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结束了政治经济学中论述“财富的初次分配”这一重要部分之后,概括地观察一下以上提出的学说也许是有益的。
首先,我们已经知道:在生产活动中,存在着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互相协作的四个阶级,从而他们在共同的成果中各自取得一个份额。这些阶级便是:劳动者、雇主、资本家和地主。其中的最后一个阶级,在许多场合,有时甚至在农业中都是无关紧要的。
很明显,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率愈高,在这些取得全部产品的不同类别人员之间分配的产品数量就愈多。此外,在一定的生产率水平下,每个阶级所得份额的数量必定取决于分配的比例。一切阶级的所得取决于下述两个条件:1.总产量;2.总产量在各阶级之间分配的比例。
前一个条件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率发展程度,后一个条件则是由下述原因决定的。
如果我们就上述四个阶级在生产财富中所起作用来考虑,我们将发现可以把他们归并为两个类别。其中有一类人更多地使用头脑;而另一类人则更多地使用四体,或者使用外界的东西。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劳心”阶级,后者则称为“劳力”阶级。这样看来,雇主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正是他,才是制订生产规划的人。同时,他必须依靠另一些人用体力和工具来协助,因为只有通过这种协作,才能使他的生产计划付诸实施。就雇主的身份来说,他本质上既不是土地或资本的所有者,也不是用他双手来劳动的普通劳动者。他是一个支配着资本的有知识的人。一方面,他能够用他的知识来帮助增加人类舒适品的总量;而另一方面,财富的物质源泉的所有者,需要有一个能够把这些物质源泉转化为最大利益的指导头脑。于是,就产生了根本不同的两类人,他们彼此之间有了相互的需要。一个集团是由雇主单独构成的;而另一个集团则是由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联合组成的。由于他们在身份和地位上的这种显著差别,引起了他们利益上的不同。第二类成员的目的是借出 他们的劳动、资本或土地给那些愿意为使用它们而支付报酬的人,也就是说借给雇主。另一方面,雇主想要借用 这些生产手段,以期在付清一切费用之后还有足够的剩余来补偿他们自己的操劳和所担的风险,那时,一类人希望借出 这些手段,而另一类人希望借进它们。我们自然可以设想:前者渴望为其借出物收取尽可能多的报酬,而后者则要尽可能给得少些。
这两类对立的人员之间的竞争,决定了每一类人所取得的份额。并不是第二类中的所有三部分人协同一致地联合起来反对雇主,而是雇主与他们三部分对手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分别进行斗争的。
根据上面所说的情况,我们便可推断: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所取得的数量总是易于弄清楚的,因为这一数额是载入契约的;而雇主实现的数额,由于不是事先确定的,所以一般说来要弄清楚是有困难的,而且必须通过间接的手段才能查明。因为,甚至连雇主本人也常常不能确切地知道他自己的收益。
我们说过,雇主绝不会为了使用他的才干而被迫到不得不要求使用某个所有者的土地。因为,如果是新殖民的国家,那么土地就不属于任何人,因而可以由先来的移民占有,或者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或借来的资本购买。最后,还有商业和制造业的许多部门向他敞开大门。由此得出结论:即使在欧洲故国,土地所有者也没有能力把农业经营者的利润压低到大大低于其他行业中的通常利率之下,更不用说压低到耕种他们自己地产的农场主通常得到的利润率之下了。在社会发展的初期,有大片土地尚未开垦,土地所有者与雇主之间不可能存在竞争,因为后者随时可以取得前者的身份。只要这种状况继续存在,后者分得的份额必定完全取决于雇主一方与资本家和劳动者另一方之间的竞争,因为那时还不存在地主阶级,即收租者。因此,我们暂且可以不去讨论他们,而把我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另外三个阶级上。
上面所提到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竞争表明了一个事实,即这种竞争是建立在每一类人希望为他自己取得尽可能多的总产量的一份这一简单原则的基础之上的。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限制着这种可能性呢?
