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对利润问题的考察时,我论述了在企业家手中的资本积聚或者再分割各自对国民财富量的利弊。与此同时,我注意到把资本的分割同土地的分割区分开来,并提到在地租学说之后,要开始更透彻地论述后一个问题。在讨论地租问题时,已涉及到地产的“集中”或“再分割”的影响问题。在完全结束我们对这一部分的研究之前,更充分地探讨这一非常重要的论题,特别是把论述利润时已经确立的原理应用到这个问题上来,也许不致被认为是不恰当的吧。
“地产的再分割”本身当然完全不同于“资本与生产性行业的再分割”,因为就土地所有者本身来说,他未必是资本的占有者或是在生产中使用资本的人。但是我们将发现前一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后面的两种结果。
当土地分割得非常零碎的时候,土地所有者完全不可能仅仅靠地租来生活,因为他的地产太小,以致不能为维持他自己的和他家庭的生活提供足够的地租收入。因此,如果他还不是一个劳动者的话,他不得不成为一名农场主,以便把利润和工资合并到地租上去来增加他的收入。无论他那时拥有的资本多么少,都将用在他土地的耕作上。当一国的许多小土地所有者分割了该国的全部土地时,每个人都成了他自己小领地的农场主,当然就不可能还有大规模耕作的土地了,因为富有的资本家还能上哪儿去找可以占用和耕作的土地呢?虽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处于这种状况,但是分割得很零碎的土地面积越大,大地产所有者拥有的土地就越少,而他们的大地产则使他们有可能亲自进行大规模耕作,或者把它们出租给富有的承租人。因此,地产的再分割必然趋向于排斥富有而开明的农场主的耕作,并且大大增加农业企业的数目。此外,当农场主把土地分给他的几个儿子的时候,他不能不把农具也分给他们(除非他有意让他们中间一个或更多的人把他的一份地产卖掉或出租),因为只给他们留下一小块土地而没有留下利用这些土地的工具一定是荒唐的。如果他分割了他的土地,那么他也必须大致上平均地分割他的资本。促使他以相等的或接近相等的份额遗赠他不动产的同一感情,当然也一定会引起他对他的动产作相同的分配。如果这一地产很大,在他的儿子之间分掉之后,每一份土地还能使它的所有者单靠地租就能维持生活,那么这位父亲就可以把他个人的财富增加到他最宠爱的一个儿子的财产上去。但是,当地产太小而做不到这一点的时候,当每个幸存者为了依靠他的土地来生活而必须亲自耕作的时候,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了。总之,如果家庭的土地被分割了,那么对这些土地作应有的改善所需的资本就必然也要被分割。我们由此看到,地产的再分割直接导致农业企业的再分割,并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农业中使用的资本作同样的分割。
为了揭示这一现象对国民财富所产生的影响,我们只要查阅利润一章中关于资本与企业的集中或分割方面已说过的东西就行了。我们在那里发现,就任何国家的财富量而言,少数大企业主管理社会的生产性资本比许多小企业主管理更为有利。没有必要再来重复我们用来证明这一论点的论据,而只需查阅一下叙述这些论据的地方就足够了。那里所阐明的凡适用于一般生产性行业的论点,当然也必然适用于农业和其他行业。因此,我们只需弄清一个问题,即农业有没有它所特有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是否倾向于限制或扩大上述一般原因的作用。
在为农业所特有的并使影响一切行业的那些一般原理的作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中,首先我要提到的是,就农业本身的性质来说,它是不能用像商业或制造业那样大的规模来经营的一种行业。大农场所占据的一大片地面是对经营管理的一大障碍。占地面积越大,农场主要处处照顾到就越加困难,而没有这种监督,他的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必定会大大减少。显然,制造业企业不存在这种障碍,因为它们必须限制在厂房的四壁或院墙之内。甚至商人也不必行走比从会计室到码头更远的路程,因为他可以利用信件来处理远地的事务。当然,尽管同制造业者相比,不论商人经营的规模是大还是小,他们受别人的支配总要多一些。
除了这一特有的情况之外,农业是一件特别需要农场主精心管理的工作。因为,这种工作,不像许多别的行业那样可简化为相同的日常工作。如果走进一家棉纺厂,你就可以确信,你在今天看到的工作是全年工作的一个样品,春天和秋天,夏季和冬季都没有任何差别,永远重复着千篇一律的常规性工作。可是,在一个大农场里,不断有变化。总有一些意外的事故需要提防或补救,农事的好坏取决于一切变化中最多变的天气,洪水的突然暴发或者暴风雪的骤然降临,使庄稼、牲畜和围栏处于危险之中,必须立即采取果断的措施,否则一切都会被损坏或者丧失殆尽。所有的土地也是不尽相同的,从而对一切土地用同样的方法来处理将是行不通的,用各种土地来生产同一种农产品也是不利的,农场主必须注意到这些差别。他必须时刻注意认真清除田间的杂草、整修围栏和保持排水沟的疏通。最重要的是,在坏天气到来之前,他必须不失时机地收藏好他的干草和谷物。此外,他必须有大量的实践知识,以便确定最适合于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的作物轮作制,并且在必要时加以改变。所以,一个农场主的工作,不仅要有非常丰富的技术知识,而且经常需要机警敏捷,以便及时采取对症下药的措施。因此,如果同能力极差或能力一般的农场主的人数相比好的农场主是很少的;如果他们获得了很高的报酬,那么这一切也就不足为怪了。但是,所有这些困难必将随着一个人管理的土地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所以很快会到达一个极限,如果超过了这一极限,农场面积的增加就不再是可取的了。
再者,如果农场非常大,每天把劳动工具搬到田头以及把谷物和其他农产品运到家里,就得浪费过多的时间和劳动。因此,为了较边远地区的便利,就得建立某种附属机构。这样一来,这个农场实际上分成了两个以上的农场了。可是,它们都失去了农场主专心致志管理的好处。 [63]
由于这一切原因,用制造业或商业那么大的规模来经营农业是不会有利的。因此,就农业来说,中等企业对国民财富和个人财富都更为可取。
上述论点只是用来说明,任何人经营的农业不仅受他所支配的资本量的限制,而且受该行业本身性质的限制。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这些限制也许还是宽得足以使一个人能够有利地经营的最大农场与最小农场之间造成极大的差别。
下一个论点,如果有什么用处的话,那么它有助于证明小规模耕作制的优越性超过大规模的耕作制度。
在论述地租学说时,我们根据在那里摆出的理由做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一切耕作制度中,由许多小土地所有者各自在他的一小块土地上劳动的耕作制度,对土地的总产量最有利。地产和农场分割得越小,总产量可能越大。因为在一切耕作制度中,用铁锹的耕作提供的产品最多。
我们确实不能否认,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甚至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在小农耕作制下,人的劳动产生了显著的效果。称之为“威斯地方”的整个农村,从根特一直到安特卫普就是用这种方式耕作的,这个地方与其说是个耕作区,倒不如说看上去像个大花园,而且产量也极高。农田都很小,中间隆起,四周有深沟环抱,这些都是适应该低地所必要的措施。但是,按上质来说,那里的土壤不过是些贫瘠的沙土,所有尚未耕作过的地方,例如各处道路的两边和零零碎碎尚未开垦的地段,都证明了这一点。在开始时,人们在这些土地上栽植冷杉。在这样瘠薄的沙地上,冷杉虽然长得不高,但它们的落叶却开始给了土地一些肥力。这个地区就这样渐渐地被改造成为像今天这样非常富庶的状态。布鲁日周围的土地也是这样,那里的土壤原先不过是海边的沙滩,但是通过好几个世纪以来的人工改造,它已成了很好的菜地。可是在许多地方,我们仍可看到露出地面的沙土。毫无疑问,只有小农制才能造成如此惊人的变化。据我所知,在威斯地方,最大的农场只有两匹马。试图改良如此无利可图的土壤绝不会符合只贪求利润的大资本家的目的。但是小农,尤其是同时也是土地所有者的小农的处境,则大不一样了。他自然依恋着这块度过了他年青时代的土地,现在这块土地是他自己的,看到它大有改善而感到自豪。此外,由于他知道产量每有增加都将是属于他自己的,所以就乐于不遗余力地提高他土地的总产量。他并不斤斤计较这样获得的许多产量都是以很大代价换取的,因为他是一直习惯于劳动的,而且如果他通过更多的努力能使他的土地和资本生产出哪怕是稍微多一点的产品,那么他就会心甘情愿地去做出这种努力。因此,我们从经验中知道,在地产太小以致不能充分使用一个人的时候,他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做零工来维持生活,尽管这样,他还是挤时间来耕种他的小块土地。为此,他起早带晚地苦干,对他说来,牺牲安逸是很平常的事情。许多农活也许就是这样抽空干的,法国人把它称之为“消磨时间”。
如果小土地所有者有子女,特别是儿子,他们就帮助他干活。由于无论他们劳动与否,他总得养活他们,所以对他来说,他们的劳动全是收益。他之供养子女并非因为他们是他的佣仆,而是因为他们是他的后代。因此,尽管他们的努力也许并不十分有效,但是对家长来说,还是比没有好得多。他去雇一个零工也许是不上算的,但是如果他有儿子,那么他最好还是让他们劳动而不是养着让他们游手好闲。当他自己的土地通过他们的帮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耕作之后,而且也只有到这个时候,他才允许他们为别人劳动。
由于这些原因,一个小农,尤其是如果他也是个土地所有者的话,在土地上花费的劳动量将大大超过一个只关心利润并能从雇佣劳动中得到利益的富有的雇主—资本家。因此,他必然能够从土地上获得比后者更多的产量,甚至能把雇主—资本家决不会开垦的土地改造成为肥沃的农田。我认为,威斯地方和布鲁日周围的农村可作为这一真理的例证。在比利时的其他地方,像从布拉邦特和从布鲁塞尔到迈斯特里希特的整个北部乡村,列日和那慕尔,那里的土地天然就很肥沃,不需要花费像在东佛兰德和西佛兰德那样的劳动和精心管理,一般来说,农场也大得多。
在山乡也是这种情况,那里的土地分得很小,可是小土地所有者的毅力和勤奋是无与伦比的。在萨瓦的阿尔卑斯,我们看到了位于惊人高度的峡谷之上的耕地,大多数旅行家一定认为,即使靠着健壮的四肢和一根合用的手杖,要登上这样的高度也是一种不可轻视的技能。当我们考虑到把农具带上这样高的地点又把收获的庄稼运到山脚下的时候,我们可以想象到这些小土地所有者所作出的努力了。
于是,我们可以完全承认,小土地所有者的耕作方式是从土地上取得最大数量产品的一种方式。但是否可以由此得出结论说它对国家的财富最为有利呢?在这种耕作制度下,总产量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为在土地上花费了这么多的劳动。然而,毫无疑问根据我们在探讨利润学说时得到的那个影响一切产业部门的原理,并根据我们在地租一章中关于那些仅适用于农业的考察,我们知道,虽然就绝对量来说总产量更大了,但相对于所花费的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管理方面的劳动量来说,与土地操于少数富有、聪明和有事业心的雇主—资本家之手的情况相比,总产量必将更小。换言之,前一种情况的劳动效果比后一种情况差。因此,前一种情况与后一种情况相比,存在着财富主要源泉的浪费 。 [64] 如果土地的总产量比较大,那么在另一方面必将存在着所有别的东西的不足,这就是问题的核心。毫无疑问,土地上使用较少的一部分人口,而与他们的努力相对而言却有更多的收益,让其余的人去从事商业或制造业,在这种地方国民财富的总量将更大。我们可以肯定,除非后两个生产部门至少像前一个生产部门一样有利可图,那么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也许要比大部分人从事农业的情况下所得的为少,但是,其他各种财富的超过额不仅绰绰有余地抵消了这种减少,而且甚至可以 有更多的农产品,当然不是国内生产的,而是用工业品从国外换取的。那么错误就在于,忽略了小规模耕作获得的大量总产品,是以其他各种东西的减少来换取的。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国家的产业总收入比更为有利地使用劳动的国家少。当小规模耕作推进到最大限度,它终将导致用铁锹耕作,所以我们一定会在铁锹耕作中见到,土地分割成零碎的小块所造成的最终后果。毫无疑问,一个国家以这种方式来耕作就能生产出比在任何一种耕作制度下多得多的农产品。如果食物是人的唯一必需品,那么从本国土地上生产的粮食就能供养更多的人口。 [65] 但另一方面,该国人民的财富必定减少到只能勉强维持生活的程度,全部或者几乎全部收成一定被生产它的人吃光,只有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余剩可以用来购买国内或国外的工业品、艺术品和天才的杰作,而且也没有资力来供养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即使有人愿意献身于艺术和科学,并期望得到货币报酬,但是没有人可以富裕得足以有空闲的时间来从事这种工作,因而普遍的野蛮状态必将逐渐遍及全国。
