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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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

在一切技术和科学中,若视研究对象为整体,而非零碎的枝节,就须全面考察所有各个方面。例如,就体育训练而言,我们需考虑适合于不同体质的不同锻炼方法,还要探究什么样的训练方法是最好的(最好的训练方法就是最适合于天赋优秀且生活富足无虞的人);其次,哪一种训练方式又最适宜普通大众;另外,还有的人可能并无必要达到专业水准,体育教练或老师则可为他们设计一些标准较低的训练方法。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医疗技术、造船技术、制衣术等技术行业中。

显然,之于政治学科的研究同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样的政体是最佳政体?排除外在条件的干扰之后,具备哪些特征的政体可称为理想之政体?某一特定城邦适用何种政体?理想之政体极难实现,因而真正的立法者和政治家应当考虑的不能仅仅是绝对的理想政体,还有最符合实际的最佳政体。并且,在给定的条件下,我们还应研究城邦的产生:它是怎样兴起的、兴起之后何以维持长久?我所列举的城邦远非最佳政体,甚至最佳政体的基本条件都不满足,只有一套较差的政体。

除此之外,还需了解一切城邦普遍适用的政治体制。尽管大多数政论作家都见解独到,但却不符合实际。我们不仅应当研究理想当中的最佳政体,亦须考虑符合实际的适用于所有城邦的政体。而今,有的人倾向于只追求形式完满的政体,其实那是需要具备诸多基础条件的。还有的人满足于谈论易于实施的政体,却拒绝关注目下生活于其中的政体,而只是盛赞别的(譬如斯巴达)政体。一切政体方面的改进都应从现行的体制入手,使人们乐于接受。我们都知道要建立一套新的体制有多困难,何况是对现存政体的改造——摒弃以往之习得的艰辛并不亚于学习新的知识。因此,真正的政治家除了要具备上所述及的素质而外,还应当有能力推动现行政体走上改良之路,这些我们之前已经提及。但除非对所有可能的政体形式都有所了解,否则他将无从下手。人们通常以为只存在一种民主制和一种寡头制。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为了避免该种错误,我们首先应当认清各种政体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内部构成。具备足够政治眼光的人们还应明白何为优良的法律以及政体与法律之间恰当匹配。法律的制定应以政体为基础,不能削足适履,反其道而行之。政体,可以定义为某一城邦之内的各种官职之组织和架构,并由此决定了权力的分配和共同体的最终目的。但法律的架构方式不同于政体,它是执政者借以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违法乱纪行为之规程。因此,为制定相关法律,我们须记取诸种政体之可能的差异及其数目。同一套法律不可能适用于一切寡头政体或一切民主政体。除非是只存在一种单一的寡头制或民主制。

章二

在之前(卷二及卷三)的政体研究中,我们论证了三种正当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以及这三种政体的变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我们业已论述了君主制与贵族制的不同,而谈论“理想的最佳政体”实则就是在谈论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其二者都须以德行为最终指向并满足若干必要条件。我们阐释了贵族制与君主制的区别,也详述了君主制适用于何种情形。以下我们将要讨论的是共和制政体——既作为多种宪政形体的通称又作为一种特定政体的专称,及其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种变体。

区分这三种变体中何者最劣、何者次之并无多难。三种正当政体之中最神圣的应该是第一种政体,而这种政体的变体则最为劣等。就君主制而言,要么是有名无实的傀儡政权,要么君主个人确实具备异乎寻常的品德和才略;所以僭主制最劣,它是对应于最好政体的反向极端。寡头制次之,它与贵族制也相去甚远;最终,在此三者中民主制算是较好的了。

曾有一位先哲做出过类似的区分,但是个中观点不同。他设定了一套原则,一旦一切政体形式都为优良时,民主制便是其中最差的;但反过来,一旦所有政体形式都是恶劣时,民主制又成了其中最好的。但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这些政体都有其缺陷,与其说寡头制有好坏之分,不如说某一形式的寡头制与另一形式的寡头制相较更加不堪。

这些问题的讨论暂时到此为止,首先须识别各政体之差异及其类型(民主制和寡头制就有多种);其次,我们还须考察哪一类政体是仅次于理想政体、最能被普遍接受的?此外,哪一类政体既具备贵族制特点且构造良好又能普遍适用?再者,何种政体适应于何种公民团体?例如,民主制较寡头制可能更适合于某一公民团体,而寡头制则较之民主制更适用于另一团体。进而,我们还要考察人们应采取何种方式建立各自的不同政体——民主制或者寡头制;最后,简要论述了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当尽力说明,在一般或特殊的情形之下,各政体何以被毁灭、何以被保存、导致其毁灭或幸存的缘由是什么。

章三

存在诸多政体的缘由乃是各城邦都有其各自极不同的组成。首先,我们可见,每一城邦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在众多的公民中必定会存在贫富之分别,一些人贫穷,一些人富裕,还一些人条件适中;富人配备了利兵重甲,穷人手无寸铁。在平民中,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商贩,也有的是工匠。在显贵之间亦有财富和产业方面的差异,就以养马为例,越富贵的人饲养的马匹越多。所以在古代,用骑兵对抗邻邦,以骑兵作为主要军力的城邦多为寡头制。比如,在爱勒特里亚、卡尔西狄亚、迈安德罗河上的马格勒西亚以及亚细亚的许多地方都是这样。除开财富之外的差别,显贵之间的差异还在于门第、德行等方面,这些因素我们之前在论述贵族制时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的差异,或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了政体之多样。由其组分之差异,不难推断各政体形式之不同。每一政体乃是城邦之各官职的组织,它遵照某一特定原则进行职能分配;或以不同等级——如富人和穷人——掌握的不同程度上的权限为依据,或以人们当下所享有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因此,由于城邦各部分之优越性和差异性,有多少种政体,就有多少种相应的分配方式。

现下人们普遍认为政体只有两种形式,就像人们谈论的风仅被定义为北风或南风一样,而其余的风全被看成这两种风的变种;同样,人们认为政体也只有两种,一类是民主制,一类是寡头制。贵族制被列于寡头制之下,视其为寡头制之一种变体;而所谓的共和制则被列在民主制中,也被视为其一种变体。这就像是,人们视西风为北风的一个变种,视东风为南风的一个变种。由此,据说音乐也只有两种曲调,即多利安调和弗里京调,其他事务也施以二分之法。对于政体的形式,这是最普遍的观点。但是,为了更接近真实,我们采用另外的分类法,即将一种或两种视为正当政体,而把其余的视为它们的变体;此种方法无论是对最优美的乐章还是最优质的政体都适用。于是,我们可把寡头制看成比平常更加严苛、更为专制的政体;而民主制就是较为松散、较为温和的政体。

