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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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

要充分研究最优秀的政体,须先确定最优质的生活。一旦这个问题没有确定,那么什么是最优秀的政体也将无法确定下来。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在这个政体下的人会认为引导最优秀的生活。因此,我们应该可以确定两点,首先是什么是最优质的生活,其次是对于处在整体和个体环境下,这种生活是否一样。

在学术外的讨论中,我们已涉及了足够多的关于最优质生活的探讨,这里将继续沿用其观点。所以任何人都不会质疑我们将善划分成三类: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而最快乐的人拥有这三种善。没有人会觉得,撇开了勇气、节制、公正或谨慎,一个人还能成为至乐者,而当一有虫子飞过便害怕不已的人将会犯罪,又或者为了满足其自身对食物和饮料的欲望,会因为半个铜板而牺牲他最亲密的朋友,这些人像小孩或疯子一样心智不全,思想虚无。若讲出这些观点来,几乎所有人都承认,只不过在程度或孰优孰次上存在差异。有部分人觉得,有一些美德就足够了,但在财资、实物、权力、名声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则应当没有限制。对于这些人我们要说明,且事实上也很容易证明的是:人们无须借助外在的善行去获得或保持德行,相反外在的善行须借由德行的帮助和引导;而且,无论是从快乐或德行或二者兼备中获得幸福,都属于那些思想高远,品质高尚,在各方面修养良好的人们,而非那些拥有外在的善行但德行却极度匮乏之人。关于这点,不应该只根据生活经历来判定,更需要理性的指导。因为外在的善行都有其局限性,就像某些工具或一切可用之物都具有局限性一样,一旦超出了其限制,对于拥有它们的人来说,只会变得有害无益或者毫无用处;而对于灵魂中的每一种善,却是多多益善,它们不但高尚而且对人大有裨益。一般来说,每件事的最佳状态都取决于境界的高低。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若灵魂比我们的财物或身体更加宝贵,那么相似的每件事务的最佳状态也将与此有类似的情况。并且,因为灵魂的缘故外在的善行和身体的善都应该被考量,一切有智慧的人都应该这样去实践,而不是由于这些事务才去择选灵魂。

我们承认,每个人拥有的幸福与他所具备的德行和智慧并以此行事的能力相当。上帝可以做证:神所享有的快乐和幸福,是凭借其自身的本性,而并非借助于外在的善行。如此的幸福有别于幸运,因为诱导外在的善行的原因是自发的或偶然的,但公正或节制并不由于机会或借助于机会。与此同理,幸福的城邦也必然是最佳的和公正的。相反,对于那些行为苟且之人没必要讨论所谓的高尚和公正,脱离了德行和智慧,个人或城邦都不存在公正行为一说。以此,城邦的公正、节制和智慧跟每个人的勇毅、智慧和节制之间具有本质的联系。

我们可以将上述的观点作为引论,因为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此类问题,但也不能在短短的篇幅中就彻底详述,这也涉及另外一个学科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们假定,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某一城邦来说,最优质的生活是具备某些德行的,这种德行有足够外在的善行去行为做事。若有人对我们论证持反对观点,本文章将暂不考虑,以后我们将作详细研究解释。

章二

接着需要探讨的是,个人的幸福与城邦的安定是否相同?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没有人会反对说这不是同样的一种幸福。对于那些认为拥有财富就意味着良好生活的人来说,国富民强是最圆满的结果;而那些追求僭主生活的无上荣耀之辈,会觉得最幸福的城邦在于管辖尽量多的子民;那些个人快乐源于德行的人,会觉得城邦之内的公民当然是越善越好。如此,则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相比之下,更应当选取哪种生活?是成为某一城邦的一员,还是成为一个置身事外不参加任何团体的局外者?其次,哪种章程的城邦或哪种政体是最好的?政治权利是使得所有人满意为好还是仅仅使得大部分人满意?由于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关于城邦的安定,而不是个人的幸福,所以个人的幸福不在探究的范畴,或将顺带提及,但重点还是着重讨论城邦的安定。

很明显的,最优的政体具有这样的特性,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行为高尚,生活美满。不过,即使选择了最值得顺应的生活,那些认可道德生活的人们也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若完全依据外在的善行,政治生活和实际生活是否更为重要。正如冥想者,有人会觉得这才是哲学家的生活。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有两种生活都是人们所热衷的,即智者式的生活和政客式的生活。但是哪一种生活更值得选取,这是一个难解的问题,对于明智的人来说,需要用最高尚的目标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一些人认为,对他人实施蛮横的统治会导致极端的不公,而政治化的统治虽然尚算公正,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舒适生活的追求。与此相反,一些人主张实用和政治的生活方式,不管对于政治家、统治者还是个人,每种美德都将得到实际的执行。也有一些人觉得只有专制、残暴的统治才是幸福。事实上就有某些城邦以对邻近人的专制统治为目标,制定相关法律和章程。因此,尽管大多数城邦的法律涉及方方面面,但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谋求或维护强权统治。就像在斯巴达和克里特一样,它们的教育体系和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为战备而设。并且,一切有能力发动战争的城邦都会展现出其勃勃野心,就像在斯居泰、波斯、色雷斯和凯尔特这些国土发生的情况一样。

在某些地方,甚至会制定法规来加强这种好战情绪,像在迦太基,据说士兵参加过多少次战斗就能佩戴多少只代表荣誉的袖带。马其顿曾经有一条军法规定,没有斩杀过敌人的士兵只能在腰间别一条丝带;与此类似,在斯居泰没有击杀过敌人的人在庆功宴会上不能饮用在众人中传递的酒。在伊卑里亚这个好战的城邦,阵亡者的墓地周围会放置尖尖的石碑,石碑的数量刚好等于其杀死敌人的数量。这样的城邦数不胜数,有些是由于法律造成的,其他的则是来源于风俗。♧那些勤于思考的人们定然会觉得疑惑:政治家们挖空心思就是为了统治和欺压其邻人,不管别人愿意与否,那么政治家和立法者是怎样做到法律之外的事情呢?非法的行为是在没有正当权力下的不公正统治,专制即是不公正的。而在技艺和科学等诸多领域中,这些行为不常可见,就如医生不会强迫他的病人,船长不会逼迫乘客充当水手。但是绝大部分人可能都认同,政治等于专制,一般人在提到与自己有关之事情时,通常都相对偏激或执着,但是在对待他人时,则会将公正或明智挂在嘴边。因为人们只会要求对个人的公正统治,而不顾及对于他人的公正统治。假如,一部分人不是本质上期待专制,而另一部分人亦不要求专制,那么上述行为就是荒谬的。所以有时候出现这样的情况,也不应该是对全部人的专制统治,而应该施予那些天生接受压迫的人,就像不管是因为食物还是祭品,都应该捕捉那些适合食用的动物,而不应当以人作为猎杀的目标。如果真的存在一个独立的幸福城邦,秩序良好,要是这个孤立的城邦具备合适的法律和优良的行政管理的话,那么这个城邦的政策绝不应该以战争或打败对手为目的,因为对于它,丝毫不存在敌人之说。很显然,所有好战的民族都会尽量地夸赞和推崇战争,不过战争并不是所有事务的终极目的,而仅仅是一个手段而已。一位明智的立法者会查究怎样才能使得城邦和种族融为一体,并使得人们过上快乐的生活,尽可能地享受幸福。该立法者颁布的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更会仔细斟酌与邻邦接壤的区域,考虑对不同的邻人采用不同的方式,甚至处理如何应对双方的交往。对于城邦的最好政体形式是以何为目的,则需要留待后面研究讨论。

