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于投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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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票方法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秘密或公开的问题。我们将立即开始讨论这个问题。

把这种讨论归之于人们的躲躲闪闪或胆小怕事的心情是一大错误。秘密在许多场合下是有道理的,在有些场合下是必须的,而且,谋求不受到本可避免的邪恶的侵犯,并不是胆小。也没有理由认为,秘密投票在任何场合都不比公开投票可取。但是我们必须坚持说,在政治性质的事务上,这些场合是例外而不是常规。

如我已经有机会说到的,在许多事例中,制度的精神 ,它在公民心里造成的印象,是该制度所起作用的一个最重要部分,目前所要讲的就是这种事例之一。无记名投票制度的精神——选举人心中对它可能作的解释——是,选举权是他自己享有的权利;是为了他的特定用场和利益,而不是作为对公众的一种责任。因为如果它真是一种责任,如果公众对他的投票享有某种权利,他们岂不是就有权利知道他的投票吗?这种错误而有害的印象,可能已深深印入多数人心中,因为近年来以拥护无记名投票著称的多数人都有了这种印象。这个学说的早期鼓吹者们并不是这样理解的;但是一种学说在人心中产生的效果,不是在创造该学说的人中,而是在信奉该学说的人中显示得最为明显。布赖特先生 (1) 和他的民主主义学派对主张选举权是他们所称谓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感到十分关切。目前这一扎根于一般人心中的观念所造成的道德上的危害超过了无记名投票哪怕是在最高的估计上所能产生的一切好处。不管我们怎样来界说或理解这个权利观念,任何人都不能享有一种支配他人权力的权利(除了在纯粹法律的意义上),因此,他被允许拥有的任何这样的权力,在该用语的最充分的含义上,也都是在道义上的一种责任。但是行使任何政治职能,不论是作为选举人或是作为代表,都是支配他人的权力。说选举权不是责任而是权利的人们决不会接受他们的学说所导致的这种结论吧。如果它是权利,如果它是为了选民自己而属于选民的话,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能责怪他将选票卖掉,或者利用它来博得他的利益所系的人的欢心呢?不指望一个人在使用他的住宅,或者他的百分之三的股票,或者他真正享有权利的任何其他东西时专去考虑公众的利益。选举权的确是他应当有的,除其他理由外,作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但仅仅是为了使他不受到那样的待遇,即在依靠行使选举权的范围内他同样有义务使他的同胞不受到的那种待遇。他的投票不是一件他可以任意选择的事情;他的投票和陪审员的裁决一样和他的个人愿望无关。投票严格地说是个责任问题;他有责任按照他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和出自良心的意见投票。凡是有别的想法的人都不适于有选举权;对这种人来说,选举权不是把他的思想变好而是变坏。不是启发他的高尚的爱国心和对公职的责任,而是煽起和滋长他为自己的利益、享乐或任性而利用公共职能的倾向;这与驱使着专制君主和压迫者的感情和意志是同样的东西(在较低的等级上)。本来,居于某种公共职位,或者负责某种社会职能的普通公民对这种职能所加给他的责任的想法,肯定和社会赋予这种职能时的想法是完全一样的。社会对他的期望构成一个标准,他可能达不到这个标准但很少会高出于这个标准。他几乎肯定会对秘密投票作这样的解释:他没有义务按照那些不被允许知道他怎样投票的人的意思投票,而是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

这就是上述论点所以不能对俱乐部及私人团体中使用无记名投票和议会选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都一律适用的决定性原因。俱乐部的成员的确是和选举人错误地设想的那样,没有考虑他人的愿望和利益的义务。他通过投票宣布的不过是他愿意或不愿意在较密切的方式上和某个特定的人发生关系。这是一件普遍公认他有权根据自己的希望或意向加以决定的事情。而且让他能这样作出决定而不引起争吵,是对每一个人,包括他所反对的人在内,都有好处的。无记名投票在这些场合不致引起人们反对的另一个理由是,它不是必然或自然会导致说谎。有关的这些人的阶级和地位相同,由其中一人强迫另一人回答有关他投票情况的问题,将被认为是不适当的。议会选举的情形就完全不一样,而且只要产生需要无记名投票的社会关系存在,只要一个人比另一个人的地位高到足够使他认为自己有权指挥另一个人的投票,这种情形很可能将继续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沉默或含糊其词的回答肯定要被解释为未按照所希望的那样投票的证明。

