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正也。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諸侯曡次從楚伐蔡,蔡恐,遷于州來。《董子》:「周室衰,夷狄主諸夏。」○隨不常叙,叙者,荆州國,從楚。叙之何以在許上?以其稱侯,與邢侯互相起也。
春,楚子 初以楚分伯夷狄,主陳、蔡、吴、秦,故陳不諱從楚,外陳于夷也。召陵以下晉不叙從國,楚猶叙者,以楚敵齊。諸侯無伯,天下分裂矣。 圍蔡, 圍不言伐。許滅復見者,楚復之也。 報柏舉也。 在定四年。
三月,越及吴平。吴入越,不書, 有《傳》無《經》,爲孔子削例。 吴不告慶, 吴自成世已記事,此不記,略之,如晉之不告入。本例得記事之國有不書之事,則亦以不告爲説。 越不告敗也。 越不許以同盟,不專記事則不書,不書則以不告爲説。此如夷不告不書之例。○《傳》于《經》外事多明削例,二《傳》所無。
鼷鼠食郊牛,改卜牛。 《集解》:「書,過也。不言所食,非一處。」本《傳》無文,杜據二《傳》立説。 《穀梁》「志不敬」,謂養牲不謹,故爲物所傷。○郊牛下《穀》有「角」字。
夏,四月,辛巳,郊。 《傳》曰:「魯將以十月上辛有事于上帝、先王,季辛而畢。」魯郊用辛,天子郊用丁。不言用者,猶可郊也。
秋,齊侯、衛侯伐晉。 齊、衛前三言次,此何以言伐?一言以明之。齊侯見《經》,晉以下不常見,政在大夫,皆失道也。
秋,齊侯、衛侯會于乾侯,救范氏也。 以諸侯助叛臣,惡也。○詳《田敬仲世家》。 師 不言公,爲内諱也。 及齊師、衛孔圉、 《經》同目君。 鮮虞人 《傳》有《經》無,略之也。 伐晉, 晉主諸侯,無侵伐之者。六卿專,各分黨與,故二國助中行,《經》以伐晉書之。 取棘蒲。 伐國不言取邑,以伐爲重。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定世來朝、奔喪,有禮于魯,踰年伐之以取利,惡之也。○此著三家專魯,侵小國以自殖。國之大事日,侵伐不日者,不以日計也。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内帥師將或二或四,此言三卿,一見例。次國三軍,一居二從,故以二卿爲正,四卿則將佐並見。此目三卿者,三軍並出,公獨居,專辭也,且明三家三卿之制。以次序言則仲長、叔次、季又次,魯卿則季長、叔次、仲又次,因三公子功罪而定。季司徒、叔司馬、孟司空。一見以明。○邾懼而賂,故爲下盟。内大夫七伐邾不月,此月者,謹之,亦爲下盟見也。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繹。 服云:「季孫尊卿,敵服先歸,使二人與盟。」
春,伐邾,將伐絞。邾人愛其土,故賂以漷、沂之田 取閒田義,故目田。 而受盟。 微者盟不日,此日,大事也。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衛靈公卒。 《春秋》制謚,靈爲惡辭。《論語》「衛靈公無道」,以能用人,故不喪。○靈以昭七年立,一言盜殺其兄,一言世子奔、大夫奔,不能治家,故有父子禍;定七年後遂從齊叛晉,與齊侯連文三見,次一見伐晉。
滕子來朝。 《春秋》始終均記滕朝,書其恭也。滕凡四朝。六卒正皆來朝,莒夷狄,不言朝,略之也。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于戚。 納下必言國,此于戚以國辭言之,明輒當拒其入衛,不當于戚圍之。以常辭言,當云衛世子蒯聵入于戚,稱世子者,以父命臨之,責聵也。鄭君説,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是也。今稱世子,如君臣,是《春秋》不與聵反國矣。
六月,乙酉, 《傳》有日月,《經》不言者,納不以日月爲例也。 晉趙鞅 與齊國夏對文。 納衛太子于戚。 《公羊》:「曷爲不言入于衛?父有子,子不得有父。」謂聵不常,逆命犯衛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于鐵,鄭師敗績。 《公羊疏》云:「諸家罕達下有『帥師』二字,惟服引《經》無。」○鐵,《公》作栗。
