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货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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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近代国家的货币制度与货币种类:无限制通货

1. 近代国家

a)彻底地通过法律独占货币秩序,

b)几乎毫无例外地独占货币制造(货币发行)——至少就金属货币而言。

1. 这两种独占起先完全是基于纯粹国家财政的因素(铸币利差和其他铸造利得)。因此,禁用外国货币(此处姑且不论)。

2. 货币制造的独占直到当今未必各处皆然,例如不来梅(Bremen)直到货币改革(1871—1873)前仍使用外国货币为无限制通货[1]。

进一步,近代国家

c)随着租税和国营企业的重要性愈来愈高,于是借着国家本身的财务或借着以国家预算来经营的财务(两者统称为“统治的财务”)[2],而成为:i. 最大的(社会)支付收受者,和ⅱ. 最大的支付承担者。

若撇开a)和b)不谈,就c)而言,由于国家在金融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库对于货币的态度便成为货币制度的关键所在,尤其是针对以下的问题:何种货币是国库事实上(“统治业务上”)—ⅰ)能够使用,也就是能够付出的?ii)何种货币是强制公众作为法定货币的?此外,何种货币是国库事实上(统治业务上)—ⅰ)接受的,ⅱ)全然或部分拒绝的。

部分拒绝的例子是纸币——当关税支付所要求的是金子时;全然(至少最终)被拒的例子诸如:法国革命时期的阿西尼亚纸币(Assignaten)[3]、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部同盟各州的货币、太平天国之乱时期中国政府发行的货币[4]。

货币若为法定的(legal),那么将可以定义其为:任何人——因此也包括(并且尤其是)国库——皆“有义务”要接受与给付的“法律上的支付手段”,不管是在一定限度内或是无限的。货币若为统治的(regiminal),那么其定义为:国库所接受与强制的货币——国库强制的货币特别称之为法定的强制货币。

“强制”的发生,可以是:

a)基于既已存在的法律权限,为的是要达到本位政策的目的,例如停止银币铸造后(其实,如众所知,并没有成功!)的塔勒(Taler)与五法郎银币[5]。

b)因为无力以其他的支付手段来支付,如此则导致下列情况:

i)必须借着既存的法律权限来开始国定化使用此种货币的局面,

ⅱ)创制一种形式的(法律的)权能以强制使用新的支付手段(这是朝向纸币本位的发展多半必须采行的措施)。

在最后这一种情况下(b—ⅱ),事情的发展通常是:迄今所用的(法律上或事实上)可兑换的流通手段,无论前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今后则成为被有效强制且事实上不可兑换的纸币而继续通用。

国家可以在法律上指定任何一种对象为“法定的支付手段”,以及指定任一种钞券对象为意指“支付手段”的“货币”。对于这些支付手段,国家可以设定任意的价值交换率,并且就流通货币而言,设定任意的本位关系。

法定货币制度的某些形式上的骚动是国家很难以防止或根本无能为力的,诸如:

a)就管理货币而言:伪造——多半是非常有利可图的;

b)就一切的金属货币而言:

ⅰ)将金属拿来作货币之外的用途——当金属原料的制品拥有很高的价值时;特别是当此种金属处于不利的本位关系时(见ⅲ),情况更是难以避免;

ⅱ)金属货币流出到具备更有利的本位关系的其他地方去(当其为流通货币时);

ⅲ)法定的本位金属提供于货币铸造——与无限制通货(铸币或纸币)相较之下,当金属货币的比价被压低设定且低于市场价格时。

当流通手段的兑换被停止时,名目金属与纸币的比价若是以等同于相同面额的名目纸币来设定时,往往是不利于金属货币的,因为正是在无法以金属货币来支付时,才发生兑换停止的事。

多种金属流通货币之间的本位关系,可以借着下述方式来决定:

1. 根据个别情况下与国库之间的交换价率(自由平行本位制),

2. 根据定期性的价率评定(定期价率的平行本位制),

3. 根据永久的法定兑换率(复金属主义,例如:双金属本位制)。

第1与第2项下,通常只有一种金属是统制性与有效的本位金属(中世纪时是银),其他则为与国库行情比价下的商业通货(Friedrichsd’or,Dukaten)[6]。彻底区分各种流通货币的特殊使用性,在近代的货币制度里是罕见的,但从前却是所在多有(如中国、西方中世纪)。

2. 将货币定义为法定的支付手段与管理(支付手段)的产物,就社会学角度而言,是未尽其义的。此一定义(用科纳普的话来说)是从“有债务存在的这个事实”开始[7],特别是对国家的租税负债与国家的利息负债。就债务在法律上的履行而言,重要的是货币名目的恒定维持(尽管货币材料在其间有所变换),或者,当名目变更时,更要顾及货币之“历史定义”的原则[8]。现今,个人已超乎此而视货币名目单位为其货币名目收入的一定比率部分,而不是钞券式的铸币或纸币。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及行政干部在其实际的(统治的)活动上,真正于形式上支配住在其支配之下的货币领域里的有效“通货”。

我们假设这是国家拥有现代行政手段的情形。例如中国就一直不曾如此。在中国古代,“中心支付”与“中心收受”(“从”国库支出和支付“到”国库)[9]在整体流通量上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到晚近,中国似乎也还是无法让银成为金本位下的限定货币(Sperrgeld)[10],因为政府的权力手段并不足以对付当时确实已经流行的滥铸。

然而,问题不止牵涉到(既存的)债务,同时也牵涉到债务实际上在未来偿还时的交换与契约重订。不过,也因此而直接导致使货币成为交换手段的取向(见第六节),换言之,也就是以货币在将来被不特定的许多其他人取用为(在或许是预估的价格关系上)、交换人们所认为的特定或非特定财货的可能机会为取向。

