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济与政治的相互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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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政治团体对经济所具的非货币意义

自主的政治团体之存在的这个事实,对于经济而言(撇开货币制度不谈),其意义端在于以下这几方面:

1. 政治团体通常,在其他条件几乎都相同的情况下,偏爱以自己的从属者来担任提供自己所需效用的御用商人。当此种团体的经济行动愈是独占性的,或愈具有家计式需求满足的性格时,此一事实的意义就愈是深远,并且至今不绝;

2. 可能就越境的交换流通在实质的观点上加以有计划的促进、阻碍或规制(亦即实施“商业政策”);

3. 相应于这些团体的大小与种类而可能或分别实行形式和实质的经济规制;

4. 支配结构的极端多样性,连带地,决定营运方式的各阶层在行政上及身份上之构造的多样性,以及因应以上种种多样性而来的、对于营利态度的多样性,都会对经济产生种种反作用;

5. 政治团体相互间会为了自身的权力,和为了以消费手段及营利手段(以及借此手段所获得的营利机会)来给养在其支配之下的团体成员,而发生领导权的竞争;

6. 这些政治团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自我需求满足方式,详见下节。

三八 政治团体的财政行为

经济和(主要是)非经济取向的团体之间,最直接的关系在于团体行动所需效用的筹措方式,亦即此种团体的行政干部的行动和在其领导下的行动(见第一章十二节)本身(包括实物筹措在内的、最广义的“财政行为”)。

“财政行为”,亦即团体行动在被管理的效用方面的调度,若就最单纯的类型来加以考虑,可以有下列的组织方式:

Ⅰ. 不定型的,奠基于纯粹自愿的效用上,或奠基于强制性的效用上。就前者而言,又可分为:

1)赞助性的,来自大规模的赠与或捐献,这对慈善的、学术的和其他主要并非以经济或政治为目的的团体而言,是典型的方式。

2)来自乞讨,这对特定种类的禁欲的共同体而言是典型的方式。

在印度诚然有世俗性的乞食种姓存在,而其他地区(特别是中国)亦有乞食的团体。

以此,乞食可能因而被广泛(辖区式的)垄断且体系化,并且基于被乞求者之义务感或功德心,结果实质上从不定型的方式走向贡纳的性格。

3)来自形式上自愿的赠与,对象是在政治或社会上被承认为上位者的首领、王侯、护主、人身领主和庄园领主等。此种赠与由于习惯性而实质上接近贡纳的性格,不过一般说来并非目的理性的作为,而是随机而行(譬如在特定的节日、家族或政治有事之时)。

不定型的财政行为也可能是奠基于强制性的效用上。

属于这个类型的,譬如南意大利的卡摩拉(Camorra)[1]、西西里的黑手党(Mafia)、印度类似的团体(仪式上被区隔开来的所谓“小偷”和“强盗”种姓)、在中国有着类似经济给养形态的教派和秘密结社。效用的提供,由于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所以主要是不定型的,然而事实上,由于相对地可以换取某些机会效用,特别是安全保证,所以常常带有“预约期付”的性格——大约二十年前,那不勒斯的一个制造业者在顾虑到卡摩拉对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时,告诉了我下面这样一段话:“卡摩拉每个月从我这儿拿走X里拉,但保证我安全无恙;国家每个月拿走的是十倍数额,但什么保证也没有。”非洲典型的秘密集团(昔日“男子集会所”[2]的残余)发挥了(和日耳曼中世纪时秘密法庭)同样的功能,并且也提供安全保证。

政治团体(例如利久里海的海盗国家)可能主要是奠基于纯粹的掠夺利得上(但从未长期仅限于此)。

Ⅱ. 财政行为也可以是具有定型秩序的,其中又可分为:

A. 没有经济性的自家经营的情形:

a)通过实物财货的贡纳:

