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岛读了植木寅夫的新证词,觉得被警察逼供的过程多少有夸张的成分,但却未必不是真的。他读完第一份自白书时,觉得极其自然,丝毫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读完第二份自供,却也觉得颇为合情合理。当时,警局内部确实还残留着类似的不良风评。真相如何尚不明确,但律师的心却逐渐偏向了新证词。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强迫、拷问、威胁获得的证词,或在不当的长期滞留、拘禁后获得的证词,无法作为证据。通过欺诈性审讯(比如共犯明明没有招供,却欺骗嫌疑人已经招供)、利益诱导获得的证词缺乏任意性,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
然而多数情况下,被告主张自身无罪的理由,就是在警局做出的非任意性自供。因此,与自供相互证伪的补充证据就成了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补充证据包括物证和第三者证词。按照性质,可划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案子里,他向山岸甚兵卫借了高利贷后无法还贷,用来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也即将被回收,这些都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这些间接证据证明了他具备杀人动机。从犯罪时间上来看,植木寅夫没有不在场证明,他九点左右离开“万牌庄”,回来时不到十点。这一点,打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柴田,还有“万牌庄”的老板、工作人员都可以证明。这也是情况证据,或者说间接证据。
植木离开“万牌庄”后不久,中村是也通过自家厕所的窗户看见了他的身影。但是,中村并没有看见植木走进山岸甚兵卫家将其杀害,只是说看见植木往甚兵卫家的方向走去。这份证词也是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说到物证,就是柴火和蓄水池里捞出的手提保险箱。调查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甚兵卫的手提保险箱不翼而飞,于是抽干附近蓄水池的水,找到了保险箱。但柴火和手提保险箱上都没有检测出植木的指纹。前文也提过柴火上无法提取指纹的原因,警方的调查记录如下:
问:你用什么东西击打山岸甚兵卫的后脑?
答:松木劈成的柴火。就是放进“灶”里烧的木柴。
问:长度是多少?
答:三十厘米左右。
问:从哪儿拿的柴火?
答:山岸家后门的屋檐下堆着木柴。我早就计划着要用这些木柴杀死山岸。
问:所以,你老早就知道那地方堆着柴火?
答:是的。
问:行凶后,你怎么处理柴火的?
答:放回原来的位置了。
问:那么,如果回到后院堆放柴火的地方,你还认得出是哪一根吗?
答:如果有人把它烧了,或者移动到了别的地方,我应该看得出来。
问:第二天接到报警时,警方立刻保护了现场。所以应该还在原来的地方。
答:那么,去了现场应该能认出来。
完全看不出植木在二次供述中提到的联想游戏式的诱导审讯。
警方带嫌犯现场指认时的记录如下:
“嫌犯走到山岸甚兵卫后院东侧,看见屋檐下堆放的三十五根松木柴火,立刻指着顺数第二层的一根木柴说:‘就是它,就是用它打的。’
“调查员用戴手套的手取出嫌犯指认的木柴,将其放到同样戴着手套的嫌犯右手上。嫌犯将其握在手里两三次,又尝试挥舞了五六下。
“‘就是这根柴火,错不了。长官,这是我用过的东西,凭手感我就知道。’
“嫌犯说完,又向调查员展示柴火侧面松树皮上的节疤。说:‘我记得这块节疤的形状,我把柴火拿在手里时见过。’
“又提议道:‘长官,这根柴火上应该沾着我的指纹,请好好查查。那时,我用力握着它好长时间,右手的指纹一定留在了上面。’
“嫌犯的态度极其配合。”
植木寅夫在调查时表现出非常配合的样子。看上去甚至像在讨好警方。
原岛抽时间去了趟警察署,见了搜查科的系长,第一次看到了初期调查记录等资料。自从警方得到了中村是也的证词之后,调查重心基本集中在植木寅夫一个人身上。植木被逮捕后很快认罪,所以警方也乐得轻松,立马把嫌犯移交给了检察院。
“律师先生,听说被告翻供了,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系长知道原岛是植木的援助律师,所以刻意注意了言辞,但言语间却掩饰不住对植木的愤怒。
“警方绝对没有逼供。当然,也绝没有说过只要认罪就早点放你回家,只要认罪就向检察官求情免于起诉,或者翻供的话就会使出吃奶的力气送你上断头台那样的蠢话。植木一被逮捕,立刻滔滔不绝地坦白了杀人经过。他一边麻利地画山岸家的简图,一边跟我们说自己是怎么进到山岸家同他搭话的,又是怎么把他杀死的。那根用来杀人的柴火,就跟现场调查记录写的一样,也是他本人指认的。他确认了手感,握在手里挥舞了五六下,说错不了,就是它。还跟我们说记得节疤的形状,要我们查查指纹。有些事儿我们根本没问,他也献殷勤似的说了。如果不是真凶,怎么可能说出和现场情况如此一致的证词?”
系长用了“献殷勤”这个词。有些嫌犯为了获得良好待遇,或者早日被送到看守所,会有计划地迎合参与审讯的警察。之后再翻供,反咬一口,说自己之所以认罪,完全是由于警察的逼供。植木寅夫也是如此吗?
或者,假设植木态度迎合——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会不会跟他二次供述中说的一样,是因为相信了警方“早日放你回家”“让你免于起诉”等利益诱导性言辞,为了给警察留下好印象,才极力表现出一副“献殷勤”的样子呢?
公审日期已迫在眉睫,原岛在处理其他诉讼的间隙抽空去了趟看守所,探视植木寅夫。
植木寅夫个子很高,身材瘦弱,长着一张女人一样柔和白皙的脸。眉毛和眼角微微下垂,嘴唇单薄,额头狭窄。他前来迎接援助律师,对为自己提供免费劳动(“当被告人因经济问题无负担能力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条)的原岛表达了感谢和尊敬。
原岛觉得,这样一个长相温柔的男人实在不像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却又隐隐感到那张女人一样的脸下藏着某种残忍与狡猾。原岛见过的被告虽然有数百人,可还没厉害到单凭长相就能判断对方诚实与否。
“我既然接了你的案子,你就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告诉我一切。否则,我无法正确地为你辩护。”
会见室里,原岛叮嘱道。
“你的第二次供述,说在警察面前的自供都是假的,没错吧?”
“没错。那是在警察诱骗下做的自供。”
笔直站着的植木寅夫用铿锵有力的声音答道。
“警方诱导审讯的经过和你二次供述里说的一样?”
“对,一模一样。”
“警察说,你很配合地说了所有犯罪经过。那根作为证物的柴火,也是你主动向调查员展示的。”
“不对。跟我二次供述说的一样,那都是审讯时警察教我说的。”
“你在法庭上也能这么说吗?”
“当然。”
“那么,我们就按照这个方向思考一下辩护策略。”
“律师先生。”植木寅夫郑重其事地说道。
“我有被警方逼供的证据。”
“证据?”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