我已说过:同任何其他耕作方式相比,在铁锹耕作下,能够生产出更大的产量,因而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的土地产物 可以供养更多的人口。但是,一个制造业与商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还是可以比一个专门用铁锹来耕种的农业国所供养的人要多得多。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产量必然受领土范围的限制,而工业品的增加则是无限的。只要这些产品不断增长,并能用它们来有利地交换各种各样外国生产的食物,就可以维持人口的继续增加。我们可以肯定,每当通常从国外进口食物的时候,这样做要比用本国的土地来生产更大的一个数量对这个国家更为有利。
由此可见,用铁锹耕作的国家人口之所以必然稠密,完全是因为大多数人被用来从事单一的食物生产。如果在上述情况下他们的需要主要地被限制在所有必需品中这一最必不可少的必需品上,那么同一个国家在无需增加劳动和资本量的情况下,只要通过对劳动和资本的不同分配,就可以供养同样多的人口,而且食物的供给更可以丰富些。在我看来,这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一切好地均以最适于把它们转变为利益的方式,即以最少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收益的方式来耕种之后,再加上完全以制造业来作为向外国取得口粮的手段,那么,通过这种方法所取得的食物量,可能比相同人数的劳动用铁锹来翻耕国内吃力不讨好的土地所能生产的食物量更要多得多。因此,如果人口相同,对他们的供给就更要充足得多;如果人口增加,那么他们的生活还是不亚于铁锹耕作所能维持的水平。
可是,在高度文明的社会里,奢侈和艺术已有了巨大的进展,只有一部分人,也许只有少数人从事食物的生产或商品的制造,以便运往国外交换食物。其余的人,如不担任国家公职、自由职业或进行文学和科学的研究,就从事于国内消费的生活舒适品和雅致品的生产,或者仅仅为大人物的愚行和怪想效劳。因此,如果居民的人数甚至比不利的铁锹耕作制下可能有的人数更少,那么直接间接地从事于增加食物供给的人数在居民中所占的比例更要小得多也就毫不足怪了。但是,如果他们的人数更少,那么在另一个方面,他们就更富得无法比拟。不仅因为这个缘故,而且因为他们更懂得使用劳动的最有利方式,所以进一步积累财富的能力也更大,从而为未来人口的发展开拓了更多的余地。
对于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土地分割成零碎的小块对任何特定国家的土地所生产的总产量有利,所以这是对国民财富最有利的制度,就谈到这里。我们现在已经知道,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我只需补充一点就足够了,这就是,在法国和爱尔兰,农业中使用的人口比英国多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一种情况下存在着地产的再分割,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有农场的再分割。那么这两个国家是否比英国更富了呢?众所周知,实际情况恰恰与此相反。
但是,有人认为:不管怎样,与其面积相比,爱尔兰供养的居民人数甚至比大不列颠南部——欧洲最富庶、耕种得最好的地区——还要多。姑且承认情况就是如此(可是,这种情况看来不大可能是真实的),也只是因为绝大多数人光是在生产食物,还因为这种作物所提供的食物量比大多数作物所能提供的口粮更多。 [66]
再说一句,我就结束这个问题。我相信,没有一个人将坚持认为,用大量耗费劳动和资本的方法来强使贫瘠的荒地和山岭提供很少的农产品,对国民财富来说是一个好办法。但是,不管是以上述方式来使用这种劳动和资本,还是把它们用于从已耕地上竭尽全力榨出更多的收成,情况是完全相同的。因为,用这种方法,每英亩土地上生产的收获量也许确实很大。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浪费的国民财富源泉也像另一种情况下一样多。所以这样一种想法——使一定面积的土地尽可能生产最大数量粮食的制度必然有利于一般财富的增长,也是错误的。人们注意了大的产量,却没有注意到为此支付的价格——“购买一切东西所支付的最初买价”,即劳动。如果后者是相当大的,毫无疑问,那么前者也将是如此。但两者相比,产量毕竟还是不大的。
我们已驳斥了支持地产和农场的再分割有利于一国财富的论点,这一论点源出于在这种情况下总产量通常很大这一事实。现在我们可以转入另一方面的考察,同一个观点可以用来有力地证明大地产不利于国民财富。
在论述利润问题时,我提到,虽然大雇主兼资本家比那些小规模经营企业的人相应地有着积蓄他们盈余的极大便利,但是他们的实际积累常常远远不是同他们的积蓄能力一致的。因为他们热衷于挥霍,而满足挥霍的收入甚至常常跟不上不断增长的挥霍程度。如果这种考察适用于这样一些人,他们的财产是他们自己努力的成果,他们也许应该非常珍惜他们一生的积蓄,那么它将更适用于大土地所有者。因为,他们从童年起就在奢侈的环境中长大,没有缺乏财富的体验,因而对拥有财富的好处没有恰当的估计,没有最强有力的纽带,即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财富,使他们不忍舍弃财富。虽然人们在不再需要节俭的时候,节俭的习惯常常还会保持下去,但他们则从来就不惯于节俭。因为他们非但没有听到过节俭被称颂为一种美德,而倒是一直接受这样的教导,即认为节俭仅符合于店主的身份,而与绅士的身份毫不相称。这些人根本不可能去积蓄。众所周知,大土地所有者不仅没有积蓄,而且没有一个阶级像他们那样易于负债累累的了。他们不仅花光他们的收入,而且常常挥霍掉借来的非生产性资本,不管这些资本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人的货物形式贷给他们的。因而,他们不但不增加国民财富,而是绝对地减少它。由此可见,大地产必定对国家的财富不利。
小土地所有者,或者甚至中等土地所有者的情况则与此迥异。前者是最勤俭的一种人,他劳动得比任何短工都多,同时他有更多的预见和节约的途径。他意识到自己是个土地所有者,有一些可靠的东西可资依靠以维持他的生活。在他自己的眼里,这些东西给了他一种尊严,这种尊严使他不去做完全靠打短工度日的人往往会做的那些非分的事情。此外,正是因为他拥有了一点财富,所以才不仅使他产生要去占有更多财富的欲望,而且依据一个人越是富有进一步增加财富越是便利的原理,也为他提供了更易于获得他所要获得的东西的条件。然而,贫苦的短工却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作为他发财致富的开端,他发觉他的工资积累得如此缓慢,以致他认为简直不值得去积蓄,因而更易于受到引诱。在法国,小土地所有者的勤俭是十分有名的,而我确信,他们的大土地所有者负债之多则不亚于我国的大土地所有者。 [67]
因此,土地的再分割非常有利于节约,从而也有利于国民财富的增加,而土地的集中必定只能导致极度的浪费。
没有一批人像那些欲望 大于他们收入 的人那样容易入不敷出,而不管他们是些什么人。从政治观点上来看,同一个原因也将使他们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大土地所有者,甚至包括那些在大地产很普遍的国家中被认为只不过是中等的土地所有者,尤其是这样。他们必须保持和维护也许从久远的年代传下来的地位和名望,还得维持奢华好客的美名。没有东西像维护门第的骄傲那样花钱的了,因为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偶然的铺张浪费,而是要永久地维持一个人丁众多大肆虚饰的邸宅。乡绅的欲望不但繁多而且耗费巨大。因此,无论他们的地租有多大,也至多勉强够他们过挥霍无度的生活。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常常感到很拮据,不是他们自己就是他们家庭中的某个成员在等钱用,因此他们自然要依靠政府的庇护了。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门第的骄傲越盛行,乡绅越是挥霍,他们依附于政府的程度也越大。这就说明,为什么苏格兰的土地所有者所过的生活一般都比拥有同等财产的英国乡绅糜费得多,尽管全国的倾向倒是与此相反的。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他们缺乏公益精神,而这种精神在过去被说成是我们岛国北部的土地所有者所特具的美德,我怕这种说法也有些言过其实。在皇帝陛下各种臣民中,最顺服于当局的是苏格兰贵族,那是为什么呢?是他们的傲慢以及与他们的傲慢成正比的穷困。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所有的大土地所有者都入不敷出,甚而至于非生产性地花掉全部收入的。他们中间有许多人也确实作了一些有利于国家的改良。
有时,地主会资助佃户在开垦土地、排水、筑围或者其他改良土地的措施中所需要的费用。这类事情在苏格兰并不罕见,或许在别的国家也是如此,这里还没有包括在欧洲许多地区仍然很盛行的“分成”佃农制。 [68] 至于紧靠他房子附近的土地,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他一定会不惜一切工本尽可能地加以改善的。
甚至许多被认为与其说是为了牟利倒不如说是为了装点门面的改良,也并非毫无效用的。有许多改良是农场主不屑为的,因为取得利润所需的时间太长或者可能不足以补偿他的开支。但是,土地所有者却常常会完成这种改良。虽然这样花费他的资金也许对整个国家并不是最 有利的,但还是比全都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更好些。
只要看一看近30年来覆盖在苏格兰大片山地上的茂密树林,就不难了解有多少大土地所有者将他们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植树造林了。即使这些树林也许从来没有给它们的所有者提供过与他们的费用相称的巨额利润,但现在所有这一切都无疑地增加了国家的财富。一般说来,把这些钱花费在植树造林上,总比把它们在宴请宾客中浪费掉,使他们自己和国家都更富有些。
为了对大地主有一个公正的评价,说了这么多话看来是恰当的。虽然我们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小土地所有者一定不会作出相同或甚至更多的改良。这些考察只是用来证明:从经济观点上来看,前者并不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对国家毫无用处。有些人确实做出过很好的事例,他们曾把殷实的财产以最有利的方式用在他们家乡的农业上,他们的大量财产使他们能够做一些旨在普遍改良耕作制方面的耗资巨大的实验。有位名叫科克先生的人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受到了称颂,而且像这样罕见的实例也都受到同样的赞扬。这样利用他们大量收入的地主确实是他们国家的恩人,无论得到多么高的评价也不会过分的。如果这样的实例更多一些,那该多好啊!
