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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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些古代共和国内,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们的处境无异于隶役,或近似于隶役。古时各宪章所赋予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权利,充分证明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的财物可由儿孙继承,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这种权利的颁给,充分证明了在未颁给前,他们是和农村耕作者几乎一样,或竟全然一样,处于贱奴状态。

这些人,无疑是很贫困很下贱的,他们肩挑着货物,过市赴墟,从这里跑到那里,与今日拉车荷担的小贩相类似。那时欧洲各国,像现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些旅行者经过某些采邑,经过某些桥梁,过市赴墟,设摊售货的时候,把赋税加在他们的人身与货物上。在英格兰,这些税叫作过界税、过桥税、落地税、摊税。有的时候,国王以及在某些场合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商人,免纳各税。因此,这些商人的地位,虽在其他各点与隶役无异或极相类似,但仍被称为自由商人。不过,他们为报答保护者的保护,通常每年需纳人头税若干。当时非付厚酬,保护不易获得。所以,这类人头税可看作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补偿。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或限于其人之身,或凭保护者的好恶。英国土地清账册关于几个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记载,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各纳人头税若干给国王或大领主。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自由与独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入,多由国王制定比额,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取得这样的信用,来经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就对这全部税额联合负责。这种包税办法,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应当是十分适宜的,因为他们本来习惯于把庄园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其对这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但这种办法,对佃农亦有利。他们可照自己喜欢的方法从事稽征,并通过自己聘员之手将税款纳于国库,不必再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横暴了。这在当时被视为极重大的一件事。

当初,市民包办市的租税,和农民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后来,随着时代的推进,变成永久的。税额一定,以后永远不能再加。税额既成为永久的,以纳此税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因此,其他各税的豁免,便不限于一人之身,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个别的人,而属于特殊城市内的一切市民了。这个城市,因此成为所谓自由市;由于同一理由,市民成为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面说过的那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继承权与遗嘱权,一般常常是随着这种权利一同赐给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种种特权,是否常伴随着贸易自由权的赐与,赐给作为个人的个别市民,我不知道。也许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么直接的证据。不过,无论如何,贱奴制度及奴隶制度的主要属性,就这样从他们身上解除了,至少,从这个时候起,他们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

不仅如此,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颁布市法规,建筑城堡以自卫,使居民习战事,任守备。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凡属居民,不分昼夜,都需尽防卫责任。在英格兰,他们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所有诉讼,除公诉外,都可由市长判决。在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尤其大。

市税由市民包办的都市,不能不给它们以某种裁判权,借以强迫市民纳税。此时,国家纷乱,如果要它们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势必极其困难。但很奇怪,欧洲各国君主,为什么这样地用这部分税收来交换这种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税。我们知道,这种税收在一切税收中,是最不必劳神费财,自然会增加起来的。此外,还有一点,也是很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们竟然自动地在他们领土的中心,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

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须记得,在当时纷乱情形下,欧洲各国君主,也许没有一个能保护国内弱小人民,使其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国法保护,又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为其奴隶,乞求保护,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彼此相互保护。城市居民单个地说,没有自卫能力,但一旦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轻视。领主常鄙视市民,不仅认为市民的身份与己不同,而且认为市民是被释放的奴隶,其族类亦与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嫉妒愤怒,有机会即加以压迫侵凌,不稍宽恕。市民当然嫉恨领主,畏惧领主。恰好,国王亦畏惧领主,嫉恨领主。另一方面,国王虽亦鄙视市民,但他没有嫉恨他们畏惧他们的理由。所以,相互的利害关系,使国王和市民互结同盟,以抗领主。市民是国王敌人的敌人,所以,国王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尽其所能,使市民的地位变得稳固。给予市民权力,使其能推举市长,制定市法规,建筑城堡自卫,进行军事训练,国王就这样尽他权力之所及,把一切独立安全的手段给予市民,使他们不依靠领主。但要使他们的自由同盟能对他们提供永久的安定,能对国王提供相当大的援助,则又非有正常的政府组织不可,非有强制居民服从的权威不可。至于把市税永久包给他们,则是为了表明心迹,使愿结为朋友结为同盟的人,不惧他将来会再压迫他们,会把税额提高或把税包给别人。

对领主感情最坏的国王,对于市民,敕赐往往最为宽大。例如英格兰国王约翰,对市民最为宽容。法兰西菲利浦一世,全然失去统率领主的权力。至其末年,据神父丹尼尔说,其子路易,即后来称为肥路易的,与国内各主教,筹商最适当的方法,以取缔领主暴行。主教们的意见,可归纳为两种提议:第一,在国王领土内,各大城市都设市长和市议会,以创设新的管辖体系;第二,使城市居民,组织新的民军,听市长调遣,在必要时,出发援助国王。据法兰西各考古学家说,法兰西市长制度和市议会制度,就是这时创立的;德意志大部分自由市也是在式微的苏阿比亚王统治下,才得到这种种特权;有名的汉萨同盟,也是在这时才开始崭露头角。