在任何政治选举中,甚至按照普遍选举制(在有限制选举制的场合就尤其明显),选民有绝对的道义上责任考虑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他的个人利益,根据他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判断进行投票,恰如在只有他一个选举人并完全由他决定选举的情况下所要做的那样。承认这一点之后,显而易见的结果至少是,投票的义务,和任何其他的公共职务一样,必须在公众的眼皮底下履行并接受公众的批评;公众的每一个人不仅对这种义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而且,如果没有诚实而用心周到地履行这种义务,他有正当的权利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当然,无论是这个准则或是任何其他的政治道德准则都不是绝对不可违背的;它可以被更强有力的考虑驳倒。但是这项准则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致凡容许偏离该准则的场合都必须被看做是显然的例外。

毫无疑问,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按照公开的原则使选举人的投票对公众负责,他实际上将变成对某个强有力的个人负责,这个人的利益较之在秘密原则的掩护下完全解除责任时选举人自己的利益更加不符合社会的普遍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大部分选民的情况,无记名投票就可能是较小的祸害。如果选举人是奴隶,能使他们摆脱枷锁的任何事情是可以容忍的了。在少数支配多数的有害权力正在增长的时候,无记名投票最具有说服力。在罗马共和国的衰落时期,支持无记名投票的理由是不可抗拒的。少数寡头年复一年地变得越来越富、越来越暴虐,人民则变得越来越穷、越来越失去独立性,就有必要设置越来越强大的障碍以抵制把选举愈益变成肆无忌惮的重要人物手中的单纯工具的滥用。同样无可怀疑的是,就无记名投票曾经存在过的情形来说,它在雅典的政体中曾起过有益的作用。甚至在最稳定的希腊共和国里,自由可能一时被一次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得的民众选举破坏掉。雅典的选民虽未沦于习惯地被强制的地步,但他可能被收买,或者受到一伙人的非法暴行的威胁,如即使在雅典的有钱有势的青年人中也并不罕见的那种人。在这些情况下,无记名投票是秩序的重要手段,并有助于雅典人借以在古代共和国中出名的那个司秩序的女神。

但是在现代欧洲比较先进的国家里,特别是在我们国家里,强制选举人的权力已经减弱和正在减弱;现在对不正当投票的担心不是来自选举人受到别人的影响,而是来自选举人(个人或作为阶级成员)自己的有害的利益和可耻的感情。为了保证选举人不受别人影响而以解除对选举人的有害利益和可耻感情的一切限制为代价,就会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关于这个题目,以及一般地关于这个问题,对当前英国的适用方面,我在论议会改革的一本小册子 (2) 中已经表示了我的意见,其中的说法我感到不能有所改进,因此冒昧地将它抄录于下。

“在议会议员的选举中应该防止的主要弊病,即地主、雇主和主顾施加的强制,是无记名投票要加以排除的,在三十年前这样认为仍然是对的。而现在,我认为产生弊病的一个大得多的根源是选举人本身的自私自利或利己的偏心。我确信,卑鄙而有害的投票现在更常常起因于个人利益,或者是阶级利益,或者是选举人自己心中某种卑劣的感情,而不是由于害怕受他人摆布,而对于这些影响无记名投票使他能完全屈从,而没有任何羞耻或责任感。

“在不久以前的时代,上等阶级和富有阶级完全掌握着政府。它们的权力是这个国家的主要不平。按照雇主或地主的命令投票的习惯已经如此牢固地确立,以致除了只有在正义事业中才会有的强大的群众热情外,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动摇它。反对这种影响投的票,因此一般说来就是正直的、热心公益的票;但无论如何,也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它几乎肯定是好的投票,因为它是反对寡头政府的统治势力这一巨大祸害而投的票。假使那时选举人能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自由地行使他的特权,即使既不正直也不明智,也会是改革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它将打破当时的国家统治权力的羁绊,这种权力是造成并保持国家制度和行政中一切坏事的权力,也就是地主和市镇商人的权力。

