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讲到,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我们现在必须进一步考虑的是,在实际上不妨害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好处的情况下,如何组织民主制,俾能在人类设计可能达到的最大程度上除去这两大害处,或至少加以减轻。
试图达到这一目的的通常方法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必须充分注意到一种事先的考虑,以便适当地限定必须作这种限制的情况。在由单个阶级构成人数上的多数的国家里,完全平等的民主制不能消除某些害处;但是,由于现有的各民主政体不是平等的,而惯常是不平等的,有利于占优势的阶级,因而这些害处就更严重了。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在民主制的各义下常常混淆在一起。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通常所认为的,也是迄今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的全民的政府。前者和一切公民的平等同一意义;后者——奇怪地和前者混淆在一起——则是特权的政府,有利于人数上的多数,实际上只有这个多数在国家有发言权。这是目前采取的选举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的选举权。
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些阶级若和社会其余的人不一致,则任何其他阶级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获选。甚至现在,在每届议会都有人数很多的一部分选民虽然愿意并迫切希望选出他们的代表,但在议会中并没有他们所选的议员,这不是一件大大不平的事吗?马里立本 (1) 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教区的两名被提名人来代表,芬斯伯里 (2) 或兰贝斯 (3) 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旅店或酒馆老板提名的人来代表(一般是这样认为的),是公正的吗?这个国家大部分有高度教养和热心公益的人们所属的选区,那些大市镇选区,现在大部分不是没有代表就是得不到适当代表。在党派政治中凡不站在地方多数一边的选民就没有代表。在那些站在同一边的人们当中一大部分是得不到适当代表的;他们不得不接受在他们的政党中有最多支持者的那个人,尽管那个人的意见可能在所有其他方面和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事态甚至比根本不让少数投票更坏;因为那样一来在多数中至少可能有人会代表他们自己的最好的意见。而现在,为了必须保持政党的团结,防止反对党的人当选,所有的人或者选举带着本党标志的第一个站出来竞选的人,或者选举他们的地方领袖所提出的人。这些地方领袖,如果我们说句恭维的话(他们很少值得这种恭维),假定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偏私,但为了确有把握纠合全部力量,也不得不提出一个该党中谁也不会强烈反对的候选人——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显著特点,除了该党的陈词滥调以外没有任何为人所知的见解的人。这种情况在美国有其突出的例子。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最大的政党从不敢提出它的最强有力的人,因为这种人,从他们长期为公众所注意这一单纯事实,就使他自己遭到政党的说不定哪个部分的反对,因此在纠合选票方面,比起直到被提出为候选人以前公众根本未听说过的人来,就不是那么可靠的一张牌。这样,甚至最大政党选出的人所代表的或许仅仅是该政党在数量上胜过其他政党的微小差数的真正愿望。任何一个部分,如果它的支持对竞选的成功是不可少的,就对候选人有否决权。任何部分,如果比其余部分坚持得更坚决,就能迫使所有其他部分采纳它所提名的人;而不幸的是这种超级的决心更可能在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坚持主张的人们中看到。因此多数所作出的选择很可能是由那部分最拘谨、最心胸狭窄和最有偏见的人们,或者由最顽固地死抱住专属的阶级利益的人们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少数的选举权,虽则对于所以投票的目的说来是无用的,只起到强迫多数接受他们中最恶劣的那部分人所提出的候选人的作用。
