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公篇第一
傳:孟子卒。
不偁薨,不成喪也。
此傳便文耳,不可以經例説之。又,夫人例偁薨,不能因儀節而改名偁。傳例有通例,有專説,因不成喪而變魯法,此專説一事,别有微意,不可推于别條。
經:元年春王正月。
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故亦朝廟告朔。告朔朝廟例 注 在襄二十九年。
元年正月無事必書者,爲不書即位,見所謂謹始也。不爲朝廟、告朔而書,朝廟、告朔,常事也,一年須行十二次,史據此而書,經則常事不書。襄二十九年傳别有義,不可推以説此條。襄二十九年經書公在楚,傳以爲釋不朝正于廟也。按傳以釋不朝正解書「公在楚」,非以解書「春王正月」也,故僖五年傳言公視朔,而經不書春王正月,此明證也。杜氏誤立朝正告朔乃書王正月之例,雖襲漢師之説,究屬非是。
經 注 :鄭伯克段于鄢。
言段強大雋傑,據大都以耦國,所謂得雋曰克也。
傳「雋」乃「獲」之誤字,以爲雋傑,誤。詳莊十一年。
經: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婦人無謚,故以字配姓。
以字冠姓,内外女在生之通偁,非死乃如此,不當以謚言之。謚當爲爵。生者同以字配姓,傳以爲未薨,不當言謚。
歸者,不反之辭。
經「歸」讀同「饋」,非歸入之歸。但泛言歸例,則歸爲得所之辭,非爲不反也。
經: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祭伯,諸侯爲王卿士者。祭國,伯爵也。
祭爲内諸侯,非外諸侯也。祭,采國,祭公爲三公,祭伯爲監大夫。氏祭,以見爲祭公族,王臣耳。伯非爵,與仲、叔、季同爲字,所謂「天子大夫不名」,非爵也。
經:公子益師卒。
《春秋》不以日月爲例,惟卿佐之喪獨託日以見義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畧,故特假日以見義。
傳有日月例三條,漢師同于二傳,杜亦有數條。但傳詳事實,經例出于説微,多未詳備,當據以推補,不可駁之。説詳《補例》篇。○此條爲日月例明文,此外尚多。漢師所以言日月例者,蓋據本傳,非襲用二傳。杜「惟卿佐之喪」以下云云明説日月有例,故《釋例》亦多此義,是左氏非無其例,特傳詳事實,經例出于師説,此本采録未備,不如二傳之詳耳,當據以推補。杜既云卿佐喪有此例,其云《春秋》不以日月爲例者,是自相矛盾矣。杜氏解經,惡難好易,是其病根,未嘗不知本傳大例同于二傳。三家同説一經,宏綱巨領,具有本源,不能自異,故於二傳簡易明白之條盡用之。至于繁難之例,二傳先師所不能瑩澈者,欲用之則必多未安,欲補之則力有不足,于是悍然不顧,倡言無此例,然後可以化險阻爲坦途,而其私心難昧,知不能如此魯莽,一切不顧,則又首鼠兩端,故此云無此例,而他條及《釋例》中屢言日月例。不知經學當苦心耐勞,極力求通,不可趨求捷徑。如其以例難通,則可通者通之,疑者闕之,尚不失爲謹慎之道。杜氏《釋例》每條中可通者通之,不能通者皆以爲無義例,是于聖經去留參半,取舍兩岐,直是甄别經文而已。且屬存疑,後人可以補苴;别無依據,師心自用,臆分孰爲有例無例、孰爲已修未修,安知所駁不爲經之要例乎!使有人專與杜氏爲難,盡變其説,杜氏不能謂己「親見寶書,備知修改」。原文經文,實不一律,中多不可依據;必於難通之條,實得平易之理,申本傳之佚説,刊何君之游詞,足見三傳盡屬相同,二傳所有之例皆《左傳》所本有,乃爲得也。
傳:春,王周正月。
言周,以别于夏、殷。
傳以「周」字釋「王」字,謂王即「周」字耳。經不舉周,號以王,舉人,如周人偁「王人」是也,非以别于夏、殷。
傳 注 :不書即位,攝也
假攝君政,不修即位之禮,故史不書于策。
即位者,受終繼立之名,亦即《通鑑》所云「即皇帝位」,如《世家》云「子某立」,并非元旦升殿受朝也。杜云不修其禮,直以即位爲御殿之偁,則春秋十二公何以元年乃受朝,以外二百四十年皆無一元旦修禮者乎?即此一端,已見其誤。傳言「不書」者,謂實有其事,而《春秋》不書耳。「即位」紀公之始,必于元年一書,然後 注 公乃實于尸柩之前于去年已即位爲君。一年不二君,故于元年乃言之,全不關其御朝不御朝也。杜説直不知即位之名義,例更不足言已。
傳: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不書,非公命也。
傳曰「君舉必書」,然則史之策書皆君命也,今不書于經,亦因史之舊法,故傳釋之。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放此。
據杜此説,分經、史爲二,是也,他條直以史法説經,則非矣。此傳杜亦以爲經不書者,因孔子時不能以公命赴告爲據,故以爲史法。
此本師不以空言説經之例也。凡二傳「常事不書」、「見者不復見」諸例,直言筆削而已,本師懲空言流弊,恐失其真,故多假託史法言之。此經之史例,非史之史例也。
此事魯史本書,經削之。魯史有經而無傳者,據魯史立言。如杜氏實未書于史,則直以魯史于魯事每年或一二書,多者亦不過十餘事,殊非情理。況經非公命而書者多,實公命而不書者更多;若泥于公命之言,則是二百四十年魯史實只萬餘字,豈得更云魯史耶!
傳: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傳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不早爲之所,而養成其惡,故曰「失教」;段實出奔,而以「克」爲文,明鄭伯志在于殺,難言其奔。
按,杜以史本書鄭伯之弟出奔衛,經言「鄭伯克段于鄢」,爲《春秋》改舊史,是也;但以傳言「書曰」者爲孔子新義,于書「凡」諸條皆以爲周公舊例、史之成法,則大非。蓋言「凡」者是總例,不言「凡」者,偶爲變文,或爲單舉,不可于中妄分新舊。如此傳「如二君故曰克」即「得獲曰克」之變文,後因總發戰伐攻取之全例,故言「凡」,非言「凡」有不同。杜欲言《春秋》改舊史,則當規畫一定,以經義説之,全爲孔子筆削,乃于難通之條則以爲仍舊文、無義例,是《春秋》半爲史文,半爲孔子所改,説已參差。若能以所不改爲合于己意,無論新舊,同源共貫,亦無不可,今乃以不合常例之條概爲史文舊法,孔子當日何不改之,以成一律?不能整齊,則不必輕改;既已筆削,則不應半途而廢。且治經原貴于通,若以爲半可通半不可通,則人以我之不可通者爲正例,又將以我之通者爲不可通矣。如此説經,直同兒戲。
傳:緩,且子氏未薨。
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
經夫人死稱「薨」,葬後舉謚,生前則直曰「某氏」。經云仲子,考宫亦曰仲子,是無謚,爲妾母,妾母不偁「薨」。傳云「未薨」者,謂其爲妾,不得偁「薨」。禮不賵人之妾,故名之。未薨,謂不如成風偁薨,則不應賵,非謂未死,以下子氏當之。
仲子當從《穀梁》,以爲惠公之母,如僖公成風之比,傳所謂孝惠娶于宋也,與桓公母仲子别爲一人。仲爲行字,宜多同者,經魯同時有兩子叔姬,是也。故傳云桓公生而惠公薨,不及仲子,則仲子卒必去薨時少遠也。
傳 注 :豫凶事,非禮也。
仲子在而來贈,故曰「豫凶事」。
豫凶事與上「天子七月」云云,《説苑》引《穀梁》亦有其文,是古别本《穀梁》與傳同,乃解天子諸侯七月五月之故。《王制》:衾絞衰麻,死而後制。天子諸侯尊,儀物備,葬期久,如未死而制,是豫凶事。且《説苑》所引傳文乃説葬王,非謂仲子事,杜説誤。
夷不告,故不書。
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史不書于策,故夫子亦不書于經。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倣此。
赴告爲經例,非史例。本師懲空言之弊,經例書者以爲赴告例,所不書者以爲不赴告。傳有不赴告而書者,又有赴告而不書者,據此可見此經例赴告,非史例也。既爲經作傳,則當全以孔子爲主,不必兼言史例,使後學迷罔。惟當日孔子筆削《春秋》,其説甚明,又經決非魯史之舊,亦甚顯著,故不嫌于假借史法。如經中無伯、子、男,小國則不妨假借伯、子、男以爲名號。杜氏好自立異,以爲依據傳文,實則泥于文字,大失本意。杜以史法不合于經者《春秋》亦仍而不改,則經不純經,史不純史,此説一開,則《春秋》全爲斷爛朝報,不可以義例説之。杜氏尚承舊學,必于難通之條乃言無義例;後人變本加厲,宋、元諸儒并于杜氏之所謂可通、有義例者皆駁之,以爲全無義例。其父殺人,其子必且行劫,皆杜氏爲之備也。
俗説以左氏爲史官,傳爲史文,杜云傳之所據惟策,可知傳不可以史説之。左氏者,七十子之徒,專詳事實,以補口説所不足,非史官史文,故經事多缺,而經外之事反詳。杜以五十凡爲周公垂法、史書舊章,則全以史法説《春秋》矣。左氏不言凡之例本與凡同,以言凡爲周公例、不言凡爲孔子例,周公作、孔子述,則《春秋》全爲鈔襲史例,孔子不出一謀、發一慮。先儒以爲,言凡不言凡無新舊之異,是也。
傳:公立而求成焉。
經無義例,傳直言其歸趣 注 而已。他皆倣此。
傳言「始通」者釋其事,例則未詳。按傳于言「及」言「會」有凡,又,大夫不書名爲貶,皆有明條,非無義例,此未言者,義例詳後耳。傳偶不言,非遂無義例。
經無有無義例者。傳之解經,多言一端,義例、事實,史文不皆全説。杜于經下注下皆微者。又凡盟以國者例在僖十九年云云,言義例者三,于傳下乃云無義例,立言未審。當云:傳義例在後,此直言其歸趣而已。
經: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戎、狄、蠻、夷,皆氐、羌之别種也。戎而書會者,順其俗以爲禮,皆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陳留濟陽縣東南有戎城。潛,魯地。
《春秋》公諱會戎狄,隱、桓世不見夷狄國,知此非實戎。杜以爲,戎種居中國則當繫地,不繫地,則不可以濟陽戎地當之。《春秋》之例,四裔國不見經。凡中國之夷,皆以地繫,如伊雒戎、陸渾戎、山戎,乃爲真戎。不繫地,非真戎矣。
經:夏,四月,莒人入向。
將卑師少稱「人」。
將卑師少稱人,本傳無文,二傳例也。杜氏譏先儒膚引二傳,則己不應引據爲説,今乃合己者引用,不合己者遂駁之,不惟不足以服先儒,後人不審其詳,妄謂本傳無明文者不可用二傳,不知據二傳以補《左》例,杜氏實已如此也。
經: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史各言其實 注 而書,非例也。他倣此。
大國稱使,小國不稱使。傳云大夫出奔有玉帛之使乃書,即言此。本傳自有明條,何云非例?昏禮不稱主人,乃《公羊》後師誤説,不求本傳實解,而膚引《公羊》誤説,乃駁先儒之用二傳,過矣!其云「史各隨其實而書」者,蓋不能正《公羊》之誤,故歸之于史,則其所謂史者,不過因不通其説。豈知此固經例,非不可通者耶?
