的主人则是保险承办人,而投保人则仅仅是它的客户。同样,第三者保险亦和相互保险一样,分为局部 的和公共 的第三者保险。前者投保人是部分的企业(即股份公司),而后者投保人则是国家或者其他的机构。
这两种基本类型的保险即第三者保险也好,相互保险也好,在保险的目的方面是相似的,即通过在投保人之间分担因不幸事件而造成的损失来实现保险的目的。尽管在第三者保险的条件下,偿还保险款的法律责任全部落到保险承办人的身上,但是,在经济上这些保险款是由投保人偿还的,而保险承办人则是使用保险投保人的保险金构成履行本身义务的基金。保险承办人所拥有的私人资本仅仅起着补充担保的作用,但是,对保险承办人来说,对保险投保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完全取决于保险金足于抵补支付保险款的程度,因为保险企业的私人资本仅是数额不大的一笔款子以担负对投保人的义务罢了。
上述两种保险制度的本质差别在于,相互保险仅仅是为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而第三者保险的保险企业则是直接为保险承办人的利益服务的。这种差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当我们办理私人保险的情况下。相互保险力求尽可能降低保险费,因为这种办法不能使达到保险目的遇到危险。相反,私人保险公司也像资本主义的所有企业一样,仅仅力求达到最大的利润而已,而且力求尽可能提高保险费,因为市场条件允许这样做。
相互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不是一成不变的数值,而它要随着所支付的保险款的波动成为有弹性和可变的数值。实际上,在存有过去年代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本的情况下,以及在相互保险的条件下,保险费波动是很少的。相反,在第三者保险的条件下,保险费通常是不变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承办人因投保人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不幸事件出现时,承担着向该投保人支付与其保险费能否抵补所必需支付的保险款无关的一定数量的款项的义务。对私人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促使它们掌握高标准的保险费,以致在各种最不利的情况下,使用保险费来补偿所欠投保企业的全部债款的原因。
由于上述这种情况,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第三者私人保险是一种不尽合理的形式。保险应当成为不追逐最大利润的公众机关的业务。从纯技术观点来看,这种机关也像私人保险公司一样,完全有能力有成效地担当起保险业务。
按保险对象来看,保险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财产保险 和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指的是使财产受到威胁的事件保险,而人寿保险则指的是使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受到威胁的事件保险。
财产保险又相应地按照威胁人们财产的各种不幸事件的种类分为以下各类:其中重要的是火灾保险 、交通运输不幸事故保险、雹灾 和牲畜疫灾保险 。
火灾保险,早在十五世纪西欧就以建筑物保险的形式出现了,但仅在十九世纪才得到大规模的发展,况且在十八世纪,又把动产保险合并到建筑物保险中去。目前,火灾保险是最为广泛的保险形式。这种保险形式的保险费,通常根据威胁该财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木制结构房屋的保险费高于石制结构的房屋保险费,等等。在俄国,农民庄园定居范围内的农民建筑物,要是未在某一保险公司投保,就实行强迫性的火灾保险。这种强迫性保险机构是地方自治省的省自治局。
交通运输不幸事故保险是最古老的一种保险。早在十三世纪就出现了海运保险形式,到十六世纪,已发展到西欧大多数海运国家中去。在海运保险中,保险的对象既有船只,又有货物,总之是与海运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近年来,在铁路运输中,又大量发展了货物的保险。
庄稼雹灾和牲畜疫灾保险是农业 保险的种类。这两种保险推广应用较少。一方面,庄稼雹灾保险受到限制,原因是迄今对某一地区雹灾或然率的考察较少,因而确定合理保险费缺乏充分的依据;另一方面,确定雹灾造成的损失又困难,因为庄稼受害后,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恢复。至于谈到牲畜疫灾保险,则根据如何引起牲畜疫灾的情况,它又分为多种形式:当因偶发疫病出现疫灾时,保险则通过局部程序予以组织,但是,当因牲畜传染病兽疫造成疫灾时,唯一合理的形式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全社会所关心的是,能够尽快地制止兽疫,要做到这一点,即在可怕的兽疫发生时,只有立即销毁得病的畜类才行。但是,要做到这种销毁,只有畜类持有者不承受这种财产损失才行,换句话说,就是把被销毁掉的畜类的价值偿还给他。只有在这种强制性的牲畜疫灾保险基础上,才能合理地与兽疫进行斗争。
另外一种基本保险形式是人寿保险。在这种情形下,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在一旦出现未能预见到的、与他本人生命或者第三者生命相关的事件时,就有为自己或第三者获得一定数量货币或每年定额收入的权利。最为普及的人寿保险形式是死亡保险:保险机关在投保人死亡时,承当向投保人的继承者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义务;或相反,承保人按该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承担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义务(即在这期间,该人没有死亡)。总之,存在非常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都是力求通过多种情形的配合使投保人能接受这种保险。