章四

不应该像一些人那样,简单地以为民主制就是以多数人执政。在寡头制或其他所有政体中,实际上都可看作多数人执政;同理,我们亦不可定义寡头制为少数人执政。假定有一个总人口一千三百人的城邦,其中一千人为富人,三百人为穷人,富人不允许穷人享有一切担任公职的权利——即使这些穷人是自由出身,且与富人在其他方面同等,也不会有人说这就是民主制。又比如,若穷人为少数,富人为多数,但人数占少数的穷人却掌握了全部的执政权,那也无人会说这就是寡头制。因此,较为适当的说法是,由自由人执政的政体就是民主制,由富人当权的政体就是寡头制;而前者人数多,后者人数少,只是偶然存在的事实,毕竟在众人中富裕者本来就少。否则,若以地位的高低来分配职能,或者以容貌的美丑做取舍,那就是寡头制了,因为身材高大或仪表堂堂的人只能是少数。但民主制与寡头制的区别,不仅仅在于财富和自由。这两者都包含了诸多要素,因此需要深入分析;一个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政体,例如在伊奥尼亚湾(Ionian♧gulf)的阿波罗尼亚(Apollonia)和忒拜(在这些地方贵族作为首批定居者而具有荣耀,但他们在整体人口中占少数),我们不能说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的。同理,我们也不能称一个富人较穷人多而掌权的政体是民主制,例如,在科罗丰(Colophon),那里的多数居住者都在吕底亚战争(Lydian♧War)前成了大富翁。而民主制的正确定义为贫困且多数的自由人控制政权;同样,寡头制指的是富裕而出身高贵的少数人控制政权。

我们也已阐释了政体的各种形式,并就产生多数之原因做了相关说明。此外,还需解释为何上述两者之外还有政体、它们具体是什么、又是出于怎样的原因。为此,我们可从业已认定的原则入手,即每个城邦不是由单体组成的,而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若我们以对动物进行分类为例,要区分动物的种类,首先须明确各动物不可或缺的各器官,如感觉器官、接受和消化器官(口与胃)以及其他各运动器官。假如所有的器官仅如上述列举的那么多,而这些器官都彼此不同——不同种类的口、胃、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此,这些器官的组合将产生各种动物(拥有不同口和耳的动物不可能是同种)。于是,有多少种不同的组合,就有多少种不同的动物。同样地,正如城邦之诸多部分要素彼此不同,由此构成的政体亦不同。这些要素中粮食生产的等级就是农民;第二种被称为工匠等级,他们从事各种技术性行业,这些行业也是城邦存续的关键;有些技术属于必需,而有些只是为了奢华或高等的生活。第三部分就是商贩等级,所有致力于买卖活动的人,包括商人和零售者。第四部分则是农奴或雇工。第五部分是武士,若一个国家不想变成侵略者的奴隶,武士就必不可少了。一群天生奴性的人构成的共同体怎能被冠以城邦之名?一个城邦的存在条件即是要能够独立和自给自足,而奴隶根本谈不上独立和自给自足。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国家篇》一书在这个问题上论述精彩,但也存在一些缺憾。苏格拉底认为一个城邦由四类必要人员组成;他们是织工、农人、鞋匠和建筑者;后来,他发现这四部分尚且不够,于是加上了铁匠、畜牧者、商人和小贩。所有这些人群组成了他所描述的最初的城邦,似乎这样的城邦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实现基本的生活,而非为了最终的善,又好像它需要鞋匠一如需要农人一样。等到城邦的领土扩大了,开始与邻邦的领土接壤并引发了频繁的战争之后,才开始添加了实现国防目的的武士等级。但是,即使在他最初设立的四类公民中,或者无论有多少附加部分,总需要有人主持公正,断定是非曲直。正如灵魂被视为比身体更为真实的一部分,那么与确保生活之必需的等级相比,武士等级、司法等级以及最了解政治常识的审议等级,才是城邦最为重要的部分。这几种职能群体到底是分属于几种公民团体还是一个单一的团体,与论点无关;不过,有的人既服兵役又耕农田,这倒是颇为常见的。由此可知,若将担当更高职能的人们与提供生活所需的人们等而视之,那至少还应将武士阶层包括在内。以财富为城邦提供服务的富人是第七部分。第八部分则是担当公职的行政人员,城邦不可能没有政府而存在。所以必须有人能够胜任统治,连续地或轮流地为城邦服务。余下的两个部分,即刚才稍稍提及的审议或判决诉讼的人们。这些便是一切城邦所宜具备的人们,尤其是他们的公正品质,因而他们是政治方面的良才。同一个体常常肩负着不同的职能;例如武士也可能是个农夫或工匠;议事员亦可兼任判决官。并且,人人自认具备政治才能,能够充任大多数种类的公职。但同一些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这样看来,富人和穷人更应是城邦的部分。再者,一个城邦中的富人所占比例总是极小,而穷人的数量则特别庞大,自然两者就构成了同一集体中相对立的部分,并分别指向以各自利益为主的政体。所以,人们通常以为只有两种政体,即民主制和寡头制。

政体之种类、数目、起因,业已论述。当下我们论述民主制和寡头制之各类形式。百姓和显要彼此不同且各有多种层次。以百姓而论,一类是农人;一类是工匠;再一类是商贩,进行买卖活动;还一类人从事航运事务,他们中有的受雇于海军,有的进行贸易,有的营以摆渡,有的专门捕鱼[在许多地方,这几种人形成人数庞大的团体,如塔伦图(Tarentum)和拜占庭(Byzantium)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水手,埃伊纳岛(Aegina)和基阿斯的海上商人,忒涅多斯的摆渡人]除此之外,还应当加上劳工和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日日劳作的人以及不自由的人们,还有其他各类人们。而显要们亦会根据财富、出身、德行、教育等标准分类。