章三

对于那些赞同最适当的生活是具有德行的生活,但对德行的实用有不同理解的人,这里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有些人觉得豪无约束的自在生活是最应当选取的生活,他们不屑于当权执政的政客式生活。而另外一些人则觉得政治家的生活才是最优秀的,因为无所事事的生活是不可能行善的。断定这两类人说法为正确或错误都是不客观的,两者均有正确的部分和错误的部分。第一种人觉得独立的生活好过专制者的生活,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使奴唤婢,役使下人并不光彩,对日常的事务发号施令也不属于高尚的行为。不过,觉得所有的政客都是独裁专制,内外揽权,这就不对了。因为对自由人的统治和对奴隶的统治是存在天壤之别的,也就是说,某些人天生就是自由者,而某些人则注定要被奴役。这种情况在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多次提到。同时,视不作为高于有所作为的看法也颇不准确,因为只有行动才能带来幸福,而且公正和节制的行为往往蕴含着各种高尚的目标。

但也许有人既接受上述论证,也同样赞成某些人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权力能够实现所有的东西,手中有权力就会实施大量高尚的行为。这样子,有能力的就应该夺取更多的权力以方便进行更好的统治。所以从这个层面考虑,父亲则不需要考虑礼让子女,子女也不必礼让父亲,朋友也不须相互推让,因为最好的行为即是最优秀、最可取的。若最应当选择的东西属于匪徒盗贼的话,这些观点也就有一定道理。但是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毕竟它们的前提都是虚假不实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并不高尚,除非行动者远优于其他人,就像男人强过女人、父亲强过儿子、主人强过奴隶一样。偏离德行的人无论多么伟大都无法弥补抹平其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对于彼此平等的人们来说,公正是共同拥有的部分。不过对于平等或同等的人进行不平等或不同等的对待都是违反了自然法则。所以,若某个人的德行和善行都是为着他人,那么我们有理由真心实意地臣服于他。不过此人也需要兼备高尚的品质和卓越的才能,以统率众人。

如果我们的观点无误,并且假定幸福就是有效的行为,那么无论是对于城邦还是个人,积极的生活永远是最好不过的。然而生活或不一定与他人相关,一些人认为此类想法不过是为追求实用的效益,但更多人,其想法和意图对于个体自身却是独立和完备的。因为积极地生活,以某种行为为目标,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最为真实的活动。对于与其他城邦隔离的城邦选择消极独立是必须的,至于其积极的一面,也可以有很多部分。城邦之间的互通行为可以有许多种方式。对于个人来说,与城邦类似。如果没有超越其本身能量的外部的神和宇宙,那将是不完美的。因此,显而易见,无论是对于个人、国家,还是人类,最好的事情都是相同的。

章四

得到了以上结论和前面对各种政体概述之后,就需要探讨余下的一个首要难题:什么是组成一个优秀政体的前提条件。假如没有与之对应的生存模式,就不能产生一个优秀的政体。撇开不能完成的条件之外,我们需要假定各种各样的预想条件,例如说大量的民众,广阔的领土等。正如织工和船匠等生产者一样,都需要预先准备好生产的原料(因为原料准备得越充分,制造出来的产品也就越精良)。政治家和立法者就应当像这些生产者一样准备好他们工作的“原料”。

政治家所需的首要元素基于大量的民众。他们要考虑民众的数量和特质,并据此厘定疆土的面积。绝大部分人认为,一个幸福的城邦应当人口众多。不过就算这种看法是的确无误,但怎样确定大国或小邦却不容易。因为这些人只会根据民众的数量来判断城邦大小,但是事实上他们更应该依据城邦的能力来判断。城邦也有其自身的机能,所谓大邦就是那些很好的实践自身机能的城邦,就像希波克拉底是因为医师一职而变得高大而不是因为身材高大而高大的。就算一定要从民众数质上来评述,也不能只是随随便便的统计即可(因为每个城邦中基本都会有众多的奴隶、移居者或异邦人),因此当以城邦的成员和构成城邦中坚力量的部分为基准。这部分的民众数量才是衡量一个城邦大小强弱的标志,而拥有大量工匠却罕见重装步兵的城邦并不能称为大邦,因为大邦跟人口众多的城邦并不能混为一谈。

事实证明,民众过多的城邦很难甚至不会有良好的法治。那些管理得井井有条的著名城邦都对其民众实施了控制。各种理论也同样表明这一个观点,因为法律意味着某种秩序,良好的法律必然会形成优良的秩序,但是人口过多根本不能保持良好的秩序,除非有神力存在,神就是通过这种力量驱使世间万物。众所周知,由数量和大小组合产生了美好的,故而大小适宜的城邦必将是最美好的城邦。在大小上对城邦限制,这也存在于其他事务中,如动物、植物或各类工具一样,每种事务都不应过小或过大才能发挥其最大功用,一旦丧失其自然特性,就不会有发展了。一指长或半里长的船不能称为船,或许会存在一些大小勉强合适的船,但船的航行速度却因为其过大或过小而有所影响。如此,一个城邦太小则不能自给自足(城邦就在于自给自足),而过大虽然可以满足其日常需求,像某些部落,但由于很难建立政权,也就不能称为城邦了。何人可以领导众人,若无斯顿托勒斯那般的噪声,谁可以为他们传话呢?

