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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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国家与俸禄国家

一、采邑制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性格

在中国,就我们所能分辨的,政治的采邑制原先并不是与(西方意味下的)庄园领主制相结合的。这两者,和在印度的情形一样,都是在部族长的氏族从古代男子集会所及其衍生物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后的“氏族国家”(Geschlechterstaat)里蕴生出来的。根据文献的记载,原先有战车装备的氏族,乃是古代身份制结构的基础。在有确切的历史记载之初,实际的政治制度就已有了清楚的轮廓。它是直接承继着原初的行政结构而来,后者是所有的征服王国,甚至像十九世纪时的黑人王国,所共有的。

(在此一政治结构下,)原先朝贡诸侯所统辖的“畿外”地区逐渐与王城周边的“畿内”地区,亦即在支配性权威统辖下的“家门势力”(Hausmacht)领地——“中央王国”,混合起来。此一家门势力领地由战胜的统治者及其官吏、家臣及低等的贵族所直接治理。王畿内的国王只有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其权力,以及(与此相关的)赋役利益时,才会干涉畿外之朝贡诸侯国的行政。距离京畿愈是遥远的朝贡诸侯国,王权所能干涉的,当然也就愈少愈弱[1]。

某些政治上的问题,诸如:1. 畿外地区的统治者实际上是可以任免的吗?或者他们是世袭的?2. 外藩诸侯的臣民,是否如《周礼》所言(理论上),有权向王诉愿?如有,那么实际运用的程度如何?这样的诉愿是否会引起王权对诸侯内政的干涉?3. 与诸侯同列或者位于诸侯之下的官吏,是否如(《周礼》的)理论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听命于王的官僚且由他们来任免?4. 准此,三大三小顾问官(三公、三孤)(按:即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的中央政权实际上是否能扩张到畿内支配地区以外?5. 藩国的武装力量实际上是否能任由最高宗主调度?这些问题往往以不甚固定的规定来解决,而造成政治之封建化的结果。

就此而言,中国的发展过程是与印度——发展最彻底的地区——一样的:只有拥有政治支配权力的氏族及其附庸,才能要求及被考虑列入(王的)属臣——上自朝贡诸侯,下至宫廷官吏或地方官吏。于此,王的氏族是最为优先的,而及时归顺的诸侯之氏族也获得优先,他们可以保有全部或部分的支配权[2]。最后,还有些氏族是以产生英雄或重臣而显赫的。无论如何,长久以来,卡理斯玛已不再是附着于个人身上,而是附着于氏族,这种典型的现象,在我们讨论印度的篇章里会再见到。身份并非来自封建采邑,也不是由于通过自动投靠或授命为封臣、获得采邑而拥有的。至少在原则上,情形恰好相反。在贵族家庭里拥有其承袭而来之地位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一定等级的封建官职采邑。

在中国封建的中世纪时代里,我们发现大臣的职位,甚至某些使节的职位,牢牢地掌握在某些家族的手里。孔子也是个贵人,因为他出身于一个统治阶级的家族。这些出现在后代碑铭里的“强宗大族”,都是卡理斯玛性格的氏族,其地位的经济支柱,大抵是来自于政治上的收入及世袭的土地资产。当然,这种与西方恰恰相反的情形(虽然在某些方面只是相对而言),意义不可谓不深远。在西方,采邑的世袭性格,只不过是一种历史发展下的结果。采邑所有者是依照是否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身份来区分的,而俸禄则由所服勤务的类别来区分。最后,骑士身份也有别于其他的身份,甚至有别于都市贵族(patriziat)。所有这些都出现在这社会里,此一社会是通过对土地的处分权与各种利得机会的固定分配而牢固地建构起来的。

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王朝”——在当时还不太具体——的世袭性卡理斯玛地位,似乎与中国的情形较相近。然而,在西方封建制的核心地区,由于征服与迁徙使得传统的品级秩序发生变化,导致强固的氏族结构大为松弛。此外,由于防卫上的需要,每一名受过军事训练的有能力的男子,都被登录为骑士阶层的一员,是以任何过着骑士生活的人,其骑士地位都必然被认可。世袭性卡理斯玛与“祖谱证明”(Ahnenprobe),都是后来的发展。

在中国,自历史时代起,氏族的世袭性卡理斯玛,至少在理论上,就是首要的(虽然获得成功的突然发迹者也不少)[3]。采邑本身的世袭性格,并不(像西方后来的发展那样)具有决定性,而毋宁被认为是一种恶习。具有决定性的是,以在氏族中的世袭地位为基础,对一定等级的封邑的要求权。传说周代“制定”了五等爵制,并采取依爵等的高低来授予封地的原则。较可信的是,居于高位的封臣(“诸侯”)全都是从古代统治者的子孙里拔举出来的[4]。这点和日本早期的情况一致,是典型的“氏族国家”。

据史书所载,汉朝灭亡之后,(曹)魏即将首都迁到洛阳,并要求“贵族”也偕同搬迁。贵族则包括魏王室本身的氏族,及古老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氏族,后者当然原先是部族首长的家族。即使在那时(!),他们也都还是官职采邑与官职俸禄所有者的子孙,他们根据其祖先的官职而袭封“爵位”(并据此而有俸禄的要求权),此一原则与罗马的贵族社会及俄罗斯的品位秩序(mjestnieshestvo)所持的原则一样[5]。在战国时代,同样的,最高的官位牢牢地掌握在特定的(高等的世袭性卡理斯玛之等级的)氏族手中[6]。真正的“宫廷贵族”之兴起,是在秦始皇的时代(始于公元前221年),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时。在当时,爵位的授予首次在史书中被提及[7]。同时,为了因应财政上的需求,首次出现官职买卖的情形,并依照货币资产作为官吏选拔的标准。身份等级的差别,虽然原则上是维持着,但世袭性卡理斯玛的精神却崩解了。虽然迟至1399年,还出现降等为庶民阶层(民)的记载[8],但此时情况已大为不同,而其意义更是完全相异[9]。在封建时期里,采邑秩序是与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品级相对应的。再分封制(Subinfeudation)废止之后,俸禄秩序则相对应于取而代之的官僚行政。在秦朝治下,俸禄的固定等级很快就成立了,汉朝继而将其分成授钱或授禄米的十六个等级[10]。这意味封建制度的全面废除。

(从封建制度到官僚制的)转变过程,可以从官职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而表现出来[11]:亦即关内侯(土地俸禄)与列侯(依靠某些地区之租税的租税俸禄)[12]。古老的、纯粹是封建的采邑,转为土地俸禄。实际上这意味着对农民有相当支配程度的领主权。它们一直存在到骑士军队被(原先是)诸侯的(后来是)皇帝的、自农民中征调而来、训练有素的常备军所取代为止。因此,中国古代的封建制与西方的封建制,虽然在内部有所不同,但在外表上却有极大的相似性。

在中国,如同其他各处一样,由于经济或不适合训练的缘故而无法担负兵役的人,也没有政治权利。这在前封建时期就是如此。周代的诸侯在战争之前或行重大刑罚之际,都要咨询于“国人”,亦即武装的氏族,这和普通的征兵制所施行的情况是一致的。有个假设是,由于战车的出现,古代的军队制度因而瓦解,到这时候,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封建制度”才得以兴起,并伸展到政治的官职里。

前面所提到的《周礼》[13],是现存有关行政组织的最古老记载,其中描绘出在官吏的理性的领导之下,一幅极有架构的国家制度的景象[14]。其基础是由一官僚体制来管制灌溉、特殊栽作(丝)、征兵登录、统计、仓储等事宜。不过,其实际存在与否,很成疑问,因为据史书所载,此种行政上的理性化,只有在战国时期封建诸国相互竞争下才出现[15]。不过,在封建时代之前也可能还有一个家父长制的时期——就像埃及的“古王国时期”[16]。因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埃及,负责治水及工程的官僚体无疑是非常古老的,且来自皇家的宾客阶层(Klient)[17]。从一开始,此一古老官僚体的存在就抑制着战国时期的封建性格,并不断地激发士人阶层朝向行政技术与功利主义的官僚制的轨道去思考。不过,政治的封建制仍维持了五百余年之久。

公元前九到前三世纪之间,实际上是一个各个独立的封建王国并存的时代。史书对这个封建时代的情况有相当清楚的记载,我们上面也曾略微提及[18]。王是最高的宗主,在他面前封臣必须下车以示敬意。总之,层层的分封最终是源于拥有“合法的”政治财产之“原权”(Besitztitel)的王,而王则从分封的诸侯那儿收受赠礼。由于此种赠与并非强制性,王权乃逐渐被削弱,并陷于一种艰苦的依附关系。他所授予的品级只限于诸侯,而再下面的封臣就与他没有直接的关系[19]。

由于防卫上的需求而将城邑托管,这是某类采邑的由来,作为封建国家的秦国就常有这类事情的记载。理论上,采邑在继承时要重新呈请,王则有权自由地决定继承人选。根据史书的记载,如果父亲所指定的继承人与王所指定的不同时,王要让步。骑士的采邑,大小差别甚巨。据史书上的一条注[20],每一个采邑可包括一万亩到五万亩不等(一亩等于5.26公亩,因此这是从526公顷到2630公顷之间),附有一百到五百个住民。另外,每千人提供一辆战车,则是常规[21]。另有一处记载(前594年),四个聚落(大小无法确定)共计出144个战士[22]。后来又有以一定的聚落单位(后代往往是相当大的聚落单位)来供应定量的战车、甲士、马匹、粮食(家畜)等[23]。后世的租税、徭役、征兵等分配,明显的是继承此种封建时代的惯例而来。较早的时代是征发战车与武士,后来则开始为军队征补兵员、召集徭役劳动者、赋各种实物租税,最后则是货币税,我们将在下面提及。