1.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以这样的机会为主要取向,亦即对国家或私人的紧急债务可以用营业额来清偿的可能机会。不过,此处我们姑且置之不论,因为这只发生在“紧急情况”下。

2. 正是在这一点上,科纳普的《国家货币论》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尽管在其他方面他的论述是完全“正确”又十足精彩且具深远的根本价值。

进一步,国家本身之需求货币——不管是从租税或从其他方面收取而来——不只是作为交换手段,而是往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以货币来支付债务利息。不过,国家的债权者所真正想要的是利用货币为交换手段,并且因此而追求货币。而国家本身对货币的需求几乎总是,有时甚至一直是仅仅以之为将来在市场上(相应于流通经济的方式)满足国家效用需求的交换手段。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这个属性,尽管在概念上确实有加以厘清的必要,然而此一性质终非是那么紧要的。

根据其与市场财货相较下所得的评价,货币对于其他特定财货的交换机会,称之为实质的效用(1. 相对于其作为支付手段的形式的、法定的效用,2. 相对于其作为交换手段且因形式上的使用而往往发生的法律强制力)。原则上,作为一种可确认的事实,“实质的”评价惟有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才会产生:1. 相较于特定种类的财货,2. 每个人基于货币对他自己的边际效用(依其所得而定)所做出的评价。此种评价——同样对个人而言——自然会随着个人所能够处分的货币数量的增加而有所变化。因此,首先,对货币发行当局而言,货币的边际效用会往下低落,特别是(而不只是)当其创造出管理货币,并且用以作为“中心支付”时的交换手段或强制使之为支付手段;其次,对国家的交换伙伴而言,由于其意下的价格上扬(相应于国家行政当局之下滑的边际效用评价),致使货币大量落入其袋中。以此,在他们当中形成的“购买力”——换言之,对这些货币拥有者而言如今更加滑落的货币边际效用——可能反而造成他们在进行购买时更加上扬的价格,等等诸如此类。相反,如果国家“回收”部分岁入时的钞券,换言之,不再流通使用(并且销毁),那么相应于其货币库存量下降而使得边际效用评价上升的结果,国家必然要紧缩其岁出,并且因而适当地调降其供给价格。如此一来,结果刚好相反。因此,就流通经济而言,特别是(当然不只是)管理货币便有可能在个个货币领域里产生出价格变动的作用。

至于是哪些财货,以及变化的缓急,此处姑且不予讨论。

3. 普遍说来,在本位金属的筹措上,举凡价格的滑落和供给的增加,或者反过来,价格的上扬和供给的缩小,若有任何的变动,都会对所有具有流通货币的国家造成类似的结果。金属的货币使用和非货币使用之间,有着紧密的依存关系。然而,非货币使用会对货币评价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惟一情况,就是铜货(在中国的情形)。若是金,那么很明显地,只要金是作为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11],并且一如现今的情况那样,作为主流商业国家的货币领域里的流通货币,那么其价值即等同于扣除了铸造成本后的名目金币单位。银的情况在过去也是如此,而现在若仍保有金一样的地位,则亦可能如此。

某种金属,若其本身并非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然而却是某些货币领域里的流通货币,那么自然会享有和这些领域里的名目货币单位相同的评价——不过,此一货币单位本身却会相应于附加费用与流通量,以及因应所谓的“国际收支”(Zahlungsbi Lanz)[12],而在其本位相互间的关系上发生(“泛轴式的”)变化[13]。

最后,倘若贵金属普遍被用来铸造规制下的(亦即有限的)管理货币,不过并不是流通货币(而是限定货币,详见下面几段),那么此种贵金属的价值便会全然根据其非货币的评价而被断定。问题总是在于:这样一种贵金属的生产是否有利可图,以及有利到什么程度?如果它被完全非货币化,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变成:根据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所评估出来的货币成本,和非货币的需求之间,关系如何?相反,如果普遍被用来作为流通货币和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那么问题主要便在于其成本和货币需求间的关系。最后,如果被长期地使用为特殊的流通货币或管理货币,那么这样的“需求”是否十足地超乎其以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来表示的成本,便成为评价的关键所在。若仅作为特殊的流通货币使用,长期而言,这样的局面不太可能出现,因为特殊的流通货币领域相对于其他货币领域的汇兑率,长期看来是往下滑落的趋势。这情形只有在完全闭关自守的情况下(从前的中国和日本,现在则为因大战而事实上相互断绝往来的各国),才不会影响到国内的价格。同样地,若仅使用之为受规制的管理货币,那么此种被牢牢限制住的、使用为货币的机会,只有在铸造率非常高的情况下,才会(对该金属的价值)扮演决定性的角色,然而,基于同样的道理,其结果,和上述使用为特殊货币的自由铸造情形,大同小异。

对货币金属的整个生产和(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加工的独占(在中国一度实现过),是理论上的极端情况,即使在有许多货币领域相竞争以及使用雇佣劳动者的情况下,这也不比或许是想象中的那样可以开创出什么新的展望。因为,假使所有的中心支付都采用此种金属,那么限制铸币或国库进行高度兑换的一切努力(想必会获致相当大的利得),也只是得到同样的结果,就像在中国高度的铸币利差下所展现的情形。首先,与金属相较之下,货币非常“贵”,所以(使用雇佣劳动的)矿业生产就变得非常不划算。随着铸币限制的逐步增高,则反而出现“逆通货膨胀”(KontraInflation,Kontration)的作用,而此一过程(如中国那样有时导致全盘的铸币自由化),甚至演变成货币代替品的出现和实物经济(就像中国实际发生的情形)。即使在流通经济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支付管理手段,就长期而言,基本上亦无它法可循,尽管“自由铸造”是合法的——只不过,“营利的”经营方式不再是上选的途径,其中的意义下面再谈。另一方面,全然社会化之处,“货币”问题并不存在,而贵金属亦不为生产对象。