經:紀子帛、莒子盟于密。
子帛,裂繻字也。莒、魯有怨,紀侯既昏于魯,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爲魯結好息民,故傳曰「魯故也」;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稱字以嘉之也。
「帛」與「伯」當爲古今字。杜以子帛爲字,不知經不以「子」爲字,又連舉「帛」字。私心求勝古人,偶因文字小異,遂敢爲異説。莒子,君也,豈可以臣在君上?即謂比之大夫,凡内大夫會諸侯,皆有「會」文以别異之,此不言「會」;屢數紀、莒,與内大夫之比不合。小國大夫稱「人」。來,魯從内録之,乃稱名而不氏,全經一定之例,所謂賤而不書是也。《春秋》惟齊、宋大國大夫有稱子稱字明文。經書紀履緰即嘉之矣,小國大夫斷無稱子稱字以與大國相混之理。至于「子帛」所以連文者,則以明子伯非爵之義。説詳《疏證》。
經: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桓未爲君,仲子不應稱夫人。隱讓桓以爲太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于此稱夫人也。
杜誤以子氏爲上仲子,故以爲桓母。子氏當從《穀梁》,爲隱夫人。杜明知桓母不能稱夫人,乃謂以夫人赴于諸侯,經亦從而夫人之,則經爲逢迎君惡,何以爲正名之書?吴、楚稱王,是亦可從而稱王矣。
不反哭,故不書葬。例在三年。
不葬當同《穀梁》。經書不書爲筆削例,不因禮節之隆殺而予奪之。傳有明説,有異義,推考傳例,當據明條,如「君氏」傳本有尹氏之説,則君氏爲異義。且本條文義轇轕,實不以不反哭則不葬,豈可又推以説别條?凡立説當于不可拔之地,若以此等爲據,所謂本實先撥也。
傳:二年,春,公會戎于潛,修惠公之好也。戎請盟,公辭。
許其修好,而不許其盟。禦夷狄者,不一而足。
竊用《公羊》而失其本旨,變「許」爲「禦」,尤不通。
傳: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歸。夏,莒人入向,以姜氏還。
傳言失昏姻之義。凡得失小故,經無異文,而傳備其事,案文則是非足以爲戒。他皆倣此。
杜言「無異文」,即二傳不加貶絶而罪惡見者。不加貶絶之意而異其辭,以辟膚引二傳之嫌。
經:三月,庚戌,天王崩。 先十三日。
實以壬戌崩,欲諸侯之速至,故遠日以赴。
遲發喪者有矣,先期之説,最乖情理。疑此爲疑以傳疑之例。本壬戌崩,赴誤爲庚戌,經則承赴,示不敢專改。
襄二十九年傳:鄭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會葬。今不書葬,魯不會。
天王志崩不志葬,不因會葬乃書。
經:秋,武氏子來求賻。
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喪在殯,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于冢宰。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魯不共奉王喪,致令有求,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復具釋也。
傳云「王未葬」,所以釋「賻」字。未爵命、稱父族、王未葬、不稱使,皆用二傳説;「魯不共王喪、致令有求」下,又用《穀梁》「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共;魯雖不共,周不可以求之」之説。
經: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元年大夫盟于宿,故來赴以名 注 。例在七年。
傳據同盟以説經者皆爲經例,不謂事實,故小邾屢同盟,經且不記卒,非經見同盟乃名,不同盟不名。十九國皆在同盟之例,有不名者,謂不以同盟之禮待之。傳之言同盟不同盟,不以見經爲斷,如秦穆公云同盟不見經,蓋以諸侯會盟見經者不過千萬中之一二,豈可以此爲據?又,大國皆名,不必贅言同不同。杜于此例所言百餘條皆爲贅文,發凡于此,後不再糾。
經 注 :癸未,葬宋穆公。
魯使大夫會葬,故書。
諸侯卒葬,其例最繁。杜氏苦其煩難,不能畫一,故爲簡便之法,全不考十九國隱見之例。《年表》以不書秦穆卒爲君子惡之,此正《左氏》師説。諸侯卒葬,二傳先師亦苦其難,使有簡便之法,亦早如杜氏趨便易矣!惟其不通,故不敢避難就易。如云使大夫會葬則書,吴、楚之君,魯豈全不使一大夫?何以不書?莒近魯,豈會葬全不一行?故吴、楚之君不書葬,避其號也。夷狄不葬之例,萬不可不補,一補此例,則不得不同二傳矣。
傳 注 :不赴于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于同盟之國,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寢 注 ,二也;卒哭而祔于祖姑,三也。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爲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例》論之詳矣。
以禮節亂書法,最爲荒唐。本爲夫人,例得稱夫人,書薨、言葬小君,一貫之事;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言小君,一定之例也。妾母則稱某氏,不言夫人;不言夫人,則不得書薨、稱小君,一定之例,無或異也。今以禮備不備定稱不稱,則是寵妾嬖人邀一日之私寵,史官曲從過禮,《春秋》亦仍其誤,此奸邪逢迎惡習,豈可説經!姒氏本爲妾母,不赴不祔本爲妾母之禮,云不赴不祔者,即妾母之實據。惟其爲妾,乃不稱夫人。非夫人也,偶不行赴祔之禮,則貶而不稱夫人,不言薨,不言小君;本爲妾也,偶行赴祔殯哭之禮,便可尊之稱夫人、言薨、言小君。傳文據禮而言,本即爲夫人爲妾之分。今不求其意旨所在,誤以隆殺而定書法,至于混亂名實,尚自以爲出于傳説。似此之人,萬不可以讀傳。如此而託之説傳,則傳當冤屈死矣。
經: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書「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
取邑皆言取,無别稱。傳例「凡克不用師徒曰取,易辭也」。謂不用師徒乃爲易辭,此言「伐杞」,是用師徒,即非此例。杜説誤。
經 注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諸外大夫貶,皆稱人,至于内大夫貶,則皆去族稱名。于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己國之卿佐不得言魯人,此所以爲異也。
此内外例,傳無文,本二傳説。
經: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
州吁弑君而立,未列于會,故不稱君。例在成十六年。
稱君不稱君,不以列會不列會爲斷。伐鄭衛人即州吁,列伐列會,一也。成十六年傳言列會,不過言列會則已會諸侯,以後不應討之,非列會則《春秋》必書君也。
傳 注 :石碏使告于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爲也。」
八十曰耄。稱國小己老。
《曲禮》曰「大夫七十致仕,曰老」,而傳自稱曰「老夫」;又,「八十曰耄」,此石碏致仕,故傳曰「乃老」,又稱老夫,又稱耄,言已年過七十,將八十也。
經:夏,四月,葬衛桓公。秋,衛師入郕。
將卑師衆,但稱師,此史之常也。
此以二傳例爲史之常法,非也。史文記事當詳,此經例耳,不可以史説。
經:九月,考仲子之宫。
欲以爲夫人。諸侯無二嫡。
此當用《穀梁》説,以爲惠公之母,非桓公母也。説已詳上。
周制:「諸侯再娶。」再娶則稱夫人,傳所言多,《春秋》乃不再娶,以娣姪從。禮:諸侯夫人卒,娣姪得升爲夫人。孟子已卒,何得言二嫡?如云并嫡,則不獨諸侯乃爲非體。蓋誤變不再娶之文,而不知其不通。
傳: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隨。
晉内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傳具其事,爲後晉事張本。
尹氏、武氏連文,即三年經連文之尹氏、武氏。據此,知《左氏》本有作尹之説。世族大夫亦用二傳譏世卿説。《春秋》不早見晉耳,不必以不告不書。本《晉語》之文,先師按年分載,以見《春秋》不早書晉之意,亦非爲後事張本而已。
傳 注 :四月,鄭人侵衛牧。
經書夏四月葬衛桓公,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衛牧者,于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後,故不復備舉經文。三年「尹氏卒」,其義亦同。他皆放此。
葬衛桓公經本在四月,傳不言者,畧之也。侵牧繫四月者,别牘所記有日月之文,故直用其文。二事同在四月,無先後可言。 此即日月例也。杜于經不言日月例,于傳乃言日月例,可見本末失據。
傳:于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也。
魯唯文王、周公廟得用八,而他公 注 遂因仍僭而用之。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詳問衆仲,衆仲因明大典,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後季氏舞八佾于庭,知惟在仲子廟用六。
周時禮制不明,上下皆用八,《春秋》新制,乃改爲上下等差之制。因仲子廟偶用六佾,借以示例。此素王改制,《春秋》所以爲萬世法也。
傳:鄭人以王師會之。
王師不書,不以告也。
《春秋》不言王師侵伐,非不告也。此爲天王諱例。
傳:宋人使來告命。
告命,策書。
告,即告知其事。命與令同,謂使我出師。
傳:叔父有憾于寡人。
諸侯稱同姓大夫 注 ,長曰伯父,少曰叔父。
此亦當如《曲禮》諸侯之稱上卿曰伯父,下卿曰叔父,故下有加等之文。使上卿,則無可加,非以長少分伯叔。
經:宋人取長葛。
秋取,冬乃告也。上有「伐鄭圍長葛」,長葛,鄭邑可知,故不言鄭也。前年冬圍,不克;今冬乘長葛無備而取之,言易也。
去年冬圍,今秋乃取,見其難,非易辭。「冬圍不克而還,今冬乘其無備」,説無依據,徒欲與二傳立異耳。
經:滕侯卒。
傳例曰:「不書名,未同盟也。」
諸侯不書名,謂不以同盟之禮待之,非必以見經同盟爲證。杜于諸侯卒皆言同盟不同盟,不知十九國皆得爲同盟。滕、薛初見,有不名者,小國初不待以同盟,至成、哀以下,純待以同盟之禮,此《春秋》三世異辭之例也。
經: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注 。
諸聘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例在襄九年。
諸聘皆大國、敵國,傳所謂「大國聘之」是也。小國亦有卿,言朝不言使,故小國通無使聘之文。
經:秋,公伐邾。天王使凡伯來聘。
凡伯,周卿士。凡,國;伯,爵也。
凡爲西周采邑。伯,字也。如以爲爵名,何以畿内見公、子、伯而無侯、男耶?子、伯非爵,王臣不可以五等爵言之。杜氏不知此例。
經:戎伐凡伯 注 于楚丘以歸。
戎鳴鐘鼓以伐天子之使。
杜于傳例膠執其文句,而不通其意旨,所謂食古不化者。「有鐘鼓曰伐」,文見《國語》,謂本討罪用師,據本事,亦因晉趙盾特申此義,不必經之言伐者皆用鐘鼓也。經例伐國乃言伐,伐一人而曰伐,重執天子使也。杜欲變其説,以爲用鐘鼓乃言伐,是孔子修《春秋》須考其用鐘鼓與否,有此理乎?經傳侵伐之有互異者,又何以説之乎?
但言以歸,非執也。
避執天子使,言以歸耳,實即執也。以爲非執,正與經意相反。
傳:謂之禮經。
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禮經也。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書于策,明禮經皆當書于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爲經。丘明之傳博采衆記,故始開凡例,特顯此二句。他皆倣此。
凡言例皆師説,非《左氏》原文。《五行志》引僖二十九年「大雨雹」説曰:「凡物不爲災不書。」又云:「凡雹,皆夏之愆陽,秋之伏陰 注 。」一爲經例凡,一爲禮例凡,乃先師從傳文推考而出之師説,以爲《左氏》尚非,以爲周公之典,尤爲失實。仲尼修《春秋》,皆承爲經,試問有無筆削加損諸例?杜以爲孔子修《春秋》不過畧易數條,餘皆承舊史,豈知《春秋》大與史異,史文當千百倍于《春秋》,孔子《春秋》實于千百條中用其一二條,而又有損益,豈可以史法説之乎?
經: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宛,鄭大夫。不書氏,未賜族。祊,鄭祀泰山之邑,在琅邪費縣東南。
不賜族之説非通例,不必再推别條。《春秋》本以氏不氏見尊卑,若推于事實,則尊卑混矣。小國大夫通不氏,亦以未賜族説之,則尊卑混矣。「大夫」二字欠分明,以爲經之大夫耶?同《穀梁》,則實卿也,例得氏;以爲傳之大夫耶?同《公羊》,則例不氏。義例未明,故以含糊取巧。
經: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
諸侯同盟稱名者,非惟見在位二君也。嘗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蔡未與隱盟,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同盟之説,原據禮待而言,杜以經事證之,誤矣。經無其事,則推本于文;《春秋》無其文,則推于春秋以前。究之書名者,經不皆有盟,經見同盟者,乃不書卒。試問不名者,大國、中國安有此例?不細心體會經文,固執傳文,自生荆棘。只此一例,杜説不下百餘條,易者固無待于言,難者終不能通。此杜氏之大謬也。
經:辛亥,宿男卒。
元年,宋、魯大夫盟于宿,宿與盟也。晉荀偃禱于河 注 ,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己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不盟不書名,當以此條爲正例。十九國皆同盟會書名,宿與會不書,以宿微國,不列數于盟,故曰不同盟不書名。宿男之不名爲正例,滕、薛、秦之不名,推此例以加之,爲變例。今以宿男例有名,因告不以名,乃不書,全與經傳反。禮:赴辭不稱君名。宿微國,不數,不能謂其在盟;既同盟,不能謂其不赴;以名赴,臣子不能不以名。又,赴文當一律,不必或名或不名。不知同盟之例,自生荆棘如此。杜引傳例云云,則或名或不名盡由史文,全無義例,又何必引《釋例》耶?