这几个突出的实例无论使我们多么感动,财产,特别是从土地上取得的财产的极大不平均,无疑会大大助长各种非生产性的消费,不管是为了奢侈还是为了铺张。而收入的普遍平均,则恰恰有利于节约。铺张完全受个人财产的支配,因为在没有挥霍迹象的地方,人们对讲究排场是不满意的;而昂贵是滋生铺张的真正要素,在一切事物中,这里最忌讳的是价廉。但是铺张也像奢侈一样是财产不平均的产儿,因为铺张与挥霍正是财富上优越的明证。在一切都很平均或大致平均的地方,这种狂热怎么可能产生和滋长呢?因此,它是财富上优越的真正后裔,是由它的母亲养育成长的。
在此之前,我曾有机会驳斥了赞成财产极不平均的论点,持这种论点的人认为财产的极大差别可促进事业心。现在我们看到财产的极大不平均造成了浪费的习惯,它对国民财富绝对有害无益。我们发现拥有巨大财富的一切阶级或多或少地都爱好挥霍,而在极大的程度上是大土地所有者所固有的恶习。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积累 ,即生产性消费 的增长,如同劳动与资本力量的增进一样,是增加国家或个人财富的丰富源泉。这是一个重大的条件,它至少能部分抵消任何一个国家中财富发展方面可能产生的障碍,而这种障碍则是由导致劳动和资本的力量不能得到有利使用的土地再分割所造成的。如上所述,因为小土地所有者的勤劳和节俭正像大地主的浪费一样著称。
我们已论述了农业所特有的实际的或推测的“情况”,这些情况趋向于限制那些影响一切行业,并使大企业一般都比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对国民财富更为有利的“一般原因”的作用。尚需弄明这些为农业所特有的“情况”是否也有与“一般原因”一致的另一个侧面,而使地产与农场的再分割对国家的财富特别不利。
首先,我可以指出,这种土地再分割的不断继续,必定造成豪华的住宅和管理农事的办公室等建筑物这样一部分国民财富的很大浪费。我们可以设想,中等地产的所有者在他的地产上为自己建筑了一幢舒适的大厦,而在它的周围又盖起了与其财产相称的马厩、马车房和其他侧房。在他死后,留下五、六个儿女,土地须在他们之间进行分割。那时他的住宅和办公室变成什么样子呢?这些房子被任何一个子女占用显然必定太大了。因为,如果它们同未被分割时的地产相称的话,那么它们必然与全部地产中的1/5或1/6的一个部分十分不相称了。那时,没有一个孩子富有得足可维持这样一些建筑物以及这么多管理房屋所需的佣仆。从而分到父亲大厦的那个儿子只能占用住宅的一角,而其余部分必然渐渐陷于失修的状态,或者他将把大厦统统拆掉,并另建一幢与他的财富更相称的住宅。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存在着国民财富的浪费。
不管原有的地产有多大,只要它被分成了小块,都会发生同样的事情。没有必要作这样的假设,即土地所有者是个完全靠地租来生活的乡绅,他占有一幢宽敞的房子,周围还有只有巨富才能买得起的一切奢侈物。他也许不过是一个耕种自己地产的自耕农,他留下了与他的财产和他自己手中的土地面积相称的住房、马厩和农用建筑,但这些建筑物对于一个地产也许已减少了4/5的人来说,一定还是太大了。因此,在一切情况下,地产的再分割必定导致国家财富中一个重要部分的浪费,包括各种农村住房和各种农场用房的浪费。
今天,我们在法国看到了这方面的大量例子。在那里,有那么多坚固的大厦不是坍塌,就是为了取得建筑材料而被拆掉。 [69] 如果土地的分割以过去20年来所发生的那种情形继续下去,那么不久以后,很少会有一幢古代人居住的、完好无损的、相当规模的农村住宅了。这个王国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实际上,新的大厦也许会被建立起来,老的大厦也会被那些靠商业或制造业发了财并以他们的一部分财富买了土地的人保留下来,但由于上述理由,这些大厦为时也不可能长。这些年来,原可维持多年的房子的过早损毁所造成的损失,不能不是非常可观的。
也许有人会说: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人可以用坚固程度差得多的方式来建造农村住房,使它们只能维持一个相当短的时期,就像伦敦某些地区一样,只能维持40年。但是,即使如此,另一个弊病也一定不可避免,即住房危险而又不舒适。在这种住房里跳舞是危险的,它们的墙壁既不能抵御冬季的严寒,又不能防护炎夏的酷热。同样明显的是,只要稍微考虑到安全问题的话,农村中一幢孤立的住所就不能建造得像城镇住房那样不结实,因为城镇住房能得到毗连邻舍的支撑和防护。
另一种反对意见可以被看成是特别针对小农场和小土地所有者的,它认为,农业人口总是易于陷入愚昧无知和墨守陈规,在把土地交给许许多多贫困的人耕作的地方,这种弊病就变得更加顽固和不可救药。毫无疑问,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即使我们假定小农的头脑容易接受书本上的指导或易于接受从亲自观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际应用中所得到的教益,但是他们的资力也必然要限制他们去取得这方面教育的机会。像这样一类生产者在采用各种改良方面,无论在家畜品种、耕作程序还是在农具制造方面的改良,都要比富有而更为聪明的租佃人占用土地的情况下更加缓慢。由于刚才说过的所有各点,今天法兰西王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均处于极为落后的状态是势所必然的,不管是食用的还是耕田的牛和农具,都差得可怜。 [70]
但是,把这一缺点完全归罪于地产的分割成小块也是不公平的,它是土地一般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旧时代的遗产之一。首先,农业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但毫无疑问,现在它的状况总比“大革命”前要好得多。在一个没有大资本农场主的国家里,把贵族的大领地分成小块必定极大地有利于该国的耕作,如前所述,这是因为小土地所有制比佃农所有制有着无可置疑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它远胜于从前在法国普遍盛行的而且至今还在该王国的南部盛行的“分成佃农制”,这已是无可置疑的了。
法国各地,为了对小土地所有者进行启蒙教育,现在已经或正在成立的农业社团,也可能做了许多工作。它们奖励农业各个部门中的最好榜样,并创办模范农场,以便树立一切新改良的实际范例。
杜宾先生在他的小册子《论小土地所有者》中,给我们详细地叙述了这样的一个农场,它位于离南锡六里路一个地名叫罗维尔的默尔特山谷中,它有190公顷土地,一个农业实验学校和它所需的一切设备,甚至还有一个制造犁和其他农具的车间以及一个马铃薯酒厂。 [71] 我们听说:“在罗维尔,由于劳动工具的改进和更为合理的使用,5匹马加9头牛所做的工作等于、甚至超过从前在同一块土地上使用30头到35头耕畜所做的工作。”在默尔特县,每1公顷土地,扣除了一切费用之后的平均产值估计为28法郎50生丁,而在罗维尔的农场里,相同面积土地的平均净产值为59法郎,竟达一般平均产值的一倍多。 [72] 在1822年,这个农场就按目前的规划来开始经营。广泛采用了劳动分工,其范围要比通常认为农业中适用的劳动分工更大,因而就有:1、牲口长,即主管畜力耕作的工头;2、手工作业长,即指挥雇工进行工作的工头;3、灌溉者,他负责所有低洼地区的水情,监督改善牧草地、干草作物以及冬季耕地的干燥等所需的各种作业;4、羊倌;5、肉畜长,在他助手们的帮助下照管菜牛、猪等家畜的饲养和催肥。我们不难设想这种企业可以带来极大的利益。
在一切可以用来反对地产再分割的意见中,最强烈的一种异议无疑是,认为这种制度具有走到极端的倾向。在一定限度内好的东西,当它超过了这一限度时,也许就非常有害于国家的繁荣昌盛。我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符合于我们所说的这一情况的。在讨论地产分割一系列发展进程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即铁锹耕作时,我们已经详细论证了土地分割成极为零碎的小块所带来的这种后果。因此,在此就没有必要再作详尽的研究了。我们知道如果普遍建立了这样一种耕作制度,那么土地的全部产品或几乎全部产品必然被生产它们的人们消费殆尽,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余剩可资购买国内的制造品或进口商品,也无法养活在这些工业部门中工作的人口,更没有剩余来获得艺术和天才的杰作,或供养一批献身于这些光荣事业的人。总之,土地的再分割推进到它的最后阶段,就直接导致野蛮状态。
对这一制度的最后阶段适用的东西,也必定适用于在此之前的各个阶段,尽管在程度上稍有一点差别。如果土地的再分割还没有达到用铁锹来代替犁的地步,那么这种分割也会引起许多严重的弊病。如果农场不太大以至于不能被一个拥有资本和才智的经营者来管理,那么也不可能设想在它分裂为20块互相分离的地产时,还能被经管得一样好,一样经济。这个结论,当然是根据那些已经确定的、为一切行业所共有的一般原理得出的。特别是在农业方面,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到,在农场变得如此之小甚至于不能充分使用一匹马和一张犁的时候,一定会造成多大的资本浪费呀!这正是逐步导致替之以铁锹的条件,因为仅仅为了耕种一小块土地而去养一匹马,一定是太破费了。但是,在农场变得这样小以前,资本和劳动的浪费也许还是很可观的。我们假设:现在一个人占用了一块土地,并且充分使用了25匹马来耕种。如果这个农场最终分成了10个一样大小的各自分离的企业,每个农场用2匹马显然已不够了,那么它们各自都得有3匹马,因此原先用25匹马耕作的土地,而现在没有30匹就不能耕种了。为了避免这种浪费,如果耕作者满足于每块地上用2匹马,那么十分明显,许多土地就得用铁锹来翻耕。这就在一种情况下浪费了资本,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浪费了劳动。