1)纯粹货币经济的:以货币贡纳为调度手段,并且借着货币来购买必要的效用(纯粹货币贡纳团体经济)。行政干部的所有薪给都以货币来支付。

2)纯粹实物经济的(参见第十二节):以实物捐输义务的明细化的方式来摊派租税(纯粹实物给付经济团体经济)。这又有下面两种可能性:ⅰ)以实物俸禄的方式来支付行政干部,并且以实物来满足团体的需求。或者,ⅱ)以实物方式征收来的贡纳全部或部分卖出以换取货币,在此情况下,是以货币经济的方式来满足需求。

贡纳本身,不管是货币还是实物,在以上所有的情况下,无非是以下这些最基本的经济类型之一:

1)租税,换言之,贡纳的取得是奠基于:

i. 一切的所有(在货币经济里则为资产),

ii. 一切的收入(在货币经济里则为所得),

iii. 仅限一定种类的生产手段的所有,或一定种类的营利经营(所谓的“收益贡纳”)。

2)规费,因准许使用或利用团体设施、团体所有或团体的效用而取得的效用;

3)特别税,对象为:

i. 特殊种类的使用或消耗,

ii. 特殊种类的交易行为,尤其是:a. 财货运输业务(关税),b. 财货贩卖业务(消费税、营业税)。

此外,所有的贡纳可能的征收方式为:

1)经由自己的行政来征收,

2)发包出去,

3)出让或抵押。

包税的方式(以换取整笔货币额)可以对国库财政产生合理的作用,因为可能惟有如此才能促成预算编列。

出让或抵押的方式,就财政的观点而言,多半是不合理的,特别是缘于:1)财政的窘境,或2)行政干部的权力篡夺——缺乏可靠的行政干部的结果。

当贡纳机会被国家债权人、军事和租税事务的私人保证者、无给的佣兵队长和士兵,以及“最后”官职候补者所永久占有时,我们称之为“俸禄化”。俸禄化的形式可能是:

1)个人占有,

2)集体占有(来自集团占有圈子里的人自由地更新补位)。

在没有经济性的自家经营的情况下(Ⅱ A),财政行为的遂行也可以是:

b)通过个人劳务的课赋:以实物效用明细化的方式直接向个人课以实物劳役。

相对于Ⅱ A,定型的财政行为还可以是:

Ⅱ B. 通过经济性的自家经营:

1)家计的(庄宅、直辖领地),

2)营利经济的,其形态又分为:

i. 自由的,亦即与其他的营利经济相互竞争,

ii. 独占性的。

同样的,收益可以是来自自家经营,或通过税赋的发包、出让及抵押而取得。最后,除了Ⅱ A及Ⅱ B之外,还可能是:

Ⅱ C. 赋役式的,借着和特权相联结的负担为手段:

1)优势特权:对特定的人群团体免除一定的给付负担,或(可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2)劣势特权:对特定的人群团体课以一定的给付负担,特别是ⅰ.某些身份阶层,或ⅱ.资产阶级。

3)交互作用:将被特定化的独占和被明细化的劳务或供输义务的课征联结起来。可能的组织形态有:

i. 身份性的,亦即将团体成员强制性地整编为以财产或职业为根据的、(通常是)世袭且封闭性的赋役制团体;

ii. 资本主义的,亦即创造出伙伴团体式的行会或卡特尔,赋予独占权及连带地课以缴纳货币税赋的义务。

关于Ⅱ:

这些(相当粗糙的)归类论断适用于所有的团体种类。此处我们只针对政治团体加以举证。

关于A.a-1):这是近代国家的租税秩序,此处当然连轮廓的分析都无法谈到。不过,首先必须考究的是足以典型促成某种贡纳形式(例如规费、附加税或租税)的支配关系类型的“社会学定位”。

实物贡纳,即使是用来缴交规费、关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在整个中古时期都是常见的方式,其货币经济的取代方式是较为近代的。

关于A.a-2):实物捐输的典型方式是对附属经济团体课以生产品作为贡纳。实物输送只有在小团体或方便的交通条件(例如尼罗河、中国的大运河)下,方有可能。否则,即必须将贡纳转换成货币以使其能送达最后的收取者(古代多半是这种情形),或者是必须按距离之远近而将之转换成具有特殊价格的各色物品呈送出去(听说中国古代就是如此)。