第一,关于劳动者,我们已经知道:分配给他们的份额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差不多是由提供的劳动量与基金量(即预定用来支付劳动基金的流动资本)之间的比例决定的。劳动量是由两个因素组成的:待雇的人数以及一天中一般用于劳动的时数和一年中一般用于劳动的日数。
可是,这一份额最终 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水平;另一方面是气候条件决定的生活方式或舆论认为劳动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方式。这些最终原因中的前一个不仅影响劳动者收入的数量——实际工资;而且,正如在“毛利润”一章中所阐明的那样,还改变着分配给他的份额在总产量中的比例。可是,必须引起对这样一个论点的注意,即生产率的提高使实际工资增加,同时却有减少劳动者收入在总产量中所占比例的倾向。因此,前者也许在增长,而后者却保持不变或甚至比以前更小。
第二,资本家的份额是由下列原因决定的:
1.提供的贷放资本与需要的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
2.取决于雇主预期在付清了全部生产成本之后所得到的称之为“毛利润”的余额的大小,因为这个余额是要在雇主与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很明显,如果这一原因丝毫不影响借贷资本的供求量,那么它也必定大大影响借款者的顽强程度,使他们倾向于或易或难地顺从贷款者的条件。在资本利息高的地方,资本的供给量就大。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考察的这个原因,也可能通过增加或减少借款者的数目或资本的需求量来间接地影响利息率。因为,在毛利润高的地方,就会诱使更多人用借贷资本来参加实业,而又使那些已经从事实业的人扩大他们的企业。反之,当利润下降的时候,就发生相反的影响。此外,我们知道,如果不是因为一方面政府和不以生产性使用为目的的个人时常借进大量货币资本,而另一方面则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借贷资本的比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那么这一原因的单独影响就会显示出来。
由于利息,即资本家的收入依赖于毛利润率如此之大,我们就有必要懂得这种利息是由什么原因调节的。于是,我们用相当长的篇幅来阐明决定利息的两类原因:
1.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高低以及固定资本的各种组成部分;2.实际工资率。
第三,雇主的份额,部分地取决于毛利润率,从而取决于调节毛利润率的原因;部分地取决于利息率,即净利润率,因而也取决于决定利息的原因。我们知道雇主是社会财富的实际分配者,其他阶级通过这种代理人从总产量中领取他们的份额。用货币来支付这些份额的制度一旦确立,雇主也就立刻把消费者所急需的所有各式各样的商品供给他们。
在地租产生以前,这些便是决定全部收益在劳动者、资本家和雇主之间分配比例的原因,而在地租产生之后,这些原因仍然起着作用。这时,唯一的区别仅在于:由于某些原产品的价格昂贵,某些土地的所有者能够要求,而且雇主,即农场主,也有能力给土地所有者支付总收益的一部分。因为,既然这些土地的产量仍然不变,而新的需求又不能像从前那样便利地得到满足,从而引起农产品的价格或价值的上升,所以雇主现在必然能够以从前一样高的比率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息,尽管它们在总收益中所占的份额更小了。如果涨价的商品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常用食品,那么就以这些商品而论,他们的份额无疑将与从前相同,因为他们必须消费的商品价值的上升对他们不可能有利。但是现在总产量中较小的一个部分通过交换将足可买到所有那些他们惯常取得的其他商品,不管是各种食品、服装和家具也罢,还是燃料也罢。因此,劳动者的份额尽管在整个总产量中的比例减少了,但是他们的境况仍将完全像从前一样。此外,我们也不能认为在资本家的利息方面会发生任何变化,因为利息额仍与从前相同,所以现在它构成了已经升值的总收益中的一个较小的比例。但是,既然这些阶级,即劳动者和资本家的份额都减少了,雇主即农业经营者就必将保留着总收益中的一个更大的部分,从而除了企业的通常利润之外,他将有一个余额。如果他继续耕种他自己的土地,他也许就不会用一个特殊的名称来把这一余额同他其他的收益区别开来。但是如果他将土地出租给别人,那么他将在地租的名义下坚决要求收取这一余额。这样在社会上便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这个阶级在不需操劳与不担风险的情况下,从他们土地上取得一笔收入,正像资本家靠他们资金的利息来生活而无需亲自监督一样。我们也知道:这种本质上构成地租的新收入,不管它以地租的名义付掉与否,要是不降低原先由其他阶级从总收益中所取得的比例是不可能产生的,虽然实际工资、利息率和雇主的通常利润绝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如果不扣除这一部分收入,一种或所有各种收入实际上就会增加。
在价格上涨的时候,如果像先前一样分配,那么三部分人都能受益。但是由于他们不能长期不断地比他们在其他情况下与其他行业中的同伴得到更多收益,因此土地所有者能够把全部利益都弄到他自己手里,并且通过扣留一部分产品来干扰先前的分配比例。所以我们可以十分正确地断定:地租的产生是已往分配制度发生变化的直接 原因,而价格的上涨则是一个较为间接 的原因。