确实,有一个办法可排除这种不便,即几个小土地所有者共同养一匹马和保有一张犁。如果普遍实行了这种性质的协作,那么它将是非常有利的。事实上,这种协作或类似的组织,对于使用畜力的犁耕和土地不断再分割的并存是完全必要的。可是,我们不难预见这种合股机构必将引起多少争执啊。 [73] 另外,就以任何一种更加昂贵的农业机械,比如一台脱粒机来说,一两个,也许甚至五六个很小的土地所有者一定负担不起这样一台机器的费用。因为,除了支付机器本身的价钱和维修费之外,只要在找不到水力的地方,还必须有几匹马去拉动它。即使有五六个人,那么在分摊维修和操作脱粒机所需的建筑物中各人的份额方面,又怎样达成协议呢?这个例子将使我们对土地分成小块之后在采用农业的各种改进方面所造成的障碍有所了解。
即使人们完全承认土地分割过小的这些弊病,可是他们也许还是要说:在家庭所有子女中实行平均分享遗留下的地产,并不一定导致地产再分割得过于零碎,而恰恰就是这些弊病的经验提出了一种补救办法,因此这一制度能自我纠正。换句话说,由于这些所有者发现拆散农场对他们不利,因此就把它完整地保留下来。 [74]
有许多办法可使这种看法成为可能:第一、我们假定父亲把他的地产均等地留给他的子女。在他死后,所有孩子也许一致同意生活在一起,并共同耕种土地。十分明显,只要他们还是单身汉,这种情况是非常可能的。但是,在他们结婚并有了家庭之后,这种办法必定变得越来越不方便,甚至也许是不可能的了。毫无疑问,虽然他们各自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但也许仍在一起劳动。可是,每个人天生喜爱拥有某些专门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这种心理必定使他老是反对这种制度。当这些家庭成员不再住在一起并有了他们自己的妻儿时,则尤其如此。那时,各自的利益就显得突出,而这种利益是与财产共同体不一致的。
其次,儿子中的一个也许自愿承担共同财产的全部管理工作,每年把总收益中的适当部分付给每一个兄弟,直到他能够用货币来偿清相当于他们一份土地的本金时为止。而另一方面,他的兄弟们也许到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地方去寻找发财的机会。但是他们的收入来源仅仅是一小块未出卖的土地,而且他们的兄弟或许还不能以资本来付清他们土地的价值。在一个人只有很少一点钱来作为他事业的起点时,要在世上发迹是困难的,他们必然也是这种情况。除此之外,我们还须记得,小土地所有者的一切习惯和感情都非常反对这种办法。他当然依恋着使他长大成人的土地,依恋着农村生活和各种农务,他一想到背井离乡就憎厌,尤其不愿改变职业。 [75]
凡是在田野和山林之间养育成长的人,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都有这些天然的感情,但是这种感情在小土地所有者身上显得尤为突出。拥有一点点他可称之为他自己的土地这样一种意识,紧紧地把他束缚在这块土地上。确实必须有一种强烈的诱因,才能使他离开他的土地,并且把他的财产投入他陌生的、波澜起伏和变化无常的世界。
不管某些作者怎样嘲笑这些被称之为乡巴佬的愚昧无知,因为他们不愿到别处去尽力增进他的财产,而宁愿在故乡的一小块土地上过着单调的生活和眼看着家庭的地产遭到不利的分割,以致使他们永远和他的地产分开,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否认人们常常有一种强烈的感情,足以使他们即使在清清楚楚见到了物质利益的时候,还会做与这些利益相反的事情。以经济观点来看,当这种离乡背井改操他业的做法对当事人来说也许并不像更冷静、更聪明的旁观者看得那样清楚的时候,情况就更是这样。我们总得记住,人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虽然财富是欲望的主要目的,但远不是唯一的目的。 [76]
可是,有人也许要问:为什么小土地所有者必须改变他的住处和职业呢?他可以把他的土地租给他的兄弟或别人,并在他自己的土地或邻居的土地上当个受雇佣的计日工。这样,他对农村生活的爱好就可以得到满足,而父亲的地产又可保持完整。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就财富而言,他的利益是否真的会促使他这样做呢。
据有些人说,他出租了他的土地并获得了该土地的地租,也贷出了他小小的资本从而得到了该资本的利息,他也把劳动出卖给了别人。但是,很明显,他用这种办法只能实现三种收入而不是四种:他得到了地租、利息和工资,但是得不到一点儿企业利润。为了取得利润,他必须管理他自己土地上的耕作。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土地上使用他自己的和他家庭的劳动肯定比雇佣别人来耕种更好些。所以,他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绝不能像亲手耕种他的小地产一样给他带来那么大的收入了。如果他出租他的一小块土地,那么他不仅会失去企业利润,而且会失去可利用他一切额外时间的一个有利的职业。一个做短工的劳动者并不总是能找到充分受雇佣的机会的。在这样的时节,他自己的土地给他提供了防止浪费时间的可靠手段,可使他有效地利用那些在另一种情况下将在无所事事中消磨掉的时日。因此,把小地产保留在农民自己的手里,显然是符合他们利益的。我们已说过,他们在零碎时间里就用这种方式实际上做了那么多的工作。此外,由此产生的安全感是这种行为的最迫切的动机。靠着他自己的地产,他可以有效地把他的劳动用在上面,在某种程度上,使他免除了那些完全依靠别人的雇佣来谋生的人所感受到的依附感与不稳定感。我确实相信,这种动机是如此强烈,以致即使能证明农民靠转让或出租他小小的地产和自己去当别人的计日工可能在一年中赚到更多的钱;而同样重要的是,即使能使他知道这一点,他还是宁愿要地产保留在自己手里所产生的独立感和安全感,而不愿要收入较多的、不可靠的前景。安全是人的基本欲望之一,而它的达到则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主要目标。
我在这里所说的一切,都已被平均分割制度占统治的法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所充分证实。在这些国家里,农民购买土地所支付的极高价格已充分证明,他们是多么牢固地抓住土地不放呀!据我所知,这种偏爱确实已发展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在萨瓦的乡里人赊购土地而以耕作该土地所得的收入来分期付清地价已变得非常普遍。
第三,为了付清他兄弟所得的遗产,如果自愿负责经营全部地产的那个兄弟必须借抵押贷款的话,那么这件事情必将使他处于极为不利的听人支配的地位,他的一生也许再也无法摆脱债务的拖累。他的债权人已不是他的兄弟,而是陌生人了。毫无疑问,这些人一定更严峻地索取他们到期的应付款项。 [77]
卖掉全部地产并分掉所得的价格,倒比使他自己处在这样一种地位要好一些。这种做法是使每个人在共同的遗产中分得一个份额而地产仍可保持完整的第四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除了遇到与我们在第二种情况下所看到的大致相同的动机的妨碍之外,还要求所有各方的一致同意,而这一点常常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他们留在他们原来的地方和当了计日工,那么出于对金钱的考虑和安全感而反对出售的理由,适与反对出租的理由完全相同。出售土地所得的资本也许确实能使他们成为别人土地上的农场主,但是这样他们只能在四种收入中实现三种,因为他们没有资格得到地租。尽管他们的实际收入也许没有减少,或者由于从一笔更大的资本中得到了数量更大的毛利润而使收入更多些,但是他们不能同时享受到那种成为地产的主要魅力之一的安全感和独立感。另一方面,留恋自己出生的地方,在那里度过了无忧无虑的童年和轻松愉快的青年时代,以及酷爱农村的习俗和乡间的消遣,这样一些强烈的动机也使他们反对迁居和改变职业。我们能不能设想,一生从事田间劳动和在乡土娱乐中度过了空余时间的一批庄稼人,家长一死就马上改变他们的习惯,离开他们唯一熟悉的工作,出去学习新的职业而跻身于对他们毫无兴趣的不合意的社会中呢?确实,对人性无需有很深刻的了解便可证明这样一种突然的转变是罕有的。人是习惯的奴隶,随着年龄的增加,尤其是这样。正如我们已表明的那样,由于农业人口最为因循守旧,因而使他们改变任何陈规陋习也最为困难。
但是,即使要把地产卖掉,也不仅绝不一定意味着它被完整地出卖,而且至少可以说,发生相反的情况倒是完全有可能的。其理由,请参见前面论地租一章。我们在该章中看到,一且地产成为一国农业人口普遍欲望所追求的目的并被视为可经常使用他们劳动和一点点资本的主要对象时,土地必将具有比人们主要把它看做有利的投资场所的地方更高得多的价格,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利率。在证明这一点的时候,我以目前法国的地价作为例子。尽管法国的利息高于英国,购买这种财产通常仍然要付40年地租的买价。而使我们的证据更为完整的是在“大革命”之前,因而也是在大领地被分割成小地产之前,通常的地价还不到20年地租。
部分由于上述原因,部分由于财产的不断分割减少了能够出价购买大片土地的人数,现在法国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即当出卖地产的时候,人们发现把它分成小块比不分开更为有利。杜宾先生告诉我们:农民对土地的竞争是如此剧烈,以致为了以小块土地转售的特殊目的,有时既有一些人合伙购买一宗地产,又有富有的人单独购买一宗地产的。他说:为了购买一块地,一个人将把20年所得的全部地租作为买价支付给土地所有者。这些合伙团体的存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们被称为“黑帮”,常常为贵族所不齿,因为当他们为了以高得多的价格转让给农民而买进一宗从前的领地时,他们拆毁古老的大厦以出卖建材。这种团体不仅在法国有,而且在平均分割制度盛行的其他各国也有。举例来说,在萨瓦,自法国入侵之后,就通常采取这种做法。我听说,这些合伙团体支付的地价与转让给农民的售价之间的差额是大得惊人的。
因此,经验证实了我说的话是正确的,即在平均分割地产相当普遍的国家里,即使所有家庭成员认识到,同各自耕种他的一份小地块相比,出卖世袭地产对他们更为有利,而且都同意这样做,也许地产终究还是不能保持完整的。