甲戌,將戰,郵無恤御簡子,衛太子爲右。登鐵上,望見鄭師衆。太子復伐之,鄭師 據趙鞅、蒯聵誓辭,則鄭不當助亂。 大敗。 鐵,晉邑。鞅主兵,又大國,故言「及鄭」。○侵伐不日,不可以日計也。戰日者,可以日計也。
冬,十月,葬衛靈公。 七月而葬,緩。晉獻嗣子争立,不葬,此何以葬?許輒之立,所以信父命也。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 州來者,國辭也。滅國地地,此地國何?邢遷國故地地,言遷于夷儀也。州來非遷國,故地國。蔡畏楚,以自遷爲文者,不與楚專封也。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以其欲遷,故殺駟以説于衆。蔡爲外方伯,殺大夫稱國,無稱人例。此無罪稱蔡者,夷蔡也。
吴洩庸如蔡納聘,而稍納師。師畢入,衆知之。蔡侯告大夫,殺公子駟以説。 衆不知其謀,其勢已成,故歸罪于駟,殺而後遷。 哭而遷墓。 《傳》殺在遷先,書遷而後殺,見其以遷之故殺之也。蔡大夫皆公子、公孫,任用親族,賢才不舉,故其國不治也。 冬,蔡遷于州來。 蔡初在豫州,州來在徐,故爲徐州伯。衛遷帝丘,故爲冀州伯。《春秋》八伯。魯、陳、吴、楚四舊封,衛、蔡因遷而易地,秦、鄭稱伯以見移封,此《經》義也。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異義》;「輒拒父,《公羊》以爲孝子不以父命辭王父命,許拒其父;《傳》以爲子而拒父,悖德逆倫,大惡也。」《經》爲萬世立法,因人之惑而立義,以明子從父命,孝也;親亡在外,棄位以逃,亦孝也。事果如此,其義易明,惟又有王父與父命從違兩傷。《春秋》決正其義,謂不能從父而逆祖,以父亦祖之子,子順王父,則父爲孝子,逆王父則父亦爲逆子,故義不兩全,惟棄父命而已。
齊、衛 注 晉納、齊圍,以二義託之二伯也。 圍戚, 據「圍宋彭城」當言「圍衛戚」,不言者,不使子圍父也。《論語》「夫子不爲衛君」,以爲輒得拒父者,此伯夷父命之説;以爲不得圍戚者,此叔齊天命 注 之説。夷、齊同行同志,聵父子勢同水火,此仁人所傷。不許聵之逆父,所以重父命,而輒之所行,君子傷之矣。 求援于中山。 中山,趙鞅之與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午,正南,比南荒。
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災。 記此以明用三桓之失道。
司鐸火, 《經》言災,《傳》言火,便文也。 火踰公宫。 司鐸、公宫皆不書,書桓、僖宫,明不當復立也。内災無所見,亦不書。 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 不言及,尊卑敵也。服説同二《傳》。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啟陽,鄅也。帥師而城者,取鄅而城之。不言鄅者,繼絶存亡,惡其滅鄅以自利,爲内諱,故不言鄅也。○啟,《公》作「開」。
宋樂髡帥師伐曹。 屢言伐曹,明志在滅之。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季孫卒。 季孫以後不復見。此内大夫卒皆日,王法所始。備記其卒,明世卿之繫于國也。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吴。 此蔡大夫而仕于吴也。凡放者多在敵國,蔡方倚吴,不能放大夫于吴。蓋蔡事吴如大國,仕獵于吴以自結,《春秋》辟其實,以放言之。
冬,十月, 癸卯,秦伯卒。 秦卒皆時,此獨日者,記卒之終,有加禮。○定九年立,至此十年不記一事,惟記卒、葬。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以下叔孫不復見矣。詳録事實,備本末也。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二月,《公》作「三月」。殺,《公》、《穀》作「弑」。