于是,一个城邦必须首先有很多人,并且能够靠自己的力量把这些人养活,让他们在这种政治环境下过上不错的生活。它可以或多或少超出基本人口数量,成为一个相对较大的城邦。但是像我们所说的,这是有限制的。至于以何为极限,我们就可以参照实际的例子。因为,在一个城邦,统治者的行为和被统治者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当地行政官员要做的事就是下达命令还有仲裁。如果要裁决一件诉讼案,若必须根据资格或者才能高低来决定官员的话,就必须先要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清楚他们是怎么样的人,但是往往关于这一点公民并不熟悉,所以他们就不能胜任这些职位。很明显,在人口稠密的地方,这两件事都不会很公正,而且经常都是很草率的。另外,在这样的城邦里,异邦人很容易就取得了居住权,因为混杂,就必定有很多疏忽之处。因此,任何城邦最理想的人口数量是达到人口理想状态下的最大基数,不仅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城邦也能得到良好的治理。有关城邦之大小的讨论就谈到这里。

章五

关于领土,情况亦复如是。一提到领土的性质,很明显,每个人都愿意自己的领土可以自给自足地生产出一切自己需要的东西。因为那就代表自己什么都不缺少。领土的范围应要满足能使人民过上自由、富裕,但是仍然节制的生活。至于这个定义是否正确,我们还得参照一般情况的财产问题,还有应该以何种途径或者以什么方式为用,如此才能对它重新定夺。然而,这个问题还有很多的分歧,因为对于生活的方式,人们总是各持己见,有的人主张简单,有的人又喜欢奢靡。

领土的形式并不难描述(有些地方应该多多听取军事统帅的建议),至于所辖之处的地形地貌要能够作为御敌之用,而方便民众进进出出。另外,就如同我们说要对人口的数量进行监视一样,对于领土也应当采取类似作为,因为若领土方便监控,那么防御起来也很容易。至于城邦的位置,如果选择适宜,就应该选在交通很便利的地方,最好陆海空都有。这是众所周知的标准,因为这样就能很好地发挥它的地理优势,有利于城邦的防卫。另外一个优势就是,便利的运输条件,使诸如农作物、木材还有其他便于运输的东西都可以很快送达。

章六

至于海上的交通对那些秩序井然、法制健全的城邦来说,是好是坏,大家都各执一词。有的人说让异邦人进入自己的城邦很不利,因为很可能破坏既定的法律,而且人口数量也会因此增加。同时,如果允许了海上交通,很多商人来来往往,不利于城邦的治理。虽然这的确自有其道理,但是海上的交通却是极为有益的,如果一个城邦开通了海路,安全就多了一层保障,也相对增加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如果一个城邦与邻邦发生战争,若有了海路和陆路两方面的保障,就非常容易得胜了。即使不能两边同时出击,但是这两种兵力也足够给敌人一个下马威了。如果自己的城邦缺少了什么必需品,还可以利用海路进口,多余的物资也可以出口,这样海路就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那些和本邦一起构成这个市场的邦国也都获得了利益,这样做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倘若城邦不屑这类收入,当然也无须开辟这样的市场。现在,我们可以见到多数位于交通要道上的海港城市,它们的地理位置非常优越,离都城既不是太远,也不是很近,若太远则容易被分离出去,而太近又不便于设置防卫设施来保卫自身的安全,所以它们的位置都是恰到好处。显然,邦国之间的海上往来的好处便是如此,而若有害处,那么就该法律行使其功效了,因为它可以规定何人可以进行交易,何人不得进行交易。

至于海上军备力量,最好是能拥有一定量数目的海军,因为一个城邦不但要维护自身的安全,也要有能力威慑领邦,不能使其有恃无恐。另外,有时或许同在陆地一样,还要为某些邻邦提供帮助。不过,海军的数量和规模应与城邦的实际情况相当。若某一城邦试图成为政治上的领军者,那么它就必须拥有这样一支强有力的海军武装。而要组建如此庞大的海军,并不需要城邦一定具备大量人口,因为海军的服役成员可以不必只是来自同一城邦。但是指挥战船之类的事务必由自己城邦的管理者来操控,陆军也如此,拥有很多农民和农奴的城邦自然就有了优势,因为他们的数量庞大,可以从中挑选大量海军。如今我们看到的有些城邦规模虽然不大,像赫拉克里亚,但却拥有很多战船。

关于城邦的领土,港口,海上的往来和海上军事力量的论述就到此为止。

章七

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公民的数量和界质,继而,我们考察公民应该具有的某些特性。对此,只要分析那些著名的城邦和世上种族的分布规律,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了。那些居住在严寒地带的欧洲各族都精力充沛,但是由于思想和技术方面都较为欠缺而有所不足;尽管他们自由自在,但是没有成形的政体组织,所以尚无统治邻人之能力。然而亚细亚土著居民充满智慧并且极富创造性,但缺乏精力,因此他们总是受人统治和奴役。而希腊各族位于两者之间,兼具两者特征,生气勃勃并富有智慧,所以他们既保有着自由,又创造出来最佳形式的政体,并且只要他们能够组织一个政体,此政体将适用于全人类全世界。不同的希腊部落也有着与前面相似的差别;他们中有些人本性单一,或者智慧,或者勇敢,而有些人则很巧妙地结合了上述两种品质。然而,不可否认,智慧且果敢之人最应当被立法者树为道德楷模。有些人说卫士对熟人友善和蔼,对陌生人粗暴无礼,这正是由于友善是一种灵魂深处的热情,它使得人们相亲相爱;尤其当我们被自己朋友和熟人看不起时,会比被陌生人看不起更能扰乱情绪;这就是为什么阿尔齐洛科斯非常自然地抱怨他的朋友说:

“汝竟恶于友人。”

所有人对权力和自由的钟爱都基于这种特性,因为热情非权威所能战胜。但此论并不谓卫士当对陌生人傲慢无礼,毕竟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别人发脾气;况且崇高的人并不天生粗暴,除非是面对恶人。如前所说,这是在他们认为自己受到朋友错误对待时表现出的最强烈的情绪。这确实是合理的,因为除了实实在在蒙受伤害之外,他们也失去了本来应该得到的帮助。常言道:弟兄相怜或不如对手相惜。又有:爱之愈深,其恨愈切。

如此,我们就大致确定了城邦人们的数量及其特征,和领土的范围与性质。至于说“大致”,是因为我们不应该要求理论与从认知中得来的事实一样精确。

章八

同其他自然结合体一样,那些依附于整体存在的部分不一定就是结合体的某一成分,故而,显然那些构成城邦的必要要素并不一定就是组成城邦整体的部分,另外,对于其他共同体与构成它们的成分也有类似联系。共同体的成员们必然以某种相同的共有的事务作为参照,来划分平等或者不平等的权益,这些参照可能是食物、田产或者其他东西。然而一旦存在着手段和目的两种事务,且其唯一的联系就是一个获取另一个的成果;比如,建筑工人和建筑工具与建筑的关系;建筑与建筑工人没有共同点,但是建筑工人的技艺是以建筑为目的的。所以城邦需要财产,但是财产(甚至包括生命体在内)并不是城邦的组成部分;因为一个城邦并不只是生命体的共同体,而是平等事务的共同体,并且尽可能以提供优质生活为目的。幸福即是至善,是道德的兑现和高尚的实践,然而只有部分人可以享有,其他人很少或根本不能分享。显然正是人们的殊异造成了城邦和政体的多样性,不同的人追求幸福的途径和方法不同,以至于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政体形式。我们必须知道城邦存在的所有必要条件,因为所谓的城邦之组成部分即在其中。如此,或许我们应当详细列出城邦的各种机能,以便快速认清问题的本质。