“无记名投票未被采用;不过情况的发展在这方面已经并正在越来越多地做着无记名投票的工作。无论是国家的政治状态还是社会状态,由于它们影响着这个问题,已经大大地改变了,并且每日每时都在改变着。上等阶级现在已不是国家的主人。如果一个人竟以为中等阶级还象四分之一世纪以前那样对上等阶级卑躬屈节,或者劳动阶级还象以前那样依赖于上等和中等阶级,那么他一定是看不到时代的一切信号。那四分之一世纪中发生的种种事件不仅教会每个阶级了解它自己的集体力量,而且使地位较低的阶级的人处在对地位较高的人显示出远为大胆的态度的地位。在多数场合下,选举人的投票,不论是违反还是符合其上级的愿望,现在不是强制的结果(已不再有实行强制的手段了),而是选举人自己个人的或政治上的偏爱的表现。当前选举制度的弊病本身证明了这一点。引起群情愤懑的贿赂公行,而且蔓延到原先并无此恶习的地方,证明地方势力已不复是至高无上的;证明选举人现在投票是凭自己的高兴,而不是讨好别人。诚然,在郡和小市镇里,仍然存在着大量奴役性的依赖关系;但是时代的趋势是和这相反的,而且时常发生的事件正不断地有助于减少这种关系。一个诚实的佃户现在能感到他和他的地主一样有价值,正和他的地主和他一样有价值一样;一个买卖兴隆的小商人足可以感到不依赖于任何特定主顾。每次选举中投的票越来越是选举人自己的票。现在需要解放的远远不是选举人的个人情况,而是他们的思想。他们已经不再是别人意志的消极工具——将权力转入处于支配地位的寡头政府手中的单纯工具。选举人自己正在变成寡头政府。

“选举人的投票愈是根据他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根据他的主人的意志决定,他的地位就愈是和议会议员的地位相类似,因而就必须是公开的。只要社会的某一部分没有代表,宪章运动派 (3) 反对和有限制的选举权相联系的无记名投票的论点就是无懈可击的。目前的选举人,以及任何可能提出的改革法案所要增加的选举人中的大多数,是中产阶级,他们和地主或大工厂主一样,有着不同于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假使选举权扩及到所有的技术工人,甚至这些人也仍然将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同于非技术工人的阶级利益。假定选举权扩及到所有的男子——假定以前被误称为普遍选举权而现在用成年男子选举权这一可笑名称称谓的东西成为法律,选举人仍然会有不同于妇女的阶级利益。假定在议会中有特特别涉及到妇女的问题,如:妇女是否应被允许在大学毕业,对天天把妻子几乎打得要死的恶棍所加的温和的刑罚是否应改为某种更有效的刑罚;或者假定有人在英国议会建议实行美国各州一个接一个地不是用单纯的法律,而是用州宪法的修正条款正在制定的决定——已婚妇女应有权享有她们自己的财产。难道一个人的妻子和女儿无权知道这个人究竟是投票赞成还是投票反对支持这些建议的候选人吗?

“当然有人会反对说,这些论点所具有的力量来自选举权的不公平状态这种假设;还说,如果非选举人的意见可能使选举人的投票比随他自己去投票更公正、更有益,这些非选举人就比他更适于当选举人;凡是适于影响选举人的人就是适于当选举人的人;选举人应当对其负责的那些人,他们本人应该是选举人;以及作为选举人就应该受到无记名投票的保护以免受到他们不应当对之负责的强有力的个人或阶级的不当影响。

“这一论点好象是有道理的,我还曾一度认为它是无争论余地的。但现在我看来它是错误的。凡适于影响选举人的人并不因此他们自己就适于当选举人。后一种权力比之前一种要大得多,而那些还不能可靠地委托以高级政治职能的人们,对低级政治职能也许是胜任的。最穷苦和最粗野的劳动阶级的意见和愿望,作为对选举人以及议会意见的一种影响来说,可能是很有益的;但是在他们目前的道德和智识状态下,让他们充分行使选举权,从而给他们以压倒一切的影响,就可能是极端有害的。恰恰是没有选举权的人对有选举权的人的这种间接的影响,通过逐渐的发展,使得向每一次新的扩大选举权的过渡变得比较容易,并且,当时机成熟时,成为和平地实现这种扩大的手段。但是存在着在政治思辨中决不能不考虑到的另外一种而且是更深入一层的考虑。下述想法本身是没有根据的:除非公众有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开诚布公和对公众的责任感都是没有用的。认为公众舆论只有当它能强求一致时才是有效的,这是对公众舆论的效用的极肤浅的看法。必须当着别人的面为自己作辩护,这对那些行动违反别人意见的人来说是再重要不过的,因为这使他们必须具有他们自己的可靠理由。任何事情都不象顶着压力做事具有那样坚定的力量。要不是在一时的感情冲动的情况下,任何人将不做他估计会受到很大非难的事情,除非是出于他事先考虑好的和确定不变的目的;这种目的经常是一种不轻率的、深思熟虑性格的证明,并且,除了在极坏的人的情况外,一般地产生于真诚的和强烈的个人信念。甚至单单是必须对他们的行为作出说明这一事实,就是遵从至少能提出某种适当理由的行为的强有力的诱因。如果有人认为单纯保持适当的责任对权力的滥用不是多大的限制,他是根本没有注意过那些不感到有必要遵守那种限制的人的行为。甚至当公开性只不过是防止不可能作出似乎有理的辩护的事情,即只不过是使人不得不考虑,使每个人在他行动之前不得不决定如被要求说明其行为他将说些什么时,公开性是不值得重视的。