蔡昭侯 昭二十三年立。初從楚,自定公以後,吴滅楚,于哀二年遷州來。二十八年中九記事。 將如吴,諸大夫恐其又遷也,承,公孫翩逐而射之, 不言弑其君者,盜賤也。 入于家人而卒。 翩。大夫,非賤也。書盜者,從齊豹之例。
蔡公孫辰出奔吴。
文之鍇後至,先翩射之,中肘,鍇遂殺之, 此討其弑君,故殺之。 故逐公孫辰。 逐之以安國人。辰奔吴,是與昭同事吴者,如惡朝吴,則不得奔吴矣。
葬秦惠公。 秦以後不見。
宋人執小邾子。 執當地,不地者,執于宋也,蓋因其朝而執之。書者,著宋惡,且起下晉執。○二伯乃言執,宋言執,無伯之辭。僖世無伯,言執滕子,今又執小邾。邾、滕、薛舊爲宋屬。《春秋》乃屬魯,故定元年《傳》「滕、薛、郳皆吾役」是也。此稱人者,小邾有罪,故不稱宋執也。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討賊當稱人,不稱人者,夷蔡也。蔡爲外方伯,與楚殺大夫同,無稱人之例。
而殺公孫姓、公孫盱 注 。 盱,《經》作霍,皆翩黨。既逐同謀之辰,吴人以爲討,久乃殺姓、盱 注 以説于吴也。
晉人執戎蠻子。 使如上執小邾子。蓋楚圍蠻子,蠻子潰,奔晉,楚從晉索蠻子,晉因執而與之。執當地,不地者,執在晉也。○蠻,《公》作曼。
赤歸于楚。 一事兩言,文如赤歸于曹者,辟伯晉而京師楚也。董子説:「晉執戎蠻子赤,歸于楚,京師楚也」。
蠻子聽卜,遂執之, 晉執衛侯、曹伯,歸于京師,是二伯歸俘于天子之文;今直言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則與之同文,故使如二事然。若晉執後乃自奔楚,如宋人執小邾,與赤歸于曹相同。 以畀楚師于三户。
城西郛。 夏時而城,譏之也。西郛如中城之比,《春秋》兩書皆譏。
六月,辛丑,亳社災。 亳,二《傳》作「蒲」,殷都亡國之社。據下執邾子獻于亳社,是災魯之亳社也。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滕無世家,世系不詳。《杞世家》「滕、薛、騶,夏、殷、周之閒封也」,小不足齒列,弗叙也。此備記十九國之卒,明滕爲同姓之卒正也。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集解》:「亂故,是以緩。」過時而月者,危不得葬。○《春秋》蔡九卒七葬,一不卒不葬。以後蔡不見。
葬滕頃公。 日卒時葬,待如方伯然。蔡月而滕時者,相比見例,所以明尊卑、決嫌疑,《春秋》之大綱也。
五年,春,城毗。 城皆于冬時,此何以于春?明由于失閏也。周正子、丑、寅爲春,再失閏,則正月爲亥,因遲二月,農事亦遲二月乃畢。此以人事見也,志螽,以物候 注 見也。○毗,《公》作「比」。
夏,齊侯伐宋。 齊與宋最親,此伐宋,討其執小邾也。
晉趙鞅帥師伐衛。
夏,趙鞅伐衛, 哀世晉用兵一伐衛,此伐衛與上伐宋相比見義。 范氏之故也。 衛前助范氏。 遂圍中牟。 中牟,衛邑。不書圍,所謂「伐國不言圍邑」也。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杵,《公》作「處」。
齊景公卒。 詳《齊世家》。
冬,叔還如齊。 會葬例皆以月加于如上,此不加者,爲閏月見也。
閏月,葬齊景公。 《公羊》:「喪何爲以閏數?喪數略也。」《穀梁》:「喪事不數。」按,二《傳》不同。《白虎通義》謂期不計閏,若大功以下以月計,只記月數,故數閏,若大喪則不記之。此葬以五月爲禮,故得數之。二《傳》不同,乃參差例也。《春秋》二書閏皆在十二月後,所謂歸餘于終,又以閏三月爲非禮,是也。是《傳》意不拘有中氣無中氣,而閏概歸年末,則閏不與十二月相混,簡而易行。至月無中氣,其事甚明,不必移閏以顯之。後世曆家拘于中氣,置閏無常,使餘月與正月相混,簡册淆亂,此當據《經》改正者也。○葬不月,月者,危荼之立也。