傳: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成王營王城,有遷都之志,故賜周公許田,以爲魯國朝宿之邑。
營洛豈志在遷都?此誤解《周書》,開脱平王耶?抑以逢迎時君耶?恐有字誤。
傳:秋,會于温,盟于瓦屋。
會温不書,不以告也。
會温、盟瓦屋二事相連,當是史全有其文。《春秋》見者不見,惟存盟以見意耳。如以爲不告,則史無其文矣,《左氏》又何從而得之?杜氏之失,在以周公爲主,孔子爲賓,專説史法,不知傳以筆削之文託于赴告。以《春秋》修《春秋》,不據赴告,其説甚明,故假之以立説,而杜氏乃主張此例,至于無所不至也。
經:挾卒。
挾,魯大夫,未賜族。
《春秋》未命例不氏,不關賜族與否。中多公子公孫不氏者,未可以未賜族言之。
傳:凡雨,自三日以往爲霖。
此解經書霖 注 也。而經無「霖」字,經誤。
傳以「霖」字解大雨,又自釋「霖」字耳,因此遂謂經誤,足見杜氏視經如土芥。杜氏據傳改經,是其大誤。 杜據傳改經者十之七八。
經: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
傳言正月會,癸丑盟;《釋例》推尋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知經「二月」誤。
支干數目最易遺誤,然杜氏自撰《長曆》,強經就己,所言未必得實。于此一譏,後不再言。
經: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書敗,宋未陳也。敗例在莊十一年。
此内外例也。傳無「未陳」明文,則不必牽涉史例。
傳:癸丑,盟于鄧。
公既會而盟,盟不書,非後也。蓋公還,告會而不告盟。
外事可言赴告,内事不得以赴告爲説,故傳于内所與事不言赴告,以史不待于告。若以告廟之「告」爲此告,則又假借「告」字而用之,皆非也。
傳:公會齊侯、鄭伯于老桃。
會不書,不告于廟也。
畧之則不書,何以言告廟?然則凡經書魯事皆必告廟,傳無明文。
經:秋,七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還使許叔居之,故不言滅也。
本滅也,隱、桓之世不言滅,故以「入」言之。又,以許後興,故言「入」以存許。此經義,非史文。
傳: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
命者,政令也,國之大事也。承其告辭,史乃書之于策;若所傳聞行言,非將君命,則記在簡牘而已,不得記于典策。此蓋周禮之舊制。
古史有記事記言之説,皆謂之史。魯史所書之事多矣,孔子擇其足以立教者修以爲經。既已修改,不得再言史法,杜氏以經爲史,則記言與不見經之事皆無所歸宿,故又創爲簡牘之説,以救其窮。然仍歸官所掌,不得不名爲史,不過于舊所謂史者分爲二門,一爲經,一爲不見經之事。改頭换面,徒爲朝三暮四而已。史只有經無傳,而傳中多魯史例不當書之事,此左氏本當日載記傳聞而作,不盡據魯史也。杜以左氏據史而作,因傳多史無之事,以經承史文,因傳多經無之事,故别爲簡牘之説。以經事爲典策,以傳事言語爲簡牘;求其説不得,乃爲之辭。不知左所詳他國事有斷不能見魯之簡牘者,而魯之事實,如莊、僖以上多所闕畧,首尾不備,豈簡牘詳于外而畧于内耶?左氏作傳,不必專讀魯之《春秋》。據魯簡牘爲言,不知,亦不通也。
桓公篇第二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諸侯每首歲必有禮于廟,諸 注 遭喪繼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亦書即位之事于策。桓公篡立而用常禮,欲自同于遭喪繼位者,《釋例》論之詳矣。
繼君實于殯後即位,一年不二君,故《春秋》踰年乃書元年、即位,且因此以見正不正。先君去年已薨,新君于元年初見「即位」二字,謂其繼體爲君耳。無論行禮不行禮,例必書此,不指元旦受朝也。使如杜説,則二百四十年朝元旦者不勝書矣。杜不得即位二字之解,故以行禮不行禮爲説。況傳言書不書,是皆即位,《春秋》乃有書不書之異。杜以書爲實即位,不書則未行禮,大失經意。
經:三月,公會鄭伯于垂。鄭伯以璧假許田。
知其非禮,故以璧假爲文,時之所隱。
《春秋》諱其事,以假爲文,杜以「時」言之,意謂魯人諱之,故國史以「假」書之耳。既云孔子修《春秋》,則不必復言史法。杜意以史爲主,實中不祖孔子之病。
傳:冬,鄭伯拜盟。
鄭伯若自來,則經不書;若遣使,則當言鄭人,不得稱鄭伯。疑謬誤。
傳有而經無之事多矣,本係使人,傳歸其事于君者亦多。動言謬誤,非是。
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孔父稱名者,内不能治其閨門,外則取怨于民,身死而禍及其君。
孔父,公子嘉字,傳固有明文;名、字相應,同此者亦多。以孔父爲名,意在變《公羊》字爲善例之説而不知。反傳背理,自蹈巨弊。
經:滕子來朝。
隱十一年稱侯,今稱子者,蓋時王所黜。
侯,本爵也;子,託號也。《春秋》貴賤相嫌則異號。前稱侯,因朝不嫌見本爵;此稱子,爲常例,非貶也。《春秋》褒貶全在孔子,不關時王。
經: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成,平也。宋有弑君之亂,故爲會欲以平之。
成者,未成而成之辭。諸侯討宋亂,公受賂而罷諸侯之師,長養同類,故以成惡惡之。下云以成宋亂,爲賂故立華氏是也。華弑而立之,豈得言平?以成爲平,正與經意相反。其意蓋以内惡當諱,不知桓爲弑賊,《春秋》既已諱之,特于别事爲之起文,所謂微而顯也。如以爲當諱,則納鼎太廟何不諱之?
經:九月,入杞。
不稱主帥,微者也。
不稱主帥者,爲内諱也,不必爲微者。入國大事,必帥師非微者之事。
經:九月,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
凡公行還不書至者,皆不告廟也。隱不書至,不敢 注 自同于正君書勞策勳。
公還告廟,禮也,魯秉周禮,凡行皆多告廟。《春秋》之書不書别有義,非但以志勤惰,傳偶即一告廟言凡發傳,如因郜子 注 來朝言問官,季札來聘言觀樂,不爲問官、觀樂乃書二事。隱、桓以上不致,桓一致,爲變例。因不告廟之文據事説經,與《春秋》本意不合。不致者八十餘事,以爲皆不行告廟禮,亦乖情理。
傳:故先書弑其君。會于稷,以成宋亂,爲賂故,立華氏也。
經稱平宋亂者,蓋以魯君受賂立華氏,貪縱之甚,惡其指斥,故遠言始與齊、陳、鄭爲會之本意也。傳言「爲賂故,立華氏」,明經本書平宋亂,爲公諱,諱在受賂立華氏。猶璧假許田爲周公祊故,所謂婉而成章。督未死而賜族,督之妄也。
立華氏即成宋亂之實,成其亂,非平其亂也。杜自以與傳不合,故託于諱,不知桓公惡,《春秋》惡之,諱其弑君之大惡,不諱成亂之小惡,所謂微而顯也。華氏不氏,因下有華氏,非討賊之義,故削不言華,然華早有氏。賜族例不當以爲通例,至于拘泥其説,以爲督妄,非也。
傳:民不堪命。孔父嘉爲司馬。
嘉,孔父字。
嘉名,孔父字,説詳王氏《名字解詁》。杜欲變稱字善善之例,故與經相反。
傳:召莊公于鄭而立之,以親鄭。
莊公,公子馮也,隱三年出居于鄭。馮入宋不書,不告也。
馮出入皆不書,畧之也。華氏弑君既首之,則馮入可不言,此通例也。不告不書,傳説可以説之,注則不能如此,以告不告無實據也。惟當就經例言之,不必張皇史法,臆言不告。
傳:「公至自唐」,告于廟也。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焉,禮也。
既飲置爵,則書勳勞于策,言速紀有功也。
傳言公出入之禮耳,此爲禮例,非經例。既無因告乃書、不告不書明文,則不當直言史法,規避取巧。
經: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經之首時必書「王」,明此曆天王所班也。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故不書「王」。
左氏舊説,皆以稱「天」書「王」爲經義,乃孔子筆削。杜氏苦其難,卻又費其推求,于是概以爲事實,以爲因事而然,此畏難取巧之大端。後世專宗此義,以爲平易,此説經之大患。書「王」豈特爲頒朔?拘于頒正,其説甚小,不應獨桓公時不頒朔。此等説本傳無文,依杜例原可以不説,今乃説之,是用二傳之意,小變其詞耳。此亦爲用二傳。《穀梁》「桓無王」,賈氏用之,是也;杜特變其説,意在避用二傳之名,不知實用二傳,而轉失其精意。
經:夫人姜氏至自齊。
告于廟也。不言翬以至者,齊侯送之,公受之于讙。
夫人至與公即位、公薨相同,例所必書,不必因其告廟。此大誤也,夫人至例書。夫人至禮多矣,豈特告廟?以公至禮説夫人至亦不合。此以行事説經之失。「不言翬以」以下用二傳説。
經: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有年。
五穀皆熟,書「有年」。
本傳無説,用二傳明文。
經: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宰,官;渠,氏;伯糾,名也。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而伯糾攝父之職,出聘列國,故書名以譏之。
伯字,糾名。天子大夫不名,以伯仲見字,如祭伯、召伯、毛伯是也,季友、叔肸亦同此例。以伯、糾同爲名,非。
今不書秋冬首月,史闕文。他皆倣此。
以「闕文」説經,自杜氏開之,謬誤傳遺,遂至滔天。是則畏難取巧而已。
經: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
不同盟不名例爲滕、薛、杞三小國之專條,方伯以上國皆書名,不必言同盟不同盟。此例杜説多至百條,皆爲贅文。以下倣此。
經: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朝皆言「如」。齊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齊、鄭大國,不當朝紀,言「如」以見爲襲,非實朝也,不當以「朝」言之。傳無來告之文,即不必以告立説。此因二傳有「外相如不書」之例,故以告爲説,不知傳言外、如而經不見者,即外相如不書之例。此非如,乃襲紀,故書之。
經: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譏使童子出聘。
有父不必童子,傳言弱,亦父在之變文,童子豈可出使?鄭大夫傳言弱,謂其位卑,非謂年幼弱也。蓋未命稱係父者,即父在子未命之例也。
經: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自爲伐鄭之主,君臣之辭也。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從王伐鄭」謂諸國從王命而自伐鄭,非謂王征鄭、諸國從也。若王在師,當言征,不當言伐。因王敗中肩,不肯以王當之。王師敗,諱其事不言,豈爲不告乃不書?
傳:夜,鄭伯使祭足勞王,且問左右。
祭足即祭仲之字,蓋名仲,字仲足也。「勞王」、「問左右」,言鄭志在苟免,王討之,非也。
足當爲名。祭伯、祭仲、祭叔,三人天子大夫,爲監于方伯者。二傳以仲爲字,本爲不易之論,杜不信《公羊》行權之説,故以仲爲名;不知仲本不名,不爲賢乃字之。雖不用《公羊》説,仲仍爲字。凡伯、仲、叔字單舉者,經傳皆爲字例。仲,天子大夫,例不名,《公羊》以爲賢乃字,本爲誤説。然不以賢則可,以爲非字則不可。杜自知不安,又以仲足爲字,過矣。以仲爲名,與以孔父爲名,皆爲誤説。以王討爲非,亦是爲高貴鄉公而發。
傳:仍叔之子 注 ,弱也。
仍叔之子來聘,童子將命,無速反之心,久留在魯,故經書夏聘,傳釋之于末秋。
按傳下大雩再出「秋」字,則非以事釋于秋末。蓋傳于夏言「王奪鄭伯政,鄭伯不朝」,則當别敘仍叔之子云云,傳因鄭事,以夏、秋連敘之,既終鄭事,乃别釋仍叔之子條,故下再言「秋」。文義顯然,以爲夏聘秋 注 ,附會,無謂。
傳:秋,大雩。書,不時也。
十二公傳惟此年及襄二十六年有兩秋。此發雩祭之例,欲顯天時以相事 注 ,故重言秋,異于凡事。
上文因連屬鄭事,如紀事本末之例,故再出秋字。以此爲例説之,殊非情事。
經:秋,八月,壬午,大閱。
齊爲大國,以戎事徵諸侯之戍,嘉鄭忽 注 ,而忽欲以有功爲班,怒而訴齊。魯人懼之,故以非時簡車馬。
書以見大閱之禮。鄭師在十年,以爲懼鄭,出附會。
經:蔡人殺陳佗。
佗立踰年不稱爵者,篡立,未會諸侯也。傳例在莊二十二年。
弑賊會諸侯則例稱君,不會則不稱君,此漢師誤説傳義,而杜襲其謬。不稱君,不以君待之。《田敬仲世家》以爲蔡人殺陳佗,《春秋》譏之,是也。踰年不必會諸侯稱君者多矣,即卓子猶且稱君。經言蔡人殺陳佗,杜不詳其事,但釋不稱君,又不就本經求義,而妄以會諸侯爲説,皆其失也。
傳:使魯爲其班,後鄭。
魯親班齊饋,則亦使大夫戌齊矣。經不書,蓋史闕文。
傳有經無之事多矣,不當以闕言之。聖人筆削,又不當説以史法。
傳:七年春,穀伯、鄧侯來朝。名,賤之也。
辟陋小國,賤之,禮不足,故書名。以春來,夏乃行朝禮,故經書夏。
欲變失地名,故爲此説。因禮不足而稱名,是以財賂厚薄爲高下也。白狄禮不足,書來,不言朝。傳書在春,偶失檢耳,非春來夏乃朝。日月小故,杜多附會。
傳: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禮也。
天子娶于諸侯,使同姓諸侯爲之主。祭公來,受命于魯,故曰禮。
此用二傳説,本傳無文,本經下説亦同。
經: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書字者,伸父母之尊。
二傳以不稱王后言季姜,爲自紀言之。師其意而變其文,以書字爲伸父母之尊,便失其旨,亦例有不通。
傳:九年春 注 ,紀季姜歸于京師。凡諸侯之女行 注 ,惟王后書。
爲書婦人行例也。適諸侯,雖告魯,猶不書。
傳陳嬀不書于經。春秋天王多矣,豈止娶二后?史本皆書,經只言二事,以明其禮耳。諸侯嫁女告者多,經例則皆不書,故公子結媵陳人之婦而不書,此經例,何以爲據告?
傳:先書齊、衛,王爵也。
鄭主兵而序齊、衛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見魯猶秉周禮。
《春秋》之例,二伯主兵,通及天下,此爲常例。又,鄭爲方伯,見經皆在齊、衛下,以齊、衛稱侯,鄭稱伯也。此爲經例。因其爵稱,乃《春秋》之法,至于傳文則不如此,鄭每序諸侯之上。如以傳爲史,則與經相反。
經: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祭,氏;仲,名。不稱行人,聽迫脅以逐君,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
祭仲監者,執國政,又非使宋,何以稱行人?以仲爲名,駁已前見。
經:突歸于鄭。
不稱公子,從告也。文連祭仲,故不言鄭。
不信挈突之説,故以爲從告。祭仲有義例,鄭突有義例,獨突無義例,何所見而云然?
經:鄭忽出奔衛。
忽,昭公也。莊公既葬,不稱爵者,鄭人賤之,以名赴。
諸侯踰年乃稱爵,在喪稱子。鄭在喪例稱伯,不關葬不葬。此從失地例貶之。鄭人賤之,以名赴,杜何所見?殊非經旨。
經: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蔡大夫。叔,名也。
叔爲字,《春秋》通例也。以叔爲名,敢爲此説者,欲蔡叔與祭仲相對成文耳。誤中生誤,不可詰究矣。
傳:雍氏宗有寵于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
祭仲之如宋,非會非聘,見誘而以行人應命。
聘、會乃稱行人,有别事則不稱行人。
經: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燕人,南燕大夫。
燕人,君也。大國君不會小國大夫。君稱人,以見其微。
經: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不書葬,魯不會也。
此説不通,駁已見前,下不詳言。
經:丙戌,衛侯晉卒。
重書丙戌,非義例,因史成文也。
重書丙戌,使非特筆,孔子當日何不刊正之?豈此重複處孔子亦未嘗見之耶?