“但是,也许有人会说,如果不是现在,至少在将来,当所有的人都适于有投票权,并且当所有的男子和妇女由于他们(或她们)适合于有投票权而被允许投票的时候,那时 就不再存在阶级立法的危险了;那时选民是全民族,也就不会有不同于普遍利益的任何利益了;因为即使个人仍然按照个人的或阶级的动机投票,大多数人将没有这种动机;并且由于那时不存在他们必须对之负责的非选民,无记名投票排除的只是不正当的影响,其效果将是完全有益的。

“甚至在这一点上我也不同意。我不能认为,即使人民已适于并得到普遍选举权,无记名投票就会是值得想望的。首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不能被认为是需要的。我们试想一想这种假设所包含的事态吧:人民普遍受到教育,每个成年人都有投票权。如果,甚至当只有一小部分是选民,居民的大多数几乎是未受教育的时候,公众舆论象每个人现在所看到的那样,就已经是作为最后手段的统治力量,假定在一个所有的人都能阅读并都有投票权的社会,地主和有钱的人能违反人们毕竟难以抛弃的倾向行使权力,真是奇谈怪论了。但是尽管这样一来不需要秘密性作保护,但公开性则仍旧是需要的。如果说,作为社会的一员,并且不处在与一般公众利益显然相反地位这一单纯事实,就足以保证在没有来自公众舆论的鼓励或限制的情况下履行公共职务,则我们对人类的普遍观察就一直是极为谬误的了。即使一个人可能没有私人利益把他引向相反的方向,他在公共利益中的特定的一份通常是不足以使他在没有其他外部诱因的情况下履行他对公众的义务的。同样不能承认,即使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他们在秘密的情况下会和在公开的情况下一样公正地投票。当选民组成社会全体时他们在选举中就不会有和社会的利益相反的利益这种说法,经过考察是听起来响亮其实是无甚意义的。尽管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有(如该语所暗含的)社会的集体利益以外的利益,但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每一个人则可以有其他的利益。一个人的利益由他对之 有兴趣的一切事物构成。每一个人有许多不同的兴趣,正如他有许多不同的感情一样;有各种的爱好或厌恶,不论是出自私心的还是比较不坏的。不能说任何一种兴趣单独构成‘他的利益’;他是一个好人还是一个坏人是按照他选择这一类兴趣还是那一类兴趣决定的。在家里是暴君的人往往同情暴政(当不是对他本人实行的时候),因此他几乎肯定不会同情反抗暴政。一个嫉妒的人将投票反对阿里斯蒂德斯 (4) ,因为他被称为正直的人。一个自私的人情愿要甚至是微小的个人利益,而不要他的国家会从好的法律得来的他那一份好处;因为他本人特有的利益是他的思想习惯使他恋恋不忘也最能作出估价的利益。很多的选民有两套选择,其一是根据个人理由的选择,另一是根据公共理由的选择。只有后者是选民愿意直认不讳的。人们急于想显示的是他们性格的最好的方面,哪怕是对不比他们自己更好的人显示也好。人们在秘密的情况下将比在公开的情况下更容易由于贪欲、恶意、呕气、个人的对抗,甚至由于阶级或党派的利益或偏见,作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投票。存在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变得更为常见——就是:对坏人的多数所能有的几乎唯一的限制是他们对正直的少数的意见的不自觉的尊重。在象拒付债务的美国一些州的情形,在正视正直人所感到的羞耻中难道不存在对蛮横无理的选民的某种节制吗?由于所有这一切好处都将被无记名投票葬送,所以即使在对它最有利的情况下,也需要有比现在所能提出的强有力得多的事例(而这种事例正不断变得愈加软弱无力)来使无记名投票的采用成为值得想望的。” (5)