4. 贵金属之所以占有正规本位金属与货币材料的地位,纯粹是由于其作为装饰品、并且因此而成为典型的赠品之机能的历史因素,不过,除了纯粹技术性的缘故之外,此一地位尚取决于其特别是依称量而作为交换财货的特质。贵金属至今仍能保有此种机能并非自明之理,而是另有重要的诱因,因为当今任何人在支付超出一百马克(以战前的本位货币计)时,平常都会以钞券来作为支付手段(尤其是银行纸币),并且希望收到的是此种支付手段。

5. 在所有的近代国家里,钞券的发行不仅受到法律的规制,并且为国家所独占。国家可能自行来经营,或者交由某个(或某些)国家赋予特权的发行所来进行,但必须服膺于国家的规范监管之下(钞券发行银行,Notenbanken)。

6. 统治的无限制货币(regiminales Kurantgeld)是指国库实际上总是强制发行的货币。另一方面,事实上不为国库所强制者,相反的是在私人相互间的交易上根据形式法律而被确立的本位货币,此乃辅助的本位货币(akzessorisches Währungsgeld)。凡是在私人交易里惟有达到法规上的某种最高额度时方才确立者,称为限制货币(Scheidegeld)[14]。

以上的术语是承接科纳普的概念而来。以下所述更是如此。

“确定的”(definitiv)货币是指统治的无限制货币,而“暂定的”(provisorisch)货币则是指所有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窗口)有效地变现或兑换成前者的货币[15]。

7. 长期而言,统治的无限制货币自然同样必须是有效的货币,而不是自外于此种条件的“官方的”、单只于法律上通用的无限制通货。然而,如先前所说的(第六节),“有效的”无限制通货要不是1)自由的流通货币,就是2)非规制性的管理货币,或是3)规制性的管理货币。国库在进行支付时并非完全依照自由意愿,换言之,一以对其而言似乎是理想的货币秩序为取向,而是取决于1)其本身的财政状况,2)有力的营利阶级的利害。

依其票面形态,有效的本位货币可能是:

A. 金属货币。惟有金属货币才可能是自由流通货币。然而并非必然是。

Ⅰ. 金属货币之为自由流通货币,是当支付手段管理当局将各色质量的本位金属铸造成货币或将之转换成票面硬货(铸币)时,换言之,当素材价格制(Hylodromie)成立时[16]。然后相应于良质本位金属的种类而得出支配性的金、银或铜之类的有效的自由流通本位货币。支付手段管理当局是否能让素材价格制有效地运作下去,并非一意孤行即可成事,而是要取决于人们是否对铸造货币有兴趣。

a)素材价格制的维持可以是“官方的”,而不计其是否为“有效的”。在下述的情况下,素材价格制即为官方所维持的但并非有效的:

aa)当多种金属被制定交换价率的、法定的素材价格制存在时(复金属制),不过,此时其中的某种(或某些)金属的官方价率比起生金属的时价来是过低的。其所以不是有效的,在于如此一来,惟有比起时价有着过高价率的金属会被私人拿来铸造货币,并且被支付者使用于支付上。倘若国库拒斥此种金属,那么有着过高价率的货币便会一直“壅塞”到国库里,直到连国库也没有其他支付手段可用为止。假如价差一直被冻结住,那么以过低价率的金属所铸造的货币便会被熔解,或者被当作商品那样按照重量卖出以换取有着过高价率的金属铸币。

bb)当支付者,特别是处于紧急状态下(如aa所见)的国库,持续且大量地运用其形式上所属的或篡夺而来的权利,强行其他种类的金属或钞券式支付手段时。此种被强行的支付手段不只是暂定的货币,而且,要不是1)先前的辅助货币,就是2)先前的暂定货币,但由于兑换当局之丧失支付能力而目前已不再是能兑换的。

在aa)的情况下,先前的素材价格制往往停摆,同样地,在bb)的1)以及特别是2)的情况下,当辅助货币或不再有效的暂定货币被大规模且持续地强制运用时,先前的素材价格制也会停摆。

在aa)的情况下,惟独有着过高价率的金属(如今成为惟一的自由流通货币)的素材价格制出现在台面上,因此,也就是成立了新的金属(流通货币)本位制。在bb)的情况下,则“辅助的”金属货币或不再有效的暂定的钞券货币成为本位货币(第1种情况为限定货币本位,第2种情况为纸币本位)。

b)另一方面,素材价格制也可以不用是“官方的”——由于法规之故——而为“有效的”。

例如:中世纪的货币铸造权保有者,竞相尽其所能地打造铸币,此乃一种纯粹取决于国库之铸币利差关怀的竞争。尽管当时尚未有一种形式上的素材价格制形成,然而实际的情形至少倒颇为相似。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定义如下:当某一种金属(无论其为金、银或铜)是处于法定的素材价格制之下时,我们称之为单一金属本位制,当处于法定的素材价格制下的是多种(无论其为两种或三种)金属,且彼此间有着固定的本位关系时,我们称之为复金属本位制,若彼此间没有固定的本位关系,我们称之为平行本位制。惟有那些处于有效的素材价格制之下的,亦即作为有效的“流通货币”的,方可称之为“本位金属”和“金属(金、银、铜、平行)本位”(当其为有效的流通货币时,即为流通货币本位)。