我们推测,这些便是用来阻止由家庭所有子女平均分割地产所引起的土地过分再分割的办法。虽然其中有一些可能偶尔也被人采用过,尤其是被上层社会所采纳过,但推行这样一些办法的障碍是如此之多,因此我不能认为它们会变得如此普遍,竟致有效地制止农业企业的过分分裂。它们至多只能在某些地方延缓这种自然趋势,但是不能最终阻止这些地方的自发发展。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而不是在数学上,土地当然不是无限可分的,这种分割的不断发展总有一天会停止。那么,是什么东西阻止它了呢?我承认,除了限制人口的增长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足够有力的原因了。当土地普遍地分割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如果再分裂成小块时,一个家庭就不可能靠其中的一小块来维持生活,到那时,确实将有效地使它的继续分割告一结束。但是,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小土地所有者在耕种了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之后,还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仅仅依靠他自己的土地还不能维持生活,那么什么东西可以妨碍他去接受别人的雇佣而当一个计日工呢?但是,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这样一件事,即尽管这是非常可能的,而且在这种制度还未到达它最后阶段的国家里,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不过在像上面假设的那种社会状态中,就不会有人急于需要这种劳动者了。因为,土地一旦普遍地分裂为小地产,每一块土地都由它的所有者耕种,每个人都处在相同的条件下,因而都有大量劳动要出卖而不需要他人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一定被压低到很小或者根本就没有价值的限度。小土地所有者制度所特有的基本倾向是把人束缚在土地上,以及使更多的人在它上面忙碌而不能充分和有利地使用他们的资本和劳动。在盛行这种制度的国家里,人口也许并不像劳动安排得比较合理的国家那样多,由于净产量不多,人口也不可能增加得那么快,因为未来人口的扩大必然取决于净产量。但是,如果预防性限制人口没有发挥特别有力的作用,那么人口势必有变得过剩的强烈趋势。既然每个家庭足可耕种自己的土地,也就没有什么余地可以容纳其余的劳动者了。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中,这些无法谋生的人为了生活就必须取得一点土地和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资本,由此引起了对土地的剧烈竞争,从而无论在出卖还是出租土地时就要求对方出很高的价格。 [78]
由此可见,每当土地已被分割得过分零散的时候,劳动的市场价格一定降低到很小或者一无所有。土地的占有者除了耕种他们自己的小地产之外,必定不会再有其他收入来源。当这些地产变得如此之小,以致一个家庭不能依靠它所分得的一份地产上的产品来维持生活的时候,倘若地产的分割更进一步推进,那么人口的发展确实必将被结婚的减少或饥荒和疾病的恐怖所制止。人口停滞,当然土地的进一步分割也将停止。于是,我们达到了这一制度的自然限度。
然而,在达到这一限度之前的一个时期内,小土地所有者的状况必定非常悲惨。在一个只有非常小的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中,这些小耕种者的状况必定比世界其他地方的计日工更加不稳定得多。因为完全依靠他小农场的产品来维持生活,可以预料,如一旦遇到反常的季节和不测的暴风雨使作物受到意外的损失时,他就毫无办法了。如上所述,如果无人急需他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就不值分文。对他来说,劳动之所以有用,只因为他有一块使用他劳动的土地,而劳动在市场上则没有什么价值或根本就没有价值。如果有一年他自己的庄稼颗粒无收,那么他怎么能够把生活维持到次年的另一个收成呢?除非他预先积累了一些东西,否则他必将面临饥饿。毫无疑问,在其他多数国家中,计日工的境遇总比这种状况要好些。他的劳动已不像从前一样束缚在一块土地上,并且还要在那里得到有利的运用,否则就找不到别的地方去有利地使用他的劳动了。恰恰相反,如果计日工在一个地区找不到工作,一般说来,他将在另一个地区找到工作。事实上,与一个土地的再分割已成为普遍现象的国家中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生活相比,他的生活更自由,也更有保障。当然,只有根据后一种假设,小土地所有者才比计日工更加贫困。因为,在地产普遍分裂到使劳动在市场上没有什么价值之前,他总是兼有两方面的有利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时刻注意到任何一种制度的最终后果,而不要被暂时的、无论多么耀眼的表面现象迷乱了我们的视线。我认为这种看法特别适用于我们目前的论题。在一定限度内,我们必须把地产的分割看做是非常可取的,如同它是道德上、政治上与经济上的巨大利益的源泉一样。但是,在家庭全体成员之间平均分割的习惯一旦确立之后,就存在着势将超越这些限度的最大危险,这种制度必将继续推进到它在普遍贫穷和野蛮状态中终止时为止。
甚至在更为幸运的情况下,很小的土地所有者的生活也有它特有的疾苦。我们已经知道,他所做的苦工比任何计日工所能做的还要多得多。确实,他们也许时常使自己劳动过度。他们的生活也远不是无忧无虑的。因为,不仅他们的直接生活来源而且包括他们小资本的补偿,都得靠即将来临的收成,一次歉收必将危及一切。在这一方面,他们与除了每天的劳动之外一无所靠的人相比,更需要小心谨慎。他们老是为担心某种天灾以及能做些什么来防止它的种种想法所折磨。尤其在收获的季节,他们日日夜夜都不能休息,直到把收成弄到手为止。而普通的劳动者至少可以免除这些疾苦。
我尽力要确立的原理是这样的,即除了那些阻止人口发展的原因之外,看来没有足够有力的原因可以有效地制止财产与农场的分割。因此,后者的有效程度将取决于前者。在那些因有深谋远虑和先见之明而把预防性限制贯彻得如此有力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口增长的速度或使它完全停止的地区,也许要经过很长时期,人们才能感觉到或甚至可以完全避免这种制度带来的最终后果。毫无疑问,由于这一原因,恰巧在某些早已盛行平均分割制的国家中,它的灾难性影响至今尚未为人们感受到。这就是瑞士大部分地区的情况。在该国的许多州中,很少看到一个很贫穷的人,没有乞丐,有的只是一派安适和整洁的景象。 [79] 几乎没有绅士,财产的均等普遍占优势,而且大家都有相当的家产。我不知还有什么地方比旅游者在这个确实很幸福的国家中所见到的景象更令人爽心悦目的了。
然而,必须承认,这并不是这个小小的共和国各地的公正描述。在某些州里,例如瓦莱州,贫困是够显而易见的,还常常伴随着疾病。而在其他州,如伯尔尼,人们对土地贵族并不陌生。 [80] 即使以最赞许的眼光来看待这种情况,也不管我们对小土地所有制早就占统治的国家的面貌感到多么高兴,并承认这种制度是它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也须估计到自由政府和纯宗教的作用,但是在做出结论之前,我们还得犹豫:如果普遍采用在局部地区内成为幸福源泉的制度是否一定有利。贸然宣称这种办法普遍可取,确实是鲁莽的。因为这种办法的倾向必将确立起不仅在财产上的普遍平均而且在知识和智力上的普遍平凡,从而在各个方面都妨碍着卓越成就的产生。我已说过,在瑞士的很多地方,人们几乎不知有士绅。于是小农场主、小牧场主和牛的饲养者充斥了那些地区的立法会议。我们从最近的争吵和本来就很小的州的分裂中,部分地了解到这样一些人对他们所履行的职务是很不适当的。但是,他们如果在做立法工作方面还算比较精明一些,那么,由这样一批只可凑合着管理瑞士一州小事的人才,去处理一个很大王国纷繁复杂的大事,当然是完全不能胜任的了。但是,土地的不断分割势必使这样一种人越来越减少,他们由于免除了体力劳动的必要,因而有空余的时间,使他们有可能献身于智力方面的事业,不管是在他们国家的政府中担任职务也罢,还是在科学上作出新的贡献也罢,他们总是把知识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如果一个小国处在不同状况的国家之中并能自由地从这些国家的文库中借得知识,与它单独依靠自己的知识所处的情况相比是有很大差别的。但是我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考察中的这种习惯做法的后果上,如果它被普遍采用的话。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人口增长的缓慢和最终处于停滞状态是限制土地不断再分割的唯一有效途径,那么不论小土地所有制是否有利于居民的迅速增加,人口就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许多人似乎认为,当然没有一种制度像我们目前正在考察的这种制度那样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他们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发现什么样的一种人最不顾将来呢?是一无所有和完全依靠做短工来生活的人。一个人一有了一些他可称之为自己的东西,由于在近期内有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前景增强了他改善境况的欲望。因为有所失,所以他不再漫不经心;由于希望有更多的财产,因此他就变得谨慎和节俭。另一方面,当一个人除了他每天的面包和身上所穿的衣服之外只有很少一点东西或一无所有的时候,生活的改善看来是那样的遥远,向它迈出第一步又如此之艰难,以致去拒绝眼前的诱惑看来是不值得的。因而在一切国家中,处在最下层的阶级是最无顾忌和最无远见的。越需要节制,越不节制。与吃得好住得好的英国工人相比,穷苦的爱尔兰茅屋农更是轻率得多么不着边际啊!