关于A.b):诸如军政义务、审判义务、陪审人义务、道路工程义务、架桥义务、堤防工程义务、矿山劳动义务以及各类团体的团体劳动义务。徭役国家的典型,诸如古埃及(新王国时期)、中国的某些时期、印度(规模较小),以及程度更低一些的后期罗马帝国和西方中古早期的许多团体。

俸禄化的典型:1. 官职候补者集体占有俸禄:中国;2. 军役及租税的私人保证者占有俸禄:印度;3. 无给的佣兵队长和士兵占有俸禄:后期的伊斯兰教哈里发制和马穆鲁克王朝[3];4. 国家债权人占有俸禄:到处都有的官职买卖。

关于B.1):例如直辖领地内的经济活动以供应家计所需的自家经营;利用子民的徭役义务以创造出需求满足经营体来达到宫廷或政治目的(埃及),近代的例子如国家的军用品工厂和军服制造局。

关于B.2):ⅰ的情形只有一例(海外贸易公司之类)[4]。ⅱ的情形贯穿所有历史时期,例子不胜枚举,西欧在十六至十八世纪达到顶点。

关于C.1):例如中国的士人阶层之免于徭役、全世界优势阶层之免于一般国家义务、许多国家的教育资格拥有者之免于军事义务。

关于C.2):一方面是古代民主政体里对资产所课征的赋役;另一方面是C.1)各阶层之外没有被免除负担的各种群体。

关于C.3):ⅰ的情形,这是奠定在另一种(并非“租税国家”)基础上、有系统地满足公家需求的最重要形式。诸如中国、印度、埃及等最古老的(灌溉)官僚体制国家,即以赋役组织来担负起实物赋役的任务,由此,希腊化世界和后期罗马帝国也(部分)加以利用,当然后者基本上仍为货币经济的租税赋役,而不是实物负担的赋役。赋役制通常带有以职业身份来编排组织的意味。即使现今,赋役制仍有可能以此形式而再度出现——当租税国家式的官方需求满足办法不再被采用,并且资本主义式的私人需求满足被置于国家的规制之下时。迄今,近代国家的公共需求满足在遭遇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即适用ⅱ的方式:以赋予营利独占的方式来发放营业许可和课税(最单纯的例子是西班牙对火药工厂的强制性管制——对新厂的建立给予独占保护,但要向国库缴纳高流动性的税金)。这和下面这个想法相当类似,亦即:将营利经营的个别部门加以“社会化”,方法是利用强制性卡特尔或强制性托拉斯来担负起国库财政税收的重责,因此也不会影响到财货生产的(形式)理性的价格取向。

三九 对私人经济的负作用

政治团体(以及教权制团体)的团体需求满足方式,会对私人经济的形态产生极为强烈的负作用。自行征税(并且仅限于征税这一项)、且征调个人劳务于(仅限于)政治与司法目的的纯粹货币贡纳国家(Geldabgabenstaat),会给理性的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带来最佳机会。包税制的货币贡纳国家会助长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而不是助长市场取向的营利经济。贡纳的出让和俸禄化,通常会因为造成既得利益(致力保持现有的规费来源与贡纳来源),而导致经济的定型化与传统化,以至于妨碍资本主义的成立。

纯粹的实物捐输团体无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且由于其结果事实上和非理性的经济生产方向(从营利经济的角度看来)结合在一起,反倒阻碍了资本主义。

纯粹的实物劳役团体由于劳动力的征发而妨碍了自由劳动市场的形成,故而有碍于资本主义的形成。至于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此种团体亦因拔除了其成立的典型机会而造成滞碍。

独占性的营利经济的财政行为、将贡纳财货转化为货币的实物贡纳担负、对个人所有课以赋役的需求满足方式等等,不但无助于自律性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反倒因为财政措施,亦即特权的释出和不合市场理性的货币营利机会的制造,而阻挡了市场营利机会。相反,这倒(看情形而定)有利于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

