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乎

张慧剑Ctrl+D 收藏本站

数年前,希特勒在威玛城演说,谓威尔逊之十四条不能成为当时和议谈判之基础而德人所受之待遇遂酷虐至极云云,此言也,吾人深同情之。

平心言之,凡尔赛和约实为一不道德之产物,克勒满梭之顽固自大的复仇主义,为未来世界种下无数祸根,今法人果又食其“苦果”矣。然克氏亦自有其说焉,一八七一年普鲁士战胜法国后,迫订降约于凡尔赛宫,当时法国代表只许自旁门出入,座次亦由德人指定,克氏时为和议代表团一少年属员,亲历此苦境,故标榜复仇主义最力。德国代表与协约国代表签订凡尔赛和约时,克氏故意指定德代表出入于法人当日出入之门,坐于法人当日所坐之位,并承认为报复主义。此种不必要之精神虐待,实逾越战胜国之荣誉立场,虽法人亦谓克氏之态度失当也(有一法人即以此理由,枪击克氏,不中)。

今德国又胜法国矣,希特勒果将以如何之条件加诸法乎?德法互仇之历史如环,希氏其注意及之,为历史造一新姿态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