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梦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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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瓶之色形梦中显,

此种形相属内官;

以前确实见过它,

因而由此可推定。

释:此章商羯罗主要是分析外界的认识对象与认识、认识主体等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认识论的分析,着重说明感觉对象的主观可塑性,也即“认识内容决定认识对象”的思想。他认为,认识的内容是由认识的对象所规定的。换句话说,认识的对象即为认识的本质,由认识对象形成了认识本身。一般说来,作为认识的对象依存在物体之上,在外界存在着的对象如瓶等是受限定之物,而我们的主观意识作用如认识、直观、记忆等也是受限定的活动。认识的内容要与对象取得一致性。认识的作用是有目的性的,个人不能因为个人欲望而任意加以改变。同时,如果其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话,那就是谬误的认识。商羯罗还认为,认识的成立由下述四者综合而成:阿特曼、感官、对象、意(统觉机能)。感官用于显现对象,真正的实在是由我们的主观认识所产生的毫无矛盾的表象,具有矛盾的观念所呈现的东西是非实在的。根据上述来看,商羯罗在陈述下梵世界的认识论时是有些实在论的意味的。但是从他哲学的本质上来看,他却是否认这些经验世界的东西的。

这一颂讲,因为在梦中或人们的记忆中出现了瓶等的色形,于是可以推定,具有这些形相的统觉机能,以前确实是见过这些东西。

2.

梦见乞讨之身体,

其实不是他自身;

醒时身体不同此。

因为[他是]见之人。

释:在这一颂里商羯罗作了一个比喻:就如梦中出现的步行乞讨的人并不是做梦的人本人那样,阿特曼与觉醒状态时所见的身体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阿特曼他是外在于身体而见身体的主体。换句话说,阿特曼是不同于身体的,他是站在身体之外来观看身体的见者。所以,在这里就必须把阿特曼与身体区分开来,尽管阿特曼是藏于人的心内的。

3.

犹如熔铜铸型显,

心之遍满色形时,

取其形而现其相,

确实对此有经验。

释:商羯罗在这里表达了一个不二一元论的观点,关于统觉机能认识外在对象的过程的观点,这是不同于其他印度哲学派别的观点的。他举例说,就犹如把熔化的铜注入铸型之中而使铜获得铸型的形状那样,当统觉机能(心)中遍满作为外在对象的色形时,就会显现出这些对象的形相,这些都是被确实地经验过的。换句话说,统觉机能可以通过感觉器官来接触外在对象,感觉其色形,从而得到它们的形相。这里包含着一个意思:内官(统觉机能)可以由内到外达于对象。因为内官本身存在于人体内部,它本身是不可能遍在于各种对象之中的,所以为了这种遍满的目的,它就必须外出。当内官遍满于外在对象时,这些对象就会附着在内官的身上。于是我们通过对商羯罗的认识论的这一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他对外在对象的认识过程是非反映论的,内官与对象之间是双向的:例如当一个瓶的色形附着于统觉机能时,也就是统觉机能遍满于瓶之时。但顺序是统觉机能遍满在先。 [81]

4.

犹如照射物之光,

取其所照物形相;

同此内官照对象,

也能看见所取形。

释:此颂是对上一颂的补充。就像照射物品的光,它可以取得所照物品的形相那样,统觉机能也是可以照射对象的,于是就可以从统觉机能看见所照物品的形相。但应该注意的一点是:统觉机能对认识对象的知觉是不是必需的?因为这个所谓的知觉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双方的互相流入,或称渗透,于是那种主动的认识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另外,无论是统觉机能也好,还是其形成的观念也好,它们与外界对象及感觉器官等都是非意识的、物质性的。那么,统觉机能与观念也都是认识主体所应该认识的对象,这个认识主体是什么呢?只能是阿特曼了。但我们在前面已经知道,这个阿特曼并不是那个纯精神性的阿特曼,它只能是属于下梵的阿特曼,是商羯罗为了教说自己理论而开方便之门的阿特曼。真实的阿特曼不是认识主体。

5.