拥有固定资本和精确资本计算的营利经营,形式上特别是以租税之可计算性为前提,实质上则在于资本利用尤其是市场买卖方面没有任何强烈的劣势特权的拘束。投机性的商业资本主义则反之可与任何并非直接(而是通过与赋役制的联结)阻碍财货之商业转化为商品的制度相结合。

公共负担制度的样式对于经济行动的取向而言,尽管极具重要性,然而并不尽然能够决定经济行动的发展方向。在广大地区和长久的时期里,尽管公共负担制度这方面(从表面上看来)完全没有任何典型的阻碍存在,但理性的(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并未得到发展;另一方面,尽管公共负担制度这方面(从表面上看来)往往存在着极为强烈的阻碍,但理性的(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却始终有所发展。除了经济政策的实质内容——很可能带有极为强烈的非经济目标取向——和精神上(科学和工技方面)的发展形态之外,心态上(伦理、宗教方面)的阻碍因素,亦在近代资本主义的自主发展的地区性限制上,扮演了显著的角色。同样不可或忘的是,经营与企业形态,如同技术产物,必须被“发明”出来,此外,就历史角度而言,仅只是“负面的”或“正面的”条件,亦即对那样的思考方向而言会造成困难、形成阻碍或是有所助长,并不足以显示出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因果关系,正如同对于不管具有什么特性的、严格个别性的事务而言亦是如此[5]。

1. 关于结论部分:即使是纯粹自然的个别事象,也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条件下,方能正确地还原为个别的因果要素。其中并不存在着行动领域和其他领域的分野[6]。

2. 关于这一整节:政治团体的组织与管理形态和经济之间的根本重要关联,在此只能暂时提示一些。

1)在历史上,通过贡纳的俸禄化而对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发展造成妨碍的最重要例子是中国[7],通过贡纳的出让化的例子(在许多方面和前例极为类似),则为哈里发王国以来的近东地区(将于适当处论及)[8]。贡纳的包税化的例子见于印度、近东和西方古代及中世纪时期,不过,在西方古代,贡纳的包税方式对资本主义的营利取向形态(例如罗马的骑士身份阶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在近东与印度较重要的影响却是资产的形成(庄园领主制)。

2)在历史上,由于赋役制的需求满足方式,而对资本主义发展造成阻碍的最重要例子,见于西方古代后期,或许佛陀时代以后的印度和中国的某些时期亦是如此[9]。

3)历史上资本主义的独占性偏向发展的最重要例子诸如希腊化时期(托勒密王朝)的先驱者之后、近代初期王侯的独占营利和独占认可营利的时代(其序幕为:腓特烈二世在西西里岛的某些措施[10]——或许是以拜占庭为范本;原则上最后的挣扎是在斯图亚特王朝)。

此处的这整个论述,以此种抽象的方式,只不过是为了要多少正确地提出问题。在回头讨论经济的发展阶段与经济的发展条件之前,必须要先对非经济的因素进行纯粹社会学的探讨。

四十 经济对团体形成的影响

经济会对任何的团体形成产生全面性的社会学影响,如果,就像通常发生的情形那样,领导与管理干部是有给职的。在此情况下,团体的存续便会与一种极为强烈的经济利害关心结合在一起,尽管因此而尽失其可能是首要的意识形态基础。

这无疑是个日常现象:尽管在参与者眼中已然是“无意义的”,但各式各样的团体就是这么继续生存下去,因为“团体职员”或其他官员“(物质上)借此维生”,否则便无以为继。

任何被占有的(但有时候也包括形式上并不是被占有的)机会,都可能发挥出定型化社会行动之既有形态的作用。在(和平的、以日常生活用品为目标的)经济营利机会的范围里,一般而言,惟有营利企业家的利得机会是自发性的、理性的革命性力量。然而,并不尽然是。