民主制的第一类变体形式据说是严格遵照了平等原则。在这种民主制中,法律宣称穷人和富人地位相当,且任何一方都不得独占主权,两者地位平等。倘若按照某些人所设想的那样,自由和平等是民主制最基本的准则,那人人以同等的身份最大限度地享有政治权利,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和平等了。在一个政体中,若平民占据大多数,且大多数人的意志起决定作用,该政体就一定是民主制。民主制的另一种变体是以财产的多少为依据来选举行政人员,但财产的限额并不高。凡具有一定财产的人都可参与公共事务,而未达到限额的人就被排除在外。第三类变体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不存在身份问题,都享有参政的权利,但法律是最高统治。第四类变体为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可担任公职,但法律依然是最高统治。民主制的第五类变体,在其他方面都与上一类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不再作为此种民主制的最高统治,多数人成为最高主权者,并代替法律行使权力。其结果便是出现了极具煽动力的政客或领袖。在遵循法律的各种民主制中,就没有这种政客,主持政务的都是城邦内最优秀的公民。若不以法律为准,此类政客就会崛起。人们就会变成具有单一复合性的独裁者,这样集体将取代个体掌握政权。荷马说:“一直掌权是不好的。”但他所指的究竟是众人的集体统治还是诸多个体的联合统治,我们不得而知。无论如何,这种民主制不依法为治,而倾向独裁,滋长君主式的极权,奸佞小人以阿谀奉承而得势;这种形势下的民主制近于君主制中衍生的僭主制。两者拥有相同的作风,且都实行专制,迫害贤良。人民专政的命令无异于僭主的勒令;人民专政中的首领无异于僭主制中的奸佞。他们权势熏天、肆意妄为,分别从僭主和所述变体的民主制中窃取权力。人民专政中的首领将一切问题的决策权赋予抽象的人民,借此以群众的命令权来取代法律。他们的权势因此日益壮大,名为人民为一切事件的决策者,其实人民对他们听之信之,他们还可以主导人民的意愿,他们最终成了最高主权掌握者。还有那些心怀不满,对行政人员抱有消极态度的人会说“让人民来做主”,而人们自然乐意接受这类邀请,于是一个个权威就逐渐瓦解没落。这种民主制根本就不算是一个政体,若法律失去了权威,政体亦不复存在。在一切问题上,法律都应当是权力的主体,而执政者和公民团体仅有权决定细节,如此,才能被视为一个政体。若民主制可为一套政体形式,但在此系统中事事以人民的命令行之,即使按照字面意思也不能称其为民主制,因为命令是不可能广泛适用的。

以上便是平民政体的各种类型及相互区别。

章五

同样地,寡头制也有多种变体,其中一种有关于担任公职的财产要求。尽管穷人占大多数,但这种要求却把他们隔在了政权之外。而第二种变体的财产要求更高,于是政体中的职权便落到了更为富裕的人们手中。若选举完全限定在有资格的候选者之列,则此种政体存在贵族制倾向,若仅从某一特定团体中选出,则是寡头制。第三种变体是父死子继的世袭制度。第四种变体类似于前一种的世袭制,并且执政者的权限还要高于法律。此类变体在寡头制中就等同于君主制或僭主制中的暴君,或者是民主制的最后一类变体。实际上,此种寡头制就是人们所说的王朝统治,或者说“家天下”。

以上就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若干变体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以法律立邦的政体里,尽管它本身不是民主制,但由于良好的教育及习性,人们更为接受的是民主制统治;反之,有些地方原本是以民主制立邦,实际上却逐渐倾向了寡头制。这种情况常常发生于变革或动乱之后。政体不可能马上被推翻,而在初始时期,执政党满足于胜利之喜,而放任诸多陈规陋习。所以,即便政权落到了变革派别手中,那些陈规陋习依然得以留存。

章六

据上可知,寡头制或民主制必有若干种形式的变体。因之必居下述两者之一:或是全部人民团体都能分得政治权力,或是只有一部分参与其中而另一部分不得参与。当农民等级或小有资产的等级取得最高执政权时,他们总是倾向依法治理。他们虽能自食其力,但辛苦的工作使他们没有任何闲暇,于是他们制定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并把召开公民大会的频率降到最低。倘使所有人都能达到法定的财产限额,那一切公民都可参政执政。一般来说,凡不准许所有公民享有统治权的政体就是寡头制,许可的则是民主制。若无充足的资财,他们便不能享受闲暇。这也是一种民主制,而其原因在于各自的经济水平。另一种在逻辑标准上次之的民主制,也以出身为标准。任何达到了这种资格的人,依法皆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但实际拥有闲暇的人们才能真正参政。在这种形式的民主政体中,之所以法律供最高权力主体,是因为城邦没有收入以供公共管理。另一种是一切自由人有权参与统治,但权力也并非真能行使,原因已如上所述,最终亦是回归到法律。第四种民主制出现在城邦发展距今最近的年代里。如当下,各城邦版图日益扩大,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增加,群众的影响大为增强,所有人都拥有了参政权利。加之政府实行公费政策,包括穷苦大众在内的一切公民都享有了政治权利。由于不愁生计,不思家业,群众实际上成了拥有闲暇时间最多的人,但富人却不如此,他们为事业所累以致无法抽身参与公民大会及审议事务,因而贫苦大众成了城邦真正的掌权者,而非法律。

以上即为各民主制之种种,及其产生之缘由。

至于寡头制,其一种即大多数人拥有财资,但数量不大,这是第一类变体,它允许一切小有资产人士分享政体权力。政权主体如此庞大,法律因而依然是最高权威。此类小有资产的寡头制有别于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并且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既不足以让他们获得完全的闲暇,但也不至于需要倚赖城邦的津贴,因此,他们不得不依赖法律,而不是自己取而代之。若城邦中拥有资产的公民减少,但是这些人拥有的资产数额却增加了,这就产生了第二种寡头制变体。他们拥有的财富越多,要求的权力也越多,于是他们从其他等级中挑选合适的人加入公民团体。但他们的势力还未强大到明目张胆地不顾法律,因此他们只得暗暗制定一些代表私人意志的条例。若拥有资产的人数进一步减少,而其数量进一步增多,这就形成了势力更大的第三种寡头制变体。这些人将一切政权把持在自己手里,而且还将父死子继的世袭制合法化。而当统治者拥有巨额的财富以及众多附扈时,这样的家族政权就接近于君主制,人的意志就会代替法律。这是第四种寡头制变体,与最后一种民主制变体对应。