在拉丁货币同盟的所有国家里[17],直到随着德国的货币改革而停止银货铸造之前,“法定的”是两金属制。然而有效的本位金属通常只是那种在市场关系当中有着较高价率的金属,因此也就是单独享有素材价格本位制的金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位)关系的安定化如此强而有力,以至于人们往往根本没有察觉到这种变化,还以为真正支配局面的是有效的“两金属制”。另一种金属铸币就变成“辅助货币”。(此事与科纳普所述相当吻合)。因此,“两金属制”——至少在两个以上的自律与自主的铸币发行机关相互竞争的情况下——之为有效的本位制度,往往不过是过渡的形态,除此以外一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纯粹“法定的”而非有效的事体。

被过低评价的金属之所以不受铸币发行机关的青睐,自然并非“统治的”(通过行政管理策略)导向使然,而是(我们假定变化不居的)市场状态和继续坚持既有本位关系的结果。当然,货币管理当局是可以亏本地铸造这种货币为“管理货币”,然而在金属的非货币利用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可就没办法使它保持流通了。

三三 限定货币

Ⅱ. 在金属货币为无限制通货的情况下,凡是非素材价格制的金属货币,即称为限定货币。

限定货币是以下列的几种形态流通,亦即:

1)作为“辅助的”货币,换言之,和同一货币领域里的另一种无限制通货有着一定交换价率的货币,亦即和a)另一种限定货币,b)纸币,c)流通货币,有着一定交换价率的货币。

2)作为“以本位相互间为取向的”限定货币。这特别是当其为自身之货币领域里惟一流通的无限制货币时,为了准备用来作为在其他货币领域里之支付时也可以使用的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无论是以条块或以铸货的方式),此即本位相互间的准备基金,而这就是本位相互间的限定货币本位制。

a)当其为惟一的无限制货币,但并非以相互本位间为取向时,称之为特殊的限定货币。

如此,限定货币的交换价率可由一次次之购入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或“外汇”之际来当下决定,或者,可能的话,一般统治性地订定出其作为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之交换价率。

(就1与2而言):塔勒银货(Taler)是与本位货币评比下决定其交换价率的限定货币,而五法郎银货则至今仍是如此,两者皆为“辅助的”(货币)。荷兰的基尔德银币(Gulden)则是“以本位相互间为取向的”(金本位的)货币,(其后,随着铸币的限制,曾一度成为“特殊的货币”,但后来又成为一般货币),印度的卢比亦是如此。中国的“元”在1910年5月24日的铸币章程之后,只要法规上并未提及的素材价格制实际上亦不存在的话,即是“特殊的”货币(美国委员会所提议的国际金本位取向被拒绝了)。

就限定货币而言,素材价格制对于贵金属拥有者的私人经济方面是非常有利的。虽然如此(并且,毋宁因此),限定措施依旧实行下去,若不然,则随着目前的限定货币金属之导入素材价格制,恐怕会使得其他愈来愈因之而被贬低交换价率的金属的素材价格制成为无利之途而被放弃,并且以此种金属所铸造出来的、如今愈来愈受阻的(见下一段)限定货币的库存,就会被拿来作货币之外的更有利的运用。就合理性的支付手段管理而言,之所以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理由在于:另外的这种金属是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

b)限定货币(因此也是无限制通货)在此种情况下称为受阻的流通货币:和a)的情形下相反,自由铸造制虽然是法定的,但就私人经济面而言却是无利可图的,因此事实上根本行不通。之所以无利可图,理由在于:和市场价格相较之下,金属的本位关系相对于1)流通货币,或2)纸币,是相当不利的。此种货币也曾一度是流通货币,但在1)复金属制的情况下,由于市场价格关系的改变,在2)单金属制或复金属制的情况下,由于金融恐慌——致使国库无法以金属货币来支付而必须强行发放纸钞并禁行兑换——导致有效的素材价格制之私人经济面的可能性归于零。这样的货币(至少在理性的情况下)就不会再被流通运用了。

c)除了限定的无限制货币(Sperrkurantgeld)——此处惟其称为“限定货币”——之外,尚有一种被限定的金属限制货币(Scheidegeld),此乃一种在某一“临界”额度之上方被强制接受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此种被限定的限制通货,虽非必然,但通常是有意地比本位铸币要更“低价地”被铸造出来(以免被熔解的危险),因此多半是(虽非总是)暂定货币,亦即在特定的窗口上可以兑换的货币。

此乃日常经验,故而此处别无特加申述的必要。

所有的限制货币和相当多种类的金属限定货币在货币制度里占有和纯粹的券货(如今的纸币)相去不远的地位,其不同之处端在于前者的货币素材尚有某些重要性的其他用途。金属素材的限定货币,当其为“暂定货币”时,亦即当其被兑换成流通货币的处置有着十足的准备时,即相当接近于流通手段。

三四 钞券

B. 钞券(Notales Geld)当然通常是管理货币。就社会学理论而言,“货币”通常正是指具有一定的票面形态(包括表现出一定的形式意义的)证券,而非现实上后者所可能(并非必然)代表的“诉求”(实际上,就纯粹无法兑换的纸币而言,这样的诉求即完全不存在)。

在形式和法律上,钞券作为官方承认可兑换的持有者债券,可以是由下述的单位发行:a)私人(例如17世纪时英国的一个金匠),b)被赋予特权的银行(银行券),c)政治团体(国家证券)。若其为可以“有效”兑换的,亦即只作为流通手段,亦即“暂定货币”,那么它可以是:1)被保证全额兑换——此时,其为凭证,2)只有对国库提出要求时才保证被兑换——此时,其为流通手段。兑换的完成可以通过:a)特殊称量规制的金属成色(银行通货),b)金属货币。