此外,还有在长子统率之下的共同采邑,亦即共同遗产(Ganerbschaften)[24]。至于皇室,则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和由统治者或最高的官吏在诸子及血亲之中指定继承者的办法并存。有时,由于舍长子与嫡子而代之以幼子或媵妾所生的庶子,会招来封臣的反叛。后世,直到君主制实行的最后时代,基于与祖先祭祀相关联的仪式上的理由,继承者必须在较死去的君主年轻的一辈里选出[25]。在政治上,宗主的权利被缩减到丝毫不存的地步,因为仅只守备国境的边防封臣纵横沙场,展现出军事的势力。或许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王逐渐成为只是个和平主义的教主。

作为最高祭司长的王,拥有仪式上的特权,成为惟一能供奉最高祭祀的人。封臣对王发动战争,在理论上是一种仪式上的触犯,并且可能因此招致巫术性的灾厄,不过,这并不能防止军事叛变的发生。就像罗马帝国的主教声称在宗教会议上具有主座的地位一样,中国的王,或其特使,也要求他们在诸侯的集会上的主座地位,这在史书的记载上频频出现。当个别的大封臣成为强而有力的宫宰(保卫者,按即霸主)时,对此权利则视若无睹——在经典理论上,这是一种礼仪的冒犯。此种诸侯的集会颇为频仍。例如在公元前650年举行的那一次(按:指公元前651年的葵丘之会),相互约定不可剥夺真正嗣子的权利,不反对官位的世袭与官职的兼任,不对高官处以极刑,不采取“曲防”政策,不禁止谷物贩卖(给邻国);孝行、敬老、尊贤等,都受到称扬[26]。

帝国的统一,与其说是在那些时时举行的诸侯集会里见其端倪,倒不如说是在“文化的统一性”(Kultureinheit)上实际地展现出来。如同西洋的中世纪一般,文化的统一性是由三个要素表现出来:1. 骑士身份性习尚的统一性;2. 宗教、礼仪上的统一性;3. 士人阶层的统一性。

就礼仪与身份两点而言,车战、骑士封臣与采邑封地所有者在身份上的统一性,与西方类似。在西方,“蛮族”与“异教徒”被视为同类,同样地,礼仪上的不端正,在中国则被视为夷狄或半开化的特征。较晚之后,秦侯在献牲上祭时犯了错误,即被指为半野蛮人。对一个礼仪上不端正的诸侯发动战争,则被认为一大事功。后世,中国许多来自北方之异族所建立的征服王朝,若是举止能确切地符合礼的规则(因此也配合士人阶级的权威),则他们在礼仪传统之拥护者的眼里,就是个“正当的”(legitim)王朝。至少在理论上表现出文化之统一性的“国际法”之要求——要求各诸侯遵循,部分是起源于礼仪上,部分则起源于骑士的身份团体。其间,也有过以聚合诸侯来共谋国内之和平的努力。理论上,若是邻国诸侯处于丧服期或贫困的状态,特别是遭受饥荒之时,对其发动战争,就是违反礼仪。饥荒发生时,邻国必须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救济同胞的义务以安鬼神。凡是危害自己的领主,或是发动不义之战者,不论是在天上或是在祖庙里,都不会有容身之处[27]。明告会战的时日与地点,是一种骑士的作风;不过,一旦开战,必决胜负,“不可不知谁者胜、谁者负”,因为此乃神判[28]。

列国政治实际所显示出的当然不是那回事,而毋宁是大小封臣间残酷的斗争。小封臣随时伺机争取独立,而大诸侯则一心一意地想趁机吞没邻国,结果,据史书所载来判断,整个时代是个空前的血腥战斗的世纪。不过,理论终究并非了无意义,它毋宁是文化统一性的一种相当重要的表现。此种统一性的代表者是士,亦即具有文字知识的人,诸侯利用他们来理性化行政以增强国力,这和印度的王侯之利用婆罗门、西方的诸侯之利用基督教的教士,如出一辙。

公元(前)七世纪的诗歌里,所称颂的主要乃是战士,而非圣王与士人。中国古代高傲的斯多噶主义(Stoizismus),以及全然斥拒对“来世”的关怀,可说是此一军国主义时代的遗产。不过,(公元前)753年,秦国曾有任命宫廷史官一职(他们同时也是宫廷天文学者)的记载[29]。诸侯的“典籍”——礼仪之书与史书(往事的集成),成为掠夺的对象,而士人的重要性也明显地提高[30]。他们保管文献,并处理诸侯的外交文书。史书上保存了许多这类书信(或者是将之作为范例而收集起来)。其中往往显示出诉诸武力与外交以打倒邻国诸侯的“马基雅维利式”(machiavellistisch)手段。他们策动结盟并从事战争的准备——主要是通过军队的理性组织、仓储政策及税收政策。以此,士人俨然是诸侯的财政预算专家[31]。诸侯互相干涉对方的取士,并离间士人与敌对者的关系。士人则反而互通讯息,互换职事,往往造成一种游历仕宦的局面[32]。他们就像西方的教士和中世纪后期的俗世知识分子一样,遍历于各个宫廷,并犹如后者,自觉为同一个阶层。

战国诸侯在政治力量上的互相竞争,导致经济政策的理性化[33]。士人就是政策的执行者。商鞅,士人的一个代表,被认为是理性化的内政之创始者;另一个士人魏冉[34],则创建了理性的国家军队制度,使秦国后来得以凌驾于他国之上。在中国,与西方一样,大量的人口,尤其是财富——无论是诸侯的,还是人民的——都成为强化国力的政治目标[35]。和西方一样,诸侯及其士人(即其礼仪上的顾问),首先必须面对的是其家臣的顽强抵抗,此种受家臣威胁的命运,和他们自己以前的封建领主所遭受的一样。诸侯间相互协议不因私恩而随意分封;士人也确立了如下原则:官位的世袭是有悖礼法的,而怠忽官职则会招来巫术性的灾厄(早夭)[36]。其中所显示出来的特征,是以官僚体制的行政来取代家臣及具有卡理斯玛资格之强宗大族的行政。

相对应(行政)的变革,在军事的领域里所反映出来的是:诸侯创设了亲卫军[37],置于职业军官的统率之下,由政府来装备与给养(与租税及仓储政策配合),而取代了招募家臣组成的军队。存在于庶民与具有卡理斯玛资格的强宗大族之间的身份性对立,是贯穿整部史书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些强宗大族,驾着战车、带着随从,随诸侯俱赴战场。服制上也有明确的身份规定[38]。“强宗大族”通过婚姻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地位[39],这种身份的障碍,即使是在商鞅理性行政改革下的秦国,都还存在。“贵族”与庶民总是区分开的,此处所说的“庶民”,并非农奴,而是指被排除于封建等级制、骑士战斗与武士教养之外的自由平民氏族。我们发现,庶民所采取的政治立场与贵族有异[40]。不过,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说明的,农民大众的处境是朝不保夕的,只有在家产制国家开始发展时,诸侯才会与毫无特权的阶层结合起来,以对抗贵族。

二、统一的官僚体制国家之复兴

战国诸侯的数目,由于战争而锐减到少数具有合理行政的统一国家。最后,于公元(前)221年,名义上的王朝及其所有的封臣都被扫除之后,秦王成功地将中国整体统合于“中央王国”(Reich der Mitte)之下,而成为第一位皇帝(秦始皇)。换言之,他将此据为支配者之家产(Patrimonium),而置于其官僚制行政的管理之下。古代的封建枢密院(即三公制)被取消,代之以(左右)二丞相(类似罗马的近卫长官[praefecti praetorio]的形态),一个真正的“独裁政治”(Selbstherrschaft)取代了神权的封建秩序。军政长官与民政长官从而分离开来(就像罗马后期的制度一般),二者皆在君主的监察官的监督之下(和波斯一样),后者在后代成为巡回御使(巡抚使[missi dominici])。

以此,一个严密的官僚制秩序扩展开来,根据功绩与皇恩而晋升的官职是开放给所有人民的。有助于此种官吏层之“民主化”的,是独裁君主与平民阶层为对抗身份上的贵族所采取的自然的、放诸四海而皆见其功效的结合;与此并行的尚有财政上的因素。如前文所述,史书记载这第一位皇帝(秦始皇)为最早的卖官者,并不意外。此一措施必然使得富裕的平民跻身国家俸禄之列。不过,反封建体制的斗争,只是个根本原则——任何政治权力的移转,包括皇族在内,都是被禁止的——但身份制结构仍然保持不变[41]。

当固定的官阶等级制——其萌芽可见之于战国时代——确立之后,出身卑微的官吏之晋升机会大增。不过,等到新的皇权在平民的助力之下战胜封建势力之后,平民出身的人只有属于士人阶级者,以及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政治上具有影响力。打从行政之理性化开始之后,战国时代的史书里就有不少出身贫困卑微的人成为君侯之心腹的例子,他们单凭着自己的知识来获取地位[42]。士人凭着自己的能力,以及熟谙礼仪,要求优先居高位,甚至在君侯的近亲之上[43],因而引起家臣的抗争。以此,士人往往置身于一种非常类似不管部大臣,或者(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身为君侯之“告解教父”的非官方性地位。