章七

除了寡头制和民主制之外,还存在其他两种政体,其中之一(君主制)通常被看作四种基本政体形式之中的一种,这四种政体即是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和所谓的贵族制。可是在这四种政体之外,还可以增列第五种,它的名称为所有政体共有——宪政体或共和体。由于此种政体实属罕见,长期不被研究政体形式分类的论著者注意,他们也同柏拉图一般,只把政体形式划分为四种。贵族制一称正适用于本书之前所论述的政体,因为真正的贵族制政体是由绝对优秀的人以绝对的善构成的,而非某种标准之下的相对的善。在理想城邦中,好人绝对等同于好公民;而在其余城邦中,公民的善只是相对于各自政体而言的。但贵族制既不同于寡头制又大异于所谓的宪政制或共和制,在这种政体中,行政人员的选举不仅要依据其财资数额,还要依据其品质德行。此种形式的政治体系与刚刚所述的两类都有区别,人们也称之为贵族制政体。即使在某些不以培养公民素质作为宗旨的城邦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德高望重之人。因此,对于遵循财富、道德、人数为基准的一切城邦——如迦太基,都可称作贵族制;而像斯巴达那样,只考虑其中任意两项的,也可称其为贵族制,这种政体混合了民主式原则和贵族式原则。由此可知,除了第一种理想城邦的贵族制外,还包含上述两种贵族制;此外,还有另一类形式的贵族制,它具有明显的寡头制倾向,也是所谓的共和制所表现的变体形式。

章八

接着我们讨论名为宪政制和僭主制的政体。我们这样排列,并非由于宪政制或共和制是前一类贵族制的变体,而事实上是,这所有的政体都比不上正当政体的最佳形式,所以被列在变体之内,正如我们在前一部分中业已述及的,所有既已存在的变体都是由这些正当的政体本身所引发的。最后,我们将探究僭主制,之所以将其留至最后,是因为在我们考察的各种政体中,僭主制或专制与其他政体相比,是包含最少属性及特点的政体。

在解释清楚次序排列后,我们先由共和政体开始。我们业已论述了寡头制及民主制的各种定论,共和制的属性自然就较为清楚了。简单来说,宪政制或共和制可谓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物;人们把更倾向于民主制的混合物定义为共和制,而把偏向寡头制较多的政体称为贵族制,因为那些出身高贵、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士一般都属于富人等级。并且,豪门大户家境优越、衣食无缺、不起歹心、不至作恶,因而赢得了贤达、高士的美称。贵族制推崇最优公民并予以他们显要的地位,而人们很容易自此引申到寡头制,以为寡头制也是由高尚人士统治的政体。若说法治不会存在于受穷人等级统治的城邦中,贵族制也不可能存在于不实施法治的城邦。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公正的法律若不能充分地执行,政体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因此,良好的政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服从既已制定的法律,二是此法律本身为良法,因为人们既可能乐于服从良法,也可能乐于服从劣法。第二层面的意义还可细分为:人们可能遵守那些之于他们为切实可行的最优法律,也可能遵守那些绝对最优的法律。

由此可见,贵族制之主要原则就是选贤举能,而德行才干也是贵族制的标准,正如财富是寡头制的标准、自由是民主制的标准。而在这三种状态中,无论寡头制或者贵族制还是民主制,全都奉行多数原则,即那些享有政治权利的多数人们拥有最终决定权。一般而言,在某些城邦中,有一种被称为共和制的政体,这种政体混合了富裕的上层等级和自由的贫穷等级,通常富人们占据着显要的地位。在一个政体中,人们若要分享权力须具备三个条件,即自由、财富和德行,而所谓的第四项要素只是上述两项混合后的必然结果,高贵的人也必然降生于豪门大族。由此,我们认定共和制即是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的政体,而涵盖了全部三项要素的政体就是贵族制政体,除了真正最佳的政体之外,它比任何政体都更配得上该种称呼。

我们业已论述了在君主制、民主制和寡头制之外,还有的其他几类政体以及其中的相似及不同之处;而共和制与贵族制彼此近似,差异较小。

章九

接下来我们探讨除去民主制和寡头制外,所谓的共和制为何会出现,它又该是如何组建的。试图创建一套共和制,只需首先确定民主制及寡头制之异同,以各自部分之中的相应特征拼合,即可成其型。对此,人们可以遵照三个准则。第一是同时采用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特征。试以审判法庭为例,在寡头政体中,富人等级如果拒绝出席就面临罚款,而穷人们即使出席了也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助;但是在民主制中,穷人执行职务时可以获得报酬,富人不出席亦不会遭致惩罚。若是能找出这两条政策之间的共同点或折中之法,共和制就应运而产生了。第二个准则是力求在两政体之中取得一种平衡或折中,比如在民主制中,对于公民大会的成员,毫无资产要求,即使有限额也通常极低;而在寡头制中,所订立的相应的财产资格却很高,这两条政策明显并无共通之处,所以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折中。第三个准则为我们可以合并两种政体中存在的部分属性,即从寡头制中取得一部分适宜的法规混合到出自民主制的另一部分法规。例如,在进行行政人员任选时,民主政体常常使用抽签的法则,而寡头政体通过选举的方式决定;另外民主制不会规定财产资格,寡头制则制定了财产要求的相关法规。因此,共和制或贵族制即是分别从上述政体中选取适宜的要素,既采取了寡头制中的选举做法,又吸纳了民主制中不计财产限额的规定。以上即为各种混合的原则。

所谓混合良好的民主制和寡头制,其标准即是此政体显现的一切特征,既可称其为民主制又可称其为寡头制。显然,之所以如此描述是因为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如此表象的共和制大抵是两个极端之间最接近完美的折中。在斯巴达的政体中既有如此印证,多数人认为其政体为民主制,因为其体制中包含了许多民主制的特点。例如在青少年的教育方面,出自富裕等级的儿童与来自底层的儿童享受相同的抚育,而富家子弟所接受的教育亦与穷人家儿童相同,并且在其成年之后,此种原则依然保留,两者之间并无差异。同样地,在共餐制中,富人也与穷人吃同样的食物、穿相似的衣服,没有谁比谁好,也没有谁比谁坏。另一事例可见于各类政体人员的选举中。在斯巴达,人人拥有权利选举两名本邦最高行政长官,也获准参与或享有执政资格。还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因其政体中亦带有寡头制之特色。例如,他们的行政人员都是由选举产生,而非通过抽签决定;又比如其生杀和流放的大权只掌握在个别人手中,这也是寡头制的特征;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征可做说明。任何混合巧妙的共和制似乎都同时具备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特点,但似乎又都不具备。此种政体全借由其内在力量得以维持,而非外部条件的支撑,且其内在力量倚重的是强大的事实,亦非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支持的也可能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政体,而城邦中没有任何人会出面反对本派的政体。以上,我们便论述了何以组建共和制以及何为所谓的贵族制。