經: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
燕非十九國,又小,故稱人以異其文。本傳本有稱人之例,以爲史異辭,即史亦當有義,豈史任意妄書無義例耶?然則不得謂之秉周禮矣。
衛宣公未葬,惠公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踰年稱侯,不以葬爲斷,故魯于文元年先書公即位,此通例也。杜氏蓋承漢師之誤。又魯于元年書葬我君,亦同此。
經:御廩災。
天火曰災,例在宣十六年。
内皆曰災,不分災、火,不當引内外異辭之例。
經:乙亥,嘗。
先其時,亦過也。
秋八月嘗,時也。以爲先時,誤讀傳文。
經: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突既篡立,權不足以自固,又不倚任祭仲,反與小臣造賊盜之計,故以自奔爲文,罪之也。例在昭三年。
杜多罪上之言,專爲司馬氏而發。○名乃罪之,自奔爲文,例皆如此。
經: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稱世子者,忽爲太子,有母氏之寵,宗卿之援,有功于諸侯,此太子之盛者也。而守介節以失大國之助,知三公子之強,不從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從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計,故君子謂之善自爲謀,言不能謀國也。父卒而不能自君,鄭人亦不君之,出則降名以赴,入則逆以太子之禮。始于見逐,終于見殺,三公子更立。亂鄭國者,實忽之由。復歸例在成十八年。
以不昏爲説,大失經旨。
出則降名以赴,入則逆以太子之禮,杜氏臆説此言,即以爲昭公之罪,亦冤矣哉!
稱世子,明其當立,得天倫之正,所以惡突奪嫡。經義正大,杜乃反以爲譏刺鄭昭,大謬。
經:許叔入于許。
許人嘉之,以字告也。
《春秋》以兄終弟及之詞許之,稱叔,不必言赴告。
叔本不去國,雖稱入,非國逆例。
足見凡例當補,不可以一凡盡説諸經。又,國逆乃順逆之逆,杜誤讀爲迎逆,故于傳多不合。
經: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三人皆附庸之世子,其君應稱名,故其子降稱人。
有天王喪來朝,稱人,貶之,董子説是也。杜以爲附庸,已怪;以爲附庸之子,尤怪。同時有三世子來朝,其爲意想所不到。
經: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
未得國,直書入,無義例也。
邑固無言歸例,但書入,容是惡之。入爲内弗受,《春秋》惡突言入。凡入皆譏,非無義例。
經: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後至。
陳、蔡、衛三稱侯國,次序無定,杜説似是而非,不能以例其餘。
經: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用飲至之禮,故書。
因經書「至」言飲至之禮,傳「入而飲至」,是也,不爲飲至乃書。傳言禮制,經書别有義例。
經:冬,城向。
傳曰:「書,時也。」而下有十一月,舊説因謂傳誤。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但本事異,各隨本而書之耳 注 。經書「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傳云:「五月,叔弓如滕。」即知但稱時者,未必與下月異也。
信如杜説,同一月事,先一事時,後一事月,何不于前事冠以月?此日月例之説也,杜不信日月例,而所言乃如此。劉氏引傳解經,每有失檢之事,而傳文日月最多筆誤。此類以經爲斷。傳文前後本無深義,杜以此爲大例,每于此等立例説之,皆爲贅文。傳以五月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因葬時連彙言之耳。經書夏,如五月葬,明如例時、葬例月,與會下見日月書監同。經之書夏決在四月,不可據連文之傳以改經例。
經: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惠公也。朔讒搆取國,故不言二公子逐,罪之也。
《春秋》君出奔,皆其臣逐之也,從無書臣逐君之文。如杜説,朔無罪,則當云二公子逐之耶?朔亦二公子之君也,《春秋》何嘗 注 有以臣逐君之明文?此爲常例,不言逐爲罪之,故不罪,則當云二公子逐朔耶?怪誕已極。
經: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皆陣曰戰。
此魯敗也。内諱敗,不言敗,言戰則敗矣。傳例「未陣曰敗」乃外諸侯平等之例,不可以説魯事。傳據以爲説,皆傳與例合者;傳無明文者,皆非其例,不可推以説之。
經:癸巳 注 ,葬蔡桓侯。
稱侯,蓋謬誤。
以經爲誤,猶爲抄寫之失,以謬爲言,不駡史官,則駡孔子矣,可謂膽大。序云不知以俟後賢 注 ,何不闕疑耶?以一見例,説詳《補證》。
傳:秋,蔡季自陳歸于蔡,蔡人嘉之也。
嘉之,故以字告。
以赴告爲説,後人萬不敢憑空言之,故凡杜言赴告者,今皆以爲《春秋》例。縱使果如杜言,既經孔子之修,亦爲經例。以經説之,可以包赴告,但云赴告即杜氏無義例之説,一仍史之舊文,則《春秋》乃雜湊之史書,無一點是經文矣。
經: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不言戕,諱之也。戕例在宣十八年。
鄭君説加虐乃曰戕,不加虐仍爲殺,《春秋》惟一言戕,餘皆言殺,是也。此不當言戕,非爲諱乃不言。
經: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告廟也。
公喪至固應告廟,然喪至重事,使或不告,則經果不書耶?以告廟説公至,已爲不通傳義,至以説夫人至、公喪至,則更爲無理之尤矣。
傳 注 :齊人殺彭生。
不書,非卿。
無論是卿非卿,例不書;書,則公見弑于外之事顯,非諱莫如深之意。
莊公篇第三
經:夏,單伯送王姬。
單伯,天子卿也。單,地;伯,爵也。
單伯,天子大夫,爲監于我者。非卿,單子乃卿。伯,字也。天子大夫不名,故稱字。言送王姬,自其初來言之。單伯從京師至魯,兼送女之事,故言送王姬,如祭仲來兼聘禮也。
經: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迎,不忍便以禮接于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舍于外。
當日本在内行禮,無待于築,《春秋》諱言其事,故以「于外」外之,不使齊侯與魯爲禮。莊公忘親事仇,無所不至,撥亂反正,爲《春秋》之功,非當日早已外之也。外,如鄭人于楚公子圍事。
經:王姬歸于齊。
不書逆,公不與接。
不書齊侯之逆,諱與齊主昏也,實與公接,諱而不書,杜説適與經反。果如杜説,豈公接便可言耶?
傳:元年,春,不稱即位,文姜出故也。
莊公父弑母出,故不忍行即位之禮。據文姜未還,故傳稱文姜出故也。
父弑不言即位,以見有恩于先君,「文姜出」即爲弑之變文。漢師云:四公皆實即位,孔子修經乃有不書,以爲不行禮,是不得即位二字之解。即位大事,毋論行禮不行禮,必當書之。以此見「文姜出」即與弑之變文。
姜于是感公意而還,不書,不告廟。
經言夫人孫于齊,實則夫人至自齊也。公逆之而還,不書至者,方以孫絶之于齊,豈有反書至之理?如杜説,使告廟則必且書至耶?此條尤爲乖謬。
傳:三月,夫人孫于齊。不稱姜氏,絶,不爲親,禮也。
姜氏,齊姓。于文姜之義,宜與齊絶,而復奔齊,故于其奔,去姜氏以示義。
如杜説,文姜正月以後乃歸,三月又孫于齊矣;好異古説,故其失如此。不稱姜氏,尊父以討母,非因孫齊乃貶絶之。姜氏實未孫齊,如杜説,則經去姜氏正爲失刑矣。
經 注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於餘丘,國名。莊公時年十五,則慶父,莊公庶兄。
於餘丘豈得爲國名?此邾邑也。口繫言邾,邾音轉爲於, 句。 餘丘乃邑名。慶父雖幼,自帥師,以爲弑君之先見。此事公在師中,非慶父自將。以爲庶兄,與古説相反。
經: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夫人行不以禮,故還皆不書,不告廟也。
以告廟説夫人至,爲節外生枝;因不告廟乃不書至,亦不得經意。
經:三月,紀伯姬卒。
隱公二年裂繻所逆者。内女惟諸侯夫人卒葬皆書 注 ,恩成于敵體。
有所見乃書,餘則否。適大夫者卑,經不藉以見義,故不書耳。内女適諸侯者,不止見經數人也,書卒而已,不書葬。書葬皆有所起,爲一見例。
經: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注 。
紀季入酅,爲齊附庸,而紀侯大去其國,齊侯加禮初附,以崇厚義,故攝伯姬之喪,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
此正説以諸侯禮,反譏先師以諸侯説之,何也?
經:冬,公及齊人狩于禚。
公越竟,與齊微者俱狩,失禮可知。
齊人者,齊侯也,諱與齊侯狩,故貶稱人。以爲微者,大失經旨。
傳:五年,秋,郳黎來來朝。名,未王命也。
未受 注 爵命爲諸侯,傳發附庸稱名例也。其後數從齊桓,以尊王室,王命以爲小邾子。
後稱小邾子,即附庸不能以名通之實證。稱子,子非爵,亦非王命之乃稱子。此爲一見例。
經: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朔爲諸侯所納,不稱歸,而以國逆爲文。朔懼失衆心,以國逆告也。歸入例在成十八年。
此書入而名,惡朔也。成十八年「歸入」凡,杜解最誤。歸凡爲諸侯專條,納之乃大夫自某歸之例,不可以諸侯納諸侯爲當言歸。又,國逆而立,乃順逆之逆,非迎逆之逆。故經、傳與杜説不合,據此足見其誤。
稱名,絶之也。入者,以惡也。傳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内弗受,有拒難之詞,故言入。《春秋》言入,惡之,非仍告詞。
經:冬,齊人來歸衛俘。
《公羊》、《穀梁》經傳皆言「衛寶」,此傳亦言「寶」,惟此經言「俘」,疑經誤。
當求其形近相誤之故,動云「經誤」,則是以經原誤,非字誤之過。
經: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
蓋時無雲,日光不以昏没。
經云恒星不見,不必更計雲有無矣。夜,二傳作「夕」,與昏字有别。昏時不見星,不足爲異;夜字蓋直貫至夜中,夜明亦不必以日光。
經:夜中,星隕如雨。
如,而也。夜半乃有雲,星落而且雨。其數多,皆記異也。
傳以「如」爲「而」,而雨,星隕且雨也。不必言雲,豈以雨必先雲耶?亦不必言其數多,言多,似以「如雨」爲「似雨」矣。
經:秋,師還。
時史善公克己復禮,全軍而歸,故特書師還。
《穀梁》以還爲善,與傳「君子是以善魯莊公同」。君子,謂作述《春秋》者。傳與二傳本同,杜不以爲經善之,而必歸于史,此蹈以史爲經之弊。
傳:秋,師還。君子是以善魯莊公。
傳言經所以即用舊史之文。
「還」爲經善例,故言君子善之。杜以書「還」爲史,又以爲經仍史文,皆臆造之説。
杜每以傳爲據國史而作,蓋承東漢以下僞説。今據其説,有十八可疑:據傳言史,只經文一句,所記言行不出史文,一也;傳魯事多經所不書,杜以爲簡牘之文,然簡牘即爲史文,而仍止總綱一語,以下記事悉非史所有,二也;外國不赴告之事,魯所不記,而傳有之,三也;外事赴告必大事,又文不能詳,今傳記外事多及瑣屑,必非魯史所有,四也;如經爲綱、傳爲目,皆爲史文,若《通鑑綱目》之例,則傳説當于見經事例發傳,今傳于見經事或無傳,而詳其説于不見經之條,足見傳文非綱目之比,五也;有經即有傳,而二傳所不詳之事,傳當詳之,今詳則皆詳、畧則皆畧,傳不必本於史文,六也;記事之文多樸質,如二傳言事多樸質之文,今傳浮夸,動引《詩》、《書》禮制爲説,七也;記事之文與經説不合,故二傳記事之文皆與經無干,今傳文皆與經合,爲傳例所本,與時事不合,必非史文,八也;如果史文,詳畧當各相同,今隱、桓之文畧,定、哀之文詳,必非緣史而作,九也;因史作傳,莊公不應七年傳全不及經事,十也;史但言事與經意不必合,今有解經語,必非史文可知,十一也;以爲史文,則全爲周公之典,非仲尼之經,與孔子修《春秋》改制之説不合,十二也;孔子作六經,皆爲素王之制,史爲國制,不能與之皆合,今傳與六經相通,全爲素王之制,與周制不合,十三也;六藝作于孔子,今傳文皆據已定言之,中多六經師説,出于七十子之徒,非史所有,十四也;《國語》分國爲篇,不與六經相應,孔子卒後之傳不附經而行,既無史文,而猶有傳,十五也;魯國史不應詳于外而略於内,今外詳而内畧,十六也;《春秋》不詳越事,而《國語》有《越語》,十七也;如據史作傳,則當編年,依經立傳,今《國語》分國不編年,十八也。凡此十八事,皆爲非史文之證,由是而推,其證無窮。左氏蓋博雅君子,身通六藝,記大而畧小,詳近而畧遠,不獨爲《春秋》作傳。動以國史言之,此東漢以後之僞説,不可以説《春秋》者也。
經:公及齊大夫盟于蔇。
來者非一人,故不稱名 注 。
齊無君,不應稱名耳。凡書來者皆有賓介,不止一人,但書其尊者,豈爲「非一人」乃不名?