所见必为曾见心,

若非怎能会梦境?

如是形相再现时,

何处转来遇此人。

释:此颂意味是:根据第3、4两颂的意思,一个人在做梦时,他在以前一定见过附着着梦中对象形相的统觉机能。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为什么做梦的这个人会在梦中出现那些对象的形相呢?同样,不然的话,那么当那个人想起这些对象的形相时,这些形相又是来自于何处呢?这里商羯罗讲了两重含义:第一,外在对象的形相与统觉机能是同在的;做梦就是对统觉机能的回忆。第二,梦境是对外境的想起;肯定了统觉机能与外在对象的内在联系。

6.

[如说]心为照物者,

心即犹如所照形;

[同说]见者是识主,

心显形时见满心。

释:此颂解说比上一颂更进了一步。如果要说统觉机能是照射者的话,那么就应该说所见的统觉机能具有所照之对象的色形。同样,如果要说见(阿特曼)是认识主体的话,那么当统觉机能带着其对象的形相而出现时,就可以说见遍满于统觉机能。这里商羯罗也讲了两重意思:第一,统觉机能本身是无形相的,它的出现都是以其对象的形相而显。第二,见(阿特曼)才是认识主体,统觉机能是介乎于见与外在对象之间的东西。见控制统觉机能的活动。当然,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给读者解释过,真正的阿特曼不能说是认识主体,这是一个被商羯罗变通的认识主体。

7.

我为纯思之光照,

一切身体之内官,

均被我光来照射。

我是万物阿特曼。

释:因为我是纯粹精神之光,所以一切万物身体中的所有的统觉机能都被我光所照射,因此我也就是万有的阿特曼。从此颂可以看出,商羯罗强调阿特曼的最终实在性,因为它实际上是一切万物的出发点和归宿。

8.

梦中心为对象物,

也是手段和行为;

醒时状态同梦眠,

故而识主异于彼。

释:梦境之中统觉机能可以是手段、对象、行为主体、行为和结果。觉醒状态中也是同样,这是我们的经验所告诉我们的。然而认识主体却是与它们相不同的。认识主体不能被认为是这些经验世界之物,它应该是超验的。

9.

内官即非阿特曼,

本性原属能取舍。

阿特曼是取舍者,

故其非取又非舍。

释:内官(统觉机能)是非阿特曼,从本性上来讲是被取舍的对象;所谓取舍,也即吸收与排斥。阿特曼是取舍的主体,它本身是不被取舍的,因为它本身是不动的。

10.

问:[阿特曼]含内又含外,

清静纯粹睿智块;

怎么能够误设施,

本应舍弃内外它?

释:本颂第一句谓:“阿特曼含内又含外”,此句是说明阿特曼包含一切,无论内外。可以从空间的角度来考虑。所谓内者,指阿特曼内部;所谓外者,指一切空间万物。这一句可参照《秃顶奥义》,原句为:

“神我固无形,在外亦内是,不生,无气息,光明,越心思;至上不灭者,‘彼’乃更超出。” [82]

这是讲阿特曼无论在内在外都是无处不在的。结合此颂后三句来看,认为阿特曼是清静之物,是纯粹精神的睿智之块;正因为如此,如果认为阿特曼是具有那些本应舍弃的内或外物或其它之物,那只能是错误的想法。为什么要对阿特曼误设施或具内或具外,或具别的什么物呢?

11.

再问:知梵者识阿特曼,

去除它物独留此;

唯念非此又非彼,

为何此后还努力?

释:此颂接上一颂继续提问。作为一个知梵者,已经很了解阿特曼了;同时根据圣典所讲“非此也,非彼也”, [83] 排除了一切非它之物,独留阿特曼,那为什么今后还要努力呢?

12.