例如银行家在中介抽头上的利害关心,即长期阻碍了对支票背书的承认[11]。与此类似的,我们也经常碰到同样是基于资本主义的利得利害关心,而对形式合理性的制度造成阻碍的例子。然而比起其他的障碍来,尤其是俸禄的、身份性的和经济上非理性的种种障碍,这基本上罕见得多。

四一 经济行动的原动力

在流通经济里,所有的经济行动无不是个别的经济行动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理念上或物质上的利害而加以企划和遂行。即使经济行动是以从事经济行动的团体或经济团体,或经济规制团体的秩序为取向(参见第五节),也是如此。奇怪的是,这点却经常为人所误解。

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组织下的经济里,这也不会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决策之事自然是掌握在团体的领导中枢手中,而财货生产线上的个人即被限定在光是“技术性的”劳务上(即所谓的“劳动”,参见第十九节)。于此,他们真的是处于“独裁的”、也就是专制的管理之下,而不在过问之列。任何的共同决定权都足以立刻在形式上导致利害斗争的发生,诸如决策管理方式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要有多少“积蓄”(不再投入生产的公积金)的问题。不过,关键点并不在此。关键点在于,个人在此情况下,首先会问:分派给他的分量和劳动方式,比起别人来,是否与他个人的利益相符合。然后,据此以调整个人的行为,而暴力性的权力斗争毋宁是正常的结果,用以变更或维持现有的分派份额(例如重劳动的特别津贴)、占有或去除占有符合心意的(就报酬分配与合宜的劳动条件而言)劳动地位、停止劳动(罢工或强制撤离劳动场所——停工)、限制财货生产从而强制改善特定部门的劳动条件、杯葛或驱逐不受欢迎的劳动监督者;一言以蔽之,各式各样的占有过程和利害斗争。这些过程和斗争,多半是以团体的方式开打,在其中,据有优势的会是那些掌握特别“攸关生死的”劳动项目者,和纯粹是肉体上最为强而有力者,这不过是既有形势的反映。然而,涵藏于一切行动背后的总是个人的利害——有时候是同质性的、但相互相克的许多个人的利害。一旦利害的构成形势有所转变,确保利害的手段便会不同,然而这样的契机依旧如前。可以确定的是,纯粹在意识形态上以他人的利害为取向的经济行动确实存在,但同样可以确定的是,人类大众并不那样行动,并且,一切经验显示,他们不可能如此,并且将来也不会。

在一个纯然社会主义的经济(“计划”经济)里,仅有如下的发挥空间:

a)根据配给式的需求计划来进行实物财货的分配,

b)根据生产计划来进行这些实物财货的生产。

“所得”(Einkommen),这个流通经济的范畴,在此必然消失,而配给下的收入(Einkünfte)则是可能的。

在流通经济里,对于所得的追求是一切经济行动必然的终极原动力。因为任何的处分,只要是所要求的财货或效用尚未完全达到经济行动者可以随意处分的程度的话,无不是以获得和处分未来的所得为前提,而几乎所有的现有处分力都是以过去的所得为前提。所有营利经济的经营利得,都会在不特定的某个阶段,或以不特定的某一种形式,转化成经济行动者的所得。在规制经济里,规制秩序的目的通常是在于做出所得分配的样式。(在实物经济里,并没有我们此处确切使用的术语下的所谓“所得”,而不过是实物财货与实物效用的收入,而这些实物财货与效用皆无法以某种统一的交换手段来估算)。

所得与收入,从社会学角度看来,可能有下述几个主要形态,并且来自下述几种典型的主要源头:

A. 效用所得与效用收入(与明细化或专门化的劳务相联结)。

Ⅰ. 薪资:

1)自由约定的固定薪资所得和薪资收入(根据劳动期限来计算);

2)等级化的固定所得和固定收入(官吏的俸给、实物配给);

3)雇佣劳动者在约定下的按件计酬工资;

4)完全自由的劳动报酬。

Ⅱ. 利得:

1)从货物或劳务的企业式调度当中获得的自由交换利得;

2)同上的规制性交换利得。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扣除了“成本”后,即为“纯利”。

3)掠夺性利得;