但是,大概没有什么东西像拥有一小块土地那样有利于增长一个人的远见和约束眼前的放纵了。他所拥有的一小块土地给了他尊严感和独立感,每一种财产都具有激起这种感情的倾向,而地产尤其是这样。一个受着这种感情驱使的人不可能去干蠢事和铺张浪费。首先,他不会轻率地结婚,因为他很懂得这件事必然把贫困遗留给他自己和他的子孙后代。
就我们经验所及的范围来说,它充分证实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我已经引证了瑞士的例子,在那里对人口的预防性限制已为人们强烈地感觉到了。但是广阔的法兰西王国更在大得多的规模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属于这方面的例证。正如我们所知,这个国家普遍实行了家庭中所有子女之间的平等,而且在大部分地区甚至用法律来加强这种制度。根据该国每五年进行一次的人口调查,我们知道,过去一个时期以来人口的增长比欧洲其他大君主制国要缓慢得多。在这方面,它与大不列颠和普鲁士之间的差别确实是非常鲜明的。甚至在奥地利人口的增加也比法国快得多。 [81]
刚才所作的考察,仅适用于土地为许多小所有者占有的地区。而在土地为小佃户所占用的地区,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小佃农既不是小土地所有者,也没有后者所特有的感情。他总是或多或少地依附于他的地主,而这种对地主的依存关系起着压抑他事业心的作用。他知道对土壤所作的改良并不可能作为一种遗产来传给他的子女,过了若干时间之后,只不过使他的地主得到好处而已。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他既无小土地所有者的自尊和勤奋,又不具有他们的远见。
因此,我们知道,农业企业过分的再分割以及由此产生的弊病的最显著的事例,都可在小租佃制占统治的国家中找到。爱尔兰可作为这方面的一个实例。我们只需看一看它的情况就行了。毫无疑问,要是该岛没有转租制,就决不至于到达它今天这样贫困的境地,这种制度使土屋与马铃薯园地遍布各地。在生来轻率、不顾将来和习惯上不到20岁就结婚的人们中间实行的这种制度,已被推进到了它的最终阶段并带来了相应的后果,现在只有饥荒和瘟疫的惩罚,才能制止它的进一步发展了。迄今为止,该国大多数暴行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土地争执引起的。因为丧失一份土地,就失去了免于挨饿的保证。大多数暴行都是因剥夺维持生计的唯一手段而引起的报复行为,而并不是为了抢劫财物。无疑,也有因什一税的缘故而犯罪的,但与前一种罪案相比,这只不过是引起动乱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根源。退掉一个佃农,常常不亚于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我说占有一小块土地是谋生的唯一手段,从理论上来说,它完全与我们所发现的分割制度的最终后果是一致的。有那么多的过剩劳动,实际上就是只有很少人才能得到土地。因此,那些愿意利用他们劳动的人,不得不远渡重洋到英国去谋生。
在苏格兰高地,大牧场产生之前,小佃农耕作制是非常盛行的。但是这种人一般都非常贫困,常常拖欠地租,因而总是听任地主的摆布。正如马尔萨斯先生所说的那样,大英帝国没有一个地区的人口像这个岛国的这个地区那样过剩的了。在某些地区,如泰湖沿岸,情况依然如此。该处小块的谷物和马铃薯地是地产分割成零碎小块的标志。
取得一小块土地的困难是对农民之间轻率结婚的巨大限制,因为这块土地是用来盖小两口子住的茅屋以及预期可取得一个家庭所需的口粮之类东西的基地。分裂农场的惯例排除了他们结合的第一个障碍,并提供了安定生活的虚幻前景。可是在那里,那些土地占用者的性格并没有被具有强烈创造倾向的情感所振奋,我们很可以设想那里到处都是过着悲惨生活的过剩人口。
现在,我们就要来研究,我们能否从经验中得到更多的证据来支持从推理中得出的上述结论,即尽管人们可能发现土地极度的再分割所带来的不便,但是把土地平均地遗留给家庭中所有子女已成为惯例的地方,确实仍将发生这样的再分割。人们将不会如此普遍地采用为了防止这种分割所能设计的一切办法,因而也不至于在总的结果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差别。在此,我们必须再一次依靠法国的例子,因为它是我们最熟悉的国家,并且它也是使我们有机会看到大规模试行这种制度的唯一国家。
在1827年,离实施家庭子女间平均分割各种财产的著名法令获得通过还不到40年,虽然根据目前的法律,父亲总是有权力随意处理他的一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数量可按其儿女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充分允许他使某个儿子的财产比他任何一个兄弟的财产多出一倍。然而,该法令的精神却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人们极少按照这种许可来行事。如果这种强制性的安排明天就废除,在实践上也许不会有任何改变,因为我们发现民众的感情和习惯就像法律一样有力。但是不管平均的制度是法律还是习惯的结果,不管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都不可能在它的经济 后果上造成任何差别。让我们看一看这一制度对土地的分割已经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吧。如上所述,在1827年,离通过这一法律还不到四十年,法国土地所有者的人数已增加到四百万,这一数据是我们从所有这类问题上的卓越权威杜宾先生那里得知的。当我们知道英国有地产的人数仅为32,000时,我们就会对英法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别有所了解了。 [82] 如果我们以平均每户4人计算,那么在法国作为土地所有者或作为这种人的妻子和子女而与土地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数就达1,600万。这个数目正好是该王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我们假定平均每户5口人,那么处在上述情况中的人数必定是2,000万,将近占全体居民的2/3。杜宾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说:“自大革命以来,几乎有4/5的农业人口成了土地所有者,并作为一家之主而享有超过64法郎的地产收入。”大约等于2镑11先令。这就是试行这一平均制度还不到40年以后的地产状况。 [83] 我们的确知道,从1815年至1830年的15年时间里,再分割以非常快的速度继续发展。这一事实已为这一时期内对该国地产所作的几次实地调查所确证,又为有资格选举下院议员的人数不断减少所证实。在七月革命中推翻的那个政权的统治下,这一特权仅限于付300法郎,即12镑英币直接税的那些人。所谓直接税,不仅指土地税,可是它至今仍是一切公众税负中最大的税项,而且还包括门窗税、家具税和人头税,还有工商业者所缴纳的特许证税 ,这种税捐是随着买卖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但是,正像我所说的那样,土地税至今还是一切税款(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中最大的税款,按照1828年的预算,它共计21,100万法郎,即将近850万英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5以上。同年的直接税总额为28,900万法郎。在波旁王朝第一次复辟的时候,有选举权的人数约为13万人,可是这一数目在15年中主要由于地产的分裂已降低到8万人。在1815年,须向政府交纳12镑直接税的房地产所有者为13万人;而在1830年,交纳到这一数额税款的人数还不到8万人。这当然是非常惊人的,但必将继续发展下去。上一次革命后不久,选举人的一般资格从300法郎降低到200法郎,即从12镑降低到8镑,而对某些特殊等级的人来说,他们的资格被认为应由他们的学术地位或从事某一学问的职业来证实的, [84] 这一金额更进一步减少到4镑。但尽管采用了这一切措施,在法国有选举权的人数仍然没有超过18方人。如果所有这些人都交纳8镑以上(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所说,有些人可能从事只征收4镑税款的职务),那么我们便可推断在该国的4百万小土地所有者和房产所有者中间,财产达到须向政府缴纳8镑直接税的人数还不到18万。虽然在1835年土地税总额达到25,000万法郎,即1,000万英镑,足足相当于全部国家岁入的1/4,而全部直接税则达到35,900万法郎。 [85]
1829年,我在法国出席一个论述法国地产的分割问题的讲座,报告人是孔德先生,他是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萨伊先生的女婿,他本人是好几种深受尊敬的出版物的作者。像所有其他现代学派的法国人一样,该报告人明显地倾向于平均制度,但是他所搜集的事实仍是如此明显,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他的先入之见,这是显而易见的。现在我就要提到其中的某些事实。官方文件中说,在1825年法国的不动 产总数为1,000万。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认为所有者的人数也相等于这一数目。因为有两个理由:第一,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人有不止一处的不动产,它们彼此是完全分开的;第二,不动产的实际数目比文件上出现的数字要少,因为有时同一宗不动产重复计算两次,这是由估定土地税时所用的特殊方式所决定的。首先由年度的财政法案确定每个省的税额,然后由省的总议会把这一总数在各州县之间分配,又由州县把分配到的数额再在公社或教区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由每个公社中担任这种职务的人把本行政区的份额在各个不动产之间分配。这种方式最终导致由公社 来负责征收估定的税额。由于每个公社 分别计算不动产的数目,因此如果有一宗不动产中的一部分位于一个公社,而另一部分则位于另一个公社,那么每个公社将分别征收属于它地区内的一部分财产的税款。从而在总计该王国的整个不动产数目时,有时将出现两笔财产,而实际上只是同一个人的财产。正因为公社 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难设想,这种重复计算的现象大概是常常发生的。我们还应记得,上面的财产估算不仅包括了土地而且还包括了房屋。因此,我想很有必要指出,读者们不要认为在1825年法国竟有1,000万个土地所有者。我们从杜宾先生处得悉,大约在这个时候实际上只有400万个土地所有者。不过,还是让我接着说下去吧。那么就是说在1825年法国有1,000万宗估计的不动产,这一年中,其中只有17,000宗不动产交纳1,000法郎(40镑)以上的直接税。随着财产规模的缩小,它的数目变得越来越多,对它们征收的税额也随之减少,直到我们到达只给国家交纳20法郎(16先令)以下的那些财产时为止,这些财产不少于750万宗。但这不是全部。在比较1826年和1825年的统计表时,我们发现这一年中不动产的数目增加得非常惊人,它们总共增加了20万宗以上,但那些交纳1,000法郎以上的不动产却足足减少 了1/4。由于财产规模不断缩小,因而属于这一类财产的数目已经减少,而随着应缴税额的下降它们所占的比例也变得愈来愈少,直到那些税负在20到30法郎范围内的财产又开始增加时为止。这最后一种交纳20法郎以下的财产数目倒是增加得很多,不少于50万宗以上。因此,这一类财产在1825年仅有750万宗,而在1826年则超过了800万宗。这些事实无需评述。 [86]