答:我已超越饥饿等,

已是永恒自我梵;

为何还要去努力,

请君认真去思索。

释:从此颂开始以下是回答。第一句:我已超越饥饿等,是指已得解脱的信梵者。饥饿是指吠檀多派所认为的难以逾越的人生界限,包括饥饿(aŚanᾱyᾱ)、干渴(pipᾱsᾱ)、忧愁(Śoka)、痴愚(moha)、衰老(jarᾱ)、死亡(mRtyu)。一旦超越,便得正果。在《广森林奥义》中说:

“问:‘雅若洼基夜!何者为居一切内中者耶?’

答:‘彼超乎饥、渴、忧、痴、老、死者也。’” [84]

在奥义书中,如得超越,便可成为居一切内中者,那便是阿特曼,也即梵了。既然已经成梵,那我还有什么需要去做的事情呢?

13.

知自我者如是想,

未尽职责欲实行;

犹如已抵彼岸者,

又想更往彼岸行。

释:举例说明:如果一个知阿特曼的人,他还想更进一步地实行自己的职责的话,他就好像一个人已经到达了河的对岸,却又再想回头往对岸去一样。

14.

如果一个知我者,

仍是取舍之[对象];

难见彼者得解脱。

实为大梵口吐物。

释:万一那个知阿特曼者仍是一个应取舍的对象,那么就不能把他看作是已经得到解脱的人,他确实只能算是从大梵口中吐出之物。

15.

生气出自太阳界,

知者夜昼两皆无。

知梵何故还有[二]?

因他即为不二者?

释:有关生气我们在前边的注释中已经解说过,商羯罗在本书中也并未对生气作更多的解释,但他在《梵经注》中有解说。 [85] 《梵经》认为,生气包含着三层含义:(1)人的器官(organ);(2)个人的生气(vital force);(3)宇宙的气息。所以对于知生气者来说,是不存在着白昼与夜晚之区别的。这里说包含着太阳的宇宙是(3)的含义。对生气应当理解为宇宙的始基,万物的起源。下面接着提出问题:为什么知梵者却有昼夜之分呢?难道是因为他是不二的吗?

16.

自我实际对自身,

记忆忘却两相无;

它为纯知无绝断。

意之记忆因无知。

释:实际上,阿特曼对它自身是既不会想起回忆起,也不会忘记的,因为它这种纯粹精神是不会有任何断裂的,也即阿特曼是延续不断的,任何因素都无法对它造成损伤。而意(统觉机能)之所以会回忆起,或者会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无知的原因。

17.

大梵若为识对象,

应知实为无明故。

疑绳为蛇被排除,

[阿特曼]为不二者。

释:如果把最高阿特曼当作认识主体的认识对象的话,应当明白这是因为无明的缘故所造成的误解;就好像把绳当成了蛇一样。应该消除这种无明。阿特曼是不二的,不能既作认识主体又作认识对象。

18.

非动非相也非果,

内外皆含也无生;

然而谁能持此说,

此为自我此属我。

释:阿特曼并非行为主体,也非对象、结果,它遍满于内外,不生;那么,为什么有人会产生“这是我的物”、“这是我”等的观念呢?

19.

自身自我之观念,

实为无明所误想。

我在此念无处存,

种无哪来果子生。

释:“自己自身”、“自己的”等观念实际上是由无明所引起的错误观点,这是对阿特曼的误解。只有阿特曼是唯一的,只要阿特曼这一知识存在即可消除无明,这些错误观点也就不会存在;犹如没有种子,从哪里结出果子来呢?

20.

不灭即为识主体,

也为听闻见主体。

不灭不异见主体,

我见即为不灭物。

释:不灭之物即为见的主体,它也是听闻的主体,思维的主体,认识的主体。因为不灭之物与见的主体是不异的,所以作为见的主体的我也就是不灭之物。

21.