许多人虽然承认这些弊病,可是认为它们是为自由政府付出的必要代价,这是并不奇怪的。这是直到最近时期为止所有自由的朋友们的意见。但是把它们作为难以改正的弊病而轻轻放过的习惯已经变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致许多人似乎已经丧失了把它们当作如果能改正就愿意改正的事情加以考虑的能力。对医治的失望往往离否认有病只相差一步;而且接着而来的是不愿意有人建议补救办法,好象建议的人是在引起一种毛病,而不是建议改正一种毛病似的。人民受惯了这些弊病,以致感到好象抱怨这些弊病是不合理的,如果不说是错误的话。但是,不管这些毛病能否避免,在他心上毛病无足轻重的人一定是自由的半心半意的情人;他不会因为发现毛病可以避免而高兴。话又说回来,最确定不过的是,事实上抹煞少数不是自由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结果;它同民主制毫不相干,同民主制的第一原理——按人数比例的代表制是正相反对的。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
多少理解到和感觉到以上考虑的意义的人提出了各种的权宜办法以便这种弊病或多或少可以得到减轻。约翰·拉塞尔勋爵 (4) 在他的一项改革法案中提出了一个条款规定某些选区应选举三名议员,在这些选区每个选民只允许投两个人的票。迪斯雷利先生 (5) 在最近的辩论中为此谴责拉塞尔时使我们想起了这件事。显然迪斯雷利先生的意见是,一个保守党政治家应当只注重手段,并轻蔑地否认对任何哪怕只有一次显露出想到目的的人有任何同情。 (6) 其他的人则建议每个选民只允许投一个人的票。按照这些方案中任何一个方案,等于或超过地方选民三分之一的少数将能够——如果它并不企图达到更多结果的话——选出三个议员中的一个。如果,象詹姆斯·马歇尔(J.G.Marshall)先生所写的一本有才华的小册子中建议的那样,选民保留他的三票,但可以自由地将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就可能更好地达到同样的结果。这些方案,尽管比根本没有要好得多,但还只是权宜办法,并且远远不能完全达到目的。因为所有各地方不足三分之一选民的少数,和从若干个选区组成的少数,不管人数怎样多,就仍然没有代表。然而极为可叹的是,这些方案中没有一个被付诸实施,因为它们全都会承认正确的原则并为其更完全的适用铺平道路。但是,除非达到选区平均人数的任何一批选民,不问他们住在这国家什么地方,有权彼此联合起来选出代表,否则真正的代表权的平等是达不到的。这样完善的代表制,直到托马斯·黑尔(Thomas Hare)先生起草了一个实行该制度的方案,证明它是可能做到的以前,好象是不可能做到的。黑尔先生是一个具有大才的人,既善于提出大的一般见解,又擅长作具体细节上的设计。他的这项方案包含在一个议会决议草案中。这项方案在有关我们考虑的特殊目的方面以接近理想完善的方式贯彻政府的大原则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同时它还附带地达到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目的。
按照这个方案,代表单位,即有资格选出一名议员的选民定额,系用通常平均的方法确定,选民人数除以下院席位数。得到该定额的每个候选人都会当选,不管这定额是从多少个地方选区聚集起来的。象目前一样,在地方进行投票,但是任何选民可自由投全国任何地方的候选人的票。因此,那些不愿意选举地方候选人的选民可以用他们的选票帮助选出在全国各地竞选的人中他们所最喜欢的人。这样一来,就会使那些实际上被剥夺选举权的少数人得以实现其选举权利。但重要的是,不仅那些拒绝选举地方候选人的人,而且还有那些选举了其中一人但失败了的人,都能在其他地方找到他们不能在他们自己的地区得到的代表。因此该方案还作了这样的规定:选举人可以提交一份选举纸,其中除了他首先选择的人名以外还包括其他人名。他的选票只为一个候选人计算;但如果他的第一个选择对象由于未得到选民定额而未能当选,他的第二个选择对象也许可能因此当选。他可以将名单按照选择的顺序扩充到较大数目,以便列在名单靠前的人名如未能凑足定额或者不用他的选票也能凑足定额,选票仍然可帮助另外的人当选。为了得到完成下院选举所需要的足数的议员,以及为了防止极有名望的候选人占去几乎所有选票,有必要规定,候选人不管得到多少选票,计算他的当选票数时不应超过定额。其余投给他的选票将为选民各自名单上需要选票并能依靠这选票的帮助完成定额的下一个候选人计算。为决定一个候选人的选票哪些应被用于他的当选,哪些可以让别人用,提出了若干方法,在这里我们将不予详论。他当然将保留所有那些若不为选他就不投票的人的选票;至于其余的选票,在没有更好办法时,抽签将是一种无可非议的权宜办法。选举纸将被送到一个中央办公室,在那里计算选票,确定每一候选人所得的第一、第二、第三及其他选票的数目,将定额分给每一个能凑足定额的人,直到下院的人数完全满了为止。第一选票优先于第二选票,第二选票优先于第三选票,如此等等。选举纸和一切计算的原材料均存于公共保管所,供一切有关的人查阅,如有人得到定额却未正式当选,他就有权容易地得以查实。