封建贵族,和西方的一样,反对外人出任他们想垄断的官职——这是士人与封建贵族之间的斗争。秦始皇在位初期,就在帝国统一前的公元前237年,我们发现有一则驱逐外国士人(以及商人)的记载。不过,由于君主对于权力的关注,结果这项处置被撤回[44],他的首任丞相(李斯)自称是出身卑微而跃上龙门的一介士人。帝国统一之后,由碑石刻文中透露出[45]:独裁君主之理性的、反传统的专制主义,反过来与这股教养贵族,亦即士人之社会势力发生冲突。

传言谓:“皇帝位尊于古”[46],意指不得以古制今,古代的诠释者亦不得支配君主。如果传说可信的话,那么真是有一场大灾难发生过:始皇帝为了毁灭所有的古典经籍和士人阶层而焚烧经书,并传言活埋了四百六十名士人。于是,纯粹的专制政治开始上场;这是一种以私人宠幸为基础,而无视于出身或教养的统治。其特征由任命宦官(赵高)为宫宰及其次子之教师一事可以显现出来[47]。秦始皇死后,这个宦官和那位暴发的士人即拥立其次子登位,而反对受军队将领(蒙恬)支持的长子(扶苏)。

纯粹东方式苏丹制(Sultanismus)的宠幸政治[48],以及与之结合的身份平等化和专制独裁政治,似乎就在中国登场。自此之后,通贯于中世纪的几个世纪里,出身文化士人的贵族与此一体制互相斗争,迭有胜负。

皇帝为了显耀其地位的尊荣,将自由民自古以来的称呼“民”取消,而代之以“黔首”(“黑头”或“子民”)之名。为了皇室土木建筑工程,徭役负担大幅增加[49],这必须毫不留情且无限度地控制住劳动力与租税来源——与埃及法老的帝国一样[50]。另一方面,秦始皇之后嗣(二世皇帝)的全能的宫中宦官(赵高)[51],史书里清楚地记载他曾建议皇帝与“民众”结合,不必以身份或教养为授官的准则。如今已非修文饰而是以武力来支配的时代[52]。这番建议完全符合典型的东方家产制。不过,秦始皇拒绝了巫师们(方士)在提高皇权的理由下,将自己“隐身”的企图[53]。这个建议是将他像达赖喇嘛那样的束之高位,而将行政完全交付在官吏的手里。毕竟,他为自己保留住“独裁政治”的原来意旨。

对抗此一苏丹制酷行的暴力反动,来自古老的家族、士人、军队(饱受筑城工事之苦)与农民氏族(由于兵役、徭役与租税的过度负担)的势力同时并起,暴动的领导者都是出身卑微者[54]。并非贵族阶层,而是一介平民(刘邦)获得了胜利。他倾覆了前朝,并在各个分封王国一一瓦解之后,重新统一了帝国,为新王朝奠下权力的基础。不过,成果最终却落入士人的手里,他们的理性行政与经济政策,在皇权的重建上,又再次地具有决定性。同时,在行政的技术方面,他们也较宠臣和宦官高超,后者是他们长久以来的抵制对象;此外,特别是他们拥有与经典、礼仪和文字等知识——当时是某种神秘的技艺——俱来的巨大威望。

秦始皇创立了(或至少试图建立)一套统一的文字、度量衡制度,以及统一的法律和行政秩序规则。他自吹自擂消弭了战事[55],并“夙兴夜寐”而得以树立和平与国内之秩序[56]。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被(汉朝)保留下来,最重要的是封建体制被废除了,一个凭个人功绩而获官职的政权建立起来。这些家产制的新政,在汉代保存了下来,最终的获益者独为士人,虽然他们指责这些新政乃是对古来的神权政治秩序的亵渎。

封建制度复起,是很后来的事。在司马迁的时代(公元前二世纪)于武帝与其宠臣主父偃的治下,那新建立起的封建体制——由于授封给皇帝诸子官职采邑而再度产生——有必要加以废止。首先是诸国的丞相由皇帝派遣至封国监理其廷事。其次,于公元前127年,为了削弱封国,于是下令封国之诸子分割封地。最后,在武帝治下,一向为贵族所踞的宫廷官职,封授给出身卑贱的人(其中之一原是个饲猪者)。贵族们强烈地反对此种措施,但是在公元前124年时,士人成功地垄断了高等官职。我们在下文中将会说明,儒士是如何与反士人的道教徒斗争的,后者不仅反对民众教育,并且因其巫术关系,起先是与贵族,后来则与宦官互相勾结。此一斗争,乃是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结构的关键所在,但在当时并没有获得最后的解决。

强烈的封建遗迹还留存在儒教的身份伦理里。我们可以指出孔子本身虽未明言但却是不证自明地认定:(他本身即拥有的)古典教养是成为统治身份团体之一员的决定性前提。而照惯例,教养之获得事实上只限于传统“世家”的统治阶层。以此,用来形容有教养的儒教徒的词汇“君子”,像君侯般的男子——原先指的是“勇士”。甚至对孔子而言,这个名词就相当于“有教养的人”,它起源于世袭性卡理斯玛之氏族才够资格拥有政治权力的身份制支配时代。不过,他们也无法完全撤回对“启蒙的”家产制之新原则的承认:只有个人的功绩,并且只有功绩本身,是取得官职(包括支配者之职在内)的必备资格[57]。社会秩序里的封建要素急遽地消退下去,而家产制则成为(对儒教精神而言)根本的结构形式[58]。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吏

就像所有幅员广大而交通不够发达的家产制国家结构一样,中国行政里中央集权的程度非常有限。在官僚制国家(Beamtenstaat)建立之后,京畿之内与外地的官吏间,亦即古来皇帝之内家产制所任命的官吏与州郡地方官吏间的对立,及身份上的差异,仍然继续存在。再者,当中央集权化的努力一再失败之后,官职的叙任权——除了某些州郡的最高官职外——以及几乎是整个财政管理系统,最后都一一交给州郡。围绕着这个问题(财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化),新的斗争不断引发,贯穿于几次大的财政改革时期。和其他改革者一样,十一世纪时的王安石所要求的是有效的财政统一,亦即税收在扣除征收经费之后全数缴纳中央,以及帝国的预算。由于输送上的重大困难与地方官吏的利益所在,效果总是大打折扣。除非帝国是在一个精力过人的统治者的支配之下,否则官吏往往少报可课征租税的田地面积与纳税的人数,少报之数大约是已公布的土地户籍登记数字的40%[59]。当然,地方州郡的开销必须扣除,因此,保留给中央国库的租税收入,是非常难以预估的。最后,中央有条件地投降了:自十八世纪起一直到现在,地方督抚(和波斯的总督一样)只输纳一个标准的定额的贡赋,并且在理论上,此一定额只有在中央需要时才有所变化。关于这点,下面会谈到。

此种租税配额的规定,对于地方督抚的权势而言,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有影响。辖区内几乎所有的官职任命都是由他们所引荐的,而这特别是要通过中央权力才行得通。但是,从官方所承认的官吏数目之少[60],可以推断他们是无法以一己之力来治理其庞大辖区的。就中国官吏万般皆管的职务负担而言,我们可以断定,像普鲁士邦那么广大的一个辖区,即使是上百个官吏都无法治理得好的,更别说只有一个了。帝国其实可说是在最高祭司长统领下的一个督抚领区所结合成的联邦(Konföderation)。权力在形式上完全掌握于州省有力官员的手中,帝国统一之后,皇帝便明智地运用家产制特有的手段,以维持其个人的权力。官吏的任期相当短,通常是三年一任,任满之后,必须转往他省就任[61]。禁止官吏就任于自己乡里所在的州省,同一辖区内也同样禁止任用其亲戚。同时还有以“御史”之名所构成的监视系统。实际上,所有这些措施都不足以建立起一套精确而统一的行政体。为何如此?下面我们就来探讨。

就中央的合议制政体而言,一个衙门内的长官同时必定是另外的合议体中的一员、而从属于另一些衙门的长官。此一原则,既妨碍了行政的严密性,本质上又无助于统一。对于地方的州省更是无法发挥其机能。除了偶尔碰到强而有力的君主统治外,地方行政区都在租税征收上扣取自己地区的花费,并且假造土地账册。财政上“较贫乏”的省份,例如边防区与兵器所,则通过一套繁杂的系统,从富裕的省份转运来物资。除此之外,就只有传统的上下其手(Appropriation)与一套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不太可靠的预算。中央当局对于地方财政缺乏明确的了解,其结果我们下面会谈到。

直到最近数十年,州省总督还自行与外国列强缔结条约,因为中央政府的组织不足以胜任。正如我们下面就要指出的,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措施,形式上是由州省总督来制定,而实际上却是由其非在官方编制内的僚属所拟定的。因此至今,下属的官府通常都将中央政府的令谕看做是伦理性的、权威性的建议或期望,而不是命令。这是符合皇权之最高祭司与卡理斯玛性格的。此外,一眼便可得知,所有这些(上级的令谕)基本上并不是指令,而是对政务执行的批评。当然,个别的官吏是可以随时任免的,但是中央当局的实权并未因此获得任何好处。对中央当局而言,为了防止官吏变成封建家臣那样拥有独立的权力,官吏被禁止就任于故乡州省,并规定三年一调——如果不是调任他省,至少是调任另一官职。这些措施有利于帝国统一的维持,但其代价则是中央任命的官吏无法于其统辖的地区上扎根。