一切动与不动物,

见之活动而不灭。

由此我为不灭物,

一切物的阿特曼。

释:一切的动物与不动物(植物),因为具有见以及见的活动,所以是不灭之物。商羯罗在这里讲一切物为不灭,其实并不是讲物是不灭的,而是指在其中的阿特曼是不灭的。后两句说,自我才是不灭之物,它是一切物的阿特曼。

22.

自我不具未尽责,

行为及果也不具,

消除“我的”之观念,

见此者[即见真理]。

释:如果有谁认识到阿特曼并无未尽之职责,阿特曼也并无行为一类的东西,以及行为的结果等,同时还消除了诸如“自我的”或“自我自身”一类的观念的话,那么就可以说这个人已经认识到了真理。更进一步说,阿特曼因为是功德圆满的,所以它不会有什么未尽之义务;行为以及后果也是不存在的。那么“自我的”或“自我自身”一类观念,就是对阿特曼的误解,因为阿特曼本身不能认识自己,也就是说,因为它自己是认识主体,那么就不能又把自己作为认识对象来认识,阿特曼本身就不是认识对象。

23.

如若识得前观念,

努力欲求非属我,

继续安住我之中。

努力到底有何用?

释:如果认识到了“自我的”或“自我自身”这类观念,以及努力和欲求这些东西在本性上都不属于阿特曼,那么就能继续在自己自身中安住。其实努力又有什么用处呢?

24.

自我被作“我”主体,

并为认识之主体,

持此者不识真我。

反之认识真自我。

释:此颂是对第22、23两颂的一个小结。商羯罗最后指出,不能把阿特曼认作是具有“我”这样观念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把它作为认识的主体,前面也已经讲过。只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人才可以称之为“识真我者”。真实的阿特曼是不能作为认识主体的,只是被他称之为“下梵”的东西才能是认识主体,否则就与他的哲学的根本立场是不相符的。

25.

自我本身异于此,

却思它与身体同;

于是便为业主体,

成为业行之本质。

释:阿特曼本身是异于身体之类的,但会被认为是与身体同一的;照着这个思路,如果没有认识到阿特曼并非行为主体的话,也会认为是阿特曼形成了行为及其结果。因为行为是无常的,而阿特曼是常,所以它不会是行为的主体,更不能作为行为及其结果的本质。

26.

见闻识思在梦境,

人们总能经验到。

因此认为是本性,

自我也能直接知。

释:见、闻、识、思等这些都是普通人在梦境中可以经验到的。于是人们就会认为这些都是属于阿特曼的本性,因此阿特曼也就是可以直接知觉的。

27.

知悉真实自我者,

不惧死亡之彼岸;

甚至梵天帝释天,

也是小小可怜神。

释:对于那些认识到了真实阿特曼的人来说,死亡即彼岸世界是无所畏惧的,没有所谓恐惧可言的。即便是梵天(Brahmᾱ)和帝释天(Indra)这些天上的大神,在这些人看来也是可怜的神。

梵天、毗湿奴(Viṣṇu)、湿婆(Śiva)这是印度教的三大神,分别代表着创造、维持和毁灭的原理。但其中梵天比起其他两神来,却从未那么兴盛过。而帝释天(又译因陀罗)是《梨俱吠陀》中的一个空中大神,他有无比的神威。帝释天是一个雷神,他的武器就是雷电,呼风唤雨,巡游天空。但在印度教的后期神话中帝释天的地位被降到了次要的地步。

28.

如果不祥与烦恼,

皆已被他消除掉,

成为梵天帝释天,

又有何用对于他?

释:如果一切的不祥和欲求之烦恼,皆已被知梵者所消除,那么这个人即便是变为了大神,或者成为了梵天、帝释天,又于他有何用呢?

29.

“我”与“自己”等观念,

以及“我的”“自己的”,

一旦失去其意义,

此人变为知我者。

释:如果一个人放弃了“我”(肉体的我)、“自己”,或“我的”、“自己的”等虚假的观念,使这些观念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那么此人就是一个知梵者,即获得了真正的解脱,成为了自由的人。

30.