这个方案的主要规定就是这些。为了对它很简单的结构作更详细的了解,我必须提到黑尔先生所著《论代表的选举》(发表于1859年的一个小本子) (7) ,并提到亨利·福西特先生 (8) (现为剑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所写的一本1860年出版名为《对黑尔先生改革法案的简化和说明》的小册子。后者是对这方案的极简要的说明,简化为最简单的原理,略去了一些黑尔先生原有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本质上是有益的,但被认为增加的实际用处不如丧失的简明性多。对这些著作研究得越多,我敢预言,我们对这方案的完全实际可行,以及它的卓越优点,就会有越强烈的印象。这些优点是如此卓越和如此之多,我相信它们使黑尔先生的方案成为政府理论和实践方面迄今作出的最伟大的改进之一。
首先,它保证给选举团体的每个部分以按人数比例的代表,即不仅仅保证两大政党,或许再加上个别地区的几个大的地方性的少数,而且还保证全国范围内为数众多的每一个少数都有权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上选出代表。其次,每个有选举权的人不会象现在这样名义上是代表他的,而并非是他所挑选的人。下院的每个议员都会是意见一致的选民的代表。随着定额的规定,他将代表着一千个或两千个或五千个或一万个选民,其中每一个人不仅是投了他的票,而且是从全国选择了他,而不是仅仅从作为当地市场提供给他的作为唯一选择的两三个或许是烂桔子的品种里选出来的。在这样一种关系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联系就会具有一种力量和价值,关于这一点我们现在还没有经验。每一个选民本人都和他的代表一致,而代表也和他的选民一致。每个投他的票的选民之所以投他的票,或者因为在一定数量的选民所了解的所有议会候选人中他是最能表达该投票者个人意见的那个人,或者因为他是该投票者对其能力和品质极为尊重并最愿意委托作为代表的那些人当中的一个。议员代表的将是人们,而不是仅仅市镇的灰泥和砖块——代表的是选举人自己,而不是仅仅少数几个教区委员或教区显贵。尽管这样,在地区代表制中的一切值得保存的都将被保存下来。虽然全国议会应当尽可能少和纯地方性事务发生关系,但是它和地方事务发生关系的时候,就应当有议员被特别委派去照顾每个重要地区的利益;而这种利益还是会有的。在它本身范围内能凑足定额的每一个地区,多数方面一般地情愿要他们自己的人来代表;即由一个了解当地情况并居住在该地区的人来代表,如果在候选人中能找到这样一个人他在其他方面又很适于作他们的代表的话。问题主要在少数方面,他们不能选举当地的议员,将指望别的地方有个除他们自己的选票外大概还会得到其他选票的候选人。
在可能组织全国选举的所有方法中,这个方法为代表的值得想望的智力条件提供了最好的保证。目前,由于人人都可进入议会,仅仅具有才能和品德的人要进入下院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能够当选的人只是那些在地方上有影响,或者靠大量花钱发迹的人,或者是经三四个商人或业务代理人邀请由两大政党之一从他们在伦敦的俱乐部派下去的人,对他们的选票该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把握的。按照黑尔先生的体系,不喜欢地方候选人或未能使他们选择的地方候选人当选的人们,将有权从候选人名单上具有全国声誉的人中选择具有他们所赞同的一般政治原则的人填入选举纸。因此几乎每一个多少具有好名声的人,尽管缺乏地方影响,也并未宣誓效忠于任何政党,都会有很好的机会凑足当选所需的定额;而且有了这种支持,可以期望这样的人以迄今未梦想过的数目涌现出来。许许多多具有独立思想的有才能的人,他们根本没有可能由任何现有选区的多数选出,通过他们的著作或在某个公益领域所作的努力使自己为王国几乎每个地区的一些人所了解和赞同,如果每个地区投他们的每一张票都能算到他们的选举上的话,他们也许能完成定额票数。没有任何其他可能设想的方法使议会确可包括国家的精华的了。
这项选举制度将会提高下院的智力水平并不仅仅限于通过少数的投票。多数也将不得不寻求具有更大才干的人。当构成多数的人们不再处于霍布森的选择 (9) 这种地位,即不再处于要么投地方领袖提出的人的票要么根本不投票的地位的时候,当被领袖们提名的人所不得不面对的不仅仅是少数方面的候选人的竞争,而且是全国所有有声望而愿意服务的人的竞争的时候,要把首先出现的那种嘴里喊着政党的口号、口袋里放着三四千金镑的人硬塞给选民就不再可能了。多数方面将坚持要有一个值得选上的候选人,否则他们将把选票送往别处,这样一来少数就将取胜。多数被极小部分人奴役的状态将告结束,最好和最有能力的地方知名人士将经过选择后提出来,如果可能的话,就选择在当地以外也稍有名声,他们在当地的力量有可能得到他处意外选票支持的人。各个选区的选民将为最好的候选人而进行竞争,并将竞相从熟悉地方情况并有地方关系的人中选择在其他各方面最有名的人。