章十

对于专制的僭主制,已无多余可说,不过它毕竟是政体之一种,故而也应当有所涉及。在之前一卷,我们业已论述了普遍意义上的王政或君主制,也明确了其之于城邦的利弊,考察了何邦何地适宜于何种君主制及其营建方式。

在此讨论中,我们也提出并分析了两种依法而治的僭主制,它们的属性在本质上与君主制并无明显差异。在一些野蛮族群中会推选出拥有绝对权力的首领或独裁的君主,此例也见于古希腊。而这些君主之中也存在若干差异,若实施法治且受到民众的拥戴即为王政,若是听凭统治者个人的专制即为僭主制。与绝对君主制相对的第三类僭主制,是最为恶劣的政体形式。在此种情况下,统治者不受任何约束,不承担任何责任,不顾民间疾苦,只贪图个人享受,完全依凭其个人意志统治一切。而任何自由人都不会甘心接受此类残暴统治,因此它也不可能长久。

以上所述即为各种形式的僭主政体。

章十一

现在我们应该探讨何种政体、何种生活方式最适宜于大多数城邦和城邦中的大多数民众。在以下的论述中,我们不会采用一套高于常人的道德标准,也不会考虑以自然天赋为前提的教育体系,更不会着眼于上升到了理想高度的政体形式,我们仅将考察大多数人和大多数城邦能够企及、能够享受的那种政体。至于所谓的贵族制,既非大多数城邦可以达到的,又极近于共和制,因而可以不加考虑。而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实则可由同一标准作答。假使幸福的生活——真如我在《伦理学》中描述的那样——是不受干扰的道德生活,而道德和德行又只存在于中庸里,那最好的生活方式必然是中庸的,且人人都能达到。何况对于公民团体或城邦来说,统一的标准一定适用于辨别善良和邪恶,所谓政体即是公民团体正在进行的生活方式。

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团体都可以被分为三个等级:极富、极贫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产。人们普遍认为,拥有一份合适的财产总为最好,处于中庸条件之下的人们最能遵从理智。而那些身在任何极端情境的人,或过于美丽、过于强壮、过于高贵、过于富裕,或过于丑陋、过于柔弱、过于鄙贱、过于贫困,都是极容易偏离理性轨道的。在上述第一类人中,极容易出现穷凶极恶的暴徒,而第二类人中极易出现流氓无赖,此两类人或惹是生非或酿成大祸,无不对军事机构或行政机构危害巨大,加之其本性凶残难以管束,很可能对社会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此外,还有那些在势力、财富、关系等方面占有诸多先天优势的人,也是不甘约束、不受控制的。这些缺点在其年幼时便已形成,由于儿童时期所享受的溺爱,他们漠视纪律,在课业学习过程中也不会听从老师的指点。而还有些人,不享有此类先天优势,以致其性格卑劣,因而走向另一种极端。这种人只知服从和接受,不晓统治为何物,仿佛是天生的奴隶;而前一类人,漠视自我管束,一心只想统治他人;这样的结果必定是城邦不再是自由人之城邦,而成为了藐视和怨恨、奴隶主和奴隶们的城邦。没有了善和友谊,整个社会充斥着怨恨和妒忌,在这样的城邦里,人们甚至不愿意在一条路上同行。城邦的构建有赖于平等,有赖于同等人之间的友善,而中产等级正具备此种特征。由此我们可以认定,以中产等级为主体的城邦最合乎其自然属性,定能达到最佳的治理。相比于其他公民团体,中产等级的性质最为稳定,他们互相之间既不会贪图别人的财物,也不担心他人觊觎自己的所有,因而他们不用同富人和穷人一样相互算计、互相防备,因而生活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我们可以引证波西里底(Phocylides)的祝词:

无过不及,庸言致祥,

生息斯邦,乐此中行。

如此看来,以中产等级为基础的城邦定能获得良好的治理,因此是最优的政体形式。一旦这种等级的势头强大到超过其余两个等级之总和,或者超越于其中任何一方,足以撼动整个政局之时,就将起到平衡的作用,从而防止形成一头独大之趋势。因此,一个城邦的最大幸运就在于它拥有大量的中产居民。而在极穷或极富的地方,其结果若非极端的民主制,就是极端的寡头制;甚至可从此两者发展成专制。僭主制要么出自鲁莽的民主政体,要么出自暴虐的寡头政体,极少出自拥有大量中产等级的政体或情况与之类似的政体。至于其缘由,待到我们讨论政权更迭时再做论述。毋庸置疑,中庸政体即为最佳政体,不存在党派,就不会发生党派之争,在中产等级较多的城邦便很少发生这样的争执。而之所以大国较少纷争,其原因正在于此;与此不同,较小的城邦很容易分成两派,其公民非富即贵,少有中产,所以极易出现分崩离析之象。民主制的属性较寡头制更稳定且持久,多是由于中产等级人数较多,且权力分配较为均衡;若一个政体中少有中产等级甚或没有,穷人占据了大多数,城邦就很容易发生内讧,政体也很快会瓦解。最优秀的立法者往往出自中产等级,如大名鼎鼎的梭伦,他的诗歌可为证;李柯古斯(Lycurgus),他并非如所传说的那样出身贵族;还有加隆达斯等众多立法家。

上述论断足以解释何以大多数的政体不是民主制就是寡头制。首先主要是由于在多数政体中中产等级人数极少,富人和穷人哪方得势,哪方就会建立对其有利的政体,也就是寡头制或民主制。其次,一旦发生党派纷争,两方都拒不相让,就难以在城邦之中建立起一个利益共享的政体。再者,即使是希腊那样的大国,称霸的团体也只会关注自身的利益,一以民主制,一以寡头制,全然不顾所谓的共同利益。上述原因也解释了中间形式的政体何以从未建立起来,即使有也极稀有。只有一位统治者曾经纳谏,尝试建立此类政体。而现今各邦早已形成了习惯,几乎无人关注平等问题,每个人都极力去操控他人,如若此种尝试失败,就屈从他人统治。