經: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公子爲賊亂,則書。齊實告殺,而書齊取殺者,時史惡齊志在譎以求管仲,非不忍其親,故極言之。
稱子,明當立。本魯人自殺之,經諱爲齊所迫,故書齊人取殺,歸惡於齊也,如取田然。責内不自強,方欲立而又殺,不自得。
經: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
齊人雖成列,魯以權譎稽之,列成 注 而不得用,故以未陳爲文。例在十一年。
考傳文,齊實早成列矣,經不言戰者,此爲内外例,内敗外直言敗,不言戰,不關陳未陳。杜不明内外例,泥於十一年傳文,以爲通例,故雖已陳,猶以未陳之例言之,足見其説不通。未陳,猶言不敢相敵耳。
經:九月,荆敗蔡師于莘。
荆,楚本號,後改爲楚。楚僻陋在夷,于此始通中國 注 ,然告命之詞猶未合典禮,故不稱將帥。
荆爲州名,州舉之説是也。楚爲中國害不始于此,經至此乃書楚,先治中國,後治夷狄也。不稱將帥即州舉之例,《春秋》略之耳。
經: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于 。
傳例曰:「敵未陳曰敗某師。」
此内例偶與外同者,外以不陳不言戰,内則内敗不言戰。此經以内而遇不陳之事,自當兼以未陳爲説。如杜説,則傳無内外例,而魯之勝外,亦非情理所有。
經:秋,宋大水。
公使弔之,故書。
因書乃記弔事,非因弔乃書外災。王後、外大國、内方伯例得書災,以外夷狄小國,雖告與弔,亦不書之。
傳:十一年,夏,宋爲乘丘之役故,侵我。公禦之。宋師未陳而薄之,敗諸鄑。凡師 注 ,敵未陳曰敗某師。
通謂設權譎變詐以勝敵,彼我不得成列,成列而不得用,故以未陳獨敗爲文。
此爲言敗不言戰本例。凡有内外尊卑大小者,則有變例,如外弑君曰「戕」。鄭補二例,是也。此内外例與事實偶合者耳,杜誤以爲通例。
傳:皆陳曰戰。
堅而有備,各得其所,成敗決于志力者也。
内諱敗言戰,内外例當補。凡無尊卑内外之分,平等之詞,乃用此例。
經:秋,八月 注 ,甲午,宋萬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
萬及仇牧皆宋卿。仇牧稱名,不警而遇賊,無善事可稱 注 。
萬非卿。仇牧能殉君難,死不避難,直書而美自見。弑事出于倉卒,乃以不警譏之,過矣。亦爲死北闕之難者而發。
經:單伯會伐宋。
既伐宋,單伯乃至,故曰會伐宋。單伯,周大夫。
單伯,天子大夫,爲監于魯者。言會伐,内大夫之例,若周大夫,不得言會伐。齊請師於周,天子乃命魯以監者帥師會之,非王臣帥王師以會伐也。
經: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于鄄。
齊桓修霸業,卒平宋亂,宋人服從,欲歸功天子,故赴以單伯會諸侯爲文。
單伯,監魯者,故經言會諸侯。魯臣自當如此,豈因赴而然。
經: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陳國小,每盟會 注 皆在衛下,齊桓始霸,楚亦始強,陳侯介于二大國之間,而爲三恪之客,故齊桓因而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
陳、衛、蔡三國次序無定,以起其餘之有定。陳非小國,經偶書衛上耳,豈齊侯進之耶?諸侯次序不用三恪説。
經:邾子克卒。
克,儀父名。稱子者,蓋齊桓請王命 注 以爲諸侯,再同盟。
《春秋》進之,不必言齊桓請命,此本漢師説而誤者。據此,知杜于先師説合己者用之,異己者駁之,實多用舊説。
經: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詹爲鄭執政大臣,詣齊見執,不稱行人,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
詹不氏,二傳微者之説是也。以爲執政大臣,何所據而云然?以爲詣齊見執,更爲臆造。
經:夏,齊人殲于遂。
齊人戍遂,翫而無備,遂人討而盡殺之,故時史因以自盡爲文。
此《春秋》特筆,以爲翫敵之戒。時史之文,何以知之?
傳: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於陳。陳嬀歸於京師。
虢、晉朝王,鄭伯又以齊執其卿,故求王爲援,皆在周,倡義爲王定昏。陳人敬從 注 。得同姓宗國之禮,故傳詳其事。不書,不告。
此諸侯女惟王后行不書之確證。有所見乃書,非不告也。鄭伯以執其卿求援于周,傳何常有此義?
經: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公子結,魯大夫。《公羊》、《穀梁》皆以爲魯女 注 媵陳侯之婦,其稱陳人之婦,未入國,畧言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注 。結在鄄聞齊、宋有會,權事之宜,去其本職,遂與二君爲盟,故備書之。本非魯公意,而又失媵陳之好,故冬各來伐。
直抄二傳,乃譏漢師膚引二傳,何也?本傳無文,先師引二傳相補,一也。何以許自引,不許先師引之耶?
經:夫人姜氏如莒。
非父母國而往,書姦。
無傳,闕疑可也。逆詐之言,恐爲誣謗。
經: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薨寢祔姑,赴于諸侯,故具小君禮書之。
本爲夫人,自應稱夫人,豈以一時禮節厚薄而亂嫡庶之名分耶?誤解傳文,故爲此謬説。
經: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反哭成喪,故稱小君。
夫人、小君,一稱也,苟非反哭成喪,則不稱小君耶?誤解傳文,其謬如此。
經: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徯盟于防。
高徯,齊之貴卿,而 注 與魯之微者盟。齊桓謙接諸侯,以崇霸業。
諱公與大夫盟耳,非微者,以微者之盟不日。
經:冬,公如齊納幣。
母喪未再期而圖昏,二傳不見所譏,左氏又無傳,失禮明故。
足見本傳無文。杜據二傳爲説,何必譏先師膚引二傳。
經:祭叔來聘。
《穀梁》以祭叔爲祭公,來聘魯。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與其得使聘。
祭公爲王臣三公。祭叔者,稱字,天子大夫,與祭伯、祭仲同氏祭。以見王臣爲監之例。公、叔尊卑相懸,以祭叔爲祭公,誣《穀梁》甚矣!《穀梁》云内臣,即謂爲魯監者耳,非謂爲天子内臣也。
經:荆人來聘。
不書荆子使某來聘,君臣同辭者 注 ,蓋楚之始通,未成其禮。
州舉稱人,小進之,言聘,次乃書君;使不氏大夫,終乃有大夫名氏。此《春秋》漸進之例,用夏變夷之道。
經:蕭叔朝公。
叔,名。
叔非名,與祭仲、祭叔、孔父同。
傳: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
書于策。
此爲史法大例,説云非公命不書、公不與不書,皆從此出。史文君舉必書,一年之中,必成卷帙;如下言公不視朔,則以前皆視朔矣,即此一事,一年當書十二次,則其餘可推。經文甚少,皆孔子削之也。
經: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羊傳》以爲姜氏要公,不與公俱入,蓋以孟任故。
用《公羊》明説,忽又易楚女爲孟任,進退失據。
經:郭公。
蓋經闕誤也。自曹覊以下,《公》、《穀》之説既不了,又不可通之于左氏,故不采用。
此杜氏情屈求白之詞,足見倚二傳爲重。
經:冬,公子友如陳。
諸魯出朝聘皆書如。不果彼國,必成其禮,故不稱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莊公之母弟,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親,異于他臣,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至于嘉好之事,兄弟篤睦,非例所與。或稱弟,或稱公子,仍舊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
朝聘言如,内外之例如此。公如朝,大夫如聘,無待言,豈因不果成禮乃不言之?經成不成皆言如也,以史策爲言,非説經之體。公子稱方以爲例,忽又不以爲例。魯事既不可以赴告言,則直以爲史文無例,《春秋》亦無例矣。
傳: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
非常鼓之月。《長曆》推之,辛未實七月朔。置閏失所,故致月錯。
杜氏《長曆》,所謂畫鬼神也,駁者已多。今于此類一并從畧。
經:曹殺其大夫。
不稱名,非其罪。例在文七年。
惟卿爲大夫,曹小國,非卿,故不名以起之。杜以不名爲無罪,誤以大國例説小國。
經: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原仲,陳大夫。原,氏;仲,字也。禮,臣既卒不名,故稱字。季友違禮會外大夫葬 注 ,具見其事,亦所以知譏。
原爲王畿邑名,傳證最多。原仲,天子爲監于陳之大夫也,故不名,非以卒不名。禮有不名之譏,説不可以例名。凡列國大夫單稱字,氏王采者、監者。
經:杞伯來朝。
杞稱伯者,蓋爲時王所黜。
上稱侯,爲見本侯,此稱伯,爲託號。侯、子、伯,一也,豈爲時王乃稱伯不稱侯?
經: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齊侯稱人者,諱取賂而還,以賤者告。不地者,史失之。
齊侯稱人,貶之也。杜以諸侯不以稱人爲貶,非也。不地者,戰于城下,既出衛,可以不地,奈何以爲史失?
經:大無麥禾。
書于冬者,五穀畢入,計食不足而後書也。
易以避凶年築臺之言,而爲此説。
傳:二十九年,春,新作延廏。書,不時也。
經無「作」字,蓋闕。
傳以「作」字釋「新」字耳,經三傳皆同,何得輕言闕誤?據傳文以疑經,非也。
經: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飲酖而死,不以罪告,故得書卒。書日者,公有疾,不責公不與小斂。
傳于内事無赴告之例。此以告爲告罪,謂告廟不以罪,可謂迂曲之至,不知乃《春秋》諱之也。大夫卒日,正也,諱之從正卒例,不必以小斂爲説。
經: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路寢,正寢也。公薨皆書其所,詳凶變。
弑則不言地,所言未審。
經: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子般,莊公太子。先君未葬,故不稱爵。不書殺,諱之也。
葬則稱爵,杜此説最謬。二傳云:未葬稱子某,既葬稱子,是也。
經: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既殺子般,季友出奔,國人不與,故懼而適齊,欲以求援。時無君,假赴告之禮而行。
何以見假赴告而行?赴告本爲傳中史例,傳有明文者,言之可也,無明文者不可言。杜好用其説,幾欲全經皆爲史文,其謬甚矣。
閔公篇第四
經:季子來歸。
季子,公子友之字。季子忠于社稷,爲國人所思,故賢而字之 注 。
季爲字,子者尊稱,二傳「字不如子」是也。卒書季友,爲名、字并見,非季子爲字。得其所曰歸,内有難,喜之,故言來歸,如女子大歸不返。
經: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注 。
哀姜外淫,故孫稱姜氏。
按,如杜意,當云:文姜弑君,故去姜氏;哀姜罪輕,故稱姜氏。
經:齊高子來盟。
蓋高徯也。齊侯使來平魯亂,僖公新立,因遂結盟,故不稱使也。魯人貴之,故不書名。子,男子之美稱。
《曲禮》:大夫入天子國曰「某士」,自稱曰「陪臣某」,于外曰「子」。鄭君説:子,有德之稱,《春秋》曰:「齊高子來盟。」按,稱子本爲禮制,庶邦小侯于外曰「子」,四夷雖大曰「子」,大國大夫于外曰「子」,足見子非爵。《春秋》「子」非爵,爲尊稱,不徒曰「男子之美稱」也。
僖公篇第五
經: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還不以盟告。
齊桓盟多不歃血,經言「會」以嘉之。公實與盟,則史當書盟。告謂告廟,豈史不據事實,又從告廟之詞而録之耶?
經: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獲莒拏。
拏,莒子之弟。不書弟者,非卿;非卿,則不應書。
傳云非卿,謂非大夫卿之比,不謂拏非莒卿也。小國無大夫,從内録之乃見,見則不氏,故不言公子,不言弟。小國卿卑,亦不言氏。非小國卿則當書弟也。
經: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僖公請而葬之,故告于廟而書「喪至」也。齊侯既殺哀姜,以其尸歸,絶之于魯,僖公請其喪而還。不稱「姜」,闕文。
喪至大事,例書,不爲告廟。不稱姜,絶之。不稱姜氏既爲例,則不稱姜亦例矣,豈可以爲闕文?
傳:元年,春,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國亂,身出復入,故即位之禮有闕。
公出在去年,入亦在去年。于正月言公出,追敘禍亂,以明繼弑,所謂不以空言説經也。凡言「不稱」、「不書」,實皆有其事而經不書之詞;若無其事,傳不得云「不書」、「不稱」。此削例也,公實即位,而經不書之耳。去年出、入與今年即位行禮、不行禮亦不相干。
傳:公出復入,不書,諱之也。諱國惡 注 ,禮也。
掩惡揚善,義存君親,故通有諱例,皆當時臣子率意而隱,故無淺深常準。聖賢從之,以通人理,有時而 注 聽之可也。
《春秋》爲魯諱之,不必疑非良史直筆,又不必以爲《春秋》皆仍史文。
傳:邢人潰,出奔師。
奔聶北之師也。邢潰不書,不告也。
不書邢潰,爲齊桓諱。見者不復見,言邢遷而潰可見,非不告不書。總之,傳無赴告明文,則不必推演其事。
傳: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
侯伯,州長也。
侯伯,二伯也。
經:二年,春,王正月 注 ,城楚丘。
楚丘,衛邑。不言城衛,衛未遷。
城楚丘,是遷衛也,不言城衛者,楚丘異地,不可言城衛也。云衛未遷,未詳其意。
經: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反哭成喪 注 ,故稱小君。例在定十五年。
夫人例稱小君,非因反哭乃稱。杜誤讀定十五年傳文,而故爲此謬説。
傳:公懼,變色;禁之,不可。公怒,歸之,未絶之也。蔡人嫁之 注 。
爲明年齊侵蔡傳。
本與四年傳文相連,因以傳附經割裂之,故爲此注,在劉本已然。特杜以傳附經,愈形割裂耳。
經:四年,秋,及江人、黄人伐陳。
受齊命討陳之罪 注 ,而以「與謀」爲文者,時齊不行,使魯爲主。與謀例在宣七年。
按,受齊命,則不得爲與謀。且傳例「與謀曰及」,及爲「以」之字誤。 説詳《五十凡考》。 故凡齊、晉皆無與謀之文。此之言「及」,由内及外之辭,以齊桓與諸侯及江、黄也,非魯别有謀,師説皆誤。
經: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稱晉侯,惡用讒。書春,從告。
凡殺不目君,因殺其世子、母弟,乃目君,蓋其親也,不可目國。不因讒乃稱晉侯。經于晉初見有緩書之例,不可以告言之。
經: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止。
王之世子尊與王同,齊桓行霸,翼戴天子,尊崇王室,故殊貴世子。
以世子同王,尊卑無别矣。但云將繼體爲君,尊之異于王臣耳。
經:冬,晉人執虞公。
晉侯修虞之祀 注 ,而歸其職貢于王,故不以滅同姓爲譏。
《春秋》之例,見者不復見。滅同姓之例,于衛從重者一見之,故餘則從畧。謂因修祀職貢乃不譏,經無此意;滅爲大事,不因此小善遂不以爲罪。
傳: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
不書,不告也。
言滅下陽而虞、虢舉,故不書滅虞、虢,非因不告;使告,不將重言一滅乎?