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降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但是有高度智力和优良品质的人虽然在数量上必然是少的,但他们的意见是否被听取则情况有很大不同。在虚假的民主制,不是给一切人以代表权而是仅仅给予地方的多数方面,受过教育的少数在代议制团体中可能根本没有发言人。公认的事实是,建立在这种有缺点的模式之上的美国民主制中,有高度教养的社会成员,除了愿意牺牲自己的意见和看问题的方法,成为在知识上低于自己的人们的卑躬屈节的发言人的以外,甚至很少参加国会或州议会的竞选,因此他们很少有当选的可能。假使象黑尔先生的这样的方案有幸曾浮现在这个美洲共和国的开明而爱国的创立者们的心中,联邦和州议会就会包含有许多卓越人物,民主制就会免受最大的谴责,也不会有最致命的弊病了。对这个弊病,黑尔先生所创议的个人代表制度几乎是一剂特效药。散处在各地方选区的有教养人们的少数,将按照人数的比例选出一定数目的这个国家的最有能力的人。他们将在最强烈的诱导下选择这样的人,因为他们没有其他方法能使他们的小小的人数对任何重要的事情发生影响。多数的代表,除了他们自己由于实行这制度在质的方面将有所改进外,将不再独占整个舞台。他们的确将在人数上胜过其他代表,正如一个阶级的选民在人数上胜过另一阶级的选民,他们总是能够在票数上胜过其他代表,但他们将在其他代表的面前发言和表决,并受到其他代表的批评。当发生争议时,他们将不得不用至少表面上同样有说服力的理由去应付有教养的少数人的论点;既然他们不能象对意见已经一致的人们说话那样简单地假定他们是对的,他们有时碰巧也会承认他们是错了。由于他们一般地是善意的(这一点总可以期待于适当选出的全国代表),他们的思想会不知不觉地在和他们接触或甚至冲突的思想影响下得到提高。拥护不得人心的主张的人,不会仅仅在他们自己一边的人所阅读的书刊中提出他们的论点,对立双方的人们将面对面、手挨手地碰到一起,这样在全国人面前对他们的智力就会作适当的比较。那时就会发现,根据计算票数占优势的意见,如果不仅计算票数而且掂掂它的分量的话是否也会占优势。当一个有才能的人具有在公正的场所显示其能力的手段时,群众往往确实有识别他的本能。如果这样的人的起码的分量也未得到承认,那是因为制度或惯例使他不被人们所看到。在古代的民主制是没有办法使有才能的人不被人们看到的,讲坛对他是开放着的;他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就能成为公众的顾问。在代议制政府则不是这样;如特米斯托克里或者德莫西尼 (10) ,虽则他们的意见可能挽救了他们的国家,竟终生没有获得一个议席,这是代议民主制的最好的朋友也不能不感到不安的。但是如果代议制议会能保证在这个国家里哪怕有这么几个第一流的人物,尽管其余的人仅由具有一般智力的人构成,这些领导人物肯定会在审议问题时发挥明显的影响,即使他们在许多方面是以违反舆情出名的。我想不到有任何方法象黑尔先生所创议的那样确实保证有这样人物的了。
议会的这一部分人也是一项伟大社会职能的适当机关,对于这项社会职能任何现有民主制均未作规定,但任何政府如果长期不实现该项职能就势必走向衰退。可以把这项职能称为对抗的职能。在每一个政府中都存在着一种比其余更强大的力量,这种最强大的力量总是倾向于变成唯一的力量。它有意无意地总是力求使其他的一切屈从于自己。当还有某种经常和它对抗的东西,和它的精神不一致的势力存在的时候,它是不满足的。但是,如果它成功地把一切对抗势力压下去,按照它自己的模子铸造一切,那么,这个国家的进步就会终结,而衰退就此开始。人类的进步是许多因素的产物,人类中迄今有过的力量都不能包括全部因素,甚至最施仁政的力量也只包含某些善的要素,而其余的要素——如果要继续进步的话——必须来源于某些其他的方面。只是当社会最强大力量和某个对抗力量之间,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之间,军人阶级或地主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国王和人民之间,正统教会和宗教改革者之间进行着斗争的时候,社会才有过长期继续的进步。当任何一方取得结束争斗的完全胜利,又未发生其他冲突时,最初的停滞就跟着发生了,然后就是衰退。由人数上的多数掌权比其他的人掌权较为公正也较少危害,但它伴随着同样性质的危险,甚至更为确定的危险。