钞券原先总是作为暂定的(可兑换的)货币而被发行出来,特别是在现代,典型的都是作为流通手段,且几乎都是银行券,因此通常即为金属本位制下具有现行票面金额的债券。

1. 与上一段的第一句有所乖隔的情形,是当某种钞券由另一种钞券来取代时,譬如由银行券来取代国家证券,或者反之。不过,这就不是原先发行的情形了。

2. 针对本节开头所言:当然还有其他既非票券,亦非铸币、证券或其他实物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我们并不称此为“货币”,而是视情况而定称其为“计算单位”或类似的名称。“货币”的特征正在于它是与一定量的票面加工品联结在一起的意涵,而这绝不是“无关紧要”和单只“表面的”特质。

如果目前的暂定货币事实上被停止兑换,那么重要的是要分别出这对利害当事人而言是:a)一时的权宜之计,或b)在可见的将来是确定不移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金属货币或金属条块成为因应所有本位相互间之支付的需求对象,所以通常是钞券支付手段相对于相同面额的金属货币之间出现了“贴水”(Disagio)的现象。当然,情况也不是必然如此,而且贴水额也不见得就很大(不过情形也可能相反,因为对于金属的需求可能是相当迫切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不久就会发展出确定的(“自生的”)纸币本位制度。如此一来,就说不上是什么“贴水”了,而是(就历史而言!)“贬值”。

因为情形也可能是:先前的流通货币——如今已成为受阻的通货,但钞券原先即据此而发行——的本位金属,基于相同的理由,其市场价格,相对于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大幅滑落,但本位纸币的跌幅却未如此之遽。结果必然是(如奥地利与俄国所发生的):最后,原先的名目重量单位(银)可以用其间“自然生成的”钞券以“较少的”名目量购买进来。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所以,尽管在纯粹纸币本位的初期阶段,纸币相对于相同面额的银货在本位相互间毫无例外地被较低下地评价——这通常是因为在现实上无法用以支付的结果,然而正如奥地利与俄国的情形,后续的发展仍取决于以下三点:1)本位相互间发展出来的所谓“国际收支”,这决定了国外对本国支付手段的需求,2)纸币发行量,3)发行当局是否成功取得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所谓的“外汇政策”)。在这三个契机的作用下,可以(而且实际如此)使得纸币在“国际市场流通”里,亦即在其与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如今是金)的关系里,评价愈来愈趋稳定,有时甚至愈来愈高;然而,先前的本位金属却由于a)银产量的增加与价格下跌,b)银货之逐渐停止使用,所以价格(比起金来)渐次滑落。一种真正的(“自生的”)纸币本位毋宁就是,从前根据金属的兑换关系之有效的“恢复”,根本不再有任何指望。

三五 货币的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

国家现今的确是可以借着法律与行政,而使得某种作为“本位”的货币在其强制力所及之处,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与形式上的统治效力,如果国家本身一般也能够以此种货币来因应支付的话。然而,当国家的法秩序听任当前的“辅助”货币或“暂定”货币转变成自由流通货币(当其为金属货币)或自生的纸币(当其为钞券),那么,法秩序将不再能保证那样的效力。因为如此一来,这些货币种类将壅塞于国库里[18],直到惟有这类的货币可供处置,故而不得不强行用它们来支付。

科纳普正确地指出这是“受阻的”本位变更所呈现的正常形态。

以上自然尚未论及货币的实质效力,亦即其与另外的实物财货之间有着何种交换关系,也就是并未言及货币管理当局是否、并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对此种实质效力产生影响。经验显示,政治力是可以通过消费分配、生产控制与最高(当然也包括最低)价格的订定,大大发挥出它对货币实质价值的影响力——至少就关于国内既有的或国内生产的财货(以及国内的劳动效能)而言;同样不证自明的是,此种影响力也自有其极为明确的限度(关于这点,他处再谈)。不过,无论如何,这类措施显然都不属于货币管理的范畴。

事实上,近代理性的货币管理另有其全然不同的目标,亦即:试图影响国内本位货币在国外本位货币比对下的实质价值,也就是被称为“本位汇兑牌价”的、外国货币种类的交易所价格,并且通常是要使之“固定化”,亦即尽量使之持恒(有时候尽可能使之持高)。能够对此产生决定性作用的,除了具有名望和政治势力者的利害之外,尚有财政上的利害(着眼于将来的对外借款),此外还包括极为强而有力的营利事业者的利害——例如输入业者、从国外输入原料来加工的国内制造业者,以及最后需求外国产品的各阶层的消费利害。实际上,“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在现今最主要的就是本位相互间的汇兑政策,这是毋庸置疑的。

关于这点和以下所论,与科纳普的《国家货币理论》并无二致。这本书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都是德文写作与科学敏锐度方面最首屈一指的杰作之一。然而,几乎所有的专业评论者却都紧盯住他所置而不论的一些问题(相当少,当然也不尽然是完全不重要的)。

当英国在那时恐怕还是不甘不愿地走上金本位制时——由于被希望当作本位材料的银在本位关系上的交换兑率太低——所有其他的现代组织化与秩序化的国家却无疑因此而走向纯粹的金本位制,或以银货为辅助性限定货币的金本位制,或者走向限定银本位制或规制性的钞券本位制(后二者皆附加金准备的支付手段政策以因应国外支付所需),为的是要与英国的金货维持一种尽可能稳定的本位相互间的关系。走向纯粹的纸币本位制通常只是政治崩盘的结果——作为一种抢救政策以弥补本身无力以当前的本位货币来支付的困境;这现象正大规模地展现开来[19]。