第一,肯定是食物;第二,再是各种技艺,毕竟谋生需要各种能力;第三是武装,因为共同体的成员需要武装力量来维护权威,抵御违令者和外来入侵者;第四是一定数量的税收,既是为了支付内政开销,也是为了战备需要;第五或者说最首要的是所谓祭祀之类的宗教事务;第六,一切的重中之重,是公共事务及公民利益间的诉讼裁决。

这些就是上述所说的构成一切城邦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因为一个城邦不仅仅是人的集合,还是以自足生活为目标的联盟;如果缺少了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我们就不可能得以维持共同体的绝对自立,自给自足。一个城邦必须具备所有以上机能后,方可建立。必须有生产粮食的农夫,提供技艺的各种工匠,作为城防的武装力量,和裁决争端的仲裁者,甚至富人,甚至祭司。

章九

认定了这些点后,我们还需要考察,是否应该让全部人共同从事这些工作,是否每个人有作为农民、技师、议事员和陪审员的可能,或者将上面提到的每种职能分配给不同的人,或者选定一些特定的人来从事部分工作,而剩余工作由所有人共同分担。然而,同样的分配不存在于任何政体中。因为正如我们提及,由全部人共同分担所有的工作,或者反之,指定某些人担任固定工作,故而产生了不同形式的政体。在民主制中,全体民众分担一切的工作,在寡头政体中,情况则恰恰相反。如今,我们所论正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在那种政体下,整个城邦的民众会更幸福(这种快乐,正如前面说的那样,离不开道德),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在一个纯粹意义上治理良好,法治公正的城邦中,人们不可能去做工匠或商贩,因为那样的生活既不高尚也不利于培养德行。并且他们也不会是农民,因为德行的养成和政治行为责任的表现都依赖于闲暇。再者,在一个城邦中,对于公共事务和公民之间诉讼的裁决,护卫者以及一些议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是应当把这两种人区分开来,还是应由同一些人充任两种角色?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方面同样的人可以分担不同的职能,另一种方面应由不同的人承担上述两种作用。由不同人分任,是因为两种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一种需要智慧,另一种需要力量。但是那些拥有武装力量能够进行抵抗的人自不甘愿屈居在约束之下,所以从这种层面上而论,可由同一些人兼任两种职能;因为那些拥有武力之人也具备摧毁政体的力量。因此,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其两者结合,让同一些人在不同的时间行使两种职能。根据自然形成差异,即充分运用青年的行动能力又吸取长者的智慧经验。依据了价值或才能进行的分配既有利又公正。而且,这些方面的职能人员还应是拥有财产资格的人。因为他们都是公民,而财产是属于公民。但是,工匠就不是城邦的一部分,从事任何不能培养德行的职业的人们都不属于城邦的一部分。如前所述,幸福的生活离不开美德,若全体公民不崇尚德行,那么其城邦也不能称为幸福之邦。所以,这些人必须具备恰当的财产资格,正如奴隶或野蛮的乡下人必须干农活一样。

以上所列举的,还剩下祭司这一类。祭司的职能很明显,因为农民或工匠不可能成为祭司,只有公民才胜任敬奉诸神一职;而公民的组成分为两个部分,即武装人员和议事人员,而相对年迈的从城市生活中隐退的老人比较适合担任神职人员,他们亦可从此类工作中收获一份安宁。

我们清楚地展示哪些是一个城邦必须具备的条件,哪些是其部分。对于城邦来说,或许农民、工匠以及雇工,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只有军人和议事员才是其真正的组成部分。这些人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有些人一生只从事一份工作,而另一些人则轮流接任不同的职务。

章十

政治家们提出划分不同的类型城邦的需要早已不是一天两天,士兵应该与百姓有所区分。施行于埃及和科里特岛的划分体系一直延续到今天,按照传统的观点,这套划分体系起源于埃及的斯特里斯时代和希腊克里特岛的迈诺斯时代。共餐制出现的时间也很早,在希腊的迈诺斯王朝就已出现,在意大利则更早。意大利史学家说有个叫伊塔卢斯的奥诺曲亚君王,从他开始奥诺曲亚人被称为意大利人,他把位于斯居勒提克和拉美提克海湾之间的欧洲半岛命名为意大利,两个海湾之间有半天的路程。史学家们称伊塔卢斯把奥诺曲亚人从牧民变成了农夫,除了给奥诺曲亚人带来了法律外,还创建了共同进餐制度。即使在今天,伊塔卢斯的后裔仍保留了共餐制以及曾在伊塔卢斯实行的其他制度。在意大利的提伦尼亚一侧居住着奥布科人,在古时被称为握逊尼人;在意大利的另一侧是雅庇吉亚和爱奥尼亚海湾,在西里底斯区域的琼尼人,同样是奥诺曲亚人后裔。在共餐制起源的地区,共餐制分离成种族世袭制是从埃及开始的,斯特里斯时期的种族世袭制远比迈诺斯时期早。事实上许多其他的事务在历史的进程中被发明了好几次,或者无数次,其必要性可能教会了人们创建制度的必须。当这些发明的事务被推行之后,很自然地随之而来的点缀和充实生活的事务亦会逐步完善。我们可以推断政治制度具有相同的规律。埃及是古老的事务的见证者,因为埃及人是最古老的人种。他们拥有起源于远古时期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其缺陷,弥补其不足。

