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上的一切工资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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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圣西门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以及一般说来所有今天从事研究社会经济和改革的人都在他们的旗帜上写着: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圣西门)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傅立叶)

的标语时,他们的意思是说——虽然他们没有用这么许多话讲出来——由劳动和勤奋得来的大自然的产物是一种赠给各种杰出的和优秀的人材的奖品、锦标和桂冠①;他们把地球当做一个广大的决斗场。在这个决斗场中,的确已经不是用长枪和刀剑的刺击、武力和奸诈来夺取奖品,而是用获得的财富、知识、才能,甚至用德性本身来夺取的了。总之,他们认为,并且大家也和他们一起认为,最高的报酬应该给与才能最大的人,如果我们用那至少具有说得干脆这一优点的买卖人的口气来说,那就是工薪应当和才能及其成绩相称。

①在这里,圣西门的观点似乎没有得到正确的领会。“按才配工”是分配劳动工具的公式:把最好的工具给与能够用它们来生产数量最多和质量最好的产品的人。这不是分配报酬,而是工作和职务的分派;把适当的人安置在适当的岗位上。——原编者

这两位自称为改革家的门徒们不能否认这不是他们的想法,因为,如果他们否认的话,那就会和他们的正式解释发生矛盾,并破坏他们的体系的统一性。而且,他们这样的否认也大可不必害怕。这两派都自夸能按照大自然的类同情况把地位不平等作为一个原则规定下来;他们说当初大自然本身就是想造成才能的不平等的。他们引以自豪的只是一件事,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尽善尽美,能使社会的不平等永远和天然的不平等相符合。他们不耐烦再去研究地位——我指的是工薪——的不平等是否可能,正如他们不耐烦再去确定衡量才能的尺度一样。①

①按照圣西门的说法,应由圣西门主义的教士模仿罗马教会的样子,根据他的权威性的永无错误的本能来确定每个人的才能;按照傅立叶的说法,应模仿立宪政体的样子,通过投票和选举来确定等级和功绩。显然,这位大人物是在嘲弄读者;他不想把他的秘密说出来。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自从圣西门和傅立叶去世以后,在他们人数众多的门徒之中,谁也没有打算用科学方法向公众说明上述的这个伟大的主义;我愿意以一百对一来打赌,任何一个傅立叶主义者连想都没有想到这个重叠式的警句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这个命题,就他们所说的那种明显的、通俗的意义(insensuobvio)来理解,是错误的、荒谬的、非正义的、矛盾的、与自由相敌对的、提倡暴政的、反社会的,并且是在所有权偏见的绝对影响下不幸地想像出来的。

首先应当把资本从应当得到酬报的因素中删去。我读过几本傅立叶主义者的小册子,据我所知,他们否认占用权,并且除劳动以外不承认所有权有任何基础。他们既然从相类的前提出发,如果他们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的话,他们就应该懂得,资本只能根据占用权来给它的所有人产生收益,因而这种生产是不合法的。的确,如果劳动是所有权的唯一基础,那么只要另外有人在利用我的田地并支付给我地租,我就不再是这块田地的所有人了。这是我们已经无可怀疑地证明了的。要知道,这对于所有的资本都是一样的;所以,把资本投进一个企业,根据法律的决定,就是拿这笔资本去换取等值的产品。我不再进行这种现在是无益的讨论了,因为我打算在下一章里详尽地讨论一下用资本从事生产的问题。

所以,资本是可以交换的;但它不可能是收入的来源。

剩下来的是劳动和技能;或者像圣西门所说的那样,是成绩和才能。我将对它们一一加以研究。

工薪应不应该取决于劳动?换句话说,多劳多得是否合乎正义?我请求读者密切注意这一点。

为了一下子解决问题,我们只要提出下列问题就够了:劳动是一种条件还是一种斗争?据我看来,答案是没有疑问的。

上帝对人说:“你应当以你自己的血汗得到你的食粮,”——这就是说,你应当自己生产你的食粮:你应当抱着或多或少的愉快心情,按照你如何去安排和配合你的努力的本领而从事劳动。上帝没有说:“你应当到你的邻居那里去争得你的粮食”;而是说:“你应当和你的邻居并肩地从事劳动,你们两个人应当和睦地住在一起。”让我们来阐明这条定律的意义,因为它那极端简单的表达方式可能引起误解。

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并区别两件事:协作和可以利用的材料。

只要劳动者联合起来,他们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人所得的报酬比另一个人多,就会引起矛盾。因为,既然只能用一个劳动者的产品来偿付另一个劳动者的产品,如果两个人的产量不相等的话,那么较多的产品与较少的产品之间的余数或差额,就不归社会所得;因而它既然不被交换,也就不会妨碍工资的平等。当然,结果将产生一种有利于生产力较强的劳动者的天然的不平等,但因为谁也没有由于他的体力和生产能力而受到损害,所以不会产生社会的不平等。总之,社会进行交换的只是一切相等的产品,这就是说,社会只能对于为它提供的劳动给与酬报;因而它就可以平等地酬偿所有的劳动者:至于在它范围之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像劳动者之间的口音和头发颜色的差别那样,那是与社会无关的。

我好像自己就在这里规定不平等的原则似的:完全不是这样。在一块特定的正在开发的土地上,劳动者的人数愈多和让每个人做的工作愈少,那么给社会所能提供的劳动的总量——即可以进行交换的劳动——就愈大,因此当协作的范围逐渐扩大时,天然的不平等就逐渐消除,给社会所生产的可供消费的价值的数量就有所增加。所以,在社会中能带来劳动上的不平等的唯一因素,就是占用权——所有权。