关于和投票方法有关的其他可讨论之点,不须多费笔墨。按照黑尔先生所创的个人代表制,必须使用选举纸。但是在我看来要紧的是,选举人应在公共投票处,或者,如近处无这种方便场所,则在某个任何人均可进出的办公署,并在一个负责公务员在场的情况下在选举纸上签名。有人提出允许选举纸在选举人自己的住所填写,并由邮寄送,或由公务员收取的建议,我不能不认为是致命的。这样,一切将在缺乏有益影响并面对一切有害影响的情况下进行。行贿者可以在秘密性的掩盖下亲眼看到他的交易得手,威胁者能够看到强迫下的服从当场变成无法改变;而另一方面,熟悉选举人的真实感情的人们的在场所能产生的有益的反影响,以及他的同党人或舆论的同情所具有的鼓舞作用,就都被拒之门外了。 (6)

应多设投票处,以便每个选民就近投票;不容许在任何借口下向候选人索取交通费。体弱有病的,经医生证明,应有权要求适当的车费,由国家或地方负担。议会议员竞选场、投票处书记,以及所有必要的选举机构,均应由公费开支。不仅不应要求,而且不能允许候选人负担除有限的少数选举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黑尔先生认为合意的做法是要求每一个把自己的名字放上候选人名单的人交纳五十镑金额,以防无成功希望、也并非真正有意要取得成功的人成为恶作剧的候选人或仅仅是爱好出名,从而或许夺去比较严肃认真的志愿者的当选所需要的少数选票。有一项费用是候选人或其支持者不能不负担的,也是难以期望公众会为想提出要求的人支付的,就是用广告、招贴和传单让选民知悉候选人的主张所需费用。为了所有这类必要的费用,黑尔先生所提议的五十镑,如果允许为这些目的开支的话(必要时可定为一百镑),应当是足够的。如果候选人的同情者想为委员会和游说花钱,无法加以阻止;但是从候选人自己口袋里拿出这种费用,或者超出五十镑(或一百镑)押金的任何费用,都是非法的并应该处罚的。如果出现舆论不允许虚报费用的情况,每个议员在就职时就须宣誓保证他没有也不会为了他的选举的目的直接间接花费超过五十镑钱或相当的价值;如果所言证明是虚妄的或者保证已被违反,他就要受到伪证罪的处罚。很可能,由于这些惩罚表明议会是认真的,它们将使舆论转向同一方向,使它不致象迄今那样把这一最严重的反社会罪行看作一种轻罪。一旦产生这种效果时,宣誓将毫无疑问地被认为是有拘束力的。 (7) “只有当舆论已经容忍被否认的事情时,它才容忍作虚伪的否认的人。”这就是臭名远扬的有关选举舞弊的情况。在政界人士当中,还没有作出过任何真正的和认真的防止行贿的努力,因为一直还没有希望选举不花费太大的真诚愿望。选举花费大对花得起这费用的人们是有好处的,可以排除为数众多的竞争者;任何事情,不管是怎样有害,只要把进入议会局限于有钱的人,就被当作有保守倾向而受到珍视。这是我们两党的立法者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感情,并且几乎是我认为他们真正蓄意不良的唯一之点。他们相对说来很少关心谁投票,只要他们感到有把握惟有他们自己阶级的人能得到选票。他们知道,他们能依靠他们阶级的人相互的同情,而正叩着这个阶级之门的新富们的卑躬屈节则更是一种有把握的依靠。他们还知道,只要能阻止民主主义者们被选入议会,就不需要害怕在最民主的选举制下有什么和富有阶级的利益或感情极相敌对的事情。但是,即使从他们自己的观点看,这种以恶制恶而不是相与为善是一种恶劣的做法。目标应该是,在将会导致他们撇开阶级偏爱的条件下,把两个阶级的最好的议员集合在一起,共同遵循共同的利益所探索出来的道路;而不是允许多数的阶级感情,在必须通过受少数的阶级感情影响的人去行动这种限制下,在选民中尽情发挥。