官绅带领着他的整个氏族成员、亲朋好友与仆客,到了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州省去就任。他往往不通晓当地的方言,一开始就必须仰赖通译者的辅助。再者,由于对当地基于惯例而来的法规不熟悉,他很可能因伤及神圣的传统而招致危险。因此,他必须完全仰赖于非官职身份之顾问的指导,后者是身具经典教养的本地人,精通当地的习俗,就好像一名告解教父。官吏往往对这样的人物敬重礼遇有加,并称之为“先生”。再者,官吏也要仰赖非官方身份的幕友为助手,并自掏腰包来供养他们。虽然他的官方僚属——领有国家薪俸者——必须是非本地人,而其非官方的助手却是由许多出身本地的官职候补者(按:即通过初级科举的生员)中挑选出来的。既然官员举措无所适从,他就必须依靠这些尚未就任官职、但却熟知地方人情世故的人。最后,当他到一个新的省份任职时,他也必须依赖州省原有部门的各个主事,从他们那儿求取有关庶务与风土的知识[62]。毕竟后者对于地方事务的精通,要长他数年之久。结果显然造成实际权力掌握在非官方的本地僚属手中的局面。官方任命的职位越高的官吏,越是无法修正、监管胥吏们的政务执行。以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吏,对于地方事务消息都不够灵通,因此无法一贯且合理地介入。

中国的家产制用以防止封建身份之兴起,亦即防止官吏自中央权威当局中解放出去的,是一套世界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这些办法包括:实施科举,以教育资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予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与文化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下面我们会谈到。但是基于上述条件,中央政府手中的组织还是无法精确地运转。在下面讨论到官吏之养成的篇章里,我们会指出由于官吏阶级的身份性荣誉所造成的进一步阻碍——此种身份伦理部分受到宗教上的制约。在中国,和西方一样,家产官僚制(Patrimonialbureaukratie)是个强固且持续成长的核心,也是这个大国形成的基础。合议制支配的出现与“专管部门”(Ressort)的发展[63],都是两地的典型现象,但是就如我们下面所要提出的,官僚制运作的“精神”,在中国与在西方,是非常不一样的。

四、公共的负担:徭役国家与租税国家

纯粹就社会学的机制观点而言,中国官僚制之精神是与公共负担制度(System der öfentlichen Lasten)相关联的,而后者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和其他各地一样,中国的部族长或君侯原先是分配到一块田地(公田,相当于荷马笔下的tenemor,按:希腊的公田,字源是“签”)[64],由国人一起来耕作[65]。此即共同的徭役义务之起源,而此种徭役义务,随后又在迫切的水利工程需要上找到更进一步的根源。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而来的这种农地“构造”,导致后来一再出现的土地皇权所有的思想,并且在术语上保存下来(有如在英国一般)。然而中国的皇帝,和埃及的法老一样,也不太能避免介于两种土地之间的区分,亦即:出租的王有直辖领地(verpachtete Domänen)与课税的私有土地(besteuertes Privatland)的区分。根据术语中明显的痕迹看来,租税一部分是由惯例的礼物,部分是由服属者的赋役义务,另外部分则由皇权土地所有之要求而发展来的。土地国有、纳税义务与徭役义务,长久以来即以互为变化的关系并存。以何者为主,端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包括:国家的货币经济所达到的程度(如前述,由于币制的缘故而非常不稳定)、国内和平的程度,以及官僚机器可靠的程度。

据闻,(传说中的)“神圣”皇帝禹,排放了洪水,并规划了运河工事;第一位纯官僚制的君主“始皇帝”,则被认为是运河、道路、城堡——特别是万里长城(实际上他只完成了一部分)——的最伟大修筑者。这样的传说,逼真地显示出家产官僚制之起源于洪水的治理与运河的开凿。王权则来自臣民的赋役,这种赋役对水利工程是无可或缺的,正如埃及、中东的情形一样。传说同时也传达了统一的帝国是如何发展而成的:这是由于面对广大的领域,治水的统一管制愈来愈受关注,此一关注则与保护农地免受游牧民族之侵扰的政治需求相关联。

除了灌溉之外,还有国库的、军事的、粮食供给上的建设。像从长江挖通到黄河的有名的大运河,就是用来转运南方的贡米到蒙古大汗营建的新都(北京)的[66]。据官方的记载,一次有五万名服徭役者同时筑堤,然而修筑工程还是逐步完成的,长达数个世纪之久。连孟子都认为徭役是比租税更理想的提供公共需求的方式。君主根据占卜选定新都之后,便不顾人民的反抗而要他们随之搬迁,这和中东地区的情形一样。被处以流刑者和强征而来的士兵被分派监守堤防与水门,并提供修筑工事与开垦的部分劳动力。以此,军队的役夫逐步取得西方边境州郡的沙漠耕地[67]。对于此种单调命运的沉重负担——特别是筑长城的徭役者——的哀叹可见诸现存的诗篇里[68]。经典教训中极力反对君主像埃及那样,将人民的徭役浪费在私人目的的建筑上。在中国,随着公共劳动在官僚制组织下的发展,这样的浪费亦与日俱增。徭役制度一旦崩坏,沙漠便开始延伸至中亚地带,而辛勤开垦的耕地,如今已完全为沙砾所掩盖[69]。此外,帝国的政治力量也随之俱去。史书中常有伤叹农民被驱使于王室领土的劣政的篇章。只有少数卓越的人物才能将组织中央集权化,并领导这个奠基于徭役的国家。

不过,徭役仍然是用来应付国家需要的正统方法。为充分因应国家的需要,是该采取实物经济政策(赋役),还是该采取货币经济政策(发包),十七世纪时,由于运河要作某种重整而必须在两种制度间择一而行,二者间的关系便可由此一问题在皇帝御前的讨论中显示出来。最后决定以货币支付发包,因为否则的话,重整工程需要十年的时间[70]。承平之时,政府则不断尝试派军队服徭役以减轻一般人民的负担[71]。

除了军事征召、徭役与贡赋义务外,中国早就有租税。诸侯国中的秦国很早(公元前六世纪)就废止了在王领地上耕作的徭役;到了公元前三世纪,秦国君主就成了整个帝国的“第一位皇帝”。

当然,土贡(Abgaben)在很早以前便已存在。皇室的必需品,和世界各处一样,是分别由不同的地区以实物来提供[72],此一制度的遗迹一直留存到现在。实物贡租制度与家产制军队、官吏系统的创立有密切的关联。和其他地方一样,这两者都由国库来供养,并发展出固定的实物俸禄。不过国家的货币经济也时有进展,如史籍所载,至少在汉代,大约是公历之初,就已经有了[73]。伴随着向货币经济发展的一般性趋势,还有临时性的徭役(特别是为了土木工程、快驿、转运)、规费、实物贡租与货币贡租,以及为了供应宫廷需要的某些奢侈品的庄宅经济(Oikenwirtschaft)等[74],这些还一直存在至最近。

此一转向货币税(Geldsteuer)发展的趋势,特别表现在地租方面——直到近代还是最重要的一种租税。此处,我们无意详述其颇有意思的历史[75],不过与农业制度相关联的要点还是得讨论一下。此处,只消说中国的租税制度,和西方的家产制国家一样,是逐渐发展为合一的税制(虽然有时是相当分化的);办法是将所有其他的税负都转变为地租的附加税。这是由于非投资于土地的资产对于疏放的帝国行政而言是“看不见的”,也非其征税技术所能为力的。政府之所以采取典型实物经济的措施(亦即,以徭役与贡赋来充分因应国家需要)的一部分原因,或许正是由于无法掌握这些看不见的财富。除此之外,或许真正首要的关键性因素,是通货(极不稳定)的状况。

一般而言,所有疏放行政之家产制国家的土地租税,有两种发展倾向:第一,将土地租税制度转化为货币租税的倾向,并扩及于所有其他的税负,特别是徭役与其他的贡赋义务。第二,将土地租税转变成一概括数额租税的倾向,最后变成根据固定的配额,由各州省征收的固定贡税。此一极具重要性的过程,我们已简单谈过。

满洲王朝治下帝国的和平安定,使宫廷得以放弃年年变动的收入,并导致1713年那道有名的敕令[76]。此道诏令被誉为使十八世纪中国重新踏入盛世的泉源。此一诏令旨在使州省的土地租税负担转变成固定的数额,我们马上就会谈到。除了土地租税之外,盐税、矿税、最后是关税,都纳入中央政府的收入。事实上,能够转送到北京的总额,传统式地固定下来。直到与欧洲列强的战争爆发,接着是太平天国之乱(1850—1864)带来财政上的危机,在哈特爵士(Sir Robert Hart)精彩的行政管理下——征收“厘金”(内地的货物关税)[77]——帝国财政才现出曙光。

由于租税的配额规定与随之而来的和平安定,人口大量孳生。进一步的发展,则是徭役的废止以及放弃对职业选择的控制、强制性的通行证件、对自由迁徙的限制、对屋宇之拥有和生产状况的监督控制等等有利于人口增长的因素。根据户口的数据——部分极有问题——中国的人口显然有过大幅度的波动,不过清朝初期的人口数与一千九百年前的秦始皇时的人口数,并没有太大的差距。无论如何,十几个世纪以来,表面上的人口数字均浮动于五千万到六千万之间,但是自十七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末叶,人口数则蹿升到大约三亿五千万到四亿之谱[78]。中国人名闻遐迩的营利欲(Erwerbstrieb),无论是在大规模活动方面,还是零星买卖方面,都展现开来,积聚起相当可观的资产。不过,下面所举的这些,想必是这个时期最出人意表的现象:

1. 人口与物质生活虽有高度的成长,但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却仍然保持完全静止的状态;经济领域里虽存在极有利的条件,但就是不见有任何朝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端倪。