前文业已指出,土地属于武器拥有者并具备参政资格的人,当然农民不在此列。我们业已确定了领土的范围和性质。继而我们讨论土地的分配和农业的特点,我们不认为财产是公有的,只有达成某些持续友好的共识才能共同使用土地,但是没有人会满足于温饱的生活。至于共餐制,人们的共识是它的存在对于有序的城邦有益无害,以下我们将对此做出相关解释。共餐制应该向所有的人开放,对穷人来说因为个人养家的原因很难为公共财产总和做贡献,此外宗教崇拜同样应当属于一项公共费用。土地必须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共的,另一部分是私有的。并且每一部分都应该要细分,部分的公共土地提供用于宗教活动的开支,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共餐制的花费。至于私有土地,一部分靠近边境,另一部分靠近城邦,因此,每个人都有两块土地,他们可以同时在两个地方拥有土地,这样的划分兼顾公平和正义,也能促使人们在边界战争时能够团结一致。在没有实行这种制度的地方,部分人并不打算为与邻邦交战而准备,另一部分人小心谨慎害怕失去尊严丢掉体面。所以在某些地方有法律明令禁止居住在边境的人们参与有关边境战争的公众评议,因为其土地利益有可能歪曲他们的判断。基于已提到的原因,那么,土地应该按照描述的方式如此划分。最好的状况就是被奴役的农民属于不同的种族和信仰,若一旦他们信仰相同便更容易联合起来发动变革。另一种良好的情况是,农奴属于珀里俄基的国外种族,且具有相同的劣等性,其中一部分人最好作为私有奴隶,受雇于私有农场主;另一部分则隶属城邦公有,为公共土地所用。以下的部分,我们将对何为正确对待奴隶的方式以及为何提供自由作为他们服务的报酬作进一步解释。

章十一

我们业已论述,城邦应该同时开放陆地和海上的口岸,并尽可能使都城成为中心之缘由。对此,关于其地理位置,我们有四点须当斟酌。首先是健康问题,朝向东方的地区,可以常受太阳的照耀,东风的吹拂,是最利于健康的。此外,因为避开了凛冽的北风,因而此处能有一个温和的冬季。其次,位置同时方便政治管理和战争也很重要。对战争而言,都城应当便于人们的安全出入,但不能轻易为敌军占取。除此之外,应当保证该有充足自然的水资源,泉水或河水,倘若不足,或可修建水库积蓄雨水,一旦居民用水途径被阻断时,可保障供应而不致战争失败。同时,居民健康也是值得注重的问题,这将主要取决于邦城的位置和居民的表现,再次是对纯净水的使用。绝不可因为后者为次要因素,而掉以轻心。对于我们最多和最常使用的水和空气,是达到身体健康最重要的元素。所以,在所有开明的城邦中,一旦有纯净水的需求,而供应又不充足时,就规定了将饮用水和用于其他用途的水区别开来。

至于城邦的防守,不同的政体应采用不同形式:高地筑城适合寡头制或君主制,但平地建城适合民主政体,而对于贵族制前两种都不适,它应该修建一系列堡垒。如果采用希波达摩斯介绍的现代模式布局私人居住区,那么这种安排不仅美观舒适,而且与人便利,但出于战时的安全考虑,早期的建筑模式能迷糊陌生人,因此袭击者也难以找到入侵的方向。所以,一个城邦的建设应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案,建设不规则的房屋,像农夫种植葡萄之类的藤蔓植物,其地中有部分称为团块。邦城不应该被设计成直线的模式,只应该一部分设计成那样;当兼顾安全和美观。

至于城墙,有人说强大的城邦不需要城墙,这是相当过时的观念;他们可能忽略掉了那些自傲城邦导致的教训之事实。诚然,当敌人在战斗力和自己相当而且数量上无差的时候,躲在城墙后面的确是缺少气节的作为;但是敌军的人马往往是强于本方太多,而且个个骁勇善战,如果此时想要得以保全,避免失败和屈辱,唯一的依靠便是借助于坚固的城墙,特别是在如今投石装置和围攻技术已经十分发达的状况之下。主张没有城墙的言论之愚蠢就如到一片暴露的区域建城筑邦,还要夷平四围的行为,或者如同一个人为了不让周围的人称其为懦夫而将房子撤去墙壁一样。我们不可忽略,那些拥有城墙保护的城邦可以选择是否利用其城墙优势,而没有城墙的城邦,则别无选择。

如果我们的结论是公正无误的,任何城邦不仅都需要城墙,并且应同时注意美观性和战争时的实用性,又足够适合于抵抗各种新的攻城发明。城邦的袭击者总是尽其所能地寻找破绽,所以城邦防守者应充分利用任何已经发现的防御手段,并试图发明一些新的方式。当一个城邦有充分的准备时,便能固若金汤。

章十二

正若城墙建在合适的时间间隔是可分为哨所和高塔的,公民须要享有相应的共餐制度,由此,我们自然会联想到应当在哨所附近建立一些公共就餐点。这些建议可能会被实施;而行政官员的公共就餐点原则上应该建在一个合适的地方,并且和宗教朝拜的相关圣殿联系起来,除去那些法律或阿波罗之神谕有限制的特殊地点。这些站点或可建于地广人稀视野极佳的位置,提供给在其附近之人以瞻仰饱含崇高美德之高塔的便利。再下面一点可以建立一片广场,如那些帖萨利亚人(Thessalians)口称的名为“自由”的广场;在这一片区域,一切贸易行为应该排除在外,甚至工匠、农夫,或任何没被允许进入的人也如此,当然,除了被行政人员召唤之外。如果有老年人在此运动进行体育锻炼,那么这又将是一个迷人的地方。至于体育锻炼应把不同年龄的人们分开,一些行政官员应该和青年们在一起,还有一些则留待在成年区;而行政官员的存在是鼓舞人心、激励向善的最好方式。与此同时,还应该设立一个贸易市场,远离于公共广场,以便于来自海内外的货物的接收和运输。

但在谈到行政官员时,不应该忘了另一部分人员,即祭司类神职人员,因为他们共餐的餐点也应设置在适当的临近神祠的地方。而处理合同、诉讼、传票等事务的行政官员以及那些管理城邦广场及公共建筑的官员们的餐点,应该建在某些广场和一些公共场所附近;集市周围或许合适;较高处的广场用于生活休闲,其余的作为必需品的贸易中心。

相同的原则或通行于村野,那里有诸多行政官员,被当地人称为“林地检查员”,或“郊区看守者”,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也必须配备相应的哨所和就餐点;寺庙也应遍布在各地,作为专用,一些以供奉神衹,另一些以告慰英灵。

总是停留于这些细节,恐怕会花费我们更多的时间。而困难也不是在想象中却是在实施上。我们也许能够尽可能地谈论它们,但它们的执行却将取决于天时地利。因此关于这些问题我们不再多论。

章十三

回到政体本身,我们需要寻求的是什么及怎样的因素才是决定幸福生活和国邦安泰的最终条件。这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正确宗旨和行动目的,其二为清楚意在达到目标的行为手段;过程与结果或相一致或相背离。有时人们事先设立了目标,但在实践中不能实现它;有时,所有的方法都可获致成功,但人们过于苛求也导致了不好的结局;有时,他们接连失败。例如,医术的学问;医师并不总是了解健康的本质,他们使用的方法可能根本起不了作用,以致达不到理想效果。在所有的技艺与科学中,一切目的与手段应该等同地在我们掌控范围。