现在,假定按照耕耘、翻地、收割等等来估计,这种社会性的劳动量每天是二十平方米,并假定完成这个任务所必需的平均时间是七小时:一个劳动者在六小时之内就完成了,另一个则要八小时才能完成;大多数的人要化费七小时:但无论哪个劳动者在这上面花费了多少时间,只要他能提供所要求的生产额,他就有权得到相等的工资。

那个能在六小时内完成任务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其较强的体力和活动能力为理由,去霸占能力较差的劳动者的任务,从而夺去他的工作和食粮呢?谁敢支持这样的主张呢?那个比别人完工得较早的人可以随意休息,或者为了保养他的体力和锻炼他的思想,以及为了生活上的愉快,可以从事有益的体育和操作。在不妨害任何人的条件下,他是可以这样做的:但他必须限于做那种单纯影响他个人的工作。精力、天才、勤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个人的优点是自然所造成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个人所造成的事实:社会给予他们应得的尊重;但是社会给予他们的工资,是根据他们的生产而不是根据他们的能力来衡量的。要知道,各人的产品是受全体的权利的限制的。

如果土地的面积是无限的,可供利用的材料的数量是取之不尽的,甚至在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能接受按劳分配这个原则。为什么呢?我再重复说一遍,那是因为无论组成社会的人数有多少,社会由于只能用他们自己的产品来支付他们的工资,因而不得不给予所有的人以相同的工资。可是,在我们刚才所举出的假设中,既然无法禁止那些具有强大力量的人利用他们的一切优点,所以就在社会平等之内,又将出现天然的不平等的那些流弊。但是,就地球上的居民的生产力和他们的蕃殖力来说,土地是极有限的;此外,由于产品的种类繁多和高度的分工,所须完成的社会性的任务是轻而易举的。因此,由于可能生产的产品是有限的,而这些产品又是容易生产的,绝对平等的定律就发生作用了。

是的,生活是一种斗争。但这绝对不是人与人的斗争,而是人与大自然的斗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参加进去。如果在斗争中强者前来援助弱者,他们的美意是值得称赞和爱慕的;但是应该让别人自由地接受他们的援助而不应该用武力和有代价地强制别人接受。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前程①,既不会太长,也不会太艰难;凡是完成了他的事业的人最后都能得到酬报;首先达到终点是没有必要的。

①在这里,蒲鲁东没有注意到,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需要和负担并不都是相同的。年幼子女众多的父亲为了保证他们的食粮,就不得不设法得到更多的收入。——原编者

在印刷业中,劳动者通常都是按件计工的,排字工人按照每排出一千个铅字得到多少工资计算,印刷工人则按照每印出一千页计算。在那里,像在别处一样,也可以看到才能和技巧的不平等。在不怕有停工的日子、即不怕有失业和缺乏印刷和排版的工作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他的劳动热情,尽力施展他的才能;那时,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但当业务清淡时,排字工人和印刷工人就平分他们的工作;如果有不把自己的工作分给别人的就被看作是盗贼和叛徒一样,为人所不齿。

在这些印刷工人的行动中,存在着一种不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能及到的哲学。如果我们的立法老早把存在于印刷业中的公平分配原则规定到他们的法典中去,如果他们早就注意到人民群众的本能——不是为了卑躬屈膝的模仿,而是要改革它们并使它们普遍化——自由和平等早就可以建立在一个不可摧毁的基础上了,同时,我们也不会对于所有权和社会地位差别的必要性发生争论了。

人们曾经计算过,如果按照法国具有劳动力的人数来分派工作的话,每人每天平均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五小时。如果是这样,我们怎么敢谈到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呢?造成不平等的是罗贝尔·马盖尔①的那种劳动。

①罗贝尔·马盖尔,小说中人物,系一狡诈的匪徒、法国十九世纪大漫画家多米埃把他当作专事敲诈的商人的典型。——译者

所以,被解释为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以两个明显的错误为基础的:一个是经济学方面的错误,即在社会的劳动中,任务必然是不相等的;第二个是物理学方面的错误,即能够生产出来的物品的数量是无限的。

人们会说:“但是,如果有一些人只肯完成他们任务的一半呢?”……这不是很为难吗?也许他们只要一半的工资就满意了。按照他们提供的劳动来给予酬报,他们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呢?并且他们对别人有什么损害呢?根据这个意义来说,应用按才配工这一原则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是平等的定律。

此外,可以在这里提出许多涉及工业的章则和组织的困难问题。对于这一切,我将用一句话来答复,那就是这些问题都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加以解决。有人也许会说,“有的工作如果让它拖延下去的话,就不免要妨害生产。难道社会应该由于少数人的懈怠而遭到损害么?难道由于尊重劳动权,社会就不敢自己动手来保证得到他们所不肯给它生产的产品吗?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将属于谁呢?”

将属于社会;社会将被准许由它自己,或者通过它的代表,去完成那个搁置起来的工作,但是永远要使一般的平等不受侵犯,同时只有懒汉才应该由于懒惰而受到惩罚。此外,虽然社会不能对拖延工作的人采取过分严峻的处理办法,它却有权为了它自己的生存而去防止由此造成的流弊。

人们接着又会说:在所有的工业部门,必须要有领导人、教师、监察员等等。这些人是否也要参加一般的工作呢?——不,因为他们的任务是领导、教育和监督。但是他们必须由劳动者自己在他们之中选举出来并须具备充当被选举人的条件。一切公职,不论是行政方面的或是教学方面的,都是这样的情形。

所以,一般的规章的第一条将是:

“可供利用的物资的数量的有限性,证明有必要根据劳动者的人数来分派工作。所有的人都具有完成一种社会任务、即相等的任务的能力,同时除以另一个人生产的产品来偿付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之外,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所以工资平等是合乎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