如知心意添加性,

无论存在与非有,

阿特曼并无差别;

怎知他该如何行?

释:添加性(属性,upᾱdhi)是指统觉机能、身体之类等,也即非阿特曼,它与阿特曼全无一点关系。这些东西一旦出现,便会将真实的阿特曼全部遮盖了起来,一点也看不见了。此颂说,知道无论统觉机能等一类的添加性存在与否,对于阿特曼来说都没有什么差别,那么既然如此他该如何去做呢?

31.

虚空一般无污垢,

纯粹睿智不二我;

持此理解之人们,

别说该做事何有?

释:此颂和上一颂一样,用了一个自问句来表示否定的意思。不二的梵如虚空一般,洁净、无污垢,其性质是纯粹的精神睿智,就是阿特曼;持如此理解的人们能说还有什么应该去做的事吗?

32.

人们看见阿特曼,

住于一切众生中;

[也见]自我之敌人,

确想把火来弄冷。

释:人们可以看见阿特曼在一切有情众生中存在,同时也能看见阿特曼的敌人(不信阿特曼者)确实想把火来弄成冷的,而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

33.

心与生气般行动,

好似映像靠感觉;

因为自我有思焉,

自身清静得解脱。

释:阿特曼当它行动起来时,看上去就像统觉机能或生气那样;其实阿特曼就如在水面上所映照出的太阳的映像那样,太阳是通过水面反映出来的,阿特曼是靠感觉器官来进行知觉的。这一段是向人们解释阿特曼是怎样表现出来的。阿特曼看来与统觉机能一样,是通过感觉器官来与对象相接触的。接下来引用了《广森林奥义》中的一段:

“此在生命诸气息中智识所成之神我,内心之光明也。平等致一,彼游于两界中,如有思焉,如有行焉,而既化为睡眠矣,则超此世界及死亡之形。” [86]

用其中的“如有思焉”来比喻阿特曼的表现,说明它如心思一样(即统觉机能)。此奥义书偈颂所说“两界”,指此岸与彼岸世界,现实世界与梵界。当人处在醒与梦境时,便会游于此现实世界之中;当人处于深睡和死亡境界中时,便会游于彼界之中,而阿特曼却是游于两界之中的,它无处不在。于是说阿特曼是“如有思焉,如有行焉”,即如统觉机能般,一旦入深睡眠,则会超乎此世界以及“死亡之形”(即指有生死的有情众生)。阿特曼本身是清静的,解脱的。

34.

我无生气无意识,

不与[它物]相结合;

虚空一般遍满见。

还有何事我应做?

释:我是不具有生气也不具有意识的;同时我也不与任何物相结合,我就像虚空那样的遍满于一切的见(纯粹精神)。既然如此,那么,还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去做的吗?(自问句)

35.

不变清静去除恶,

如此大梵之自我,

从未见过这等事,

精神分裂需净化。

释:作为无变化、清静而去除掉恶的梵我,决计是没有见过那种精神不统一的状态,以及需净化之事的。因为梵与我是统一的,小我最终是会归于大我的,所以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同时小我作为每一个个体的灵魂与精神控制者,在这之中也是统一的。所谓需净化之事,既然梵我是无变化的,本身是清静的,并且是去掉了恶的,那么也就不会还有什么污浊之事了。

36.

同理遍满不动[我],

不[见]身边有何物;

没有属性便无分,

上下斜方均无[见]。

释:同上一颂所讲道理一样,作为遍满于一切而不动之自我,它同样是看不见身边有何物存在的。自我本身因为没有属性,是一个统一的精神整体,所以它也是不会有任何部分,于是就看不见它有上方下方斜方等等之分的。

37.

纯粹精神之光照,

决无暗黑存在中。

如此解脱之自我,

缘何尚有该做事?

释:阿特曼作为纯粹精神之光,在它之中是决无黑暗可言的。同时,作为已经得到了解脱的我,还有何事留待我做呢?