所有的人显然都渴望快乐和幸福,一些人拥有获得的能力,但其他人,由于某些遭遇或天然缺失,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终不能实现;优质的生活需要外部的供给,在良好的城邦,这种需求程度相对较小,在一个力量较为薄弱的城邦,这种需求就相对较大。还有一些人,他们拥有实现幸福的条件,但却弄错了其首要追求。但由于我们的目标是找到最好的政体形式,即,城邦将能得到良好的治理,而治理完善的城邦才有获得幸福的最大机会,所以显而易见,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幸福的本质。

我们在《伦理学》中说过,如果提出的论点是正确的,即幸福是美德的终极形态,这并不是假设,而是基于事务的本质。我使用的术语“假设”表示必不可少的其他条件,而“本质”表达其内在的美好。就以正当的行为为例;采取惩罚确实是一个好的原则,但其前提是没有它们,我们无法做到最好,诚然我们不希望个人或城邦需要它们,但意在荣誉和好处的行为绝对是最好的。假设的行为只能减少恶行;但这些都生发善良的基础。一个善良的人陷于贫穷和疾病以及其他疾病,都可能相对乐观;但幸福只存在于相反的条件下(这也符合伦理学的论证,真正善良的人,因为他的本性即是绝对的善;当他使用这些事务时也是基于在绝对意义上的善)。这样使人认为外部因素是导致幸福的原因,但我们也可以说琴声悠扬归因于其本身构造巧妙而不是表演者高超的技巧。

这就是所说的,一些立法者必须找到业已存在于城邦的事务,其余的需要他设法创造。因此,我们只能希望:愿我们的城邦可以有充足的货物财富配置,然而这些只能依赖天命(因为我们承认她的权力):但是美德与善意却不是一种偶然的结果,而是知识和意志。一个城邦只有那些参与了公共事务的公民具备美德,才能成为善良之邦;我们应当探讨怎样使一个人变得高尚。即使我们可以假设公民团体是善良的,可是并非每个人都如此,但若后者人人为善会更好,所有人的德行一定关乎在每个人的美德中。

人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善良和高尚;这些即是天性、习惯以及理性。本性在前,每个人都出世为人而不是其他的动物;因此,他必具有了一定的特性,有了身体和灵魂。但一些天性是没用的,因为习惯会改变它们,还有一些禀赋,通过成长,日益变好或变坏。大部分动物过着顺应本性的生活,虽然在一些极少数中或许会受到习性的影响。人除了天性和习惯之外,还遵从理性原则,而且也只有人具有理性。所以天性、习惯、理性应该彼此一致互相和谐;即使它们不一致时,人们也应遵照理智,或宁可违反天性和习惯。我们已经论述什么样的性质的人才是可能为立法者驾驭的。剩下来就是教育的工作;我们进行学习,有些是靠习惯,有些则赖于教导。

章十四

每一个政体是由统治者和臣民组成的,那我们就须考虑到两者关系应该是交换性质的或永久固定的。对于公民的教育必然依据这个问题来制定。现在,如果有人超越其他同类,如同众神和英雄优于普通之人(首先他们体格强大,其次他们的头脑发达),那么他们作为统治者统治其余的人就名正言顺,无可争议。但由于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如赛拉克斯(Scylax)所说的印度诸王显然是非我等能见,亦只是流于纸上的传说罢了。在很多方面的原因显示所有公民都必须轮流执政,参与统治。平等即是同样的人受到相同的待遇,违背正义建立的政府定然是短命的。政府的不公正将导致被统治者伙同四下之人发动变革,较少成员的政府就不可能抵挡得住要比他们所有的人更强大的敌人。然而,统治者胜过其统治对象是不可否认的。立法者必须考虑这一切是如何产生以及以何种方式让其参与政事。自然属性已经提供的区别,它使得一个在同一物种中存在老年人和青年人,让其一方受治于另一方。没有人会因为在青年时期被统治而烦恼,他们也不会自怨自艾,特别是如果他们能得知在达到所要求的年龄后,将享受同样的特权。

所以,我们的结论,从一个点来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相同的,而从另一点看,他们又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教育也随之同样或不同。若有人要作主人首先是学会服从。正如我们在这第一部分的论述,有一个原则是对于统治者,另一条原则是对于被统治者;前者即是专制,后者即是自由人统治。一些命令在执行上好像相同,但在意图却迥然不同。因此,许多看似琐碎的工作被分派给自由的青年;但他们并非像行动本身并不光荣而是十分体面地完成了任务。既然我们说公民和统治者是同样优秀的人,这同样的人首先必须是一个附属,然后是一名统领,立法者必须设法使他们成为善良的人以及清楚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办到,以及完美的生活到底是为了什么。

人的灵魂分为两部分,其中有一个在自身的理性,而另外的,没有理性本身,却可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我们称一个具有这两个部分美德的人为善良之人。但人生之目的应于哪一部分;既为一切较为低等的事务总是为了更好或更高的存在缘故,那么根据这一个合理的原则,我们就不难分清为之划分之人。这一原则也普通存在于机械制造及自然生产的事务中。根据习惯,理性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实践中的理性,一是思辨上的理性。因此,灵魂也必须作进一步的划分。行为随之也有不同,那些有能力实践全部灵魂或其中部分德行的人,定然趋于选择本性上更为高尚的行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最愿选取的东西通常是其最为深谙之物。一切生活都可以分为劳作的与闲暇的,战时与和平,所有行为又有实际与高尚之分。根据灵魂部分德行的不同,我们的诸多选择,如战争是为了和平,劳作是为了闲暇,实际是为了实现高尚。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对以上各项加以考虑,并且对于灵魂部分的德行更要谨慎,特别是以高尚的行为作为最终目的的事务。同时,他还须关注人类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面的轻重缓急,公民们既应勤劳善战,更应该致力于求致和平与闲暇;既应完成各种必需和有用的事务,又更应该有不为实用的高尚行为。因此,儿童以及其他年龄的一切尚需教育的人都应学习这些重要的道理。