如此,我们不难明白何为最优政体,及其最优之原理。既然最优政体既已确定,那关于其他政体自然就能清楚地排序——愈近于中庸政体的必然愈好,而愈远于最优政体的必然愈劣,我们的这个判断是基于普遍的情况而非某种特殊前提。所谓的特殊前提,即是人为的客观事实,因为我们无法阻止人们的选择和某些客观存在的因素。

章十二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何种政体适宜于何类公民。为此我们先假定一条对一切城邦普遍适用的公理,任何城邦中维持现行政体的声音总是大于推翻或改良的声音。于是在每一城邦中都存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所谓质和量,分别是指性质和数量,前者包括自由、财富、教育和出身;后者指数量上的优势。质和量各形成组成城邦的各种元素。比如,出身低微的人可能较出身高贵的人多,而穷人也比富人更多,但量上的优势平衡不了质上的劣势,两者必须同时加以考虑。因此,倘若穷人在数目上超过富人且能够弥补其在质上的不足,那就必然会形成民主政体,而这种民主制的形式又取决于民众在其中所占据的优势。例如,假如多数人为农民,就会形成第一种民主政体;若这些人多数是工匠或劳工,则会产生最后一种形式的民主政体;依此类推可以得到其他中间形式。反之,若富人在质上的优势超越了其在量上的劣势,就会出现寡头政体,而各种寡头制的变体也是视其中寡头团体所占据的各种优势而定。(立法者常常拉拢中产等级,使其加入到他们所制定的政体。他们可以制定寡头制或民主制的法律,但也不得不考虑中产等级的需求和利益。)当中产等级的人数超过了其他两种政体人数的总和时,或者至少是超过了其中之一,此种情况下的政体就会较为稳定。于是,不会有富人和穷人联合起来反对中产等级,而富人和穷人也不会愿意向对方低头,假如存在一套政体足以同时满足他们的利益,就再好不过了。双方都不愿意轮流执政,更不存在相互信任。因此,中立的仲裁者便能在最大程度上获取双方的信任,中产等级正是这样的仲裁者。在某一政体中,所有因素越是平衡,政体就越稳定,越能维持长久。试图创建贵族制的人士,常常忽略了以下事实,他们总是赋予富人过多的权力,还试图欺骗民众。伪善必会导致恶果,富人对于政体的侵犯比之平民更加有害。

章十三

各种寡头制欺骗民众的方法有五种,分别是公民大会、行政机构、审判法庭、武器私有和体育锻炼。全体公民必须出席公民大会,但只对不出席的富人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对于行政机构,那些拥有财产资格的人不能谢却公职,但穷人可以。关于审判法庭,对于不参加者的惩罚方式类于公民大会的惩罚方式,加隆达斯的法令也如是。关于公民大会和审判法庭,有的城邦还实施一些其他规定。所有接受登记的人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或审判法庭,但若登记了却不出席,就会招致重罚。他们借此减少登记的群众,并达到将其排除在权力主体之外的目的。至于武器私有和体育锻炼,也有着相似的规定。穷人不许持有任何武器,而富人没有武器就会受罚。穷人可以不必为不参加体育锻炼而担心,但若富人不参加则会受罚。

以上是寡头制立法者经常采用的不良手段,民主政体中同样存在。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审判法庭可以获取一定补贴,富人不出席也不用受罚。但若要使得双方都得到公平,我们可以合并其某些要素,使得出席的穷人获得补贴,缺席的富人受到惩罚。若此,贫富双方皆参与了公共活动,反之,一旦失衡,政权就会偏重其中一方。因此,以拥有武器者为基础的一定是共和政体。至于财产的限度,不可能有一个定额,我们应当设法找出可能的最高限额,以保证可以分享政权的人在数量上超过不能分享的人。如此,即使穷人们无法参与各种事务也不会有所怨恨,只要不对他们施行暴政和掠夺。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些手握大权的人不会怜悯弱势人群。例如,在战争期间,若穷人们衣食困难,无法生存,他们是不会服从命令的,只有给予生活补给,他们才会愿意前去执行任务。

在一些政体中,公民团体既包括了正在服役的人员,也包括了已经退役的人员。例如,马里人(Malians)的政体就是这样构成的,但各种公职只能由现役人员担任。在古希腊,军人作为君主制之后次优的政体的公民团体,是当时政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多是一些骑兵,而在古代,骑兵即是城邦最强大的军事力量,也是进行战争的主力。当时的步兵尚无战术体系,在战场上毫无作用。但当城邦疆域拓展、步兵人数增加之后,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政权。而我们所说的共和制在当时就成了民主制。旧时的政体多用寡头制或君主制,那个时候,小国寡民、地薄人稀,根本不存在成规模的中产阶级,人口数量既少,自然而然地实行着自上而下的统治。

我们也已阐明种种政体的形式;我们也已解释了各政体形式之间的差异及其原由;此外,我们还论述了,一般而言,何种政体适宜于何类人群以及何种政体可称最优。

章十四

对于此种政体,我们必须分别地谈论。为解决此一问题,我们必须寻找一个适当的准则。任何政体都包含三种要素,而优秀的立法家必须考虑,在此三个项目下,哪一个组合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合理的组织必然会得到合理的政体,组织方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政体的不同。此三种要素中第一项即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项要素与各种行政机构有关,它需要解决行政机构为何、做些什么事以及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进行选举,第三项要素为司法机构的组成。议事机构主要负责战争与和平、联盟与战争等事务,它还兼管法律的制定、死刑、流放、没收财产、行政人员选举和后期审查。这些权力必然有三种安排途径:不是所有公民进行裁决,就是若干公民做出裁决(或交付给某一或数个行政机构,或把不同的问题分派给不同的行政人员),要不然就是把某些事项委派给全体公民裁决,而把另一些事项交付某些公民去审议。

在其中,把一切问题交给所有公民审议,乃是民主制之性质,它包含的这种平等正是人们所渴求的。不过具体的实施途径可以有许多种。首先,所有人都可以依次轮流执行这种任务,他们没必要同时挤在一处,这就像是米利都人铁列克莱司(Telecles)所设立的政体一样。(其他的一些政体中,诸多行政人员在某一团体里合计、审议各项事宜,但所有公民均可轮流执政,即便是各个部族中的最小部分或单位也一定会轮到。)而群众的集会,他们仅讨论各种法律制定、处理政体方面的问题,甚或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其次,全体公民召开集会进行审议,但仅为执政者选举、法律制定并处理战和的问题。其他事项将留待各行政机构各职能部门去审议,行政长官是从全体公民中经过选举或抽签产生。再者,公民们集会选任行政人员并考核其政绩、并审议战争与结盟等政策问题,其他各种事情则留待各类官员处置,他们也是尽可能地从选举中产生,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经验或通晓其所掌管的业务。最后,公民集会审议一切问题,任何行政机构都不具备决定权,只有权做初步的考量;这就是现今存在的最后一类民主政体所采取的方式,如同寡头政体中的家族政权或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