經:秋,楚人圍許。
楚子不親圍,以圍者告。
據傳言楚子,圍則稱人,爲貶之。《春秋》舉圍,非從告辭。杜以諸侯不以稱人爲貶,故于傳十四條有明文者亦改之。敢于自信,而駁傳。
經:七年,春,齊人伐鄭。夏,小邾子來朝。
邾之别封,故曰小邾。
本爲别國異封,經則藉以見附庸之例。不稱郳,孟子所謂不能以名通、附于大國曰附庸者是也,故直稱小邾。
經 注 :鄭殺其大夫申侯。
申侯,鄭卿。專利而不厭,故稱名以殺,罪之也。例在文六年。
文六年凡當專爲宋國例,不當推説别條。申侯當爲寄公,非卿之稱名也。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于洮。
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故。
《春秋》避盟王,世子王臣在盟,無譏詞。杜此説無據。
經:鄭伯乞盟。
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别言乞盟。
未至而使人求盟,故書乞盟。若至,則序之,非至而不序。
經: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夫人淫而與弑 注 ,不薨于寢,于禮不應致。
不薨于寢,謂文姜薨于夷也。其云不薨于寢,即與弑而見討于齊之實證。傳不實目其罪,而以不薨于寢之微文説之,非不薨于寢便不致也。不薨于寢乃尋常之事,何得因此絶之于廟?杜乃據此以爲通例,過矣。
經: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天子三公不字。
《公羊》:天子三公稱公。易稱公爲不字,便失其理。
經: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 注 ,不復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
明用二傳,以補本傳所不足。未適人二語,説者之辭,非二傳明文。
經: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獻公未葬,奚齊未成君,故稱「君之子奚齊」。受命繼位,無罪,故里克稱名。
未踰年例不稱名,舍之稱君乃變例。目曰「君之子」,惡其不正。未踰年,無正稱,詞窮也。
傳:王使宰孔賜齊侯胙。
尊之,比二王後。
二伯之禮,不必言「二王後」。
傳:使孔賜伯舅胙。
天子謂異姓諸侯曰伯舅。
天子謂異姓二伯曰伯舅,方伯曰叔舅,文見《曲禮》。以諸侯言之,失其尊卑之次。
傳:令不及魯,故不書。
前已發不書例,今又重發 注 ,嫌霸者異于凡諸侯。
令,與「命」同。以令爲言,獨見此條,與赴告不同,此史例也。然則書二伯兵事不及魯者,皆爲史所不書,而《春秋》筆之矣。
經:狄滅温,温子奔衛。
蓋中國之狄滅而居其土地。
此晉滅之,託于狄耳,故温爲晉所據。
經:晉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荀息稱名者,雖欲復言,本無遠謀,從君于昏。
漢師以爲善荀息者,直書其事而自見,不在稱名稱字,今欲駁其説,但譏荀息可也,不必言稱名不稱名。杜既改孔父稱字爲稱名、不爲善例,則于此不必以名爲説可也。是凡殺大夫稱名者不爲例矣。若以名爲罪之,亦誤讀七年傳文。
經:晉殺其大夫里克。
奚齊者,先君所命,卓子又以在國嗣位,罪未爲無道,而里克親爲三怨之主,累弑二君,故稱名以罪之。
不去大夫,稱人以殺者,殺之不以其罪。經不以稱名爲罪,杜誤據宋大夫「非其罪也」傳。
經: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丕鄭父。
以私怨謀亂國,書名,罪之。
大夫殺惟宋、曹二國不名,乃有别例。杜誤讀傳文,以爲不名無罪,名則爲罪。然則惟二國大夫有無罪之人,餘皆有罪,又何必屢發傳耶!豈諸國大夫毫無一無罪者耶?不知經例,莫此爲甚。
經: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沙鹿,山名。陽平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在晉地。災害繫于所災所害,故不繫國。
「名山大川不以封」,故不繫國。
傳: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不書其人,有闕也。
闕,謂器用不具 注 ,城池未固而去,爲惠不終也。
闕即離至不可得序,所謂散詞也。本謂其人有闕,不指器用。
澶淵之會,既而無歸,大夫不書,而國别稱人,今此總曰諸侯,君臣之詞。
按,本經不書其人而言諸侯,此畧例,猶稱諸侯,則非貶例矣。澶淵,大夫也,而稱人,此貶之也。兩不書其人,文同而意異。稱諸侯爲畧,非貶,故三見此例,貶例則多。既言貶,則君臣皆得同辭,貶爲奪爵,君貶,與微者相同。既言褒貶,則有進退,不可以君臣之詞説之。杜氏此例頗知決嫌明疑之處,特以施于貶例,遂失其旨耳。此大例,杜誤者數十條。
經: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例:得大夫曰獲。晉侯背施無親,愎諫違卜,故貶絶,下從衆臣之例。
傳例:君曰滅,大夫曰獲,君臣之辭也。杜氏又云:大夫生死皆曰獲,則君生稱獲,死稱滅,正例也。以君稱獲爲從衆臣之辭例,然則生獲君當以何爲正稱?
經: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聞其隕,視之石,數之五,各隨其聞見先後 注 而記之。莊七年,星隕如雨,見星之隕而隊于四遠若山若水,不見在地之騐,此則見在地之騐,而不見始隕之星 注 。
此隱括二傳文而説之。
經: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是月,隕石之月。重言「是月」,嫌同日。
此杜氏日月例。
經: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稱字者,貴之。公與小斂,故書日。
當云公子例。字與名并見者,賢之也。不小斂故不日,乃卿降禮之詞,不可推于他條。即以君禮于臣言之,不止一事,如言與小斂,是不與大斂也。
經:冬,邢人、狄人伐衛。
狄稱人者,史異詞。傳無義例。
狄稱人,善之。從中國則中國之,此中外大例也。即使史文異詞,亦當有意,若以史含糊書之,孔子亦囫圇仍之,則《春秋》誠可置高閣矣!杜不知進退美惡之説,故趨此巧便耳。
經:宋人執滕子嬰齊。
稱人以執,宋以罪及民告。例在成十五年。傳例不以名爲義,書名不書名,皆從赴 注 。
稱人爲伯討,不稱人非伯討,指齊、晉二國而言,以外不在此例。此非伯討,宋稱人者,宋與二伯異例,説以二伯例,非也。宋非二伯而執諸侯,其失易見,美惡不嫌同詞也。諸侯生稱名爲惡詞,傳有明文,以諸侯不以名不名爲例。杜之誤説,概歸從史,取巧便耳。
稱人稱爵亦《春秋》之例,非據赴詞。《春秋》諸侯不生名,傳以衛侯燬名爲滅同姓罪之,何得云從赴?稱人稱名皆從赴,是直無義例可言矣。
經:夏,六月,宋人、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曹雖與盟而猶不服,不肯致餼,無地主之禮,故不以國地,而曰曹南,所以及秋而見圍。
曹南地名,非國也,如魯濟、邾瑕。以地地爲地國,誤矣。全以實事説之,亦謬。
經: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稱人以執,宋以罪及民告也。鄫雖失大國會盟之信,然宋用之,爲罰已虐,故直書用之,言若用畜産也。不書社,赴不及也。
二伯乃以稱人爲伯討,以邾人執鄫子,其失易見,故稱人以貶邾子也。若稱爵,嫌以尊臨之,非以罪及民告。不言社,不可以訓不見之也。言用者,存其大而畧其細,不没其實也,豈是從赴告之文?
經:西宫災。
西宫,公 注 别宫也。天火曰災。例在宣十六年。
釋西宫當引古説。内無火例,不當以外例言之。與「御廩災」同誤。
經:執宋公以伐宋。
不言楚執宋公者,宋無德而争盟,爲諸侯所疾,故 注 總見衆國共執之文。
不使楚得執中國。不書楚,所以存中國,豈反譏宋公?
經:楚人使宜申來獻捷。
獻宋捷也。不言宋者,秋伐宋,冬獻捷,事不異年,從可知。不稱楚子,使來不稱君命行禮。
不稱楚使,貶之也。以夷狄獻中國捷,故不目宋,爲中國諱也。戎捷衛寶,須得目之。楚稱人,貶楚子也。既書使,正以君命行禮,何反云不以君命耶?
經: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于升陘。
邾人縣公胄于魚門,故深恥之。不言公,又不言師敗績。
内不言戰,言戰則敗,故不可以「皆陳」説之。不言公,不言師敗,爲内諱也。
經: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
楚告命,不以主帥人數,故略稱人。
尊宋抑楚,故畧稱人,此中外例也,非楚告以人也。杜以諸侯無稱人之例,爲此一説,其誤者數十條。
經:秋,楚人伐陳。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杞入春秋稱侯,莊二十七年絀稱伯,至此用夷禮,貶稱子。
襄十六年傳:會鄭伯,爲夷故也。下傳云:鄭伯傅王,用平禮也。用夷禮即用平禮之變文,夷謂平等,謂伯、子、男同等,非夷狄之夷也。
傳:十一月,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
成公始行夷禮以終其身,故于卒貶之。杞實稱伯,仲尼以文貶稱子,故傳言「書曰子」以明之。
他條皆以爲從史、從赴、無義例,此獨以爲仲尼貶之稱子,何所見而云然?用夷禮别一義,此當與「鄭伯夷故也」同一例。
傳:赴以名,則亦書之。
謂未同盟。
未同盟而書以名,則是與例相反,然則名不必以同盟爲定。蓋上文所謂「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謂禮制如此,史依此而書,乃史法也。此句及下文皆謂經例,謂經許以同盟,則仍史書之,不然則否。是史多有名,而經削之也。
不然則否,
謂同盟而不以名告。
不然者,謂經不以同盟待之。此無論史本有名亦削之不録也。據禮,赴詞無名,臣子不能名君父。杜説誤解傳意,與禮相反,于經例亦進退失據。
辟不敏也。
敏,猶審也。同盟然後告名,赴者之禮也。承赴,然後書策,史官之制也。内外之宜不同,故傳重詳其義。
辟,法也,與譏、貶同意,「辟不敏」謂惡其不敏而黜罰之。此句指用夷禮爲説。杜説皆譏,駁詳《補證》。
傳:戊申,使殺懷公于高梁。不書,亦不告也。
再發不告者,言外諸侯入及見殺,亦皆須告乃書于策。
傳于晉事,自隱、桓以來言之詳矣,經則至僖世乃見,此《春秋》遲見晉之大例。經書之則以爲告,不書則以爲不告,此經例以赴告爲筆削,非果晉不告魯也;經之書不書原不以赴告爲例也。時魯與晉不通,故傳發此例。經不筆之,故經、史相同。據經言,亦爲畧之。凡與魯相通之國而不書者,則是經削,非史不書矣。
傳: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
十六國皆文王子也 注 。
十六國兼畿内畿外言之。周人世卿,天子畿内皆世,如外諸侯。毛、原皆在畿内,杜以爲諸侯入爲卿士者非。陳原仲以原爲氏,故爲方伯、監大夫,鄭原繁當亦監大夫,與原仲同氏原。
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胤,嗣也。
杜以凡、祭爲諸侯入爲卿士者,非。
傳:敢告叔父
天子謂同姓諸侯曰叔父。
魯爲方伯,故稱叔父。《曲禮》:九州之長,同姓天子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據此足以定二伯方伯之制。但云諸侯,便與二伯稱伯父者無分别。
經:宋蕩伯姬來逆婦。
稱婦,姑存之辭 注 。婦人越竟逆婦 注 ,非禮,故書。
姑存之辭,譏娶母黨也。非母黨,則姑在與否畧矣。
經:宋殺其大夫。
其事則未聞 注 。于例爲大夫無罪,故不稱名。
此杜最謬之説。因其罪 注 而不書其名,何以獨在曹、宋三國?何以宋屢見不名?餘國皆書名,則全爲有罪矣。以名不名定有罪無罪,是稱人以殺稱國以殺、言大夫不言大夫通不爲例矣。
大夫有罪無罪以名不名爲例,此爲宋國專例。宋大夫惟大夫例不名,而間有名者,所謂欲蓋彌彰,惡事,故以有名爲罪。至子二伯、方伯以下諸國,不在此例矣。
經: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
子玉稱人,從告。頓子不言歸,興師見納故。
子玉稱人,貶之,以大夫例諸侯。納之曰歸,説諸侯,亦失其解。説詳《五十凡考》。
經: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
衛文公既葬,成公不稱爵者,述父之志,降名從未成君,故書子以善之 注 。莒慶不稱氏,未賜族。
未踰年君,公侯之國例得稱子。小國大夫例不氏,傳所謂賤而不書者也,奈何以未賜族説之?