然而,地租只是在它存在的地方才能影响分配。看来,这是不必多说的。但是由于除了农业部门之外,其他产业部门都不提供这种收入,甚至由于还有许多土地也是免除了地租的,因此在所有这些场合,它的产生决不能影响总产量在劳动者、资本家和雇主之间分配的比例。
我们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劳动与资本耗费的相应增加,就不可能满足对某些产品的需求,这些产品价格的不断增加,在最肥沃或位置最好的土地上便开始产生地租。这种需求的不能满足只能由最肥沃或位置最有利的土地数量有限所造成的。那么,这便是产生地租的一个基本原因。但是,不论这一数量多么有限,如果最好的土地尚未普遍地据为己有,就无人同意因使用了一部分土地而支付地租。因此作为一种独立的收入来说,地租的存在不仅必须以地产的确立为前提,而且以所有最好的土地都已经被占有为先决条件。因此,产生地租的第二个基本原因便是,最好土地之普遍据为己有。
以为所有最好的土地都被耕种为其条件,那也不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倘若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喜欢保留他们的一大部分林地以便享受狩猎的乐趣,或把他们领地的一部分用做花园和游乐场,那么甚至在一国所有最好的土地变为耕地之前,谷物等的价格可能上涨到足以在那些想利用他们的地产来谋利的所有者的土地上产生地租。我提出这一情况仅仅是为了表明:最好的土地之普遍据为己有,对导致这部分收入的产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而它们之全部被耕作则并不是那么完全必要的。
在确定了地租产生的原因之后,第二个问题便是什么原因限制了它的上升呢?我们知道,由于还存在着在肥沃程度上或位置上比最初占有的土地较差的但尚能生产某些产品的其他土地,这就使地租的上升不至于超过某一点。这样取得的供给暂时阻止了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从而制止了地租的上升。要是没有这些较差的土地,除非人口停滞或减少,否则就不可能限制原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也不可能限制地租的上升。 [105] 但是,由于甚至肥力很低的土地也能生产一些东西,还由于它们也许及时得到了很大改善,更不用说从那些已耕种的土地上还能取得更多的收成了。因此,在很长时期内,国家不可能到达它的领土再也不能生产更多农产品的地步。只有到它的领土不能生产更多农产品的时候,而且也只有在那个时候,除了上述的那个原因能限制地租上升之外,它的上升才确实是不受限制的。
因为地租的产生是由于最好土地的数量有限的结果,所以过了某个时期之后,它的上升是由于第二等土地数量的有限,再过了一段时期之后,它的进一步增加是由于第三等土地的数量有限,如此等等。因此,每一等不同质量的土地限制着所有质量在它之上的土地的地租,同时由于每一等土地本身不是无限的,所以这些限制也必然是暂时的。
我们也已指出,地租的产生是土地上生长的某些产品价格上涨的结果 。地租一旦产生,它又反过来成为其他原产品,例如牧草、牛和木材价格上涨的原因 ;并且由于这些东西的涨价,甚至使贫瘠和完全没有开垦的土地都可以给所有者提供一些地租。我认为我们也已证明:为了收取地租而把任何适于耕种的土地变为牧场或树林,这样的事所以可行,是这些土地提供了某些这一类的收入,所以荒地是首先从这类产品上产生地租的。因此,在土地贫瘠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例如多山的苏格兰的地主,对牧草的兴趣大大超过了对谷物的兴趣。在气候寒冷地区的劣等土地上,早在谷物之前,牧草就提供地租了。
在结束这一问题之前,重复一下另一个见解也许不是毫无用处的。如果人的劳动只生产一种产品,或者如果人们还不知交换为何物,那么与分配有关的每一个阶级的状况就完全取决于他们所在行业中资本和劳动的生产率,同时还取决于总产量的分配比例。但是,发生了分工与采取了交换之后,那时,这些不同类别的人的境况好坏,取决于其他行业中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水平与取决于他们自己行业中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水平完全相同,甚至常常还要超过一些。因为我们知道,就最必需的商品来说,这类商品的生产率普遍地影响着分配,即使属于每个阶级的比例 和数量 没有受到其他产业部门状况的影响,它们的购买力也因此而受到重大的影响。如果任何一个行业的这种状况保持不变,分配的比例也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很明显在其他一切部门中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率愈高,在该一行业中的劳动者、雇主、资本家和地主的份额将能使它们分别支配的几乎所有财富要素的总量就愈大。因此,每一个阶级对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的兴趣,丝毫不亚于靠牺牲其竞争对手来增加它自己在共同储备中的份额的兴趣。
* * *
[1] 当然,这个论点是以国外的供给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为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