以上的几种议事方式都是民主制的,而由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实施,某些人审议一切事项就成了寡头倾向的性质。当议事人员的财产资格较低时,通过选举就会产生众多的议事人员,他们不应变更法律上不准许的,而是应该遵从法律,任何拥有规定的财产限额的人都可以在政体里享有应得的权利。由于其温和性,这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些许倾向共和政体。当一些特定的人选而非全体公民参与议事时,虽然他们应该像从前一样遵从法治,但寡头主义的特征已经很明显了。当议事人员只是从掌握了议事权的人中间选任,且具有世袭习惯,而且他们的权力或超过了法律时,这种体制不可避免的是寡头政体。由特定的人审议特定的事情,例如,一切公民可以审议战与和、行政人员的考核等问题,但仅有当权者可以行使上述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而这些行政人员皆由选举或抽签产生,这就具有贵族制或共和制的特征。如果一些事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另一些事由抽签产生的人员审议(抽签对一切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开放),或由选举产生和抽签产生的行政人员共同审议,这样的安排因而既有贵族政体的特点,又有真正的共和政体的特点。

以上即是各政体之各议事机构及其方式,由此看来每种政体都有其不同的议事方式。当今所谓最民主的政体(我所指乃群众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庭审理方面应该采用各种寡头政体所实行的政策。在寡头政体中,借由罚款,富人们被迫出席审判;而民主政体中则发放津贴。民主政体应在公民大会中采取同样的做法使所有人都共同出席议事,结果自然更加有益;普通大众与权贵显要一起议事,更利于民主制的实行。而从城邦的各部分或等级中选出相等的人数参与议事,无论是通过选举还是抽签,这样的做法都有益于所有人;假如平民的人数远超过了德才兼备的贤达人士,就不必向所有人发放出席补贴,而只需发放给那些额外部分的平民,以避免平民人数超过富人太多。对于各种寡头政体,有利的做法是从群众中补选若干人员担任议事职务;或者像某些城邦那样,设置一些名为审议会或监察会的机构,而公民们则讨论这类机构预先审议的事务。(如此,大多数人都分享了议事权力,不会去破坏政体的任何法令。)再者,在寡头政体中,群众对于当局或当政者的提案只能投同意表决;或全体公民均可提出意见,但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而且后者一旦实行,须采用与各种共和政体相反的办法。人们作为表决者,拥有否决权,但不能拥有同意或通过的决议权,提案最终的决议还须交由执政者。而各形式的共和制所采取的措施恰恰相反,少数人拥有否决权,但不能通过提案,最后的决议权还是由多数人持有。

对于政体中各主要构成部分的议事职能,姑且到此为止。

章十五

下面我们探讨各执行机构的职能分配问题。如同构成政体的其他要素,职能分配也存在诸多不同形式。其差别体现于数目、权利范围、任期等方面。在有些城邦中,有的任期为六个月,有的可能更短,还有的可能为一年甚至更长。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此类任期是否为终身制或长期制,又或者为短期以及是否准许同一个人连任,抑或仅以一任为限。其次,就任命而言,谁能担当此职、谁又有权进行任命、以什么方式任命。我们只有清楚了各种可能的形式,才能据此决定哪类组合、哪些执行方式适合各种政体。而“执政者”一词是何含义呢?这是个较难回答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有赖于众多的执政者,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凡是经由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人都是执政者。比如,祭司等神职人员,他们就与政治官员不同。此外还有合唱队领队、传令员、出访外国的使节等。政治官员的职能大抵有三:其一是在某项行动上主管全体公民——如将军在战场上指挥全军,或者是专管部分公民——如妇孺的监督人;其二是管理城邦的“家务”,如各个地方负责谷物分配的行政人员;其三,还有一些较低级的附属职能,富人们常常派奴隶履行这一类职务。在所有的职位中,拥有最大执政权的应是那些在审议、决策以及发号施令方面担任官职的人员,而最后一类尤为权威。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一分类却毫无重要性,谁也不会因为名词的称谓就对簿公堂,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是偶尔的揣测罢了。

我们考察一切问题时,尤其是讨论弱国小邦时,要特别重视其公职的职能属性及数目,哪一类为必需,哪一类又对一套优良的政体有益,诸如此类。在较大的城邦中,通常设有许多官职,因其人口众多,便于人人充任分享政权,这种做法亦是无可厚非。同理,于是有很多人必须在时隔经年之后,才能再次出任同一官职,还有若干职位以一人一次为限;毫无疑问,这后一种专人司专职的政策要比一人多职的法子妥当得多。在小城邦中,常见的情况是许多职能集于少数几人手中,小国寡民自然无法全民参政,即便设立众多职位,也无法找到足够的候选人。诚然,较之大国,小邦也需要同样的法律和不同职能的执政者,只是大国的需要是不可断裂的,而小邦只在间隔若干时期后才偶尔需要。故而小邦的行政人员无论如何必须身兼数职,这些职能不得互相侵越。在人口甚少的区域,执政权可以监管多项事务。倘若我们能事先得知一个城邦之必需的职能部门以及非必需但理应设立的若干机构,有关哪些职能可以合并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另外,就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而言,我们还必须分清各自的职能,哪类事务由地方监管,哪类事务又该由中央统筹。比如市场次序,我们应当任由各地方自己任命监管人员,还是委派一人负责全国市场的监管?又比如,有关职能分配,是应以职责为根据,还是以人之类别为依据?最好由一人主管治安事宜,还是由不同的人分别管理妇女和儿童的事务?各种政体在官职设置方面是否也有所异同?在民主制、寡头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中,其行政机构和职位组成是否类似,即使他们来自不同的等级和社会群体——比如,在贵族制中担任公职的人员普遍受过良好教育;在寡头制中,官员多来自富裕等级;在民主制中,执政权来自自由人群体。或者,行政机构也如同执政者一样随政体的改变而不同?设立相同的职能机构在某些方面是有益的,但并不总是适宜的。例如,在若干不同的政体中,同样的职能拥有的权限,可能相当,也可能相差颇大。有些职能部门或为某一政体独有。例如,议政会就不等同于民主制中的行政会议或议事会。应当有某种机构为群众做好某些前期的审议工作,以免耽误人们的本业,但若此机构仅局限于某些少数人之中,那就成了寡头制性质;而议政会的出席人员为少数,它就定然属于寡头政体。还有的地方,同时设立了议政会和议事会,后者就具有限制前者的功能,议政会为寡头性质,而议事会是民主的。在极端的民主制中,议事会因民众热衷于所有国家事务而弱化了。群众时常组织开会,讨论所有事宜——由于高额的会议补贴,人们根本不用担心吃穿问题。而掌管妇孺事务的监督官员或担任类似的监督性质的官员则仅见于贵族政体,不见于民主政体(对穷人的妻儿进行管制监督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要外出谋生),也不可能存在于寡头制中,因为富裕等级的所有人都过着奢侈的生活。