2. 中国曾经有过的大量的对外输出贸易,并未重新受到鼓舞,反而只开放一个港口(广州)与欧洲人做贸易,且受到严格的监管。

3. 一般人民的努力——有可能受到内心里固有的资本主义式利益的鼓舞——丝毫未能粉碎上述的限制。情形显然恰好相反。

4. 一般而言,在技术、经济、行政等各领域里,都未见到有欧洲人所谓的“进步”的迹象。

5. 帝国的财政力量显然应付不了因对外政策上的需要所带来的沉重压力。

在人口全然异常地明显增长之下(尽管异议无数,仍旧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上述的这些现象该作何解释?这便是我们的中心问题。这其中有经济的因素,也有精神的因素。我们将先讨论前者,这是属于国家经济的范畴,因而本质上也就是政治的问题。政治—经济的因素和“精神的”因素一样,是由中国主导阶层的特殊性所造成的,这阶层包括拥有官吏身份者以及拥有官职之候补者身份的人(亦即“官绅”[Mandarinen])。首先,我们要讨论他们的物质状况。

五、官吏阶层与赋税征收的配额化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官吏原先是仰赖国库支付的实物俸禄,后来则代以货币薪俸而持续不变。以此,政府在形式上是支薪给官吏的,而实际上只有担任行政工作的一小部分官员是这样给薪的。薪俸往往实在只是他们收入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官吏既无法赖其薪俸过活,也无法靠薪俸支付其义务内的行政开销。实际上的情形是这样的:官吏就像个封建领主或总督,负责向中央(下级官吏则向州省政府)缴交一定的租税额,而他自己则从征收来的规费与租税中,支付行政经费,并将余额保留给自己。至少照道理而言,这可不是官方所承认的权利,但事实无疑便是如此,并且确实是由于政府施行租税收入配额化(Kontingentierung)之后所形成的局面。

1713年施行的所谓地租固定,乃是皇权对官职受俸者在财政及政治上的让步。事实上,地租绝不是就此转变成(像英国那样的)固定的土地租税,而是中央政府确定州省官吏所辖区域内每年的税收总额。王室在此一总额中抽取一定的数额,算是州省的贡赋。结果——就其效益而言——只不过是中央政府永久地固定下这些州省总督靠着课征租税所能得到的俸禄额度[79]。

通贯于家产制性格中的是:官吏将其行政辖区内所得的收入作为俸禄,事实上与其私人收入并无分别[80]。官职俸禄所有者是绝不愿意将地租或其他租税合算成一个总额向纳税人征收。事实上帝国行政也并不是真正想以这样的方式来固定租税。家产制惯有的原则是:官吏不仅必须从他的收入里支付其行政区域内的民政与司法事务上的开销,并且还须自行支薪给他的行政幕僚。根据专家估计,即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县),幕僚的人数都高达三十到三百人之巨,而这些人往往是由人民中的无赖汉来充任。如前所述,官吏只是个任职州省的外地人,没有这样的一批幕僚是无法安居行政长官之位的。他的私人费用与行政开支并无分别。以此,中央行政当局就无法确知个别州省与地区的实际总收入,而州省总督也无法确知地方府县的收入……

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于非传统固有的任何税捐,都采取一种原则性的反抗态度。他们之所以能够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极为成功地如此做到的情形及其原因,我们下面会谈到。不过,他们对于不断试图扩大税捐的反抗,本质上有赖于当时权力运转的模式,故而颇不稳定。此外,官吏尚有两种增加收入的手段:第一,他们可以加收至少百分之十的税款来作为征收的经费。第二,对于无法如期缴付者,也可加征类似的税款,不管拖欠的原因是由于债务者本意如此或非故意的,还是(经常都是)官吏有意造成的。再者,实物租税转换成货币税,而货币则转以银纳,再转成铜钱,尔后又再改为银纳,所有变换过程中的兑换率,都操纵在收税者的手中[81]。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依家产制的标准,官吏的每一项职务活动都必须以“礼物”来回报,因为并没有法定的手续费明细表存在。官吏的总收入,包括额外的利得,起先是用来支付职务上实质的杂费及其义务内的行政支出。“国家”在行政上的支出只是总支出中的一小部分。再者,上级官吏的收入是从直接掌握税源的最下级官吏所征得的总额中抽取。下级官吏的职责所在,只是根据传统租税户籍登记,将税款(通常数额并不多)缴交到上级那儿。因此,在其就任之时,以及逢年过节之际,他就必须尽可能地献上“大礼”,以博取对其命运有决定性影响力的上司之欢心[82]。此外,他还必须对其上司的非官方顾问与属官礼数周到,因为他的命运也在他们影响所及的范围之内。假使他想如愿谒见上司的话,就连管门人的礼数都不可缺。此种赠礼层层上达宫中的宦官,他们甚至向朝廷高官收受贡礼。光就地租一项,专家估计,官方宣称的税收与实际的税收,二者间的比率是一比四[83]。

1712—1713年间,中央政府与州省官吏在租税分配上取得妥协。以货币经济形式所做的这项妥协,大致相当于西方的封建义务之实物经济的固定化。不过,这其中仍有相异之处。首先,在中国,犹如所有特殊的家产制国家一样,关键问题是俸禄而非采邑。中央当局典型地仰赖俸禄领受者——俸禄来自规费与租税的征收——提供行政服务,并从他们那儿收受实物贡赋、特别是货币贡赋。而不像西方诸侯那样仰赖自行武装的骑士的军事服务。其次,还有一个重要的差别。西方并不是没有俸禄,实际上规费与租税俸禄都有。起初只真正行于教会领域里,后来家产制国家也起而仿效施行。只不过他们要不是终身俸禄(除非正式免职),就是像釆邑一样的世袭性占有。甚至还可以买卖转让。作为俸禄基础的规费、关税与租税,则由特权或惯例加以固定。

在中国,则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正式的官吏是可以任意被免职或转任的。再说,一任的时间也不长。这样(主要是)一来有利于中央维持政治权利,二来则让出机会给其他的官职候补者——时有此例[84]。官吏阶层,就整体而言,保证能享有来自俸禄的巨额收入,但就个别的官吏而言,其地位是朝不保夕的。取得官位得付出昂贵的代价(求学、捐纳、赠礼与“规费”),任官之后则往往债务缠身,因而不得不在短短的任期之内尽其赋敛之能事。在没有公定税额与保障的情况下,他大可上下其手。不用说,当官确实是为了敛财,只有在做得太过分的情况下,才会为人所攻击[85]。

不过,此种状况自有其广泛的效用。首先,中央政府的控制地位,在个别官吏的转任制度下,获得最有效的保证。因为在不断改组与机会转换之下,每一名官吏都竞相争取俸禄。个人的利害和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就不可能统合起来,与上级之间的关系也因而不会稳固。中国官吏阶层的整个权威主义式的内化束缚,与此息息相关。当然,官吏中还是有“党派”存在。他们因同乡的情谊,以及与此相关的、因受教的学派固有的特色而集结在一起。近代,北方省份的“保守的”学派,就与中部省份的“进步的”学派及广东省的“激进的”的学派,相互对立。当时,皇帝的诏令里还提及同一衙门里尚有崇尚宋学与崇尚汉学者的对立。不过,没有任何足以危害到帝国统一的地区性分离主义得以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因为原则上,官吏必然是所任职州省的外地人,而且不断地被迁转。此外,中央当局也慎重地将互相敌对的学派成员和乡党成员,混合在同一个管辖区域和相同的职位上。分离主义自有相当不同于此(亦即党派)的基础,我们下面就要谈到。官吏对于其上司所显示的微弱地位,对下(幕僚、胥吏)也一样,其所付出的代价是成为仰赖属下的牺牲品。此一俸禄结构另一个更重要的结果,是其行政上与经济政策上极端的传统主义。此种传统主义,纵使源自其特殊的信念心态,但也有高度“理性的”基础。

对传统的经济与行政加以任何的干预,都会侵害到支配阶层在规费与俸禄上不可测知且不胜其数的利益。既然任何官吏都有可能被贬到所得机会较差的地位,所以官吏阶层整体一致地强烈阻止(至少和纳税人一样强烈)每一次改革规费、关税与租税制度的企图。在西方,规费与所得机会的永久性占有,使得相关的利益相当明确。这些利益包括关税、护送税(按:中世纪时,以武装兵护送旅行者而向其课税)、渡桥税、通行税与道路市集权益费。通常特定的利益团体都有机会组织起来,以武力、妥协或特权的方式来解除种种沟通的障碍。

然而在中国,这是不可能的。位于最高支配地位的官吏阶层并不个别地占有利得机会;利得机会毋宁是由可以任免的官吏所构成的整个身份团体所占有。他们集体反对干预并极端憎恨地迫害任何号召“改革”的理性主义理论家。只有自上或自下而来的激烈革命,才有可能改变此一形势。一般而言,任何的改革都有可能会危害到每个官吏在其规费上现在或者未来的利益,无论这是指以便宜得多的海路汽船来运送贡赋、以取代通航于运河的河船之转运,还是指变更征税、旅客运送、请愿或诉讼之传统的解决方式。只要看看1898年由(光绪)皇帝所提出的一连串改革计划,我们便能明白,即使是部分实施,都将引起所得的巨大翻转。因此,改革毫无希望,这是可以预见的,因为不仅有一股巨大的物质利益与之对立,并且也没有独立于这些利益团体之外、而与利益无涉的执行机构来实现它。