此外,我还要提及杜宾先生在1827年出版的著作中所说的话:正如我们所知,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数目为400万。仅仅过了两年,他在下议院中说:有450万个家庭拥有土地。这位作者的话充分证实了上述的论点是正确的,即地产的分裂不仅是由家庭子女间平等的法律和习惯直接促成的,而且是由某种条件造成的,即把地产分割成小块出售比整块出售更为有利。就其根源来说,当然可追溯到同一个习惯,而产生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则是在农民方面对土地的剧烈竞争。其理由我已在本文前一部分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但是,从经验中得到的其他证据有待作如下说明:
就我自己的观察所及而言,在平均分割制占统治的一切国家里,农民总是用他们自己的双手来耕种他自己分得的那部分土地的。如果有人用其他方法来处理他们的土地,那也是并不多见的。除非他们自己的土地太大,以致无法充分利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许才会出租一部分土地。不管家庭的遗产多么小,如果不在女儿之间分配的话,那么仍须在儿子之间进行再分割。在我去过的无论哪一个实行上述制度的国家中,对我所探询的关于父亲去世后家庭的地产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回答,始终是每个子女分占一部分土地并由其本人来耕种。在法国、萨瓦和瑞士,我从来没有听到过其他说法。我知道在上流社会中的情况是不同的,常常由家庭来统一安排,用这种办法来使土地遗产保持完整。但是对大量农民来说,几乎总是发生相反的情况。
固然,在那些早已盛行平均分割制的国家里,尤其是在那些以铁锹耕作代替犁耕的国家里,它们的土地状况本身就足以证明土地再分割的零碎程度了。
在佛兰德、萨瓦和瑞士,许多土地都是用这种原始方式来耕种的。在瓦特县,平均的制度早已确立,住在该地的德·斯塔埃尔先生在反对长子继承权时,并不否定在他的住地戈皮特周围的地区已被分裂成很小的地产。他说:“在我周围的土地被分割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致大部分所有者拥有的土地还不到1英亩。” [87] 这种情况同我在瑞士目睹的情况是完全一致的。我时常同这些小土地所有者谈话,他们指给我看他们地产的范围,有时只不过是一小块1英亩的土地。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在法国,人数极多的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杜宾先生描写他们舒适生活的图景却并不那么美妙。“从巴黎出发到卡昂,途经厄尔省(古代诺曼底的一部分),我们都同样惊奇和痛苦地发现:在富庶而肥沃的国土上,在一个极好的地区的中部,总之在该王国的3/4的地区内,仍然可以看到用木头和泥土建成的、屋顶上盖着茅草的、最粗劣和最可怜的住宅。”
“在皮卡迪,由于牲畜头数的增多和某些无机肥料得到合理使用的结果,农业的发展和有机肥料的增加已使大量土地可以用来种植小麦了,而在过去这些土地是用来播种黑麦的。在法国,通过这些方法使农业得到最显著改善的地区,小农的经济状况较好。但是,该王国的其他地区,他们仍然吃得很坏。”(《小土地所有者》)
此外,“法国将近有2/3的居民几乎完全没有肉食,而1/3以上的人完全靠燕麦、荞麦、粟子、玉米或马铃薯来生活。”(《法国的生产力》第四章)
当我经过这一幅员辽阔的国家中耕种得最好、最富庶的法北即法属佛兰德时,我所了解的情况与这种说法是完全一致的。在我看来,那里的小土地所有者还没有我们英国的农业计日工吃得好,这是明明白白的。对他们来说,啤酒是一种太贵的奢侈品,由于该地既不生产葡萄酒又不生产苹果酒,所以清水就是他们的唯一饮料。他们的食物几乎全是植物,难得吃到肉类。如果偶尔吃一些,也不过是猪肉而已。杜宾先生告诉我们,在法国每年猪的屠宰量接近400万头。他说:“这是小农的食物。”如果我们认为这种食物仅限于农村人口消费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城镇中消费的,并由猪肉商以各种方式来加工和包装。即使根据这一假设来计算,全年每个小土地所有者的家庭也分不到一头猪。因为,正如我们所知,这些家庭的数目是在400万个以上。
这些事实和陈述,都没有使我们对数量很多的法国土地所有者的舒适生活有一个恰当的看法。但是,当它们有助于表明土地的再分割不足以使广大的农村人口的境况富裕时,我们不应由此作出结论说,他们的贫困是由于这一原因引起的。正如我们从大革命前到过法国的人,尤其是从亚瑟扬格的证言中得知的情况一样,如果他们现在是贫困的,那么他们在该历史事件之前更要贫困得多。那时所发生的大地产分裂不能不大大改善了大批人民的状况,至少在一个时期内是这样。因此,从长远来看,无论这种分割制是好还是坏,目前农民经济状况总要比从前好些,这是十分自然的。如果考虑到贵族大地产分裂的时间还并不那么远,那么我们倒要奇怪人民的境况为什么不比我们发现的情况更要好些。
我在萨瓦消暑期间,经常有机会去研究眼下考察的这种制度的影响。在革命战争初期,该地已采用了法国的继承权法。尽管自1815年和平以来老的法典,即罗马法已重新生效,可是仍然实施着平均分割。至少对儿子来说是这样的,因为女儿只能得到合法的较小的一部分,它不过是每份中的1/3或一半而已。除了完全按照贾斯丁尼安编定的罗马法规定的限额分给女儿的那份财产之外,其余都在儿子之间平均分配。 [88] 看来,虽然在法国入侵之前的法律是同现在相同的,但是实践上是有差别的,因为分割土地只是从法国入侵后才开始的。由于这种分割已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所有报道都认为过去40年以来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 [89] 居民的状况决不是值得羡慕的。他们的食物都是植物,包括主要由黑麦制成的面包、玉米、马铃薯和菜园的各种产品,特别是芜菁。农民很少吃到小麦面包。可是,耕畜的饲料和燃料是他们最感缺乏的两种东西。我们无法设想,还有什么比他们不得不用修剪树枝和篱笆所得到的树叶来用做饲料更为困苦的了。这是他们牲口的一部分冬季饲料。因此,当我们看到这些可怜的牲口在早春的那种悲惨状况时也就不以为奇了,它们常常疲弱得无力站立起来。人们也备受缺乏燃料之苦。在冬季,他们不得不在牲口棚里蜷缩在一起来暖和身体。从前,这个国家覆盖着树林,但这些树林在前40年中遭到了极度的破坏。这些小土地所有者的需要是如此急迫,以致他们不能等到一棵树长高就得把它砍掉,结果使树木不能成材。这是穷人最大的特点,而这种穷人就是农民。我们看到在许多山上树林开始在生长起来,而且长得还不错,但由于这些小树三年左右就要被砍伐一次,因而从它们上面也得不到多少好处。在瑞士,分割的制度是与自由政府和普及教育同时发展的,而在萨瓦则后两种利益至今仍然非常缺乏。这也许有助于解释这两个国家的不同状况,虽然它们都盛行这种制度。可是,我们也应看到萨瓦的农民虽很贫困,但非常有道德,而他们的举止是有礼貌的,同样脱离了粗鲁和卑躬屈膝的奴性。
至此,我已概述了农业所特有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被认为或是限制了或是扩大了那些影响一切行业的一般原因,即一般说来,由比较少的富裕雇主—资本家进行生产比许多小雇主兼资本家从事生产对国民财富更为有利。我们从全部论述中不能不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我们不能以制造业或商业那样大的规模来有利地经营农业,但是在我们面前的这种情况下,上述的一般原因却被农业本身特有的其他情况加强了,这种特有的情况使农业企业再分割为小单位对一国的财富特别不利。而且我们发现,农场的再分割必然导致地产的再分割,从而使我们考察了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这种制度,土地就应平均地分给家庭中所有子女。在此,我们有机会注意到小土地所有者的习惯。这种习惯之有利于积累,正像大土地所有者的习惯之促成铺张浪费一样。但是,我们发现,尽管小土地所有者的耕作制在各个方面都优胜于小佃农的耕作制,可是不能认为它会像一批富有而有事业心的雇主—资本家的耕作制那样有利于国民财富。诚然,农业本身的这种情况,也许还不足以成为反对平均制度的充分理由,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从他们之间分割财产中得到的幸福也许远远超过财富绝对量减少所带来的不利。如果我能看到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地制止土地的过分再分割,那么我肯定会像在动产的情况下一样倾向于同意这个结论。我们已寻求过这样一种制止办法,可是毫无结果。除了人口变得停滞之外,看来没有别的办法可阻止土地的过分再分割。因此,不管我们每想到这样一种情况时可能会多么高兴,——在地产普遍分散的国家中,大部分农村居民因拥有一小块土地而享有相应的家产、尊严和独立性,并具有远见、谨慎和节约的精神——但是平均分割制一旦被完全采用,它就会被推行到如此地步,以致最终必将形成普遍贫困和野蛮状态。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极大的危险,我们就被迫(虽然很不愿意地)决定反对可能最终导致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办法。无论地产的过分集中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弊病,同地产的过分分割所产生的弊病相比,它们毕竟是小的。
所以,我有这样一种意见,即在这种情况下对一般规定应做出一个例外。在一切情况下,允许立遗嘱的完全自由。但在死者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除了土地之外,通过法律规定,各种财产应在子女间平均分配。在这里,立法机关一定要干预,在不限制遗赠权利的情况下,用它的法令来认可保持地产完整的习俗,以防止土地过度分割造成种种令人不安的弊端。这种法令一定要完全足以使大家遵守这种做法,也根本不需要详尽的叙述。这些集中财产的措施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的,都应成为无法超越的障碍。因为大量分割土地是件坏事,所以我们就得走向另一个极端了吗?不。当一个人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死去时,立法机关必须选择他后裔中的一个人作为他地产的继承人,这个人当然是家中最年长的一个。但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责成他给每一个弟弟和妹妹用货币来偿付一个适当的部分。当然,这部分钱应随着财产价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我们应以财产权本身所依据的同一理由,即一般的便利,来捍卫把土地传给长子的惯例。如果这种便利得到了明确的理解,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比另一种情况更不公正。
跟每天除了闲逛或打鹧鸪之外无所事事而生活阔绰的大地主相比,一个不得不整天苦干以便为他自己及其家庭获得很少一点生活资料的穷人,也许认为他的命运确实是非常艰难的。诚然,任何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一经采用,不平等就立刻产生,虽然它可以被节制,但绝不能完全被防止。因此,在贫穷而勤劳的人与富有而无所事事的人之间,总是存在着这种常见的对比的可能性,但是没有一个有理性的人因此而想去反对这种财产制度。