六年,春,城邾瑕。 再言春城,明失閏。邾瑕者,所取于邾之邑也。不言取,爲内諱也。○瑕,《公》作「葭」。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春,晉伐鮮虞,治范氏之亂也。 四年《傳》「齊會鲜虞,納荀寅于柏人」,此伐取也。不言取者,惡二伯皆不自主,大夫執政也。
吴伐陳。 詳《檀弓》。
復修舊怨也。 吴已進,此猶狄之者,伐陳,惡事也。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言「及」者,分首從也。《傳》「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固在高之上,會盟列國,卿皆列數,此言「及」,一見例。陳乞將弑其君,故去荼黨,記國、高來奔,弑之先見者也。
六月,戊辰,陳乞、鮑牧 國、高、陳、鮑皆卿。 及諸大夫 《經》大夫不名,《傳》亦用其例,此緣《經》立説也。 以甲入于公宫。昭子 高。 聞之,與惠子 國。 乘如公,戰于莊,敗,國人追之。國夏奔莒, 奔莒不言,從其終録之也。 遂及高張、晏圉、弦施來奔。 晏、弦不書,非卿也,三命以上乃書于《經》。
叔孫會吴于柤。 吴者,狄之也。會吴者,伯辭也。此大會,獨言叔還者,省文,與襄十年柤會同。可知前殊會吴,此不殊,進吴也。此大夫不殊,七年公會亦不殊矣。會同,大事也,何以不日?辟盟也。盟日則會不可日,輕重之序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
昭王卒于城父。 昭王賢者,能復國。卒于城父,不地者,未踰竟也。
齊陽生入于齊。 陽生篡國。不言公子,當國也,不使陽生主之也。
逮夜,至于齊,與饋者皆入。 《集解》:「隨饋食之人入處公宫。」 冬,十月,丁卯,立之。
齊陳乞弑其君荼。 書陳乞弑君者,事由乞起。○荼,《公》作「舍」。
使毛遷孺子于駘。不至,殺諸野幕之下,葬諸殳冒淳。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春城邾瑕,冬又伐邾,惡内也。六年五伐邾矣。
宋向巢帥師伐曹。 伐曹與伐邾連書,起下同言以歸惡魯、宋也。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
宋師侵鄭,鄭叛晉故也。 此晉命也。起下救曹。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言魏氏,起三家分晉。晉以下惟黄池一見。
晉師侵衛, 哀世晉二用兵于衛。 衛不服也。 前衛從齊助范、中行氏,魏乃趙黨,故此報之。書此明晉卿之專,分晉之先見者也。
夏,公會吴于鄫。 柤會,大夫不殊,此公會不殊,起黄池之會進之稱子,以方伯待之。○鄫,《穀》作「繒」。
公會吴于鄫。 公不會方伯,此近世無伯,故公得會之。吴,揚州之伯,南方之遠國,吴進而九州之制成矣。此《春秋》所以終也。 反自鄫,以吴爲無能爲也。 詳《魯世家》。
秋,公伐邾。 哀世數用兵于邾,悉書其事以惡之。
季康子欲伐邾,乃饗大夫以謀之。秋,公伐邾。 此季氏主之,出公者,歸其權于諸侯也。
八月,己酉,入邾。
師遂入邾。 入邾,起下吴伐我之事。
以邾子益來。 《曲禮》:「諸侯不生名,失地名。」不言公以邾子至而言來,如他人以來也。
以邾子益來, 《集解》:「他國言歸,于魯言來,内外之辭。」《傳》内外例無明文,據杜説補。 獻之亳杜。 亳社,諸侯皆得立之,前書災即此也。
宋人圍曹。 起下滅曹。不日者,不可以日計也。
鄭桓子思曰:「宋人有曹,鄭之患也,不可以不救。」 宋王後,不當滅國,以此著無伯也。滅曹著其在青州,與内同州。青州有二王後,故宋用兵執人皆在青州,外州無之。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前宋侵鄭,故此救曹以報之。言救曹,許之也。
鄭師救曹,侵宋。 言鄭救,善之也,所以譏我之不救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