都市民军的力量,此时既不下于乡村民军,一旦有事,又容易集合,所以与当地领主争议时,他们常占优势。意大利、瑞士等地,各个都市或由于离首府所在地很远,或由于本身的天然力量,或由于其他缘故,君主对它们已全无权力,它们大都逐渐成为独立的民主社会,并征服当地贵族,迫令其拆毁乡间城堡,而以和平居民资格居住在都市内。伯尔尼民主国及瑞士其他若干都市的简史,类皆如此。除威尼斯外,十二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意大利屡起屡灭的无数大民主国的历史亦如此。

英、法两国王权虽有时甚为式微,但从未全部消灭。都市因此没有完全独立的机会。但因市民势力日涨,除上游的市税以外,国王一切赋税,须得市民同意,才征收得到。国王有急需,就通诏全国各市,使派遣代表,出席国会。这些代表可与牧师和贵族一起议决,给予国王特别经济援助。由于市民代表,大都袒护国王,国王有时利用他们抵抗议会内大领主的权力。这就是市民代表出席欧洲各大君主国的国会的由来。

秩序、好政府以及个人的自由安全,就在这种状态下在各个都市确立了。但此时,乡村耕作者,依然受到贵族的各种迫害。处于无力自卫状态的人,自然满足于仅够过活的生活资料;因为,拥有更多财富,只会招惹压迫者更苛虐的诛求。反之,当人们勤劳的结果确有亲自享受的把握时,他们就自然会努力来改善他们自身的境遇,不仅要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且要取得生活上的便利品和娱乐品。所以,以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为目的的产业,在都市建立的时期,比在农村早得多。在贱奴状态下受领主钳制的贫穷农民,稍有储蓄,必掩藏唯谨,免得领主看见,据为己有,而且一有机会,即逃往都市。加之,当时法律对市民既如此宽纵,同时又如此热望削减领主对农民的权力,所以,农民只要逃往都市,一年不为领主所获,即可永享自由。因此,乡村勤劳居民,一有积蓄,自然会逃到都市来,把都市看作他们唯一安全的避难所。

城市居民的食品、材料和产业手段,归根结底,都出自农村。但近海岸沿河边的城市居民,却不一定只从邻近农村得到这些物品。他们有大得多的范围。他们或用自身工业的制造品作交换,或经营遥远国家间的运送业,以甲国产物交换乙国产物,而从远地取得他们所需要的种种物品。一个城市不但在其邻近各农村都很贫乏都很衰落,而且在它所与通商的各个农村也都很贫乏很衰落的情况下,仍可发达起来,日臻于富强。因为单个地说,每个农村对它所能提供的食料与雇用机会也许有限,但综合起来说,它们所能提供的却极可观。不过,在商业范围还极狭隘时,有些国家就很富裕,产业就很发达了。例如,未曾灭亡时的希腊帝国,亚巴西德统治下的撒克逊人的帝国,未被土耳其人征服的埃及,巴伯里海岸某地,以及摩尔人统治下的西班牙各省。

在欧洲,最早由商业致富的,似为意大利的城市。意大利当时居于世界的文明部分和进步部分的中心。十字军虽然破坏了许多资财,伤害了许多居民,妨碍了欧洲大部分地方的进步,但却非常利于意大利若干城市的发展。为争夺圣地从各地出发的大军,对威尼斯、热那亚和比萨各市的航海业,给予了极大的鼓励。十字军有时由这些地方的船只运送,粮食常由它们供给。它们简直可以说是大军的辎重队。使欧洲其他各国遭受极大破坏的十字军,却成为这些民主国富裕的源泉。

商业城市的居民往往以制造品和奢侈品运往富国,只满足大富翁的虚荣心,大富翁也很愿意用大量本国生产物来交换。因此,当时大部分欧洲商业,主要是以本国生产物交换较文明国的制造品。英格兰的羊毛常与法兰西的葡萄酒及弗兰德的精制呢绒交换;波兰的谷物亦常与法兰西的葡萄酒、白兰地酒及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绒交换。

这样,对精良制造品的嗜好,就通过国外贸易逐渐普及到没有精制造业的国家。但这种嗜好,一经普及于国内,便引起很大的需要,商人为免去运输费起见,自然会想到在本国建立同种制造业。这就是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各地为远地销售而建立的制造业的由来。