4)基于支配权之占有的支配利得、官职规费利得、赠贿利得、包税利得和其他类似的利得。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成本扣除的问题除非是在长期营利经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否则不一定存在。

B. 财产所得与财产收入(与对于重要生产手段的处分力之利用相联结)。

Ⅰ. 通常是扣除了成本后的“纯粹定期金”(Reinrenten):

1)人身拥有的定期金(例如拥有奴隶、隶属民或解放奴隶),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收取,可能是固定的或是以营利分成的方式(扣除扶养成本);

2)支配权占有的定期金(扣除管理成本);

3)土地拥有的定期金(分益性佃作或固定的期约佃作,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来收取的庄园领主制定期金收入——扣除土地租税成本和维修成本);

4)房屋租金(扣除维修成本);

5)占有独占权的定期金(例如强制使用权、特许权——扣除手续费);

Ⅱ. 通常是无须扣除成本的情况:

6)设备租金(为了取得“设备”的效用,而交给家计或营利经济的所谓“利息”,参见第十一节);

7)牲畜租金;

8)实物赁贷“利息”和约定的实物报酬定期金(皆以实物的方式);

9)货币赁贷“利息”;

10)抵押利息,以货币形式;

11)有价证券利息,以货币形式,可能是a)固定利息,或b)按获利率而浮动(典型的所谓股利);

12)其他的利得份额,可能是a)临时性的利得份额和理性的投机性利得份额,或b)在各种企业里理性投资的、长期性的获利率的利得份额。

所有基于有价证券而来的“利得”与“利息”,并不是事先约定好的所得,或者仅仅是基于某些前提条件(例如交换价格、出件量)而约定的所得。固定的利息与薪资、地租、房租等,是约定所得,而支配利得、人身拥有利得、庄园领主制利得和掠夺利得等,是暴力占有的所得或收入。财产所得可能是不劳而获(非职业)的所得——当所有者将其财产交给他人利用时;薪资、俸给、劳动利得、企业经营者利得,皆是职业所得;其他方式的租金与利得,可能是前者,亦可能是后者(此处并不打算再详加论断)。

在所有这些所得样式中,流露出优越能动性的——经济革新力的——性格者,是企业经营者利得(A. Ⅱ. 1)和约定的或自由的劳动收益(A. Ⅰ. 3&4),此外,还有自由的交换利得,以及,有时候、另一种方式下的利得——掠夺利得(A. Ⅱ. 3)。

具有较强的静态——经济保守性的——性格者,是等级性的所得(俸给)、工时报酬、官职权力利得、(一般而言)各种定期金。

(在流通经济里)所得的经济性来源,多半出于货物和劳动市场里的交换形势。究极而言,也就是消费者的评价——与营利活动者多多少少强烈的自生性或强制性的独占状态相联结。

(在实物经济里)收入的经济性来源,一般是出于机会——有偿地利用财产或效用的机会——的独占性占有。

隐藏在所有这些所得背后的,别无其他,正是以暴力来保卫占有机会的可能性(参见第一节4.)。掠夺和类似的营利样式的利得,就真正是基于确实的暴力。再进一步的论断,实非此处这番极为粗略的纲要所能及的了。

我认为李夫曼(R. Liefmann)的著作当中[12],尽管在某些方面和我的见解大相径庭,但关于“所得”的那个部分却是最具价值的。关于经济问题,此处根本无法再更进一步地进行讨论。至于经济动态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将会适时地一再加以论述。

* * *

[1]卡摩拉是十九世纪初到一次世界大战后、存在于意大利那不勒斯的一个黑社会组织,曾有“世界最大的犯罪组织”之称,不过由于它与十九世纪意大利的国家复兴运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在政治上亦有相当的影响力。——译注