各州省的分离主义,尤以财政上的分离主义为首要,乃是根源于此一传统主义。这是因为任何行政上的中央化都严重地危害到州省官吏及其非官方党羽的俸禄。确实,正是这个因素,使得帝国中央行政的理性化,以及统一的经济政策未能实现。

重要的是,原则上我们要认识到,东方的纯粹家产制国家组织,和我们的预期相反,并没有走上几乎是(所有家产制国家)普遍的命运。货币经济不但没有削弱传统主义,结果反倒强化了它。这是因为货币经济与俸禄结合之后,为支配阶层创造了特殊的利得机会。一般而言,如此一来反而更加强了他们的“坐食者心态”(Rentnergeist)[86],并且使他们对于如何维持各种原有经济条件——其俸禄利得的关键所在——的关注达于顶点。我们发现到,在埃及、伊斯兰国家和中国,随着货币经济一次次进展而来的,是国家收入日渐的俸禄化(Verpfründung)。俸禄的占有虽然在这期间也有过短暂的成功,但一般而言,对此现象本身,我们通常只能给予“僵硬化”(Erstarrung)的评价。

东方家产制及其货币俸禄所造成的一般性结果是:很典型地,只有在国土为武力所征服的情况下,或者成功的军事革命或宗教革命,才能够瓦解俸禄利益的强固结构,从而缔建全新的权力分配与新的经济条件。任何自内改革的尝试都必受挫于上述提及的阻碍。如上所述,近代欧洲是历史上的一个不凡的例外,这特别是因为缺乏一个和平化统一帝国的缘故。我们也许得提醒,就正是这个在世界帝国中阻碍行政理性化的领受国家俸禄者阶层(Staatspfründnerschicht),在战国时代却是各诸侯国里(在行政合理化方面)最有力的促进者。尔后刺激消失了。这好比市场的竞争会迫使国家经济与经济政策理性化,就像发生在西方与战国时代的中国的情形。在私人经济的领域里,企业的联合垄断会削弱资本主义灵魂所在的理性的计算;在国家方面,权力的垄断则会窒息了行政运作、财政管理与经济政策的理性化。存在于各战国诸侯相争时期的理性化驱动力,在帝国统一后就不复存在,原因尚不止于此。在中国,即使是战国时期,行政与经济的理性化幅度,都比西方要小得多。除了上述所提的差别之外,西方还有一些独立且强大的力量。诸侯的力量可与之结合,以破除传统的束缚;或者,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这些力量可以用他们自己的武力来摆脱家产制权力的束缚。决定西方之命运的五大革命正是如此:十二世纪与十三世纪的意大利革命,十六世纪的尼德兰革命,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十八世纪的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我们要问:中国没有这类的力量存在吗?

* * *

[1]以下叙述大约即是《周礼》之《夏官大司夏》及《职方氏》中所载的“王畿”、“九服”之制。据载,天下为方五千里之地域,中央方千里为周天子直辖的王畿,由此向外每增五百里易一服,分别为侯服、甸服、男服、釆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等九服。——译注

[2]归顺的部族长家族的土地通常不会被全部剥夺,因为卡理斯玛氏族的祖灵力量似乎总是令人畏惧的(E. H. Parker, Ancient China Simplifed, London, 1908, p. 57)。此外,采邑与俸禄机会的这种氏族卡理斯玛制约性也反过来解释了祖先神灵的强而有力的地位,尽管这种(氏族卡理斯玛的)制约性并非祖灵地位的惟一泉源。

[3]《书经》上有一则箴言:“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惟新。”(按:语出《尚书·盘庚篇》,迟任有言曰……)

[4]材料见Fr. Hirth, 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New York, 1908)。《竹书纪年》有Biot的译文,见Journal Asiatique, 3rd. Série, vol. XII, p. 537ff., XIII, p. 381ff.。可当作公元前十八世纪到前十二世纪之史料的青铜器铭文与《书经》里的颂歌,可参阅Frank H. Chalfant,“Early Chinese Writing,” Memoirs of the Carnegie Museum, vol. IV(Pittsburgh, September, 1906)。

1928—1929年中央研究院的考古工作出土了许多文物:遍布文字的龟壳、瓮、鼎、瓶、骨等。关于特别重要之青铜器物的材料,型制、修饰等方面的讨论,见H. G. Creel,“On the Origins of the Manufacture and Decoration of Bronze in the Shang Period,” Monumenta Serica, vol. I, p. 39 ff.。关于文字的讨论,见Otto Frank, op. cit., vol. III, p. 52 ff.。——译注

[5]参见Chavannes, Journal Asiatique, 14th Serie, vol. X(1909), p. 33, note 2。

按:俄罗斯的“品位秩序”,可参见《支配的类型》。——译注

[6]参见Kun-Yu(《国语》),de Harlez, ed.(Louvain, 1895), pp. II, V, 110。

[7]参见司马迁所著皇帝传(按:《史记·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1897), p. 139。

[8]Yu tsiuan tung kian kong mu(《御撰资治通鉴纲目》,明史,乾隆皇帝编), Delamarre译,同年条。

[9]这时所指的是秀才以上的(身份),亦即免于徭役或鞭打之刑的身份,被贬降为负有徭役义务的普通人。

[10]Chavannes ed. Ssu-ma Ch'ien,II, Appendix I, note. 1, p. 526.

[11]参见司马迁所著皇帝传(按:《史记·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1897), p. 149, note。

[12]以关内侯与列侯来区分土地俸禄与租税俸禄其实是不恰当的。按秦统一天下之前设有二十等爵制,自第十六等大上造以下皆官、爵不分。关内侯与彻侯分别为第十九与二十。彻侯即通于诸侯,是国内准于诸侯的封君,而关内侯则受俸禄于关内(函谷关以内),无釆邑,惟有侯的称号而已。汉随秦制,彻侯避武帝名讳而称通侯,又称列侯。列侯系封于国(封给列侯的食县),封邑之地名即侯之名(如张良封于留县即称为留侯)。据《汉书·高帝纪》十二年三月的诏书,汉初列侯是“令自置吏,得赋敛”。亦即可以自置一定的官吏,并收取封地里的赋税。然而关内侯则为居于京畿之内而拥有侯号者,是领有特别津贴但无食邑的一种虚封。——译注

[13]Biot, Le Tscheou-li,2 vols.(Paris, 1851). 据闻,此乃源于成王时代(前1115——前1079)的朝制,其中只有核心的部分,被认为是原有的。

[14]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之官职名称,无疑是士人所拟设的。由天官来掌理“预算”的这种看法,自然是与史不符的。

[15]司马迁已记录下秦与汉的真正行政组织(参阅Chavannes所编书,Part II, Appendix II)。两位大臣(左右丞相)之外,设有“太尉”(直到武帝之时),为各将领的军事首长。“中丞”为大审议长兼按察使与地方官吏的首长。“奉常”掌管献牲祭祀之礼,同时也是大占星师、占卜师、医师,并且(极具特色地)也负责堤防与运河之事(按:“奉常”之属官有太史、太卜、太医、都水——掌理水渠堤门)。接下来是“博士”(读书人)、“郎中令”(即监管宫殿门户者)、“卫尉”为宫廷卫兵之长、“太仆”是兵器库长、“廷尉”为司法长官,“典客”为掌理藩属与蛮夷君侯事务之长、“治粟内史”为仓库监管者,从而也是掌理农事与商务的大臣、“少府”为处理皇帝家务之长(其下设有“尚书”,由宦官担任,译按:此为宫廷财务长)、“中尉”为京师的警卫长、“将作少府”为建筑工事的监管者、“詹事”是皇后与太子家务的管理者、“内史”为京师首长、“主爵中尉”为藩臣的监管者,后与“典客”(见上文)合一。与《周礼》中那种理性的、因而就历史而言是不足采信的建构形成对比的是,这张表显示出家产官僚体系所有的非合理性——起先是因应家政上、礼仪上与军事上的管理而产生,后来又附入司法、水利与纯政治的利害等。

[16]“家父长制”并不就等于苏丹制的意思,而是指以一礼仪上的最高祭司长来呈现世袭性氏族卡理斯玛的家父长制。或许,如经典所描述的,最高祭司长的卡理斯玛原先是通过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来传递,后来才转变成世袭的。

[17]在传统型的支配里,支配者所赖以执行统治的典型行政干部中,“客”即为“家产制拔举”下的一类(其他为族亲、奴隶、家臣性附庸、部曲及解放的奴隶)。“客”(Klient)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liens(pl. clientes),乃隶属民之意。韦伯认为“中国与埃及,家产制官员的主要来源是君主的‘客’”;“他们形成主人的扈从团,并且与主人保持着一种忠诚关系,也由于此种忠诚关系,使得主人与客之间在法律上的事端成为宗教性的违犯。他们与债务奴隶相反的是,若主人将此种客属关系加以经济性的利用,就会被认为有失身份尊严。他们乃是主人个人的、政治的权势手段,而非经济手段。客与其主子的关系是由诚实信义(fides)的原则来规制,而此一原则并非由法官来监督,而是由习俗法典监督,违反者要受宗教性的惩罚(被称为infamis)。”详见《支配的类型》, p. 326。——译注

[18]司马迁所著史书(公元前一世纪)已部分由Edouard Chavannes翻译编纂出版。P.Tschepe(前引书,p. 7)即以此书为基础,描绘出秦、韩、魏、赵、吴等封建国家的政治发展(Tschepe的著作有其可观处,然而却难免其“基督教式”的审视,这往往让人有种天真的感觉)。当我们单独引用Tschepe的著述时,所指的是秦国史。此外,我们也参照那本时时引用的“Discours des Royaumes”(按:《国语》)。