今日希腊人以拥有最优良的政体而扬名四海,但是立法者们设定的政体,却是既不以最佳的目的为立国安邦之本,其法律和教育体系也不以崇尚德行为宗旨,反而是一度追求世俗的实用技巧和某些利益。与之相似的还有某些持同样的观点的著作家们,他们极力歌颂斯巴达的政体,赞扬其立法者设立的尚武好战的专政制度。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今之种种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推翻这种观点,正如多数人赞同建立基数庞大的帝国,不过是为了从中牟利,借机发财,西勃隆与其余各记述了斯巴达政体的著作家即是怀着这种目的称赞斯巴达的法律条令,歌颂凭借其勇敢大胆(由于长久训练,斯巴达人比较不惧危险),建立了自己的霸权。但是如今已不见斯巴达人的统治,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可这种体制是合理的,也不能认为他们的立法者为贤良之辈。倘若人人都墨守这些法律,没有人加以阻挠或反对,那么其结果可能是所有人都将悖驳于道德的精神生活,这无疑是荒谬的。至于立法者所尊崇的统治方式,这些著作家的观点也大错特错,因为自由人的统治远胜于独裁或专制的统治,且更为高尚长远。一个城邦或一个立法者总是意图侵吞邻邦,并对其进行强权统治,那么这样的城邦显然不能是幸福之邦,如此的立法者也无足称道,这类损人利己的做法实在可耻。然而,公民们一贯追求强权,有时候其中一些有能力的人难免不会利欲熏心窃取本邦的政权,如鲍桑尼阿斯王,他贪得无厌的意图被人识破从而受到了斯巴达人的谴责,尽管当时他已经荣极一时。

此种论调和法律不属于正常的政治范围,也毫无益处。最优良的事务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城邦共同体而言都是相同的,立法者有义务规范人民的行为培养其高尚的情操。至于战事训练不应以奴役自由人为目的,而是要保证公民不被奴役;另外领袖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着想,但是不能对所有公民实施专制统治;再者,对那些天生适合受奴役的人可以行使专制。诸多史料证明,闲暇与和平才是有关军事和其他事项的立法最好目的。在战争时期,多数尚武好战的民族平安无事,但是一旦其霸业得成,政权就开始分崩离析终至政毁人亡。武力就像一把利剑,和平时期将会掩去它的锋芒,而立法者对于此当负首要责任,因为他没有教会公民如何经营闲暇时光。

章十五

由于个人与城邦所追求的目的是相同的,那么最优秀的人和最优的政体的目的也必须是相同的;很明显闲暇应该是他们共同的目的所在;如同经常被重复提起的战争的目的是追求和平,辛劳的目的则是获致闲暇。但有益于闲暇和修养的事务,不仅是闲暇中所体现的美德,还在于繁忙的业务中。若要获得闲暇需要许多的必需品,因而,城邦必须具备节制、勇敢以及坚韧的性质,有句谚语说,“奴隶无闲暇”,那些不能面对危险的人最易沦为任何入侵者的奴隶。勇气和坚韧为繁忙活动所需,智慧则是闲暇时候的品质,而节制和正义,无论在战时还是和平时代都必须,但更为适合于和平和闲暇时期。战争迫使人们接受约束和公正,而和平时期的享受和闲暇,往往使他们无礼,过于放纵。那些众人欣羡,境况良好的人,更有渴望正义和节制的特殊需要,那些(如果真如诗人描述的)居住在幸福群岛上的人,他们首先就需要哲学、节制和正义,他们生活在富足之中,愈是优越,愈是闲暇。我们不难看出,为什么一个公民生活富足的城邦,需要把握好这些美德。如果人不能够运用生命的善是惭愧的,而不能够在他们闲暇时运用就更为可耻。人们在战争中显示了优良品质,但当恢复和平,他们却沦为了奴隶。所以,我们不应该采用斯巴达人的观念与方针。他们对至善的认知程度与其他的人没什么不同,但他们认为人类要获得美德须在实践中取得,这点是极有道理的。因为他们认为行使这些善行享受大于直接来自美德的享受……而且它们是在实行其自身的缘故,这些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现在必须考虑采用什么方法才可以达到它。前面我们已经确定了,借由本性、习惯以及理性的原则是必需的,并且我们也正确定义了公民的本性。但我们仍然要考虑理性的训练还是习惯的培养。理性和习性,这两个必须一致,当他们相符时将达到最好的效果。

合乎理性可能是错误的,它或许会偏离人生的最高理想,正如一个邪恶的习惯对人们的影响。所以,这些是我们需要清楚的第一处,同所有其他的事务一样,出身意味着前期的开始,而某一开端的结果相对于另一个结果却是开端。现在,人的理性和精神是对自然所力求的目标,一切公民的诞生和道德养成都视它们为标准。另外,灵魂和身体是两个单独的部分,我们也清楚,灵魂又分为两个部分,理性与非理性以及两个对应状态,理智和情欲。但身体先于灵魂而生,所以非理性先于理性。有证可据,如愤怒、希望和欲望,随孩子一出生就存在,但理性和理解则是他们成长之后慢慢习得的。所以,对于身体的关心应该先于灵魂,然后才是灵魂及其他,诚然,我们必须照顾情欲是因为理性的缘故,故而我们照顾身体也是为了灵魂。

章十六

立法者若想在城邦中见到体格健壮的儿童,他最该关注的是城邦的婚姻状况,确定公民们的适婚年龄以及适配条件。他须得考虑一切共同的因素,同时不能忽略公民的生命周期,既要使得夫妻双方的年龄相合宜而又不能有过大的年龄悬殊,要避免男方尚有生育能力而女方已经不能或者女方尚有生育能力而男方不能的情况,争吵与不和通常是由此类事件引发的。其次,公民生育子女的时间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双亲和子女年龄不能相差太大,否则亲子感情将会十分淡漠,而双亲也无法帮助子女。但双方年龄也不能过于靠近,如此则子女容易不敬父母,同样双方也会在某些家务上发生分歧进而争执。最后我们又回到一开始的问题上,立法者也要设法培养体魄强健的儿童。我们似乎只需采取一项措施就可达到所有要求。就一般来说,男子的生育年龄终止于七十岁,妇女终止于五十岁,两房婚配应该符合这一年龄规律。年轻男女结合后孕育的子女是不利的,在动物界中,年轻的父母所孕育的新生的后代一般缺陷较多,或发育不全,或身材弱小,以雌性为多,人类的情况也会是这样。有事实为证,对于那些习惯于男女早婚的城邦,大众往往身材弱小又发育不良。而年轻母亲在分娩时较为困难,死于难产的也不在少数。据说,特罗埃岑人在向神祷告时所求得的神谕的意思,即是许多年轻少女早夭是因为她们结婚过早,而这点跟庄稼没有什么关系。若把嫁娶年龄推迟,自然对于节制很有益处,而年轻的女子婚后易于沉湎于房事而放纵。如若男性在自身机体还未成熟时便行房事,就会阻碍身体发育(随着身体发育,精液也有一定的生长期,会到达一个稳定期)。因此,女子的婚期适合于在十八岁左右,男子的婚期适合于在三十七岁左右。此时,男女的身体皆属鼎盛时期,他们的生育能力的消弭不至于有太大差距。而婚后很合理立马要小孩,当子女们开始步入盛年时,他们就将近七十,而子女们正好完成了生殖繁衍、传宗接代的任务。