因为当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或几个人手中时,民众总是作为一种对抗力量而存在着,他们可能不足以强大到控制前者,但他们的意见和感情对于一切由于信念或利益的矛盾而反对统治者的做法的人是一种道义的甚至是一种社会的支持。但是当民主制是至高无上的时候,就没有一个人或几个人强大到可供不同意见和受损害或受威胁的利益来倚靠了。到目前为止民主制政府的一项巨大困难似乎是如何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为个人抵抗统治权力提供一种社会支持,即一种支点。这种社会支持是迄今保持先进的一切社会情况所提供过的。它是为受到占优势的公众舆论轻视的那些意见和利益提供的一种保护,一种集合点。因为缺乏这样一种支点,较古老的社会,以及除少数几个以外的所有现代社会,通过只有享受社会和精神福利的那部分人的独揽大权,或者逐渐解体,或者变得停滞(也就是缓慢地退化)。
话又说回来,个人代表制以现代社会的情况所允许的最完善的方式满足了这一巨大需要。只有在有教养的少数这部分人中才能够给民主制的多数的本能倾向找到一种补充或使之臻于完善的矫正物。但是在构成民主制政府的通常方式上,这个少数没有发言机关,黑尔先生的体系提供了一个机关。靠集合少数而选到议会的代表提供了一个最完善的机关。至于有教养的阶级另行组织起来,即使是可行的,也会招人猜忌,只有完全没有影响才能免于触犯别人。但是如果这些阶级的精华构成议会的一部分,依靠和其他议员同样的名义——代表着同样数目的公民,同样大的一部分国民意志——那么他们的存在就不会使任何人不偷快,另一方面,他们无论是在一切重要问题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是在积极参加公共事务方面都处于最为有利的地位。他们的才能也许会吸引比他们的人数更多的一份实际政府行政工作;正如古雅典人不曾委派克勒昂(Cleon)或海帕波拉斯(Hyperbo1us)以负责的公职(使用克勒昂于派洛斯和安菲波利斯则纯属例外),但尼西阿斯(Nicias)、狄拉米尼斯(Theramenes)和阿尔西巴德(Alcibiades)则经常从事于国内外工作,尽管人们都知道他们更同情的是寡头制而不是民主制。有教养的少数在实际表决时只能按照他们的人数计算,但是由于他们的知识,并由于这种知识使他们具有的对其余人的影响,他们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就重要得多。将民众意见保持在理性和正义范围内,并使之不受那些袭击民主制的薄弱方面的各种腐化势力影响,人类智慧很难设想出比这更合适的安排。这样,民主政体的人民将得到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几乎肯定得不到的东西——比自己在智慧和品质方面更高级的领导人。现代民主制会偶尔出现它的伯利克里,并经常出现一批优秀的和起指导作用的人。
在这一系列有关这问题的、具有最根本性质的正面理由之外,是否有什么反对方面的理由呢?当人们一旦对一个新事物进行真正的考察时,是没有什么事情经得起考察的。的确,以平等公正为借口,目的只是要用穷人的阶级优势取代富人的阶级优势的人们——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当然不会同意把双方放在同等地位上的方案的。但是我不认为在我们国家的工人阶级中目前存在着任何这种愿望,虽则对于机会和蛊惑人心的手段今后在煽起这种愿望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我不愿提供保证。在美国,人数上的多数长期以来完全保持着集体的专制,他们大概会和一个专制君主或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一样不愿把它丢开。但我相信英国的民主政体还是会满足于防止他人的阶级立法,同时也不要求他们自己实行阶级立法的权力。
在表面上反对黑尔先生方案的人中,有些人声明他们认为这个计划是不能实行的;但是我们将看到,这些人一般地是几乎没有听到过该方案的人,或者是对它仅仅作了极肤浅和草率的考察的人。其他的人则是不甘心失去他们称之为代表权的地方性质的人。在他们看来,国家似乎不是由人构成的,而是由地理和统计产生的拟制的单位构成的。议会所代表的必须是市镇和郡,而不是人。但是并没有人要消灭市镇和郡。可以认为,当住在市镇和郡里的人被代表了,市镇和郡也就被代表了。如果没有人感觉到地方感情,地方感情是不能存在的;如果没有人关心地方利益,地方利益也是不能存在的。如果具有这种感情和利益的人有了他们适当的代表,这种感情和利益就和这些人的所有其他感情和利益一样得到代表了。我不能理解,为什么把人按地区安排的感情和利益应该是唯一值得代表的感情和利益;或者说,为什么具有其他的感情和利益的人,他们对这些感情和利益的评价高于对地理上的感情和利益,倒应该限于以后一种感情和利益作为他们政治划分的唯一原则。认为约克郡(Yorkshire)和米德尔塞克斯郡(Middlesex)有不同于其居民的权利的权利,或认为利物浦市(Liverpool)和埃克塞特市(Exeter)是有别于当地居民的、为立法者所关心的适当对象,这种观念是由言语产生的错觉的一个奇怪的例子。
