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议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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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议员应在多长任期以后改选呢?这里涉及的原则是颇为明显的,困难在于原则的实际运用。一方面,议员不应有太长的任期致使他忘记他的责任,对他的职务漫不经心,执行起职务来完全为他个人的利益,或者忽视同他的选民进行自由而公开的商谈,这种商谈,不问他是否同意他们的意见,是代议制政府的好处之一。另一方面,他应期待有一个足使人们能根据他的行动过程而不是根据他的单个行为对他作出判断的任期。重要的是,他应该有和自由政府不可缺少的群众监督不相矛盾的最大幅度的个人见解和自由裁量。为此目的,这种监督的行使,象这种监督行使得最好的任何情形那样,就有必要给他以充分的时间以便显示他所具有的全部品质,并证明除了作为单纯顺从的投票者和选民意见的拥护者以外还有某种其他方法他能使自己在选民眼中成为值得想望和可以信任的代表。

要根据某个普遍法则来确定这些原则的界限是不可能的。凡是政体中的民主力量薄弱或过于消极需要加以激励的地方,凡是代表在离开他的选民后立即进入朝廷或贵族的环境,这种环境的影响全倾向于使他偏离人民的方向,冲淡他原有的民主感情,并使他忘记曾经选举他的人们的愿望并对他们的利益变得冷漠的地方——经常由选民负起责任更新对他的委托,对把他的气质和品格保持在正确标准上就是完全必要的。在这种情形下,甚至三年的期间也几乎是太长了;而任何更长的期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反之,凡是民主力量占优势并有增长趋势,要求对它的运用加以缓和而不是加以鼓励以致达到不正常的活跃状态的地方,凡是无限制的公开性以及日常的报刊保证代表的每一个行动都将立即被他的选民所知悉、讨论和判断,并且在他们的评价中他的地位始终不是提高就是降低,同时通过同样的方法民情的力量,以及所有其他民主势力,都经常在他心中起作用的地方——少于五年的期间就不足以防止胆小怕事的唯唯诺诺。英国政治中发生的有关这一切特征的变化说明,为什么四十年前居于先进改革家纲领中的显要地位的一年一度的议会,现在很少人关心也很少人谈到。值得考虑的是,不管任期长短,在任期的最后一年,议员所处的地位和在年度议会的情况相同,因此如果任期过短,在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就是年度议会。按照现在的情况,七年的期限尽管是不必要地长,也不值得为可能产生的什么好处而加以改变;特别是因为随时可能提前解散议会,这就把博得选民的好评这种动机经常保持在议员的心中。

不管就委托的存续说来多长的任期最合适,各个议员在从他选举之日起的任期届满后应空出他的席位,以及不应有整个下院的普遍更新,似乎是很自然的。假如有任何实际的目的需要推荐这项制度,要说的话可能是很多的。但是它遭到非难的理由比支持它的理由更有力得多。其一是,将没有办法迅速摆脱奉行着不得人心的方针的多数。在有限的,往往也是接近届满的,期限以后举行普选,以及随时可能因为阁员为了他自己而希望举行普选或者以为普选会使他在全国出名而举行普选,都趋向于防止议会和选民之间在感情上的重大分歧。如果下院的多数总是还有几年任期的话——如果下院的多数一点一点地接受新的补充的话,新补充进去的人可能取得其余多数的人的特质而不是改变他们的特质,这时上述分歧就可能无限期地继续下去。下院的一般意见必须大致和国民的舆论一致,这和杰出人物必须能自由表达其最不受欢迎的意见而不致失去席位,是同样根本必要的。还有另外一个反对逐步和部分更新代表制议会的颇为重要的理由。对相反对的力量有一个定期的普遍检阅是有益的,以便探测国民精神的状况,并无可争议地确定不同政党和见解的相对力量。任何部分的更新都无法确实做到这一点,即使在象某些法国宪法那样,一大部分议员,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议员同时出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关于允许行政有解散议会权的理由,将在后面涉及代议制政府中行政的组织和职权的一章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