38.

无意缘何来思考?

无根因何来行动?

无气无意本清静,

圣典所言为真实。

释:无意识用何物来加以思考?无行动器官又怎么行动?下面引用了《秃顶奥义》中一偈:“实际上(布鲁夏)无生气、无意识、清静。” [87] 第一,用此天启圣典来说明阿特曼的本质;第二,指出了这一圣典是真实可靠的。

39.

自我无时也无所,

方位原因两皆无;

本身常为冥想者,

绝非依赖时间物。

释:阿特曼无时间、无场所、无方位也无原因,它本身只是冥想之物,所以绝不依赖时间等物。

40.

神祇吠陀及其它,

万种净化法归一;

心灵圣地得沐浴,

皆能获得人不朽。

释:神祇,即指一切可祈求保佑之神;人要想得到心灵上的净化可能会通过求助神仙,或学习吠陀圣典以及别的方法,但这些所有的心灵净化法在最终都会归于一种,也即对梵的学习,或对梵我知识的领悟。若在这种心灵巡礼的圣地得到沐浴的话,那么人就能达到不死(永恒不朽,或最终解脱)的地步。

41.

声音自己难认识,

相互之间亦不识。

尝味认可为它物,

因是对象归身体。

释:声音等等的外界对象,无论是自己对自身的认识,还是相互间的认识,都是不存在的。同样,像品尝味道这样的活动,也是由它物来进行的认识活动,是认识的对象,属于身体,只能被认识。商羯罗在这里讲了两点他的哲学观点:第一,作为外界对象,本身是不能进行认识的,既不能自我认识,又不能主动对它物进行认识,包括相互间的认识。否定了外在对象(指人)的认识能力,只承认阿特曼的认识能力。第二,像品尝味道这样的认识活动,本身是人的主动的认识,但商羯罗认为这好像是由它物来对此对象进行认识,它只能是一个被认识的对象,属于身体,仍然不能认可它的主动的认识活动。在他看来,非阿特曼的一切只能是被认识的对象。对象本身是不能认识的。

42.

“我”念及它人间事,

欲望努力与快乐,

皆为对象被认识,

尔等皆与[主体]异。

释:此颂与上一颂讲同样的道理。“我”的观念,以及欲望、努力、变化、快乐等等一类都是被认识的对象。因为它们在现世中只能是认识的对象,相互间也是无法认识的。它们的认识主体阿特曼与它们是不同的。

43.

“我”念一切之变化,

作为主体连结果,

纯思八方来照耀。

自我无缚本自由。

释:前颂所讲的包括“我”的观念,以及其它一切的变化,都有其自己的行动主体,并且与行为的结果相联;它们就像被太阳光照射那样,被以纯粹精神作为本性的阿特曼从各个方位来加以照射。由此看来只有阿特曼是摆脱了束缚成为了自由的,而一切变化之物是受阿特曼所控制的。

44.

见为本性如虚空,

有情意中遍满住;

依此主体无高低,

主宰神是唯一者。

释:以见(纯粹精神)作为本性之阿特曼,就像虚空那样,遍满于一切有情生物的意识之中,安住于它们之中。由此看来,对于万有来说,并不存在认识主体的高低之分。因为主宰神它是唯一的,一切众生都归于它。一切的意也都归于阿特曼。

45.

体意若为识对象,

非我学说遭排斥。

因我确立为清净,

遍满无缚不二者。

释:商羯罗说,如果把身体与统觉机能二者当作被认识的对象的话,那么,就可以完全地排斥那种认为阿特曼不存在的观点。他这句话是针对佛教的观点的。佛教是反对“有我说”的,认为一切有情众生皆为五蕴和合而成, [88] 死后身体消散,复归五蕴,并没有一个永恒的灵魂或身体之外的认识主体存在。于是在佛教那里身体自然是认识的主体了。而商羯罗在这里把身体和统觉机能都归之于被认识的对象,不承认身体和统觉机能的认识能力,当然与佛教的观点是背道而驰的了。论主商羯罗的观点是:阿特曼被确立是超越一切不净的行为的,是完全无垢的,它遍满于一切之中,无束缚,不二的。

46.