以上问题就到此为止,下面我们来详述行政人员选任事宜。选任标准主要有三:何人任命?任命何人?以何方式?而由此三个方面又可引申出三种差别:(1)由全体或者一部分公民选任;(2)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或者在某些符合条件,在财产、出身、品质等方面有资格的公民中选任——麦加拉(Megara)的行政人员就只在抗争过民主制的流放人员中选任;(3)由选举或抽签决定。以上差别之组合也引致了相关差异,如某些职位由一些人任命而剩余的由全体公民任命;有的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还有的出自特定的部分人群;还有部分经由选举、其他经由抽签决定的。此处所述三类差别,每一类又可细分为四种方式。第一种或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投票产生,或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抽签决定;在从全体人民中选任行政人员时,既可以把民众归到部落、街区和宗族中一一轮选,也可以始终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选举的方式有时是投票有时是抽签。第二种是某些人负责任命,他们通过抽签或选票从全体公民中选拔出行政人员,也可能是在特定的人群中进行选拔;或者是综合了多种方式的组合,我指的是一些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另一些官员通过抽签产生。这样我们一共能够得到十二种不同的方案。在这些方案中,有两种具有民主制性质,即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通过选举或抽签的办法来任命,或者同时采用两种方法,也即有的通过选举产生而另外的通过抽签决定。又如,不同时从所有公民中或从某些公民中采用票选或通过抽签或混合两种方式来一起选任一切行政人员,而是有些官员从全体公民中产生有些从部分公民中产生,有些通过选举有些通过抽签,有些同时采用两种方式(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以上方式具有共和制的性质。有的官员从全体公民中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或通过这两种方式(一些通过选举另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做法就具有寡头性质,兼取两种方式任用官员就更有寡头性质。有的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有的从某些特定公民群体中选任,这种做法近于贵族政体之下的共和政体,有些职位既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抽签产生。

某些职位从特定人群中选举产生或抽签产生(此方法不一定见于寡头政体,但其性质相同)是寡头政体的做法,或者由某些人从某些特定人群中同时使用选举和抽签两种方式选任。而由某些人从全体公民中或由全体公民从部分人中选举产生官员的做法则近于贵族制政体。

上述各种官职任选的方式,各自对应着不同的政体。清楚各官职的行政职能之后,就可以区别对应于各政体的有益的官员任选方式及其途径。所谓的行政职能,也就是财政或防御方面的职权;将军的职责与权限与负责管理市场契约的行政人员的职权明显不同。

章十六

在审议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最后一种还需讨论。遵循上例,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法庭审判中也有三项要素:(1)法庭成员的构成;(2)法庭处理什么事务;(3)法庭成员的任命方式。成员问题乃在于由全体公民还是部分群众构成;处理事务泛指法庭的职能分类;任命方式即是票选或抽签。

依据其职能,法庭可分为八种:第一种是核查或监督行政人员的法庭;另一种为审理违反城邦共同利益的犯罪的法庭;第三种是负责所有有关政体或城邦案件的法庭;第四种是受理行政人员或私人投诉的刑事案件的法庭;第五种为处理各种契约方面的私人纠纷的法庭,这类案件十分重要;此外,还有分别负责审理凶杀案件和涉外案件的法庭。凶杀案件有很多种形式,既可由同一法庭审理也可由不同的法庭审理;有的案子属于蓄意杀人,有的则是无意的;可能罪犯已供认不讳,而审判官员还有所争执;第六种类型的法庭专门负责审判那些曾经杀人,之后畏罪潜逃,又归来的罪犯,例如,雅典曾经有过一所称为“弗里阿托”(Phreatto)的法庭,但最后这类案件在大城邦中还是比较少的。此外,有两种负责涉外案件的法庭,一是负责处理侨民之间的诉讼案件,二是受理侨民与本邦公民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专门解决私人之间契约纠纷的就是第八种形式的法庭,诉讼的费用为1~5德拉克玛,必须做出判决的案件的花销可能会稍大一些,但此种案件的审理不需要多名陪审员。

关于琐碎的合约诉讼、凶杀和涉外案件的几种审判法庭不用再述,相比之下我更愿意讨论那几种关系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因为那些案件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政体的分裂和动乱。

若是全体公民都参与法庭审判,并且遵照上述形式判决一切,就要通过选举或者抽签来决定陪审员,或者部分通过选举部分通过抽签。又,若是这些人只负责某一类专门的案件,也要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如此,选任陪审员的方式就有四种,同样,若是只从部分公民中选拔陪审员也有四种方式。此外,还可以从部分公民中票选或者抽签选任陪审员,负责审理一切诉讼案件,抑或一部分通过选举而另一部分通过抽签;有的法庭在受审同类诉讼案件时既采用选举的办法又采用抽签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和前面那些方式相对应。

同样地,上述的各种选任方式也可以彼此组合,有的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选拔,抑或共同采取两种方法——同属一个法庭的成员可以部分从全体公民中产生,部分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而且,选拔的方式既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抽签,抑或兼而有之。

以上所列即为法庭之各种形式。第一种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法庭成员,再由法庭裁决一切案件,此为民主制的。第二种从部分公民中选任法庭成员,也由法庭审理一切案件,此为寡头制的。第三种将前两种结合起来,若干成员选自全体公民,若干成员选自部分公民,此为贵族制或共和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