[19]此一原则,对于“附庸”(陪臣)而言极具政治的重要性,后来的事实是最好的说明。许多原先是政治上独立的封臣,后来则成为朝贡的诸侯。除了义务性的军事援助之外,封臣的赠礼,即使是呈给王的,还是被视为自愿性的,而王则有回赠的义务。这类情形,参见E. H. Parker, Ancient China simplifed, London, 1908, p. 144 f.。

[20]参见P. A. Tschepe(S.J.),Histoires du Royaume de Tsin, pp. 777-207。

[21]根据Hirth对《管子》一书某处的解释,这是在首先被理性化的齐国,依一千个盐的消费者来计算。见Hirth,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New York, 1908)。

[22]此处,E. H. Parker的陈述(Ancient China simplifed, London, 1908, p. 83)似乎不足采信。

[23]关于这方面,我们下面讨论到土地租税时会再详谈。

[24]照惯例,次子的地位都要低于长子。他们不再是“封臣”,而只是官吏(诸公子),在旁系的祭坛里举行祭祀,而不再献牲祀祖庙。参见司马迁所著“礼”书,Chavannes ed.vol. III。

[25]结果,在君主制的最后数十年里,未成年的皇帝相续继位,而皇亲(恭王)及皇太后(慈禧)则实际主政。

[26]葵丘之会诸侯盟誓的条文,请参见第一章注73。——译注

[27]Tschepe, op. cit., p. 54.

[28]Tschepe, op. cit., p. 66.

[29]《史记·秦本纪》载文公十三年(前753年),“初有史以记事,民多化者”。——译注

[30]此处我们无法讨论这些古老“典籍”的技术性质。纸是很久以后才输入的产品,而读与写则很早以前、相信早在孔子以前,就已有了。Von Rosthorn认为(下面会谈到),礼方面的素材是靠口耳相传的,因此“焚书”只是一种传说。de Groot显然并不以此一说法为然,直到他最近的著作里,都还认为“焚书”是个事实。

[31]史书中(Tschepe, op.cit., p. 133)保存了一份同盟计划里各个诸侯国兵力的计算。根据这些数字,每一千平方里之地(一里=537英尺)可提供600辆战车、5000匹马、50000人员(其中40000名为战士,其余为辎重兵)。公元前十二世纪的一份(据称的)租税改革的计划里,则要求从同样的面积征得10000辆战车。由近东地区类推起来,我们认为这发生在战车被应用于战争的数个世纪之后。

[32]参见Tschepe, op.cit., p. 67。

[33]战国时期的边境诸国,由于夷狄交侵而激起一股强烈的爱国情操,特别是秦国。当秦王被俘时,便有“2500”个家族起而献纳继续作战的资金。112年,一位汉朝皇帝在财政困难时,也试图诉诸这种“战债”——甚至到了十七世纪,奥地利的李奥波德王朝还作过类似的尝试——但显然并没有多大的成果。

[34]德文原著拼音为Wei-Jan,根据当时法译汉文的发音,Jan应即“冉”字。然英译本转译为Wei-Yang,极易令人误以为即是上面所提的Yong(英译为Shang-yang)。韦伯原指的是Yang(鞅)与Wei-Jan(魏冉)二人,而英译者转译为Shang-Yang与Wei-Yang。英译本的中国读者可能因此怀疑韦伯竟不知商鞅与卫鞅同为一人,此实英译本所引起的误解。——译注

[35]Tschepe, op.cit., p. 142.

[36]两者皆见于某人士的谈辩。译词见Tschepe, op.cit., p. 77。

[37]Tschepe, op.cit., p. 61.

[38]Tschepe, op.cit., p. 59.

[39]Tschepe, op.cit., p. 14.

[40]Tschepe, op.cit., p. 38.

[41]据史书记载(Tschepe, op.cit., p. 261),一块碑文上刻着皇帝的话:“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另一份碑文则明辨“贵族、官吏与庶人”的分别(贵贱分明)。详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42]见Tschepe在其“Histoire du Royaume de Han”(Var. Sinol., vol. 31, p. 43)中所引(马上要讨论到)的一段话(对魏侯而发,时为公元前407年)。

[43]见Tschepe在其“Histoire du Royaume de Han”(Var. Sinol., vol. 31, p. 43)中所引(马上要讨论到)的一段话(对魏侯而发,时为公元前407年)。

[44]传说后来成为权臣的士人李斯,在一份奏议上指陈士人(并且一般说来包括他国士人与商人)对于君侯权势的重要性。Tschepe, op.cit., p. 231. 按:关于秦宗室大臣奏请秦王“一切逐客”的原因,以及李斯(也在被逐之列)上书谏“逐客令”,而后“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复李斯官”的内容,详见《史记·李斯列传》。——译注

[45]例如在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 vol. V, p. 166)所保存的刻石碑文中,就可见到“凡是违反理性的行为即可加以非难”的文字。其他许多的碑文(上引书)则赞颂皇帝在帝国内所建立起的合理秩序。不过此一“理性主义”并未能使他不去赞助长生灵药的探采。

[46]秦始皇的这句话记载于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 vol. II, p. 162)而流传下来。此外,战国时代的士人卿相,甚至连王安石(十一世纪),原则上并不完全排斥这样的见解。

[47]宦官政治显然在公元前八世纪就已出现。

[48]有关苏丹制之定义与内涵,以及宠幸政治与家产制政体的关系,详见《支配的类型》,p. 327, 333。——译注

[49]据闻被迫去筑长城的劳役者为数三十万(?)。若计及整体徭役负担,则尚有更高数字的记载。当然,长城是历久经时才完成的。根据Elisée Reclus的计算,长城是至少约一亿六千万立方英尺的庞大工程,其所必需的劳动力是可以想见的。

[50]其中首要的关注是在供给士兵与劳役囚徒所必需的粮食的问题上。史书上(Tschepe, op. cit., p. 275)的估算数字如下:运粮至消费地点的开销是粮运量的18200%(据闻由于途中的消耗,182份粮运只有一份运送到目的地,当然这可能是偶然的一个例子)。

[51]Tschepe, op.cit., p. 363,这宦官出身于一个被没入宫中的贵族家庭。

[52]此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言:“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译注

[53]史书,尤其是《史记·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 vol. II, p. 178),记载了有关此种企图的一些资料。“卢生”(一名方士)显然是此一计划的主谋者,秦始皇曾委任他去探求不死的灵药。其所谓“真人隐而不现”,这是对老子的某些原则(于后文讨论)的一种特殊应用。然而秦始皇实际上是躬自亲政的,各家的“贤者”所抱怨的是他没有适当地咨询他们(loc. cit., p. 179)。继承者二世皇帝如“朕”——即在其宠幸(赵高)监护下的“隐居者”(译按:赵高曰:“天子称朕,固不闻声。”)——一般地过活,因此不接见官吏(loc. cit,p. 266)。在道教徒与宦官掌握权势时,此乃儒教徒典型的指责。前二者的结盟,将于下文讨论。甚至在汉高祖治下,“随从”,亦即封建领主,于皇帝死后便重掌权势。虽然秦始皇的整个官僚体制仍然维持着,甚至连士人都已恢复踞有影响力的地位,此一情况仍然发生。

[54]陈涉,军队暴动的首领,原是个劳动者(译按:农民);刘邦,农民的领袖,也是汉朝的创建者,原是农村的农事监作人。其势力的核心是由自身的氏族及其他农民氏族所构成。

[55]Tschepe, op.cit., p. 159 f(据碑文所记).

[56]Tschepe, op.cit., p. 267 f.

[57]当然,此一原则的进展异常缓慢,甚至在理论的层面上还时遭退挫的命运。其实际情况,我们下面会谈到。

[58]儒教徒与封建家臣之间的敌对,从史书里封建家臣对前者的怨恨及对游走于列国间的学者的责难即可清楚看出(Tschepe, p. 67, 以及前引诸处),亦见商鞅与封臣在孝公廷前的辩论(Tschepe, p. 118)。

[59]尤可显示特征的是马端临所记录的国库总收入数字。中国著述者认为这些数字之所以有如此巨大且完全没有道理地变动,原因即在于此(亦即本文中所说的:官吏少报土地面积与人口)(参见Biot, N. J. Asiat., 3, Ser. 5, 1838, p. 329)。因为,如果甚至在1370年时就有840万顷(等于4800万公顷)的课田登记,不过到了1502年却只有420万,1542年430万,等到了1582年又有700万顷(等于3950万公顷)计入。1745年,施行固定税额制后三十年,据说即有16190万公顷登记额。

[60]在1879年底的《京报》上载有已被授予第二等学位(按:举人)因而充分具有任官的资格者的估算数额。此外,也提供了官职候补者——(秀才与举人)这两级分别都定有一最高数额——的平均年龄,及其可能年寿的估算数字:除非高龄及第者的人数并不是相当有限,这数字是太高了;(另一方面)这数字则太低,因为必须加上借着军中资历(特别是满洲人)而转任者的数目,此外,还有那些(以金钱)买得任官资格的人。官职候补者的数目高达30000人(而非初算的21200人),人口假设是35000万人,那么每11000—12000人才有一名官职候补者。在十八个省份里(包括满洲),于一独立的国家官吏(知县)治下的最低一级行政区,只有1470个(县)。因此(同上述假定),大约每248000人才设有一名官吏。若将员额预定的高等级官员也加进来的话,那么每200000人方能有一官吏。甚至将部分从属的、临时的官吏也加进来(例如德国的情形),比率上也才不过有大约一千个具候补身份的行政、司法官员。如果我们加入家族及人民中的中国警察(按:地方上的自治警官,详见第四章),则数字便截然不同。1895—1896年的这些数字的资料出处为教皇使节Sacharov的著作Arbeiten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trans. Abel & Meckenberg(Berlin, 1858)。根据这些数字,北京及其他两个地区出身的(因此,未被任命于当地的)文、武官,于1845年约26500人;1846年,员额内的现任官为15866人,待命者为23700人(两个难以核算的数字)。显然不只是第二等及第者,连候补者及所有的满洲军官都被包括进来。