傳:十二月,盟于洮,修衛文公之好,且及莒平也。
衛文公將平之,未及而卒;成公追成父志,降名以行事,故曰修文公之好。
郢書燕説,影響支離。
經:夏,齊人伐我北鄙。
孝公未入魯竟,先使微者伐之。
貶之稱人,不必以爲入竟、未入竟。兵事君專之,有命已得稱君,豈必待其親至?使如杜説,則目君以殺者皆君自操刃矣。不信進退例,以諸侯無稱人之説,其誤至此。
經: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經書人者,恥不得志,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
《春秋》内中國外夷狄,傳文原有中外之分。杜氏力反舊説,凡尊中國貶夷狄諸文,皆以爲據赴、無義例,中外大例,幾無一語及之,非也。此稱人者,貶楚子也。貶得臣,亦所以貶諸侯也。以諸侯從夷狄圍中國,故深惡之也。傳言楚子及諸侯圍宋,非主得臣也。
經: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于宋。
諸侯伐宋,公與楚有好,而往會之,非後期。宋方見圍,無嫌于與盟,故直以宋地。
傳:二十七年,春 注 ,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
杞,先代之後,而迫于東夷,風俗雜壞,言語衣服有時而夷,故杞子卒,傳言其夷也。今稱朝者,始于朝禮,終而不全,異于介葛盧,故惟貶其爵。
《曲禮》:夷狄「雖大曰子」,故《春秋》有夷狄稱子之例。一説經言伯言子本爲一等,以爲夷狄,不合經義,然則用夷禮與用平禮同,當讀同「會鄭伯夷故也」之夷,故用平等之禮,非夷狄之夷,方與經合。以伯爲爵,不知經例,經例子貴于伯,二傳所謂「字不如子」是也。
傳:不廢喪紀,禮也。
弔贈之數不有廢。
齊、魯新有怨,齊不必來赴,魯亦不必往弔。會葬經書之者爲筆,特以明不可以小怨廢喪紀。小怨不廢喪紀,爲合禮制;有仇,則廢之可也。
經: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
再舉晉侯者,曹、衛兩來告。
但以告言,遂事亦當兩來告,不言遂而再目晉侯,《穀梁》説是也。經不言遂,有别義,不可以赴告説之。
經: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
宋公、齊國歸父、秦小子憗既次城濮,以師屬晉 注 ,不與戰也。子玉及陳、蔡之師不書,楚人恥敗 注 ,告文畧也。
經言三國師,是與戰之文不審,何以必云不與戰?不書陳、蔡之師,常例也。《春秋》書楚師多有從國不言者,不忍以中國從夷狄故也。因傳言陳、蔡,可以定此例。此乃隱見中外大例,不關告文。
經:楚殺其大夫得臣。
子玉違其君命以取敗,稱名以殺,罪之。
以稱名爲罪,則齊、晉、陳、衛、蔡、鄭、莒、秦、楚無一可逃罪矣,惟宋、曹二國乃有無罪大夫,此誤以宋專條推説餘國矣。
經:公朝于王所。
王在踐土,非京師,故曰王所。
下即以河陽爲京師,不當以京師爲王城。此言不朝而召王耳。
經:衛元咺出奔晉。
元咺,衛大夫,雖爲叔武訟訴,失君臣之節,故無賢文。奔例在宣十年。
杜所云「賢文」不知何所指,豈謂稱字耶?不知衛大夫無稱字例。
經: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
陳共公稱子,先君未葬,例在九年。宋襄公稱子,自在本班。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陳懷公稱子,而在鄭上。傳無義例,蓋主會所次,非褒貶也。
陳、衛敘序無定,雖有喪,常在鄭上,陳共公一在鄭下,此乃敘序以年之例,即此便爲例。主會次序暗襲《公羊》「其序則主會者爲之」 注 。語參舉以見其變,即此便爲義例,非必一定乃爲義例。
經:壬申,公朝于王所。
壬申,十月十日。有日而無月,史闕文。
不用二傳日不繫月之説,以爲史闕,則經不足貴矣。不明古説,要能自立,如但以闕文從史説之,則説如不説。
傳:鄭伯傅王,用平禮也。
傅,相也。以周平王享晉文侯仇之禮享晉侯。
「會鄭伯」傳云「夷故也」,説者云:夷,平也。此傳云「用平禮」,即杞子傳云「用夷禮」,夷,平也。稱爲叔父,猶以方伯之禮待之,襄以後乃稱伯父,故曰用平禮。非周平王之禮。
傳: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爲侯伯。
以策書命晉侯爲伯也。《周禮》「九命作伯」。
侯伯,二伯也。二伯同姓當稱伯父,此稱叔父者,以晉初起,統外方伯,用平禮,故始稱叔父。自襄公以下,乃稱伯父。
傳:甯武子爲輔,鍼莊子爲坐,士榮爲大士。
大士,治獄官也。
大士若治獄官,不勝,不當殺之。下云「及其獄官」,蓋傳云爲當謂見事,不追敘在位之官職。
傳:且明德也。
隱其召君之闕,欲以明晉之功德。河陽之狩,趙盾之弑,泄冶之罪,皆違凡變例,以起大義危疑之理,故特稱仲尼以明之。
孔子筆削,全經皆然,非獨此三條乃當説以改作。杜僅據此三條爲言者,欲以見凡不言者多爲史文也。
經:二十有九年,春,介葛廬來。
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
史例有衛侯來會葬不見公故不書之傳,乃經例不書大國來,其云不見公不書,是傳不以空言説經之事託之于不見公耳,無不見公則不書之説。如此條即云不見公,而經書之,知經自有筆削,不據史文也。如以賓禮之,衛侯遠來,豈有不賓禮之者乎?《春秋》筆削,自與史法不同。
經: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咺之有罪無罪,不從稱名見之。瑕不稱君,無意爲君也,故以咺及之。殺大夫稱名爲罪,諸侯立未會諸侯不稱君,皆杜最不通之説。
經:晉人、秦人圍鄭。
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
傳明言晉侯、秦伯,鄭燭之武亦説秦伯,此爲貶之,則稱人。乃以圍鄭爲使微者,不用貶例,故其誤至此。
傳:東門襄仲將聘于周,遂初聘于晉。
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此不惟聘晉之始,亦如京師之始。襄仲本聘晉,如晉,道由京師,故以京師首之。傳不敢先君而後臣,故爲此説,而言外見實如晉,而文託重于周也。杜説殊不得微意。
經:三十有 注 一年,春,取濟西田。
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繫曹。
本爲魯田,昔爲曹,今得侵地,故不繫曹。曹取魯田,「公追戎于濟西」是也。
不用師徒,故曰取 注 。
克國不用師徒,乃不言滅、入而曰取,取邑則無論用師不用師皆言取,全經大例,衆所共知。杜云「不用師徒故曰取」,誤以國例説邑矣。當云「晉分于我,故不用師徒而取之。凡邑,不用師徒曰取」。「邑」當爲「國」字之誤。杜據誤字爲説,故諸條皆誤。説詳《五十凡考》。
經:秋,衛人及狄盟。
不地者,就狄廬帳盟。
不地者,盟于狄地,不當以廬帳言之。
經: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
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 注 ,不同陳,故言「及」。
《春秋》貶之耳,非以微告也。言「及姜戎」,戎,微也,豈以不同陳故 言「及」?以大及小爲常例,不必言其陳不陳,又何論其同不同。
經:晉人敗狄于箕。
郤缺,稱人者,未爲卿。
不用敗例,故爲此説,不知此三世例。晉文初亡,政在諸侯,大夫帥師不目,自陽處父以後乃目之,自不關爲卿不爲卿。
傳:葬僖公,緩。
今在此,簡編倒錯。
此劉氏引傳解經時失檢者。此爲傳文大例,如此者數十百條。
文公篇第六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踰年得即位,不以葬爲斷。未殯則不得即位,凡在殯後,皆得即位。
經: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叔,氏;服,字。
叔爲伯仲,服乃實字。
經: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毛,國;伯,爵。諸侯爲王卿士者。
毛,畿内世卿,非外諸侯。誤讀傳文,以爲外諸侯,如鄭、虢之比。
經:晉侯伐衛。
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
二伯事皆以君爲主,宣、成以後,大夫乃專征伐。此非從告辭。
經:衛人伐晉。
衛孔達爲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
貶稱人,是也。他條不言褒貶以爲從赴告者,非。
經:秋,公孫敖會晉侯于戚。
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内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此内外例,本傳無文,用二傳相補。
經: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
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
以子弑父,尤爲大變,不得以「稱名罪之」爲説。
經: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于彭衙,秦師敗績。
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
大夫帥師,非中國大夫不見于經。孟明,卿也,以秦國例不書之。
經: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
處父爲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爲耦,以直厭不直。
晉爲二伯,比公,其臣尊同天子之卿,比魯君爵秩相等,公如晉言朝晉。以卿與公盟,正得其當,何以責處父非禮?此《春秋》内外例。内尊其君,于相嫌之地别異之,故去處父氏,以申公之尊。此經意如此,不可以直不直言之。
經:公子遂如齊納幣。
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禮六 ,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爲太子時已行昏禮。
傳譏服中生子,則喪中不得議昏。傳言「禮」者,專謂娶元妃爲禮,爲全經禮制發傳,不專爲本事。杜以《公羊》「譏喪娶」,謂議昏在早,不用其説,故以爲太子時已行昏禮;不知其説仍與傳即位禮不合,仍當以譏喪娶説補足之。
傳: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躋僖公,逆祀也。
僖 注 是閔兄,不得爲父子。嘗爲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 注 ,故曰逆祀。
爲人後者爲之子,臣、子一也。「不得爲父子」,何以傳以祖禰父子言之?
傳: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
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于外内,外内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于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脩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共祭祀。
三年喪畢,乃行吉禮。祭,經猶譏,何況昏娶?此傳言即位娶元妃之禮,以爲太子妃,不升爲夫人之禮。
經:夏,五月,王子虎卒。
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 注 ,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爲赴。
王子,猶内之稱公子,親之,不舉爵號,卒應名。王子即如爵,書王子以明尊卑,又以起王子猛卒,爲奪其尊之辭。不得爲同盟乃卒。
經:秦人伐晉。
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
秦用師例稱人。
經:雨螽于宋。
自上而墮,有似于雨。宋人以其死爲得天祐 注 ,喜而來告,故書。
此爲記異,非因宋告乃書。宋人亦不以此爲喜也。
傳: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
王子虎與僖公同盟于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于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于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注 。
言如同盟,則不必實同盟。傳之言同盟,不以見經爲據,杜以爲因父及子,非也。傳有日,經無者,畧之。
經: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
已立爲夫人,故稱夫人,不謂偶行其禮乃稱。果爲夫人,亦不因不行其禮不稱夫人。杜誤解傳文。
傳: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
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
傳之言同盟,不以見經爲據,同盟者甚多,不皆書也。以爲不告不書,非是。
經:王使召伯來會葬。
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内。
稱伯,字也;稱字,天子大夫,非卿。葬時來會于葬地,故先書葬,後書會葬。
經: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處父侵官,宜爲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二傳之説爲是,杜説殺大夫例最謬。
經: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
如泥君舉必書之例,則此一事全經當書二千餘次,豈復成爲經?君舉乃書,則不舉不書,此乃書不舉。
傳: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
以非正月,故言月不言朔。當用《穀梁》説。告朔必以朔,不待言。
經:七年,春,公伐邾。三月,甲戌。取須句。
須句,魯之封内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
言伐而後言取,則非易也。
經:宋人殺其大夫。
宋人攻昭公,并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不名,本與曹大夫不名相起,以見非大夫,此爲正説。據傳以爲衆辭,故不名。且言非其罪,是論其事之得失,何嘗以不名爲非罪?更無以此爲通例徧説全經。凡殺大夫名者,皆有罪耶?
經:戊子,晉人及秦人戰于令狐。
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師,以戰告。
言戰不言勝敗,畧之也。此夜薄秦而以戰爲言,足見「皆陳曰戰,未陳曰敗」之非通例。如通例,則當云「晉人敗秦人于令狐」矣。
經:冬,徐伐莒。
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畧。
《春秋》之死不必言告辭。
傳: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衆也,且言非其罪也。
不稱殺者及死者名 注 ,殺者衆,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傳明文云「不稱名,衆也」,以衆爲不名之正解,且言「非其罪」,是言其事之得失不于不稱名言之。杜乃以不名爲無罪之通例,不惟説本條,推之不名之曹大夫,并推之有名大夫;枝葉雖繁,本根初不平實,此杜之巨謬也。
經: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
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
暗襲二傳公子結之説以説暴盟,望文生訓,非也。
經: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
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
經書司馬、司城與書宰,以備三公之制,《春秋》惟見三官名,意本在此,而傳以不舍節、公以司城逆意諸爲説者,事實也。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義則某竊取。」因有其事,書官以别取義,經意與事實不相背也。
傳:冬,襄仲會晉趙孟,盟于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
伊雒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
「戎將伐魯」,臆造事實,又自生善惡。
傳:書曰「公子遂」,珍之也。
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注 。
不言公子,則當言遂會伊雒之戎盟于暴,遂嫌爲名,又嫌爲遂事,辭窮,故稱公子。珍之者,以遂盟戎,舉公子,見其尊貴。二事皆君命,不可以《公羊》「公子結要盟」之説説之。
傳: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
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皆復」之「皆」字因下「皆」字誤衍,傳無官屬悉來之文,不可以别傳之説牽混言之。
經: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求金以共葬事。雖踰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
于葬變除,此杜氏短喪之説。經意不以葬爲斷,所謂三年不稱王也。
經: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以作亂討,故書名。
書名,正也。以此爲罪,冤獄多矣。
經:冬,楚子使椒來聘。
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畧文。
初稱人聘,進稱君使不氏大夫聘,終稱名氏大夫聘,以次而如 注 ,《春秋》之序也,豈史文之畧也?