宋公伐曹,將還,曹人詬之。 以詬亡國,足爲炯。 公聞之,怒,遂滅曹。 不言滅者,諱同姓滅而魯不救也。
以曹伯陽歸。 宋爲王後,不統諸侯,即不許滅國,一見入曹,諱其滅文。滅宜日,不日者,諱之,使若未滅者然也。
執曹伯及司城彊以歸,殺之。 曹以下不見。
吴伐我。
三月,吴伐我。 齊、莒、邾伐我皆言鄙,三國連界于我,故以鄙言之。吴遠不得言鄙。 吴人盟而還。 不言盟,城下之盟,爲内諱也。《春秋》以夷狄待吴,故與吴無盟事。
夏,齊人取讙及闡。 闡,《公》作僤。
五月,齊鮑牧帥師伐我, 《集解》:「不書伐,兵未加而與之邑。」 取讙及闡。 十五年《傳》:「子貢曰:『吴人加敝邑以亂齊,因其病取讙及闡。』」《公羊》以取二邑爲邾子事,《傳》以爲季姬事,《世家》與《傳》同,足見《史記》本于《左氏》。
歸邾子益于邾。
齊侯使如吴請師,將以伐我,乃歸邾子。 不曰邾子歸而曰歸邾子,主内也。益之名,失地也。歸不書,此書者,爲下來奔也。
秋,七月。 據《傳》有事,而《經》無者,孔子削之也。魯事不待赴告,又非公不與史書之,而孔子乃略之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 杞卒正末。始卒一書時,後皆日。王者後,待之有加禮也。○定四年立,十四年不記一事。
齊人歸讙及闡。 取歸不言田,無伯之辭也。歸邑不言來,邑在内,非來可言也。
冬,十二月,齊人歸讙及闡, 《經》無月,《傳》有者,歸不月也。 季姬嬖故也。 《齊世家》:季姬嬖,齊復歸魯侵地。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三月而葬,速。杞以下不見。○杞七記卒,僖二十三年始卒,記之略,不日、不名、不葬,明黜杞也。以下皆日卒、時葬。昭六年月卒,因事貶也;定四年時卒。踰竟也。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
二月,甲戌, 《經》無日月,略之。 宋取鄭師于雍丘。 《傳》:鄭武子賸因嬖許瑕求邑,乃請外取,故圍宋雍丘。師出不以正也,又全軍覆没,辱莫大焉。稱鄭師不名者,貶之。按,終《春秋》言取師者只二事,宋取鄭,鄭亦取宋,皆循環之理,見兵不可黷,而大夫專兵之禍亟矣。
夏,楚人伐陳。
陳即吴故也。 《年表》:「楚伐陳,陳與吴故。」按,陳即吴事,《傳》未詳而有其文,知史公所見之《左氏》或較今本爲多也。
秋,宋公伐鄭。 因勝再伐之。
宋公伐鄭。
冬,十月。 據《傳》,冬有吴子伐齊事,《經》一時無事者,削之也。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月者,再出,謹之也。邾以後不復見。
邾隱公來奔。 《傳》:邾子歸,又無道,吴使太宰子餘討之;囚諸樓臺,栫之以棘,使諸大夫奉太子革以爲政,因此逃而奔我。 齊甥也, 吴、齊有怨,邾爲吴囚之,欲之齊,先過我,故書之。 故遂奔齊。
公會吴伐齊。
公會吴子、邾子、郯子 《傳》有邾、郯,《經》不言者,吴無從國,故但目 注 吴。邾,卒正也,郯,連帥也,會不只邾、郯者,舉一以見例也。 伐齊南鄙,師于鄎。 邾益方奔齊,此同伐齊之邾子者,太子革也。邾子、郯子不叙者,略之也。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齊人弑悼公,赴于師。 《集解》:「以疾赴,故不書弑。」凡弑君,赴多不以弑者,《經》書弑,則《傳》以弑言之,如趙盾、崔杼是也;不書弑,則《傳》以疾赴言之,鄭伯髡頑及此是也。
夏,宋人伐鄭。 既取其師,伐而又伐,修怨不已,所以有鄭取其師之敗也。
晉趙鞅帥師侵齊。 因吴、魯之師乘喪侵齊,無名甚矣。
夏,趙鞅帥師伐齊。 二伯之師不自相伐,趙氏伐齊,天下無伯。《經》言侵,《傳》言伐,便文也。 于是乎取犂及轅, 此外取不書之證,故凡書外取皆有義。 毁高唐之郭,侵及賴而還。
五月,公至自伐齊。 此從會吴伐齊而致。吴遠齊近,使得志于齊,危之,故月之也。
葬齊悼公。 賊未討而書葬,所謂定、哀 注 多微辭也。二伯葬例日,此時者,所以起其弑也。