[61]对一些高级官员而言,此一原则往往必须要打破:例如李鸿章即做了数十年的直隶总督。虽然任期是容许以三年为一期来延长的,不过三年一任的原则至今仍严格执行。

[62](这些主事)通常最多不过六人。不过,实际上即使像副总督那样重要的官方人物底下,也只有知事、地方判事以及地方财政长等人。地方财政长官原先是惟一的最高行政首长,而知事则由按察使(从前往往由宦官担任)转为常置的治理者。除了这两名负责财政与司法的官员外,其他各部门都是非官方的。甚至官方名衔带有“牧者”之意的最下级官吏(县),也有两名秘书——负责司法与财政。其上司,“府”的首长,掌理林林总总的、至少可具体举出的各项治事(水路、农业、种马饲养、米谷输送、兵员宿营、以及一般警政),然而其本质上被认为是个向上级官府传达政情的中介性监督官职。反之,最下一级的县官则具有百科全书式的功能性格,因为他实际治理且负责一切。在较大的州省中,特别有道台一职,负责盐税与道路工程诸事;此种特任官的委派任命,一如所有家产制国家所发生的情形。至于中国对于“法律专家”(熟知判例者)与辩护人的概念,参见Alabaster, 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本人至今仍无从取得此书)。

[63]关于合议制支配与“专管部门”,详见《支配的类型》,第8章;其中韦伯列举了中国衙门、翰林院与谏官所扮演的角色。——译注

[64]此解据日译注。此外,原意为“签”的希腊文kléros,一般说法认为:最初的共同体系以抽签来分配其所有土地。详见《支配的类型》,p. 374。——译注

[65]“井田制”——八块正方形田地围绕着一块位于中央的国有田地——亦由此而起。

[66]官方的名称是“转输贡纳的运河”。参见P. Dom. Gandar S. J.,“Le Canal Impérial,”Variétés Sinologiques, 4(Shanghai, 1894)。

[67]关于这些经营的记载与(拓地)受领证,部分保存于Aurel Stein收集自中亚出土的文件(约当基督公元前后)。在某些地方,干地的开垦,每日只有三步的进度,参见Chavannes, Les Documents Chinois dé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 sable du Turkestan Oriental(Oxford, 1913)。

[68]参见Chavannes, loc.cit., p. XI ff.。徭役往往几乎长达一生,为人妻者思其夫,儿女似乎最好不要有。

《水经注·河水》引晋人杨泉的《物理论》,其中可见相关史料。“秦始皇,起骊山之冢,使蒙恬筑长城,死者相属。民歌曰:‘生男慎毋举,生女哺用饰。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太平御览》卷571引)——译注

[69]虽然假定是如此,但我们无法确定气候的变化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无论如何,徭役制度的崩坏就足以解释了,因为只要不发生“经费”问题的话,这个地区仍然可以维持耕作的。劳动者虽可食用在此地栽种的一种特殊谷物维生,但若要完全赖此生存则是不可能的。显然之所以要使土地保持耕作的状态(即使必须大量地补助),只是为了要供应守备军与使节不易运达的必需品。

[70]P. D. Gandar, S. J.op. cit., p. 35.

[71]一直到明朝的1471年之前,还规定输往京师的米粮,一半由军队运送,一半由一般人民运送。1471这年,则下令由军队单独负责输运米粮的工作(Yu-tsiuan tung kian kang mu, op. cit., p. 351)。

[72]第十、十一与十四世纪的中央政府总岁入,参见附录三。根据史书,实物租税整体是依距离京师的远近来调配的。例如,距离最近的地区输送带蒿的谷物,次近者只输谷粒,然后每退一级就输送更高价值的物品,亦即更高度的劳工附加物。这是相当可信的,并且也符合其他的文书记载。

[73]参见Aurel Stein 所收集的,时当98—137年的出土物(Chavannes, ed., op. cit.)。军官所收到的军饷固然是货币,然而士兵们的军饷是否以货币支付,仍是个疑问(Nr. 62),虽然他们的军服至少部分是以货币购得(Nr. 42)。此外,某一佛寺的支出账簿上(虽然时间上稍后)也显示出一种完备的货币经济。例如以给薪的办法雇用工匠,以及支付货币的各项支出(Nr. 969)。尔后此等举措皆不复施为了。

[74]1883年,皇帝庄宅即运送了(原价!)值405000银两的丝绢与瓷器到宫廷里(《京报》),1883年,元月23、24、27、30日,以及6月13日、14日)。除此之外,尚有来自各省的实物贡纳,其中至少部分是输入宫中(如丝、高级纸等等),部分供作政治用途(铁、硫黄等)。1883年,山西省因为所须贡纳的物品(除了铁之外)本身就不得不先自外购得,故而请以货币输纳,然未如愿。

有关“庄宅经济”——例如古代世界的农庄及皇室的家计(所需的大部分物资皆是由徭役或实物贡纳方式来提供)——详见《支配的类型》, pp. 345—346。——译注

[75]关于地租,参见Biot在许多方面至今皆仍有用的著作,Journal Asiatique, 3rd Série, vol. 6(1838)。

[76]这道诏令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颁布,而于次年实施。此一税制改革,是将劳役转化为丁银,根据康熙五十年的成丁数征收一定数额的丁银,尔后出生者称“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惟以五十年上报之数为准。——译注

[77]当太平军攻陷南京之后,清政府为了挽救在军事与粮食上所陷入的困境,故而有所谓厘金的内地货物关税的征收。——译注

[78]当然,这些数字是非常不可靠的。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在1713年的租税妥协以前,官员的利益之所在是将应课租税的人口数额减低或是固定(基于人头税之故)。此种利益关注随着租税定额制而消退(见下文)。尔后,情形恰好相反,官员们有兴趣的是吹嘘人口的滋盛。这一来只有神祇——民众打交道的对象——才会关注这些数目字。人口数愈高就愈能证明某特定官员的卡理斯玛。因此甚至连十九世纪时的人口数都是很有问题的,例如四川省人口的异常增长。又如Dudgeon在其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895)一书中,计算出1880年代的十四省总人口数为32500万。

[79]这层意思明白显露于此一措施中(否则这个措施就只是种无意义的公式化):州省中的某一定数额的地方单位负有“纳税义务”,而其他的地方单位则完全“免税”。事实上地方上的周期性人口调查就依此登录。当然,这不是说相对数额的人口是免税的,只是官吏并不将他们列入法定征税的范围之中。早在1735年,皇帝即下令废止人口调查中这两个范畴的区别,因为此乃无谓之举。

[80]在最近的三十年里,所有直接税的课征企图皆功败垂成,原因是这必然要对官绅的俸禄课税。家产制下的官吏收入概念,可以自官吏服丧的种种细节中具体保存下来。自古以来,服丧的意义——在中国的官吏阶层中特别清楚地表现出来——在于使死者之灵的忿怒与怨恨远离那些占有其财产的继承者。姑不论原先其所有物的大部分(包括遗孀及其他陪葬者)皆应与之共赴黄泉的这个事实,继承人也应久久回避丧宅及死者遗物。他们应蔽衣而居于他屋,并忌讳享用遗产。如今,官职被视为不过是俸禄,而俸禄也顶多只是受俸者的私人财产,一旦遇到他应尽服丧义务的人死亡时,结果便是毫无条件地辞去官职。陆续不断地大量空缺、无数官吏的暂时性无法就任、因服丧而失官所累积起来的等待复职者,在在构成政治上的难题——特别是流行病盛行之时。因此,基于国家理由,皇帝往往禁止服丧期的过度延长或因畏惧亡灵而加入服丧之列——若违反此二禁令,则施以笞刑。慈禧太后也曾严厉地命令(虽然结果无效)李鸿章只在官任上稍事休假,而不要因服母丧辞退官职(《京报》,1882年5月1日)。

[81]以此之故,有力人士莫不倾向实物租税,并且总是如愿以偿。

[82]这个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党老大向执政党党魁所任命的官员课收租税一样。他之所以如此做,乃是为了他个人及其政党的收益,其间(与中国)的差异是,这些税额往往是固定的。

关于党老大(party boss),请参阅钱永祥编译,《学术与政治》。——译注

[83]Jamieson & Parker. 参阅后者的计算与估量,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p. 85 ff.。

[84]此一概念明白地显露于《京报》(1895年1月11日)所登的训令中。其中指责某些(低等)官吏把住俸禄三年以上,因而阻挡了其他人的“机会”。

[85]就像许多诏令所指出的。根据1882年3月23日的《京报》所载,广东的一名官吏,在数月之内就积敛了比惯常的数额多出(注意!)十万两的银子。福建的一名受雇的书记,也能买到江苏地方首长的职位。负责关税的官吏每年则能取得十万至十五万两的收入。

[86]关于坐食者心态,可参见E. H. Parker, China, Her History, Diplomacy and Commerce(London, 1901)。“他是个二十万石者”,意即他每年坐收此一数额的租金;是否为富人,往往依此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