然而,一般说来反对者把问题简单地说成英国人民决不会同意这样的制度。对英国人民的理解力和判断力下这样简单的判断,认为在断言英国人民肯定反对该制度以前不必要考虑该制度是否正确,对这样的一些人,英国人民会怎样想,我不打算说什么。就我自己来说,我认为不经过试验就诬称英国人民对能证明对他们自己或对别人都是有利的事情抱有难以克服的偏见,是不应当的。我还觉得当偏见坚持不改的时候,过错与其说在别人,不如说在那些宣称偏见不可克服,从而为他们从不参加改正偏见的尝试寻找借口的人。不论是什么偏见,如果不怀偏见的人们自己谄媚它,吹捧它,把它看作一种自然法则的话,将是难以克服的。然而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在那些尚未听说过这一建议的人们当中,一般说来,由于未经充分讨论把问题的所有赞成和反对的理由弄清楚,所以,他们对一切新事物表示自然而健康的不信任,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的敌对。唯一严重的障碍是不熟悉。这的确是难以轻视的障碍,因为人的想象力更容易接受在实质方面的重大改变,而不容易接受在名称和形式方面的极小的改变。但是,当一种想法具有真正价值的时候,不熟悉只是需要时间去消除的一种不便。经过近日来的讨论,以及对改进的兴趣的普遍增长,以前需要几个世纪才能做的事情往往只需要几年。
本文初次发表以来,人们对黑尔先生的方案作了若干批评,这些批评至少说明对该方案作了仔细的考察,和作了比以前更为明智的考虑。这是对一切伟大改进的讨论必然导致的结果。这类改进最初遇到的是盲目的偏见,和只有盲目的偏见才可能重视的论点。随着偏见的变弱,其所用论点在一段时间内却有所增强;因为,方案既经较多地理解,它的不可避免的不便,以及妨碍它立即产生它本来能产生的一切好处的各种情况,都和它的优点一道显露出来了。但是,凡是我所注意到的貌似合理的一切反对意见,没有一个不是该方案的支持者曾预见到、考虑到和讨论过并发现不是不真实就是可以容易地克服的。
对外表上看来最严重的反对意见却可以作最简单的回答;这种意见就是认为有关选举的中央办公室的工作不可能防止舞弊或舞弊嫌疑。公开讨论和在选举后查阅选举纸的完全自由,就是为此提供的保证;但是他们说,这些是不中用的,因为要查对选举结果,选举人就必须把办事职员所做过的全部工作核阅一遍。这是一个颇有分量的反对意见,如果选举结果有必要由每个选举人各自进行查对的话。在查对方面所能期望一个普通选举人去做的不外是检查一下他自己的选举纸是怎样被使用的;为了这一目的,每张选举纸经过适当时间后都将退回原处。至于他所做不到的事情将由落选的候选人及其代理人替他去做。在落选的人当中那些认为自己应当当选的人,将单独地或数人一起任用一个代理机构去核查全部选举过程。如果他们发现有重大错误,文件将被送交下院的一个委员会,后者将对全国整个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仅及现行制度下选举委员会对每个议员选举进行彻查所需的十分之一。
有些人虽假定这方案是可行的,但断言在两种情况下它的好处将无从发挥,反而产生有害的结果。首先,据说将会把不适当的权力给派系,宗派性联合,特殊目的的社团(如象缅因法同盟 (11) 、国教废除促进会(Ballot or Liberation Society)),或由阶级利益或共通的宗教信仰联合起来的团体。其次,他们认为这项制度有可能被党派目的所利用。每一个政党的中央机关将会把它的六百五十八名候选人名单送往全国,由它在每个选区的全体支持者投票选举。他们的票数将远远超过任何独立的候选人所能得到的票数。这些人争论说,“候选人名单”制度,象在美国那样,将唯独有利于组织起来了的大党,它们的候选人名单将被盲目地接受并原封不动地投票赞同;并且除有时被宗派团体或由共同的奇怪想法结合在一起的一派人(前面已经说到)在票数上超过外,几乎不会在票数上被超过。
对这一点的回答看来是确定无疑的。没有人硬说按照黑尔先生或任何其他的方案,组织将不再是一个有利条件。同有组织的团体比起来,分散的成分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黑尔先生的方案既然改变不了事物的性质,一切有组织的政党或派系,不论大小,将极力利用组织以加强它们的影响,则是当然的事。但在现有制度下,那些影响就是一切,分散的成分完全等于零。既不属于大党又不属于小派系的选民没有办法使他们的投票变得有用。黑尔先生的方案给他们以这种办法。他们在使用这种办法时的巧妙程度可能有大有小。他们可能得到他们的一份影响,也可能比他们应得的一份要小得多。但是不管他们实际得到多少,将是明显的获利。