同样,虽然家庭中的某个人单独继承父亲的地产也许看来十分令人震惊,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一惯例如果比相反的制度对国家的普遍繁荣更为有利,那么弟妹们也就无权抱怨。此外,根据我所推荐的方案来看,如果父亲认为把他遗下的土地分割开并没有什么不利的话。他还是有权立下一份指明要把土地分割的遗嘱。地产的大量集中绝不是我们所希望的——这一极端和另一相反的极端均须避免。我认为,刚才提出的那种方式,是达到避免这两种极端的唯一适中的方式。
* * *
[1] 使大资本在农业上的效用远远低于在工业上的效用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业中不能达到像工业那样高度的劳动分工。这是由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因引起的,即在农业中一切必要的工序,必须按照季节的变化一个接一个地进行;而在工业中,它们是由不同的个人同时进行的。所以在农业中,同一个人必须接连不断地做许多不同的工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大资本的一个有利条件,即有利于精细的劳动分工。
[2] 塔莱朗说:“最大的经济是人的经济。”
[3] 两块同样大小和同等肥力的土地,一块用犁耕种,另一块用铁锹耕种,后者总会提供更多的收益。我听说,在某些土地上,比如黏土,这种差别比在别种土质的土地上更大。在一切土地上,这种差别都是相当大的。
[4] 德斯塔埃尔先生在《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中说:“他们估计,英国每个居民有3 1/2英亩土地;爱尔兰平均只有2 5/9英亩,而且在人口最多的一些地区还不到 1英亩。”
可是,我查阅了 1831年的人口统计表,发现并不是这个情况。如果分别把居民人数与土地面积比较一下,那么每人所得土地的平均数看来几乎是相同的,尽管在某些地区也许有一些差别。但是,爱尔兰没有一个地方能有接近于曼彻斯特周围二十英里的农村中那么多人口的。
[5] 根据两年前一位号称“登记所总监”的人所提供的一份官方账目来看,那时,法国的抵押财产总计达 110亿,债款为 23,300万法郎,相当于 44,900多万英镑。现在,以 6%(它还低于平均利率)来计算利息,那么利息几乎达到 2,700万英镑,这一总额并不比大不列颠全国的债款每年支付的利息少多少。
[6] 在农业中的“分成”制度下,地主给他的佃户提供经营农场所必要的资本,而全部产品通常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7] 一个以“黑帮”的名称著称、马上就会引起人们注目的社团,大大加速了这种破坏。
[8] “如果我们把法属佛兰德、阿尔萨斯、诺曼底等某些地区除外,那么几乎在所有小土地所有者拥有和耕作的土地上,马、骡、驴、公牛、母牛和羊都属于退化的品种。”而且“在法国 5/6的土地上,仍使用着原始形态的农具。它们如此不适用于耕畜,又配合得如此不好,以致这些农具的使用使耕作的畜力损失了一半、2/3、有时竟达 3/4。”——杜宾:《小土地所有者》
[9] 1公顷比 2英亩大得多。
[10] 该农场的账目上这样写着:
总收入 47,733法郎总支出 36,470 净收入11,263
将净收入在 190公顷土地之间平均分配,每公顷提供约 59法郎。就这个例子来说,它表明大规模科学耕作在增加净产值的相对量和绝对量方面有多么大的潜力。这一点与我们在“论地租”一章中所作的论述是一致的。
[11] 更为行得通的一种办法是小耕作者临时从他们更富有的邻居那里租用马匹和犁。据我所知,在萨瓦就实行这种办法,在那里小土地所有者分得了许多土地。犁、牛和扶犁的人都可租用。尽管有了这种办法,也还是常常使用铁锹耕作。我猜想许多人甚至连租费都付不起,所以他们宁可自己去劳动。此外,用铁锹耕作所获得的更大总产量乃是很小的土地所有者的主要目的。在瑞士也采用了同样的办法,但那里也常常使用铁锹。
[12] 在《威斯敏斯特评论》第四期,有一篇很有才识的文章,它论述了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文中作者反驳了长子继承权,同时充分肯定了农场的极度再分割所带来的弊病。但是,他集中一切力量证明地产分成平均的小块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由于这个缘故,它促使我对讨论中的这一点,作了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过于冗长的论述。
[13] 我记得,在巴黎曾听到萨伊先生的一次公开讲演,他在这次讲话中提到一个关于乡下人依恋他们出生地的突出例子。在瓦兹县,许多劳动者生活贫困,他曾花了很大的精力和费用把他们迁往法国的另一个地方,因为他知道他们在该处能得到报酬较好的工作。可是,不久以后,他们却又回到了他们原来的地方。正是最贫困、人数最多的这个阶级,才是最牢固地扎根在他们的土地之上的,这主要是因为除了出生和长大成人的这块土地之外,他们对别的地方一无所知。要使贫困的劳动者改变教区,如同使一个有钱人改变他的国籍一样费力。
[14] 如果我们常常注意到这一十分明显的事实,那是有益的。尽管在口头上也许会承认这一事实,但在当前的争论中又常常会忘记这一点。因此,当人们说到人完全受他自身利益的支配时,如果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每一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利益,那么这种说法也许是十分正确的。但对某些作者来说,这个词的意义太含糊了,以致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有意把它忘记了,而用了这个词的另一个更有限制性的意义来代替它。当这个词仅仅用来指我们能够接触到、品尝到和摸得到的粗俗而具体的利益时,那么,尽管从这样一个定义中得到的结论也许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但是建立这种结论的前提——人完全受他在这个意义上 的利益支配——则断然是错误的,当然,它的推论如果不是完全虚假的话,也至少容易有很大的局限性。伊壁鸠鲁认为“享乐”是至善 ,就他 用这个词的意思来说,他也许是正确的。可是,他的门徒们却选择了它的更通常、更有限制性的意义,因而这个词在老师手里纯粹是个哲学体系中的范畴,而在其追随者的笔下却只不过成了不道德行为和亵渎的借口。
[15] 上面已经说过,在法国,目前抵押贷款的高额利息最有效地制止了人们常常用贷款方法来防止农场分割的过程。
[16] 这一原理有助于我们去解释爱尔兰的高额地租。见《论地租》一章。
[17] 德斯塔埃尔先生在《有关论英国的书简》的第五封信中告诉我们,在他特别熟悉的瑞士,在过去 40年中几乎察觉不到人口的增长。
[18] 在伯尔尼州盛行看特定继承习惯法。据可靠方面告诉我说,把土地传给年纪最小的继承人是那里的习俗。这一点也许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该州贵族比较普遍。但是还得说句公道话,无论就国内的繁荣还是就政治影响方面来说,伯尔尼州在联邦中一直是特别卓越的。
[19] 杜宾先生认为:在欧洲所有大国中,自 1815年和平以来,普鲁士人口增长得最快,而法国的人口则增长得最慢。普鲁士在 26年间居民增加了一倍。大不列颠需要 42年,俄国为 66年,奥地利为 69年,而法国则需要 105年人口才能增加到一倍。(《法国的生产力和商业》巴黎 1827年版,第 1卷第 4章。)
在法国,人口发展滞缓可能部分地是由财富增加缓慢所造成的。如果这是确实的话,那么它有助于证明分割制对国民财富的增长多么不利。就目前情况来看,当我们把法国的例子与英国相比时,便可确证我在前面提出的论点是正确的,即“在这种制度占统治的国家中,人口也许并不像劳动得到更合理使用的国家那样多,很可能由于净产量小而使人口增加得并不那么快。”人口增加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预防性限制占着更大的优势。法国大部分产业部门中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益都比不上英国,刚才引证的杜宾先生的那部著作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尽管我们海峡对面的邻居性格爽朗,但他们还是比我们更加谨慎和较少铺张浪费。相对说来,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英国是靠苦干来致富的,而法国是靠节约来致富的。在不同时期内委派的调查特派员都把法国生产落后主要归结为三个原因:第一,国内交通状况恶劣;第二,由于缺乏信用贷款而引起的高利率;第三,同英国相比,工人和雇主的技术都比较差。前两个原因适用于一切产业部门,最后一个原因仅适用于某些产业部门,特别适用于机械制造工艺,而在化学工艺方面,我们的邻居无论在知识还是在熟练程度上,都不亚于我们,我相信甚至往往胜过我们。
[20] 外国人几乎总是用英国来指大不列颠的,我认为在上述社宾先生的话中也包括了苏格兰。尽管如此,这种差别还是巨大的。请参见《小土地所有者》。
[21] 准确地说来,平均分割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首先开始实施的,而是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推行罗马法的地区,即有成文法的国家早先就已存在的。因此,我知道亚瑟扬格早已在悲叹地产分裂的后果了。这一事实已被德·斯塔埃尔先生所证实。(《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书简四。)
[22] the learned professions,学问的职业,是指神学、法学和医学三种职业。——译者
[23] 前几天,在法国最好的报纸之一《争鸣日报》上说:“有一些记载在案的土地缴纳 5生丁(半便士)直接税,因而这种土地约值 20法郎(16先令)。许多土地征收 10生丁和 15生丁的直接税,因而值 40或 60法郎。”
[24] 根据1835年公布的账目,我发觉按照最近的调查来看,反映房地产估算数目的各级直接税限额的数目已上升到1,081.4万宗。在1826年,它是1,029.6万宗,而在前一年则又少了2万宗以上。
[25] 《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书简五。法国的亩与英亩大致相同。德·斯塔埃尔先生作了上述的断言之后,接着说:虽然如此,在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呈现出像这样的繁荣景象。“人口不仅没有过剩,那里的劳动价格还比任何其他大陆国家高。”在1835年,洛桑附近的普通劳动价格每日为 10巴茲,大致上等于 15便士,由于粮食价格不贵,应当认为这是很不错的工资。1磅最好的小麦粉面包是 3.5便士,肉为 4.5便士,杂货也是便宜的,因为只需缴纳很少一点税款或根本不需付税。我们惊异地发现,在大陆中部的殖民地产品反而比英国和法国的海港城市中的价格低廉。我已提到,据德·斯塔埃尔先生说,40年来,在瑞士的这一地区的人口几乎没有增加。
[26] 根据罗马法规定,如果父亲死后留下的子女在 4个以下,那么在他们之间合法分配的部分为 1/3。如果有5个以上子女,在他们之间分配的部分为一半。因此,在每种情况下,父亲都能随意分配他一半、往往 2/3的财产。在罗马史上更早的一个时期内,在子女间合法分配的部分仅占 1/4。
[27] 我注意到一个事实,它可作为最近人口大量增长的一个证据,即在萨瓦最好的一个地区,从尚贝里一直向北伸展的那个地方,我所看到的老年人很少。可以肯定,在一个不健康的国家里,这一事实看来表示他们是为数不多的人遗留下来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