为了达到上述那种本位相互间的目的(固定汇兑牌价制,现今以金为基准),而在本国实行有效的金的素材价格制(金材价格制,Chrysodromie)[20]并非惟一可能的手段,这看来是对的。在金材价格制下,各种铸货之间的比价实际上有可能变动得相当厉害——尽管有时候借着金的输出与改铸来获取(国际贸易时所需的)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的机会,也会因本国采行金材价格制而大为提高,而且,只要金材价格制还存在,惟有自然的贸易障碍或金的禁止输出,才可能一时大大地阻碍这样的机会。然而,另一方面,经验显示,在正常的和平状态下,一个法律秩序相当良好、生产条件又顺畅、为因应国际支付的金准备也有着计划性的支付手段政策的纸币本位地区,也可能达到某种堪称稳定的“外汇行市”——尽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会给财政当局和金的需求者带来相当大的负担。(同样的,假设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是银,因而世界各主要贸易国所采行的是“银材价格制”,那么情形和以上所述的当然也一模一样)。

三六 货币政策的手段与目的

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之典型最根本的手段有以下数种(至于其个别的措施则无法在此详述):

I. 在金材价格制的国度里:

1. 主要以商品票据来支付而非以现金来支付的流通手段之背书保证,亦即,对于被贩售的商品而言,其贩售者被要求保证是个“可靠”的人(可信赖的企业家)。据此,自行负担风险的票据发行银行的业务将尽可能地限定在此种票据业务和商品担保业务、存款接受业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转账支付业务和最后的国家财政支纳业务。

2. 票据发行银行的“贴现政策”,亦即,万一当对外支付形成一种对金货的需求,而此种需求又连带地因金的输出而威胁到国内的金存量,特别是票据发行银行的金存量时,即可提高被买去的票据的利息,以借此而刺激国外的货币拥有者来利用此一利率机会、并提高国内借贷的难度。

Ⅱ. 在非金材的限定货币本位制国度,以及在纸币本位制的国度里:

1. 和(Ⅰ-2)相同的贴现政策,以防止太过强烈的信用扩张;

2. 金的贴水政策,这在以银货为辅助性限定货币的金本位制地区里也是常用的一种办法;

3. 有计划的金买入政策,以及借着买卖国外的票据而有计划地影响“外汇行市”。

这些政策原先纯粹是以“支付手段”为取向,不过却也可能使得实质的经济规制有所转变。

票据发行银行在提供信用的诸银行当中最具权势,这是由于诸银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仰赖票据发行银行的信用之故。于是,票据发行银行便能够利用此种权势来主导诸银行而达到统一规制“货币市场”的目的,亦即,统一规制短期信用(包括支付信用与经营信用)的条件,并且,据此进而能够有计划地规制营利信用,也因此而能够有计划地规制财货生产的方向。这在形式上虽是自愿自发的,但在该政治团体统治的领域里,却是经济行动之资本主义的实质秩序下,最为接近“计划经济”的一种阶段。

一次大战前的这个典型措施,总之是着眼于以下这种货币政策,亦即:首要目标在于力图本位相互间之汇兑率的“固定化”,也就是稳定化,即使在希望有所变动的情况下(在实行限定货币本位或纸币本位的国度里),最少也要使其缓慢地扬升,换言之,最终总是以诸大贸易国度的素材价格制货币为标的。然而,在货币供给当局之外,还存在着有力的利害关系者,而他们所追求的却是与此全然对立的目的。他们所希冀的毋宁是如下这种支付手段政策:

1. 降低本国货币的本位相互间汇兑率,以便为企业家创造出口机会,

2. 并且借着货币发行的扩增,亦即在金材价格制之外另采银材价格制(也可能意味着取而代之),甚至有计划地发行纸币,来降低货币相对于国内财货的交换价值,也就是提高国内财货的货币价格(名目价格)。其目的在于增加这些财货的营利生产的获利机会,而财货价格的上涨(以国内名目价格来计算),恐怕就是国内货币之扩增的最直接结果,并且因而使得财货价格在本位相互间关系里下滑。此种有意的过程即称之为“通货膨胀”。

值得注意的是:

1. 一方面,(就实际结果所见)虽非毋庸置疑,但相当可能的是:在(任何一种)素材价格制下,倘若贵金属的生产非常急遽地增加而价格暴跌(或者如同便宜的贵金属来自战利品那样),那么在采取贵金属为本位的领域里,便会发生(至少)许多生产品的价格上扬的趋势(或许所有的产品都有不同程度的价格上扬的趋势)。

2. 另一方面,可以确定为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在实行(自生性)纸币的领域里,支付手段管理当局在财政困窘时(尤其是战争时期),通常会仅就战时需要的财政支出来做出因应的货币发行政策。同样可以确定的是:在实行素材价格制或金属限定货币制的国家里,如果遇到同样的情形,则不但会停止钞券流通手段的兑换(这并不必然会导致长久性的本位变更),而且会更进一步借着纯粹因应财政需求(当然还是战时财政)的理由而发行纸币,从而走向明确不移的纯粹纸币本位制。此时,原先的金属货币就变成辅助货币,然而由于其相对于纸币名目额的兑换率当中的贴水被忽略了,因此很可能只具有非货币性的价值,从而在货币流通上消失踪影。最后,还可以确定的是:走向纯粹的纸币本位制并且无限制地发行纸币这种情形一旦发生,事实上无可避免的是后果空前沉重的通货膨胀。

比较过以上这些(1和2)过程后,明白显示出:

