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语言与形而上学

罗素Ctrl+D 收藏本站

在本章中,我打算考虑一下,是否可以从语言的结构中推论出关于世界的结构的某种东西,并且如果可以的话,又能从中推论出什么。有这么一种倾向,它把语言看作一个独立于实在的领域,并认为可以不考虑非语言现象而对语言进行研究;这种倾向尤其出现在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在某种程度上,并且在有限的范围内,语言与其他事实的这种分离是可能的,而且对逻辑句法的单独的研究无疑已经产生了有价值的结果。但是,我认为,易于夸大由单独的句法研究所能获得的结果。我想,在句子的结构和句子所指称的那些现象的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被人发现的关系。我认为,非语词的事实的结构并非完全是不可知的,而且我相信,如果足够细心的话,语言的特性能够有助于我们理解世界的结构。

在语词与非语词的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绝大多数哲学家都可以被划分为三种宽泛的类型:

A.从语言的特性推断世界的特性的那些哲学家。这些人构成了一个非常著名的群体。他们包括巴门尼德、柏拉图、斯宾诺莎、莱布尼茨、黑格尔和布拉德雷。

B.认为知识仅仅是关于语词的知识的那些哲学家。唯名论者和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就属于这一类。

C.认为存在着无法用语词表达的知识,同时却又用语词告诉这种知识是什么的哲学家。这些哲学家包括神秘主义者、柏格森和维特根斯坦。在某些方面,黑格尔和布拉德雷也是这样的哲学家。

在这三组哲学家中,第三组因为是自相矛盾的,我们不予考虑。由于一种经验的事实,第二组哲学家也遭遇了失败;这种经验事实指的是: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样的语词出现在一个句子中,而这却不是一种语词的事实,尽管它对于咬文嚼字者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假如我们被限定于以上三种选择,我们就必须尽力支持第一组哲学家。

我们可以把我们的问题分为两部分:首先,真理符合论——就我们能够接受这种理论而言——蕴含着什么?其次,世界上是否存在着某种对应于逻辑语言中不同词类之划分的事物?

关于“符合”,我们已经得出这样的信念:当一个命题为真时,它之所以为真,是因为存在着被称作其“证实者”的一个或多个现象。假如它是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它不可能拥有多于一个的证实者。我们可以将自己限定于这类情况,因为它包含了我们所关心的问题的全部。因而,我们必须探究:当给定一个句子(假设它是真的)时,我们能否从这个句子的结构中推断出关于这个证实者的结构的某种东西?在这种探究中,我们应该预设一种逻辑语言。

首先考虑一组全都包含某个名称(或者它的某个同义词)的句子。这些句子全都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我们能够说它们的证实者也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吗?

这里,我们必须根据所涉及的名称的类型作出区分。假如W是如同我们在上一章中所考虑过的那样完整的一组性质,并且我们形成了如同“W是红的”、“W是圆的”以及“W是明亮的”之类的若干知觉判断,那么这些判断全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证实者即W。但是,假如我作出了若干真实的陈述,并且它们都是关于一种特定的色度C的,那么它们全都拥有不同的证实者。这些证实者全都拥有一个共同的部分C,这就像这些陈述拥有一个共同的部分“C”一样。我们将会看到,在这里,就像在上一章中一样,我们得出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句法上与主谓式观点几乎无法区分,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它把“主词”看作一束共同出现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刚才所说的话陈述如下:当给定一组像“这是红的”这样的表达知觉判断的主谓式句子时,假如它们全都拥有同一个主词,那么它们全都拥有同一个证实者,即这个主词所称呼的东西;假如它们全都拥有同一个谓词,那么这些证实者全都拥有一个共同的部分,即这个谓词所称呼的东西。

这种理论无法应用到诸如“A在B的左边”这样的一个句子,这里的“A”和“B”是我的视野中的两个部分的名称。就“A”和“B”而言,我们在上一章中曾充分思考了这个句子。我现在希望考察的是这个问题:对于若干不同的“A在B的左边”这种形式的句子,假如它们的证实者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那么这种共同的东西是什么?