当人们认为每个小小利益,或为了小小目的的联合,都将可以组织起来的时候,为什么我们应该认为国民的智力和品质这种巨大利益唯独不应该组织起来呢?如果可以有禁酒会候选人名单和贫民教养所候选人名单以及诸如此类的名单,选区中一个热心公益的人为什么没有资格提出一个“个人优点”候选人名单并在整个邻近地区散发呢?少数热心公益的人不可以集会于伦敦,从候选人名单中挑选出最有名望的一些人,不考虑他们意见的严重分歧,花少许费用在所有的选区内予以公布吗?要知道,在现行的选举方法下,两大政党的影响是无限的;而按照黑尔先生的方案,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但有一定限度。不管是它们也好,或是任何较小的派别也好,都不能选出超过它们的追随者的相对数目比例的议员。在美国,候选人名单制度在与这相反的情况下进行。在美国,选民投政党候选人名单的票,因为选举是按简单多数进行的,对肯定得不到多数的人投的票就被浪费掉。但是按照黑尔先生的制度,给众所周知的杰出人物投的票,几乎有和给政党候选人投的票同样多的机会以达到其目的。因此就可以指望每一个自由党人或保守党人,每一个不单纯是自由党人或保守党人的人,即在他的政党的选择之外有他自己的某种选择的人,从政党候选人名单中删掉比较不出名的和不重要的人,写进某些对国家是一种光荣的人来替代。这一事实成为可能,就强烈地诱使那些负责拟定政党候选人名单的人不以宣誓效忠的党人为限,也把那些比较同情他们一方的社会名流包括在他们各自的候选人名单中了。
真正的困难是——对存在的困难是不应佯作不知的——独立的选民,那些愿意投票选举无后台的优秀人物的人,往往写下了几个这样的人的姓名,而将名单其余部分则填上政党候选人,这样一来不免有助于增大了不利于他们所愿选择的那些人的人数。对这一点有个容易的补救办法,如果有必要采取的话,那就是,对第二位的或非必要的投票数加以限制。任何选民对六百五十八个候选人,或甚至对一百个候选人,不大可能有基于个人了解的独立选择。他不会反对被限制在二十,五十,或者他将有可能实行自己的选择——他将作为一个人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政党的普通成员进行投票——的任何数目。但即使没有这种限制,当这制度一得到充分理解,这种害处可能自行消灭。抵制这种害处将成为所有在力量方面受到极大限制的派系的最高目标。这些派系本身都是小小的少数,它们将发出这样的指示:“只投你们的特别 候选人的票;或者至少把他们的姓名放在最前面,以便在你们人数可保证的情况下给他们以通过第一选票获得当选定额的充分机会,或者不致得票过少。”不属于任何派系的选民将从这一指示中获得教益。
各个小集团将具有恰恰是它们应当有的那么大的力量。它们所能发挥的影响恰恰是它们的选民人数使它们有资格具有的影响;一点不多;另一方面,甚至为了保证这一点,它们将着意提出具有其他特长的候选人,作为它们的特殊宗旨的代表将能得到该派以外的选民投的票。说来奇怪,为现行制度辩护的流行的论点随着对该制度的攻击的性质而改变。不多年以前,支持当时代表制的得意论点是说,在那种制度下一切“利益”或“阶级”都得到了代表。毫无疑问,一切多少是重要的利益或阶级应当得到代表,就是说,应当在议会有它们的发言人或辩护人。但从那时以后又说,这种制度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这种制度不仅给予部分的利益以辩护人而且给它以议会讲坛。请注意这种改变吧。黑尔先生的制度使部分的利益不可能支配议会讲坛,但它却保证这种利益有辩护人,而甚至这一点也受到谴责。由于它把阶级代表制和人数代表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就同时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攻击。
但是这样一些反对还不是使人们接受这项制度的真正困难;真正的困难是关于它的复杂性所抱有的夸张想法,以及从而产生的对是否能付诸实行的怀疑。对这一反对的唯一圆满回答将是实际的试验。当这个方案的优点更普遍地为人们所知道,并在公正的思想家中得到了更广泛的支持的时候,就应该作出努力求得在一定的领域内,如在某大城市的市选举中加以试行。当做出决定将约克郡的西赖定(West Riding)划分开以便给它四名议员,而不是保留该选区不分出,以便试行新原则,允许候选人不论是在第一或第二位选票中取得投票总数四分之一就能当选,这时就失去了对这方案作试验的一次机会。这种试验虽说是对这方案的价值的极不完全的检验,但它将为这种方案的具体做法提供一个例子,它将使人民确信这个方案不是不能实行的,它将使人民熟悉这方案的结构,并提供某些资料来判断那些被认为是严重的困难究竟是真实的抑或仅是想象的。我相信,这种局部试验得到议会批准之日,将开始一个议会改革的新纪元。它注定将给代议制政府以适合于其成熟和胜利时期的形式,这时代议制政府应该已经度过了战斗的阶段,这个阶段是世人迄今所看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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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里立本(Marylebone),大主教区市镇,在英国中伦敦西部。——译者