A. 只要自由的金属流通货币存在,“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就会被紧紧地限制住。理由在于:

1. “物理上的”理由:使用于货币目的上的贵金属可能到手的量,尽管当中还有弹性存在,但终究确实是有限的。

2. 经济上的(通常的)理由:货币的生产端赖私人利害关系者的主动而达成,因此,货币铸造的需求会以市场导向的经济主体之支付需求为取向。

3. 通货膨胀惟有在目前的金属限定货币(例如现在在金本位制国家里的银)转变为自由流通货币时才可能发生,不过,在此形态下,亦即限定货币金属的大量生产和价格的滑落,通货膨胀的效应将会非常可观。

4. 因流通手段的扩增所引起的通货膨胀,只有在因为信用支付的延期而导致的相当长期且缓慢的流通膨胀下,才会浮现出来。虽然流通量的多寡极富弹性空间,但最后仍会因票据发行银行必须顾虑到支付能力的关系而被严格限制住。以此,急性通货膨胀惟有在银行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通常这又是指战时条件下的纸币本位施行时。

瑞典因战时的物资输出所导致的金的“通货膨胀”,可说是特殊环境下所造成的独特事例,因此可以撇开不谈。

B. 自生的纸币本位制一旦成立,通货膨胀本身或许并非总是必然的(因为在战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很快地走向纸币本位制),然而通货膨胀的结果却多半总是大大扩展开来。财政困难的压力、由于通货膨胀的价格所导致的薪资与报酬要求提高的压力,以及其他种种费用的压力,都在在促使财政管理当局更倾向于继续通货膨胀,即使并非绝对必须如此,或者存在着付出重大牺牲以回避种种压力的可能性。各国在这方面的差别——正如见诸(一次大战期间及其后的)协约国、德国以及奥地利和俄国等三大类的情形——当然仅只于程度上的不同,然而总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支付手段政策,特别是在实行辅助性金属限定货币制或纸币本位制的情况下,也可能是通货膨胀政策(无论其为复金属主义政策或纸币主义政策)。对于本位相互间的汇兑率并不是那么在意的国家,如美国,即使在毫无财政动机的承平时期里,也是实行这样一种政策。现今,在战时忍受过支付手段通货膨胀的不少国家,战后仍持续处于必须如此的压力之下。此处姑且不去推究通货膨胀的理论。总之,通货膨胀经常是创造特定利害关系者的购买力的一种特殊方法。我们只须认清,支付手段政策在计划经济的实质理性的导向下,借着管理货币尤其是纸币似乎特别容易得到发展,然而却也特别容易为(从汇率稳定的观点看来)非理性的利益效劳。

原因在于,支付手段政策及相关的货币制度,在流通经济下的形式理性——相应于我们至此对形式理性一贯坚持的看法——仅仅意味着排除以下的种种利益:1. 不以市场为取向的利益,例如财政利益,2. 利益所趋并不在于尽其所能地保持本位相互间关系的稳定以作为理性计算的最适基础,相反,以通货膨胀和保持通货膨胀为手段(即使在没有财政当局的强制下),致力于创造某些利害关系范畴的“购买力”。后面这种过程是该受赞扬还是该受谴责,自然并非经验所能决断的问题,不过,其经验性的存在则殆无疑义。另一方面,以实质的社会理想为取向的立论者,倒恰好可以借着以下这个事实来伸展其批判,亦即:在流通经济里,货币与流通手段的创造,正是惟“利润”是求的利害经营,而并不着意于追究“正确的”货币量和“正确的”货币种类为何的问题。他们可能据理力争说:惟有管理货币,而非流通货币,才是我们所能“操控”的。因此,管理货币,特别是无论在量方面或种类方面都可以随意地便宜制造出来的纸币,就实质理性(无论其目的为何)的观点看来,才是我们所应该创制的特殊手段,一般说来,也就是货币。此种立论在形式上确实是合乎逻辑的,不过,相对于下面这个事实,亦即:支配世界的,在未来,一如其于今日那样,是个人的“利害”,而非经济管理的“理念”[21],此一立论的价值自然有其限制。不过,也因此,形式理性(就我们此处所坚持的意涵而言),与实质理性(就其对于在任何素材价格制下都考虑到与金属之完全兑换的支付手段管理当局来说,在理论上可以成立而言)之间的可能争论,正好在这一点上呈现出来;我们的问题也仅限于此。

以上这整个论述很明显地是对科纳普的杰作《货币国定论》所做的一番讨论,只不过这番讨论仅限于此处有关的范围,并且极为简约而舍弃掉所有的精微之处。此著作出版后,与作者原意相反(不过该作者或许也无法尽卸其责),马上被各种价值评断所肆意利用,其中,奥地利“发行纸币的”支付手段管理当局当然是特别热烈地加以欢迎。整件事无论在哪一点上都说不上科纳普的理论“有误”,然而却也明确显示出他的理论在货币的实质效力这方面是有所不足的。以下必须针对这点再加检讨[22]。

* * *

[1]无限制通货(Kurantgeld)是指由一货币团体在种类及数量上皆保证无限制通用的货币式支付手段(此项定义见前述第二章第六节),其对反概念为限制通货(Scheidegeld),定义见本节第6点。两者皆为科纳普的用语。

[2]所谓“统治的财务”(regiminale Kassen),是指国家的财务当局。Kasse在此即“国库”,以下视行文所需译为“财务当局”或“窗口”;regiminale则为科纳普的用语,译为“统治的”,用意在于点出其与“市场的”(marktmäβig marktgängig)和“市场状态”(Marktlage)等概念的相对比。——译注

[3]阿西尼亚纸币从法国革命初期的1789年开始发行,一直持续到1797年为止。当时国民会议为了应付财政困难,遂没收教会土地为国有地然后再将之卖出,所得款项则成为发行计息债券(即阿西尼亚纸币)的兑换担保。后来利息既付不出,纸币又不断加量发行,最终则因通货膨胀而成为无法兑换的纸币,遂以废止收场。——译注