所涉及的这个问题是那个古老的关于“共相”的问题。我们可能已经结合谓词——比如说“红的是一种颜色”或者“高调的C是一种声音”——研究过了这个问题。但是,由于我们已经把更多的表面看来显然是主谓式的句子——例如“这是红的”——解释为并非真正的主谓式句子,我们将会看到,联系关系来讨论“共相”是比较方便的。

除了以感叹的方式被使用的对象词以外,句子需要一些不同于名称的语词。一般说来,我们把这样的语词称为“关系词”;它们包括代表一元关系的词,即谓词。如同在第六章中所解释的那样,这个定义是句法的定义:一个“名称”是一个能够有意义地出现在任何形式的原子语句中的词;一个“关系词”是一个能够出现在某些原子语句中,但却只是出现在包含适当数目的名称的原子语句中的词。

通常认为,语言需要关系词;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就语句的证实者而言,这种情况意味着什么?”一个“共相”可以定义为“一个关系词的意义(假如存在着某种意义的话)”。孤立地来看,像“如果”和“或者”这样的语词并无意义,而且同样的说法可能适用于关系词。

也许有人会提议(就像我所认为并将试图证明的那样,这种提议是错误的)说:为了发出一组类似的声音中的一种,我们无需假定共相,而仅需假定一组刺激物。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一个共相的捍卫者,如果受到攻击的话,也许会以这样的方式开始辩护:“你说两只猫,由于它们是类似的,刺激了两种类似的声音的说出,并且这两种类似的声音都是语词‘猫’的实例。但是,这些猫必须确实是相互类似的,而且这两种声音也必须如此。而假如它们确实是类似的,那么‘类似性’将不可能仅仅是一个词。它是在某些时刻即当有类似性时你所说出的一个词。”他将会说:“你的技艺和策略也许好像把其他的共相都清除了,但你仅仅是通过把所有问题都推给了这一个依然保留下来的共相即类似性而做到的。你不能摆脱那个共相,因此你倒还不如承认所有其余的共相。”

共相问题不仅是难以解决的,而且也是难以表述的。让我们考虑“A在B的左边”。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当下视野中的位置是绝对的,而且是根据它与视觉范围的中心的关系而得到定义的。它们可以根据上下和左右两种关系来定义;无论如何,这些关系对于拓扑学的目的而言是足够的。为了研究当下视觉空间中的位置,有必要让眼睛保持不动,并把注意力集中于处在视觉范围中心和周边的事物。假如我们不是故意保持眼睛不动,我们将会直接去看我们注意到的任何事物;考察一系列位置的自然而然的方式是依次地看它们。但是,假如我们想要研究我们在一个时刻能够看到的东西,这种方法将不会管用,因为一个特定的物理对象,作为一种视觉材料,当被直接看见时与当远离视觉中心时,是不一样的。然而,这事实上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我们不能摆脱这个事实,即视觉的位置形成了一个二维的序列,并且这样的序列需要二元的非对称关系。在这方面,我们关于颜色所采取的观点也没有什么两样。

似乎不能不承认,关系是世界的非语言的成分中的某些部分;类似性,或许还有非对称关系,不可能像“或者”和“并非”那样,仅仅被当作言语,并通过解释而被消除。诸如“在……之前”和“在……之上”这样的语词,完全就像专名一样,“意指”某种出现在知觉对象中的东西。因此,存在一种有效的分析形式,它不是那种整体与部分的分析形式。我们能够把A-在-B-之-前作为一个整体来感知。但是,假如我们仅仅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感知,那么我们不应该知道我们是看到了A-在-B-之-前,还是看到了B-在-A-之-前。对A-在-B-之-前这种材料进行整体部分式的分析,只能产生A和B,而且遗漏了“在……之前”。因此,在一种逻辑语言中,将存在某些词类上的区分,它们对应于客观的区分。

让我们再次考察这个问题,即非对称关系是否与类似性一样也是必需的;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让我们以“A在B之上”为例,这里的“A”和“B”是事件的专名。我们将假定,我们感知到A在B之上。我们从一个无关紧要之处开始:现在,毫无疑问,我们无须既拥有语词“在……下面”,又拥有语词“在……之上”;只要拥有其中的任何一个就足够了。因此,我将假定,我们的语言不包含语词“在……下面”。整体的知觉对象,即A-在-B-之-上,以某种方式相似于其他的知觉对象,即C-在-D-之-上、E-在-F-之-上等等;此种方式使我们把它们称为所有关于垂直的顺序的事实。到此为止,我们无需概念“在……之上”;我们可能仅仅拥有一组类似的现象,即所有被称为“垂直的顺序”的事物,也就是,所有导致了类似于“在……之上”的声音的事物。至此,我们仅仅需要类似性。

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考虑非对称性。当你说“A在B之上”时,你的听众是如何知道你并非是说“B在A之上”的呢?他是以和你知道A在B之上完全相同的方式知道这一点的:他感知到声音“A”先于声音“B”。