政治制度在道德上最为有害——通过它们的精神产生最大害恶——的方式,是把政治职能看作一种恩赐,受委托人必须作为自己所想望的东西去寻求这种职能,甚至为之付出代价,好象它是有利于他的金钱利益的东西。人们不喜欢为了许可他去做劳累的工作而花大笔钱。柏拉图对好政府的条件有个颇为正确的看法,他说,应该赋予政治权力的人是那些自己最不喜欢政治权力的人,还说,可据以劝使最适当的人承担起治理国家的劳累的唯一动机是害怕由更坏的人治理国家。当一个选民看到三四个先生们以前从未对无私的慈善事业慷慨解囊,现在却争着花钱以便能在他们的名字后面写上议会议员,这个选民将作何想法呢?他可能设想他们是为了他的 利益而蒙受如许牺牲吗?如果他对他们的作用作出颇不恭维的评价,他又可能感到他自己有什么道德责任呢?政客们爱把认为选举团体永远是不腐化的这一看法当作是热心家的梦想,在政客们自己愿意变成不腐化以前,情况的确是这样。因为选民的道德风格肯定将受候选人的影响。只要被选议员在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上为他的席位付钱,一切努力都将无法使选举事务不变成彻头彻尾利己的交易。“只要候选人自己,以及世人的习俗,不把议会议员的职能看成一种应尽的责任,而看成一种应谋求的个人利益,则任何努力都将无助于在一个普通选民中树立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选举议会议员也是一种责任问题,他除了考虑候选人是否适当以外不能根据任何其他的考虑自由地投票。”

在被选人这方面既不应要求也不应容许有为选举目的作任何金钱支付的同一原则,产生另一个表面上相反但实际上指向同一目标的结论。它否定了常常被建议作为使议会能为各阶级和各种不同情况的人们所接近的手段——议会议员的报酬。如果,象在我们有些殖民地那样,几乎没有任何适当的人能有力量从事无报酬的职业,那么报酬就应该是对时间或金钱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薪金。以为薪金会提供较大范围的选择,是一种错觉。人们能想到的给予这职位的任何报酬,都不会吸引那些抱着成功的希望认真从事于其他赚钱职业的人。因此,议会议员的职务本质上将成为一种职业,和其他职业一样,从事它的人主要着眼于金钱上的获利,而且受到一种本质上不稳定的职业的令人沮丧的影响。它将成为低等阶级的冒险家们所想望的目标;六百五十八人占有着议会席位,另外十倍或二十倍的人在期待着这种席位,依靠着对选民作一切许诺,诚实的或不诚实的,可能的或不可能的,并彼此争着煽动最下流的那部分群众的最卑劣的感情和最无知的偏见,就会不断地喊出高价来吸引或保住选民的选票。阿里斯托芬尼 (8) 所描写的克里昂和腊肠卖者之间的拍卖是经常会发生的情况的一幅蛮好的讽刺漫画。这样一个制度将是适用于人性的最坏部分的永恒腐蚀剂。它等于为他的同胞中一群最善于溜须拍马的人,最巧妙的骗子手,提供六百五十八个奖金。在任何专制政府下不曾有过这样一种生产大量邪恶谄媚的有组织的耕作方法。 (9) 当一个完全缺乏不论来自资产或来自职业的独立收入的人由于具有杰出的条件(这种情况随时都可以碰巧会有的),应该被选进议会以便提供其他能进议会的人所不能提供的服务的时候,存在有公众捐款的办法;当他在议会时可以象安德鲁·马维尔 (10) 那样,得到他的选民捐款的支持。这种方式是不该反对的,因为决不会给单纯的阿谀奉承以这种荣誉。人们并不那么关心这个和那个谄媚者之间的区别,因此不会操心到他的生活费用,以便得到这个人的奉承。上述的支持只是在考虑到突出的和感人的个人品质时才给予的,这种品质尽管不是绝对适合做全国代表的证明,但却是这种情况的假定,至少是具有独立见解和意志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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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 1811—1889)英国演说家和政治家。——译者

(2) 指1859年出版的《关于议会改革的意见》。——译者

(3) 宪章运动是1836至1848年英国工人阶级第一次独立的政治运动,以争取工人和劳动群众自身权利为目标,普及选举权是其主要纲领之一。——译者

(4) 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公元前530?—468?),被称为“正直的人”,古雅典的政治家和将军。——译者