(2) 芬斯伯里(Finsbury),大主教区市镇,在英国中伦敦东部。——译者
(3) 兰贝斯(Lambeth),南部大伦敦市的市镇。——译者
(4) 拉塞尔(Lord John Russell,1792—1878),英国政治家。——译者
(5) 迪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1804—1881),英国政治家和作家,两任英国首相(1868;1874—80)。——译者
(6) 迪斯雷利先生的这一大错(大大归功于他,约翰·帕金顿爵士(Sir John Pakington)在其后不久利用机会使自己摆脱了这种错误)是口头上讲的许多事例中的一个,说明保守党领袖们对保守党的原则理解得多么少。不敢要求政党具有了解并知道何时去应用对手的原则那样的长处和辨别力,但我们还是可以说,如果每个政党理解它自己的原则并按照它行事,就将是一大进步了。如果保守党党员投票赞成一切保守主义的事情,自由党党员投票赞成一切自由主义的事情,对英国就会是很好。那样,我们就不必为了那些显然既是后者又是前者,如象当前和其他许多重大措施那样的事情去等待很长时间了。保守党由于按其生存法则是最愚蠢的政党,对很多这种最大的罪过要负责;而可悲的事实是,假使在任何问题上有人建议一项措施,确确实实是,多半是,并从长远看是保守的,即使自由党人愿意投赞成票,保守党的大多数人就会盲目地插进来阻止该措施的通过。
(7) 在最近出版的第二版中,黑尔先生在某些细节规定上作了重要改进。
(8) 亨利·福西特(Henry Fawcett,1833-1884),英国政治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译者
(9) 霍布森的选择(Hobsen's choice)。相传剑桥有一马房,其主人叫做托马斯·霍布森,租出马匹时不许人选择而由最靠近门口者顺次出租。霍布森的选择比喻为不准选择的意思。——译者
(10) 德莫西尼(Demosthenes,公元前384? -322),古雅典雄辩家。——译者
(11) 缅因法同盟(Maine Law League)1851年美国缅因州首先制定禁酒法,缅因法后转为泛指禁酒法。——译者
(12) 在本书前一版和本版的间隔期间,现在获悉此处所建议的试验实际上已经在比市或省更大的规模上进行了,并且若干年来一直在试验过程中。在丹麦宪法(不是丹麦本土的宪法,而是为整个丹麦王国制定的宪法)中,少数的平等代表制规定在和黑尔先生的方案几乎完全一样的方案里,这就给许多事例中增添了另一个例子,它说明了要使从人类思想或人类社会一般情况所产生的困难得到解决的那种想法,是怎样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同时出现在若干有教养的人士心中。丹麦选举法的这一特色由罗伯特·李顿(Robert Lytton)先生写的一篇有才华的文章充分而明了地带给了英国公众。这篇文章是根据下院命令于1864年出版的公使馆秘书所写的重要报告之一。黑尔先生的方案——现在也可以称之为安德里(Andræ)先生的方案——因此就从单纯的规划上升为实现了的政治事实。
尽管丹麦还是个人代表制成为一种制度的唯一的国家,但在思想家当中这个想法进展得非常迅速。在许多国家里普遍选举权现在被认为是必需的了,几乎在所有的这些国家里,这个方案正在迅速取得进展:在民主制的朋友们那里,成为他们的原则的逻辑的结果;在与其说选择不如说接受民主政府的人们那里,成为对民主政府的各种不便的一种不可少的补救办法。瑞士的政治思想家们领先开路。法国的政治思想家们紧跟在后面。不说别人,在最近时期内在法国的两位最有影响和权威的政治作家就对这方案表示公开的赞同。这两位作家一位属于温和的自由派,另一位属于极端的民主派。该方案的德国追随者当中有德国的一个最有名的政治思想家,他也是巴登大公(Grand Duke of Baden)的自由党内阁的著名成员。这是有助于美洲共和国[指美国——译者]的重要思想觉醒的问题之一,美洲共和国就已经是尚有待分晓的争取人类自由的伟大斗争的一个成果。在我们澳洲殖民地的两个主要殖民地中,黑尔先生的方案已经在各该立法机构的考虑之中,虽然尚未被采用,但已经有一个大党给予支持;同时,一般政治的保守派方面和急进派方面的多数发言人所显示的对该方案的原则的明白而完全的了解,充分表明说它是复杂得无法理解和采用是毫无根据的。没有必要使这方案及其优点对所有的人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除非到了他们认为值得不厌其烦地真正注意它的时候。