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傳》例,諸侯納之曰歸。孟彄者,聵之徒,言歸于衛,從輒也。十五年蒯聵入國,彄復奔齊。言自齊者,齊爲之請而歸之,故孫林父稱歸自晉也。
薛伯夷卒。 定十二年記卒葬,後不記事,只記卒葬。薛四記卒,不卒者也。莊三十一年不名,昭三十一年名而日,起定十二年名而月。時卒、時葬,卒正下等正例也。
秋,葬薛惠公。 薛以下不見。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前伐未得志,故再伐之。
楚子期伐陳。 此楚、吴争陳。蔡已事從吴,陳從吴而楚争之,故伐之。
吴救陳。 詳《孔子世家》。
吴延州來季子救陳。 救,善事也,何以舉國?不與夷狄憂中國也。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齊爲鄎故,國書、高無 但言國氏者,舉重也。 帥師伐我, 報前會吴伐也。《世家》:「季氏用冉有有功,乃召孔子,孔子自衛反魯。」 及清。 齊伐皆言鄙,謂疆鄙之事,此不言鄙者,近也。《傳》言及清,敵兵深入,非疆事也。
夏,陳轅頗出奔鄭。 有罪出奔,書以謹之也。諸侯不守社稷,大夫不保宗廟,凡言奔,皆惡之也。○轅,《公》作袁。
陳轅頗出奔鄭。 鄭從齊,陳從吴,故陳從吴命以伐鄭也。
五月,公會吴伐齊。 此公與吴子同在師,公會當稱吴子,不言子者,不純進之。月者,爲下戰日出也。
爲郊戰故,公會吴子伐齊。 不言「以」者,避恃外。從吴之國多矣,獨舉公者,緣《經》立説,又爲隱見例。
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吴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戰于艾陵。 不言致者,齊敗甚也。不叙公者,不許從吴也。 展如敗高子,國子 不言高子,以國子主兵見獲,故書之。 敗胥門巢,王卒助之,大敗齊師。獲國書、 《傳》云「歸其元」,是殺言獲者。君生曰獲、死曰滅,大夫生死皆曰獲。此吴君齊臣,不以吴及齊者,齊尊吴卑。齊二伯,吴以國言,故可先之。此戰公在,不言公,辟從吴以勝齊。獨以吴主之者,不許吴得志于齊也。定、哀世多微辭,以世近事明,不須貶絶。 公孫夏、閭丘明、陳書、東郭書, 四人不書,非卿。 革車八百乘、 城濮戰,晉七百乘,鞌戰,晉八百乘。 《國語》言齊八百乘,魯賦于吴亦八百乘,然則八百乘,軍額也。 甲首三千,以獻于公。
秋,七月,辛酉, 滕子虞母卒。 滕七記卒:隱七年時卒、不葬,宣九年月卒、不名、不葬,成十六年日卒、不名、不葬,漸以進也;昭三年、二十八年、哀四年皆日卒,嘉之,故從方伯例。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滕以後不見。
衛世叔齊出奔宋。
冬,衛太叔疾出奔宋。 據《傳》,孔文子欲攻之。以自奔爲文者,治家失道,自取其禍也。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 此加賦强兵,違什一之制。季孫蓋使民計田出軍賦田賦,兵事也。用者,不宜用也。
春,王正月, 《傳》言正月,《經》無者,用田賦不以月見例。 用田賦。 詳《魯語》。
夏,五月,甲辰, 吴 孟子卒。 《坊記》:「娶妻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孟子卒』。」至《論語》謂之「吴孟子」。吴孟子三字不連,吴爲口繫,如口繫邾婁之例。