[4]太平军兴,清廷财政困难,乃于咸丰三年(1853)发行银票,到了年底继之以大量的钱票,由于没有完整的回收计划,到了咸丰十一年(1861),纸币几乎已成废纸。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 833—838页。——译注

[5]塔勒与五法郎银币分别为十九世纪时,德国与拉丁货币同盟的本位货币,这是建立在复本位制度之上的一种货币。其后由于银货对金货的价值滑落,导致银货只能流通于境内,对外贸易则须使用金货的问题,塔勒与五法郎银币遂告没落。——译注

[6]Friedrichsd’or是德国在以塔勒(taler,银本位货币)为正货的同时自然发生的通用金货,因此有必要订定两者之间的交换价率。

Dukaten是每次都要称量通用的金板,然而这又不是生金原料所铸造出来的,所以科纳普称之为“称量的定型支付用具”。——译注

[7]G. F. Knapp,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Ⅱ.

[8]所谓“历史定义”的原则,见第二章第六节。

[9]“中心支付”(apozentrische Zahlung)与“中心收受”(epizentrische Zahlung)相对举的概念,出于科纳普。前者为从国库支出货币,后者为货币流入到国库。

[10]“限定货币”(Sperrgeld)的概念,详见后文第三三节的叙述。此一概念易与“限制货币”(Scheidegeld)相混淆,两者间的关系亦见第三三节的说明。

[11]“本位相互间”(intervalutarisch)乃科纳普的用语,由于“valutarisch”是用来表示某特定货币领域里的本位制,而其“相互间”则为不同货币领域的结算关系。由于具有本位制的货币领域的单位通常是“国家”,所以此一用语事实上亦不妨解读为“国际的”或“国家间的”。——译注

[12]“Zahlungsbilanz”意指针对本位相互间所进行的货币流通情形,而将本国对他国的支付及他国对本国的支付做出结算对照,故而译为“国际收支”。——译注

[13]“泛轴式的”(pantopolisch),此字为科纳普所造。他认为,在两国之间,本位相互间的汇兑率乃是随着其间时有所见的“商业心理现象”而变动的,故而以“泛轴式的”这个用语来表示出此一见解。科纳普强调,在金属主义的货币理论里,未有说明此一泛轴式现象的余地,因而也成为批判金属主义的一个论据——因为若就金属主义的解释,汇兑率也不过就是两国货币的金属纯度相比较之下就了然的了。——译注

[14]限制货币和上述的无限制货币是相对反的概念。一般都将Scheidegeld译成“辅助货币”,然而在科纳普的用语体系里,“本位的”(valutarisch)与“辅助的”(akzessorisch)才是相对概念,而“无限制货币”(Kurantgeld)则与“限制货币”(Scheidegeld)为相对概念。韦伯全然承接了这样的用语法。——译注

[15]所谓确定的货币就是本位金属货币,而暂定的货币则为其相对概念,是指国家负有将其兑换成确定货币之义务的货币。当支付是以确定货币进行时,交易也就此完结,但支付若是以暂定货币来进行时,由于持有者还须向国家请求同一金额的确定货币,所以交易不算完结。以此,“确定的”所代表的是已经不用兑换的意思。——译注

[16]“Hylodromie”按字面解是本位金属(hyle=材料)的兑换率(dromos=行情),按科纳普的说法是以一定的本位金属为素材而赋予确定的价格,此种素材的拥有者则以此价格无限地提供给铸币局以铸造成硬货的一种制度。帕森斯曾将之译为“自由铸造”(free coinage),但韦伯除了Hylodromie之外,另外也有freie Ausprägung的用语,为避免混淆,此处参考日译者的说明,径译为“素材价格制”。——译注

[17]1865年12月,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及瑞士四国在巴黎商定铸造同质量的金币、银币,拉丁货币同盟即以此开始(希腊在1868年加盟)。不过,随着五法郞银币的停止铸造(详见注7),此一同盟也就名存实亡了。——译注

[18]“壅塞”(Stauung,aufstauen)是科纳普的用语。例如,当金是本位金属,而银货作为辅助货币通用时,国家通常有意地将银货的名目价格压低于其实质价值之下,如此,比起银作为金属的非货币用途来,银货是较为有利的,因此银将流入国库。另一方面,由于将这种银货的名目价格定得比实质价值低的是国家,因此其名目价格在国内固然受到保证,但在对外支付时便不能通用,于是银就只有被“壅塞”于国库之中了。——译注

[19]我们可别忘了这是写于1919—1920年间的论述,情况至今已有剧烈的变化。

[20]科纳普将金的素材价格制(Gold-Hylodromie)称为“金材价格制”,这是指:在把金的价格固定之下,准许金货之自由铸造的制度。同样地,银的素材价格制即下面将要提及的“银材价格制”(Argyrodromie)。——译注

[21]人类的行动乃是以“理念”(Idee)和“利害”(Interesse)的相互关联为依据,这是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所针对的主题。其要旨可以被广为征引的一段话表现出来:“直接支配人类行动的是(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害,而不是理念。但是,通过‘理念’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经常如铁轨上的转辙器一般,规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害的动力推进着行动。”(《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译注

[22]在原著中,韦伯以“对货币国定论的附记”为题而插入数页对科纳普的批判,本书在此略去不赘述。这番批判的要旨端在于:科纳普相当强调,对于维持对外汇率而言,并非金本位制,而是管理通货制度才是达到目的的最适手段;然而他却无视于后者经常与通货膨胀的可能性纠缠不清的事实,这是偏颇之所在。——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