依君之见我不知,

瓶形变化随自意;

不净无识与变化,

不能阻止意生此。

释:商羯罗反问:如依你之见,阿特曼如果没有认识到意(心识)本身由于自身的变化而具有多样性的活动,例如,以瓶子等的形相来讲,其变化是随人的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么阿特曼也就可能无法阻止意出现不净性、无意识性以及产生变化。在此颂里商羯罗对心意解说是:心意自身是有多样性的活动的,但这些活动却并不由它本身来支配;如果一切都由心意自身来决定的话,那阿特曼就不可能使心得到净化,同时也无法使意识受到控制,并且消除变化。此颂是论主提出反问的形式,由此肯定阿特曼在人的心意中所占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47.

虚空清静而无断,

去除执著无污染;

自我平等待众生,

常无老死无畏惧。

释:阿特曼就像虚空那样清静、无断(恒久)、不执著、无污染;于是阿特曼对一切有情生命都是平等的,永远也不老不死,无所畏惧。

48.

无明之人心迷乱,

有形无形业与相,

皆不识我此非彼。

去除非我尽余见。

释:无明之人在精神上陷入迷混,便会把有形之物(物质现象)和无形之物(心理的或精神的现象)、行为与潜象(内在印象)等与阿特曼混为一谈。因此,必须要读天启圣典的圣句“非此也,非彼也”,这样才能把这些非阿特曼之物与以见(纯粹精神)为本性的阿特曼区别开来,从而只将见留存下来。

49.

醒时意形同于相,

回忆同此在梦中。

身体潜象也一样,

体意对象异于见。

释:在觉醒状态时意(统觉机能)的外在形式,是在与外界的对象相结合的情况下产生出来的,犹如对象一般。而在记忆之中,或在梦中也是一样,所看见的就是在醒时所见的外在对象那样。如此说来,这与人的身体(即心中)的回忆印象(或潜在印象)也是一样的。实际上,人的身体和心意与见是不同的,二者只不过是见的对象而已。商羯罗在这里肯定了精神产生的基础是外在对象,只有与外在对象相结合才能产生出精神的形象,这是认识对象决定认识内容;同时他也是在把俗谛与胜义谛区别开来讲,因为绝对精神“见”与这些是不同的,见才是真正的认识者,身体与心意只不过是它的对象而已。

50.

虚空无论浊云何,

本身清静无区别;

依据圣典说二元,

肯定与否无碍见。

释:本性上是清静的虚空,无论有无云彩的污浊,都不会对它产生影响。同理,虚空似的见,其二元性无论圣典否定与否,都不会对它产生影响。见的二元性,即:见以胜义谛讲,它是绝对的精神,与大梵同一,是世界的原理;以俗谛讲,见又是个体灵魂的主宰,是心意的控制者,现象世界的创造者。商羯罗认为,不管圣典如何讲述阿特曼的性质,其实阿特曼的本性就是如此,都是无区别的。阿特曼本身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 * *

[1] 参见本书韵文篇第十八章第156颂。

[2] 《秃顶奥义》Ⅱ,1,2;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488页。划线处为本颂所引用之处。下同。

[3] 《广森林奥义》Ⅱ,3,6。

[4] 《广森林奥义》Ⅲ,5,1;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582页。

[5] 参见《梵经注》Ⅱ,4。

[6] 《广森林奥义》Ⅳ,3,7;汉译引自徐梵澄《五十奥义书》第424页。

[7] 《秃顶奥义》Ⅱ,1,2。

[8] 五蕴指色、受、想、行、识。色蕴是指一切的物质现象,受、想、行、识蕴为各种心理或精神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