(5) 《关于议会改革的意见》,第二版,第三十二至三十六页。

(6) “这一权宜办法之被推荐出来,既是为了节省费用,又是为了得到许多否则就不会投票的选举人的票,而这些人是该方案的拥护者们所认为特别值得想望的一类选民。这个方案实施于济贫法监护人的选举,在这情况下取得的成功被用来支持在更重要的议会议员的选举中采用它。但是在我看来这两种情况在作为该权宜办法的好处所依据的要点上是不相同的。在为了特种行政事务的地方选举中,这种行政事务主要就是分配公共基金,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人选完全落入对它表示积极关心的那些人手中;因为和这种选举有关的公共利益种类有限,而且在多数情形下为数也不很多,往往只有希望为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活动的人才愿意忙于这种事情;也许他人的干涉对他们说来越少麻烦越好,只要达到排除这些私人利益的目的就好了。但是当目前的问题是一国政府的大事的时候,凡是关心自己以外的事情的人,或甚至有理智地关心自己事情的人,都一定会对之感兴趣的,这时的目的毋宁是防止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的人投票,而不是用唤醒他们沉睡的思想以外的方法诱使他们投票。对选举关心的程度还不够使他去投票处的选民,就正是那种如果能在省掉那小小的麻烦的情况下投票,就会把选票给与最先问他要选票的人,或者因最微不足道的诱因而给与他的选票的人。对投票与否不关心的人大概不会很关心用什么方法投票的;处在这种心理状态的人根本没有投票的道德权利;因为,如果他投票,这张并不表达信念的选票,却在决定选举结果方面,和代表着一个人的思想和目的的选票一样算数,一样起作用。”——《关于议会改革的意见》,第二版,第三十九页。

(7) 1860年实施贪污行为防止法时出席下院委员会作证的人中的若干人,有些是对选举事项具有很多实际经验的,他们赞同(绝对地或者作为最后的手段)要求议会议员宣誓的原则;并且认为如设有处罚规定,它将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效的。(《证据》,第四十六页,第五十四至五十七页,第六十七页,第一百二十三页,第一百九十八页至二百零二页,第二百零八页。)韦克菲尔德调查(Wakefield Inquiry)的主任委员说(肯定是就另一建议说的),“如果他们知道议会在这问题上是认真的,这办法就会有效。……我敢肯定说,假如某种个人污名适用贿赂的定罪,公众舆论的趋向就会改变”(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二页)。上述委员会(也是现内阁)的一个卓越成员似乎认为,对不同于肯定誓言的单纯保证誓言附加伪证罪的惩罚是很不应该的;但是他不要忘记,证人在法庭上作的誓言就是保证誓言;而且提出的反驳(说证人的保证涉及立即要做的行为,而议员的保证则是对将来的)不过是这样一种意思:宣誓者可能忘记他曾承诺的义务,或者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违反了这种义务。但在现在这种场合,意外的事是完全不可能的。

更为实质性的困难是,选举费用最常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对地方慈善事业或其他地方事业的捐款;而规定议员不得在选出他的地区内提供慈善款项将是一种强有力的措施。如果这种捐款是诚实的,从此产生的声望是巨额财富几乎一定会得到的一种好处。但是最大的害处则在于,这样捐赠的款项事实上是在保持该议员的利益的美名下用于贿赂。为防止这一点,议员应作出这样的保证誓言:他在当地,或为了和当地或当地居民有关的目的所花的全部金额(或许除他自己的旅馆费用以外),应经过选举审计员之手,并由他(而不是由议员本人或他的支持者)用于公然宣布的目的。

使一切合法的选举费用由地方而不是由候选人负担的原则,得到两位最好的证人的支持(第二十页,第六十五至七十页,第二百七十七页)。

(8) 阿里斯托芬尼(Aristophanes,公元前448? —380? ),希腊喜剧诗人。——译者

(9) “如洛里默(Lorimer)先生所指出,给最低等阶级的人从事公务设置金钱的诱惑,蛊惑家就正式开业了。最值得反对的莫过于把极力主张走向自然恶化的政府形式变成许多积极活动的人们的私人利益这件事了。从不管是群众或是个人所表明的情况看,单凭他们自己的弱点,就只能模糊认识到这些弱点被一千个溜须拍马的人利用时会成为怎样的情况。假如取得六百五十八个有确定报酬(尽管是中等报酬)的位置要靠说服群众拥护无知和有知一样好,甚至更好的话,他们很可能相信并照之行事的。”(《弗雷泽杂志》1859年4月号中的论文,标题为“近时有关改革的作家。”)

(10) 安德鲁·马维尔(Andrew Marvel, 1621—1678)英国诗人和讽刺作家。——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