在死亡保险的条件下,保险费的多寡是根据该者死亡的可能性而变化的,也就是根据他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变化的。根据统计资料,可计算出一定年龄的人的生命可能持续的时间;根据这一点来确定保险费金额大小,即生命可能持续时间愈长,那么保险费自然就愈低,反之亦然。因此,人寿保险要求以生命统计资料具有一定的准确性为前程,也只有在十八世纪中叶,当根据统计资料编制在某种程度上适应实际目的需要的死亡表即每一个别年龄生命平均持续时间表之后,人寿保险才有所发展。
死亡保险指的是保证继承人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这一目的也可通过下述途径来达到即利用许多年的存款。但是,保险对储蓄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保险和储蓄虽有许多共同之处(支付保险费类似于每年进行储蓄),但在储蓄的情况下,达到目的就不一定能保证成功(即该人刚开始储蓄就很快死了,他就不能为自己的继承人保证得到预想的一笔款额)。而在保险的情况下,就能保证达到此目的,即投保人在交付第一笔保险费的第二天去世,其继承人还能全部得到保险金。但是,另一方面,保险的方法与储蓄方法相比较,前者具有下述不利的条件,即在储蓄的情况下,全部储蓄款始终掌握在拥有者手里,而且其全部储蓄都列入自己的财产之中,但是,在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则把自己的存款交给第三者掌握,自己就失去了支配该款的可能性。另外,当投保人如果活过了其生命可能持续时间,那么他在整个生命持续时间里以保险费形式交付的款额将会大大超过其继承人所取得的款额。
各种形式的保险并不直接创造任何新的财产,只是通过某种方式将财产在有关的人员之间进行分配罢了。但是,由于在这种分配条件下,因某一不幸事件对某一单个经济造成财产损失,可在许多单个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分摊,以大大地减轻这种损失的重担,而国民经济也很容易承受这种不幸事件。至于谈到不幸事件,那么保险业务对不幸事件出现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保险对其中某些不幸事件根本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例如,对雹灾的出现,与人的活动不存在任何关系。相反,在其他情况下,保险间接地成了预告相应不幸事件的有效手段,例如,疫灾保险就是一例。只有在这种保险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警告疫灾的扩大,因为对制止和警告疫灾来说,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销毁患病的兽畜,也就是说,只有当牲畜的主人得到其损失的补偿时,才能在大范围内达到此目的。最后,在第三种情形下,部分保险有利于相应的不幸事件的出现;部分保险又不利于它的出现。例如,火灾保险就有造成蓄意纵火来取得保险金的危险,而且无论如何投保人在警惕火灾危险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疏忽大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提高对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财产的保险费,保险机关在促使居民须建造不易遭受火灾的建筑物方面对居民还是能够施加间接的压力。如果保险业务集中控制在公众机关的手中,那么,这种保险就有可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各种防火措施来减少火灾的危险性。这样一来,我们的自治局(农民房屋强迫性的火灾保险机构)可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火灾的损失,譬如,在居民中推广耐火房屋,构筑灭火用的贮水池,等等。
在一般经济科学体系中,尚未完全确定保险的地位。通常,把保险放在消费篇章中。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理论根据,相反,非常清楚,无论保险是何物,保险终究不是消费。对威胁人的财产和收入的偶然不幸事件进行的斗争,就其经济意义来说,它与用这些财产和收入来满足人的消费而付出的耗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被火烧毁贮存的谷物,就其经济意义来说,它与人在给养过程中消耗掉那些贮备相比,前者实属一种反常的事情。至于保险,它是与这类不幸事件进行斗争的独特方法,不是销毁财产,而是尽力通过一定的定期牺牲即付款,为该单个经济组织保存财产。因此,把保险列在消费篇章的原因,一方面不懂保险契约的本质;另一方面,主要原因在于消费篇章是经济科学的空白篇,需要用什么来填补而已。
事实上,保险契约就其实质而言,它不是别的,而是一种交换契约。在保险契约中,一者(投保人)向另一者(保险承办人)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额,而后者(保险承办人)承担代替他在将来一旦出现不幸事件时向前者(投保人)支付另外的一大笔款额。对我们来说,无疑这是一种交换行为。因而,契约双方都负担支付款额的义务,这种情形毫不影响契约具有交换的性质,正像信贷是一种不容置疑的交换契约一样,尽管偿还的贷款是由贷款者发放的款项组成。在保险契约中,什么是交换对象呢?用保险费换取将来出现不幸事件时获得更多一笔保险金的权利,这种交换,类似于信贷中暂时提供资本(劳务)将来换回一定的酬资(利息)一样。投保人类同于债权人,而保险承办人则是债务人。所以,一般保险理论的真正的位置是在交换篇章之中。
但是,某些人寿保险的种类,最好放在分配一篇中进行研究,而且恰好那些与工人阶级福利和收入直接相关的种类称为工人保险。这将在最后一篇中进行研究。
参考书目
A.瓦格纳:“保险的实质”,载于H.舍恩贝尔格和K.布兰梅尔教程,1896年。
鲁林:《人寿保险的基础》,1901年。
梅内斯:《保险的实质》,1905年;《关于保险实质的要点》,1906年;《现代的保险问题》,1906年。
尼科利斯基:《保险的基本问题》,18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