五月,昭夫人 《異義》:「《左氏》説孟子非小君,本爲妾,昭公立爲夫人,《春秋》就妾言之。使爲夫人,當稱夫人薨。」 孟子卒。 本爲夫人則當日,實用夫人禮。不如姒氏,本妾母,故不用夫人禮。 昭公娶于吴, 吴同姓。 故不書姓。 吴女當言孟姬,此不書姓,如宋女惠公元妃孟子卒者然。○周娶同姓,穆王已然,當時諸侯大夫習爲故事,不以爲非;《春秋》詳于種學,同族不婚,乃立不娶同姓之制,但譏昭公見例。此《春秋》特義也。 死不赴, 夫人例得赴。 故不稱夫人。 妾不得赴。哀母姒氏,《傳》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夫人」。如書致,升爲夫人,乃稱夫人。 不反哭, 定十五年《傳》:「不稱小君,不成喪。」不反哭即不成喪之變文。 故不言葬小君。 姒氏猶書葬,此不書葬但書卒,以見不應娶同姓,不言葬,以貶奪之。○稱小君當稱夫人薨,既不稱夫人薨,則不得稱小君,不以反哭不反哭爲斷。孟子生不稱夫人,薨不葬,本妾母之辭。
公會吴于槖皋。 吴地。不殊會吴者,進之也。《年表》「吴召魯、衛」,不言衛,不序也。
吴子使太宰嚭請尋盟。 既言尋盟,而前不一書盟,此不與夷狄盟,故終《春秋》無吴盟也。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鄖。 公不會大夫,此會,從衛侯録之,不嫌也。公與衛、宋和以伐鄭也。○鄖,《公》作運。
衛侯會吴于鄖。公及衛侯、宋皇瑗盟,而卒辭吴盟。 《傳》有盟而《經》無者,避與吴盟也。吴强帥諸侯以伐齊,與中國盟多矣,不書者,不許吴以盟也。《傳》之不盟者,緣《經》立説也。
宋向巢帥師伐鄭。 宋四伐鄭矣。
九月, 《傳》有,《經》無。 宋向巢伐鄭,取鍚 注 ,殺元公之孫。 自蕭出奔者, 遂圍喦。 據《傳》,鄭人城喦以處平元之族。 十二月,鄭罕達救喦。丙申,圍宋師。 《傳》詳日月而《經》不書,以伐國不月。杜以爲《經》無日月皆闕略,非是。
冬,十有二月,螽。 襄以下不記蟲災,略其微也。因失閏而書之,下同。
十二月,螽。 《公》作「 」。季孫問諸仲尼,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杜謂是歲應置閏,而失不置,司曆誤一月,九月初尚温,故得有螽。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于喦。 宋黷 注 兵不已,自取覆没。
宋向魋救其師。 上鄭圍。 鄭子賸使徇曰:「得桓魋者有賞。」 向巢也。 魋也逃歸,遂取宋師于喦。 取,易辭。 獲成讙、郜延, 新獲宋城。 以六邑爲虚。
夏,許男成卒。 諸侯出其疆卒不日。許男新臣卒于桓師,不言師,内桓師也。此卒于會,不言會,避伯吴也。許卒例日,不日,卒于會也。卒于會不言者,吴以夷狄主中國,諸侯莫敢不至,故諱之也。○成,《公》作「戌」。
公會晉侯及吴子于黄池。 《穀梁》:「吴子進乎哉!遂子矣。」吴之强大始于會鄭,終于黄池,凡三會、三伐、三盟,終書會伐而不書盟,中外例也。夷狄不責以信義,楚有盟者,大夷,進之已久,此大會不列序諸侯者,夷狄主中國也。○及者,由内及外。但叙二國者,兩伯辭也。
公會單平公、 《傳》有單平公,《經》無者,吴爲夷狄,方進之,不使與天子大夫相接。晉、吴皆無從國,但序二國而已。 晉定公、 哀世晉侯惟此一見。 吴夫差 吴夷狄,無謚,故直目君名。 于黄池。
秋,七月,辛丑,盟,吴、晉争先, 如滕、薛争長。 吴人曰:「于周室,我爲長。」 謂太伯居長。 晉人曰:「于姬姓,我爲伯。」 伯謂二伯。晉爲同姓,齊爲異姓,故齊稱伯舅,晉稱伯父也。 乃先晉人。 《吴語》、《史記》皆以吴先歃 注 ,賈氏亦然,謂吴先晉人而歃,非謂晉先吴也。雖有司馬寅之言,晉人用趙武、叔向與楚争盟故事,讓吴先歃。《經》以晉先吴者,此夏時會事,盟在七月,不書;使書,亦當如此次序也。 吴人將以公見晉侯,子服景伯對使者曰:「王合諸侯, 如踐土之盟是也。 則伯 二伯,齊、晉是也。 帥侯牧 侯牧,州牧,《曲禮》所謂九州之長,《王制》之八州八伯是也。《春秋》立九州之制,以魯、衛、陳、鄭、蔡、楚、秦、吴爲八伯。 以見于王; 如齊、晉合諸侯以朝王、會王世子是也。《顧命》太保帥西方諸侯,畢公帥東方諸侯,《詩》説陝以東周公主之,陝以西召公主之,此以二伯統八方伯之説也。 伯合諸侯, 齊、晉同盟諸侯是也。 則侯帥子男以見于伯。 子男爲卒正以下小國,《公羊》:小國稱伯、子、男,伯、子、男一也。魯爲侯牧,帥曹、莒、邾、滕、薛、杞以見于二伯,即魯六卒正,可以推之八州矣。 