[2]根据韦伯,为了防卫或进行掠夺而行使的武力,如果逐渐由临时性而发展为持续性的组织时,“具有武装者只将其他亦具有军事能力者,在政治上给予平等对待。其他未接受军事训练者或无力从军者,都被视为女性,实际上在许多原始语言中,的确也明白称之为‘女人’。在这种战士组合(Vergesellschaftung der Krieger)中,自由与武装同义。舒兹(Heinrich Schurtz)曾深入研究过,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世界各处的‘男子集会所’(Männerhaus),就是源自上述的这种战士组合——舒兹称之为‘男子联盟’(Männerbund)——的一个构成物。当战士专业性高度发展时,‘男子集会所’在政治行为的领域里,扮演着几乎与宗教领域内修道院的僧侣组合完全相似的角色。只有那些证明具有军事能力,完成修炼而被接受加入战士团体的人,才属于‘男子集会所’。未通过试炼者,则被视为‘女人’而留在女子与小孩之间,失去军事能力的人亦一样……属于战士团体的人,从妻子或家中分离出,过着共产制度的团体生活。借着战利品或对外界的人——特别是女性(女性提供农业劳动)——所课租税过活”,参见Economy and Society,p. 906。——译注

[3]Mameluke在阿拉伯语中意指“被拥有者”,主要指土耳其或亚美尼亚裔的白人奴隶,他们被买来后原本组为奴隶军,后来从上级将领处获赠土地及人民,而逐渐转化为领主。最后,土耳其奴隶出身的Izz al-Din Aybak推翻了Ayyüb王朝(1169—1251),建立前马穆鲁克王朝(1252—1390)。接着,亚美尼亚奴隶出身的Al-zähir Barqüq建立了后马穆鲁克王朝(1382—1517),而自前马穆鲁克王朝独立出来。——译注

[4]关于“海外贸易公司”(Seehandlung,亦即“普鲁士国家银行”Preussische Staatsbank的前身)这个机构的复杂历史,参见W. O. Henderson,The State 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Prussia,1740—1870(Liverpool,1958),pp.119—147。由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创建于1772年的海外贸易公司,根本上说来是个国营的海外贸易代理商,最后则转变成真正国营的商业银行,用来发行国家债券和对期望中的工业发展进行融资。——译注

[5]此处所触及的方法学上的问题,韦伯在《学术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的许多篇章里有详细的讨论。最根本的观点是韦伯认为任何科学分析,不管是在自然的领域或是社会领域里,都不足以穷尽经验世界里的具体个别事务。科学的概念架构和运用此种架构所获得的因果解释,在许多重要的层面上仍然是抽象性的。——译注

[6]参见韦伯的论文“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öknomie”,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2nd ed, 1951, 56, 64 ff.。

[7]这一点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第二章的主题。——译注

[8]在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论文集》里,众所周知,包括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印度的宗教》和《古犹太教》等世界各大宗教的讨论,但未专章论及伊斯兰教。按此处括弧所记,韦伯原本是预定要另辟专篇处理的。——译注

[9]西方古代的赋役制国家见诸希腊化时代、埃及和罗马帝政时期,韦伯的讨论见《古代社会经济史》,Ⅱ-5和Ⅱ-7,参见康乐编译,《经济与历史:韦伯选集(Ⅳ)古代城市》;关于中国的赋役制,同注⑧;印度方面,参见《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第1章。——译注

[10]腓特烈二世(Friedrich Ⅱ)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194—1250年在位),由于其母为西西里公主,所以兼任西西里国王。他采取国库收入政策,赋予富裕商人以独占特权(尤其是关税特权)。——译注

[11]关于中世纪以来的票据发展,至十七世纪前之所以无法背书转让,韦伯的说法是:“事实上,票据仅为贴现者,可向汇兑银行或商人团体兑现,这对参与决算的商人有利,可独占汇兑的手续费,故每每反对背书转让的方式。即使到了十六世纪时,任何交易每次皆用新签票据,而不用背书转让之法。”(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下],285页)——译注

[12]Robert Liefmann,Ertrag und Einkommen auf Grundlage einer rein subjektiven Wertlehre(Jena,1907);Liefmann,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Stuttgart,1919),vol. Ⅱ,parts Ⅷ-Ⅸ,esp. pp.63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