关于合适的婚姻年龄业已说明,接下来我们考虑人们的婚嫁时期。如今,大多数人都把婚期安排在冬天,这一选择颇为得当。已婚的夫妇理当向医生或自然学家学习生育方面的知识,而医生们也会告知他们应当了解身体方面的有关知识,自然学家们则会以吉利的风向告诉他们有益繁衍的情况,比如,他们大都认为北风比南风有利。

父母该有怎样的体质才对子女最为有利,这个问题待我们论述儿童监督时再作论述,而我们此处只作大略概述。运动员的体质不一定适宜于公民,或许对健康和生育都没有什么好处,但是过于娇弱的体质也同样不好,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体格最为适宜。公民的体质要足以胜任劳动作业,但这些并不像运动员那样的单单一方面过于剧烈的锻炼。他们应当是符合自由人的日常行动,关于这点无论男女,都一样。

妇女一旦有孕在身应当注意保养身体,要经常保持锻炼,同时也要保证合理的营养搭配和膳食习惯。立法者可以让她们每天步行去神庙朝拜,向专司生育的神衹进香,从而养成锻炼的习惯。但思想与身体刚好相反,孕妇们不能太过操劳,需要保持轻松和安静。因为胎儿如植物之于土壤,要从母体吸收自己的性情。

关于新生婴儿之丢弃与抚养,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禁止抚养畸形的婴儿。若婴儿的数量过剩,而有些地方的习俗又禁止丢弃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有法规以限制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假如在允许范围外有了妊娠,应在生命尚未成形之前施行人工流产,因为堕胎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应凭生命和感觉而定。

既然已经定论了男女的适婚年龄,跟着文明进而研究生育时期的长短。年纪太大的父亲也像过于年轻的父亲一样,他们的子女在身体和心智两方面都有所欠缺。晚年得子,其身体往往十分孱弱,所以我们当以智识为据生育子女,诗人们以数字七为划分年龄周期的标准,据他们说,人生的智力发育的极限在五十岁左右。因而再过四年或五年,他们就可以解除各自的生育任务了,至于剩下岁月里的夫妻相伴就只是为了个人健康或其他相似缘由了。

至于任何已婚的、已经结为夫妻的男人或妇女,用任何形式与其他人通奸,都视为可耻的。假如是在生育期间发生的通奸,则可根据罪行轻重剥夺其一部分公民权利。

章十七

孩子已经出世后,抚养他们的方式可能会对他们的身体状态影响很大。从动物的例子和那些以期望子嗣身强力壮适宜格斗的野蛮民族可以看出,牛奶是最适合儿童身体发育的食物;如果他们想逃脱疾病的话,越少饮酒越好。所有的孩子能承受的早期运动对他们也是非常有用的。但是为了保护他们柔软的肢体不致变形或扭曲,一些城邦有使用机械设备来帮助其训练,矫正他们的身体姿态。让孩子们越早适应寒冷越好,最好是从幼年就开始,这种训练也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将大大有助于其健康和未来的战斗能力。因此,在少数野蛮民族,许多人都把他们的刚出生的孩子投进到冷流中;其他的,像凯尔特人,就只给新生婴儿裹一件襁褓。人们应该早些习惯忍受所有可以适应的事务,但过程必须是循序渐进的。孩子们的温暖体质可以很容易地被训练到能够忍受寒冷。这样的方式应该在他们的保育阶段进行,而下一阶段是零到五岁时期;在这一时期的儿童不能被要求在学习或劳动中有所作为,以免其生长发育受到阻碍;另外,他们还应该保证足够的运动以防止其肢体僵化。这可以安排成游戏或其他娱乐活动,但娱乐不应该流于低俗,也不应该过度劳累,或过于散漫。被称为教育督导的官员,应该仔细甄选适合儿童聆听的故事或传奇,因为所有这些东西的目的也是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做准备,各种活动娱乐大部分应是他们此后将认真投入事业的模仿。那些尝试在法律中禁止儿童哭泣和尖叫的做法是错误的,孩子的哭闹有益于他们的成长,并且也是一个锻炼其身体机能的方式。号哭的声音有类似扩张肺部的作用,可以增强其体质。

教育督导应该要关注他们的成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让他们尽可能远离奴隶,少与之在一起。在七岁之前他们都必须待在家里;即使是在初期年龄,不过可以预料的是,耳濡目染会使之染上不良的习气。事实上,没有什么是立法者应该倍加小心,除了杜绝不雅言论;轻率的恶言也会很快造成可耻的行为。年轻人尤其不应该说或听到这些污言秽语。一个自由人若是被发现说了或做了什么违禁的事,如果他还是没有获得共餐资格的年轻人,那么应该给予斥责和惩罚,若是一个成年人,那他的行为更应该受到严惩。既然我们不允许使用污秽的语言,那么也应该禁止不雅图片或猥亵的表演。而执政者要时刻监察有没有描摹猥亵图像的画,除了那些在法律许可范围的庙宇神衹的节日。法律许可成年人代表自己和他们的孩子以及他们的妻子祈福崇拜。但立法者不应该允许未有共餐资格的青少年吟诵长短格诗歌或观看喜剧。等到他们到了年龄,那时教育业已充分,自然使得他们不受这类事务的坏影响。

我们以一个粗略的方式概述了这些话题;但此后我们还将进行充分的讨论,确定是否应该或不应该对其实行管理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政策。悲剧演员德奥尔罗从不允许其他任何演员(哪怕是位微不足道的演员)先于他登台,他这样做很有几分道理。因为观众总是对他们第一次或首先听到的声音动情。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普遍的东西以及人,因为我们总是对任何优先见到的事务印象最深。因此,少年人应该远离一切不好的事务,尤其是对那些充满恶毒和仇恨的事务。过了五岁,在随后两年他们必须观看他们以后的要学习或追求的事。教育可分两个周期,从七岁到青春期以及青春期到二十岁左右。那些以年龄为周期的诗人是正确的,但我们应该遵照实际上的自然区分;因为自然的不足都是由艺术与教育来填补。首先我们先考虑关于儿童的任何规章,其次,对他们的照顾应归于国家或个人,后者是现今流行的私人监护,最后,这些规定应有什么性质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