經: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公與小斂,故書日。
傳有不推于他條之説,此類是也。
傳:襄仲聘于宋,且言司城蕩意諸而復之。
八年 注 意諸來奔,歸不書,史失之。
凡大夫來奔者,歸例不書,豈可以爲史失之據?此足見杜于經例多不通。
傳:冬,十月,甲午,敗狄于鹹,獲長狄僑如 注 。
不書,賤夷狄也。
不以爲告畧,歸于孔子者,爲爲内事也。惜不以此推于他條。
經:杞伯來朝。
復稱伯,舍夷禮。
伯、子、男一也,非舍夷禮。
經:冬,十有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于河曲。
稱「人」,秦、晉無功,以微者告也。「皆陳曰戰」,例在莊十一年。
稱「人」,畧之,非以微者告。言戰不言敗,亦畧之。據傳文,非皆陳。
傳:故書曰:「郕伯來奔。」不書地,尊諸侯也。
既尊以爲諸侯,故不復見其竊邑之罪。
杜于經下云「稱爵,見公以諸侯禮迎之」,以禮節變名稱,此杜氏之巨謬。據傳而論,郕伯以去年卒,太子當立,而自安于夫鍾,故今書郕人乃别立君,而世子以地來奔。郕爲小國,稱伯,公因其以地來,尊崇,逆以諸侯大國之禮,故曰「非禮」。書曰「郕伯」,見其非諸侯大國之君。謂之郕伯,原其已踰年,得稱君,非經以逆禮而書人之子以其父之爵也。可稱郕伯,經乃書之;因書伯,可見以侯禮逆之爲失禮。大夫以地則當言以地,今不言者,尊君也。君得專地,大夫不得專地,故君不言以地,而三叛則言地也。
經: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
乙亥,四月二十九日。書五月,從赴。
明係《長曆》推算之誤,以爲從赴,然則五月無乙亥,赴何以遲二日?遂以本月所無之日赴耶?
經: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 注 。
既見而後 注 入北斗。
斗有杓,故言入。與他孛同,非有見而後入之異。
經: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
邾有成君,晉趙盾不度于義,而大興諸侯之師,涉邾之竟,見辭而退。雖有服義之善,所興者廣,所害者衆,故貶稱人。
本傳無文,本二傳説。
經: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
既許復之,故從大夫例書卒。
此亦書日,何以不云「公與小斂」耶?知書日不以小斂爲據。專説益師,不可推于他條。
經:公子商人弑其君舍。
舍未踰年而稱君者,先君既葬,舍已即位。例在宣四年。
成舍爲君,所以重商人之弑。以葬爲書君,經無此例,傳無明説。且昭公葬不書,五月卒,七月弑,相去二月,不必在葬後。
經:冬,單伯如齊。
單伯,周卿士。爲魯如齊,故書。
書如齊,是内臣之例。若外大夫爲魯事往者多矣,不書「如」,一定之例也。
經:齊人執單伯。
諸侯無執王使之義,故不依行人例。
單伯,監大夫也,與内臣執同例。
傳: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争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懲不敬也。
欲使怠慢者自戒 注 。
争政不赴,説見《史記》。此皆爲削例,所以懲創其事,故不書。
傳:書曰「宋子哀來奔」,貴之也。
貴其不食汙君之禄,辟禍速也。
子哀來奔,二傳無説,傳以爲高哀,則高氏,哀名。稱曰子哀,如王人子突以子配名,如子般、子野之比。美其事,故褒之稱子;亦以宋爲大國,可以稱子。如齊大國稱高子,宋孔父稱字。子哀稱子,皆實可稱字稱子,乃稱之。
傳:冬,單伯如齊,請子叔姬,齊人執之。
恨魯恃王勢以求女故。
單伯,爲魯監。襄仲告王,請以王寵求昭姬,王不特遣使,以單伯王臣、在魯,即命單伯以王命往,故經書「如」、「執」,皆從内臣之例。杜不得此例,遂以單伯爲王臣,全與經例相反矣。
經 注 :單伯至自齊。
此内臣執而致之之例,若王臣,例不言至。單伯王臣,而爲監于魯,故經書同内臣。杜不知此義。
傳: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使來致命。
以單伯執節不移,且畏晉,故許之。
并致,將歸子叔姬。
傳: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
單伯爲魯拘執,既免而不廢禮,終來致命,故貴而告廟。
大夫執者則致,是經常例,不必言告廟。
傳: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 注 ,曰「入之」。
得大都而不有。
大城當指國言,非以外之大都。
傳:凡諸侯會,公不與,不書,諱君惡也。
謂國無難,不會義事,故爲惡。不書,謂不國别序諸侯 注 。
不與,謂公至會爲諸侯所外,恥辱深,故不書,爲諱惡。若外會,公不與而書者多矣,不以諱,惟爲諸侯所外,乃諱之。 照經本改。
經: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春秋》十二公,以疾不視朔非一也,義無所取,故特舉此以表行事。
此于筆削隱見之例畧有所窺,惜不能推盡其餘。
經: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
稱君,君無道也。例在宣四年。
二傳稱人以弑,衆失君之辭,以衆弑則君無道可知;書臣以弑,是以一人弑君,故以爲臣之罪。本傳「稱君君無道」,君當爲「人」之誤字。本經書人以弑,傳云「書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無道也」,可知君爲人字之誤。經有書人、稱臣二者之異,然莫不稱君。據宣四年書「鄭公子歸生弑其君」,此稱臣也,與本經惟一稱人、一稱名爲異,其稱君皆同,不能謂稱君爲「君無道」。杜據誤字爲説,故不得稱君之實。
傳:書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無道也。
始例發于臣之罪,今稱國人,故重明君罪。
杜據誤本「稱君君無道」爲説,故語欠明晰。當云:稱人以弑,衆弑君之辭,故曰君無道。傳例曰:稱人,君無道也。
經:十有七年 注 ,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
自閔、僖以下終于《春秋》,陳侯常在衛侯上,今大夫會在衛下。傳不言陳公孫寧 注 後至,則寧位非上卿故也。
經:齊侯伐我西鄙。
西,當爲「北」,蓋經誤。
四鄙之例,莒在東,邾在南,齊在西北。「齊人伐我西鄙」五見于經,此常例也。此「西」字二傳所同,傳并無明説,今據傳改經,可謂荒唐。
經:夏,五月,戊戌,齊人弑其君商人。
不稱盜,罪商人。
傳例:凡弑君稱人,君無道。
經:冬,十月,子卒。
先君既葬不稱君者,魯人諱弑,以未成君書之。子,在喪之稱。
自生例而自解之,皆無稽之談。
經:莒弑其君庶其。
稱君,君無道也。
此小國例稱國弑,如大國稱人;稱人弑,如大國稱臣。杜説甚誤。
傳:公冉務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聽?」弗聽,乃入,殺而埋之馬矢之中。
惠伯死不書者,史畏襄仲,不敢書殺惠伯。
以此責太史,恐未平允。
傳:「夫人姜氏歸于齊」,大歸也。
惡、視之母出姜也。嫌與有罪出者異,故復發傳。
有罪皆言「孫」,不相嫌;嫌則當云「嫌與有罪出者同」,不當云「異」,恐係字誤。
注 告朔朝廟例:按《春秋左氏傳》此條杜注,「朝廟」作「朝正」,當據改。
注 經:原無,據文例擬補。
注 傳:原無,據文例擬補。
注 然後:詳文意,此「後」字似衍,當删。
注 傳:原無,據文例擬補。下條「傳」字同。
注 歸趣:《左傳》杜注作「歸宿」,當據改。又杜注「傳」上有「故」字,當據補。
注 言其實:《左傳》杜注作「隨其實」,當據改。
注 來赴以名:「來」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經:原無,據文例補。
注 傳:原無,據文例補。
注 虞于正寢:據《左傳》杜注,此句之下有「所謂反哭於寢」六字,當補入。
注 經:原無,據文例補。下條「經」字同。
注 傳:原無,據文例補。
注 傳:原無,據文例補。此下四條「傳」皆同。
注 他公:原作「他人」,據《左傳》杜注改。
注 稱同姓大夫:「稱」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使其弟年來聘:「來」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戎伐凡伯:「伐」原誤作「發」,據《左傳》改。
注 夏之愆陽,秋之伏陰:《漢書·五行志》作「冬之愆陽,夏之伏陰」,當據改。
注 禱于河:《左傳》杜注作「禱河」,則「于」字當删。
注 此解經書霖:「經」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諸:原作「諸侯」,據《左傳》杜注删。
注 不敢:《左傳》杜注作「謙不敢」,此脱「謙」字。
注 郜子:疑爲「郯子」之誤。
注 仍叔之子:原誤倒作「仍叔子之」,據《左傳》乙。
注 夏聘秋:據文意,「秋」下似脱「釋」字。
注 顯天時以相事:「相事」原誤作「指事」,據《左傳》杜注改。
注 嘉鄭忽:《左傳》杜注作「嘉美鄭忽」,當據補「美」字。
注 九年春:「春」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凡諸侯之女行:「行」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各隨本而書之耳:原作「各隨本事而書之」,據《左傳》杜注删、補。
注 嘗:原作「常」,據文意改。
注 癸巳:原作「癸未」,據《左傳》經文改。
注 以俟後賢:「俟」原作「待」,據杜預《春秋左氏傳序》改。
注 傳:原誤作「經」。
注 經:原誤作「傳」。下條「經」同。
注 卒葬皆書:「葬」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齊侯葬紀伯姬:「侯」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故不稱名:原作「故不名」,據《左傳》杜注補「稱」字。
注 列成:原作「成列」,據《左傳》杜注乙。
注 始通中國:據《左傳》杜注,「中國」作「上國」,當據改。
注 凡師:「師」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八月:原作「七月」,據《左傳》經文改。
注 無善事可稱:《左傳》杜注作「無善事可褒」,當據改。
注 盟會:原作「會盟」,據《左傳》杜注乙。
注 蓋齊桓請王命:「蓋」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敬從:原作「敬服」,據《左傳》杜注改。
注 皆以爲魯女:「爲」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則專之可也:「則」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而:此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君臣同辭者:「者」原作「也」,據《左傳》杜注改。
注 會外大夫葬:「外」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賢而字之:「字」原誤作「立」,據《左傳》杜注改。
注 夫人姜氏孫于邾:原作「夫人孫于齊」,據《左傳》經文改補。
注 諱國惡:「國」原作「君」,據《左傳》傳文改。
注 而:此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王正月:原誤作「王二月」,據《左傳》經文改。
注 反哭成喪:「成喪」原誤作「成哀」,據《左傳》杜注改。
注 蔡人嫁之:「之」下原衍一「也」字,據《左傳》傳文删。
注 受齊命討陳之罪:「討陳之罪」四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修虞之祀:「祀」原誤作「禮」,據《左傳》杜注改。
注 經:原無,據文例補。
注 淫而與弑:《左傳》杜注作「淫而與殺」,當據改。
注 以成人之禮書:句末原衍一「之」字,據《左傳》杜注删。
注 又重發:《左傳》杜注「又」作「復」,當據改。
注 謂器用不具:「謂」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先後: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而不見始隕之星:「而」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皆從赴:「皆」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公: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故: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皆文王子:原作「皆文王之子」,衍一「之」字,據《左傳》杜注删。
注 姑存之辭:原作「姑在之詞」,據《左傳》杜注改。下《辨正》中「姑存之辭」亦因之而改。
注 逆婦:原作「迎婦」,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其事則未聞:「未聞」原作「不聞」,據《左傳》杜注改。
注 因其罪:據上下文意,似當作「因其無罪」。
注 書子以善之:「書子」原作「稱子」,據《左傳》杜注改。
注 此「春」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以師屬晉:「屬晉」原作「屬夷」,據《左傳》杜注改。
注 楚人恥敗:「人」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其序」云云,見《公羊傳·昭公十二年》,原文作「其序則齊桓晉文,其會則主會者爲之也」。
注 有: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故曰取:「故」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諸戎掎之:「掎」原誤作「犄」,據《左傳》杜注改。
注 僖:原作「僖公」,據《左傳》杜注删改。
注 令居閔上:「令」原誤作「今」,據《左傳》杜注改。
注 雖輒假王命:「雖」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得天祐:「祐」原誤作「祜」,據《左傳》杜注改。
注 從赴也:「也」原誤作「告」,據《左傳》杜注改。
注 不稱殺者及死者名:原作「不稱略殺者者名」,據《左傳》杜注改。
注 專之可也:「也」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以次而如:據文意,似應作「以次而加」,因形近致誤也。
注 八年:原作「八月」,據《左傳》杜注改。
注 僑如:原作「矯如」,據《左傳》改。
注 有星孛入于北斗:「入」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後:據《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當作「移」。
注 自戒:原誤作「日戒」,據《左傳》杜注改。
注 經:原作「傳」,據文例改。
注 獲大城焉:「焉」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謂不國别序諸侯:「謂」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十有七年:原誤作「十有一年」,據《左傳》經文改。
注 陳公孫寧:原誤作「衛公孫寧」,據《左傳》杜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