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 侯牧朝王,兼朝聘二伯,子男則兼朝方伯,故各有等威不同。 故敝邑之職貢于吴,有豐于晉,無不及焉,以爲伯也。 以吴爲伯,故職貢同于晉,《公羊》兩伯之辭是也。 今諸侯會, 作合。 而君將以寡君見晉君, 侯牧帥子男以見于伯。 則晉成爲伯矣。 晉爲伯,吴以魯見,是侯帥子男以見之禮。吴自處于牧,而魯降爲子男矣。 敝邑將改職貢。 將用子男見侯牧之禮。 魯賦于吴八百乘, 此侯牧見二伯之制。 若爲子男,則將半邾以屬于吴, 邾以六百乘屬于吴,此子男賦伯之制,今吴既以侯自居,則侯減于伯一半,故魯將以半邾之制三百乘賦于吴也。 而如邾以事晉。 吴自處于侯,而晉則伯也。伯禮加于侯,故事吴半邾,而事晉則當如邾六百乘。是晉與吴尊卑迥殊也。 且執事以伯召諸侯, 自命爲二伯。 而以侯終之, 其終用方伯之制,是自貶也。 何利之有焉?」吴人乃止。
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因陳從吴,故伐之。
于越入吴。 入吴,惡事也,故稱于越。入者,未滅之辭。吴王歸,與越平。下不書吴事。
六月,丙子,越子伐吴。 史文記事甚詳,侵伐無不書日月者,《春秋》之例,乃不書之。 丁亥,入吴。 言于越者,惡事也。入者,得而不居也。 冬,吴及越平。 《傳》所言日月與《世家》相合,而《史記》更詳,知劉氏本不及史公所據本完善。據七月盟時中國猶不知越入吴事,此書于秋前者,追書也。
秋,公至自會。 公會夷狄不致,致者,吴已進子,不外之,故不爲公諱。○七月辛丑乃盟,公歸當在八月。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中國主盟,惟衛事晉最謹,故《公羊》有「内衛」之説。内四州,魯外最貴衛,《論語》「魯衛之政兄弟」是也。外州最賤吴,以其遠,晚乃録之。吴與楚比,所謂稱王之國也。哀時諸侯叛晉,晉亦内亂,不能主諸侯,而二侵衛、一伐衛、一伐齊外,獨于衛責之嚴,以其服事謹故也。此記伯兵之終,以衛事結之,所以責晉之君臣者深矣。
葬許元公。 《春秋》詳六卒六葬,起爲外卒正國也。六卒,則不卒者多,以明卒正例不卒;卒者不日,日者,明與正卒不同。楚卒皆日,吴卒皆月,此皆時葬,又爲一見例。○昭十九年葬許悼公,後至此再記卒葬,以下不見。
九月,螽。 蟲災甚則月,九月而螽,猶得時也。此爲記災而書。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 《集解》:「平旦,衆星皆没,而孛乃見,故不言所在之次。」
盜殺陳夏區夫。 區夫,大夫也,不言大夫,殺于賤者,故不以上下之辭道之。言盜,殺 注 于賤者也。
十有二月,螽。 九月初螽,十二月猶不絶,此爲再失閏。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由人學以通于天學,亦如《大學》之格物誠意。麟爲後來之物,故以《經》爲俟後。
西狩 冬曰狩。《春秋》有行夏之意,十四年春即十三年之冬。三月首事,春狩絶筆,明用夏正也。 于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 《傳》例,「得用焉曰獲」,用焉爲牛馬字誤。 麟, 孔子受命制作,麟出爲瑞。麟,鹿身又甲,先師以爲木精;四足,又爲毛獸。東西混合,故先師又有土精之説。二《南》終于《麟趾》,《春秋》亦終于是。 以爲不祥,以賜虞人。仲尼觀之,曰:「麟也!」 麟爲靈物,非世界所有,天學通,乃在郊藪,此非時而至也。 然後取之。
注 衛:原爲墨丁,據《左傳》補。
注 命:原脱,據文意補。
注 盱:原作「旴」,據《左傳》改。
注 盱:原爲墨丁,據《左傳》補。
注 候:原作「侯」,據文意改。
注 目:原作「自」,據文意改。
注 哀:原無,據文意補。
注 鍚:原作「錫」,據《左傳》改。
注 黷:原作「瀆」,據文意改。
注 歃:原作「揷」,據文意改。下同。
注 殺:原作「賤」,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