因此,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在先有A后有B和先有B后有A——或者用书面的写法,AB和BA——之间作出区分。那么,考虑下述两种排列:AB和BA。我要明确的是:我只是在谈及这些排列,而未谈及与其相似的其他排列。假设S1是第一种排列的专名,S2是第二种排列的专名,并假设A1、A2是两个A的专名,B1、B2是两个B的专名,那么,S1、S2都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并且S1的一个部分极其类似于S2的一个部分,而另一个部分也极其类似于另一个部分。还有,在两种情况下,顺序安排的关系也是相同的。不过,两个整体是很不类似的。也许,非对称性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释:给定若干A和若干B,并对它们进行成对地排列,那么所得到的整体分为两类,并且同一个类中的分子相互之间是极其类似的,而不同类中的分子相互之间是很不类似的。假如我们把专名S3、S4给予下述两种排列:AB和BA;那么显而易见,S1和S3是非常类似的,并且S2和S4也是非常类似的,但是S1和S3并不非常类似于S2和S4。(注意:在描述S1和S2时,我们将不得不说:S1是由A1在B1之前构成的,S2是由B2在A2之前构成的。)也许按照这种方式,通过类似性来解释非对称性就是可能的,尽管这种解释并非很令人满意。

当假定我们能够通过上述方式或者以某种其他方式取消除了类似性以外的所有共相时,我们依然还要考虑类似性自身是否能够通过解释而被清除。

我们将在最简单的可能的情形中考虑这种情况。两块红的色片(并非必须具有完全相同的色度)是类似的,并且“红的”这个词的两个实例也是类似的。让我们假定,一组有色的圆盘被展示给我们看,并要求我们说出它们的颜色的名称——比如说在一次色盲的检测中。有两个红色圆盘相继被展示给我们,并且每一次我们都说“红的”。我们一直在说,在初阶语言中,类似的刺激产生类似的反应;我们的意义理论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在我们的这种情形中,这两个圆盘是类似的,并且“红的”这个词的两次说出也是类似的。当我们说这两个圆盘是类似的时,和当我们说这个词的两次说出是类似的时,我们是在说关于这些圆盘和关于这些说出行为的同一件事情吗?或者,我们仅仅是在说类似的事情吗?在前一种情况下,类似性是一个真正的共相;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困难在于无穷的倒退;但是,我们能够确信这种困难是不可克服的吗?我们将会这么说,假如我们接受这样的解决办法:假如A和B被感知到是类似的,并且C和D也被感知到是类似的,那就意味着AB是某种类型的一个整体,并且CD也是同一种类型的一个整体;也就是说,由于我们不想通过一个共相来定义这个类型,所以AB和CD是类似的整体。我看不出,假如我们试图用这种方式解释类似性,我们将如何避免一种无穷的恶性倒退。

因此,尽管带着犹豫的心理,我还是要断定:存在着共相,而非仅仅存在着一般语词。至少,类似性必须被承认,而且既然如此,为了排除其他的共相而接受某些复杂的技巧几乎是不值得的。

应该看到,上述论证仅仅证明了“类似的”一词的必要性,而非“类似性”一词的必要性。

某些包含“类似性”这个词的命题可以被替换为包含“类似的”这个词的等值命题,而另外的一些命题则不能。后一类的这些命题我们无须加以承认。比如,假设我说“类似性存在”。如果“存在”意味着当我说“美国总统存在”时它所意指的东西,那么我的陈述是无意义的。首先,我所能意指的东西可以用这个陈述来表达:“存在某些现象,对它们进行文字的描述需要‘a和b是类似的’这种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个语言学的事实似乎蕴含着一个关于被描述的这些现象的事实,即当我说“a和b是类似的”时被断言的那类事实。当我说“类似性存在”时,正是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而非一个关于语言的事实,才是我要断言的。“黄的”这个词是必要的,因为存在着黄色的事物;“类似的”这个词是必要的,因为存在着成对的类似的事物。两种事物之间的类似性,确实与一个事物具有黄的颜色一样,是一种非语言的事实。

在本章中,我们已经获得了一种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结果就是我们的全部讨论的目标。我心里所想到的这个结果是这样的:完全的形而上学不可知论与对语言学命题的主张是不相容的。某些现代哲学家认为,我们知道许多关于语言的东西,但是对于其他任何事物则毫无所知。这种观点忘记了:语言就像另一种现象一样,也是经验的事物;并且它也忘记了:当一个形而上学不可知论者使用语词时,他必须否认自己知道这一点。就我来说,我认为,部分地通过对句法进行研究,我们能够获得大量的关于世界的结构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