但我们必须注意,世界上从未存在过而且也绝不可能存在完全没有制造业的大国,我所说的大国没有制造业,所指的只是精良进步的制造业,或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各大国大部分居民所穿的衣服所用的家具,都是本国产业的产物。这种情形,在普通所谓无制造业的贫国,尤为常见,而在普通所谓制造业发达的富国,反而不常见。与贫国比较,富国下等阶级人民日用的衣服、家具,反有大得多的部分,是外国的产物。

各国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其发生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是国内商人和企业家像上面所说,有时因要仿效外国某种制造业,而勇往直前地(如果可这样说),把资本投下来经营。像这样发生的制造业乃是国外通商的结果。十三世纪盛行于路卡地方的绸制造业、绒制造业、缎制造业,即如此发生。此等制造业,后为马基雅弗利的英雄之一卡斯特拉卡尼的暴令所驱逐。1310年,有九百家族,被逐出路卡;其中,有三十一家,退往威尼斯,建议在那里开办绸业。当地官吏准许,并给以多种特权。因此,他们就在那里创设绸业。开始的时候,即雇有工人三百名。伊丽莎白时代才传入英格兰而在古代即已盛行于弗兰德之呢绒业,现在里昂及斯皮塔菲尔的绸业,似乎也是这样发生的。这样发生的制造业,因为是仿效外国,所以,大部分使用外国材料。当威尼斯初有制造业时,一切材料都从西西里及利文运来。更久以前的路卡制造业,其所用的材料亦产在外国。桑树的培植,蚕虫的饲养,在十六世纪以前,意大利北部人似乎还不大知道。种桑养蚕的技术,在查理九世才传入法国。弗兰德制造业所用的羊毛,主要来自西班牙和英格兰。西班牙羊毛,虽然不是英格兰毛织物最初采用的材料,却是适于远地销售的毛织业最初所采用的材料。现时里昂制造业所用的丝,亦大半是外国出产;而且,在它初建时,就全部或几乎全部是外国出产。斯皮塔菲尔制造业所用的材料,大概一向都不是英国产物。像这样的制造业,大部分是因少数人的计谋而创办的,所以设立的地址,有时是滨海的都市,有时是内陆的都市,视这少数人的利害关系和主意而定。

有时,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是自然而然地由家用品制造业和粗物制造业逐渐改良而成的。我们说过,即便最贫陋的国家,亦常有家用品制造业和粗物制造业。由这种制造业逐渐改良而生的制造业,大都使用本国出产的材料;这些材料最初往往是在离海岸很远有时甚至离可通航运的水路亦很远的内地加工的。土壤肥沃的内地,耕作容易,所产物品,除了维持耕者生活所需外,还有很多剩余。这种剩余,因陆运费太贵,航运不便,不易运往外地。因此,丰饶的出产,使粮食便宜,从而鼓励工人住在那里。他们觉得,在那里劳动比在其他地方可获得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他们所用的材料是本地出产的,他们把材料加工后,即以制成品,或者说,以制成品的价格,换得更多的材料和粮食。他们节省了由内地到沿河沿海各地或遥远市场的运输费,从而给剩余部分天然产物增加了一个新的价值。这样,耕者可以用比从前更为简易的条件,从这班工人手里取得对他们有用或者使他们满意的物品。对于剩余部分农产物,耕者可取得更高的价格;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便利品,又可以较低价格买得。这种鼓励农民并使农民有能力进一步改良和耕作土地,因而增加剩余的产量。土地肥沃,使制造业诞生,而制造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增进土地的出产力。制造业最初仅供应本地;后来,作品改良精致了,便能供应远地的市场。因为,天然产物甚至粗制造品很难担负由陆运运往远地的费用,而精制造品却不会遇到这种困难。精制造品,在小容积中,常包含大量天然产物的价格。例如,一匹精制呢绒,虽仅重八十磅,但所含价格,却不仅是八十磅羊毛的价格,而且,有时,还包含着几千磅谷物,即各种工人及其直接雇主的生活资料的价格。这种谷物,如果以谷物的原形运往海外,定然是极困难的。但若以精制品的形态运往,则虽运往最远的角落亦很容易。利斯、赫利法克、设菲尔德、伯明翰、沃弗汉普顿等地的制造业,就是按照这个方式,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这种制造业是农业的结果。其推广与改进,在欧洲现代史上,一般迟于那些由对外贸易促成的制造业。在现在上述各地很繁荣的那些制造业适于外销以前一百多年,英格兰就以其用西班牙羊毛为原料的精制呢绒业著名于世了。前一类制造业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推广和改进的,而农业的推广与改进,又是国外贸易和直接由此而产生的制造业的最后和最大的结果。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